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工程节能改造关键技术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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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原则 JGJ176— 备案号J885—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the retrofitting of public building on energy efficiency —05—19发布 —12—01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第313号 关于发布行业原则《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公示 现批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为行业原则,编号为JGJ 176—,自12月1日起实行。其中,第5.1.1、6.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要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原则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5月19日 前 言 依照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原则规范制定、修订筹划(fg一批))告知》(建标[]77号)规定,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照国内外有关原则,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基本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重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节能诊断;4.节能改造鉴定原则与办法;5.外围护构造热工性能改造l 6.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改造;7.供配电与照明系统改造;8.监测与控制系统改造;9.可再生能源运用;10.节能改造综合评估。 本规范中用黑体字标志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要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解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详细技术内容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规范参编单位:同济大学 重庆大学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专业委员会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远大空调有限公司 清华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 达尔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汇通华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瑞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丰盛能源环境有限公司 北京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 北京振利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江河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威固国际有限公司 欧文斯科宁(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泰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大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西门子楼宇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本规范重要起草人:徐伟 邹瑜 龙惟定 付祥钊 冯晓梅 朱伟峰 宋业辉 王虹 卜增文 周辉 冯雅 毛剑瑛 万水娥 宋波 潘金炎 万力 张勇 姜仁 黄振利 袁莉莉 俞菁 傅积固 殷文强邵康文 王稚 霍小平 李玉街 熊江岳 陈光烁 李振华 张子平 傅立新 谢峤 柳松 本规范重要审查人员:郎四维 顾同曾 伍小亭 许文发 毛红卫 杨仕超 栾景阳 孙述璞 徐义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节能诊断 3.1普通规定 3.2外围护构造热工性能 3.3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 3.4供配电系统 3.5照明系统 3.6监测与控制系统 3.7综合诊断 4节能改造鉴定原则与办法 4.1普通规定 4.2外围护构造单项鉴定 4.3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单项鉴定 4.4供配电系统单项鉴定 4.5照明系统单项鉴定 4.6监测与控制系统单项鉴定 4.7分项鉴定 4.8综合鉴定 5外围护构造热工性能改造 5.1普通规定 5.2外墙、屋面及非透明幕墙 5.3门窗、透明幕墙及采光顶 6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改造 6.1普通规定 6.2冷热源系统 6.3输配系统 6.4末端系统 7供配电与照明系统改造 7.1普通规定 7.2供配电系统 7.3照明系统 8监测与控制系统改造 8.1普通规定 8.2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监测与控制 8.3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监测与控制 9可再生能源运用 9.1普通规定 9.2地源热泵系统 9.3太阳能运用 10节能改造综合评估 10.1普通规定 10.2节能改造效果检测与评估 附录A冷热源设备性能参数选取 本规范用词阐明 引用原则名录 附:条文阐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0 3 Energy System Diagnose 3.1 General Requirements3 3.2 Thermal Performance of Building Envelope 3.3 HVAC and Domestic Hot Water Supply Systems 3.4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s5 3.5 Lighting6 3.6 Monitoring and Contr01 Systems6 3.7 Compositive Diagnose7 4 Benchmark on Retrofitting of Energy Efficiency 4.1 General Requirements8 4.2 External Envelope Benchmark8 4.3 HVAC and Domestic Hot Water Supply Systems Benchmark9 4.4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s Benchmark 4.5 Lighting Benchmark14 4.6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s Benchmark 4.7 System Benchmark14 4.8 Compositive Benchmark15 5 Retrofitting on Thermal Performance of External Envelope16 5.1 General Requirements16 5.2 External Wall,Roof and Opaque Curtain Wall16 5.3 Door,Window,Transparent Curtain Wall and Skylight18 6Retrofitting on HVAC and Domestic Hot Supply Systems21 6.1General Requirements21 6.2Heating and Cooling Source21 6.3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s23 6.4Terminal Systems25 7Retrofitting on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s and Lighting26 7.1General Requirements26 7.2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26 7.3Lighting27 8Retrofitting on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s28 8.1General Requirements28 8.2HVAC and Domestic Hot Water Supply Systems28 8. 3Power Supply,Distribution and Lighting29 9Renewable Energy system30 9.1General Requirements30 9.2Ground-Source Heat Pump Systems 9.3Solar Energy Using31 10Measurements and Verification on Energy Savings 10. 1General Requirements32 10. 2Measurements and Verification on Energy Savings Appendix A:The Performance of Heating and Cooling Equipments3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38 Normative Standards39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41 1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关于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动建筑节能工作,提高既有公共建筑能源运用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改进室内热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合用于各类公共建筑外围护构造、用能设备及系统等方面节能改造。 1.0.3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在保证室内热舒服环境基本上,提高建筑能源运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 1.0.4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依照节能诊断成果,结合节能改造鉴定原则,从技术可靠性、可操作性和经济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选用合理可行节能改造方案和技术办法。 1.0.5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定。 2术语 2.0.1节能诊断energy diagnosis 通过现场调查、检测以及对能源消费账单和设备历史运营记录记录分析等,找到建筑物能源挥霍环节,为建筑物节能改造提供根据过程。 2.0.2能源消费账单energy expenditure bill 建筑物使用者用于能源消费结算凭证或根据。 2.0.3能源运用效率energy utilization efficiency 广义上是指能源在形式转换过程中终端能源形式蕴含能量与始端能源形式蕴含能量比值。本规范中是指公共建筑用能系统能源运用效率。 2.0.4冷源系统能效系数energy efficiency ratio of cooling source system 冷源系统单位时间供冷量与冷水机组、冷水泵、冷却水泵和冷却塔风机单位时间耗能比值。 3节能诊断 3.1普通规定 3.1.1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前应对建筑物外围护构造热工性能、 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监测与控制系统进行节能诊断。 3.1.2公共建筑节能诊断前,宜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竣工图和技术文献; 2历年房屋修缮及设备改造记录; 3有关设备技术参数和近1~2年运营记录; 4室内温湿度状况; 5近1~2年燃气、油、电、水、蒸汽等能源消费账单。 3.1.3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前应制定详细节能诊断方案,节能诊断后应编写节能诊断报告。节能诊断报告应涉及系统概况、检测成果、节能诊断与节能分析、改造方案建议等内容。对于综合诊断项目,应在完毕各子系统节能诊断报告基本上再编写项目节能诊断报告。 3.1.4公共建筑节能诊断项目检测办法应符合现行行业原则《公共建筑节能检查原则》JGJ 177关于规定。 3.1.5承担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 3.2外围护构造热工性能 3.2.1对于建筑外围护构造热工性能,应依照气候区和外围护构造类型,对下列内容进行选取性节能诊断: 1传热系数; 2热工缺陷及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 3遮阳设施综合遮阳系数; 4外围护构造隔热性能; 5玻璃或其她透明材料可见光透射比、遮阳系数; 6外窗、透明幕墙气密性; 7房间气密性或建筑物整体气密性。 3.2.2外围护构造热工性能节能诊断应按下列环节进行: 1查阅竣工图,理解建筑外围护构造构造做法和材料,建筑遮阳设施种类和规格,以及设计变更等信息; 2对外围护构造状况进行现场检查,调查理解外围护构造保温系统完好限度,实际施工做法与竣工图纸一致性,遮阳设施实际使用状况和完好限度; 3对拟定节能诊断项目进行外围护构造热工性能计算和检测; 根据诊断成果和本规范第4章规定,拟定外围护构造节能环节和节能潜力,编写外围护构造热工性能节能诊断报告。 3.3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 3.3.1对于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应依照系统设立状况,对下列内容进行选取性节能诊断: 1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湿度; 2冷水机组、热泵机组实际性能系数; 3锅炉运营效率; 4水系统回水温度一致性; 5水系统供回水温差; 6水泵效率; 7水系统补水率; 8冷却塔冷却性能; 9冷源系统能效系数; 10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 11系统新风量; 12风系统平衡度; 13能量回收装置性能; 14空气过滤器积尘状况; 15管道保温性能。 3.3.2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节能诊断应按下列环节进行: 1通过查阅竣工图和现场调查,理解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冷热源形式、系统划分形式、设备配备及系统调节控制办法等信息; 2查阅运营记录,理解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运营状况及运营控制方略等信息; 3对拟定节能诊断项目进行现场检测; 4根据诊断成果和本规范第4章规定,拟定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节能环节和节能潜力,编写节能诊断报告。 3.4供配电系统 3.4.1供配电系统节能诊断应涉及下列内容: 1系统中仪表、电动机、电器、变压器等设备状况; 2供配电系统容量及构造; 3用电分项计量; 4无功补偿; 5供用电电能质量。 3.4.2对供配电系统中仪表、电动机、电器、变压器等设备状况进行节能诊断时,应核查与否使用裁减产品、各电器元件与否运营正常以及变压器负载率状况。 3.4.3对供配电系统容量及构造进行节能诊断时,应核查既有用电设备功率及配电电气参数。 3.4.4对供配电系统用电分项计量进行节能诊断时,应核查惯用供电主回路与否设立电能表对电能数据进行采集与保存,并应对分项计量电能回路用电量进行校核检查。 3.4.5对无功补偿进行节能诊断时,应核查与否采用提高用电设备功率因数办法以及无功补偿设备调节方式与否符合供配电系统运营规定。 3.4.6供用电电能质量节能诊断应采用电能质量监测仪在公共建筑物内浮现或也许浮现电能质量问题部位进行测试。供用电电能质量节能诊断宜涉及下列内容: l三相电压不平衡度; 2功率因数; 3各次谐波电压和电流及谐波电压和电流总畸变率; 4电压偏差。 3.5照明系统 3.5.1照明系统节能诊断应涉及下列项目: 1灯具类型; 2照明灯具效率和照度值; 3照明功率密度值; 4照明控制方式; 5有效运用自然光状况; 6照明系统节电率。 3.5.2照明系统节能诊断应提供照明系统节电率。 3.6监测与控制系统 3.6.1监测与控制系统节能诊断应涉及下列内容: l集中采暖与空气调节系统监测与控制基本规定; 2生活热水监测与控制基本规定; 3照明、动力设备监测与控制基本规定; 4现场控制设备及元件状况。 3.6.2现场控制设备及元件节能诊断应涉及下列内容: 1控制阀门及执行器选型与安装; 2变频器型号和参数; 3温度、流量、压力仪表选型及安装; 4与仪表配套阀门安装; 5传感器精确性; 6控制阀门、执行器及变频器工作状态。 3.7综合诊断 3.7.1公共建筑应在外围护构造热工性能、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监测与控制系统分项诊断基本上进行综合诊断。 3.7.2公共建筑综合诊断应涉及下列内容: 1公共建筑年能耗量及其变化规律; 2能耗构成及各分项所占比例; 3针对公共建筑能源运用状况,分析存在问题和核心 因素,提出节能改造方案; 4进行节能改造技术经济分析; 5编制节能诊断总报告。 4节能改造鉴定原则与办法 4.1普通规定 4.1.1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前,应一方面依照节能诊断成果,并结合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鉴定原则与办法,拟定与否需要进行节能改造及节能改造内容。 4.1.2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依照需要采用下列一种或各种鉴定办法: 1单项鉴定; 2分项鉴定; 3综合鉴定。 4.2外围护构造单项鉴定 4.2.1当公共建筑因构造或防火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而需进行改造时,宜同步进行外围护构造方面节能改造。 4.2.2当公共建筑外墙、屋面热工性能存在下列状况时,宜对外围护构造进行节能改造: 1寒冷、寒冷地区,公共建筑外墙、屋面保温性能不满足现行国标《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内表面温度不结露规定; 2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公共建筑外墙、屋面隔热性能不满足现行国标《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内表面温度规定。 4·2.3公共建筑外窗、透明幕墙传热系数及综合遮阳系数存在下列状况时,宜对外窗、透明幕墙进行节能改造: 1寒冷地区,外窗或透明幕墙传热系数不不大于3.8w/(m2·K); 2寒冷、寒冷地区,外窗气密性低于现行国标《建筑外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办法》GB/T 7106中规定2级,透明幕墙气密性低于现行国标《建筑幕墙》GB/T 21086中规定1级; 3非寒冷地区,除北向外,外窗或透明幕墙综合遮阳系数不不大于0.60; 4非寒冷地区,除超高层及特别设计透明幕墙外,外窗或透明幕墙可启动面积低于外墙总面积12%。 4.2.4公共建筑屋面透明某些传热系数、综合遮阳系数存在下列状况时,宜对屋面透明某些进行节能改造。 1寒冷地区,屋面透明某些传热系数不不大于3.5W/(m2·K); 2非寒冷地区,屋面透明某些综合遮阳系数不不大于0.60。 4.3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单项鉴定 4.3.1当公共建筑冷源或热源设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进行相应节能改造或更换: 1运营时间接近或超过其正常使用年限; 2所使用燃料或工质不满足环保规定。 4.3.2当公共建筑采用燃煤、燃油、燃气蒸汽或热水锅炉作为热源,其运营效率低于表4.3.2规定,且锅炉改造或更换静态投资回收期不大于或等于8年时,宜进行相应改造或更换。 表4.3.2锅炉运营效率 锅炉类型、燃料 种类 在下列锅炉容量(Mw)下最低运营效率(%) 0.7 1.4 2.8 4.2 7.0 14.0 >28.0 燃煤 烟煤Ⅱ 60 61 64 65 67 烟煤Ⅲ 61 63 64 67 68 燃油、燃气 76 76 76 78 78 80 80 4.3.3当电机驱动压缩机蒸汽压缩循环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实际性能系数(COP)低于表4.3.3规定,且机组改造或更换静态投资回收期不大于或等于8年时,宜进行相应改造或更换。 表4.3.3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类型 额定制冷量(CC)kW 性能系数(COP)W/W 水冷 活塞式/涡旋式 <528 528~1163 >1163 3.40 3.60 3.80 螺杆式 <528 528~1163 >1163 3.80 4.00 4.20 离心式 <528 528~1163 >1163 3.80 4.00 4.20 风冷或蒸发冷却 活塞式/涡旋式 ≤50 >50 2.20 2.40 螺杆式 ≤50 >50 2.40 2.60 4.3.4对于名义制冷量不不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当其能效比低于表4.3.4规定,且机组改造或更换静态投资回收期不大于或等于5年时,宜进行相应改造或更换。 表4.3.4机组能效比 类型 能效比(w/w) 风冷式 不接风管 2.40 接风管 2.10 水冷式 不接风管 2.80 接风管 2.50 4.3.5当溴化锂吸取式冷水机组实际性能系数(COP)不符合表4.3.5规定,且机组改造或更换静态投资回收期不大于或等于8年时,宜进行相应改造或更换。 表4.3.5漳化锂吸取式机绸性能参数 机型 运营工况 性能参数 蒸汽压力(MPa) 单位制冷量蒸汽耗量(kg/(kW·h)] 性能系数(w/w) 制冷 供热 蒸汽双效 0.25 0.4 ≤1.56 0.6 ≤1.46 0.8 ≤1.42 直燃 ≥1.0 ≥0.80 注:直燃机性能系数为:制冷量(供热量)/L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热值计)+电力消耗量(折算成一次能)]。 4.3.6对于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调系统热源,当符合下列状况之一,且当静态投资回收期不大于或等于8年时,应改造为其她热源方式: 1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小且无法运用热泵提供热源建筑; 2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煤、油等燃料使用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建筑; 3夜间可运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昼间用电高峰时段启用建筑; 4采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建筑; 5采暖和空调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建筑。 4·3·7当公共建筑采暖空调系统热源设备无随室外气温变化进行供热量调节自动控制装置时,应进行相应改造。 4·3·8当公共建筑冷源系统能效系数低于表4.3.8规定,且冷源系统节能改造静态投资回收期不大于或等于5年时,宜对冷源系统进行相应改造。 表4.3.8冷源系统能效系数 类型 单台额定制冷量(kW) 冷源系统能效系数(w/W) 水冷冷水机组 <528 1.8 528~1163 2.1 >1163 2.5 风冷或蒸发冷却 ≤50 1.4 >50 1.6 4.3.9当采暖空调系统循环水泵实际水量超过原设计值20%,或循环水泵实际运营效率低于铭牌值80%时,应对水泵进行相应调节或改造。 4.3.10当空调水系统实际供回水温差不大于设计值40%时间超过总运营时间15%时,宜对空调水系统进行相应调节或改造。 4.3.11采用二次泵空调冷水系统,当二次泵未采用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时,宜对二次泵进行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改造。 4.3.12当空调风系统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不不大于表4.3.12规定期,宜对风机进行相应调节或改造。 表4.3.12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限值[W/(m3/h)] 系统形式 办公建筑 商业、旅馆建筑 粗效过滤 粗、中效过滤 粗效过滤 粗、中效过滤 两管制定风量系统 0.46 0.53 0.51 0.57 四管制定风量系统 0.52 0.58 0.56 0.64 两管制变风量系统 0.64 0.70 0.68 0.75 四管制变风量系统 0.69 0.76 0.47 0.81 普通机械通风系统 0.32 注:1普通机械通风系统中不涉及厨房等需要特定过滤装置房间通风系统; 2寒冷地区增设预热盘管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以再增长0.035W/(m3/h); 3空调机组内采用湿膜加湿办法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以再增长0.053W/(m3/h)。 4.3.13当公共建筑存在较大冬季需要制冷内区,且原有空调系统未运用天然冷源时,宜进行相应改造。 4.3.14在过渡季,公共建筑外窗启动面积和通风系统均不能直接运用新风实现降温需求时,宜进行相应改造。 4.3.15当设有新风空调系统新风量不满足现行国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原则》GB 50189规定期,宜对原有新风系统进行改造。 4.3.16当冷水系统各主支管路回水温度最大差值不不大于2℃,热水系统各主支管路回水温度最大差值不不大于4℃时,宜进行相应水力平衡改造。 4.3.17当空调系统冷水管保温存在结露状况时,应进行相应改造。 4.3.18当冷却塔实际运营效率低于铭牌值80%时,宜对冷却塔进行相应清洗或改造。 4.3.19当公共建筑中采暖空调系统不具备室温调控手段时,应进行相应改造。 4.3.20对于采用区域性冷源或热源公共建筑,当冷源或热源入口处没有设立冷量或热量计量装置时,宜进行相应改造。 4.4供配电系统单项鉴定 4.4.1当供配电系统不能满足更换用电设备功率、配电电气参数规定期,或重要电器为裁减产品时,应对配电柜(箱)和配电回路进行改造。 4.4.2当变压器平均负载率长期低于20%且此后不再增长用电负荷时,宜对变压器进行改造。 4.4.3当供配电系统未依照配电回路合理设立用电分项计量或分项计量电能回路用电量校核不合格时,应进行改造。 4.4.4当无功补偿不能满足规定期,应论证改造办法合理性并进行投资效益分析,当投资静态回收期不大于5年时,宜进行改造。 4.4.5当供用电电能质量不能满足规定期,应论证改造办法合理性并进行投资效益分析,当投资静态回收期不大于5年时,宜进行改造。 4.5照明系统单项鉴定 4.5.1当公共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超过现行国标《建筑照明设计原则》GB 50034规定限值时,宜进行相应改造。 4.5.2当公共建筑公共区域照明未合理设立自动控制时,宜进行相应改造。 4.5.3对于未合理运用自然光照明系统,宜进行相应改造。 4.6监测与控制系统单项鉴定 4.6.1未设立监测与控制系统公共建筑,应依照监控对象特性合理增设监测与控制系统。 4.6.2当集中采暖与空气调节等用能系统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对与之配套监测与控制系统进行改造。 4.6.3当监测与控制系统不能正常运营或不能满足节能管理规定期,应进行改造。 4.6.4当监测与控制系统配备传感器、阀门及配套执行器、变频器等选型及安装不符合设计、产品阐明书及现行国标《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中关于规定期,或精确性及工作状态不能满足规定期,应进行改造。 4.6.5当监测与控制系统无用电分项计量或不能满足改造先后节能效果对比时,应进行改造。 4.7分项鉴定 4.7.1公共建筑经外围护构造节能改造,采暖通风空调能耗减少10%以上,且静态投资回收期不大于或等于8年时,宜对外围护构造进行节能改造。 4.7.2公共建筑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经节能改造,系统能耗减少20%以上且静态投资回收期不大于或等于5年时,或者静态投资回收期不大于或等于3年时,宜进行节能改造。 4.7.3公共建筑未采用节能灯具或采用灯具效率及光源等不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定,且改造静态投资回收期不大于或等于2年或节能率达到20%以上时,宜进行相应改造。 4.8综合鉴定 4.8.1通过改进公共建筑外围护构造热工性能,提高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照明系统效率,在保证相似室内热环境参数前提下,与未采用节能改造办法前相比,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照明系统全年能耗减少30%以上,且静态投资回收期不大于或等于6年时,应进行节能改造。 5外围护构造热工性能改造 5.1普通规定 5.1.1公共建筑外围护构造进行节能改造后,所改造部位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国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原则》GB 50189规定性指标限值规定。 5.1.2对外围护构造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对原构造安全性进 行复核、验算;当构造安全不能满足节能改造规定期,应采用构造加固办法。 5.1.3外围护构造进行节能改造所采用保温材料和建筑构造防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规定。 5.1.4公共建筑外围护构造节能改造应依照建筑自身特点,拟定采用构造形式以及相应改造技术。保温、隔热、防水、装饰改造应同步进行。对原有外立面建筑造型、凸窗应有相应保温改造技术办法。 5.1.5外围护构造节能改造过程中,应通过传热计算分析,对热桥部位采用合理办法并提交相应设计施工图纸。 5.1.6外围护构造节能改造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献,改造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规定。 5.2外墙、屋面及非透明幕墙 5.2.1外墙采用可粘结工艺外保温改造方案时,应检查基墙墙面性能,并应满足表5.2.1规定。 表5.2.1基墙墙面性能指标规定 基墙墙面性能指标 规定 外表面风化限度 无风化、酥松、开裂、脱落等 外表面平整度偏差 士4mm以内 外表面污染度 无积灰、泥土、油污、霉斑等附着物,钢筋无锈蚀 外表面裂缝 无构造性和非构造性裂缝 饰面砖空鼓率 ≤10% 饰面砖破损率 ≤30% 饰面砖粘结强度 ≥0.1MPa 5.2.2当基墙墙面性能指标不满足本规范表5.2.1规定期,应对基墙墙面进行解决,并可采用下列解决办法: 1对裂缝、渗漏、冻害、析盐、侵蚀所产生损坏进行修复。 2对墙面缺损、孔洞应弥补密实,损坏砖或砌块应进行更换。 3对表面油迹、疏松砂浆进行清理; 4外墙饰面砖应依照实际状况所有或某些剔除,也可采用界面剂解决。 5.2.3外墙采用内保温改造方案时,应对外墙内表面进行下列解决: 1对内表面涂层、积灰油污及杂物、粉刷空鼓应刮掉并清理干净; 2对内表面脱落、虫蛀、霉烂、受潮所产生损坏进行修复; 3对裂缝、渗漏进行修复,墙面缺损、孔洞应弥补密实; 4对原不平整外围护构造表面加以修复; 5室内各类重要管线安装完毕并经实验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 5.2.4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应有可靠结合,保温系统与墙身连接、粘结强度应符合现行行业原则《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规定。对于室内散湿量大场合,还应进行围护构造内部冷凝受潮验算,并应按照现行国标《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规定采用防潮办法。 5.2.5非透明幕墙改造时,保温系统安装应牢固、不松脱。幕墙支承构造抗震和抗风压性能等应符合现行行业原则《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规定。 5.2.6非透明幕墙构造缝、沉降缝以及幕墙周边与墙体接缝处等热桥部位应进行保温解决。 5.2.7非透明围护构造节能改造采用石材、人造板材幕墙和金属板幕墙时,除应满足现行国标《建筑幕墙》GB/T 21086和现行行业原则《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规定: 1面板材料应满足国家关于产品原则规定,石材面板宜选用花岗石,可选用大理石、洞石和砂岩等,当石材弯曲强度原则值不大于8.0MPa时,应采用附加构造办法保证面板可靠性; 2在寒冷和寒冷地区,石材面板抗冻系数不应不大于0.8; 3当幕墙为开放式构造形式时,保温层与主体构造间不适当留有空气层,且宜在保温层和石材面板间进行防水隔汽解决; 4后置埋件应满足承载力设计规定,并应符合现行行业原则《混凝土构造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规定。 5.2.8公共建筑屋面节能改造时,应依照工程实际状况选取恰当改造办法,并应符合现行国标《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和《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规定。 5.3门窗、透明幕墙及采光顶 5.3.1公共建筑外窗改造可依照详细状况拟定,并可选用下列办法: 1采用只换窗扇、换整窗或加窗办法,满足外窗热工性能规定;加窗时,应避免层间结露; 2采用更换低辐射中空玻璃,或在原有玻璃表面贴膜办法,也可增设可调节百叶遮阳或遮阳卷帘; 3外窗改造更换外框时,应优先选取隔热效果好型材; 4窗框与墙体之间应采用合理保温密封构造,不应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 5外窗改造时所选外窗气密性级别应不低于现行国标《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办法》GB/T 7106中规定6级; 6更换外窗时,宜优先选取可启动面积大外窗。除超高层外,外窗可启动面积不得低于外墙总面积12%。 5.3.2对外窗或透明幕墙遮阳设施进行改造时,宜采用外遮阳办法。外遮阳遮阳系数应按现行国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原则》GB 50189规定进行拟定。加装外遮阳时,应对原构造安全性进行复核、验算。当构造安全不能满足规定期,应对其进行构造加固或采用其她遮阳办法。 5.3.3外门、非采暖楼梯间门节能改造时,可选用下列办法: 1寒冷、寒冷地区建筑外门口应设门斗或热空气幕; 2非采暖楼梯间门宜为保温、隔热、防火、防盗一体单元门; 3外门、楼梯间门应在缝隙部位设立耐久性和弹性好密封条; 4应设立闭门装置,或设立旋转门、电子感应式自动门等。 5.3.4透明幕墙、采光顶节能改造应提高幕墙玻璃和外框型材保温隔热性能,并应保证幕墙安全性能。依照实际状况,可选用下列办法: 1透明幕墙玻璃可增长中空玻璃中空层数,或更换保温性能好玻璃; 2可采用低辐射中空玻璃,或采用在原有玻璃表面贴膜或涂膜工艺; 3更换幕墙外框时,直接参加传热过程型材应选取隔热效果好型材; 4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可增长透明幕墙可启动扇。除超高层及特别设计透明幕墙外,透明幕墙可启动面积不适当低于外墙。总面积12%。 6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改造 6.1普通规定 6.1.1公共建筑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节能改造宜结合系统重要设备更新换代和建筑物功能升级进行。 6.1.2拟定公共建筑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节能改造方案时,应充分考虑改造施工过程中对未改造区域使用功能影响。 6.1.3对公共建筑冷热源系统、输配系统、末端系统进行改造时,各系统配备应互相匹配。 6.1.4公共建筑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综合节能改造后应能实现供冷、供热量计量和重要用电设备分项计量。 6.1.5公共建筑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节能改造后应具备按实际需冷、需热量进行调节功能。 6.1.6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后,采暖空调系统应具备室温调控功能。 6.1.7公共建筑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节能改造施工和调试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规定。 6.2冷热源系统 6.2.1公共建筑冷热源系统节能改造时,一方面应充分挖掘既有设备节能潜力,并应在既有设备不能满足需求时,再予以更换。 6.2.2冷热源系统改造应依照原有冷热源运营记录,进行整个供冷、供暖季负荷分析和计算,拟定改造方案。 6.2.3公共建筑冷热源进行更新改造时,应在原有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基本上,依照改造后建筑规模、使用特性,结合本地能源构造以及价格政策、环保规定等因素,经综合论证后拟定。 6.2.4公共建筑冷热源更新改造后,系统供回水温度应能保证原有输配系统和空调末端系统设计规定。 6.2.5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容量与系统负荷不匹配时,在保证系统安全性、匹配性及经济性状况下,宜采用在原有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上,增设变频装置,以提高机组实际运营效率。 6.2.6对于冷热需求时间不同区域,宜分别设立冷热源系统。 6.2.7当更换冷热源设备时,更换后设备性能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规定。 6.2.8采用蒸汽吸取式制冷机组时,应回收所产生凝结水,凝结水回收系统宜采用闭式系统。 6.2.9对于冬季或过渡季存在供冷需求建筑,在保证安全运营条件下,宜采用冷却塔供冷方式。 6.2.10在满足使用规定前提下,对于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较低、温度日较差大地区,空气冷却可考虑采用蒸发冷却方式。 6.2.11在符合下列条件状况下,宜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 1有较大内区且有稳定大量余热建筑-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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