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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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优质客户的贷款融资需求,加强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以及银监会颁布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贷款是指我行向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不包含购买住房)、个人经营用途的,无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个人信用贷款的审批权限,按我行授信业务授权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第四条 各经营行开展个人信用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个人信用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借款人须承诺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贷款用于经营的,还需符合我行个人经营贷款相关规定。经营行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二章 借款人对象、条件、原则 第六条 个人信用贷款的对象为本辖区内有较好影响力且业界评价高的私营业主、民营企业家等。 第七条 申请个人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30岁(含)至55岁(含)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申请行当地有正当、稳定经济收入的良好职业,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体经营户要提供真实的资产证明、经营收入证明和负债情况资料,如银行流水账、所得税税单及其他收入证明等;(三)夫妻双方及家庭主要成员遵纪守法,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近5年); (四)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拟申请贷款的个人或家庭月贷款支出与可支配收入比(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月均可支配收入)控制在50%(含)以下,且月所有债务支出与可支配收入比控制在55%(含)以下;或具有足以覆盖到期贷款本息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存款、债券、理财产品、基金、股票等); (五)借款人家庭(限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拥有净资产(不动产和金融资产)达300万元以上,或借款人个人税前年收入在20万元(含)以上; (六)有申请行当地有效居住证明且拥有自有产权住房; (七)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与我行合作关系不低于2年,包括贷款和结算等业务; (八)私营业主的经营实体必须在申请行所在地注册并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含租赁),经营实体注册成立5年(含)以上,或足以证明行业从业经验5年以上; (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期限、利率、额度以及禁止性规定 第八条 个人信用贷款的期限 个人信用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含),消费类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九条 个人信用贷款的额度 个人信用贷款单户贷款额度最低为5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不超过借款人家庭及所经营实体净资产的20%。 第十条 个人信用贷款利率按照我行公布的个人信用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 个人信用贷款禁止性规定 (一)个人信用贷款中消费类贷款实行一笔一签,不得办理最高额循环使用合同; (二)个人信用贷款不得办理展期; (三)个人信用贷款用途应符合《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相关规定的用途。原则上贷款用于借款人的个人消费支出、个体经营; (四)个人信用贷款仅限借款人本人办理,同一借款人只能按照属地原则在我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办理个人信用贷款,严禁多头用信; (五)在我行有其它授信的,经营行应在借款合同的补充条款中与借款人约定相关内容。 第四章 个人信用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经营行受理借款人信用贷款申请时,借款人应提供以下资料进行审查: (一)个人信用贷款申请书(申请人本人签名确认);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回乡证、港澳台往来通行证、临时身份证等; (三)当地有效居住证明和居住地址证明; 当地有效居住证明包括当地户籍的户口本,或原籍的户籍证明和当地居住证明(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借款人婚姻状况为已婚的,要求提供结婚证或户籍所在地的有权机关出具的婚姻证明原件;婚姻状况为未婚的,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无法提供未婚证明的,应要求其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未婚声明;婚姻状况为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婚姻状况为丧偶的,需核实其婚姻状态:未再婚的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再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五)借款人(或配偶)在当地的房屋产权证明(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六)借款人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个人资产证明(原件); 1.收入证明的要求:收入证明主要包括收入证明、代发工资银行记录、股权分红税单、租赁收入等合法有效收入; (1)收入证明,要求借款人提供能证明其收入的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明材料;(2)租金收入:要求借款人提供租借合同以及纳税证明;(3)股权分红:要求借款人提供股权分红税单; 2.个人资产证明的要求:个人资产证明主要包括股票持仓清单、大额养老保险单、国债凭证、借款人本人(或配偶)完全产权房等; (1)股票持仓清单:要求借款人提供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盖章的股票持仓清单,以及股东磁卡复印件;(2)借款人本人(或配偶)完全产权房:要求借款人提供房屋产权证,并提供付款证明;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业务调查 个人信用贷款实行双人调查制度,经营行主调查人、辅调查人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认真调查,主要调查以下相关情况: (一)申请人的职业道德、生产经营和工作岗位等情况; (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财产共有人的基本情况; (三)贷款用途、还本付息的能力和来源; (四)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 第十四条 调查人根据客户申请和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确定合理贷款额度,并要求申请人填写《个人信用贷款申请书》。 第十五条 审查审批 独立授信审批官对经办客户经理提交的贷款资料、调查报告和调查意见进行审查,在申请书审批表中就同意与否、贷款金额、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等事项签署明确意见。 审查要点包括: (一)申请资料是否完整、齐全,资料信息是否合理、一致; (二)借款人资信是否良好、还款来源是否足额可信; (三)借款人的职业、工作单位、收入、资信记录等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四)贷款额度和期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五)其他认为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 经营行主调查人负责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并根据约定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七条 放款 经营行主调查人将完整的贷款合同文本递交柜面经办人,通知申请人到经营行柜面办理借款手续。柜面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五章 个人信用贷款的管理 第十八条 已在我行办理个人信用贷款的客户,如果已达到其个人信用额度最高值,则不得再申请办理“易得金”小额贷款及个人保证经营贷款,同时不得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办理“亲帮亲”、“亲帮贷”业务。如果未达到其个人信用额度最高值,可在个人信用额度内申请办理“易得金”、个人保证经营贷款、“亲帮亲”及“亲帮贷”业务。 办理个人信用贷款前,已在我行办理“易得金”、小企业贷款或为他人担保办理“亲帮亲”、“亲帮贷”业务的,审批个人信用贷款额度时应扣减上述业务品种的金额。 第十九条 个人信用贷款的日常检查工作由经营行负责。经营行调查岗应按季核实借款人家庭、职业、财产及还款能力的变化情况。如发生了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或出现了贷款风险,应及时采取化解措施,并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汇报。 第二十条 个人信用贷款的资产保全工作由经营行和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个人信用贷款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应立即通过增加我行认可的抵质押物、优化贷款担保条件来转化贷款,降低贷款风险,或依法追回贷款。 (一)借款人收入情况发生变化,对其还款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二)借款人拒绝或阻挠经营行对其收支情况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借款人将贷款用于国家法律和金融法规明确禁止的项目; (四)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其他虚假信息,危害我行贷款资金安全; (五)借款人连续二期未归还贷款利息; (六)借款人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如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法律纠纷)或缺乏偿债诚意; (七)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八)其他我行认为可能损害贷款资金安全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经营行第一责任人为个人信用贷款的主要负责人,主调查人、独立授信审批官、风险监控官等责任人因调查失实、审查不严、管理不力等原因导致贷款形成风险或不良的,按《银行授信业务责任追究及资产损失赔偿管理办法》、《银行独立授信审批官管理办法》、《银行风险监控官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工作人员轻微违规处理及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及《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授信审批权限按照总行行长和经营行负责人重新签订的《授权书》核定个人信用贷款审批权限。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行制定,由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解释、修改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申请书 附件: 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申请书 申请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借款人基本情况资料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身份证号 家 庭 电 话 工作电话 现家庭住址 移动电话 银行借款情况 住房公积金账户 开户行: 账号: 借款人申明:以上信息完全属实,无论银行是否贷款,均同意银行保留此贷款申请;并愿意遵守贵行个人消费贷款的有关规定,本人承诺在借款期限,本人工作及职务出现变化情况时,将及时准确地向贵行反映。同时本人授权贵行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并在信贷业务范围内使用本人信用报告,并同意将本人个人信息加入到全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借款人签名: 年 月 日 借款人配偶资料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身份证号 家 庭 电 话 工作电话 现家庭住址 移动电话 银行借款情况 住房公积金账户 开户行: 账号: 借款人配偶申明:以上信息完全属实,本人完全知晓借款人本次借款情况,本人承诺为本次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时本人授权贵行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并在信贷业务范围内使用本人信用报告,并同意将本人个人信息加入到全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签名: 年 月 日 9-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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