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用品管理核心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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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宪法》、《中共中央、国务院相关卫生改革和发展决定》、《中国劳动法》等相关法规,为了加强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降低职业病发生,保护职员健康,促进企业发展,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职业卫生工作必需坚持“预防为主,治结合”方针,认真落实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 第二条企业职业病管理办公室要依据,确定职员消防培训教育计划和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劳资、人事等部门应该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内容。 第三条 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必需经过消防专题培训,学习掌握对应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上岗。 第四条 对新入厂及转岗职员和进入生产区各类人员,在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需有相适应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三 管理 第一条 各企业要认真实施《中国石化集团企业石油化工职员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做好职员健康监护工作。对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原因及后果和预防方法应预先通知劳动者。 第二条 将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企业安全检验和总结评选工作。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生产性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和完工验收必需要有职业卫生部门参与,严格实施卫生部卫监发(1994)第28号《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做好卫生预评价。 第四条 劳动作业场所监测数据,要按时上报给企业主管领导、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企业。并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 第五条 各企业按时做好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3—5年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总结。 第六条 对在职业卫生管理及职业病防治研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集体和个人,应给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 第七条 各企业依据本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集团企业安全和环境保护监督局立案。 第八条 归属集团企业领导非直属企业含有尘、毒、噪声、射线等危害单位,也要对应开展好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工作。 四 防护方法 第一条 粉尘作业实施中国《尘肺病防治条例》,根据防尘“八字方针”,水、湿、密、风、管、保、查、革综合治理方法,降低作业点粉尘浓度,达成卫生标准。 第二条 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污染环境和尘毒作业,不得转嫁给集体或个人。 第三条 企业若改变产品原料或工艺步骤,必需采取可靠预防方法,并预先汇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听取她们意见,取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企业尘、毒、射线、噪声等防护设施,必需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未经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停用。 第五条 在含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场所应设冲洗设备。 第六条 对噪声源采取隔音或消音方法,使噪声达成国家卫生标准。 五 组织机构和经费 第一条 集团企业安全和环境保护监督局负责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监督工作。集团企业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和职业病防治研究中心受安全和环境保护监督局委托,负责集团企业职业卫生具体工作。 第二条 各企业应有:1名副经理(副厂长))主管本企业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工作,并确定一主管部门统管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工作。 第三条 依据需要各企业可设置职业病防治所(科、组),并配置必需人员和仪器设备。 第四条 各企业要按国家及集团企业相关要求做好监测工作,定时上报。 第五条 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年度计划,给予确保,专款专用。 六 消防组织 第一条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成立专职消防队,实施专业化管理,配置对应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消防队在企业主管安全领导直接领导下推行下列职责: 1. 认真落实《消防法》,做好防火、灭火等消防工作; 2. 掌握企业关键生产过程火灾特点,常常深入基层监督检验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通畅; 3. 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并对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训练,负责全体职员防火、灭火知识教育; 4. 负责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管理,参与火灾爆炸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 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相关防火方法、消防设计“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6. 负责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和修理; 7. 负责健全企业防火档案,对关键部位和要害单位制订出切实可行消防灭火“三案”,每十二个月最少演练两次; 8. 消防车辆随时处于完好状态。接到火灾报警后,5分钟内抵达火场; 9. 设有气防站消防队,应负责本单位气防工作; 10. 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 第二条 直属企、机关消防和安全部门要明确分工,亲密协作,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对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应参考《企业机关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业务训练纲领》(试行)要求,建立学习、训练、执勤、工作、生活正规秩序。 第四条 直属企、机关应该建立由职员组成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关键职责是: 1. 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时参与消防训练,参与实地消防演练; 2. 帮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常常性防火检验; 3. 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使用方法; 4. 扑救初起火灾,帮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七 灭火救援 第一条 直属企、机关任何人发觉火灾时,全部应该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发生火灾单位必需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需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二条 企业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消防总指挥员有权依据扑灭火灾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1. 使用多种水源; 2. 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 划定警戒区,实施局部交通管制; 4. 为预防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建筑物、构筑物; 5. 调动企、机关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相关单位帮助灭火救助; 6. 向公安消防部门和集团企业消防联防单位请求支援。 第三条 对因参与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死亡人员,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给医疗抚恤。 第四条 起火单位应该保护现场,接收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 第五条 专职消防队参与扑救外单位火灾后,应依据要求要求对方赔偿损耗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 第六条 消防车、消防艇和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和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事项。 八 基础设备和装备 第一条 企、机关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需和企机关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计划,同时发展。上报企、机关建设计划,必需同时上报消防计划。 第二条 石油化工企、机关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相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和科技进步要求。要主动采取和推广成熟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管理,确保多种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完整好用。 第三条 直属企、机关应从实际出发,按要求配置必需破拆、照明、举高等特种消防车和重型消防车;通讯、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要满足战备和防灭火需要。 第四条 要确保消防资金投入。教育、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和基础建设等专题费用中,全部应将消防方面费用列入计划。 九 火灾预防 第一条 直属企、机关应该将包含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消防计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计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应该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装置、罐区、栈台、码头、仓库和泵房,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充装站、供给站、调压站等应该设置在合理位置。不符合要求、相关单位应该采取方法,限期处理。 第三条 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应该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消防部门应参与审查,并按要求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四条 直属企、机关应该推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 制订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 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3. 针对本单位特点对职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 组织防火检验,立即消除火灾隐患; 5.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时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畅,并设置符合国家要求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 企、机关领导要定时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处理实际问题。 直属企、事业下属各单位,包含后勤、服务单位、“三产”分离企业应该依据前款相关要求,推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直属企、机关应该结合集团企业相关关键部位及要害单位安全管理要求,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和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部位,确定为本单位。 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管理制度 1、单位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员必需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方法。 2、单位要督促和安排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职业卫生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工作。每十二个月最少组织一次学习,或参与学习讲座,以提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3、单位要对全体职员进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和考评。要组织职员认真学习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单位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和防护用具使用,并做好培训统计。 4、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需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具,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基础知识和基础技能,开展对应演练活动。 5、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员必需接收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培训,经考试合格合方可上岗操作。 6、单位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及可能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关键掌握自我防护关键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紧急处理方法。 7、做好各类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工作。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制度 1、单位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员要掌握了解管理范围内及本岗位职业病危害原因种类、浓度(强度)及其可能产生后果等情况。 2、单位应该请有资质认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评价,并由专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原因日常监测,检测、评价和监测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3、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或超标时,立即采取方法,上报主管领导,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主动进行治理。 4、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立即整改生产经营场所,必需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方法,控制和降低职业病危害。 5、职业病危害原因经治理后,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作业。 6、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并立即向怀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报及向本单位职员公布。 职员健康检验和诊疗制度 一、目标: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制订本措施。 二、适应范围: 适适用于本企业职员职业健康体检。 三、职责: 环安课:组织进行职员职业健康体检。 人事课:帮助环安课建立健全职员职业健康档桉。 四、定义: 职业病: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原因而引发疾病。 五、管理内容 5.1总务部环安课每十二个月对企业职业性危害岗位进行排查并公佈。 释义:环安课每十二个月12月份对全厂职业性危害岗位进行评定,并作成“职业性危害岗位一览表”。新增或变更职业危害岗位时,环安课对“职业性危害岗位一览表”进行立即变更。“职业性危害岗位一览表”如发生变更,须经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者代表(范副縂)核准,并向全厂公告。 截至12月底,企业存在职业性危害岗位清单如附。 5.2接触职业性危害岗位职员由总务部环安课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验,职业健康检验包含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健康检验。 职业健康检验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从事职业健康检验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负担。 5.2.1上岗前检验: 5.2.1.1人事课应将每批入厰人员名单通知总务部环安课,新进职员在确定从事接触职业性危害岗位时,由企业出具证实,并知会职员本人,在上岗十五个工作日内自行至体检机构进行职业病体检。逾期未进行职业病体检者,企业不予录用。 释义: (1)在新进职员确定岗位以后,由人事课立即将职员名册通知环安课,由环安课依据“职业性危害岗位一览表”确定需参与上岗前体检人员名单,并出具体检证实(如附件)。 (2)职员本人在收到体检证实后15个工作日内自行至体检机构(附二医院)进行体检,并自行取囘体检汇报。以上体检费用先自行支付。 (3)逾期未参与体检,企业不予录用。 5.2.1.2经职业病体检合格者,企业给予录用,并签署职业危害岗位协议。相关职业病体检费用在上岗六个月后由部门助理凭发票至财务部报销;若体检不合格者,企业将优先给予换岗,亦可不予录用,相关职业病体检费用由职员自行负担。 释义: (1)新进职员在入厰时,由人事部门和其签署人事协议,但确定从事职业性危害岗位时,在决定录用后,还须补签职业性危害岗位附加协议。(原人事协议最终一款提议备注:本协议适适用于通常性岗位,职业性危害岗位尚须签署职业性危害岗位附加协议,方可正式录用) (2)经体检合格职员,凴体检合格汇报给予录用,并由人事课和其签署职业性危害岗位附加协议。职业健康体检汇报作爲附件,由人事课和职员协议一起存档备桉。 (3)相关体检费用,职员凴体检发票于上岗后6个月交单位助理処,经环安课签字后,由单位助理帮助至财务部报销。6个月之内职员因多种原因离职,体检费用不予报销。 (4)体检不合格者,企业优先给予换岗,亦可不予录用,相关体检费用不予报销。 5.2.2在岗期间检验: 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职员,在上岗前体检满1年后;接触粉尘岗位职员,在上岗前体检满2年后,由企业组织至体检机构进行上岗期间职业病体检,费用由企业统一支付。 释义: (1)依据“职业性危害岗位一览表”,由环安课确定当年度进行在岗体检人员,并于每十二个月年初排定当年度体检计划。 (2)依据年度体检计划,由环安课每个月组织体检。体检费用由环安课统一请款支付。 (3)职员体检汇报,由环安课统一归档备桉。 1、严格遵守本单位相关职业卫生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班(组)职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和健康负责。 2、依据工作任务、作业环境和职员思想情况等情况,具体部署职业卫生工作。 3、对新职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并在熟悉工作环境前,指定专员负责其劳动安全、健康监护。 4、组织本班(组)职员学习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检验实施情况,教育职员在任何情况下,不违章蛮干,发觉违章蛮干,立即阻止。 5、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常常检验职业卫生隐患,发觉问题立即处理。对不能根本处理问题,要采取临时控制方法,并立即上报。 6、督促、检验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具、设备、设施。 7、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主动抢救伤员,撤离现场工作职员,做好现场保护,立即上报,并具体统计。组织全班(组)工人认真分析,吸收教训,落实防范方法。 1 总则 1.1为保障职员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职业健康监督检验职责调整要求,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包含职业危害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需严格实施本制度。 1.3本要求适适用于中铝洛阳铜业铝镁板带厂所属车间、科室、班组。 2 名词解释 2.1职业病:是指企业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原因而引发疾病。 2.2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全部地点,包含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2.3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因为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原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多种损害。 2.4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原因时,比通常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可能造成原有本身疾病病情加重,或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造成对她人生命健康组成危险疾病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3 基础要求: 3.1凡有害气体(如:城市煤气、城市燃气、氢气、氮气、二氧化硫等)工艺、设备、管网及隶属安全装置等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需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3.2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施工工程必需制订安全方法,做到无方法、无计划不准许施工。 3.3施工必需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施工完成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完工说明书及完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3.4新建、改建和扩建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必需做到劳动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相关科室报审企业装备部、生产部、武装保卫部会审。完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3.5铝镁板带厂全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原因强度或浓度严禁超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6各车间、科室、班组必需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职业危害防护用具管理措施。 3.7依据设备、工艺改变,各车间、职能科室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原因。 3.8生产安保科根据要求设有专员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原因日常监测,每七天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监测结果。 3.9厂综合办公室每个月向厂长、主管科室下达变更劳动协议通知,帮助生产安保科通知新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 3.10厂综合办公室依据企业职业健康体检要求时间组织职员进行职业健康检验、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检验结果如实通知职员。 厂长(经理)职业卫生安全责任制 1、用人单位厂长(经理)是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确保本单位职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安全和健康负全方面责任。 2、生产经营活动中要认真落实实施《中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和当地域相关职业卫生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和标准。 3、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配置专(兼)职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人员,提升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人员素质。 4、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安全各项规章制度;审核同意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安全技术方法和长远计划,和重大安全技术方法项目,有计划改善劳动环境,做到安全生产经营,文明生产经营。 5、确保本单位职业卫生安全投入有效实施。 6、把职业卫生安全工作摆到关键议事日程,每个月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安全工作会议,听取各部门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工作汇报,研究处理职业卫生安全工作中存在问题,推广优异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 7、常常深入了解、督促、检验本单位职业卫生安全工作,掌握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厂(企业)级职业卫生安全检验,对重大隐患组织落实整改方法。并部署和检验规章制度落实实施情况,立即消除事故隐患。 8、对于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革新、改造等工程项目,确保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报卫生局审批。 9、负责制订本单位职业卫生应抢救援预案,并每十二个月最少演练一次。 10、保障职员职业卫生劳动条件和企业职业卫生安全情况,保障女工正当权益,不得使用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11、开展厂级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和考评工作。 12、立即、如实上报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组织对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调查分析及处理工作。 班(组)长岗位责任制 1、严格遵守本单位相关职业卫生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班(组)职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和健康负责。 2、依据工作任务、作业环境和职员思想情况等情况,具体部署职业卫生工作。 3、对新职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并在熟悉工作环境前,指定专员负责其劳动安全、健康监护。 4、组织本班(组)职员学习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检验实施情况,教育职员在任何情况下,不违章蛮干,发觉违章蛮干,立即阻止。 5、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常常检验职业卫生隐患,发觉问题立即处理。对不能根本处理问题,要采取临时控制方法,并立即上报。 6、督促、检验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具、设备、设施。 7、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主动抢救伤员,撤离现场工作职员,做好现场保护,立即上报,并具体统计。组织全班(组)工人认真分析,吸收教训,落实防范方法。 劳动保护用具管理制度 1 目标 1.1 为保障职员在生产中安全和健康,合理配置个人防护用具,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要求了劳动防护用具发放标准及管理要求. 2 范围 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内各车间,职能部室及职员. 3 总则 3.1 现场作业人员在正常作业过程中,必需规范穿戴和使用本岗位要求各类特种防护用具,不得无故不使用劳动防护用具. 3.2 特种劳动防护用具每次使用前应由使用者进行安全防护性能检验,发觉其不含有要求安全,职业防护性能时,使用者应立即向安技部提出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3.3 对于接触粉尘,噪声,毒物,高温,射线,电磁辐射等职业病危害,或可能发生触电,起重伤害,高空坠落,刺割伤,酸碱灼伤等危险作业场所,各车间必需关键加强职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具使用监督和管理,以保障职员安全和健康. 3.4 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可能发生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作业场所,各车间应在现场醒目部位放置必需防毒护具,以备应急使用. 4 职责 4.1 生产管理部是劳动防护用具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月采购计划,修订劳动防护用具发放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监督劳保用具配置和使用. 4.2 采购部依据生产管理部制订劳动防护用具采购计划和质量标准,负责劳动防护用具采购,由生产管理部保管和发放. 4.3 各车间负责督促本单位职员按标准穿戴或佩戴劳动防护用具. 5 防护用具管理要求 5.1 生产管理部对在册职员,必需建立个人防护用具登记卡,由仓库保管员按要求发给个人防护用具. 5.2 新进厂职员,凭"三级安全教育"卡和调入证实,到劳保仓库领取个人防护用具. 5.3 职员改变工种,凭"改变工种教育"卡,方可按新工种标准发给防护用具.职员在各单位之间调动,应把按要求需交回劳动保护用具,其它备用具(如雨衣,雨鞋,皮鞋,棉衣等),交回原单位劳保仓库.调入单位按要求发给防护用具. 5.4 职员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前,须将大件防护用具(除工作服外)交回所在劳保仓库. 5.5 实习人员,代培人员等,必需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具,方可到岗位参与生产劳动,其个人穿戴防护用具按双方协议实施. 5.6 职员因事假,病假,产假,工伤假,探亲假,因公外出,脱产学习等离开生产岗位连续30天以上者,其个人防护用具使用期限按其离岗时间顺延. 5.7 职员调出集团企业,要按要求到本单位劳保仓库办理相关移交手续,不然不予办理调出手续. 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1、认真落实、实施《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实施所长负责制,分级管理,所辐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所放射防护管理工作。所辐射安全管理责任到人,EAST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责任人:×××;加速器装置辐射安全责任人:×××;放射源辐射安全责任人:×××。 2、放射性同位素购置、使用和射线装置建设、使用及工作场所安全防护,须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验收,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购置、使用、运行。 3、放射工作、贮存场所必需设置放射性标志牌和必需防护安全联琐、报警装置。室外工作必需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危险标志。 4、放射工作人员须进行就业前体检和定时体检,接收个人剂量监测、防护知识培训及法规教育,经考评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到“个人剂量档案、健康档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档案”三档齐全。 5、发生辐射事故,所辐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和使用部门立即采取救援方法,控制事故影响,所安全保卫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向研究院于祥贺主任汇报。 职业卫生信息搜集和管理 1、职业卫生基础资料搜集 (1)目标 掌握本辖区职业卫生基础情况及其动态改变,为制订职业危害控制和相关疾病防治策 略、评价职业卫生工作提供基础资料。 (2)内容 a.本辖区企业总数、企业职员总数; b.有害作业单位数、从事有害作业人员数; c.当地域有害作业行业、工种分布和有毒有害原材料生产使用情况; d.从事有害作业种类、有害原因名称及接触人数; e.各类有害作业场全部害原因监测定点及浓(强)度; f.各类有害作业场全部害原因检测覆盖率、合格率按有害原因分类; g.作业场所中检测不合格有害原因名称、存在浓(强)度超标率、及超标幅度、超标点(场所)分布情况; h.接触职业危害人群职业健康检验受检率、年检覆盖率、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检出率、诊疗数、患病率等; i.职业病患者个案调查资料等; j.急性职业中毒、职业病事故发生情况统计分析; k.工伤及意外伤害事故调查资料等; l.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 m.其它相关职业卫生资料。 (3)方法 a.经过相关部门调查了解; b.搜集汇总资料逐年积累; c.资料档案化:建立目录、统一分类、统一编码、专册登记,便于实现计算机管理。 (4)结果和评价 a.基础资料齐全、正确、完整; b.基础资料利用情况。 2、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1)目标 掌握有职业危害用人单位职业危害情况、防治工作基础情况和动态改变,为防治工作提供依据。 (2)内容和方法 a.指导用人单位建立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b.建立目录、统一分类、统一编码、专册登记,立即更新并实现计算机管理; c.档案关键内容 单位名称、关键产品、工艺步骤介绍,有害原因种类、名称、产生步骤、接触人数等; 工作场全部害原因监测结果登记; 职业健康体检结果登记;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卫生学评价。 d.档案格式由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制订; e.每十二个月检验查对档案内容,统计变动情况。 (3)职责分工 a.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订职业卫生档案技术规范,并负责培训和指导; b.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职业卫生档案技术规范进行培训和指导,并对负责辖区内职业卫生档案搜集、汇总、统计; c.省级以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建立进行技术指导并负责所辖区内职业卫生档案搜集、汇总、统计、上报。 (4)结果和评价 建档率、档案合格率和指导情况。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措施》,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职业健康检验应该依据所接触职业危害原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措施》要求确定检验项目和周期。需复查时可依据复查要求对应增加检验项目。 第二条 职业健康检验应该认真规范填写《职业健康检验表》。 第三条 自体检工作结束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应该说明理由,并通知用人单位。发觉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除立即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立即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做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职业健康检验结果应该客观、真实,体检科室和体检医师对健康检验结果负担责任。 第五条 发觉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人按要求汇报,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六条 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验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劳动者名单,汇报用人单位及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 负担职业健康检验部门和个人要按要求推行职责,不得出具虚假证实文件,不然将给予处罚。 第八条 职业健康检验承接部门应加强本身管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程序开展工作,做好质量控制,确保工作质量。 第九条 应将每十二个月度职业健康检验情况上报市卫生局,接收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验和年度考评。 职业卫生安全例会制度 1、为保障职员身心健康,加强职业卫生安全信息沟通和立即排查消除事故隐患,每个月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例会。 2、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应由专员负责组织,单位经理主持会议。 3、参与会议人员为单位领导、各部门责任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4、传达或学习上级相关职业卫生方面文件和指示精神。听取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最近30天职业卫生安全工作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汇报。 5、讨论目前职业卫生安全方面存在问题,研究整改方案或方法,听取其它部门相关职业卫生安全方面意见和提议。 6、结合上级对职业卫生安全要求和单位实际情况,会议对最近30天职业卫生安全情况进行总结并布署下一阶段工作。 7、职业卫生例会严格考勤制度,无故不出席会议者取消当月评先资格。 8、每次职业卫生例会要有会议统计,会后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发放给相关部门。会议统计、会议纪要归档保留二年以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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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护用品 管理 核心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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