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综合重点工程核心技术综合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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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1范围 1.1本要求要求了居民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安全防范系统要求,是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基础依据。 1.2本要求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单幢、多幢住宅楼、公寓楼、商住楼、别墅安全防范系统应参考实施。 1.3开放式小区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实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1下列文件中对于本要求应用是必不可少。通常注日期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版本适适用于本要求。通常不注日期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含全部修改单)适适用于本要求。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311- 建筑和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T 28181-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T 2174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GB/T 31070.1- 楼寓对讲系统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B/T 50314-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T 20299- 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标准 GB/T 7401 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 GB/T 7946— 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 GB/T 1032— 张力式电子围栏通用技术要求 GB/T 20271-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B/T 21050-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交换机安全技术要求 GB/T 25724- 安全防范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72 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和要求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T 669.1 城市监控报警系统 技术标准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A/T 678- 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669.5-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第5部分: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A/T 1302- 停车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YD/T 1171- IP网络技术要求-网络性能参数和指标 YD/T 1475- 基于以太网方法无源光网络 EPON ISO/IEC 14496 通用视听业务优异视频编码(AVC) 3 术语和定义 3.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 21741中确立术语和定义适适用于本要求。 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基础组成 4.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常由周界防护、公共区域安全防范、住户安全防范及小区监控中心(安全管理系统)四部分组成。系统基础架构见图1。 5系统工程技术要求 5.1基础要求 5.1.1安全防范系统应和小区建设综合设计、同时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5.1.2小区安全防范工程程序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程序和要求》GA/T75要求,安全防范系统设计标准、设计要素、系统传输和布线,和供电、防雷和接地设计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第3章相关要求。 5.1.3安全防范系统中使用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强制性标准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并经产品质量认证或国家权威部门检验、检测合格。 5.1.4小区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宜同本市公安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相协调、配套,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城市监控报警系统 技术标准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A/T 669.1等相关标准要求。 5.1.5各系统设置、运行、故障等信息保留时间应≥30天,以下另行有要求以具体要求为准。 5.1.6小区技防设施基础配置应符合表1要求。 5.2周界报警系统要求 5.2.1系统前端应选择不易受气候、环境影响,误报率较低周界电子围栏系统,在不宜安装周界电子围栏地方可补充红外对射等其它技术报警装置。脉冲式电子围栏每个防区应小于70米,张力式电子围栏每个防区应小于40米。 脉冲式电子围栏安装离地高度应大于2米,电子围栏应不少于6线制,最下面一根金属导体和围墙间距应为12CM±1CM, 底部三根金属导线相邻两根垂直距离为12CM士1CM,其它相邻两根金属导线垂直距离为15CM±1CM,最上面一根金属导体离墙顶或栅栏顶部间距应大于80CM。周界报警系统现场应有报警警示灯。电子围栏承力杆和支撑杆应固定牢靠,防区内有拐角地方应安装承力杆,承力杆应为金属材质。 5.2.2小区周界应监控覆盖,经过视频监控和报警联动,对入侵行为进行图像确定、复核。系统联动、图像确定、复核、统计等应符合5.3相关要求。覆盖周界监控每个防区应不少于一个摄像机。小区周界为河道周界监控应有防越界报警。 5.2.3系统防区应无盲区和死角,且应24h设防。 5.2.4小区周界和住宅相连裙房顶层平台且高度在6m以下,应在墙或裙房外沿顶端安装入侵探测装置。 5.2.5通常入侵探测装置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2s。张力式电子围栏入侵探测装置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5s。 5.2.6系统报警时,小区监控中心应有声光报警信号,并应在显示器或电子地图上正确标识报警周界区域。联动摄像机对应区域监控图像应在监控平台上弹出,用来显示、确定报警发生区域情况。 5.2.7系统其它要求应符合《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要求。 5.3视频监控系统要求 5.3.1摄像机基础要求: 1)应使用不低于1080P数字摄像机,电梯轿厢摄像机镜头应小于2.8mm; 2)小区出入口、机动车库车行出入口应24h彩色录像;室外摄像机应采取低照度摄像机,不许可使用红外一体机;室内摄像机可使用阵列式红外一体机; 3)小区出入口、关键通道应安装固定焦距摄像机,监控范围内平均照度应≥50Lux,照度不足应设置和摄像机指向一致辅助照明光源; 4)前端数字摄像机应采取集中供电方法,应合理配置;室外及关键部位摄像机不得采取POE供电方法。其它采取POE供电,其传输距离应不超出75米; 5)监控区域应无遮挡,室内摄像机逆光安装,应采取宽动态摄像机; 6)固定摄像机安装指向和监控目标形成垂直夹角宜≤30°,和监控目标形成水平夹角宜≤45°; 7)摄像机应采取稳定、牢靠安装支架,安装位置及高度应不易受外界干扰、破坏,且应不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室外摄像机安装高度宜为2.8-4米(出入口等特殊位置除外),立杆应采取整体热镀锌防腐处理工艺,基础应采取地笼安装方法,整体应有效预防图像抖动; 8)带有云台、变焦镜头控制摄像机,在停止云台、变焦操作2min±0.5 min后,应自动恢复至预置设定状态; 9)室外摄像机应采取有效防雷击保护方法,配置单独接电桩,前端监控设备和接地桩连接应采取铜质线,线径大于4mm2。 5.3.2小区出入口应设全景摄像机、行人和非机动车通道摄像机和车辆抓拍系统摄像机,全景摄像机依据出入口实际情况确定数量,全景摄像机拍摄角度应能覆盖整个出入口无死角,用于出口全景摄像机没有条件安装在小区外部拍摄正面可许可安装在小区内部向外。道闸车牌识别摄像机不得替换车辆抓拍系统摄像机,车辆抓拍系统摄像机必需拍摄车辆正面图像,能看清车牌和前排司乘人员。车辆抓拍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车辆抓拍系统摄像机应内置嵌入式操作系统(支持车辆抓拍、号牌识别、视频检测、连续视频流压缩和传输),支持双码流,视频和图像分流设计; 2)抓拍方法:视频检测;夜间应采取LED补光灯; 3)连续视频流、抓拍车辆照片、识别车辆数据应传输至监控中心存放;抓拍车辆照片和识别车辆数据在当地存放时间应不少于1年,监控中心专用设备硬盘容量不得低于2T; 4)机动车辆捕捉率应不低于95%,识别正确率应不低于90%; 5)小区出入口车辆抓拍设备应在监控中心提供最少1个以太网接口,并实现数据上传至公安管理部门平台; 6)小区出入口车辆抓拍设备名称、编号由相对应公安管理部门平台统一定义并分配; 7)系统应能对经过小区出入口每一辆车自动采集号牌及车辆特征信息,并统计车辆和驾驶员等关联图片信息,时间、地点、方向等动态信息应叠加在对应图片上,车辆抓拍图片应以JPEG格式存放; 8)上传数据最少包含过车统计编号、前端平台/设备所在小区编号、前端设备id号、过车时间、车道号(如1、2、3„)、车辆行驶方向、车头车牌号码、车辆抓拍图片; 9)车辆抓拍数据,苏州市区范围标准上和苏州市公安局联网平台进行联网对接,各县级市和吴江区范围和所属公安局联网平台进行联网对接; 10)具体数据接口应满足《苏州市车辆抓拍数据接入规范》 。 5.3.3建筑物全部出入口(含楼梯出入口)摄像机安装方向应拍摄出行人员正面图像。 5.3.4设于小区内地下停车库机动车辆出入口全景摄像机朝向应一致向内。车库出入口各个车道摄像机应拍摄车辆正面图像且带宽动态强光抑制功效。 5.3.5电梯轿厢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轿厢门体上方一侧顶部或操作面板上方,且应配置楼层显示器。 5.3.6视频监控图像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实时监视图像和回放图像质量按五级损伤制评定,应不低于4分(级); 2)小区周界视频图像应清楚显示人员行为特征; 3)小区出入口行人和非机动车通道摄像机视频图像应清楚地显示进出人员面部特征,且进出人员面部有效画面宜≥显示画面1/60,车道摄像机画面应覆盖整个车道,能清楚拍摄车身、车牌和前排司乘人员; 4)小区内地下停车库车辆出入口车道摄像机视频图像应能清楚拍摄车辆前身、车牌和前排司乘人员,全景摄像机应能清楚拍摄走进(出)人员体貌特征; 5)地下停车库和小区地面及住宅楼相通人行出入口、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库和地面相通出入口、住宅楼出入口,和小区商铺、会所和外界相通出入口等处视频图像,应清楚地显示进出人员面部特征; 6)地面车辆集中停放区、地下机动车停车库关键通道、关键道路交叉路口、小区关键通道视频图像,应清楚显示过往人员行为特征和机动车行驶情况。 5.3.7视频监控和报警联动系统,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监控中心图像显示设备应能联动切换出和报警区域相关视频图像,并全屏显示。其联动响应时间应≤2s。 5.3.8网络传输应满足以下要求: 1)监控系统应采取数据结构独立专用网络(许可采取VLAN独立网段),不应和其它弱电系统共用一个网段; 2)网络传输系统接入端口设计应考虑合适冗余(通常实用端口不超出交换机总端口数70%),便于摄像机点位改变和系统扩容; 3)网络交换机应达成线速标准、无阻塞,产品标称交换能力应大于设备上全部类型各个接口带宽总和2倍(全双工); 4)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网络系统应尽可能降低网络交换层,交换层不应超出三级,不得采取桌面型网络交换设备,室外设备箱交换机应使用工业级交换机; 5)一级交换机每个接入端口带宽应≥100M,一级交换机设计宜不超出24口交换机为主,千兆以太网端口应不少于1个,一级交换机之间不应存在级联和堆叠;二级交换机每个接入端口带宽应≥1000M,支持命令式(SNMP)网络管理功效,支持网络风暴抑制,支持VLAN划分;三级交换机除满足二级交换机性能指标外,还应依据系统规模另行专业设计; 6)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主干带宽设计应能满足前端设备接入监控中心、用户终端接入监控中心带宽要求并留有余量。全部传输节点实用带宽应≤传输带宽45%; 7)交换机基础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一级交换机(24口交换机为例) 1)交换容量应≥19.2Gbps; 2)包转发率应≥6.5Mpps。 b)二级交换机(24口交换机为例) 1)交换容量应≥192Gbps; 2)包转发率应≥36Mpps。 5.3.9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相邻两个交换层之间互联IP有线网络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时延应≤400ms; 2)时延抖动应≤50ms; 3)丢包率应≤1*10-3。 5.3.10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经由有线传输时,信息延迟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前端设备和监控中心设备间端到端信息延迟时间应≤2s; 2)前端设备和用户设备间端到端信息延迟时间应≤4s; 3 视频报警联动响应时间应≤4s。 5.3.11视频图像应有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字符叠加显示功效,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监视和统计回放效果。 5.3.12监控系统显示设备数量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1~128路监控图像配置大于1:8显示设备; 2)129~256路监控图像配置大于1:10显示设备; 3)257~384路监控图像配置大于1:12显示设备; 4)385路以上监控图像配置大于32台显示设备。 屏幕墙必需最少使用1台42寸以上大屏幕显示设备,其它42寸以上大屏幕显示设备每台能够按4个显示设备来计算数量 5.3.13监控系统相关设备接口协议应满足《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要求,系统应提供开放控制接口及二次开发软件接口。 5.3.14监控系统大于64路图像应配置屏幕墙和监控管理主机,统一对监控图像进行管理。 5.3.15全部摄像机图像应进行24h全天候统计,保留帧速应≥25 帧/秒,保留时间应≥30天。存放码流H.265编码不得低于2M,H.264编码不得低于4M。 5.3.16屏幕墙单台设备屏幕分辨率不得低于1920*1080。系统解码器设备、显示终端分辨率指标应和前端摄像机分辨率相适应。 5.3.17操控席和显示设备之间应保持合理距离;对其中关键图像进行固定监视或切换监视。 5.3.18录像设备应含有视频丢失、网络掉线、硬盘错误等报警提醒功效。 5.3.19系统宜采取人脸抓拍摄像机等智能化视频分析处理技术,含有虚拟警戒、目标检测、行为分析、视频远程诊疗、快速图像检索等功效。避难层入口摄像机应有越界报警功效。 5.3.20全部存放图像资料,应不经转换即可用通用视频播放软件播放。 5.3.21系统应提供开放控制接口及二次开发软件接口。 5.3.22系统其它要求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要求。 5.4车辆管理系统要求 5.4.1系统应关键对小区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及其车辆通行道口实施控制、监视、行车信号指示、停车管理及车辆防盗等综合管理。 5.4.2小区出入口、地下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宜安装防冲撞道闸,并应有清楚警示标志。道闸应含有预防因为误操作造成伤人、砸车等事故发生安全方法。 5.4.3对小区内非机动车集中存放区宜封闭管理。 5.4.4直通小区红线外地库出入口应参考小区出入口要求设置。 5.4.5系统安装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第六章相关要求。 5.5门禁控制系统要求 5.5.1单元全部配置门禁通道门,应安装闭门器或地弹簧门90度限位装置,以确保单元门有效关闭。 5.5.2门禁控制系统应依据小区安全防范管理需要,按不一样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等级进行控制和管理,对人员逃生疏散口识别控制应符合《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第9.0.1条第2款相关要求。 5.5.3门禁控制器,磁力锁应设置在受控门以内,防拆防破坏。 5.5.4门禁控制系统应含有江苏省居住证、IC卡开门功效,宜支持二维码识别、活体指纹识别等多个新技术开门,严禁采取ID卡、数字密码按键等方法开门。系统平台应含有多级管理权限,全部操作统计应保留1年以上。门禁控制系统应和(可视)对讲系统建立统一门禁综合管理平台,并和公安部门联网平台进行对接。 5.5.5使用二维码识别方法开门,二维码有效使用时间应在10分钟以内,只能使用1次,反复使用无效;在无网络信号环境下也可扫码开门。 5.5.6监控中心应有门禁综合管理平台,门禁综合管理平台应符合以下要求: 1)楼栋各出入口单元梯口机和门禁机刷卡事件应传输至监控中心门禁综合管理平台存放;当地存放时间应不少于1年,当地硬盘容量不得低于1T; 2)门禁综合管理平台应能对进出楼栋各出入口单元梯口机和门禁机每一次刷卡事件进行统计,并能对事件数据进行查询和调取; 3)门禁综合管理平台应在监控中心提供最少1个以太网接口,并实现数据经过互联网上传至公安管理部门平台; 4)门禁综合管理平台各设备名称、编号由相对应公安管理部门平台统一定义并分配; 5)上传数据最少包含统计编号、前端平台/设备所在小区编号、前端设备id号、刷卡事件发生位置、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卡号、刷卡人所在房号、刷卡人姓名、刷卡人身份证号码、联络方法;数据在当地存放时间不少于30天。 6)门禁刷卡事件数据,苏州市区范围标准上和苏州市公安局联网平台进行联网对接,各县级市和吴江区范围和所属公安局联网平台进行联网对接; 7)具体数据接口应满足《苏州市智能视频门禁系统建设规范》 。 5.5.6系统其它要求应符合《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楼寓对讲系统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B/T 31070.1-要求。 5.6楼寓(可视)对讲系统要求 5.6.1小区出入口区口机、楼栋出入口单元梯口机和监控中心管理中心机传输方法为网络型(有线或无线网络),系统采取无线网络传输应含有断网报警功效,楼栋出入口单元梯口机在断网状态下应含有正常门禁功效。 5.6.2小区出入口区口机应能正确选呼小区内各住户室内机和管理中心机,并应听到回铃声。 5.6.3楼栋出入口和地下机动车、非机动车车库和住宅楼相通出入口单元梯口机应能正确选呼该单元内任一住户室内机和管理中心机,并应听到回铃声; 5.6.4单元梯口机集成门禁系统应含有江苏省居住证、IC卡开门功效,宜支持二维码识别、活体指纹识别等多个技术开门。单元梯口机严禁采取ID卡、数字密码按键等方法开门。 5.6.5楼栋出入口单元梯口机宜含有锁控功效,并能在管理中心机实现单元门开关状态提醒;其安装不应暴露在风雨中,若无法避免,则需加装防雨罩,摄像机镜头不应面对直射阳光或有遮挡物。 5.6.6室内机应含有控制实现开锁功效;应能正确呼叫管理中心机,并应听到回铃声。 5.6.6.1全数字可视对讲系统(物联网)室内机(信息终端)人机界面一级菜单应显示可视对讲模块,应含有自动恢复、自动重启功效(看门狗功效),音视频通话应含有加密功效。 5.6.6.2全数字可视对讲系统可使用无线网络型终端设备,应最少设置1台对讲室内机,必需含有双向对讲及锁控功效。 5.6.7别墅和复式住宅内室内机应最少有1个含有可视对讲功效,其它每层全部应有对讲分机(不直接通向户外公共区域地下室除外)。 5.6.8楼寓(可视)对讲系统通话语音应清楚,图像应能清楚显示人员面部特征,开锁功效应正常,提醒信息应可靠、立即、正确。 5.6.9楼寓可视对讲系统梯口机宜含有访客图像及抓拍图片统计、回放功效,图像统计存放设备容量宜≥4G, 梯口机应含有防拆报警功效。 5.6.10管理中心应有管理中心机,使用电脑加软件方法实现管理中心机功效,应双机热备。管理中心机应能和小区出入口区口机、单元门口单元梯口机、住户室内机之间进行双向选呼和通话,通话语音清楚,不应出现振鸣(啸叫)现象。系统平台应含有多级管理权限。 5.6.11每台管理中心机管控住户数应≤500户,应避免音(视)频信号堵塞。 5.6.12管理中心机应有访客信息(访客呼叫、住户应答等)统计和查询功效,和异常信息(系统停电、门锁故障时间等)声光显示、统计和查询功效,楼寓电控防盗门开启状态连续时间≥120s时宜有报警功效。信息内容应包含各类事件日期、时间、楼栋门牌号等。 5.6.13系统其它要求应符合《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72、《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GA/T678-要求。 5.7住户报警系统要求 5.7.1系统配置应符合表1要求。 5.7.2系统应符合《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要求。 5.7.3紧急报警(求援)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人工开启后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求援)信号; 2)应在客厅、主卧室隐蔽、可靠、便于操作部位安装,宜在卫生间预留安装位置,复式及别墅住宅每层楼面全部应有紧急报警按钮; 3)含有防误触发方法,触发报警后能自锁,复位需采取人工操作方法。 5.7.4报警控制器除符合《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2663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能接收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求援)装置发出报警及故障信号,含有按时间、区域部位独立布防和撤防、外出和进入延迟编程和设置等功效; 2)防区数应满足前端设备设置需求; 3)报警控制器应和小区监控中心联网。 5.7.5监控中心报警控制管理主机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有编程和联网功效,系统应留有和属地域域性安全防范报警网络联网接口; 2)含有显示、存放住户报警控制器发送报警、布撤防、求援、故障、自检等信息,和声光报警、打印、统计、巡检、查询和统计报警发生日期、时间、地点、报警种类等多种信息功效; 3)支持多路报警接入,含有同时处理多处或多个类型报警功效; 4)有密码操作保护和用户分级管理功效; 5)能最少存放30天报警信息,并能独立稳定工作嵌入式系统; 6)配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应满足正常工作8h; 7)接警(总线制)响应时间≤2s。 5.7.6入侵探测器选择和安装应确保对非法入侵行为能立即发出报警响应,探测范围应有效覆盖住宅和外界相通门、窗等区域,同时应避免或降低因室内人员正常活动而引发误报情况发生。 5.7.7报警防区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每户每个卧室、客厅(起居室)、书房等区域宜分别独立设置报警防区; 2)和别墅住宅相通私家车库应独立设置报警防区; 3)住宅内相邻且同一层面厨房、卫生间等可共用一个报警防区; 4)紧急报警(求援)装置可共用一个报警防区,但串接数≤4个; 5)住宅内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应设置在防区内。 5.7.8住宅内入侵探测器报警信号宜采取有线方法传输。 5.7.9 紧急报警信号应采取有线方法传输。 5.7.10住宅和监控中心报警联网信号应采取专线方法传输,如报警联网信号采取以太网传输,则室外线路信号宜采取光纤传输。 5.7.11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宜安装在便于操作部位。在前端入侵探测器满足基础配置要求前提下,别墅、复式住宅每户各层(含和入户车库相通地下室)应增加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 5.7.12当住宅内选择含有楼寓(可视)对讲设备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时,应确保报警信号优先。不能做到报警信号优先和防区设置要求,应加装独立防盗报警主机控制器。其报警部分应符合《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2663 要求,楼寓(可视)对讲部分应符合《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A/T 72和《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GA/T678-附录A要求。 5.8电子巡查系统要求 5.8.1电子巡查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小区关键部位及巡查路线上设置巡查点,巡查钮或读卡器设置应牢靠; 2)巡查路线、时间应依据需要进行设定和修改; 3)能经过电脑查阅、打印各巡查人员到位时间,含有对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次序等数据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等功效; 4)含有巡查违规统计提醒。 5.8.2采集器数量配置数应≥2。 5.8.3系统其它要求应符合《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644要求。 5.9监控中心要求 5.9.1小区监控中心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安防专用面积应大于30m2 ,户型宜为长方形。大型住宅小区应依据设备数量、安装要求、预留空间及值班操作、维修、生活等需求,确定住宅小区监控中心面积。 5.9.2监控中心和门卫值班室适用,应设有防盗安全门和门卫值班室相隔离。 5.9.3监控中心应配置有线、无线通信联络设备和消防设备; 5.9.4监控中心应开通不低于20M速率专线网络或互联网并预付不少于2年费用。 5.9.5监控中心应统一配置一台时钟同时设备,对全部系统关键设备进行时钟同时。 5.9.6监控中心应配置不间断电源,市电中止时应满足关键设备正常工作2h。 5.9.7监控中心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终端接口及通信协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可和上一级管理系统进行更高一级集成。 5.9.8监控中心室内应含有良好通风环境,工作区域照明应≥200Lux,应设置空调设施。 5.9.9监控中心设备部署应符合以下要求: 1)各设备在机房内部署应符合“强弱电分排布放、系统设备各自集中、同类型机架集中”标准; 2)机柜(架)设备排列和安放应便于维护和操作,各系统设计装机容量应留有合适扩展冗余,机柜(架)排列和间距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中3.13.10、3.13.11相关要求,且安装设备应含有良好通风散热方法。 5.9.10机房布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1)便于各类管线引入; 2)管线宜敷设在吊顶内、地板下或墙内,并应采取金属管、槽防护; 3)金属护套电缆引入监控中心前,应先作接地处理后引入; 4)监控中心线缆应系统配线整齐,线端应压接线号标识; 5)机房内应设置接地汇流环或聚集排做等电位连接,设备、机柜和等电位连接应采取铜质线,其截面积应≥16mm2,汇流环或聚集排截面积应≥35mm2。 5.9.11监控中心其它要求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要求。 5.10系统管网和配线设备要求 5.10.1系统管槽、线缆敷设和设备安装,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中相关要求。 5.10.2由安防中继箱/中继间至各住宅安防控制箱管线,多层建筑宜采取暗管敷设,高层建筑宜采取竖向缆线明装在弱电井内、水平缆线暗管敷设相结合方法。 5.10.3中继箱/中继间应便于维修操作并有防撬实体防护装置。 5.11防雷和接地 5.11.1安装于建筑物外技防设施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要求设置避雷保护装置。 5.11.2安装于建筑物内技防设施,其防雷应采取等电位连接和共用接地系统标准,并应符合《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要求。 5.11.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电源线、信号线经过不一样防雷区界面处,应安装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接地端和防雷接地装置应做等电位连接,等电位连接应采取铜质线,其截面积应≥16mm2。 5.11.4监控中心接地宜采取联合接地方法,其接地电阻应≤1Ω;采取单独接地时,其室外接地极应远离本建筑防雷和电气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应≤4Ω。 5.12实体防护装置 5.12.1小区设有周界实体防护设施,应沿小区周界封闭设置,其建筑结构设计应为周界入侵探测装置安装达成要求要求提供必需条件。 5.12.2楼栋出入口电控防盗门宜符合《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 72及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5.12.3一层、连通商铺顶住宅、别墅应设内置式防护窗或高强度防护玻璃。每户住宅应设分户防盗安全门。 5.12.4楼栋单元一层至二层可开启外窗应做限位或实体防护。 5.12.5和外界相通用于商铺、会所等功效建筑物(包含裙房),其和小区相通窗户应做限位或实体防护。 6、系统建设资金要求及评审、检验、验收和使用、维护、保养 6.1、建设资金是居民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质量关键确保。依据建设部《居住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关键点和技术导则》及其它相关要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资金投入根据小区总建筑面积核实,一星级每平方米应不低于30元、二星级每平方米应不低于35元、三星级每平方米应不低于40元,独体、联排别墅小区每平方米应不低于45元。经济实用房、廉租房、动迁房类小区应不低于一星级建设资金要求。-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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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 住宅小区 安全 防范 系统 综合 重点工程 核心技术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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