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新规制度标准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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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发挥财务部门在公司经营与运作过程中反映、控制、参加和监督作用,全面揭示经济活动发生及成果,依照国家财政金融政策和《会计法》与《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合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 第三条 集团公司履行“统一管理,统一筹划,分业经营,独立核算”管理体制,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领导全公司财务工作,分(子)各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单位一切财务活动。 第四条 公司勉励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积极依法依本制度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分(子)公司和股东权益。 第五条 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履行职责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依制度和依工作程序;勤奋廉洁,恪守崇高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服务意识,增强工作技能;努力改进财务工作质量,讲求财务工作效率,减少财务管理成本;保守职业秘密。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和全体员工必要严格依此办理财务事宜,并积极协助、配合财务部门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解释,修订权归集团公司董事会。各分(子)公司根据本制度拟定相应实行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施行。 财务人员管理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财会人员涉及财务总监、财务经理、会计主管、会计、出纳。 第一章 聘请与管理 第二条 所有人员一律由集团公司聘请和管理。 第三条 所有财务人员均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和行政部共同选拔、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四条 各财务人员均由集团公司委派,实行轮岗制度,在每个单位或岗位工作时间普通不超过两年,期满后由集团公司视需要续聘留任;在任职期内不称职或因其他需要,集团公司有权提前辞退或调动。 第五条 财会人员工资统一由集团公司发放,其奖金及福利由所在公司结合本单位经济效益核发。 第六条 对被委派财会人员实行定期述职制度,在任期内经综合评议不合格,公司予以撤职或辞退。 第七条 被委派财会人员接受集团公司财务部和所在单位双重领导。对不服从所在公司正常管理、不爱岗敬业或业务水平低下财会人员,所在单位有权向集团公司申请调离。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八条 热爱公司,爱岗敬业,清正廉洁,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有良好财会人员职业道德。 第九条 有财会人员上岗资格证,财务负责人应具备助理睬计师以上职称,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十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搞好所在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参照根据,对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参加所在公司业务筹划制定和重要经济合同审查与执行,检查筹划、合同执行状况和成果。 第十三条 组织编制财务筹划,贯彻完毕筹划各项办法,对筹划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解决办法。 第十四条 加强所在公司资金和资产管理,保证资金和资产安全完整,合理组织资金调拨与结算。 第十五条 积极参加集团公司组织财会人员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应尽其他职责。 第四章 离任与交接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要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接如下程序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1、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审计部派员构成审计小组,办理离任审计。 2、经审计合格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后,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办理移动时,要编制移送清册,列明应移送会计账表、凭证、印鉴、文献、会计软件、密码及数据磁盘,并将钞票、有价证券、支票、发票等与出纳核对一致,在监交人监督下按移送清册内容移送,并对遗留问题和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 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移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送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职务、姓名、移送清册页数及需阐明其他问题和意见等,移送清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条 对财务经理工作质量和职责履行考核由集团公司行政部、财务部进行。同步考核成果报行政部,与其效益工资挂钩。对财务经理考核采用按季考核、年终综合评价办法。其他财务人员考核在各分(子)公司进行,年终将考核成果报集团公司财务部。 考核内容以所在公司会计基本制度执行状况、财务制度和财务筹划执行状况、会计基本规范化管理工作以及固定资产管理等制度贯彻执行状况、所在单位内在管理水平为主。考核成果与个人经济利益及评先挂钩。 财务经理考核办法详见《湖南芙蓉国公司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考核办法》。 会计核算管理 第一章 会计核算原则 第一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公司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普通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规定。 第二条 公司采用国家规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关于规定办理睬计事务。 第三条 记帐办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条 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取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要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第五条 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拟定、资本充实原则。 第六条 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 第七条 对同一时期各项收入及与其有关联成本、费用都必要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期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八条 公司采用会计解决办法,先后各期必要一致,非董事会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变化。 第二章 会计凭证 第九条 客户签发或内部签发凭证,其经济内容应符合国家政策或公司财务制度关于规定,应真实、合法、印章齐全,要素完整,大小写金额相符。 第十条 自制记账凭证应有合法原始凭证作附件或填制根据;冲正错账、调节暂收、暂付、扣划款项和费用开支等凭证审批及经手人员签章应齐备。 第十一条 各种资金存入、划出或账户之间划转凭证应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精确性。 第十二条 记账凭证中会计分录和关于金额应精确,关于签章应齐备、清晰。 第十三条 物品采购凭证应附有详细物品清单、物品入库单及批准文献。 第三章 会计账簿 第十四条 账簿、账户使用应对的,账簿记载应符合记账规则规定。 第十五条 总账各科目余额与该科目明细账余额之和应相符。 第十六条 银行存款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对不符款项应查明因素。 资 金 管 理 第一条 集团公司设立资金管理中心,在董事长领导下,监督管理各分(子)公司资金运营工作。资金管理中心具备管理、监督和服务三重职能,与分(子)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第二条 在资金管理上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不准以任何形式坐支资金。各分(子)公司依照各自实际状况开设银行存款帐户,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多开设银行帐户。 第三条 寻常费用开支采用限额备用金制度,各分(子)公司依照我司实际状况向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申报备用金限额,经批准后,在资金管理中心监督下,各公司在备用金限额内周转使用。 第四条 货款支付采用集中支付和分批支付相结合管理办法,需支付筹划内货款支付前报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审批,超筹划支付货款报董事长审批。 第五条 各分(子)公司应于每年年初依照董事会下达目的任务编制资金筹划,报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中心依照各公司年度任务、经营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分(子)公司资金状况综合平衡后,拟定各分(子)公司流动资金定额。 第六条 资金管理中心将严格按照定额控制各分(子)公司资金规模,如遇周转困难需向集团公司借款时,应专项报告阐明因素,报董事长批准后实行有偿使用,关于资金占用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七条 资金管理中心必要保证资金安全性、高效益性、流动性,定期对分(子)公司资金库存、银行存款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定期向董事长、董事会专项报告。 第八条 各分(子)公司必要于每天上午九点前将前一天资金余额报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中心将数据报送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如发生漏报或迟报,对有关人员进行惩罚。 资产管理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管理涉及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管理。 第一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二条 流动资产涉及钞票、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条 钞票收付及保管由经被授权出纳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直接受支和管理钞票。钞票支出审批人员应同出纳员、银行票据保管员和记账员分离。 第四条 钞票使用范畴重要限于:①支付薪资、奖金及津贴等。② 支付差旅费。③依银行规定和结算起点(在1000元)如下零星开支。 第五条 营业所获得钞票,应由出纳清点并送存银行。任何人不得坐支钞票。 第六条 负责应收帐款人员不得同步负责钞票收入账工作。 第七条 保管银行票据人员不得同步负责钞票支出账和调节银行存款账。 第八条 负责调节银行存款帐人员不得同步负责银行存款帐、钞票支出帐、应收款帐、应付款帐。 第九条 收支钞票时,经办人员要严格审核钞票收付凭证及所附单据与否合法,数额与否完整,审签手续与否齐备等。对不符合制度规定,应予以纠正或回绝办理收付。 第十条 认真做好库存钞票保管工作。钞票和有价证券应置于保险箱(柜)里以保证安全和完整无缺。 第十一条 因工作关系需配备备用金,需要人应向所在公司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公司领导批准,备用金支用不得超过规定范畴和业务内容,不得移作她用或私人挪用,出纳人员应对该类备用金使用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第十二条 钞票收付款项,均应按业务性质分别填写交款单或费用报销单,并应写明收付内容、用途、金额及关于状况经关于人员审核盖章后方能办理收付手续。 第十三条 钞票收付业务必要当天登记钞票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得用白条或原始凭证抵库。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与各分(子)公司及所属各部门钞票收付都应通过所在公司财务部门入账,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自行保存钞票,不得私设“小金库”,公司财务部应经常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对超过钞票收付范畴或限额以上款项进行收付时,必要通过银行结算,禁止化整为零套取钞票,禁止运用公司及各分(子)公司银行账户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 第十六条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在经营业务需要使用银行票据付款时,一律由经办部门填写银行票据申请单,凭合法有效和批准手续齐备根据经所在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方能办理银行票据领取手续。 第十七条 银行票据领用者,必要在银行票据登记簿上写明领用日期、付款内容并签字。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签发银行票据时,应进行登记并将该票据项目填写齐全。使用支票时,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若无法明确收款单位名称、金额时,应把付款用途、签发日期写明。 第十九条 实行筹划控制费用或物资采购,在付款时应同步核算筹划。超过筹划某些应在按规定先追补手续。 第二十条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财务部门应依本条规定拟定专人办理银行票据事宜,并应同步遵守银行有关规定,保证银行票据使用安全。 1. 银行票据涉及:钞票支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 2. 业务员将收到票据交给会计,由会计对收到银行票据进行审核(日期、金额、收款单位全称、印章齐全与否)。审核后交出纳保管,出纳将票据号码、金额、背书转让等进行登记,然后进帐。出纳进帐后将单据及时交会计入帐。 3. 银行承兑汇票由出纳保管,可到期收款,也可背书转让。 4. 银行票据使用时其票面金额、用途、时限应与经批准内容相符,并随附关于凭证。 5. 公司应付银行承兑汇票,由出纳登记清单,并提前谋划资金,以保证银行能按期支付到期款项。 6. 银行票据经办人或结算人员不得擅自接受外来银行票据并代客承兑,特殊状况下应经所在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一条 银行存款管理人员应对的使用和审核各种银行结算凭证,及时办理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并及时审核银行往来对账单,如月末有未达账款,应查明因素及时解决,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二十二条 货币资金清查: 1. 钞票及有价证券清查,由财务部经理或主管会计主持,出纳员在场,通过实地盘点办法拟定库存钞票及有价证券实存数,再与其账面余额核对,以查明盈亏。盘点结束后,依照盘点成果,填制“钞票、有价证券盘点表”。 2. 银行存款清查,由财务部经理或主管会计主持,采用与开户银行对账方式进行。核对完毕后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3. 钞票、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清查应采用不定期清查方式,普通每月至少一次。 第二十三条 所有应收性质款项,如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及各类预付款项,均应按季进行帐龄分析,编制《帐龄分析表》,上报集团公司,并向欠款单位和经办人贯彻追收工作,规范各类应收帐款管理。公司对确凿证据表白的确无法收回应收款项,报董事会核销。 第二十四条 应收款项清查由财务部和业务经办部门共同负责,普通一年应全面核对一、二次,财务部应有专人负责应收款项清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货重要指储存在仓库内贸易商品、原料、用品、低值易耗品、工程材料及其他原辅材料等有形有价物品,房地产开发中未销售房产按存货解决。 第二十六条 存货购入与领用和销售计价与管理采用“先进先出法”。 1.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均应科学合理地制定存货定额。对存货不同类别要依照经营业务规定,分别制定最高限量和最低限量,以此防止积压或不能保证业务需要状况浮现。 2. 实行存货验收制度。购进各项物品应履行验收入库程序。对数量、质量同步进行验收。保管负责人应在验收凭证上签章。 3. 建立健全存货保管制度。对库存各项物品,要建立专人负责保管制度,并设立有数量与金额辅助明细账,以供核算与核对。 4. 健全存货出库制度。严格按仓库管理制度办理出库手续,保管人员凭手续齐备出库单发货。 5. 实行先进先出制度。保管人员对库存物品应按先进先出原则执行,以防止物品损坏霉烂变质和成本变动。 6. 勤进快销,压缩库存。对货源供应正常物品尽量勤进快销,减少库存以加速资金周转。 7. 及时解决库存积压物品,对近保质期或将要变质物品要及早发现并依程序解决。 第二十七条 存货清查:由财务部、各公司仓储部共同负责,对原材料、库存商品进行清查。每月定期盘点普通由会计人员和相应仓管人员配合进行,年度清查或重点清查,普通由各方构成清查小组配合进行。注意如下几点: 1. 拟定清查日期,由财务部结出帐面余额。 2. 检查存货数量、质量和储存状况,特别要注意有无损坏变质和储存数量较大且长期没有领用或很少领用存货。发现后应查明因素,以便及时解决。 3. 对盘盈、盘亏和超储存货,必要进行分析,明确责任,提出解决意见。 第二十八条 低值易耗品为单价在元如下工具、量具、办公家具及用品。 第二十九条 低值易耗品购买:由使用部门填写采购单,按程序和权限报批后,由所在公司行政部或采购部与供应商订立采购合同,报经财务部门备案后(交合同原件一份)再行购买。 第三十条 低值易耗品清查:由财务部、使用部门共同负责,每年至少在年终前清查一次,清查后应编制“低值易耗品盘点表”。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固定资产财务管理,保证固定资产安全与完整,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能,依照国家规定,结合我司实际状况,制定本章规定。 第三十二条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送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关于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重要物品,单位价值在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其他物品,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实行公司与各分(子)公司之间固定资产统一调剂有偿使用制度。公司财务部负责有关事宜,分(子)公司财务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负责详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送工具、重要工具用品及其他物品五大类。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计价,应按其不同来源渠道分别依如下状况拟定: 1. 购进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送、装卸、包装、保险费用计价;需安装固定资产,还应涉及安装费用;从国外进口,其进价还涉及所支付关税及附加税。 2. 为投资固定资产,以资产评估后并经投资各方商定价格计价。 3. 自制自建固定资产,以制造和建筑过程中所发生实际支出计价(也可按市场评预计价)。 4. 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所发生可以增长固定资产价值支出,应调节固定资产原值。 5. 盘盈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应按原值(或重置完全价值)入账,入账后固定资产价值不得随意变动,属下列状况方可进行账务调节: 1. 增长补充设备或改良工程。 2. 将固定资产一某些拆除。 3. 依照实际价值调节本来折余价值。 4. 发现原有固定资产计价有错误。 6. 依照国家关于规定对资产重新评估。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折旧: 1. 固定资产统一按直线折旧法进行折旧,不计提残值,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依照行业特点,按国家规定原则计提折旧。 2. 折旧办法经拟定,公司及各分(子)公司财务部必要严格按照此办法进行折旧,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经公司财务部门报经董事长决定,并应在财务报表中予以阐明。 3. 固定资产修理、维护不计提大修理基金,发生寻常修理维护费用直接计入当月成本。 第三十八条 实行财产主管部门、财产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综合核算管理分工负责制。资产管理部门:为我司行政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登记管理、购买、处置和报废。并按固定资产类别和负责人建立实物台账和卡片,详细记录单台固定资产购买时间、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价值、存储地点、使用人、转移或报废等状况。 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合理使用,保管、维修。资产详细操作人(使用人)负责资产安全、完整,是资产管理第一负责人,必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违背操作规程导致固定资产损坏要追究责任,酌情补偿,对保管不当导致固定资产丢失要追究责任,予以经济惩罚。资产核算部门:为我司财务部,负责办理固定资产购建、验收入库、领用、转移、报废等财务手续,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从价值方面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对公司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使用状况进行全面监督。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购建、入库 1. 由使用部门提出增长固定资产报告,交行政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后,提出购建报告。 2. 报所在公司总经理批准。超权限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3. 由行政部门责任对外订货,订立建设安装工程合同。 4. 由行政部门、财务部门、资产使用部门构成资产验收小组,进行严格验收、鉴定、签章手续,由行政部门填写资产验收单,与申请报告、采购合同原件一起交财务部入帐,并建立新资产台账和卡片,进行定物、定人管理。 5. 销售货款抵债换回设备、车辆、房屋等,一方面由营销公司提出申请,报经分管领导、董事长批准,再订立货品抵款合同,在办理资产接交手续时,必要将合格票据与移送单一并办理。财务凭申请报告、货品抵款合同、合格票据及移送单原件进行账务解决,如有特殊因素不能提供原始票据,应有详细阐明文献,经分管领导、董事长签字承认。关于票据借用必要有交接人员签字。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内部转移: 1. 固定资产内部转移,必要经公司主管领导和行政部门批准。 2. 行政部门对内部转移固定资产必要办理内部移动手续,并经移入移出资产部门和资产使用人双方签字承认,若资产转移手续不全,导致资产损失,其责任由原管理部门和原使用人负责补偿。 3. 行政部门对内部转移固定资产,必要及时告知财务部,财务部门接到告知当月进行账务调节。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定出借、出租: 1. 任何固定资产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出租或出借。 2. 固定资产出借、出租,必要申请报经批准,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按合约及时收回其固定资产。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清理、盘存:由行政部门和财务部门、使用部门共同负责,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查,重要抓好以几点: 1. 查物点数,核对账目,财务人员要进一步现场逐项清查。 2. 检查固定资产保管、使用及维护状况。 3. 发现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或报废要认真记录,查明因素,贯彻责任,按制度规定报经审批,财务部门依照审批成果进行帐务解决。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解决: 1. 对于长期闲置不需用、不能用或使用成本超过其使用所能创造价值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报废或解决申请,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型号规格、购买时间、报废理由。 2. 固定资产报废、解决申请,经行政部门核算并出具资产解决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 3. 固定资产报废解决申请、解决批示及解决变价收入,由行政部门一并交至财务部,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解决。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一条 各公司建立严格成本控制制度,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依照各公司行业特点制定管理细则和原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条 所有成本费用支出项目必要符合分级审批和双签制度规定,禁止超原则、超权限支付各种成本费用。 第三条 各单位成本核算,要严格区别本期与下期成本界限、成本支付与营业外支出界限,费用核算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期发生费用,无论其款项与否收付,都应计入当期费用(通过“待摊费用”、“递延资产”除外)。 第四条 虽在本期支付费用,但应由后期承担均不能计入本期费用,通过“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但应归属本期费用、损失不得挂帐,调剂利润。 第五条 递延资产涉及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装修、装潢净支出等。 第六条 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一次性摊入管理费用。 第七条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赁期限和耐用年限孰短原则分期摊销。 第八条 固定资产进行装修、装潢净支出按装修、装潢后固定资产耐用年限分期摊销。 费用开支管理 第一条 费用发生采用预先申请允许制度 。 第二条 严格遵守财务一支笔原则,公司总部由董事长审批,各分(子)公司依照公司董事会核准审批权限审批。 第三条 发生费用,应索取正规发票,各项费用报销原始单据,必要真实有效,各要素齐全;其要素涉及开票日期、单位名称、品名规格或内容、单价、数量、金额、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应大小写相符、笔迹清晰、书写规范。 第四条 经办人在费用发生后二个工作日内应办理报账手续,费用报销原始单据应由报销人在其票据背面左侧或正面右上方,注明经手人、费用用途。 第五条 如有特殊状况无法获得正规有效发票费用,应经董事长和总经理特批后方能报销 。 第六条 工资费用:每年初依照公司薪金管理制度对各岗位核定工资原则,工资发放由核算员制表,财务审核后,各分(子)公司报所在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部由董事长审批。工资于每月10日前发放并打入工资卡,需代扣个人所得税,由财务部代收代缴。 第七条 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诲经费均按国标计提。 第八条 电话费:各部门座机费实行定额包干,责任到人管理办法;手机话费依照职务级别、工作性质等条件每年初拟定额度,采用定额到人,超支自负原则,凭票报销。 第九条 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 1. 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后,行政部或采购部与供应商订立合同后统一采购,由财务部验收、入库。 2. 采购物品时,除经办外,至少须有另一人参加采购。 3. 金额在元以内,分(子)公司总经理批准支付,元以上由董事长批准后支付;公司本部由董事长批准支付。 第十条 车辆使用费:涉及汽油费、维修费、路桥费、洗车费、泊车费。 1. 油费报销,需由驾驶员在派车单上注明行车起始路程,由行政部依照里程表、耗油原则、加油时间、数量、用车记录复核,经行政经理签字审核。 2. 过桥费、洗车费由驾驶员每月汇总报销一次,由行政部依照派车记录复核,经行政部经理签字审核。 3. 车辆维修前须提出书面报告,阐明因素和预测费用,由行政部依照车辆维修状况复核,经行政经理签字审核,报所在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凭发票和修理清单报销。 4. 元如下由所在公司总经理批准支付,元以上由董事长批准支付。公司本部由董事长批准支付。 第十一条 交通费: 1. 交通补贴只能由外派人员享有,由各分(子)公司依照本单位实际状况制定。 2. 员工出外办公原则上坐公交车,确需乘坐士,经批准方可乘坐,每月一次集中报销。报销凭证上须注明时间、事由、来回地点等,经部门经理核定签字承认,各分(子)公司由所在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报销,集团公司由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业务应酬费: 1. 依照公司行政管理制度对外接待办法规定接待原则接待。必要有税务部门正式发票,应酬应事先申请并得到批准,填写招待单,因特殊因素无法事先办理,事后须及时报告关于领导并补齐接待手续。 2. 工作地点在长沙分(子)公司应酬普通在集团内酒店、宾馆进行。在接待单上注明招待人员及因素后按月结算,不得擅自在它处消费。 3. 元如下由所在公司总经理批准支付,元以上由董事长批准支付,集团本部由董事长批准支付。 第十三条 房租费: 办公场合、员工住宿需租房,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部统一安排,住宿房租费由公司统一报销。 第十四条 差旅费: 1. 公司人员到公司项目开发所在地出差,所在地能提供食宿,普通不得住酒店。因特殊状况需要住酒店须先请示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食宿原则按照集团公司行政管理制度中出差补贴原则执行。 2. 因公出差确需坐火车软卧,搭飞机、士必要报告所在公司总经理或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批准。否则,财务不予报销。因公出差已全额报销了费用,不再发放生活补贴;如没有全额报销,经予一定生活补贴。详细办法按照集团公司行政管理制度出差补贴原则执行。 3. 出差人员凭正式发票在限额内据实报销,超支自负。因业务需要超原则住宿时须先请示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借支: 1. 公司员工因公借款,必要先到财务部填写“借支单”,注明用途,由部门经理签字,由所在公司总经理批准。集团本部由董事长批准。借款时间普通不超过7天,遇特殊因素不能及时归还,经手人须及时向所在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报告阐明因素,得到批准后,可以续延。 2. 出差人员借款,必要先到财务部填制“借支单”,由所在公司总经理签字审批,集团公司由董事长审批。出差人员返回公司三日内必要清帐,否则不再借款,经各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特殊状况除外。 3. 外单位个人借款一律报董事长审批。除集团公司外,各分(子)公司一律不准向外单位或个人借款。 第十六条 内部收费:总公司完善分级管理、核算机制,实行内部收费核算办法。内部收费涉及车辆使用、领用办公用品、文印通讯、因公消费等几项。 1. 调用车辆,被调车单位应按《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收取车辆使用费用;普通状况下回车辆管理单位报销,特殊状况下凭派车单在用车单位报销。 2. 领用办公用品,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3.集团内餐饮、酒店单位应与兄弟单位和总部签定合同,对因公消费某些,按合同价结算按月结算。 第十七条 费用报销程序: 1. 报销人员按规定填好报销单。 2. 报部门经理签字承认。 3. 财务部审核签章。 4. 报所在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字。 5. 如审批人员出差在外,则由委托人代签后暂交财务部报销,审批人返回后补签。 6. 各公司总经理经手费用,由董事长签字报销。 第十八条 费用原始发票或单据,按费用类别分别填单,所有费用均不得混杂在一起报销。 1. 交通费填制市内交通费报销单,原始单据粘贴其上。 2. 差旅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低值易耗品、电话费、手机费等分别填制费用报销单。 3. 汽车过桥、过路、油料费、汽车维修费填制费用报销单,分过桥过路、油料、汽车维修三类子目小计。 4. 因公负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费用报销时,会计人员有查询和征询权,费用经手人不得回绝征询或采用其他对抗手段;所在公司负责人、经手人必要全力支持财务工作;财务人员不得故意刁难、打击关于人员,迟延财务报销、报账工作。 税收及利润分派、利润上交 第一条 公司依法向国家交纳税金,税前会计利润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调节为应纳税所得额,依法交纳所得税,并采用应付税款法,将当期应交所得税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费用。 第二条 严格按国家规定,对的核算营业外收支。 第三条 交纳所得税后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分派顺序是: 1. 被没收财产损失、支付违背税法滞纳金和罚款。 2. 弥补超过用所得税前利润,抵补期限按规定用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3. 按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超过资本总额50%时,可不再提取。 4. 计提5—10%法定公益金,公益金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5. 依照出资决定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按规定决定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详细比例。 6. 分公司应上缴公司利润,必要在当年上缴。 财务印章管理 第一条 财务印章涉及公司财务专用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会计人员人名印章。 第二条 印章应专人保管与使用,并保证公司财务专用印章与法定代表人名章由不同人保管与使用。 第三条 印章保管与使用人不得擅自将自己保管与使用印章交她人保管与使用,也不得擅自接受她人保管与使用印章。 第四条 各类印章应严格按规定业务范畴和批准程序使用,不得乱用、错用;印章保管与使用人应负监印责任,在监印中应严格审查,注意内容,防止漏洞。 第五条 财务印鉴变更应由法定代表人订立财务印鉴变更书,旧印鉴应即时销毁。 票证管理 第一条 票证(不涉及银行票据)是公司为开展经营业务,依法依规定购买或按照一定格式印制用于结算凭证。票证既是公司与客户结算各种款项根据,也是客户据以报销费用凭证。 第二条 公司拟定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票证管理工作;各分(子)公司亦应拟定专门管理人员,负责所在公司票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 票证种类及用途 1. 发票:销售公司产品或服务后向客户收取款项和客户可据报销凭证。 2. 收据:用于非营业性款项往来结算凭证。 3. 其他票据:指优惠券、餐券、消费券等内部印制可以抵冲客户某些或所有应付款额凭证。 第四条 票证由公司或公司授权分(子)公司票证管理人员经直接领导审批批准后负责购买或印制,其他部门一律不得自行购买和印制。 第五条 票证印制或购买后,由票证管理人员按种类、编号进行登记、保管。领用时按顺序发放,并做好领用登记销号手续;票证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库存票证进行盘点;对不需要使用票证进行销毁时,按财务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所属各部门领用关于票证,应指定专人办理;领用时要认真清点领用票证与否连号、各联与否齐全、印制与否精确,发现漏号、错号、缺联、错版等情形要及时调换。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所属各部门使用票证人员要妥善保管其使用票证;一种人同步只能使用一本同种票证;发生作废票证时,不能撕毁或丢弃,应按领用程序返回管理人员。 第八条 票证管理人员应经常核查所经管各项票证,理解掌握领用人使用票证状况,督促领用人将用完票证存根及时交回或以旧换新。 第九条 票证管理人、使用人若发现票证遗失,应及时逐级上报所在公司总经理,阐明因素,并按所在税务机关或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关于规定作出解决。 第十条 禁止擅自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空白发票或虚开发票。 内部稽核 第一条 稽核算行定期和不定期,内部和外部相结合制度;公司及分(子)公司财务部门每月进行内部稽核,公司财务部每半年对各分(子)公司组织交叉稽核;公司稽核人员可依照工作需要对所有财务工作进行不定期稽核。 第二条 稽核时可依照不同状况进行常规稽核、现场稽核、报送稽核、全面稽核、专项稽核、专案稽核;被稽核单位或个人应予积极配合,不得回绝抵制。 第三条 稽核应根据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关于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基本规则、以及岗位责任制对稽核对象会计等业务进行如下方面监督检查。 1. 会计人员对关于规章制度、法规和岗位责任制及各项操作规程执行状况。 2. 所发生各项会计业务之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精确性。 3. 账簿、报表以及计算机中储存各种会计资料和数据及文献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 4. 各种重要印鉴、印章保管及使用状况。 5. 应当进行稽核其他情形。 第四条 依照稽核工作中掌握状况,结合关于制度、规程和办法,对会计核算中经常浮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书面报告,为做好财物管理和制度规范化建设提供根据。 第五条 对稽核中发既有重大问题或疑问,应及时查明因素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如遇有重大违章违纪问题和违法犯罪行为,应即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报告,并提出相应解决意见。 工作交接管理 第一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岗位或者离职必要与接管人员办理交结手续。 第二条 普通会计人员交接由所在公司财务经理监交,财务经理交接,由审计部进行离任审计并会同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监交。 第三条 离职人员办理移送手续前应做好如下工作: 1. 已经受理经济业务,尚未填制凭证应填制完毕。 2. 尚未登记帐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帐目在电脑中,应将最后一笔余额在移送清册中写明。 3. 整顿应当移送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要核算自己经管所有内外帐目、财产物资帐,并尽量解决结清,解决不完列表交接。 4. 财务主管以上人员移送时,还应将所管所有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状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简介,对需要移送遗留问题写成书面材料。 5. 编制移送清册。移送清册普通应涉及:岗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职务、姓名、移送清册页数以及需要阐明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内容应详细列明移送人所经管如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公章、钞票支票、文献、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四条 接管人员办理接交时,移送人员要按照移送清册逐项移送,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清点验收,同步要注意如下几种事项: 1. 钞票、有价证券要依照帐簿余额进行验交。当浮现钞票、有价证券与余额不一致时,移送人员要在监交人员规定期限内负责清查完毕。 2. 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要完整,如有短缺,要查明因素,并在移送清册中加以注明,由移送人员负责。 3. 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无误。 4.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明细帐余额,要与总帐关于帐户余额核对相符。 5. 接管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送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持续性。 第五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送清册应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各执行一份,财务部存档一份。 第六条 钞票、有价证券短缺,由负责人全额补偿。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一条 加强会计核算使用和操作,保证会计核算软件正常运营及系统安全,使会计电算化在会计信息解决和保存中发挥积极而高效作用。 第二条 明确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操作工作及权限,对操作密码要进行严格管理,必要定期更换密码,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第三条 输入计算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必要经审核才干录入。 第四条 操作人员离开前必要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第五条 经常对电脑设备进行保养,以保证计算机正常运营。 第六条 保证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非法修改和删除;对磁性介质存储数据要进行双备份。 第七条 对正在使用会计软件进行升级和对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等工作,必要经财务总监和董事长批准,并由关于人员监督。 第八条 备份数据软盘和存档数据软盘、帐页、凭证、报表及其他资料由数据管理人员按规定统一复制、核对、存储和保管。 财务档案管理 第一条 财务-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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