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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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确保职员在电力生产活动中人身安全,确保电网安全可靠供电,确保国家和投资者资产免遭损失,特制订本要求。 第2条 本要求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和国家电力企业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系统)组织形式制订,用于要求国家电力企业系统安全工作基础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 本要求所称企业系统是指和国家电力企业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单位组合。资产关系包含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含直属、代管关系。 第4条 企业系统实施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安全生产确保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足发挥作用。 第5条 企业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布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 企业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企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制订适合本企业情况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7条 企业系统各企业要落实“管生产必需安全”标准,做到计划、部署、检验、总结、考评生产工作同时,计划、部署、检验、总结、考评安全工作。 第8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企业系统生产性企业和单位和管理生产性企业国家电力企业分企业、集团企业、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企业,其它企业可参考实施。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关键业务企业(包含多个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 目 标 第9条 企业系统安全生产总体目标是预防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7种事故:1、重大死亡;2、大面积停电;3、大电网瓦解;4、电厂垮坝;5、主设备严重损坏;6、重大火灾;7、核泄漏。 第10条 国家电力企业分企业、集团企业、省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 3、不发生有些人员责任重大设备事故; 4、不发生尤其重大设备事故; 5、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6、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第11条 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群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12条 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失和电网事故; 2、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13条 发电、供电企业及相关调度机构每十二个月实现和百日无事故统计个数: 1000MW及以上容量火电厂1个,其它容量火电厂2个; 500MW及以上容量水电厂2个;其它容量水电厂3个;主变压器容量1000MVA及以上供电企业1个,1000~500MVA供电企业2个,500MVA及以下供电企业3个;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械3个。 第14条 企业系统各企业及所属车间、班组能够依据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各自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要求要求。 第三章 责 任 制 第15条 企业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方面责任。 第16条 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2、亲自批阅上级相关安全生产关键文件并组织落实,立即协调和处理各部门在落实落实中出现问题; 3、立即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时听取安全监督部门汇报。按本要求第57条定时主持安全分析会议,立即组织研究处理安全生产中出现重大问题; 4、确保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置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推行职责; 5、确保反事故方法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法所需经费提取和使用;确保安全奖励所需费用提取和使用; 6、其它相关安全管理要求中所明确职责。 第17条 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18条 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施下级对上级安全生产逐层负责制。 第19条 企业系统内母企业对子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含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在企业系统内部考评上,母企业为子企业负担连带责任。 第20条 企业系统内各子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向母企业负责,母企业经过董事会或实施董事落实国家电力企业各项安全工作要求。 第四章 安 全 监 督 第21条 企业系统实施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企业对子企业、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母企业分企业在授权范围内对子企业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22条 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领导,机构资 质及人员资格接收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审查。 第23条 国家电力企业分企业、集团企业、省电力企业,水电施工企业,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必需设置二级独立安全监督机构。其它和电力生产相关企业、部门及多个经营企业安全机构设置要求由国家电力企业分企业、集团企业、省电力企业自定。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必需设专职安全员。 第24条 发电、供电、水电施工、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关键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它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25条 国家电力企业分企业、集团企业、省电力企业、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由企业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行政副职主管;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 施工企业通常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26条 安全监督机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标准、熟悉本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27条 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1、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方法和上级相关安全工作指示落实实施。 2、监督包含设备、设施安全技术情况,包含人身安全防护情况。对监督检验中发觉重大问题和隐患,立即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处理,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3、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法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实施情况;监督劳保用具、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具购置、发放和使用。 4、监督本企业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5、参与和帮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方法不放过。)标准落实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评意见。 6、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表彰和奖励和提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提议或意见。 7、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标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完工验收和相关科研结果判定等工作。 第28条 安全监督人员职权: 1、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验了解安全情况。 2、有权阻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行为。 3、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相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4、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一样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应;对违反要求,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应。 第五章 规 程 制 度 第29条 企业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相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要求、规程、制度、反事故方法等必需严格落实实施。各企业在落实中能够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细则或补充要求,但不得和上级要求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要求标准。 第30条 企业系统各相关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1、依据上级颁发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方法和设备厂商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同意后实施。 2、依据上级颁发检修规程、制度,制订本企业检修管理制度;依据经典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同意后实施。 3、依据国务院颁发《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上级颁发调度规程,编制本系统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同意后实施。 4、依据上级颁发施工管理要求,编制工程项目标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方法,按要求审批后实施。 第31条 企业系统各相关企业应立即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1、当上级颁发新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方法、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方法需要时,应立即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相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相关人员。 2、每十二个月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相关人员;不需修订,也应出具经复查人、同意人署名“能够继续实施”书面文件,并通知相关人员。 3、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方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和补充或修订,应严格推行审批程序。 第32条 国家电力企业分企业、集团企业、省电力企业应定时公布现行有效规程制度清单;发电、供电企业每十二个月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相关规程制度。 第33条 发电、供电企业及在发供电企业内工作其它组织、个人必需按要求严格实施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验制、设备定时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点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需严格实施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34条 发电、供电企业必需严格实施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足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技术管理作用,确保设备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 反事故方法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法计划 第35条 国家电力企业分企业、集团企业、省电力企业及发电、供电企业每十二个月应编制年度反事故方法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法计划。电力施工企业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方法计划及项目安全施工方法。 第36条 国家电力企业分企业、集团企业、省电力企业及发电、供电企业年度反事故方法计划应由分管生产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相关部门参与制订;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法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领导组织,以安监或劳感人事部门为主,各相关部门参与制订。 第37条 反事故方法计划应依据上级颁发反事故技术方法、需要消除重大缺点、提升设备可靠性技术改善方法和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方法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38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法计划、安全技术方法计划应依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企业颁发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方法应依据施工项目标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39条 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订反事故方法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法计划关键依据。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订和修订反事故方法计划依据。 第40条 国家电力企业分企业、集团企业、省电力企业及发电、供电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方法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法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法计划所需资金每十二个月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它生产费用中提取。电力施工企业及相关部门应依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企业相关要求,优先安排安全方法计划所需费用。 第41条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方法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法计划实施,对存在问题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42条 国家电力企业分企业、集团企业、省电力企业及发电、供电企业主管领导和车间责任人应定时检验反事故方法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法计划实施情况,并确保反事故方法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法计划落实。 第七章 教 育 培 训 第43条 新入厂(局、企业)生产人员(含学习、代培人员),必需经厂(局、企业)、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第44条 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需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上岗: 1、运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需经过现场规程制度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200MW及以上机组关键岗位运行人员,还应仿真机培训; 2、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需经过检修、试验规程学习和跟班实习; 3、特种作业人员,必需经过国家要求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45条 在岗生产人员培训: 1、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时进行有针对性现场考问,反事故演练、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2、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值班人员,必需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法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后,主可再上岗工作; 3、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改变,必需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200MW及以上机组关键岗位运行人员、地域(市)及以上供电企业调度部门调度人员和220KV及以上变电站值班人员,应发明条件进行仿真系统培训; 5、全部生产人员必需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抢救方法,全部职员必需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第46条 新任命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相关安全生产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各级领导人员参与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课程内容。 第47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定时考试: 1、国家电力企业对国家电力企业分企业、集团企业、省电力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部门责任人通常每三年进行一次相关安全生产法规考试; 2、国家电力企业分企业、集团企业、省电力企业对本企业生产、建设等部门责任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所属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责任人,通常每两年进行一次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考试; 3、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对车间责任人、生产科室责任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相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考试; 4、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对车间运行、检验、试验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每十二个月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考试。 第48条 国家电力企业分企业、集团企业、省电力企业及所属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应依据情况对一线人员安全考试进行抽考,如抽考成绩和定时考试成绩差距较大,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评。 第49条 生产性企业和高度部门每十二个月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责任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责任人、工作许可人人员名单。 第50条 生产性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51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逐事故责任者,除按相关要求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相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52条 生产性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经典事故案例编成教材,立即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第53条 生产性企业可利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和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个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培训教育,提升职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生产性企业应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员进行安全教育。第54条 企业系统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 第八章 例 行 工 作 第55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法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部署安全方法,交代注意事项。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彰好人好事,批评忽略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统计。 第56条 安全日活动。班(组)每七天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络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统计。车间领导应参与并检验活动情况。 第57条 安全分析会。国家电力企业分企业、集团企业、省电力企业应每季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应每个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立即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微弱步骤,研究采取预防事故对策。会议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相关部门责任人参与。 第58条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国家电力企业分企业、集团企业、省电力企业应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由企业安监部门责任人主持,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安监责任人参与;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应每个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由企业安监部门责任人主持,安全网组员参与。第59条 安全检验。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应依据情况进行定时和不定时安全检验。春季或秋季安全检验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处最少进行一次。安全检验前应编制检验提要或“安全检验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检验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问题要制订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安全检验应逐步结合安全性评价进行。 第60条 安全简报。企业系统各相关单位应定时或不定时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收事故教训。安全简报最少每个月一期。 第61条 国家电力企业分企业、集团企业、省电力企业及发供企业应结合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安全情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微弱步骤和事故隐患,立即采取防范方法。 第九章 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 第62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依据并网发电企业资产或管理关系改变立即调整并明确对发电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内容和范围。 第63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直属发电企业实施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直属发电企业人身、设备安全负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64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全资或控股、含有独立法人资格发电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发电企业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经过董事会或实施董事对经营者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和考评标准应和直属发电企业相同对待。 第65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受委托代管发电企业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内容、范围、方法和双方负担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发电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企业系统内部考评和直属发电企业相同对待。 第66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企业系统外(无资产和代管关系,或参股但不控股)发电企业,在并网协议中应最少明确以下内容: 1、对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方面双方应负担责任; 2、为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运行所必需满足技术条件和应遵守规章制度; 3、电网经营企业对发电企业以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为目标安全监督内容。 第67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企业系统外发电企业,可经过安全性评价确定其是否满足上网安全条件。安全性评价内容仅限于和电网安全稳定相关部分。 第68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企业系统外发电企业,可邀请其参与和电网安全稳定相关专业会议、交流管理经验、通报相关信息,并通知国家电力企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69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企业系统外发电企业,应主动发明条件为其提供相关电网安全运行重大技术问题和反事故方法所必需咨询和帮助。 第十章 省电网经营企业和县级供电企业 第70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应依据县级供电企业资产和管理关系改变,对纳入到企业系统内县级供电企业立即调整并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内容和范围。 第71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应对直管县级供电企业实施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省电网经营企业经过地域(市)电网经营企业对直管县级供电企业进行管理,由地域(市)电网经营企业对直管县级供电企业人身、电网、设备安全负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72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对全资或控股县级供电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县级供电企业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经过董事会或实施董事对经营者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和考评标准和地域(市)电网经营企业下属单位相同对待。 第73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对受委托代管县级供电企业,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内容、范围、方法和双方负担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县级供电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企业系统内部考评和直属县级供电企业相同对待。 第74条 新纳入到企业系统县级供电企业发生电业生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省电网经营企业能够不对地域(市)电网经营企业进行考评,但必需根据生产事故统计汇报程序由地域(市)电力企业上报。 1、改制为直管县级供电企业,自移交协议签定之日起2年内; 2、改制为全资子企业县级供电企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 3、改制为国家电力企业系统控股县级供电企业,自第一次董事会召开之日起2年内;改制后1年内未召开董事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 第75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对无资产和代管关系,或参股不控股县级供电企业,相关地域(市)电网经营企业可经过组织交流、提供咨询、介绍经验等方法,共同提升电网安全管理水平。 第76条 企业系统内县级供电企业发生事故,由地域(市)电网经营企业依据国家电力企业相关要求逐层统计上报,省电网经营企业对地域(市)电网经营企业进行考评,地域(市)电网经营企业对县级供电企业进行考评。 第十一章 建设项目和施工企业 第77条 企业系统投资和控股建设或技改项目,实施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队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标准。项目法人负担本要求所明确组织、协调、监督责任;施工企业负担本企业和工作范围内全部安全责任。 第78条 企业系统投资和控股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必需成立项目安全委员会: 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2、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包含临时工)超出100人; 3、项目工期超出180天。 第79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召集成立,并出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施工企业推举代表担任。委员会其它组员由各第一承建方(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人员参与。委员会组员单位发生改变,要在7天内依据改变情况对应调整委员会组员。 第80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基础任务: 1、经过并公布建设工地各施工企业必需遵守、统一安全工作要求; 2、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处理措施; 3、协调施工企业之间包含安全问题关系; 4、聘用安全监督人员。安全委员会不替换施工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81条 安全委员会必需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最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全部施工企业通告。 第82条 安全委员会采取重大决议表决形式。对提交讨论重大决议,如委员会全部施工企业代表均不一样意或弃权,决议无效。相关条款未经修正不再次表决。 第83条 安全委员会下设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人员由安全委员会聘用。安监人员能够向社会招聘,但不得聘用本工程施工企业人员。安全监督人员人数依据工程施工人数确定,不少于2人。 第84条 安全监督机构向安全委员会负责并由安全委员会授权。其关键任务: 1、监督各施工企业实施安全委员会决议情况; 2、对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3、完成安全委员会交办其它任务。 第85条 委员会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和各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或安全管理机构)联络制度,共同确保安全委员会各项决议落实。 第86条 安全委员会活动费用、安全监督人员聘用费用由项目法人单位负担。事故扣款可作为安全委员会活动费用。 第87条 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事故汇报制度,随时掌握项目施工过程中人身伤亡事故情况,并根据相关要求由项目法人单位逐层向国家电力企业汇报。 第88条 企业系统施工企业在工程中重伤、死亡事故统计、考评除根据归属关系上报、考评外,还应汇报本工程安全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对施工企业考评措施由委员会决议确定。 第89条 国家电力企业和相关国家电力企业分企业、集团企业、省电力企业对项目法人实施本章要求情况进行监督、考评。 第90条 企业系统各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签署协议时,应将本章相关条款作为协议内容明确。 第十二章 发 包 工 程 和 临 时 工 第91条 生产性企业应建立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协议和用工协议形式和内容,应推行审批程序和各相关方应负担责任。 第92条 生产性企业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需依法签署协议。协议中应具体要求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负担安全责任,并由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第93条 生产性企业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需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1、相关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统计。 2、施工责任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3、满足安全施工需要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4、含有两级机械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出30人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94条 发包方应负担以下安全责任: 1、对承包方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要求第93条所列条件; 2、开工前对承包方责任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方面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统计或资料; 3、在有危险性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轻易引发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优异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订安全方法,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4、协议中要求由发包方负担相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它事宜。 第95条 工程开工前,发包方能够预留一定百分比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确保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发包方依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确保金扣除百分比。 第96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相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阻止,直至停止承包方工作。 第97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不管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评。发包方依据协议对承包方进行处较。 第98条 因承包方负关键责任造成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评,但发包方和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第99条 生产性企业车间(工地、工区)、班组严禁作为工程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第100条 临时工上岗前,必需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培训,考评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 第101条 临时工分散到车间、班组参与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车间、班组责任人领导。 第102条 临时工从事有危险工作时,必需在有经验职员率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方法。临时工进行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需在工作现场设置围栏和显著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严禁在没有监护条件下指派临时工从事在危险工作。 第103条 临时工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评和固定职员相同对待。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安全防护用具发放应和固定职员相同。 第十三章 考 核 和 奖 惩 第104条 企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以责论处标准并设置奖励基金。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集体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渎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造成后果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处罚。 第105条 安全工作奖罚实施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相结合标准,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标。 第106条 国家电力企业每十二个月对上十二个月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国家电力企业分企业、集团企业、省电力企业,发、供电企业,水、火电施工企业和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107条 国家电力企业分企业、集团企业和省电力企业最少每十二个月一次以合适形式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集体和个人。 第108条 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最少每十二个月一次以合适形式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集体和个人。 第109条 国家电力企业对企业系统内企业、单位、个人安全生产奖惩具体措施另行要求。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110条 国家电力企业分企业、集团企业、省电力企业可按本要求,结合各自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111条 本要求用于调整企业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依据。 第112条 本要求解释权属国家电力企业。-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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