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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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 目标:为了预防、控制、消防职业痛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员健康 2、 范围:全体职员 3、 责任者:安全部、制造部、中央研究所、工程部、采购销售部、行政保卫科 4、 程序: 4.1总则 4.1.1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方针,实施“企业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时考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4.1.2 第四条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施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职业病危害负担责任。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监督管理和考评负责。 4.1.3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关键组成部分,企业在实施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需按本要求做好职业卫生相关工作。 4.1.4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员享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4.1.5 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个人或单位给奖励。 4.2机构和管理 4.2.1 企业安全部在集团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企业健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具体工作。 4.2.2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 4.2.3 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4.2.4 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订计划,研究工作,部署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验考评、职业卫生隐患检验及治理等情况。 4.2.5 应按国家相关要求,依法参与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员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相关待遇。 4.2.6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含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4.2.7 工会、人事、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帮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4.3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4.3.1 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标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标设计审查。 4.3.2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相关工作,并按相关要求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足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中提出相关提议和方法,应同时建立对应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4.3.3 建设项目在完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相关要求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需整改直至达标,不然不得投入生产。 4.3.4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预案,每十二个月最少进行一次应抢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连续改善。 4.3.5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汇报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立即汇报集团企业和地方主管部门,正确提供相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4.3.6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和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管理、使用、维护和检验,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私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依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具体情况,为职员提供有效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具。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具管理台账。 4.3.7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转移给不含有职业卫生防护条件单位和个人。不含有职业卫生防护条件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收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 4.3.8 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作业环境、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要求》(中国石化安〔〕166号)和《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250号)实施,并由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4.4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验管理 4.4.1 在和职员签定劳动协议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通知职员,并在劳动协议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要求,职员有权拒签劳动协议,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协议。 4.4.2 全部职员全部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具责任和义务,发觉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立即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汇报,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危害身体健康行为应提出批评、阻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提议。 4.4.3 不得因职员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候遇,或解除、终止和其签订劳动协议。 4.4.4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验,和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验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工作。 4.4.5 企业人力资源部应依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职业健康检验结果,和健康安全科判定意见安排其对应工作。 4.4.6 对职业健康检验中查出职业病禁忌症和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依据健康安全科提出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诊疗、诊疗等,并进行观察。 4.4.7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要求建立健全职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根据国家要求保留期限妥善保留。档案内容应包含职员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验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对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结果。 4.4.8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职员应立即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4.4.9 体检中若发觉群体反应,并和接触有毒有害原因相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相关部门提出防治方法。 4.4.10 全部职业健康检验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员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休检结束之日起30天内,反馈给相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4.4.11 应严格实施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立即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足考虑和照料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尤其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发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有毒作业。 4.5作业场所管理 4.5.1 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测和评价考评制度。定时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进行检测和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职员公布。 4.5.2 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管理,对易产生泄漏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时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降低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严禁、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设备和材料。 4.5.3 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方法,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主动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立即整改生产场所,必需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方法,控制和降低职业病危害。 4.5.4 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汉字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该说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抢救治方法。 4.5.5 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要求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需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时检验和统计。 4.5.6 生产岗位职员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需按要求正确使用防护用具,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4.5.7 加强对检维修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生产装置,在制订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防护方法,确定检维修现场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关键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4.5.8 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职业卫生防护用具配置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检验。 4.5.9 对负担检维修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需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觉健康情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4.5.10 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依据检维修现场情况和职防部门联络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立即做好防护工作。 4.5.11 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判定工作,关键对检维修后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验确定,降低开车运行时意外职业伤害。 4.5.12 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具使用情况检验监督,凡不按要求使用劳动防护用具者不得上岗作业。 4.6职业病诊疗和管理 4.6.1 职业病诊疗和判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诊疗和判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相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疗、判定相关资料。 4.6.2 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管理,实施职业病病人登记汇报管理制度,发觉职业病病人时,要按相关要求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企业汇报。 4.6.3 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定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由安全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相关要求办理。 4.6.4 职业病患者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和伤残后相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据国家和集团企业相关要求实施。 4.6.5 对疑似职业病职员应立即进行诊疗,在其诊疗或医学观察期间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和其签订劳动协议。 4.7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 4.7.1 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时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员全部必需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方法。 4.7.2 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十二个月最少组织一次学习,举行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4.7.3 要对全体职员进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和考评。要组织职员认真学习和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升遵纪遵法意识。班组每三个月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统计。 4.7.4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需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具,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础知识和基础技能,开展对应演练活动。 4.7.5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员必需接收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7.6 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原因及可能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关键掌握自我防护关键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紧急处理方法。 4.8附则 4.8.1 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久雇用劳务工职业卫生管理可参考本要求实施。 4.8.2 对放射线、噪声、剧毒品等职业病危害原因防护管理,按企业相关要求实施。 4.8.3 应根据本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部门职业卫生工作管理措施和实施细则。 4.8.4 销售部参考本要求,制订相关管理措施。 4.8.5 本要求解释权归企业安全部。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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