氢气站设计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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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GB GB50177- 氢气站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hydrogen station -04-15发布-10-01实行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示 第33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标《氢气站设计规范》公示 现批准《氢气站设计规范》为国标,编号为GB50177-,自10月1日起实行。其中,第1.0.3、3.0.2、3.0.3、3.0.4、4.0.3(1)、4.0.8、4.0.10、4.0.11、4.0.13、4.0.15、6.0.2、6.0.3、6.0.5、6.0.10、7.0.3、7.0.6、4.0.10、8.0.2、8.0.3、8.0.5、8.0.6、8.0.7(4)、9.0.2、9.0.4、9.0.5、9.0.6、9.0.7、11.0.1、11.0.5、11.0.7、12.0.9、12.0.10(2)(5)、12.0.12(4)(5)、12.0.13为强制性条文,必要严格执行。原《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93及其强制性条文同步作废。 本原则同建设部原则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筹划出版社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五年四月十五日 前言 本规范是依照建设部建标[]85号文规定,详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会同关于单位共同对《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93修订编制而成。 在修订编制过程中,修订组结合国内氢气站、供氢站设计、建造和运营实际状况,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并广泛向全国关于单位或个人征求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关于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12章和5个附录。其重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总平面布置、工艺系统、设备选取、工艺布置、建筑构造、电气及仪表控制、防雷及接地、给水排水及消防、采暖通风、氢气管道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要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氢气站设计规范》管理组负责详细技术内容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氢气站设计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邮编:100840,传真:,E-mail:ceedi@ceedi.com.cn),以供此后修订时参照。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重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参编单位: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 武汉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西南电力设计院 重要起草人:陈霖新 章光护 姚震生 郜豫川 李承蓉 袁柏燕 孟培勤 吴炳成 牛光宏 孙美君 1 总 则 1.0.1 为在氢气站、供氢站设计中对的贯彻国家基本建设方针政策,保证安全生产,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满足生产规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合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氢气站、供氢站及厂区和车间氢气管道设计。 1.0.3 氢气站、供氢站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甲”类。 氢气站、供氢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爆炸危险级别应划分为1区或2区,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规定。 1.0.4 氢气站、供氢站和氢气管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定。 2 术 语 2.0.1 氢气站 hydrogen station 采用有关工艺(如水电解,天然气转化气、甲醇转化气、焦炉煤气、水煤气等为原料气变压吸附等)制取氢气所需工艺设施、灌充设施、压缩和储存设施、辅助设施及其建筑物、构筑物或场合统称。 2.0.2 供氢站 hydrogen supply station 不含氢气发生设备,以瓶装或/和管道供应氢气建筑物、构筑物、氢气罐或场合统称。 2.0.3 氢气罐 hydrogen gas receiver 用于储存氢气定压变容积(湿式储气柜)及变压定容积容器统称。 2.0.4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固定地点。 2.0.5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烟囱或室外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 2.0.6 氢气灌装站 filling hydrogen gas station 设有灌充氢气用氢气压缩、灌充设施及其必要辅助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或场合统称。 2.0.7 水电解制氢装置 the installation of hydrogen gas produced by electro1ysising water 以水为原料,由水电解槽、氢(氧)气液分离器、氢(氧)气冷却器、氢(氧)气洗涤器等设备组合统称。 2.0.8 水电解制氢系统 the system of hydrogen gas produced by electrolysising water 以水电解工艺制取氢气,由水电解制氢装置及氢气加压、储存、纯化、灌充等操作单元构成工艺系统统称。 2.0.9 变压吸附提纯氢装置 the installation of hydrogen purification by pressure swing adsorption 以各类含氢气体为原料,经各种吸附塔,采用变压吸附法,从原料气中提取氢气工艺设备组合统称。 2.0.10 变压吸附提纯氢系统 hydrogen purification system by pressure swing adsorption 以变压吸附法从各类含氢气体中提纯制取氢气,由变压吸附装置及氢气加压、储存、纯化、灌充等操作单元构成工艺系统统称。 2.0.11 甲醇蒸气转化制氢装置 the installation of hydrogen gas produced by the methanol transforming 以甲醇和水为原料,采用催化转化工艺,在一定温度下将甲醇裂解转化制取氢气生产设备组合统称。 2.0.12 低压氢气压缩机 the low pressure compressor for the hydrogen gas 输出压力不大于1.6 MPa氢气压缩机。 2.0.13 中压氢气压缩机 the middle pressure compressor for the hydrogen gas 输出压力不不大于或等于1.6 MPa,不大于10.0 MPa氢气压缩机。 2.0.14 高压氢气压缩机 the high pressure compressor for the hydrogen gas 输出压力不不大于或等于10.0 MPa氢气压缩机。 2.0.15 钢瓶集装格 the bundle of hydrogen gas cylinders 由专用框架固定,采用集气管将多只气体钢瓶接口并连组合气体钢瓶组单元。 2.0.16 氢气汇流排间 the hydrogen gas manifolds room 设有采用氢气钢瓶供应氢气用汇流排组等设施房间。 2.0.17 氢气灌装间 the hydrogen gas filling room 设有供灌充氢气钢瓶用氢气灌充台或钢瓶集装格等设施房间。 2.0.18 实瓶 solid cylinder 存有气体灌充压力气体气瓶,普通水容积为40L、设计压力为12.0~20.0 MPa气体钢瓶。 2.0.19 空瓶 empty cylinder 无内压或留有残存压力气体钢瓶。 2.0.20 湿氢 wet hydrogen 在所处温度、压力下,水含量达饱和或过饱和状态氢气。 2.0.21 倒气用氢气压缩机 the hydrogen gas compressor for turning system over 在制氢或供氢系统中,氢气增压、储存或灌充用氢气压缩机。 3 总平面布置 3.0.1 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布置,应按下列规定经综合比较拟定: 1、宜布置在工厂常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并应远离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2、宜布置为独立建筑物、构筑物; 3、不得布置在人员密集地段和重要交通要道邻近处; 4、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区,宜设立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其高度不应不大于2.5m; 5、宜留有扩建余地。 3.0.2 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表3.0.2规定。表3.0.2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防火间距(m) 建筑物、构筑物 氢气站或供氢站 氢气罐总容积(m3) ≤1000 1001~10000 100001~50000 ﹥50000 其他建筑物耐火级别 一、 二级 三级 四级 12 14 16 12 15 20 15 20 25 20 25 30 25 30 35 民用建筑 25 25 30 35 40 重要公共建筑 50 50 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为1000kV.A以上室外变配电站以及总油量超过5t总降压站 25 25 30 35 4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25 30 35 40 架空电力线 ≥1.5倍电杆高杆 ≥1.5倍电杆高度 注: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凸出某些外缘、储罐外壁近来距离计算。 2、固定容积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乘积计算。 3、总容积不超过20m3氢气罐与所属厂房防火间距不限。 4 、与高层厂房之间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长3m。 5、氢气罐与氢气罐之间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3.0.3 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表3.0.3规定。 表3.0.3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防火间距(m) 铁路、道路 氢气站 氢气罐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车 30 25 电力牵引车 20 2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车 20 20 电力牵引车 15 厂外道路(相邻侧路边) 15 15 厂内道路 重要道路 10 10 次要道路 5 5 围墙 5 5 注: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站、供氢站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凸出某些外缘及氢气罐外壁计算。 3.0.4 氢气罐或罐区之间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氢气罐之间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相邻较大罐(罐径较大者,下同)半径; 2、卧式氢气罐之间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相邻较大罐直径2/3;立式罐之间、球形罐之间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3、卧式、立式、球形氢气罐与湿式氢气罐之间防火间距,应按其中较大者拟定; 4、一组卧式或立式或球形氢气罐总容积,不应超过30000m3。组与组防火间距,卧式氢气罐不应不大于相邻较大罐长度一半;立式、球形罐不应不大于相邻较大罐直径,并不应不大于1Om。 3.0.5 氢气站需与其她车间呈L形、П形或Ш形毗连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房面积不得超过1000m2; 2、毗连墙应为无门、窗、洞防火墙; 3、不得同热解决、锻压、焊接等有明火作业车间相连; 4、宜布置在厂房端部,与之相连建筑物耐火级别不应低于二级。 3.0.6 供氢站内氢气实瓶数不超过60瓶或占地面积不超过500m2时,可与耐火级别不低于二级用氢车间或其她非明火作业丁、戊类车间毗连,其毗连墙应为无门、窗、洞防爆防护墙,并宜布置在靠厂房外墙或端部。 3.0.7 氢气站内氢气灌瓶间、实瓶间、空瓶间,宜布置在厂房边沿某些。 4 工艺系统 4.0.1 氢气站制氢系统类型应按下列因素拟定: 1、氢气站规模; 2、本地氢源状况,制氢用原料及电力供应状况; 3、顾客对氢气纯度及其杂质含量、压力规定; 4、顾客使用氢气特性,如负荷变化状况、持续性规定等; 5 制氢系统技术经济参数、特性。 4.0.2 水电解制氢系统应设有下列装置: 1、设立压力调节装置,以维持水电解槽出口氢气与氧气之间一定压力差值,宜不大于0.5kPa; 2、每套水电解制氢装置氢出气管与氢气总管之间、氧出气管与氧气总管之间,应设放空管、切断阀和取样分析阀; 3、设有原料水制备装置,涉及原料水箱、原料水泵等。原料水泵出口压力应与制氢系统工作压力相适应; 4、设有碱液配制、回收装置。水电解槽入口应设碱液过滤器。 4.0.3 水电解制氢系统制取氧气,可依照需要进行回收或直接排入大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回收电解氧气时,必要设立氧中氢自动分析仪和手工分析装置,并设有氧中氢超浓度报警装置; 2、电解氧气回收或直接排入大气时,均应采用办法保持氧气与氢气压力平衡。 4.0.4 变压吸附提纯氢系统设立,应依照下列因素拟定: 1、拟用原料气压力、构成和杂质含量; 2、产品氢气压力、纯度和杂质含量; 3、氢气使用持续性、负荷变化状况; 4、技术经济参数。 4.0.5 变压吸附提纯氢系统,应设有下列装置: 1、原料气预解决设施(视原料气中杂质含量拟定); 2、吸附器组及程序控制阀; 3、氢气精制(视顾客对氢气纯度及杂质含量等规定拟定); 4、氢气和解吸气缓冲设施; 5、解吸气回收运用设施; 6、依照需要设立原料气、产品氢气、解吸气增压设施。 4.0.6 甲醇转化制氢系统,应设有下列装置: 1、原料甲醇及脱盐水储存、输送装置; 2、甲醇转化反映器及其辅助装置,如加热炉或加热器、热回收设备等; 3、变压吸附提纯氢装置。 4.0.7 氢气压缩机前应设氢气缓冲罐。数台氢气压缩机可并联从同一氢气管道吸气,但应采用办法保证吸气侧氢气为正压。 输送氢气用压缩机后应设氢气罐,并应在氢气压缩机进气管与排气管之间设旁通管。 4.0.8 氢气压缩机安全保护装置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缩机出口与第1个切断阀之间应设安全阀; 2、压缩机进、出口应设高低压报警和超限停机装置; 3、润滑油系统应设油压过低或油温过高报警装置; 4、压缩机冷却水系统应设温度或压力报警和停机装置; 5、压缩机进、出口管路应设有置换吹扫口。 4.0.9 氢气站、供氢站普通采用气态储存氢气,重要有高、中、低压氢气罐,金属氢化物储氢装置等,普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氢量应满足制氢或供氢系统供氢能力与顾客用氢压力、流量均衡持续规定; 2、采用金属氢化物储氢装置时,应设有氢气纯化装置、换热装置及相应控制阀门等; 3、供氢站采用高压氢气罐储存时,应设有倒气用氢气压缩机。 4.0.10 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安全设施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有安全泄压装置,如安全阀等; 2、氢气罐顶部最高点,应设氢气放空管; 3、应设压力测量仪表; 4、应设氮气吹扫置换接口。 4.0.11 各类制氢系统中,设备及其管道内冷凝水,均应经各自专用疏水装置或排水水封排至室外。水封上气体放空管,应分别接至室外安全处。 4.0.12 各类制氢系统中氢气纯化设备,应依照纯化先后氢气压力、纯度及杂质含量和纯化用材料品种、活化与再生办法等拟定。 4.0.13 氢气站应按外销氢气量选取氢气灌装方式。氢气灌装系统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有超压泄放用安全阀; 2、应设有氢气回流阀,氢气回流至氢气压缩机前管路或氢气缓冲罐; 3、应设有分组切断阀、压力显示仪表; 4、应设有吹扫放空阀,放空管应接至室外安全处; 5、应设有气瓶内余气及含氧量测试仪表。 4.0.14 当氢气用气设备对氢气含尘量有规定期,应在送氢管道上设立相应精度气体过滤器。 4.0.15 各类制氢系统、供氢系统,均应设有含氧量不大于0.5%氮气置换吹扫设施。 5 设备选取 5.0.1 氢气站设计容量,应依照氢气用途、使用特点,宜按下列因素拟定: 1、各类用氢设备昼夜平均小时耗量或班平均小时耗量; 2、持续用氢设备最大小时耗量与别的用氢设备昼夜平均小时耗量或班平均小时耗量之和; 3、外销氢气氢气站,应依照外供氢气量或市场需求状况和商业经济规模仿定。 5.0.2 水电解制氢装置型号、容量和台数,应依照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拟定: 1、依照氢气耗量、使用特点等合理选用电耗小、电解小室电压低、价格合理、性能可靠水电解制氢装置; 2、新建氢气站设立2台及以上水电解制氢装置时,其型号宜相似; 3、水电解制氢装置宜设备用,当采用储气等办法保证不中断供气或与用气设备同步检修时,可不设备用。 5.0.3 水电解制氢装置所需原料水制备、碱液制备等辅助设备,宜按下列规定选用: 1、原料水制取装置容量,不应不大于4h原料水耗量;原料水储水箱容积不应不大于8h原料水耗量;原料水泵供水压力,应不不大于制氢装置工作压力; 2、原料水制取装置、储水箱及其水泵材质,应采用不污染原料水水质和耐腐蚀材料制作; 3、碱液箱容积,应不不大于每套水电解制氢装置及碱液管道所有体积之和;碱液泵流量,可按每套水电解制氢装置所需碱液量和灌注时间拟定。 5.0.4 变压吸附提纯氢系统吸附器组容量和吸附器数量,应依照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拟定: 1、原料气压力、构成和产品氢气纯度、杂质含量、压力; 2、产品氢气耗量和用氢特点; 3、氢气回收率。 5.0.5 甲醇转化制氢系统容量,应按下列因素拟定: 1、产品氢气耗量和用氢特点; 2、产品氢气纯度、杂质含量和压力; 3、氢气回收率; 4、甲醇储存、输送应符合有关国标规定; 5、现场工作条件。 5.0.6 氢气储存方式,应依照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拟定: 1、氢气站规模、用氢设备耗量和使用特性; 2、储氢系统输入压力、供氢压力; 3、现场工作条件。 5.0.7 氢气罐形式,应依照所需储存氢气容量、压力状况拟定。当氢气压力不大于6kPa时,应选用湿式储气罐;当氢气压力为中、低压,单罐容量不不大于或等于5000Nm3时,宜采用球形储罐;当氢气压力为中、低压,单罐容量不大于5000Nm3时,宜采用筒形储罐;氢气压力为高压时,宜采用长管钢瓶式储罐等。 5.0.8 氢气压缩机选型、台数,应依照进气压力、排气压力、氢气纯度和顾客最大小时氢气耗量或顾客使用特性等拟定。氢气压缩机台数不适当少于2台。持续运营往复式氢气压缩机应设备用。 5.0.9 氢气灌装用压缩机型号、排气量,应依照充灌台或充装容器规格、数量,充装时间和进气压力、排气压力等拟定。灌装用氢气压缩机,可不设备用。 5.0.10 当纯化后氢气灌瓶时,应采用膜式压缩机,并宜设立空钢瓶解决系统,涉及钢瓶抽真空设备和钢瓶加热装置。 5.0.11 氢气灌装用充灌台应设两组或两组以上,一组灌装、一组倒换钢瓶。每组钢瓶数量,应以外销氢气量或灌装用氢气压缩机排气量、氢气充装时间拟定。 氢气灌装用钢瓶集装格普通设两组以上,钢瓶集装格数量和每格钢瓶数量,应依照外销氢气量和以便运送或吊装等因素拟定。 氢气长管钢瓶拖车钢瓶规格、数量,应按顾客氢气用量、供应周期等拟定。 5.0.12 氢气汇流排应设两组或两组以上,一组供气、一组倒换钢瓶。每组钢瓶数量,应按顾客最大小时耗量和供气时间拟定。 5.0.13 氢气站、供氢站内具备下列状况之一时,宜设起吊设施: 1、站内设备需要吊装时; 2、氢气灌装、储运采用钢瓶集装格。 起吊设施起吊重量,应按吊装件最大荷重拟定。 6 工艺布置 6.0.1 当氢气站内制氢装置、储氢装置等设备为室外布置时,可将氢气站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室外设备视为一套工艺装置。在装置内部,依照氢气生产工艺需要将其分隔为设备区、建筑物区等。 6.0.2 氢气站工艺装置内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表6.0.2规定。 表6.0.2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m) 项目 控制室、变配电室、生活辅助间 氢气压缩机或氢气压缩机间 装置内氢气罐 氢灌瓶间、氢实(空)瓶间 控制室、变配电室、生活辅助间 ———— 15 15 15 氢气压缩机或氢气压缩机间 15 —— 9 9 装置内氢气罐 15 9 ———— 9 氢灌瓶间、氢实(空)瓶间 15 9 9 ———— 注:氢气站内氢气罐总容积不大于5000m3时,可按上表装置内氢气罐规定进行布置。 6.0.3 氢气站工艺装置内兼作消防车道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应互相贯通。当装置宽度不大于或等于60m,且装置外两侧设有消防车道时,可不设贯通式道路; 2、道路宽度不应不大于4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不大于4.5m。 6.0.4 当同一建筑物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房间时,其间隔墙应为防火墙。 同一建筑物内,宜将人员集中房间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一端。 6.0.5 氢气站内应将有爆炸危险房间集中布置。有爆炸危险房间不应与无爆炸危险房间直接相通。必要相通时,应以走廊相连或设立双门斗。 6.0.6 制氢间、氢气纯化间、氢气压缩机间电气控制盘、仪表控制盘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相邻控制室内; 2、控制室应以防火墙与上述房间隔开。 6.0.7 当氢气站内同步灌充氢气和氧气时,灌瓶间等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分别设立氢气灌瓶间、实瓶间、空瓶间及氧气灌瓶间、实瓶间、空瓶间; 2、灌瓶间可通过门洞与空瓶间和实瓶间相通,并均应设独立出入口。 6.0.8 当氢气实瓶数量不超过60瓶时,实瓶、空瓶和氢气灌充器或氢气汇流排,可布置在同一房间内,但实瓶、空瓶必要分开存储。 6. 0.9 在同一房间内,可设立制氢装置、氢气纯化装置或各种型号氢气压缩机。 6.0.10 当氢气站内同步设有氢气压缩机和氧气压缩机时,不得将氧气压缩机与氢气压缩机设立在同一房间内。 6.0.11 水电解制氢间内重要通道不适当不大于2.5m;水电解槽之间净距不适当不大于2.Om;水电解槽与墙之间净距不适当不大于1.5m。水电解槽与其辅助设备及辅助设备之间净距,应按技术功能拟定。 常压型水电解制氢装置平面布置间距,应视规格、尺寸和检修规定拟定。 6.0.12 氢气压缩机之间净距不适当不大于1.5m,与墙之间净距不适当不大于1.0m。当规定净距不能满足零部件抽出时,则净距应比抽出零部件长度大0.5m。 氢气压缩机与其附属设备之间净距,可按工艺规定拟定。 6.0.13 氢气纯化间重要通道净宽度不适当不大于1.5m。纯化设备之间及其与墙之间净距均不适当不大于1.0m。 6.0.14 氢气灌瓶间、实瓶间、空瓶间和汇流排间通道净宽度,应依照气瓶运送方式拟定,但不适当不大于1.5m,并应有防止瓶倒办法。 6.0.15 氢气压缩机和电动机之间联轴器或皮带传动部位,应采用安全防护办法。当采用皮带传动时,应采用导除静电办法。 6.0.16 氢气罐不应设在厂房内。在寒冷地区,湿式氢气罐和固定容积含湿氢气罐底部,应采用防冻办法。 7 建筑构造 7.0.1 氢气站、供氢站耐火级别不应低于二级,并宜为单层建筑。 7.0.2 有爆炸危险房间,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承重框架或排架构造。当采用钢柱承重时,钢柱应设防火保护,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2.0h。 7.0.3 氢气站、供氢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应按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规定,设立泄压设施。 7.0.4 氢气站、供氢站有爆炸危险房间泄压设施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泄压设施宜采用非燃烧体轻质屋盖作为泄压面积,易于泄压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作为泄压面积; 2、泄压面积计算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规定; 3、泄压设施设立应避开人员密集场合和重要交通道路,并宜接近有爆炸危险部位; 4、氢气压缩机间宜采用半敞开或敞开式建筑物。 7.0.5有爆炸危险房间安全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1个应直通室外。但面积不超过100m2房间,可只设1个直通室外出入口。 7.0.6 有爆炸危险房间与无爆炸危险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不燃烧体防爆防护墙隔开。当设立双门斗相通时,门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2h。 有爆炸危险房间与无爆炸危险房间之间,当必要穿过管线时,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填塞空隙。 7.0.7 有爆炸危险房间门窗均应向外启动,并宜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材料制作。 7.0.8 氢气灌瓶间、空瓶间、实瓶间和氢气汇流排间,应设立气瓶装卸平台,其宽度不适当不大于2m,高度应按气瓶运送工具高度拟定,宜高出室外地坪0.6~1.2m,气瓶装卸平台,应设立不不大于平台宽度雨篷,雨篷及其支撑材料应为不燃烧体。 7.0.9 氢气灌瓶间内,应设立高度不低于2m防护墙。 氢气灌瓶间、氢气汇流排间和实瓶间,应采用防止阳光直射气瓶办法。 7.0.10 有爆炸危险房间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顶棚内表面应平整,避免死角。 7.0.11 制氢间、氢气压缩机间、氢气纯化间、氢气灌瓶间等厂房跨度不不大于9.Om时,宜设天窗。天窗、排气孔应设在最高处。 7.0.12 制氢间屋架下弦高度,应满足设备安装和排热规定,并不得低于5.0m。 氢气压缩机间、氢气纯化间屋架下弦高度,应满足设备安装和维修规定,并不得低于4.5m。 氢气灌瓶间、氢气汇流排间屋架下弦高度,不适当低于4.5m。氢气集装瓶间屋架下弦高度,应按起吊设备拟定,并不适当低于6m。 8 电气及仪表控制 8.0.1 氢气站、供氢站供电,按现行国标《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规定负荷分级,除中断供氢将导致较大损失者外,宜为三级负荷。 8.0.2 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内电气设施,应符合现行国标《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规定。 8.0.3有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设施选型,不应低于氢气爆炸混合物级别、组别(ⅡCT1)。有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设计和电气设备、线路接地,应按现行国标《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规定执行。 8.0.4 有爆炸危险房间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具,其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等高效光源。灯具宜装在较低处,并不得装在氢气释放源正上方。 氢气站内宜设立应急照明。 8.0.5 在有爆炸危险环境内电缆及导线敷设,应符合现行国标《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规定。敷设导线或电缆用保护钢管,必要在下列各处做隔离密封: 1、导线或电缆引向电气设备接头部件前; 2、相邻环境之间。 8.0.6 有爆炸危险房间内,应设氢气检漏报警装置,并应与相应事故排风机联锁。当空气中氢气浓度达到0.4%(体积比)时,事故排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8.0.7 氢气站应依照氢气生产系统需要设立下列分析仪器: 1、氢气纯度分析仪(持续); 2、纯氢、高纯氢气中杂质含量分析; 3、原料气纯度或组分分析; 4、对水电解制氢装置,应设立氧中氢含量和氢中氧含量在线分析仪;当回收氧气时,应设氧中氢含量超量报警装置。 5、依照需要设制氢过程分段气体浓度分析仪。 8.0.8 氢气站、供氢站应依照需要设立下列计量仪器: 1、原料气体流量计; 2、产品氢气或对外供氢氢气流量计。 8.0.9 氢气站采用水电解制氢装置时,水电解槽直流电源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台水电解槽,应采用单独晶闸管整流器或硅整流器供电。整流器应有调压功能,并宜具备自动稳流功能; 2、整流器应配有专用整流变压器。三相整流变压器绕组一侧,应按三角形(△)接线; 3、整流装置对电网谐波干扰,应按国家限制谐波关于规定执行。 8.0.10 水电解制氢系统直流电源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压整流变压器和饱和电抗器,应设在单独变压器室内。变压器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10kV及如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规定; 2、整流变压器室远离高压配电室时,高压进线侧宜设负荷开关或隔离开关; 3、整流器或成套低压整流装置,应设在与电解间相邻电源室内。电源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规定; 4、直流线路应采用铜导体,宜敷设在较低处或地沟内。当必要采用裸母线时,应有防止产生火花办法; 5、电解间应设立直流电源紧急断电按钮,按钮宜设在便于操作处。 8.0.11 氢气灌瓶间与氢气压缩机间之间,应设联系信号。 8.0.12 氢气站、供氢站,应设下列重要压力检测项目: 1、站房出口氢气压力; 2、氢气罐压力; 3、制氢装置出口压力显示、调节; 4、水电解制氢装置氢侧、氧侧压力和压差控制、调节; 5、变压吸附提纯氢系统每个吸附器压力显示、吸附压力调节; 6、氢气压缩机进气、排气压力。 依照氢气生产工艺规定,尚需设立压力调节装置。 8.0.13 氢气站、供氢站,应设下列重要温度检测项目: 1、制氢装置出口气体温度显示; 2、水电解槽(分离器)温度显示、调节; 3、变压吸附器入口气体温度显示; 4、氢气压缩机出口氢气温度显示。 8.0.14 氢气站、供氢站应设自动控制系统;需要时可按无人值守规定配备。 9 防雷及接地 9.0.1 氢气站、供氢站防雷,应按现行国标《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规定设立防雷、接地设施。 9.0.2 氢气站、供氢站防雷分类不应低于第二类防雷建筑。其防雷设施应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防直击雷防雷接闪器,应使被保护氢气站建筑物、构筑物、通风风帽、氢气放空管等突出屋面物体均处在保护范畴内。 9.0.3 氢气站、供氢站内按用途分有电气设备工作(系统)接地、保护接地、雷电保护接地、防静电接地。不同用途接地共用一种总接地装置时,其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 9.0.4 氢气站、供氢站内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和突出屋面放空管、风管等应接到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上。管道法兰、阀门等连接处,应采用金属线跨接。 9.0.5 室外架空敷设氢气管道应与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相连。距建筑100m内管道,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不不大于20Ω。埋地氢气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亦应与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相连。 9.0.6 有爆炸危险环境内也许产生静电危险物体应采用防静电办法。在进出氢气站和供氢站处、不同爆炸危险环境边界、管道分岔处及长距离无分支管道每隔50~80m处均应设防静电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不不大于10Ω。 9.0.7 氢气罐等有爆炸危险露天钢质封闭容器,当其壁厚不不大于4mm时可不装设接闪器,但应有可靠接地,接地点不应不大于2处:两接地点间距不适当不不大于30m,冲击接地电阻不应不不大于10Ω。氢气放散管保护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规定。 9.0.8 规定接地设备、管道等均应设接地端子。接地端子与接地线之间,可采用螺栓紧固连接;对有振动、位移设备和管道,其连接处应加挠性连接线过渡。 10 给水排水及消防 10.0.1 氢气站、供氢站内生产用水,除中断供氢将导致较大损失者外,可采用一路供水。 10.0.2 氢气站、供氢站内冷却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冷却水系统,宜采用闭式循环水; 2、冷却水供水压力宜为0.15~0.35 MPa。水质及排水温度,应符合现行国标《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规定; 3、应装设断水保护装置。 10.0.3 氢气站冷却水排水,应设水流观测装置或排水漏斗。 10.0.4 氢气站排出废液,应符合现行国标《污水综合排放原则》GB 8978规定。 10.0.5 有爆炸危险房间、电器设备间,可依照建筑物大小和详细状况配备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器材。 10.0.6 氢气站、供氢站室内外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规定。 11 采暖通风 11.0.1 氢气站、供氢站禁止使用明火取暖。当设集中采暖时,应采用易于消除灰尘散热器。 11.0.2 集中采暖时,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房间不应低于15℃; 2、空瓶、实瓶间不应低于10℃; 3、氢气罐阀门室不应低于5℃; 4、值班室、生活间等应按现行国标《工业公司设计卫生原则》GBZ 1规定执行。 11.0.3 在计算采暖、通风热量时,应计入制氢装置散发热量。 11.0.4 氢气灌瓶间、氢气汇流排间和空瓶、实瓶间内散热器,应采用隔热办法。 11.0.5 有爆炸危险房间自然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少于3次;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少于12次,并与氢气检漏装置联锁。 11.0.6 自然通风帽应设有风量调节装置和防止凝结水滴落办法。 11.0.7 有爆炸危险房间,事故排风机选型,应符合现行国标《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规定,并不应低于氢气爆炸混合物级别、组别(ⅡCT1)。 12 氢气管道 12.0.1 碳素钢管中氢气最大流速,应符合表12.0.1规定。 表12.0.1碳素钢管中氢气最大流速 设计压力(MPa) 最大流速(m/s) ﹥3.0 10 0.1~3.0 15 ﹤0.1 按容许压力降拟定 注氢气设计压力为0.1~3.0Mpa,在不锈钢管中最大流速可为25m/s。 12.0.2 氢气管道管材应采用无缝钢管。对氢气纯度有严格规定期,其管材、阀门、附件和敷设,应按现行国标《干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中关于规定执行。 12.0.3 氢气管道阀门采用,应符合下列规-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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