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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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银行上市公司 股权质押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授信业务管理,防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股权,是指在我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A 股)公司的人民币流通股股权。 第三条 借款人通过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授信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等,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等。 第二章 授信对象、授信期限、质押率 第四条 借款人除应符合我行对授信法人客户要求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原则上信用等级应为 A-级(含)以上,生产经营主业突出,具有连续、稳定的经营活动现金流。 2、信贷投向应符合我行年度信贷政策指引有关规定。 - 7 - 第五条 用于质押的股权所有人应为经营正常、管理规范的公司,且质押时需提供有权机构同意可以质押的书面材料。 第六条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授信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年。 第七条 用于质押授信的上市公司股权应符合的条件: (一)上市公司应主营业务突出、业绩优良并稳定增长、股票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原则上上市公司按照我行法人客户评级规定得出的评级结果应达到 A-级(含)以上。 我行接受的上市公司股权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优先权及第三人权利(如已被质押)。 以国有股东持有的股票质押的,须对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9 号令)等有关规定,确保质押股票允许由该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转让,不需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出质人应按照其内部决策程序办妥质押和转让手续,并保证质押期间股票转让手续持续有效。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 (二)不得接受以下上市公司股权作为质物: 1、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权; 2、授信上报审查审批之日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期间的最高价/最低价,股票价格以观察期间的复权收盘价计算)超过 200的股票; 3、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 4、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5、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ST,*ST)的股票; 6、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 7、因上市公司自身经营出现问题,进行重组、且重组后转入正常经营尚未超过两年的。 (三)原则上不接受限售股票质押。 (四)原则上不接受上市公司作为授信申请人,以第三方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授信。 第八条 原则上我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权,合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全部 A 股流通股票的 20。 第九条 审批部门根据质押股票质量、流动性、价格波动性,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经营财务状况、所处行业发展前景, 以及股票市场的总体情况等在审批通知书中明确股权质押 授信的质押率。 股权质押授信的质押率最高不超过 50(含),同时股权质押授信敞口对应的市盈率不得高于 15 倍。原则上股权质押授信敞口对应的市净率不高于 2 倍。 (1)质押率=(股权质押授信敞口金额/质押股票市值) ×100 其中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股票价格。股票价格的确定原则上以实际交易日前一个工作日的 20 日均价、60 日均价与上报审查审批前日价格三者中较低者为准,下同。 (2) 质押授信敞口对应的市盈率=(股权质押授信的敞口金额/质押股票数量/质押股票上年末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3) 质押授信敞口对应的市净率=(股权质押授信的敞口金额/质押股票数量/质押股票上年末的每股净资产) 第十条 审批部门根据质押股票质量、流动性、价格波动性,以及股票市场的总体情况等在审批通知书中明确股票质押警戒线和平仓线对应的股票价格。 1、警戒线比例(股权质押授信敞口金额/质押股票市值) 应低于 65 (含); 2、平仓线比例(股权质押授信敞口金额/质押股票市值) 应低于 75(含)。 第三章 授信申请、审查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质押贷款时,除按照我行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经办机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质物的权利证明文件、证券登记信息(包括证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证券账户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证券名称、持有证券数量、证 券托管机构以及限售情况、司法冻结、质押登记等证券持有状态等); 2、用作质物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本结构、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情况、近三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3、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简要分析; 4、上市公司重要动态,以及媒体刊载的有关负面评论、质疑信息等; 5、质押股票价格的历史波动情况以及股票价格趋势预测; 6、授信审批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授信调查时应按照我行客户评级有关规定对用作质物的股票上市公司进行客户评级,授信审批部门应对上市公司客户评级结果进行审核。 其他授信调查、审查审批环节按照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质押手续及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授信项目获批后,在出账前须办妥如下质押手续: (一)根据出质人的公司章程等规定取得有关同意质押的有效决议,并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所有合同、协议须公证。 (二)证券公司应与我行以及出质人,签订股票质押监管协议,规定证券公司应积极协助我行办理、完善有关股票 质押、质押股票监管,以及解除质押卖出质押股票和以所得资金清偿我行授信的各项手续等。质押授信期间,未经我行书面同意,不得为出质人办理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或销户等影响质押或股票交易的一切手续。(签订上述协议时,协议文本须经我行法律合规部门审核同意后使用) (三)出质人须出具书面文件,同意下列事项(附件一): 质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 等)随质物一起质押;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应当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质物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授信期间,出质人不得转让质押股票;质押授信期间,出质人不得对其证券账户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或销户。 (四)我行和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后,出质人应按照证券登记结算管理规定备齐股票质押登记材料(股票质押登记材料名录可参照附件二),我行应派专人与出质人共同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向我行出具的《股票质押证明书》等股票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 (五)借款人和出质人必须向我行出具书面《承诺书》 (附件一),承诺: 1、在股票质押期间 (1) 若质押股票当天收盘价低于警戒线股价时,借款人或出质人须通过增加存单质押、保证金担保补足因证券价 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或借款人偿还部分授信使质押率降至授信合同、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率水平。 (2) 若用于质押股票的价格(收盘价)处于在质押合同中规定的平仓线股价以下(含)的(平仓线价格根据审批部门审批通知书),或质押的股票可能被证券监管机构暂停交易的,我行有权采取平仓或采取其他转让方式等,无条件处分该质押股票,所得的价款用于直接偿还我行授信,或转入保证金帐户,或在我行开立定期存单继续提供全额存单质押担保。如所得的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不足以 100补充授信保证金的,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3) 质押期间若遇有关股票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或市场交易规则调整的,我行可相应调整上述警戒线和平仓线。 2、在股票质押授信到期时,若借款人不能偿还我行贷款,我行有权对质押股票进行平仓或采取其他转让方式等, 所得的价款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余款清退给出质人;如所得的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第五章 逐日盯市及跌价补偿和平仓管理 第十四条 经营部门负责对质押股票逐日盯市,即安排专人对质押股票股价跟踪、反馈、分析,并了解用作质物的股票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有无重大违规、可能导致股票被 证券监管机构暂停交易等,进行上市公司及其股票交易方面的风险预警。 盯市按照股票收盘价进行。股票质押期间发生送股、分红、派息等情况的,股票警戒线、平仓线按照最新的质押股票市值和审批批复中明确的警戒线、平仓线股票价格对应的比例计算。 (一)股票质押期间 1、若质押股票当天收盘价低于警戒线股价时,经营部门须及时联系借款人和出质人通过增加存单质押或保证金, 补足因证券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或偿还部分授信使质押率降至授信合同、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率水平。 2、若质押股票当天收盘价低于或等于平仓线价格,经营部门须及时办妥解除质押登记所需材料的签章手续、股票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出库手续等,前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待股票全部卖出后,经营部门应协同相关部门及时将出质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资金划转 到其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提前偿还我行贷款或 100补充授信保证金,余款清退给出质人;如所得的价款不足以清偿我行贷款或 100补充授信保证金,应立即书面通知该授信业务的经办人,继续向借款人催收不足部分。 (二)股票质押授信到期 借款人清偿我行授信的,经营部门应协助出质人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否则须按照上述平仓程序由我行办理解除 - 19 - 质押登记手续,并卖出足够偿还我行授信的股票,以所得的价款还我行授信。如所得的价款不足以清偿我行授信,应立即书面通知该授信业务的经办人,继续向借款人催收不足部分。 第十五条 其他授信后管理工作按照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授信期间若遇有关股票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或市场交易规则调整的,授信经办分行应评估对于授信业务的影响,并决定是否相应调整警戒线和平仓线;如进行调整,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 调整警戒线和平仓线须报经授信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有关股权质押授信其他事宜按照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将根据有关股票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或市场交易规则的变更,以及我行授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质押登记操作参照《证券质押登记业 务实施细则(2013 修订版)》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x银行信用风险评审部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1、(借款人与出质人相同的) 关于股票质押授信业务的承诺函 x银行 分行: 贵行与我公司于 年 月 日签署了编号为 的□《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合同》□《银行承兑汇票合同》□ (以下称为授信合同)以及□《最高额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以下称为质押合同),授信合同中的主债权采取股票质押担保方式,我公司在此确认并同意: 一、信贷资金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违反国家规定将信贷资金用于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信贷资金用途随时接受贵行监督和检查。 二、质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物一起质押;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我公司应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如我公司放弃配股权导致质押率高于授信合同、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率的,我公司将在 2 个工作日内补足缺口部分,使质押率降至授信合同、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率水平。 股票质押期间,我公司不卖出或转让质押股票。 三、股票质押期间我公司不对其证券账户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或销户。 四、在股票质押期间 1、若质押股票当天收盘价低于或等于警戒线(65 )价格时,我公司应通过增加存单质押、保证金担保补足因证券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使质押率降至授信合同、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率水平。 2、若质押股票出现收盘价低于或等于平仓线(75 )价格时,或质押的股票可能被证券监管机构暂停交易的,贵行有权在以后交易日对质押股票进行平仓或采取其他转让方 式,我公司同意协助履行相关手续,以保障质押股票的平仓或转让,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余款清退给我公司;如所得的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不足以 100补充授信保证金的,不足部分由我公司继续清偿。 3、质押期间若遇有关股票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或市场交易规则调整的,贵行可相应调整上述警戒线和平仓线。 五、在质押授信到期时,若我公司不能偿还贵行贷款, 贵行有权对质押股票进行平仓或采取其他转让方式,我公司同意协助履行相关手续,以保障质押股票的平仓或转让,所得的价款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余款清退给出质人;如所得的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贵行可采取授信合同中约定的以及法律许可的其他任何手段继续向我公司追偿,直至我公司偿清授信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为止。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2、(借款人与出质人不同的,应分别承诺) 关于股票质押授信业务的承诺函(借款人) x银行 分行: 贵行与我公司于 年 月 日签署了编号为 的□《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合同》□ 《银行承兑汇票合同》□ (以下称为授信合同),授信合同中的主债权采取股票质押担保方式,我公司在此确认并同意: 一、信贷资金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违反国家规定将信贷资金用于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信贷资金用途随时接受贵行监督和检查。 二、在股票质押期间 1、若质押股票当天收盘价低于或等于警戒线(65 )价格时,我公司应通过增加存单质押、保证金担保补足因证券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或偿还部分授信使使质押率降至授信合同、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率水平。 2、若质押股票出现收盘价低于或等于平仓线(75 )价格时,或质押的股票可能被证券监管机构暂停交易的,贵行按照授信合同及相应的担保合同处臵质押股票,我公司同意协助履行相关手续,以保障质押股票的平仓或转让,如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不足以 100补充授信保证金的,不足部分由我公司继续清偿。 3、质押期间若遇有关股票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或市场交易规则调整的,贵行可相应调整上述警戒线和平仓线。 三、在质押授信到期时,若我公司不能偿还贵行贷款, 贵行有权对质押股票进行平仓或采取其他转让方式,我公司同意协助履行相关手续,以保障质押股票的平仓或转让,所得的价款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余款清退给出质人;如所得的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贵行可采取授信合同中约定的以及法律许可的其他任何手段继续向我公司追偿,直至我公司偿清授信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为止。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关于股票质押授信业务的承诺函(出质人) x银行 分行: 贵行与我公司于 年 月 日签署了编号为 的《质押合同》,我公司在此确认并同意: 一、质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 派息等)随质物一起质押;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我公司应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如我公司放弃配股权导致质押率高于授信合同、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率的,我公司将在 2 个工作日内补足缺口部分,使质押率降至授信合同、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率水平。 股票质押期间,我公司不提出转让质押股票的要求。二、股票质押期间我公司不对其证券账户撤销指定交 易、转托管或销户。 三、在股票质押期间 1、若质押股票当天收盘价低于或等于警戒线(65 )价格时,我公司应通过增加存单质押、保证金担保补足因证券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使质押率降至授信合同、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率水平。 2、若质押股票出现收盘价低于或等于平仓线(75 )价格时,或质押的股票可能被证券监管机构暂停交易的,贵行有权在以后交易日对质押股票进行平仓或采取其他转让方 式,我公司同意协助履行相关手续,以保障质押股票的平仓 或转让,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余款清退给我公司。 3、质押期间若遇到有关股票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或市场交易规则调整的,贵行可相应调整上述警戒线和平仓线。 四、在质押授信到期时,若借款人不能偿还贵行贷款, 贵行有权对质押股票进行平仓或采取其他转让方式,我公司同意协助履行相关手续,以保障质押股票的平仓或转让,所得的价款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余款清退给我公司。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 股票质押登记材料 股票质押登记材料须按照证券登记结算管理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等备齐,具体材料要求应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以下材料仅供参考: 1、证券登记机构统一制定的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 2、出质人营业执照复本的原件和复印件(或发证机关盖章的复印件); 3、出质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还需提交省级以上(或有权审批)主管部门确认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 4、出质人的证券账户原件和复印件; 5、质押对应的主合同; 6、经公证的质押合同; 7、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8、证券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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