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项目工程综合项目管理内控新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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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建设项目管理内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单位所有工程项目建筑质量,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进行有效控制,最大限度节约建设资金和发挥投资效益,依照《XX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开江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文献编制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合用于本单位所有工程。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三条 单位成立以XX为代表内控领导小组,加强本单位基本建设宏观管理,科学合理安排工程项目,工程技术科、总工办是项目详细实行执行部门。 第四条 领导小组职责: (一)依照生产、工作、生活需要,研究决定并控制基本建设项目及投资; (二)研究决定工程设计重大变更; (三)由单位领导组织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听取项目状况报告,研究决定工程项目方面重大问题,如有特殊状况可暂时召开,会议时间、内容、地点、参加人,由办公室负责会议告知,工程技术科、总工办负责记录并整顿,及时编写会议纪要; (四)会议由单位负责人主持召开,单位负责人外出由工程技术科科长主持召开。 第五条 工程技术科、总工办职责: (一)贯彻贯彻基本建设法律、法规、条例、规定、规范及技术原则; (二)收集有关资料,为领导组决策工程项目、投资、预决算、重大设计变更提供尽量详细必要根据; (三)提出工程项目立项建议,组织实行工程项目设计、预算、工程质量监理、验收、决算等管理工作。 (四)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 (五)工程竣工后,组织工程验收; (六)工程验收后,及时审查施工方结算和施工资料,保证工程资料(特别是保证资料)齐全完整,并及时入档保存。 (七)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管理和协调,加强对本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管理、考核和培训,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及款项拨付。 (八)及时召开关于方面参加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程项目开展中存在问题,交流管理经验,协调好关于各方关系。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管理程序 1、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编报:100万元如下项目只编报项目建议书,100至200万元项目先编报可研报告(代项目建议书),200万元以上项目先编报项目建议书再编报可研报告。 依照单位需求、技术需求向发改局提交项目立项备案申请,立项备案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可行性研究征询单位进行调研和可行性研究,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 将可行性研究征询合同送法制办备案,然后订立可行性研究合同。可行性研究征询单位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发改局批复。 3、初步设计 勘察设计单位拟定:20万元如下项目由我单位指定勘察、设计单位,20至50万元项目采用比选方案拟定勘察、设计单位,50万元以上项目采用招标方式拟定勘察、设计单位。 拟定勘察、设计单位后,合同送法制办备案,订立勘察、设计合同,进行初步设计,将设计方案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项目实行前期 按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送财政进行项目预算及招标控制价评审,依照评审成果报政府审批,然后拟定施工、监理单位。 拟定施工、监理单位:50万元如下项目由我单位指定施工、监理单位,50至200万元项目采用比选方案拟定施工、监理单位单位,200万元以上项目采用招标方式拟定施工、监理单位单位。 5、项目建设 拟定施工、监理单位后,将合同送法制办备案,然后订立施工、监理合同。 进行项目建设: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建设,监理单位按合同和规范严格监理,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图施工。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设计变更及签证时按照《XX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工程概预算管理 第七条 工程预算管理工作由工程技术科预算员或委托有关单位负责,工程预算编制人员应持证上岗。工程预算编制规定: (一)熟悉并掌握预算定额使用范畴、详细内容、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计算办法; (二)熟悉并掌握预算定额应取费用项目,费用原则和计算公式; (三)熟悉并掌握施工图及其文字阐明,熟悉关于技术交底内容; (四)依照施工图中关于内容,拟定并准备关于预算定额; (五)拟定分部工程项目,列出工程细目,计算工程量,套用预算单价; (六)编制补充单价,计算总价和小计; (七)进行工、料分析,计算应取费用; (八)复核、计算单位工程总价及单方造价; (九)填写编制阐明书并装订签章。 第八条 工程预算编制工作,还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在熟悉设计图纸基本上,应公正合理对待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二)编制工程预算要理解材料预算价格和市场价格对工程预算影响; (三)必要使用计算机编制预决算,提高编制效率和保证编制预算文献精确性; (四)预算员要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与管理水平,及时、精确、合理完毕预算编制工作; (五)预算员应保持良好职业道德,不得运用工作之便,收受合伙方钱物,一经发现将予以相应惩罚。 第九条 工程预算书评审 (一)对于向外委托预算必要经分管工程单位负责人审批,不需要向外委预算由工程技术科人员进行预算编制,工程预算书编制完毕后应由我分管工程单位负责人审核,并交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二)经审定工程预算书作为控制工程投资、编制工程进度、编制筹划报表、提供各种数据指标和工程结算参照根据。 第五章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十条 单位所有项目交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审批后交由工程技术科、总工办负责实行。 第十一条 单位党委成员依照生产、工作、生活需要,研究决定单位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及投资。 第十二条 单位党委成员研究决定各科室、各场站暂时提出急需建设单项工程,进行立项并交由工程技术科直接负责。 第十三条 单位所有工程项目均应按合同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订立工程合同,未订立合同而擅自开工,该项工程由有关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工程技术科依照拟定工程项目,逐项进一步实际调查,收集水文、地质、气象等环境资料;选定地理、地形坐标位置、评估项目和周边建筑关系;明确电力、电讯、供排水、供气、供暖等设施布置走向;对项目可行性、工程规模、投资概算等提出初步意见,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招投标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状况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 第十六条 工程技术科、总工办为工程项目招投标组织和管理部门,财务科、办公室为工程项目招投标参加部门,单位纪检组为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部门。 第十七条 招标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工程技术科按程序组织招标。工程技术科依照工程项目实际状况,组织编制招标文献和标底,提出拟采用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规定等,并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召开评标会议。 第十八条 发布招标公示或发出招标邀请书,按如下程序进行招标: 1、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成果告知各申请投标者; 2、向合格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献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3、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献答疑; 4、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5、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6、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7、发出中标告知书; 8、承发包合同会签,并与中标单位订立。 第十九条 招标文献应包括如下内容: 1、工程综合阐明。涉及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建筑面积和技术规定、质量原则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规定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公司资质级别规定等; 2、必要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3、工程量清单(视详细工程定); 4、重要材料(钢材、砂、石、水泥等)与设备供应方式,加工定货状况和材料、设备价差解决办法; 5、特殊工程施工规定以及采用技术规范; 6、投标书编制规定及评标、定标原则; 7、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日程安排; 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节规定; 9、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额度。 第六章 工程设计及变更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所投资基建工程设计可分为两种状况: (一)大型基建工程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来完毕,可进行工程设计招标。设计单位应依照设计规定完毕设计任务,形成施工图、阐明书、专项报告及设备材料明细表等,单位安排专人参加设计单位设计过程; (二)普通小型基建项目或修缮工程由单位工程技术科负责实行,由分管领导审核。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会审 (一)工程技术科收到设计院施工图并审视后在移送单上订立审视意见; (二)工程技术科须一方面将收到设计图纸交由分管审视,审视批准后方可进行后续工作。如设计方案不能满足规定,同设计院进行协商优化。 (三)工程技术科将施工图分发给监理、施工单位等; (四)在工程技术科、监理、施工等单位均对施工图熟悉之后,我单位组织设计院、监理、施工单位等进行施工图会审; (五)施工图会审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技术难点问题,我单位可邀请关于专家作专项征询,工程技术科负责将专项征询成果汇总形成《专家征询会议报告》,并分发给施工、监理等关于单位执行; (六)施工图会审记录由工程技术科负责,并发放监理、施工单位等。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变更 (一)施工图变更提出:施工图变更可以由设计单位、我单位、监理、施工单位等提出。 (二)施工图变更提出根据。施工图变更提出根据可以是: 1、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水文实际与勘察报告、资料不符合; 2、投资额变化; 3、项目整体规划变动; 4、施工中发现问题,不变化设计就无法继续进行; 5、原设计错漏或设计原则不适当; 6、其她更改根据。 (三)施工图变更确认、审查和执行 1、所有施工图变更,无论是何方提出,以及与否重大,均须按规定进行确认或履行报批手续,填写相应表格和记录; 2、由工程技术科科长对施工图变更祈求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分管领导组织设计单位、监理、施工单位及单位有关人员进行会审; 3、委托设计院设计施工图变更均应送原设计单位审查,获得相应设计图纸、设计文献方可按施工图变更施工; 4、设计变更通过后,单位分管领导组织双方进行设计变更交底,施工单位接受变更施工图和施工变更单,按照变更施工图进行施工。 5、更改设计也许引起下列之一更改,管理处单位负责人应与施工方协商,并按协商成果执行: (1)增减合同中商定工程数量; (2)更改关于工程性质、质量规定; (3)更改关于某些标高、基本、位置和尺寸; (4)增长工程需要附加工作; (5)变化关于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 6、施工单位应将施工图变更状况如实反映在竣工图纸上。 7、项目涉及变更及签证时按照《XX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监理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所有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都应实行法定监理制度。 工程技术科要依照工程项目性质,通过相应程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先进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同步要依照监理法规定,跟踪监督监理单位工作质量,加强同监理部门协调和沟通。对单位重点工程,实行领导构成员包工程制度。 第二十四条 监理权力和义务 (一)监理是甲方在施工现场管理者,有权对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合同、施工图纸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我单位; (二)监理必要熟悉施工图纸,掌握关于技术规范,原则,编制工程质量监理筹划,填写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三)负责对隐蔽工程施工工序(打压、探伤、防腐)验收并签字,对现场安装设备、仪器仪表、配件及材料出厂检查合格证等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 (四)负责对现场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等进行控制; (五)协调解决施工中浮现矛盾和问题,有权对不符合规定工程项目签发整治单或停工告知; (六)负责定期向我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及质量状况; (七)工程结束后,参加工程验收及竣工资料整顿移 交工作; (八)监理工作需符合国家关于监理方面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要加强信息反馈,保证工程质量。如在工程施工中浮现了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地给施工单位下达监理告知单,并将监理告知单收集在该工程竣工资料里。如下达监理告知单对施工单位不起作用,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把状况反馈到我单位。 第二十六条 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监理一定要携带着必须检测仪器进入施工现场。工程技术科要下大力度对监理单位所监理项目进行检查。如在巡回检查中有监理没有这些必要检测仪器,我单位将通报限期内配备,如限期内没有配备,责令更换其监理或更换此监理单位。 第八章 施工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技术科明确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人员及其职责、权限和与其她科室互有关系。 第二十八条 工程技术科或监理编制工程质量监督筹划,并组织实行。 第二十九条 工程技术科和监理验证现场安装设备、仪器、仪表、配件及材料出厂检查合格证、商检证明,对核心产品必要进行现场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 第三十条 施工工序未经工程技术科和监理现场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隐蔽工程施工前必要办理验收,经管理处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方可进行隐蔽施工并做好隐蔽记录; 第三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技术科和监理有权签发工程停工令,施工单位依照规定整治完毕并验收合格后,由工程技术科和监理签发被停工程开工令。 第三十二条 土方、现场办法等没有施工图预算零星工程,其工程量(运距)拟定,必要由我单位会同监理、施工单位构成工程量(运距)验收小组,经实地测量,并在工程签证单上签字后,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审核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三条 施工质量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毕一项重要工序后,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向单位管理处和监理报检: (二)工程技术科负责该项工程工程管理员负责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科长等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三)验收合格,工程管理员填写验收单,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施工单位可以进入下一道工序,工程管理员将有关资料存档,验收不合格则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治; (四)施工单位整治完毕后,进行二次报检,工程技术科负责该项工程工程管理员负责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科长等进行二次验收,验收合格,工程管理员填写验收单,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施工单位可以进入下一道工序,工程管理员将有关资料存档,二次验收不合格,工程技术科告知施工单位停工,报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提出解决意见。 第三十四条 配备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人员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专业配备及人员数量满足项目施工质量控制需要; (二)岗位人员对所控制施工过程具备必要专业知识和一定经验; (三)具备一定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和认真负责工作态度; (四)应配备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所需检测、实验工具、仪器、仪表。 第三十五条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办法有 (一)承认、确认; (二)签证、签发; (三)指令; (四)审核、审定、审批; (五)旁站; (六)检查(巡回检查、联合检查、例行检查),检测、检查、实验、验收、核定等。 第三十六条 控制办法应依照控制需要拟定,并满足: (一)符合国家、行业有关原则或规范规定; (二)符适当用法律、法规规定; (三)满足合同及其她商定。 第三十七条 控制项目及内容 (一)质量控制应按单项、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 (二)质量控制项目。下列工程均应进行适当质量控制: 1、土方与爆破工程、道路工程; 2、地基与基本工程; 3、地下防水工程; 4、混凝土构造工程; 5、钢构造工程; 6、地面、楼面、门窗工程; 7、室内室外给排水工程; 8、装饰工程; 9、屋面工程。 (三)控制内容: 1、按有关有效国家或行业原则、规范进行; 2、工程使用材料、配件、构件与否符合规定; 3、工程使用机具、模板与否符合规定; 4、混凝土和砂浆配比及配比实验成果确认与否符合规定; 5、施工方建立、保存并提供自检或实验记录/报告与否完整、齐全、精确、有效; 6、施工程序、办法和成果与否符合原则、规范规定和规定。 第三十八条 控制时机 (一)工程使用重要材料(如水泥、钢材、配件、构件)在进入施工现场、验收后使用迈进行确认、核查,必要时取样送关于单位进行实验; (二)机具、吊具、模板在第一次使用迈进行承认; (三)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旁站或检查,施工结束后进行确认或验收; (四)隐蔽工程结束,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进行下一工程。 第三十九条 控制鉴定根据 (一)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文献、技术文献; (二)国家和行业原则; (三)法律、法规、规范; (四)合同及其她形式商定。 第四十条 鉴定成果 (一)鉴定成果分为:合格或符合规定规定、不合格或不符合规定规定; (二)合格类别涉及:工程质量合格,施工或作业合格; (三)不合格涉及材料不合格,程序、施工、作业及办法不符合(如混凝土养护等),不合格也可分为单项指标不合格; (四)应保证不合格工程或施工不验收,不批准进行下一道工程或工序施工及作业。 第四十一条 在质量控制过程中发现或鉴定为不合格或不符合规定规定工程或施工,依照不符合程序及影响,可采用下列手段中一种及其组合: (一)暂停施工; (二)返工; (三)返修; (四)祈求设计更改; (五)停用、禁用(对不符合规定材料、配件、设备合用); (六)限时纠正; (七)拒收或禁止施工。 第四十二条 记录控制 (一)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所用记录或报告表格重要由施工方提供,一某些由管理处建立,但应保证登记表格规范化、控制项目完整性、控制内容明确性。 (二)按可追溯性及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对记录进行管理。 第十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施工现场用电线路、用电设备、设施安装和使用必要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禁止任意拉线接电。 第四十四条 施工现场必要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规定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合照明及手持照明灯具,必要采用符合安全规定电压。 第四十五条 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平面图规定位置和线路设立,不得任意侵占施工场合。施工机械进场使用前必要通过检查,保证其安全性能符合规定方可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依照关于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四十六条 工程技术科应规定施工方项目部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四十七条 工程技术科应规定施工方项目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管理制度,设立符合消防规定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持其状态完好。 第四十八条 工程技术科应联合单位纪检组、监理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联合安全检查,同步对安全管理实行状况进行检查,督促其整治,必要时应用《安全隐患整治告知单》书面形式,限定施工单位整治。 第五十四条 重大安全隐患或下达书面安全整治指令,施工方不积极采用有力办法或进行整治时,我单位应对其进行停工解决。 第十一章 施工进度管理 第四十九条 进度控制责任者及其职责 (一)工程技术科 1、依照单位规定,编制工程总体施工筹划; 2、按照施工筹划对各施工单位下达施工任务并监督贯彻; 3、掌握各工程施工动态和进度,对照总体施工筹划,进行工程进度盘点和分析,对工程进度进行总体控制; 4、如果实际施工状况对比施工进度有延误,工程技术科工程管理员可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 (二)施工单位 1、依照总体施工筹划,按月度编制施工筹划并按筹划进行施工; 2、负责及时将施工进度控制状况上报管理处。 第十二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五十条 工程技术科应加强对各施工单位现场管理规定,定期检查。 (一)各施工队要对所使用原材料,涉及砂、石子、砖等应堆放整洁,并安排专人进行管理; (二)为防止丢失及防止居民或小孩进入施工现场导致伤害,各施工队应将钢筋、水泥等堆放整洁并在四周架设围护栏,并安排专人24小时看守; (三)各施工队所用电缆该填埋必要挖沟填埋,防止漏电导致事故发生; (四)各施工单位机械设备寻常保养应到位; (五)各施工队所用钢管、扣件、模板要按所承担工程面积配备,并有专用钢材库,合理摆放。 第十三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五十一条 工程验收应具备条件 (一)已按设计文献、有关原则和法规规定、合同规定完毕交验工程/施工; (二)已通过施工单位进行自检且符合规定/规范; (三)交验方已备齐涉及验收应准备或提供图样、记录、证件(如证明使用材质合格)。 第五十二条 验收程序 (一)施工方工程已经竣工并参照关于规定已自检后,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应工程验收资料; (二)工程技术科和监理接受施工方工程验收申请,收集有关资料; (三)工程技术科和监理审核施工方提供资料,对工程进行鉴定是需要整治还是进行现场验收; (四)经鉴定工程某某些需要整治,提出整治意见,告知施工方及时整治,整治后施工方再次提出工程验收申请; (五)工程技术科和监理经鉴定该项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资格后,单位负责人组织单位分管领导、上级单位领导、监理、施工方负责人、工程技术科、总工办召开现场验收会议; (六)经现场验收如果认定工程合格,应填写工程验收单并签字,表白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完毕,邀请质检部门确认合格后,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至此进入工程结算流程; (七)竣工验收,应由管理处指定人员做好记录(涉及录音、录像、照相)及整顿/工程技术科关文献、报告。 第五十三条 验收根据 (一)合用法规、国家/行业技术原则、规范和质量评估原则; (二)有效设计图纸、设计文献及变更告知单; (三)有关合同。 第五十四条 竣工预验收应提报文献、资料 (一)竣工预验收资料由管理处收集、整顿、汇总。竣工验收应提交文献、资料,由工程技术科负责汇总后提交档案室存档; (二)文献、资料应完整、齐全、清晰、装订规范,并办理文献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竣工资料审查规定 (一)完整性——应提报资料与否完整、齐全; (二)规范性——应用登记表格、填写及采用计量单位与否规范; (三)符合性——与否符合验收根据规定和规定; (四)有效性——与否与实际相符。 第五十六条 竣工资料审查办法 (一)审视——记录审查中发现不当、漏掉、错误、规定提交方进行阐明、补充、改正; (二)验证——必要时可进行测量、现场观测、重新计算进行验证; (三)核对——与设计图纸、设计文献、其她有关资料进行互相间核对,以判断其对的性。 第五十七条 验收后收尾 (一)工程技术科应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对竣工预验收提出问题进行整治/施工,并对整治/施工成果进行检查,直至达到规定为止; (二工程技术科应督促施工单位拆除暂时建筑、设施、撤离施工机械和设备、材料、配件; (三)工程技术科应准时办理工程决算、验收及资产交接手续,工程技术科要与单位财务科密切配合,共同办理好资产交接工作。 第十四章 工程结算管理 第五十八条 工程技术科管理人员在工程结束后对本工程结算进行结算资料准备并提交科长,涉及: (一)招标文献; (二)合同及补充合同; (三)现场变更签证; (四)竣工验收合格证。 第五十九条 科长在收到完整工程结算资料后,应对所收到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项目至少应涉及如下几点: (一)结算资料完整性; (二)结算资料有效性; (三)结算资料经审核不合格时,工程管理员应及时向管理处长阐明状况,并在工程结算资料中注明。 第六十条 工程结算程序 (一)施工单位填写结算单,报管理处,工程部核对有关结算单; (二)工程技术科核对有关结算单通过后,按经审核合格结算资料及有关定额文献规定计算工程量、套用定额和单价、调节材料差价及计提关于工程费用,进行工程结算,填写《结算书》,报单位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审批; (三)审批通过后,由单位负责人组织竣工验收有关人员进行会签,填写工程结算单,报有关单位进行专项审计,专项审计通过后进入财务股对外付款流程,不通过则依照下达审计报告并监督审计报告执行。 第十五章 工程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工程技术科是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工作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过程档案管理工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随时形成大量文献、图表、图纸、声像等不同档案载体有价值材料,都属于归档文献。 第六十二条 档案是建设项目真实记录,由于它原始性和唯一性,决定了档案是任何资料都不可代替。档案形成后必要及时归案,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回绝归档,更不得将档案材料据为己有。 第六十三条 归档规定 (一)档案资料形成或基本建设项目完毕后,文献材料应及时收集、严格管理、随办随归,认真填写归档文献材料目录。 (二)文献材料要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禁用铅笔、圆珠笔、彩笔、纯兰钢笔水书写。 (三)文献材料规定有负责人签字盖章地方,必须签字盖章,并填写好日期。 (四)工程项目竣工后,有关档案应及时向单位档案室归档。 (五)结算资料经审核不合格时,工程技术科工程管理员应及时向科长阐明状况,并在工程结算资料中注明。 第六十四条 工程结算程序 (一)施工单位填写结算单,报我单位,工程技术科核对有关结算单; (二)工程部核对有关结算单通过后,按经审核合格结算资料及有关定额文献规定计算工程量、套用定额和单价、调节材料差价及计提关于工程费用,进行工程结算,填写《结算书》,报单位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审批; (三)审批通过后,由单位分管领导组织竣工验收有关人员进行会签,填写工程结算单,报有关单位进行专项审计,专项审计通过后进入财务股对外付款流程,不通过则由依照下达审计报告并监督审计报告执行。 第十六章 内部合同管理 第六十五条 为加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订立合同管理,有效维护单位和合同相对人合法权益,依照关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开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合同相对人订立契约性法律文献。 单位订立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重大合同风险评估和报告审批。 任何未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而以单位名义订立合同均为无效合同,但事后单位予以追认除外。 受委托人在授权范畴和期限内订立合同,不得擅自超越授权权限从事经营活动,委托代理人不得再另行委托她人办理授权委托业务。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涉及: (一)标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合同; (二)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合同; (三)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合同。 第六十八条 对合同管理重要内容涉及: (一)负责合同项目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人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 (三)负责订立合同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拟定与修改; (四)负责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依照审查机构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六)负责合同履行; (七)负责合同纠纷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八)负责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关于文献资料,并按规定整顿、移送。 (九)县政府法制机构是合同审查机构,应当依照审查意见书规定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调节。 第六十九条 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十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如下程序: (一)立项。应当经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方可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重大合同,还应当报县政府审批批准。 (二)谈判、协商。组织关于人员与合同相对人进行谈判、协商。 (三)合同文本拟定。依照谈判、协商成果拟定合同文本(可参照工程管理示范文本编制)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办法。 (四)审查。合同订立前,当将合同文本及关于合同相对人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合同谈判、协商材料和政府其她有关部门、机构意见,合同订立根据,批准文献及其她需要提供资料等材料报送县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报批。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献规定应当报经关于部门批准合同,按照关于程序报请批准。 (六)签字和盖章。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其她人员签字,应有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签字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七十一条 重大合同订立前,应当组织对合同订立风险评估,重点从政治、经济、环境、法律、社会稳定等方面对合同订立和履行也许引起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评估。 依照(合同法)第271条之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程序和国家批准投资筹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献订立。因而,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必要严格地按照一定程序进行。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其订立过程普通分为如下4个环节: 第一,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对工程方案、选址、资源、资金筹措、经济效益提出初步设想,并报国家筹划部门批准。 第二,进行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被国家筹划部门批准后,成立筹建委员会,委托关于机构对工程方案、选址、资源、资金筹措、经济效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筹划任务书,并报国家筹划部门审批。 第三,订立勘察、设计合同。依照<合同法>第274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内容涉及提交关于基本资料和文献(涉及概预算)期限、质量规定、费用以及其她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四,订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根据被批准技术设计、施工图和总概算等订立施工合同。《合同法》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内容涉及工程范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畴、质量保证期、双方互相协作等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虽然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协商订立,但依照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政府和公有制公司、事业单位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施工,除某些不适当招标特殊工程外,均应实行招标投标。因而,建设工程合同订立普通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即严格地通过招标、投标和决标3个阶段。《合同法》第271条也规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关于法律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不容许任何徇私舞弊、透露标底行为。 第七十二条 应当在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七十三条 合同订立后,应当全面负责合同履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问题进行解决。 工程合同应当对工程进度、工期、资金管理有明确原则和规定,对违约责任解决予以明确。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可以合同补充;不能达到补充合同,按照合同关于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拟定。当事人就关于合同内容商定不明确,依照前述规定仍不能拟定,合用下列规定: (1)质量规定不明确,按照国标、行业原则履行;没有国标、行业原则,按照普通原则或者符合合同目特定原则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按照订立合同步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引价,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她标,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规定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按照有助于实现合同目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承担不明确,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第七十四条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来和履行完毕此前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内容所进行修改。工程变更普通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依照合同商定对施工程序、工程内容、数量、质量规定及原则等做出变更。工程变更属于合同变更,合同变更重要是由于工程变更而引起,合同变更管理也重要是进行工程变更管理。 变更范畴和内容:依照《原则施工招标文献》中通用合同条款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如下情形之一,应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她人实行; (2)变化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质量或其她特性; (3)变化合同工程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变化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施工时间或变化已批准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毕工程需要追加额外工作。 第七十五条 工程变更程序: (1)变更提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以为也许发生通用条款商定变更情形,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对于已经发生通用条款商定变更情形,监理人应按合同商定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批示);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商定发出图纸和文献,经检查以为其中存在合同商定情形,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14天内做出变更批示。经研究后不批准作为变更,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2)变更批示。变更批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批示应阐明变更目、范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规定,并附关于图纸和文献。承包人收到变更批示后,应按变更批示进行变更工作。 变更估价原则:(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合用于变更工作子目,采用该子目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合用于变更工作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在合理范畴内参照类似子目单价,由监理人按合同商定或拟定变更工作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合用或类似子目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原则,由监理人按照合同商定商定或拟定变更工作单价。 发包人以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告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行变更零星工作。 第七十六条 合同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 (一)浮现不可抗力; (二)合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修改或者废止; (三)订立合同步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合同相对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丧失或者也许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其她情形; (五)合同相对人预期违约; (六)其她也许影响合同履行情形。 第七十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应及时与合同相对人进行沟通,查明状况,客观评估也许产生不利后果。也许对单位权益导致重大损害或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书面报告,并抄送合同审查机构,同步做好风险防范应对工作。 第七十八条 合同纠纷应当尽量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经协商、调解达到一致意见,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到一致意见,可按合同商定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按照诉讼时效规定以及仲裁、诉讼规则做好应对工作,防止因应诉不当导致败诉。 第七十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原则 (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和谐协商在既维护我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基本上互谅互让达到合同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纠纷应尊重对方合法权益积极承担责任并尽量采用补救办法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八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整顿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 应当依照合同重要限度,设定合同文献资料保管期限;普通合同文献资料应当保管以上,重大合同文献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规章对合同文献资料保管期限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 应当归档保存合同文献资料重要涉及: (一)正式订立合同文本原件;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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