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超及B超操作人员的管理新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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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印发楚州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服务管理制度通知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区各相关单位:现将楚州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服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希各乡镇、各单位认真遵照实施。本制度中不够完善内容,相关部门能够结合本身工作实际,加以补充和完善。楚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3月5日楚州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服务管理制度一、B超及B超操作人员管理制度1.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判定。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未同意开展超声波诊疗专业计生、医疗保健服务机构,一律不得使用B超诊疗仪。3.B超从业人员须取得上岗合格证,并熟悉仪器操作规程,方可上机操作。计生、
2、卫生主管部门对本系统B超及其操作人员必需登记立案,要和B超操作人员签署严禁非法胎儿性别判定责任状。4.B超室设置醒目标严禁胎儿性别判定警示牌,并公布所在地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监督电话。5.B超技术工作人员或医疗人员对被检验者必需登记在册。按孕妇B型超声仪诊疗记录表要求,认真填写完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透露胎儿性别信息。6.确因需要进行胎儿性别医学判定,须凭区人口计生委审批同意胎儿B超性别判定申请审批表,或由3名主治医师以上会诊签署需要进行性别判定方可施行性别判定。B超操作人员对孕妇非法进行胎儿性别判定,一经发觉查实,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严厉处理。7.对妊娠14周以上孕妇在检验过程中,必
3、需有两名医师在场,并根据检验规范要求认真进行检验,立即汇报检验结果,严禁超范围检验。不管做任何部位超声检验全部必需单独填写妊娠14 周以上超声检验记录表。妊娠14 周以上超声检验记录表应用誊印纸张,一式二联方法制作,首页存根留存,第二页每个月报区人口计生委或所辖乡(镇)计生行政部门。8.凡对妊娠14周以上孕妇进行B超检验,除孕妇、B超医生和陪同医务人员外,孕妇家人及其它人员一律不得进入B超室。对妊娠14周以上孕妇检验结束后,依据检验结果,不需要因病或因胎儿发育不良终止妊娠,严禁暗示孕妇及其家眷施行终止妊娠术。9.在对孕妇检验过程中,发觉有异常情况,需要终止妊娠,应立即汇报主管部门领导,并有3名
4、主治医师以上会诊,确需终止妊娠,方可施术,但需报人口计生部门立案。10.医学需要胎儿性别判定,应该经判定实施机构三名以上教授集体审核同意,并上报主管部门领导同意,由含有执业资格人员根据国家技术操作规范进行判定,判定结果报区人口计生部门立案。二、区、乡、村三级孕妇全程服务责任制(一)全程服务对象:孕妇,关键是持再生一孩生育证孕妇。(二)全程服务责任人:区、乡(镇)、村(居委会)三级全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三)全程服务目标:对孕妇怀孕、生育全过程实施跟踪服务,尽力帮助其处理生产、生活、生育中困难,降低和杜绝非医学需要判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谎报新生儿死亡、溺弃女婴等违法现象。(四)各级职责
5、1.区人口计生委(1)将本级全体工作人员联络乡(镇,以下简称联乡)情况在本机关给予公告;(2)每位联乡人员要随时掌握所联乡孕妇全程服务及其它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最少每两个月到所联乡一次,深入了解情况,进行具体指导;(3)区人口计生委主任或主管出生性别比治理工作同志,每个月召集一次全体联乡人员碰头会,听取联乡工作情况汇报,相互交流经验,发觉问题,立即处理,安排下步工作;(4)立即向同级政府汇报孕妇全程服务责任制实施情况。2.乡(镇)计生办(1)将全体工作人员联络村(居)委会(以下简称联村)情况在单位给予公告,明确联村责任;(2)在核发生育证和生育服务证时,对于再生育夫妻,要将许可再生育一个孩子相关
6、事项通知其夫妻,尤其是发给生育证时,要问询环情和孕情,方便详实统计相关信息;(3)每位联村人员要建立孕妇全程服务统计,直接掌握所联村孕妇名单,每个月统计一次每位孕妇孕情和对孕妇全程服务情况;(4)每位联村人员每三个月要和村(居)干部共同对所联村已婚育龄妇女组织一次孕情检验,对怀孕妇女每个月走访服务一次。服务内容关键包含: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了解孕妇怀孕情况和思想动态;对孕妇家庭生产、生活、生育方面困难尽力给帮助;(5)乡镇计生办每个月召集全体联村人员开一次碰头会,听取每个人对所联村开展孕妇全程服务情况汇报,对存在问题立即给予处理;(6)乡镇计生办应立即向区分包本乡(镇)人员和同级人民政府汇
7、报孕妇全程服务责任制实施情况。3.村(居)民委员会(1)落实村(居)干部和村计生协会会员孕情跟踪服务责任制,发觉孕情信息,要在5日内向村计生专干汇报;(2)村(居)计生专干要在孕妇怀孕14周内填写孕妇汇报单报乡镇计生办;每个月和联村干部一起对孕妇走访一次;(3)村(居)计生专干对持再生育证孕妇要确定1名村组干部、1名计生协会会员负责跟踪服务,两名责任人要随时掌握该孕妇思想、怀孕、生育和需要提供服务情况,对发觉问题在5日内向村计生专干汇报;(4)村(居)计生专干对孕妇可能或已经进行胎儿性别判定或选择性别引产等问题,要立即向乡镇联村干部汇报,提请乡镇帮助处理;(5)村(居)计生专干和联村干部共同组
8、织已婚育龄妇女定时参与乡镇组织孕情和环情监测。(五)奖励和责任追究1.对孕妇全程服务成绩突出人员给奖励。(1)区人口计生委、乡(镇)计生办全部要将孕妇全程服务责任制实施情况列入年底考评,每十二个月认真组织一次评定,对联乡、联村、联孕妇责任人进行一次评选。对孕妇全程服务责任制推行好、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优异个人给精神和物质上奖励;(2)将孕妇全程服务责任制实施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评内容;2.依据各级责任人员职责,对以下行为追究责任:(1)因服务工作不到位,造成怀孕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判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谎报新生儿死亡、溺弃女婴;(2)对怀孕妇女孕情和生育情况掌握不立即;(
9、3)对发生问题和情况不立即上报;(4)没有推行领导责任,对发生问题不掌握或知道后处理不立即;(5)其它造成不良后果行为。对上述行为由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或机构对其追究责任。三、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制度1.实施住院分娩,严禁私人、个体诊所和无资质医疗机构私自接生;2.提倡定点住院分娩,预防遗弃和溺死女婴事件发生;3.实施分娩查验证制度,负责接产医生要查验一孩生育服务证、许可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和产妇夫妻身份证,并如实具体填写出生婴儿发证单位、证号,包含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工作单位、联络电话、婴儿出生时间、性别、胎次、健康情况等。4.特殊情况处理:对于没有一孩生育服务证或许可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10、住院分娩对象,医疗机构应根据要求进行接产,并在分娩对象出院前向其索取夫妇身份证,同时向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单位负责通报,帮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搞好个案调查;5.自然流产、急症引流产和急症接产,当事人及其家眷要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人口计生基层管理单位责任人,由人口计生基层管理单位在48小时内汇报上级人口计生主管部门登记立案,并如实填写自然流产、急症引流产、急症接产个案认定书;6.产妇生产实施实名登记具体要求按楚政办发57号文件精神实施。四、出生婴儿死亡、死产管理制度1.实施出生婴儿死亡、死产双向责任、双向监督责任制,即由接产医疗机构和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各负其责,相互监督,卫生医疗机构立即出具由接产
11、医生和妇产科主任签字死亡诊疗证实书和病历复印件;2.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死婴进行科学勘验,出具出生婴儿死亡死产勘验汇报书,对死亡婴儿作出特殊标志;3.出生婴儿在要求医疗保健机构出生死亡,接产医院必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人口计生部门依法勘验;4.其它特殊情况处理,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到上级技术判定单位进行相关判定,并依据判定结果作出处理决定;5.对于溺婴、利用非法手段残害婴儿死亡,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出具假证实、假医学判定证实医务人员和计划生育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按情节轻重给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7.本区辖区内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防疫
12、保健机构和人口计生部门全部要按要求建立出生婴儿死亡信息台帐,对没有按要求建立台帐,出生婴儿死亡率显著超出常规,出生婴儿性别比显著失调乡镇不得评为优异单位。五、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1.获准开展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严格实施凭证手术制度,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必需查验并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记录表上登记相关证实材料。2.查验和登记相关证实材料按以下要求进行:(1)不符正当定生育条件,20周岁以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20周岁以上,查验和登记乡(镇)计生行政部门出具不符正当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实;(2
13、)孕妇属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区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准予非医学需要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实;(3)属医学需要作性别选择终止妊娠,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产前诊疗中心出具江苏省医学需要判定胎儿性别意见书;(4)属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点需要作终止妊娠手术,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产前诊疗机构出具产前诊疗证实书;(5)孕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将危及孕妇生命安全,需要作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查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疾病诊疗证实;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医学证实材料复印件
14、(原件退还手术对象)、计生行政部门出具证实材料原件留存,整齐地粘贴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记录表对应面备查。3.要求施行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不能提供上述相关证实材料,一律不予施术,并即汇报当地计生行政部门。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而需紧急施术,须经3名以上医师确定并签字后施术,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汇报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获准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遵守其工作步骤。4.凡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施术医生必需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记录表上如实填写胎儿性别。六、出生医学证实发放管理制度1.出生医学证实发放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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