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设计综合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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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作者:北京市市… 文章起源:中国建设部 点击数:1319 更新时间:-6-20 中国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 37—90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 同意部门:中国建设部 实施日期:1991年8月1日 相关公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通知 建标[1991] 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相关部门: 依据原国家城建总局(80)城发科字第207号文要求,由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主编《城市道路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同意为行业标准,编CJJ 37—90,自一九九十二个月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1991年3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城市道路设计达成技术优异,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大、中、小城市和大城市卫星城等计划区内道路、广场、停车场设计。街坊内部道路和县镇道路不属本规范范围。 新建道路必需根据本规范进行设计。在旧城市道路改建设计中,部分指标受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范要求标按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近期工程可做合理变动,待逐步改造后达成规范要求。 城市道路和公路以城市计划区边线分界。城市和卫星城等计划区以外进出口道路可参考本规范和公路等相关规范选择合适标准进行设计。进出口道路以外部分应按公路等相关规范实施。 第1.0.3条 应根据城市总体计划确定道路类别、等级、红线宽度、横断面类型、地面控制标高、地下杆线和地下管线部署等进行道路设计。 应按交通量大小、交通特征、关键构筑物技术要求进行道路设计,并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在道路设计中应处理好近期和远期、新建和改建、局部和整体关系,重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在道路设计中应妥善处理地下管线和地上设施矛盾,落实先地下后地上标准、避免造成反复开挖修复浪费。 在道路设计中应综合考虑道路建设投资、运输效益和养护费用等关系,正确利用技术标准,不宜单纯为节省建设投资而不合适地采取技术指标中低限值。 道路设计应依据交通工程要求,处理好人、车、路、环境之间关系。 道路平面、纵断面、横断面应相互协调。道路标高应和地面排水、地下管线、两侧建筑物等配合。 在道路设计中注意节省用地,合理拆迁房屋,妥善处理文物、名木、古迹等。 在道路设计中应考虑残疾人使用要求。 第1.0.4条 道路设计包含其它工程(如桥梁、城市防洪、排水、给水、电力、电信、燃气、铁路等)时,本规范有要求者应按本规范实施,本规范无要求者可参考相关规范实施。 第二章 通常要求 第一节 道路分类和分级 第2.1.1条 根据道路在道路网中地位、交通功效和对沿线建筑物服务功效等,城市道路分为四类: 一、快速路 快速路应为城市中大量、长距离、快速交通服务。快速路对向车行道之间应设中间分车带,其进出口应采取全控制或部分控制。 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公共建筑物进出口。两侧通常建筑物进出口应加以控制。 二、主干路 主干路应为连接城市各关键分区干路,以交通功效为主。自行车交通量大时,宜采取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隔形式,如三幅路或四幅路。 主干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公共建筑物进出口。 三、次干路 次干路应和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作用,兼有服务功效。 四、支路 支路应为次干路和街坊路连接线,处理局部地域交通,以服务功效为主。 第2.1.2条 除快速路外,每类道路根据所占城市规模、设计交通量、地形等分为Ⅰ、Ⅱ、Ⅲ级。大城市应采取各类道路中Ⅰ级标准;中等城市应采取Ⅱ级标准;小城市应采取Ⅲ级标准。 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等级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计划审批部门同意。 第二章 通常要求 第二节 计算行车速度 第2.2.1条 计算行车速度要求见表2.2.1。当旧路改建有特殊困难,如商业街、文化街等,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合适降低计算行车速度,但应考虑夜间行车安全。 第二章 通常要求 第三节 设计车辆 第2.3.1条 机动车设计车辆外廓尺寸见表2.3.1及图2.3.1。 第2.3.2条 非机动车设计车辆外廓参考尺寸见表2.3.2。 第二章 通常要求 第四节 道路建筑限界 第2.4.1条 城市道路建筑限界见图2.4.1。顶角抹角宽度应和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最小净高见表2.4.1。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第二章 通常要求 第五节 设计年限 第2.5.1条 道路交通量达成饱和状态时设计年限要求以下:快速路、主干路为20a;次干路为15a;支路为10~15a。 第2.5.2条 路面结构达成临界状态设计年限要求以下: 一、水泥混凝土路面见第10.2.2条。 二、沥青混凝土路面、沥青碎石路面和沥青贯入式碎(砾)石路面为15a,支路修筑沥青混凝土等高级路面时,可采取10a。 三、沥青表面处治路面为8a。 四、粒料路面为5a。 第二章 通常要求 第六节 道路抗震设防 第2.6.1条 地震区道路工程及关键隶属构筑物应按国家要求工程所在地域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第2.6.2条 道路工程以设计地震烈度表示设防起点通常为8度。以下情况设防起点应为7度,7度以下不设防。 一、高填方路基边坡或深挖方路堑边坡,地震时可能产生大规模滑坡、塌方关键路段。 二、关键隶属构筑物如高挡土墙、高护坡、高护岸等。 二、软土层或可液化土层上道路工程。 第三章 道路通行能力 第一节 设计小时交通量 第3.1.1条 机动车道通行能力按单位时间经过道路某断面小客车数计;中、小城市小型汽车极少时,可按一般汽车计。 计算路段通行能力时,车种换算系数见表3.1.1-1。计算平面交叉口通行能力时,车种换算系数见表3.1.1-2。 第3.1.2条 确定车道数设计小时交通量,按下式计算。 第3.1.3条 年平均日交通量或平均日交通量和k、δ值均应由各城市观察取得。未进行观察城市可参考性质相近邻近城市数值选择。新辟道路可参考性质相近同类型道路数值选择。不能取得时,k值可采取11%,δ值可采取0.6。 第3.1.4条 确定设计年限年平均日交通量时,应综合考虑现有交通量、正常增加交通量、吸引交通量、发展交通量等。 第三章 道路通行能力 第二节 道路通行能力 第3.2.1条 路段通行能力分为可能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 在城市通常道路和通常交通条件下,并在不受平面交叉口影响时,一条机动车车道可能通行能力按下式计算: 当本市没有 ti观察值时,可能通行能力可采取表3.2.1-1数值。 不受平面交叉口影响机动车车道设计通行能力计算公式以下: 受平面交叉口影响机动车车道设计通行能力应依据不一样计算行车速度、绿信比、交叉口间距等进行折减。 第3.2.2条 一条自行车车道宽1m。不受平面交叉口影响时,一条自行车车道路段可能通行能力按下公式计算: 路段可能通行能力推荐值,有分隔设施时为2100veh/(h·m);无分隔设施时为1800veh/(h·m)。 不受平面交叉口影响一条自行车车道路段设计通行能力按下式计算: 受平面交叉影响一条自行车车道路段设计通行能力,设有分隔设施时,推荐值为1000~1200veh/(h·m);以路面标线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时,推荐值为800~1000veh/(h·m)。自行车交通量大城市采取大值,小采取小值。 第3.2.3条 信号灯管制十字形交叉设计通行能力按停止线法计算。 十字形交叉设计通行能力为各进口道设计通行能力之和。 进口道设计通行能力为各车道设计通行能力之和。 一、多种直行车道设计通行能力。 1、直行车道设计通行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2、直右车道设计通行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二、进口道设有专用左转和专用右转车道时,设计通行能力应根据本面车辆左、右转百分比计算。先计算本面进口道设计通行能力,再计算专用左转及专用右转车道设计通行能力。 1、进口道设计通行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2、专用左转车道设计通行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3、专用右转车道设计通行能力 三、进口道设有专用左转车道而未设专用右转车道时,专用左转车道设计通行能力N1应按本面左转车辆百分比β1计算,以下式: 四、进口道设有专用右转车道而未设专用左转车道时,专用右转车道设计通行能力Nr按本面右转车辆百分比βr 计算,以下式: 五、在一个信号周期内,对面抵达左转车超出3~1pcu时,应折减本面多种直行车道(包含直行、直左、直右及直左右等车道)设计通行能力。 第3.2.4条 信号灯管制T形交叉口设计通行能力为各进口道设计通行能力之和。经典计算图式见图3.2.4-1及图3.2.4-2。 一、图3.2.4-1中 T形交叉口设计通行能力为A、B、C各进口道通行能力之和,还应验算C进口道左转车对B进口道通行能力折减。按以下要求计算: 1、A进口道设计通行能力用式(3.2.3-1)计算。 2、B进口道为直右车道,其设计通行能力用式(3.2.3-2)计算。 3、C进口道为直左车道,其设计通行能力用式(3.2.3-3)计算。 当C进口道每个信号周期左转车超出3~4pcu时,应折减B进口道设计通行能力,用式(3.2.3-12)计算。 二、图3.2.4-2中T形交叉口设计通行能力为A、B、C各进口道通行能力之和。应验算C进口道左转车对B进口道设计通行能力折减、按以下要求计算: 1、A进口道设计通行能力用式(3.2.3-1)计算。 2、B进口道设计通行能力用式(3.2.3-10)计算,式中Nsl为本面直行车道设计通行能力。 3、C进口道直行车辆不受红灯信号控制,通行能力有较大提升,但交叉口设计通行能力应受交通特征制约。如直行车道车流和对向车流大致相等时,则C进口道设计通行能力可采取B进口道数值。 当C进口道每个信号周期左转车超出3~4pcu时,应折减B进口道设计通行能力,用式(3.2.3-12)计算。 第3.2.5条 信号灯管制交叉口进口道一条自行车车道设计通行能力为1000veh/(h·m)。 第3.2.6条 环形交叉口机动车车行道设计通行能力和对应非机动车数见表3.2.6。 表列数值适适用于交织长度为 l w=25~30m。当 l w=30~60m时,表中机动车车行道设计通行能力应进行修正。修正系数ψw按下式计算: 第三章 道路通行能力 第三节 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通行能力 第3.3.1条 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可能通行能力见表3.3.1。 第3.3.2条 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设计通行能力折减系数要求以下: 一、全市性车站、码头、商场、剧场、影院、体育馆(场)、公园、展览馆及市中心区行人集中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计算设计通行能力折减系数采取0.75。 二、大商场、商店、公共文化中心及区中心等行人较多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计算通行能力折减系数采取0.80。 三、区域性文化商业中心地带行人多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计算设计通行能力折减系数采取0.85。 四、支路、住宅区周围道路人行道及人行横道计算设计通行能力折减系数采取0.90。 第3.3.3条 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设计通行能力见表3.3.3。 第四章 道路横断面设计 第一节 设计标准 第4.1.1条 道路横断面设计应在城市计划红线宽度范围内进行。横断面型式、部署、各组成部分尺寸及百分比应按道路类别、等级、计算行车速度、设计年限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交通量和人流量、交通特征、交通组织、交通设施、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绿化、地形等原因统一安排,以保障车辆和人行交通安全通畅。 第4.1.2条 横断面设计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组成部分,并预留管线位置。路面宽度及标高等应留有发展余地。 第4.1.3条 对现有道路改建应采取工程方法和交通管理相结合措施,以提升道路通行能力和保障交通安全。 第四章 道路横断面设计 第二节 横断面部署 第4.2.1条 道路横断面型式有单幅路、双幅路、三幅路及四幅路,见图4.1.2-1~图4.1.2-8。 图中:ωr——红线宽度(m); ωc——机动车车行道宽度或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混合行驶车行道宽度(m); ωb——非机动车车行道宽度(m); ωpc——机动车道路面宽度或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混合行驶路面宽度(m); ωpb——非机动车道路面宽度(m); ωmc——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m); ωmb——非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m); ωl——侧向净宽(m); ωdm——中间分隔带宽度(m); ωsm——中间分车带宽度(m); ωdb——两侧分隔带宽度(m); ωsb——两侧分车带宽度(m); ωa——路侧带宽度(m); ωp——人行道宽度(m); ωg——绿化带宽度(m); ωf——设施带宽度(m); ωs——路肩宽度(m); ωsh——硬路肩宽度(m); ωsp——保护性路肩宽度(m)。 多种横断面型式适用条件以下: 一、单幅路适适用于机动车交通量不大,非机动车较少次干路、支路和用地不足,拆迁困难旧城市道路。 二、双幅路适适用于单向两条机动车车道以上,非机动车较少道路。有平行道路可供非机动车通行快速路和郊区道路和横向高差大或地形特殊路段,亦可采取双幅路。 三、三幅路适适用于机动车交通量大,非机动车多,红线宽度大于或等于40m道路。 四、四幅路适适用于机动车速度高,单向两条机动车车道以上,非机动车多快速路和主干路。 第4.2.2条 一条道路宜采取相同型式横断面。当道路横断面型式或横断面各组成部分宽度改变时,应设过渡段,宜以交叉口或结构物为起止点。 第4.2.3条 桥梁、隧道断面型式要求以下: 一、小桥断面型式及总宽度应和道路相同。大、中桥断面型式中车行道及路缘带宽度应和道路相同,分隔带宽度可合适减窄,但应大于或等于1m。计算行车速度小于或等于40km/m道路两侧分隔带可用交通标线替换。桥上不应设停车带。 二、隧道车行道及路缘带宽度应和道路相同,分隔带宽度可合适减窄,但应大于或等于1m。分隔带可用交通标线替换,但曲线隧道不得用标线替换。隧道中不应设置停车带。 第四章 道路横断面设计 第三节 机动车车道和路面宽度 第4.3.1条 各级道路机动车车道宽度应依据车型及计算行车速度确定。机动车车道宽度见表4.3.1。 第4.3.2条 机动车车行道宽度包含几条车道宽度。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包含车行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 单幅路和三幅路机动车车行道上采取临时实体中间分隔物分隔对向交通时,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应包含分隔物和两侧路缘带宽度,见图4.3.2-1。采取双黄线分隔对向交通时,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应包含双黄线宽度,见图4.3.2-2。 快速路应设中间分车带,特殊困难时可采取分隔物,不得采取双黄线;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50km/h主干路宜设中间分车带,困难时可采取分隔物。 第四章 道路横断面设计 第四节 非机动车车行道宽度、路面宽度和路面结构 第4.4.1条 非机动车车行道关键供自行车行驶,应依据自行车设计交通量和每条自行车道设计通行能力计算自行车车道条数。非机动车道路而宽度包含几条自行车车道宽度及两侧各25cm路缘带宽度。 三幅路或四幅路非机动车车行道上如有兽力车、三轮车、板车行驶时,两侧非机动车道路面宽度除按设计通行能力计算确定外,还应合适加宽。为降低分隔带断口,确保机动车交通顺畅,许可少许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顺向行驶一段距离时,应合适加宽非机动车道路面宽度。 第4.4.2条 非机动车车道宽度见表4.4.2。 第4.4.3条 非机动车道路面应依据筑路材料、施工最小厚度、路基土种类、水文情况和当地经验,确定结构组合和厚度。有少许机动车行驶时,路面结构应满足机动车行驶要求。 路面结构应有足够强度。面层应平整、抗滑、耐磨。 基层材料应含有合适强度和水稳定性。处于潮湿地带及冰冻地域道路应设垫层。 第四章 道路横断面设计 第五节 路侧带宽度及人行道铺装结构 第4.5.1条 路侧带宽度应依据道路类别、功效、设计行人交通量、绿化、沿街建筑性质及布设公用设施要求等确定。 第4.5.2条 路侧带各组成部分宽度确定以下: 一、人行道宽度必需满足行人通行安全和顺畅,由式(4.5.2)计算,并不得小于表4.5.2-1要求。 二、绿化带宽度见第13.2.11条。 三、设施带包含设置行人护栏、照明灯柱、标志牌、信号灯等所需宽度。红线宽度较窄及条件困难时,设施带可和绿化带合并,但应避免多种设施和树木间干扰。设施带宽度见表4.5.2-2。 第4.5.3条 人行道铺装结构设计应落实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当地材料及工业废渣标准,并考虑施工最小厚度。 人行道铺装面层应平整、抗滑、耐磨、美观。基层材料应含有合适强度。处于潮湿地带及冰冻地域时,应采取水稳定性好材料。 大型商店、大型公共文化机构、名胜古迹、公园、广场等周围和游览区道路人行道面层应和周围环境协调并注意美观。 车辆出入口处人行道铺装结构和厚度应依据车辆荷载确定。 第四章 道路横断面设计 第六节 分车带 第4.6.1条 分车带按其在横断面中不一样位置和功效分为中间分车带(简称中间带)及两侧分车带(简称两侧带)。分车带由分隔带及两侧路缘带组成。分车带形式见图4.6.1。 分车带最小宽度及侧向净宽等见表4.6.1。 第4.6.2条 分隔带可用缘石围砌,高出路面10~20cm,在人行横道及停靠站处应铺装。 第4.6.3条 积雪地域分隔带宽度除满足第4.6.1条要求外,还应依据临时堆放积雪要求进行验算。 一、积雪地域类别按重现期为20a一遇年积雪厚度、年积雪时间、一次降雪厚度等指标,划分为重积雪地域、中积雪地域和通常积雪地域三类,见表4.6.3。 二、积雪地域分隔带宽度应依据不一样类别积雪地域降雪量大小及临时堆放积雪要求确定。降雪早期许可将路面积雪临时堆放在分隔带上,积雪地域分隔带宽度应大于或等于堆雪宽度。两侧分隔带宽度可按临时堆放机动车道路面宽度之半积雪量计算,其它许可堆到路侧带上;中间分隔带宽度可按临时堆放路面全宽积雪量计算。堆雪宽度按式(4.6.3-1)及式(4.6.3-2)计算。 两侧分隔带堆雪宽度应按下式计算: 中间分隔带堆雪宽度应接下式计算: 三、分隔带堆雪高度自路面边缘算起应小于或等于1.1m。 第四章 道路横断面设计 第七节 路肩 第4.7.1条 采取边沟排水道路应在路面外侧设路肩。路肩分为硬路肩(包含路缘带)及保护性路肩,见图4.7.1。 左侧路肩适适用于双幅路或四幅路中间含有排水沟断面,见图4.2.1-6。 第4.7.2条 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40km/h时,应设硬路肩。硬路肩铺装应含有承受车辆荷载能力。硬路肩中路缘带路面结构和机动车车行道相同,其它部分可合适减薄。硬路肩最小宽度见表4.7.2。 靠近城市、村镇有行人路段,右侧硬路肩宽度应依据人流确定,但不得小于表4.7.2要求值。 不设硬路肩时,路肩宽度不得小于1.25m。 第4.7.3条 保护性路肩宽度应满足安设护栏、杆柱、交通标志牌要求。最小宽度为50cm。 保护性路肩为土质或简易铺装。 第4.7.4条 快速路右侧路肩宽度小于2.5m,且交通量较大时,应设紧急停车带,其间距宜为300~500m。紧急停车带宽度及各部尺寸见图4.7.4。 第四章 道路横断面设计 第八节 路拱曲线和路拱坡度 第4.8.1条 依据路面宽度、路面类型、横坡度等,选择不一样方次抛物线形、直线接不一样方次抛物线形和折线形等路拱曲线形式,见图4.8.1-1~图4.8.1-4。 一、不一样方次抛物线路拱见图4.8.1-1。 不一样方次抛物形路拱设计坡度 i为路拱中点和路边连线坡度。 二、直线接不一样方次抛物线形路拱见图4.8.1-2。直线接不一样方次抛物线形路拱设计坡度i为直线段横坡度。 三、折线形路拱包含单折线形及多折线形两种见图4.8.1-3及图4.8.1-4。 单折线形路拱设计坡度i为折线坡度;多折线形路拱设计坡度 i为靠近缘石折线坡度。 第4.8.2条 路拱设计坡度应依据路面宽度、面层类型、计算行车速度、纵坡及气候等条件确定,见表4.8.2。 第4.8.3条 非机动车车行道路拱设计坡度可依据路面面层类型按表4.8.2选择。 第4.8.4条 人行道横坡度宜采取单面坡,横坡度为1~2%。 第4.8.5条 路肩中路缘带部分横坡度和路面相同,其它部分横坡度可加大1%。 第四章 道路横断面设计 第九节 缘石 第4.9.1条 缘石宜高出路面边缘10~20mm。隧道内线形弯曲路段或陡峻路段等处,可高出25~40cm,并应有足够埋置深度,以确保稳定。缘石宽度宜为10~15cm。 桥上缘石要求应符合现行相关规范要求。 第4.9.2条 缘石宜采取立式,出入口宜采取斜式或平式,有路肩时采取平式。人行道及人行横道宽度范围内缘石宜做成斜式或平式,便于儿童车、轮椅及残疾人通行。在分隔带端头或交叉口小半径处,缘石宜做成曲线形。 缘石材料可采取坚硬石质或水泥混凝土。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不宜低于30MPa。 第五章 平面和纵断面设计 第一节 平面设计 第5.1.1条 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道路平面位置应按城市总体计划道路网布设。 二、道路平面线形应和地形、地质、水文等结合,并符合各级道路技术指标。 三、道路平面设计应处理好直线和平曲线衔接,合理地设置缓解曲线、超高、加宽等。 四、道路平面设计应依据道路等级合理地设置交叉口、沿线建筑物出入口、停车场出入口、分隔带断口、公共交通停靠站位置等。 五、平面线形标准需分期实施时,应满足近期使用要求,兼顾远期发展,降低废弃工程。 第5.1.2条 直线、平曲线布设和连接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时,直线长度宜满足下列要求: 1、同向曲线间最小直线长度(m)宜大于或等于计算行车速度(km/h)数值六倍。 2、反向曲线间最小直线长度(m)宜大于或等于计算行车速度(km/h)数值二倍。 当计算行车速度小于60km/h,地形条件困难时,直线段长度可不受上述限制,但应满足设置缓解曲线最小长度要求。 二、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40km/h时,半径不一样同向圆曲线连接处应设置缓解曲线。受地形限制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采取复曲线。 1、小圆半径大于或等于不设缓解曲线最小圆曲线半径; 2、小圆半径小于不设缓解曲线最小圆曲线半径,但大圆和小圆内移值之差小于或等于0.1m; 3、大圆半径和小圆半径之比值小于或等于1.5。 三、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40km/h时,长直线下坡尽头平曲线半径应大于或等于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在难以实施地段,应采取防护方法。 四、计算行车速度小于40km/h,且两圆半径全部大于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可不设缓解曲线而组成复曲线。 第5.1.3条 道路圆曲线半径应采取大于或等于表5.1.3要求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值。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采取设超高推荐半径值。地形条件尤其困难时,可采取设超高最小半径值。 第5.1.4条 平曲线由圆曲线及两端缓解曲线组成。平曲线长度和圆曲线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5.1.4-1要求值。 道路中心线转角α小于或等于7°时,平曲线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5.1.4-2要求值。 第5.1.5条 直线和圆曲线或大半径圆曲线和小半径圆曲线之间应设缓解曲线。缓解曲线采取回旋线。缓解曲线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5.1.5-1要求值。 计算行车速度小于40km/h时,缓解曲线可用直线替换。直线缓解段一端应和圆曲线相切,另一端和直线相接,相接处给予圆顺,见图5.1.5。 圆曲线半径大于表5.1.5-2不设缓解曲线最小圆曲线半径时,直线和圆曲线可径相连接。 第5.1.6条 圆曲线半径小于表5.1.3中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在圆曲线范围内应设超高,最大超高横坡度要求见表5.1.6。 超高过渡方法应依据地形情况、车道数、超高横坡度值、横断面型式、便于排水、路容美观等原因决定。单幅路路面宽度及三幅路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宜绕中线旋转;双幅路路面宽度及四幅路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宜绕中间分隔带边缘旋转,使两侧车行道各自成为独立超高横断面,见图5.1.6。 第5.1.7条 由直线上正常路拱断面过渡到圆曲线上超高断面时,必需在其间设置超高缓解段。超高缓解段长度按下式计算: 第5.1.8条 超高缓解段起、终点处路面边缘出现竖向转折,应给予圆顺。 第5.1.9条 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加宽,每条车道加宽值见表5.1.9。 第5.1.10条 加宽缓解段长度要求以下: 一、设置缓解曲线或超高缓解段时,加宽缓解段长度应采取和缓解曲线或超高缓解段长度相同值。 二、不设缓解曲线或超高缓解段时,加宽缓解段长度应按加宽侧路面边缘宽度渐变率为1∶15~1∶30,且长度不得小于10m要求设置。 第5.1.11条 视距要求以下: 一、道路平面、纵断面上停车视距应大于或等于表5.1.11-1要求值。严寒积雪地域应另行计算。 二、车行道上对向行驶车辆有会车可能时,应采取会车视距。其值为表5.1.11-1中停车视距两倍。 三、对于凸形竖曲线和立交桥下凹形竖曲线等可能影响行车视距,危及行车安全地方,均需验算行车规则。验算时,物高为0.1m;目高在凸形竖曲线时为1.2m,在桥下凹形竖曲线时为1.9m。 四、平曲线内侧边坡、建筑物、树木等均不应妨碍视线应按横净距绘制包络线,包络线和路面边缘之间障碍物应予清除。视距横净距计算公式见表5.1.11-2。 第5.1.12条 快速路及计算行车速度为60km/h主干路,纵坡度大于5%路段或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在上坡方向车行道右侧设置爬坡车道。爬坡车道宽度可采取3.25m。 一、沿上坡方向大型车辆行驶速度降低到表5.1.12要求许可最低速度以下时。 二、因为上坡路段混入大型车辆干扰,降低路段通行能力时。 三、经综合分析认为设置爬坡车道比降低纵坡经济合理时。 第5.1.13条 设置分隔带及缘石断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上无信号灯管制交叉口中间分隔带不应设断口。 快速路上两侧分隔带断口间距应大于或等于400m。主干路上两侧分隔带断口间距宜大于或等于300m。 断口最小长度宜采取6m。 二、应严格控制快速路、主干路路侧带缘石断口。两侧建筑物出入口宜设在支路或街坊内部路上。缘石断口位置应离开交叉口,间距应大于60m。 第5.1.14条 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50km/h路段需加速合流或减速分流时,应设变速车道。 变速车道长度经计算确定。 第5.1.15条 路段内人行横道应布设在人流集中处,但不宜过密。人行横道应设在通视良好地点,并应设醒目标志。快速路上行人过街应采取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主干路Ⅰ级宜采取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第5.1.16条 桥梁引道线形要求以下: 一、引道应和桥梁轴线保持相同线形,其最小长度见表5.1.16。受地形限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必需设置平曲线时,缓解曲线不得进入桥头。当桥梁设在曲线范围内,在引道部分变为直线时,直线段最小长度应符合第5.1.2条要求。 二、滨河路和桥头引道平交时,应和桥头保持一定距离,以避免在交叉口中陡坡和急弯重合。 三、桥面宽度和路段道路断面宽度不一致时,应在引道范围设置过渡段。路面边缘斜率可采取1∶15~1∶30。折点处应给予圆顺。 第5.1.17条 隧道引道线形要求以下: 一、引道应和隧道轴线保持相同线形,其最小长度见表5.1.16。受地形限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控制缓解曲线不得进入隧道。当隧道设置在曲线范围内,在引道部分变为直线时,直线段最小长度应符合第5.1.2条要求。 二、洞口外应满足对应道路等级对视距要求。引道设中间分隔带时采取停车视距,无中间分隔带时采取会车视距。 三、单向行驶多孔隧道引道应设置反向曲线和两端道路衔接。反向曲线间直线段最小长度(m)以大于或等于计算行车速度(km/h)数值1.5倍为宜,特殊困难时亦应大于或等于停车视距。 第五章 平面和纵断面设计 第二节 纵断面设计 第5.2.1条 纵断面设计标准以下: 一、纵断面设计应参考城市计划控制标高并适应临街建筑立面部署及沿路范围内地面水排除。 二、为确保行车安全、舒适、纵坡宜缓顺,起伏不宜频繁。 三、山城道路及亲辟道路纵断面设计应综合考虑土石方平衡,汽车运行经济效益等原因,合理确定路面设计标高。 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混合行驶车行道,宜按非机动车爬坡能力设计纵坡度。 五、纵断面设计应对沿线地形、地下管线、地质、水文、气候和排水要求综合考虑。 1、路线经过水文地质条件不良地段时,应提升路基标高以确保路基稳定。当受计划控制标高限制不能提升时,应采取稳定路基方法。 2、旧路改建在旧路面上加铺结构层时,不得影响沿路范围排水。 3、沿河道路应依据路线位置确定路基标高。在河堤顶路基边缘应高于河道防洪水位0.5m。当岸边设置挡水设施时,不受此限。在河岸外侧道路标高应按通常道路考虑,符合计划控制标高要求,并应依据情况处理地面水及河堤渗水对路基稳定影响。 4、道路纵断面设计要妥善处理地下管线覆土要求。 5、道路最小纵坡度应大于或等于0.5%,困难时可大于或等于0.3%,遇特殊困难纵坡度小于0.3%时,应设置锯齿形偏沟或采取其它排水方法。 六、山城道路应控制平均纵坡度。越岭路段相对高差为200~500m时,平均纵坡度宜采取4.5%;相对高差大于500m时,宜采取4%,任意连续3000m长度范围内平均纵坡度不宜大于4.5%。 第5.2.2条 机动车车行道最大纵坡度推荐值和限制值见表5.2.2。 第5.2.3条 坡长限制要求以下: 一、设计纵坡度大于表5.2.2所列推荐值时,可按表5.2.3-1要求限制坡长。设计纵坡度超出5%,坡长超出表5.2.3-1要求值时,应设纵坡缓解段。缓解段坡度为3%,长度应符合本条第二款要求。 二、各级道路纵坡最小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5.2.3-2数值,并大于相邻两个竖曲线切线长度之和。 第5.2.4条 在设有超高平曲线上,超高横坡度和道路纵坡度合成坡度应小于或等于表5.2.4要求值。 第5.2.5条 非机动车车行道纵坡度宜小于2.5%。大于或等于2.5%时,应按表5.2.5要求限制坡长。 第5.2.6条 各级道路纵坡变更处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采取圆曲线。竖曲线半径及最小长度见表5.2.6。设计中应采取大于或等于表5.2.6通常最小半径值;特殊困难时,应大于或等于极限最小半径值。 非机动车车行道竖曲线最小半径为500m。 第5.2.7条 桥梁引道设竖曲线时,竖曲线切点距桥端应保持合适距离,大、中桥为10~15m,工程困难地段可减为5m。 隧道洞口外应保持一段和隧道内相同纵坡,其长度见表5.1.16。 第五章 平面和纵断面设计 第三节 平面线形和纵断面线形组合 第5.3.1条 道路线形组合应满足行车安全、舒适和和沿线环境、景观协调要求,并保持平面、纵断面两种线形均衡,确保路面排水通畅。 第5.3.2条 线形组合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在视觉上自然地引导驾驶员视线。平曲线起点应设任凸形竖曲线顶点之前。急弯、反向曲线或挖方边坡均应考虑视线诱导,避免遮断视线。 二、为使平面和纵断面线形均衡,通常取竖曲线半径为平曲线半径10~20倍。 三、合理选择道路纵坡度和横坡度,以保持排水通畅,而不形成过大合成坡度。 四、当平曲线和竖曲线半径均大时,平、竖曲线宜重合,但平曲线和竖曲线半径均小时,不得重合。 五、平曲线和竖曲线合适和不合适组合见图5.3.2。 第5.3.3条 平曲线和竖曲线应避免下列多个组合: 一、在凸形竖曲线顶部或凹形竖曲线底部插入急转平曲线或反向曲线。 二、在一个长平曲线内设两上和两个以上竖曲线;或在一个长竖曲线内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平曲线。 三、在长直线段内,插入小于通常最小半径凹形竖曲线。 第六章 道-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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