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专业系统设计统一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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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次1 总 则12 术 语23 新建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设计规定33.1 普通规定33.2 设计规定44 既有住宅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设计规定64.1 普通规定64.2 建筑设计规定74.3 构造设计规定8附录A 可容纳担架电梯核心筒布局方案11附录B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案例14附录C 既有住宅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方案15本原则用词阐明29引用原则名录30附:条文阐明1 总 则1.0.1 为规范河南省住宅项目中可容纳担架电梯设计,有效发挥可容纳担架电梯紧急救援作用,完善新建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工程设计规定,指引既有住宅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设计及改造,制定本原则。1.0.2 本原则合用于河南省新建住宅可容
2、纳担架电梯设计和既有住宅改造,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可容纳担架电梯设计和改造可参照执行。1.0.3 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设计应遵守安全合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保证质量原则。1.0.4 可容纳担架电梯设计除应符合本原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关于规范、原则规定。2 术 语2.0.1 可容纳担架电梯 stretcher accessible lift电梯轿厢可以容纳常规医疗急救担架电梯。2.0.2 无障碍电梯 barrier free lift 适合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进出和使用电梯。2.0.3 消防电梯 fire lift在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供消防人员进行灭火与救援使用且具备一定消防功能电梯。2.0
3、.4 轿厢 elevator car 电梯一某些,用以运送乘客和(或)其她荷载。2.0.5 井道 well 保证轿厢、对重(平衡重)和(或)液压缸运营所需建筑空间。2.0.6 层站 landing 各楼层用于出入轿厢地点。2.0.7 超高层住宅 super high-rise residential building建筑高度不不大于100m住宅建筑。3 新建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设计规定3.1 普通规定3.1.1 可容纳担架电梯设立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0m时,设立电梯每个单元应设立一台可容纳担架电梯。 2 二层及以上老年人居住建筑应配备可
4、容纳担架电梯。3.1.2 设立可容纳担架电梯建筑,可容纳担架电梯位置宜接近重要出入口。3.1.3 住宅单元门及通往可容纳担架电梯通道应能保证担架顺利通行。3.1.4 可容纳担架电梯宜与普通电梯集中设立。3.1.5 可容纳担架电梯可与其她功能乘客电梯合并设立,如无障碍电梯、消防电梯等。合并设立时需同步满足相应功能电梯有关规定。3.1.6 设立可容纳担架电梯建筑,可容纳担架电梯应在居住层每层停靠。3.1.7 设立可容纳担架电梯建筑,应在施工图设计文献中明确可容纳担架电梯轿厢尺寸及电梯井道净尺寸。3.2 设计规定3.2.1 设计阶段应安全、合理、经济地拟定可容纳担架电梯载重量和运营速度。 1 可容纳
5、担架电梯额定载重量不适当不大于1000kg。 2 可容纳担架电梯运营速度应平稳,额定速度不适当不不大于2.5m/s。 3 可容纳担架电梯从首层至顶层运营时间不适当不不大于60s。3.2.2 可容纳担架电梯轿厢应符合如下规定: 1 优先选用2100mm(深)1100mm(宽)轿厢。 2 可选用1500mm1600mm轿厢。3.2.3 可容纳担架电梯井道净尺寸应满足安装规定,并符合如下规定: 1 选用2100mm(深)1100mm(宽)轿厢时,其井道尺寸不应不大于2600mm(深) 1800mm(宽)。 2 选用1500mm1600mm轿厢时,其井道尺寸不应不大于2200mm2200mm。 3 超
6、高层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井道尺寸应恰当增大。3.2.4 可容纳担架电梯轿厢内不应设立妨碍担架出入设施。3.2.5 电梯轿厢门净宽不不大于900mm。可容纳担架电梯选用2100mm(深)1100mm(宽)轿厢时,电梯门宜设立在轿厢短边侧。3.2.6 可容纳担架电梯候梯厅净深度不应不大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且不应不大于1800mm。3.2.7 可容纳担架电梯底坑、顶层及机房尺寸应满足有关原则规定。3.2.8 可容纳担架电梯井、电梯层门及电梯机房等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规定。3.2.9 可容纳担架电梯供电负荷级别应按其所在住宅区最高负荷级别拟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
7、级负荷担架电梯,应由引自两路独立电源专用回路末端互投供电。2 二级负荷担架电梯,至少应由两回路末端互投供电,且至少其中一回路为专用回路。3 三级负荷担架电梯,至少应由低压配电柜以一路专用回路供电。3.2.10 可容纳担架电梯应具备断电自动平层功能。轿厢内应设紧急报警和对讲装置,且应在物业值班室设立与轿厢相连通警报和对讲装置。3.2.11 可容纳担架电梯与消防电梯合用时,还应符合现行规范中对消防电梯供电、消防控制等规定。4 既有住宅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设计规定4.1 普通规定4.1.1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可容纳担架电梯(如下简称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方案应对建筑、构造、消防、电气、既有管线等现状
8、条件进行分析。增设或改造电梯后,其建筑使用功能、构造安全、消防安全、电气安全、防雷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等应符合国家和河南省现行有关规范、原则及规定规定。4.1.2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应满足原有建筑功能规定,同步避免或减少因增设或改造电梯对建筑通风、采光和声环境影响。4.1.3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不应变化原有住宅节能效果。4.1.4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或电梯厅外凸时,应与周边道路、建筑保持安全距离,并应满足消防通道规定。4.1.5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应结合使用规定和既有住宅功能,不适当变化既有建筑构造形式和不破坏既有建筑原则下进行。4.1.6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构造加固设计除
9、满足本原则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砌体构造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混凝土构造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钢构造加固技术规范CECS 77、建筑抗震鉴定原则GB 50023、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及既有建筑地基基本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等有关规定。 4.1.7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应依照建筑物重要性和原工程勘察资料及建筑实际状况,拟定与否由原勘察单位或具备同等及以上勘察资质单位补充勘察。4.2 建筑设计规定4.2.1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应依照建筑使用功能和设计规定,合理拟定增设电梯位置。4.2.2 增设或改造电梯台数及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等参数,应依照建筑功能、服务人
10、数、使用规定、建筑既有条件等状况根据有关规范、原则进行合理选取。4.2.3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轿厢、井道及候梯厅尺寸应满足可容纳担架规定,其轿厢、井道及候梯厅尺寸应符合本原则第3.2节有关规定。4.2.4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应严格控制候梯厅及入户连廊等面积,不应擅自增长、增设与改造电梯无关建筑面积。4.2.5 增设或改造电梯应结合既有建筑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等条件,可运用阳台、凹廊等开敞空间解决前室或者合用前室通风、采光等规定。4.2.6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紧邻兼起居卧室布置时,应采用隔声、减振构造办法。4.2.7 既有住宅外部增设或改造电梯建筑立面应与原住宅
11、立面整体风格协调统一。4.2.8 既有住宅外部增设或改造电梯时应解决好加建某些与既有建筑之间防水设计,避免屋顶及外墙渗水。4.2.9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基坑,宜为钢筋混凝土构造。当基坑与既有建筑地下室无连通且不破坏既有建筑防水层时,其防水级别不应低于二级;当与既有建筑地下室连通时,其防水级别不应低于既有建筑地下室防水级别。运用阳台等开敞空间增设电梯厅应有防水办法。4.2.10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采用钢构造时,应满足有关防火规范规定。4.2.11 电梯井壁宜选用轻质不燃烧体材料。当选用玻璃幕墙作为电梯围护构造时,金属受力构件应采用防火隔热办法,并采用安全玻璃和防护栏杆等安全办法。4.2.
12、12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不适当运用电梯基坑下方空间。4.2.13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电梯机房应满足平时检修规定。4.2.14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兼做无障碍电梯时,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有关规定。4.2.15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工程,其电气设计应符合本原则第3.2.93.2.11条规定。电源接引方案、供配电系统设计方案和能耗计量方案,应结合既有住宅(区)供配电系统和设施合理拟定,必要时对既有供配电设施进行改造。4.2.16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工程影响综合管线时,应同步提供管线迁移或改造方案。4.3 构造设计规定4.3.1 新增电梯改造使用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关
13、于原则规定。4.3.2 当增设或改造电梯采用钢筋混凝土构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混凝土强度级别应比原构造、构件提高一级,且不应低于C30。2 构造改造采用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HRB400或HRB500级钢筋;箍筋宜采用HRB400或HPB300级钢筋。3 当加固材料采用纤维复合材料时,材料纤维必要为持续纤维,其品种和质量应符合混凝土构造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有关规定。4 加固设计时应采用A级胶粘剂。胶粘剂性能指标应符合混凝土构造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有关规定。4.3.3 当增设或改造电梯采用砌体构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砌体构造砌体材料宜采用原构造同一类产品。2砌块强度级别不应低于
14、MU10,砂浆强度级别不应低于M10。3 构造柱及圈梁混凝土强度级别不应低于C25。4.3.4 当增设或改造电梯采用钢构造时,承重构造采用钢材牌号不应低于Q345钢。4.3.5 后锚固件应符合混凝土构造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有关规定。4.3.6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工程鉴定,应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原则GB 50292及建筑抗震鉴定原则GB 50023等规定程序进行。4.3.7 既有住宅加固设计和计算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1 现场检测材料强度级别不低于原设计强度级别时,宜按原设计强度级别采用;现场检测材料强度级别低于原设计强度级别时,应按现场检测强度级别采用。2 构件几何尺寸应按照实际测量
15、值采用。3 加固设计荷载应按实际状况考虑。4 应依照详细状况考虑增设电梯对构造整体性影响。4.3.8 增设电梯基本设计应采用有效办法,保证新旧基本承载能力和变形协调。4.3.9 既有住宅构造加固和新增构造设计及施工,应减小对既有建筑构造影响。附录A 可容纳担架电梯核心筒布局方案以轿厢尺寸为2100mm(深)1100mm(宽)、井道尺寸为2600mm(深)1800mm(宽)可容纳担架电梯为例,提供几种核心筒布局方案,仅供参照:A.1 案例一:每个住宅单元只设立一台电梯,该电梯为可容纳担架电梯时核心筒局部示意图,如图A.1.1:图A.1.1 一台电梯核心筒布局示意图A.2 案例二:每个住宅单元设立
16、两台电梯,其中一台电梯为可容纳担架电梯时核心筒局部示意图,如图A.2.1A.2.3:图A.2.1 两台电梯核心筒布局示意图一图A.2.2 两台电梯核心筒布局示意图二图A.2.3 两台电梯核心筒布局示意图三附录B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案例郑州市某住宅社区,共6栋多层住宅楼,为已改造完毕住宅。各单元在原有楼体外加装一部电梯,新增电梯竖井约4m(长)3m(宽),高度基本与原建筑一致,贴有相似瓷砖,与建筑外观协调搭配。竖井一隅装有约2m(长)2m(宽)电梯井,并通过一条过道与原有楼梯相连接,原有消防通道未受影响。每层电梯到达位置停靠在原有楼梯半层高休息平台处,离每家住户尚有半层楼梯距离,如图B.0.1:图
17、B.0.1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现场照片附录C 既有住宅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方案C.1 案例一:某住宅楼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方案某住宅楼共七层,由三个单元构成,每单元每层两户,每户建筑面积94。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先后对例如图C.1.1C.1.4:图C.1.1 既有住宅原平面图图C.1.2 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后平面图图C.1.3 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后透视图一图C.1.4 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后透视图二C.2 案例二:住宅楼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方案某住宅楼,地上八层,地下一层,由三个单元构成,每单元每层两户,每户建筑面积59。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先后对例如图C.2.1C.2.10:图C.2.1 既有住宅原平面图
18、图C.2.2 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方案一平面图图C.2.3 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方案一透视图一图C.2.4 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方案一透视图二图C.2.5 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方案二平面图图C.2.6 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方案二透视图一图C.2.7 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方案二透视图二图C.2.8 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方案三平面图图C.2.9 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方案三透视图一图C.2.10 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方案三透视图二本原则用词阐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原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规定严格限度不同用词,阐明如下:1)表达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 正面词采用“必要”,反面词采用“禁止”;2)表达严格,在正常状况下均应这
19、样做: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达容许稍有选取,在条件允许时一方面应这样做: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适当”;4)表达有选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采用“可”。2 原则中指明按其她原则执行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引用原则名录1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T 503522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3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4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 503405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6 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7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8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9 砌体构造加固设计
20、规范GB 5070210 混凝土构造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11 砌体构造设计规范GB 500031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13 建筑地基基本设计规范GB 500071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15 电梯重要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型式与尺寸第1某些:、类电梯GB/T7025.1 16 电梯 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13J404河南省工程建设原则河南省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设计原则DBJ/T条文阐明制 定 说 明为便于各设计单位关于人员在使用本原则时能对的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河南省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设计原则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原则条文阐明,对条文目、根据以及执行中需注
21、意关于事项进行了阐明。本条文阐明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本原则规定参照。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阐明有不当之处,请将意见函寄郑州市建筑设计院。目 次1 总 则343 新建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设计规定363.1 普通规定363.2 设计规定384 既有住宅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设计规定494.1 普通规定494.2 建筑设计规定494.3 构造设计规定521 总 则1.0.1 国内住宅电梯发展与住宅高度发展密不可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规定“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要设立电梯,同步“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住宅,每栋楼设立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立一台可容
22、纳担架电梯”。当前国家及河南省尚没有明确关于可容纳担架电梯设计规定,因而现实中关于可容纳担架电梯设计原则不一,某些工程担架电梯不能满足紧急救援时便捷运送担架规定,这给某些危重病人救治工作增长了难度,会延缓救治病人时间、减少救治效率。因而,规范可容纳担架电梯设计,才干有效发挥可容纳担架电梯在紧急救援中作用。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对居住条件提出了更高规定。多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对完善住宅功能、改进居住条件、优化住房构造、缓和供需矛盾、提高生活质量、解决住户特别是年老体弱住户上下楼不便,有着积极社会意义,也是国际上流行一种老旧住宅改建办法。把既有多层住宅建筑担架电梯增设作为加快老旧住宅改造重要
23、内容大力实行,作为谋民生之利、解民生之忧重大民生工程和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点加以贯彻,不但可以在急救时候予以病人以便条件,并且可以进一步改进都市老旧住宅居民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全面提高住房综合品质和群众安居幸福指数。1.0.2 本原则对新建住宅和既有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设计做了明确规定,合用于河南省新建住宅和既有住宅改造。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居住建筑、宿舍等,其关于担架电梯设计和改造可参照执行。1.0.3 住宅项目可容纳担架电梯设计涉及面广,应遵循设计基本原则。本条阐述了可容纳担架电梯设计基本原则,重点突出了安全合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保证质量规定,新建住宅设计及既有住宅改造时要统筹考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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