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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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火灾危险和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合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设计,不合用于消防站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设计。 1.0.3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设计,应结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特点,采用有效防火办法,并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定。 条文阐明 1 总则 1.0.1 本条阐明了制定规范目和意义。 本规范是国内工程防火设计规范一种构成某些,其目是为国内汽车库建设建筑防火设计提供根据,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危害,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停车问题是都市发展中浮现静态交通问题。静态交通是相对于动态交通而存在一种交通形态,两者互有关联,互相影响。对都市中车辆来说,行驶时为动态,停放时为静态。停车设施是都市静态交通重要内容,涉及露天停车场,各类停车库、修车库等。因而,随着都市中各种车辆增多,对停车设施需求量不断增长。近几年来,大型汽车库建设也在成倍增长,许多都市政府部门都把建设配套汽车库作为工程项目审批必备条件,并制定了相应地方性行政法规予以保证。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房地产开发经营增多,在新建大楼中都配套建设了与大楼停车规定相适应汽车库,由于都市用地紧张、地价昂贵,近几年来新汽车库均向高层和地下空间发展。 国内许多大都市,近年来车辆增长速度都比较快,某些特大都市,如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沈阳、重庆等,虽然机动车绝对数量与经济发达国家比仍有差距,但由于增长速度快,使原本已很落后都市基本设施不能适应,加上对静态交通问题结识局限性,停车设施建设远远不能远远不能满足需要,致使都市停车问题日益尖锐,不但停车困难,由于占用道路停车,使已经拥堵都市动态交通进一步恶化。 依照国家记录局记录公示,年末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达到1.54亿辆,是保有量近5倍,从3100多万辆,间增长了1.23亿辆,年均增长1200多万辆。依照最新记录,全国既有汽车保有量超过百万都市已有35个,其中天津、上海、苏州、广州、杭州、郑州等10个都市超过200万辆,重庆、成都、深圳超过300万辆,北京超过500万辆。 1.0.2 本规范合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设计,其内容涉及了民用建筑所属汽车库和人防地下车库,这是由于现行国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等规范中已明确规定,其汽车库防火设计按现行国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关于规定执行。由于国内当前新建人防地下车库基本上都是平战两用汽车库,此类车库除了应满足战时防护规定,其她均与普通汽车库同样。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住宅、别墅(半)地下室,底层设立供每个户型专用、不与其她户室共用疏散出口停车位状况越来越多。对于每户车位与每户车位之间、每户车位与住宅其她部位之间不能完全分隔或不同住户车位要共用室内汽车通道状况,仍合用于本规范。 对于消防站汽车库,由于在平面布置和建筑构造等规定上均有某些特殊规定,因此列入了本规范不合用范畴。 1.0.3 本条重要规定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建筑防火设计必要遵循基本原则。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进一步,都市大量新建了与大楼配套汽车库,且大都为地下汽车库,而北方内陆地区大都为地上汽车库,因而在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设计中,应从国家经济建设全局出发,结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实际状况,积极采用先进防火与灭火技术,做到保证安全、以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建筑防火设计,涉及面较广,与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和《城乡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等规范均有联系。本规范不也许,也没有必要把它们所有涉及进来,为全面做好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设计,制定了本条文。 2 术语 2.0.1 汽车库 garage 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建筑物。 2.0.2 修车库 motor repair shop 用于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建(构)筑物。 2.0.3 停车场 parking lot 专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露天场地或构筑物。 2.0.4 地下汽车库 underground garage 地下室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高度之差不不大于该层车库净高1/2汽车库。 2.0.5 半地下汽车库 semi-underground garage 地下室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高度之差不不大于该层车库净高1/3且不不不大于1/2汽车库。 2.0.6 多层汽车库 multi-storey garage 建筑高度不大于或等于24m两层及以上汽车库或设在多层建筑内地面层以上楼层汽车库。 2.0.7 高层汽车库 high-rise garage 建筑高度不不大于24m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层以上楼层汽车库。 2.0.8 机械式汽车库 mechanical garage 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汽车库。 2.0.9 敞开式汽车库 open garage 任一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不不大于该层四周外墙体总面积25%,敞开区域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不不大于车库周长50%汽车库。 条文阐明 2 术语 2.0.4~2.0.9 这几条重要是指按各种分类原则拟定汽车库,由于分析角度不同,汽车库分类有诸多,普通重要有如下几种办法: (1) 按照数量划分,本规范第3章对汽车库分类即按照其数量划分。 (2) 按照高度划分,普通可划分为: 1)地下汽车库(即第2.0.4条); 汽车库与建筑物组合建造在地面如下以及独立在地面如下建造汽车库都称为地下汽车库,并按照地下汽车库关于防火设计规定予以考虑。 2)半地下汽车库(即第2.0.5)。 本次修订增长了“半地下汽车库”概念。第2.0.4条和第2.0.5条条文中净高普通是指层高和楼板厚度差值。依照现行国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规定,室内净高应按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垂直高度计算;楼板或屋盖下悬构件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地面至构造下缘之间垂直高度计算。 3)单层汽车库。 4)多层汽车库(即第2.0.6条)。 多层汽车库定义涉及两种类型:一种是汽车库自身高度不大于或等于24m两层及以上汽车库;另一种是汽车库设在多层建筑内地面层以及地面层以上楼层。这两种类型在防火设计上规定基本相似,故定义在同一术语上。 5)高层汽车库(即第2.0.7条)。 高层汽车库定义涉及两个类型:一种是汽车库自身高度已不不大于24m,另一种是汽车库自身高度虽未到24m,但与高层工业或民用建筑在地面以上组合建造。这两种类型在防火设计上规定基本相似,故定义在同一术语上。 (3)按照停车方式机械化限度可分为: 1)机械式立体汽车库; 2)复式汽车库; 3)普通车道式汽车库。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与复式汽车库都属于机械式汽车库。因而,为了概念更清晰,这次修订取消了“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和“复式汽车库”术语,统一为“机械式汽车库”(即第2.0.8条)。机械式汽车库是近年来新发展起来一种运用机械设备提高单位面积停车数量停车形式,重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类似高架仓库,依照机械设备运转方式又可分为垂直循环式(汽车上、下移动)、电梯提高式(汽车上、下、左、右移动)、高架仓储式(汽车上、下、左、右、前、后移动)等;另一类是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复式汽车库,机械设备只是类似于普通仓库货架,依照机械设备不同又可分为二层杠杆式、三层升降式、二/三层升降横移式等。 (4)按照汽车坡道可分为: 1)楼层式汽车库; 2)斜楼板式汽车库(即车道坡道与停车区同在一种斜面); 3)错层式汽车库(即汽车坡道只跨越半层车库); 4)交错式汽车库(即汽车坡道跨越两层车库); 5)采用垂直升降机作为汽车疏散汽车库。 (5)按照围封形式可划分为: 1)敞开式汽车库(即第2.0.9条)。 原国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定义敞开式汽车库,外墙敞开面积占四周墙体总面积比例为25%,不不大于美国NFPA 88A(98版)定义(按净高3m计算,约为15%),不大于德国《汽车库建筑与运营规范》(97版)定义(约为33%)。国外规范中均考虑开敞面布置均匀性,以保持良好自然通风与排烟条件。 美国NFPA 88A《停车建筑消防原则》()中规定,敞开式停车建筑是满足下列条件停车建筑:①任一停车楼层上,外墙对外开敞比例沿建筑外沿周长每延米不少于0.4m2;②这种类型开敞至少沿建筑外沿在40%周长上存在或至少平均分布在两面相对外墙上;③任一道内隔墙或沿任一柱轴线,能起通风作用开敞面积比例不低于20%。 德国《汽车库建筑与运营规范》(MGarVO)中规定,敞开式汽车库是指车库直接通往外部开口某些面积占该车库四周边墙总面积至少三分之一,并且车库至少应有两面围墙是相对,围墙与开口某些距离不得不不大于70m。车库应有持续横向通风。敞开式小型汽车库是指车库直接与外部相连开口面积占该车库四周边墙总面积至少三分之一小型汽车库。 本次修订时,参照以上规范,加入开口布置均匀性规定。对不同类型、不同构造汽车库,其汽车疏散、火灾扑救、经济价值状况是不同样,在进行设计时,既要满足其自身停车功能规定,也要适本地提出防火设计规定。 2)封闭式汽车库,即除敞开式汽车库之外汽车库。 3 分类和耐火级别 3.0.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分类应依照停车(车位)数量和总建筑面积拟定,并应符合表3.0.1规定。 表3.0.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分类 注:1 当屋面露天停车场与下部汽车库共用汽车坡道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车辆总数内。 2 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车场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汽车库建筑面积之内。 3 公交汽车库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值增长2.0倍。 3.0.2 汽车库、修车库耐火级别应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规定。 表3.0.2 汽车库、修车库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续表3.0.2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中相应构件规定。 3.0.3 汽车库和修车库耐火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应为一级。 2 甲、乙类物品运送车汽车库、修车库和I类汽车库、修车库,应为一级; 3 Ⅱ、Ⅲ类汽车库、修车库耐火级别不应低于二级。 4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耐火级别不应低于三级。 条文阐明 3 分类和耐火级别 3.0.1 汽车库分类参照了前苏联《汽车库设计原则和技术规范》H113-54关于条文以及国内汽车库实际状况。 与原国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相比,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分类还是四类,并且每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泊位数控制值也同样。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分类按停车数量多少来划分是符合国内国情,这是由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建筑发生火灾后拟定车库损失大小,重要是按烧毁车库中车辆多少来拟定。按停车数量划分车库类别,可便于按类提出车库耐火级别、防火间距、防火分隔、消防给水、火灾报警等规定。 据记录,普通汽车库每个停车泊位约占建筑面积30m2~40m2,50辆(含)如下车库普通40m2/辆,50辆以上车库普通33.3m2/辆,故本次修订增长了建筑面积控制值,目是为了使得停车数量与停车面积相匹配,合理地进行分类。泊位数控制值及建筑面积控制值两项限值应从严执行,即先到哪项就按该项执行。 注1与原国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基本相似,是指某些楼层汽车库,为了充分运用停车面积,在停车库屋面露天停放车辆,当屋面停车场与室内停车库共用疏散坡道时,车库分类按泊位数量限值应将屋面停车数另计入总泊位数内,但面积可以不计入车库建筑面积内。这是由于屋顶车辆与车库内车辆是共用一种上下车道,屋顶车辆发生火灾对下面汽车库同样也会有影响,应作为车库整体来考虑。如在其建筑屋顶上单独设立汽车坡道停车,可按露天停车场来考虑。 3.0.2 原国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对汽车库和修车库耐火级别规定是符合国情。本条耐火级别以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为基准,结合汽车库特点,增长了“防火隔墙”一项,防火隔墙比防火墙耐火时间短,比普通分隔墙耐火时间要长,且不必按防火墙规定必要砌筑在梁或基本上,只须从楼板砌筑至顶板,这样分隔也较自由。这些都是鉴于汽车库内火灾负载较少而提出防火分隔办法,详细实践证明还是可行。 本次修订参照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将“支承多层柱”和“支承单层柱”,统一成“柱”。 建筑物耐火级别决定着建筑抵抗火灾能力,耐火级别是由相应建筑构件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决定,必要明确汽车库、修车库耐火级别分类以及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因此将此条拟定为强制性条文。 3.0.3 本条对各类汽车库、修车库耐火级别分别作了相应规定。 1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发生火灾时,因缺少自然通风和采光,扑救难度大,火势易蔓延,同步由于构造、防火等需要,此类汽车库普通为钢筋混凝土构造,可达一级耐火级别规定,因此无论其停车数量多少,其耐火级别不应低于一级是可行。 高层汽车库耐火级别也应为一级,重要考虑到高层汽车库发生火灾时,扑救难度大,火势易蔓延,同步由于构造、防火等需要,普通为钢筋混凝土构造,可达到一级耐火级别规定。 2 甲、乙类物品运送车由于槽罐内有残存物品,危险性高,本次修订将甲、乙类物品运送车汽车库、修车库耐火级别由二级提高为一级。 3 Ⅱ、Ⅲ类汽车库停车数量较多,一旦遭受火灾,损失较大;Ⅱ、Ⅲ类修车库有修理车位3个以上,并配设各种辅助工间,起火因素较多,如耐火级别偏低,一旦起火,火势容易延烧扩大,导致大面积火灾,因而这些汽车库、修车库均应采用不低于二级耐火级别建筑。 近年来在北京、深圳、上海等地发展机械式立体停车库,此类汽车库占地面积小,采用机械化升降停放车辆,充分运用空间面积。汽车库建筑构造多为钢筋混凝土,内部停车支架、托架均为钢构造,国外某些资料简介,此类汽车库构造采用全钢构造较多,但由于停车数量少,内部消防设施全,火灾危险性较小。为了适应新型车库发展,对此类汽车库耐火级别未作特殊规定,但如采用全钢构造,其梁、柱等承重构件均应进行防火解决,满足三级耐火级别规定。同步咱们也但愿生产厂家能对设备重要承受支撑力构件作防火解决,提高自身耐火性能。 本条依照不同汽车库、修车库重要限度,明确了相相应耐火级别规定,也就保证了建筑抵抗火灾能力,否则,汽车库、修车库一旦发生火灾,不但难以扑救,并且也许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将此条拟定为强制性条文。 拟定汽车库、修车库耐火级别应当坚持从严原则。例如,一种停车数量为160辆汽车库,按照第3.0.1条规定属于Ⅱ类汽车库;同步,该汽车库设立在一幢高层建筑内,又属于高层汽车库,按照从严原则,该汽车库耐火级别应为一级。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普通规定 4.1.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选址和总平面设计,应依照都市规划规定,合理拟定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4.1.2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3 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4.1.4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规定期,汽车库可设立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教学楼,病房楼等地下某些: 1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楼板完全分隔; 2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教学楼,病房楼等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立。 4.1.5 甲、乙类物品运送车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建筑,且应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不不大于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级别Ⅳ类汽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1.6 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立在一、二级耐火级别建筑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合组合建造或贴邻。 4.1.7 为汽车库、修车库服务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立直通室外安全出口: 1 贮存量不超过1.0t甲类物品库房; 2 总安装容量不不不大于5.0m3/h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原则钢瓶乙炔气瓶库; 3 1个车位非封闭喷漆间或不不不大于2个车位封闭喷漆间; 4 建筑面积不不不大于200m2充电间和其她甲类生产场合。 4.1.8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立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4.1.9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立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4.1.10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汽车库内,不得设立地下室和地沟。 4.1.11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立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必要贴邻汽车库、修车库布置时,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关于规定。 4.1.12 Ⅰ、Ⅱ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立耐火级别不低于二级灭火器材间。 条文阐明 4.1 普通规定 4.1.2 本条规定不应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这对保证防火安全是非常必要。国内外石油装置火灾是不少。如某市化工厂丁二烯气体泄漏,汽车驶入该区域引起爆燃,导致了重大伤亡事故。据原化工部设计院对10个大型石油化工厂调查,她们汽车库都是设在生产辅助区或生活区内。 4.1.3 本条对汽车库与普通工业建筑组合或贴邻不作严格限制规定,只能对与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车间、甲、乙类仓库等较特殊建筑组合建造作了严格限制。这是由于此类车间、仓库在生产和储存过程中产生易燃易爆物质,遇明火或电气火花将燃烧、爆炸,实验规定不应贴邻或组合建造。 汽车库具备人员流动大,致灾因素多等特点,一旦与火灾危险性大甲、乙类厂房及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极易发生火灾事故,必要严格限制,因此将此条拟定为强制性条文。 4.1.4 幼儿、老人、中小学生、病人疏散能力差,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但是考虑到地下汽车库是都市建设发展方向,为增强安全性,规范对此类状况作出了有关规定。设立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教学楼,病房楼等地下某些,重要是指设立在室外地平面±0.000如下某些汽车库。 4.1.5 甲、乙类物品运送车在停放或修理时有时有残留易燃液体和可燃气体,漂浮在地面上或散发在室内,遇到明火就会燃烧、爆炸。其汽车库、修车库如与其她建筑组合建造或附建在其她建筑物底层,一旦发生爆燃,就会威胁上层构造安全,扩大灾情。因此,对甲、乙类物品运送车汽车库、修车库强调单层独立建造。但对停车数不不不大于3辆甲、乙类运送车汽车库、修车库,在有防火墙隔开条件下,容许与一、二级耐火级别Ⅳ类汽车库贴邻建造。 4.1.6 Ⅰ类修车库特点是车位多、维修任务量大,为了保养和修理车辆以便,在一幢建筑内往往涉及诸多工种,并经常需要进行明火作业和使用易燃物品。如用汽油清洗零件、喷漆时使用有机溶剂等,火灾危险性大。为保障安全,本条规定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 当前国内已有大中型修车库中来看,普通都是单独建造。但如不考虑修车库类别,不加区别一律规定单独建造也不符合节约用地、节约投资精神,故本条对Ⅱ、Ⅲ、Ⅳ类修车库容许有所机动,可与没有明火作业丙、丁、戊类危险性生产厂房、仓库及一、二级耐火级别普通民用建筑(除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合,如商场、展览、餐饮、娱乐场合等)贴邻建造或附设在建筑底层,但必要用防火墙、楼板、防火挑檐等构造进行分隔,以保证安全。 4.1.7 依照甲类危险品库及乙炔发生间、喷漆间、充电间以及其她甲类生产场合火灾危险性特点,此类房间应当与其她建筑保持一定防火间距。调查中发既有不少汽车库为了适应汽车保养、修理、生产工艺需要,将上述生产场合贴邻建造在汽车库一侧。为了保障安全,有利生产,并考虑节约用地,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关于条文规定,对为修理、保养车辆服务,且规模较小生产工间,作了可以贴邻建造规定。 依照当前国内乙炔发生器逐渐裁减而以瓶装乙炔气代替状况,条文中对乙炔气瓶库进行了规定。每原则钢瓶乙炔气贮量相称于0.9m3乙炔气,故按5瓶相称于5m3计算,对某些地区当前仍用乙炔发生器,短期内还要予以照顾,故仍保存“乙炔发生器间”一词。 超过1个车位非封闭喷漆间或超过2个车位封闭喷漆间,应独立建造,并保持一定防火间距。 依照调查,原国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规定充电间及其她甲类生产场合面积已不适应现实需求,故本次修订恰当扩大到200m2。其她甲类生产场合重要是指与汽车修理关于甲类修理工段。 4.1.8 汽车修理车位不可避免要有明火作业和使用易燃物品,火灾危险性较大。而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普通通风条件较差,散发可燃气体或蒸气不易排除,遇火源极易引起燃烧爆炸,一旦失火,难于疏散扑救。喷漆间容易产生有机溶剂挥发蒸气,电瓶充电时容易产生氢气,乙炔气是很危险可燃气体,它爆炸下限(体积比)为2.5%,上限为81%,汽油爆炸下限为1.2%~1.4%,上限为6%,喷漆中二甲苯爆炸下限(体积比)为0.9%,上限为7%,上述均为易燃易爆气体。为了保证地下、半地下汽车库消防安全,进行限制是必要。 4.1.9 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容易挥发出可燃蒸气和达到爆炸浓度而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如某市出租汽车公司有一种遗留下来加油站,该站设在一种汽车库内,职工反映平时加油时要采用紧急办法,实行三停,即停止库内用电,停止库内食堂用火,停止库内汽车出入。该站曾经由于加油时大量可燃蒸气扩散在室内,遇到明火、电气火花发生燃烧事故。因而,从安全角度考虑,本条规定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不应设在汽车库和修车库内是适当。 4.1.10 易燃气体,比重不不大于空气可燃气体、可燃蒸气,一旦泄漏,极易在地面流淌,或浮沉在地面等低洼处,如果设立地下室或地沟,则容易形成积聚,一旦达到爆炸极限,遇明火将会导致燃烧爆炸。 4.1.11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设备失灵或操作不慎时,将有也许发生爆炸,故不适当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安装使用,但如受条件限制必要设立时,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关于规定。这样规定是为了尽量减少发生火灾爆炸带来危险性和发生事故几率。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发生故障产生电弧时,将使变压器内绝缘油迅速发生热分解,析出氢气、甲烷、乙烯等可燃气体,压力剧增,导致外壳爆炸、大量喷油或者析出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混合物,在电弧或火花作用下引起燃烧爆炸。变压器爆炸后,高温变压器油流到哪里就会燃烧到哪里。充有可燃油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也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故对可燃油油浸变压器等也作了相应限制。对干式或不燃液体变压器,因其火灾危险性小,不易发生火灾,故本条未作限制。 4.1.12 在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内,普通都配备各种消防器材,对防止和扑救火灾起到了较好作用。咱们在调查中,发既有不少大型汽车库、停车场内消防器材没有专门存储、管理和维护房间,不但平时维护保养困难,更新用消防器材也无处存储,一旦发生火灾,将贻误灭火时机。因而本条依照消防安全需要,规定了停车数量较多Ⅰ、Ⅱ类汽车库、停车场要设立专门消防器材间,此消防器材间是消防员工作室和对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进行定期保养、换药、检修场合。 4.2 防火间距 4.2.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其她建筑物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表4.2.1规定。其中,高层汽车库与其她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建筑防火间距应按表4.2.1规定值增长3m;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防火间距应按表4.2.1规定值增长2m。 表4.2.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以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其她建筑物防火间距(m) 注: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近来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某些外缘算起,停车场从接近建筑物近来停车位置边沿算起。 2 厂房、仓库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关于规定。 4.2.2 汽车库、修车库之间或汽车库、修车库与其她建筑之间防火间距可恰当减少,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级别建筑屋面高15m及如下范畴内外墙为无门、窗、洞口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 当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如下范畴内墙为无门、窗、洞口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1规定值减小50%; 3 相邻两座一、二级耐火级别建筑,当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立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不大于4m; 4 相邻两座一、二级耐火级别建筑,当较低一座屋顶无开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不大于4m。 4.2.3 停车场与相邻一、二级耐火级别建筑之间,当相邻建筑外墙为无门、窗、洞口防火墙,或比停车部位高15m范畴如下外墙均为无门、窗、洞口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 4.2.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甲类物品仓库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表4.2.4规定。 表4.2.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甲类物品仓库防火间距(m) 注:1 甲类物品分项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关于规定。 2 甲、乙类物品运送车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甲类物品仓库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 定值增长5m。 4.2.5 甲、乙类物品运送车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50m。甲类物品运送车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30m,与厂房、仓库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1规定值增长2m。 4.2.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以及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表4.2.6规定。 表4.2.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 储罐,以及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m) 续表4.2.6 注:1 防火间距应从距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近来储罐外壁算起,但设有防火堤储罐,其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距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距离不应不大于10m。 2 计算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总容量时,1m3易燃液体按5m3可燃液体计算。 3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本表对湿式可燃气体储罐规定增长25%;当可燃气体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执行本表对湿式可燃气体储罐规定。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本表对湿式可燃气体储罐规定。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乘积计算。 4 容积不大于1m3易燃液体储罐或不大于5m3可燃液体储罐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间距,当采用防火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2.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表4.2.7规定。 表4.2.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可燃材料露天、 半露天堆场防火间距(m) 4.2.8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标《城乡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关于规定。 4.2.9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石油库、汽车加油加气站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标《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关于规定。 4.2.10 停车场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数量不适当不不大于50辆,组之间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6m。 4.2.11 屋面停车区域与建筑其她某些或相邻其她建筑物防火间距,应按地面停车场与建筑防火间距拟定。 条文阐明 4.2 防火间距 4.2.1 导致火灾蔓延因素诸多,诸如飞火、热对流、热辐射等。拟定防火间距,重要以防热辐射为主,即在着火后,不应由于间距过小,火从一幢建筑物向另一幢建筑物蔓延,并且不应影响消防人员正常扑救活动。 依照汽车使用易燃、可燃液体为燃料容易引起火灾特点,结合近年贯彻实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消防灭火战斗实际经验,汽车库、修车库按普通厂房防火规定考虑,汽车库、修车库与一、二级耐火级别建筑物之间,在火灾初期有10m左右间距,普通能满足扑救需要和防止火势蔓延。高度不不大于24m汽车库发生火灾时需使用登高车灭火急救,间距需大些。露天停车场由于自然条件好,汽油蒸气不易积聚,遇明火发生事故机会要少某些,发生火灾时进行扑救和车辆疏散条件较室内有利,对建筑物威胁亦较小。因此,停车场与其她建筑物防火间距作了相应减少。 与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相相应,将本条中“库房”改为“仓库”。 本条注1规定,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近来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某些外缘算起。 防火间距是在火灾状况下减少火势向不同建筑蔓延有效办法,防火间距规定是总平面布局上最重要防火设计内容之一,如果相邻建筑之间不能保证足够防火间距,火势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因此将本条拟定为强制性条文。 4.2.2 本条将原国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第4.2.2条~第4.2.4条合并成一条,并参照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 4.2.3 本条是本次修订新增条款,目是规定停车场与一、二级耐火级别建筑贴邻时,防火间距在满足条件状况下可以不限。对于无围护构造机械式停车装置,可以视作停车场。需要阐明是,对于地面停车场,汽车都是停在地面,停车部位比较容易理解,对于机械式停车装置,停车部位应当从停留在最高处车辆部位算起。 4.2.4 本条是参照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关于规定提出。在汽车发动和行驶过程中,都也许产生火花,过去由于这些火花引起甲、乙类物品库房等发生火灾事故是不少。例如,某市在一次扑救火灾事故中,由于一辆消防车误入生产装置泄漏出丁二烯气体区域,引起爆炸,当场烧伤10名消防员,烧死1名驾驶员。因而,规定车库与火灾危险性较大甲类物品仓库之间留出一定防火间距是很有必要。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人员流动大、致灾因素多,甲类物品仓库火灾危险性大,两者必要留有足够防火间距,因此将本条拟定为强制性条文。 4.2.5 拟定甲、乙类物品运送车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相邻厂房、库房防火间距,重要是由于此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一旦发生火灾,燃烧、爆炸危险性较大,因而,恰当加大防火间距是必要。修订组研究了某些火灾实例后,以为甲、乙类物品运送车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民用建筑和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防火间距采用25m~30m,与重要公共建筑防火间距采用50m是恰当,这与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也是相吻合。 甲、乙类物品火灾危险性大,一旦遇明火或火花极易发生爆炸事故,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要对甲、乙类物品运送车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周边建筑防火间距,特别是对与民用建筑及重要公共建筑防火间距严格规定,以免互相影响;同步必要对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等部位严格规定,以免由明火或火花引燃甲、乙类物品导致危险,因此将本条拟定为强制性条文。 4.2.6 本条依照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关于易燃液体储罐、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建筑物防火间距作出相应规定。 4.2.7 本条重要规定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可燃材料堆场防火间距。由于可燃材料是露天堆放,火灾危险性大,汽车使用燃料也有较大危险,因而,本条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可燃材料堆场防火间距参照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关于内容作了相应规定。 4.2.8 由于煤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有其特殊规定,在现行国标《城乡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已作了明确规定,该规定也适合汽车库、修车库状况,因而不另行规定。汽车库、停车场参照现行国标《城乡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民用建筑原则规定防火间距,修车库参照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规定。 4.2.9 对于石油库、汽车加油加气站与建筑物防火间距,在现行国标《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中都明确了这些规定也合用于汽车库,因此本条不另作规定。汽车库、停车库参照现行国标《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中民用建筑原则来规定防火间距,修车库参照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规定。 4.2.10 国内大、中都市公交运送部门和工矿公司都新建筑了规模不等露天停车场,但很少考虑消防扑救、车辆疏散等安全因素。修订组在调查中理解到绝大某些停车场停放车辆混乱,既不分组也不分区,车与车先后间距很小,甚至有些在行车道上也停满了车辆,如果发生火灾,车辆疏散和扑救火灾十分困难。本条本着既保障安全生产又便于扑救火灾精神,对停车场停车规定作了规定。 4.2.11 由于用地紧张,当前诸多建筑在屋面设立停车区域,有些停车位紧挨着周边建筑,一旦汽车着火,必然对周边建筑产生威胁。因而,规定这些停车区域与建筑其她某些或相邻其她建筑物之间保持一定防火间距是有必要。 4.3 消防车道 4.3.1 汽车库、修车库周边应设立消防车道。 4.3.2 消防车道设立应符合下列规-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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