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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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文件编号:xx编制部门:x版 次 号: 生效日期:20 年 月 日目 录修改与审批记录3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组织职责4第三章贷款原则及分类5第四章贷款对象及条件6第五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用途及还款方式7第六章贷款的担保9第一节担保方式9第二节保证10第三节抵押13第四节质押18第七章贷款办理程序22第一节贷款调查22第二节贷款审查与审批24第三节贷款发放25第四节贷款售后服务管理27第八章贷款监督检查29第九章贷款责任认定29第十章附则3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个人贷款管理,有效控制个人贷款风险,进一步提高银行(简称“本行”)个人贷款的专业化、标准化操作水平,实现个
2、人贷款经营的规模效益,促进个人贷款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商业银行贷款尽职指引等文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下统称“借款人”)向本行申请的消费类个人贷款业务。第三条 从事个人贷款的本行人员应掌握本行相关信贷政策和操作流程,具备严谨的工作作风、熟练的分析技能、敏锐的观察和判断能力。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经办行”)职责:(一) 负责个人贷款的日常咨询和办理;并就本机构业务开展情况以及客户的投诉和建议提出合理意见;(二) 负责个人贷款的调查、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的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以及落实贷款条
3、件、放款、开展贷款售后服务管理等工作;(三) 根据本行要求统计业务数据,必要时进行分析,并按规定上报;(四) 本行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职责:(一) 负责个人贷款的归口管理;(二) 负责个人贷款的产品开发、业务指导、数据统计与分析;(三) 负责受理、审查经办行上报的个人贷款并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四) 负责个人贷款权限内的备案、出账。第六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指导经办行开展个人贷款售后服务管理工作。第七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个人贷款相关法律事务的审查。第八条 负责对经办行个人贷款的监督检查。第三章 贷款原则及分类第九条 贷款原则。(一) 信贷资金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坚持扶优限
4、劣、区别对待的原则;(二) 信贷资金的发放和使用应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三) 坚持“统一贷款、审贷分离、分级审批、适当授权”的原则;(四) 抵(质)押贷款必须遵循“先登记、先交付、后放款”的原则;(五) 控制多头贷款原则,借款人不得在本行两个(含两个)以上分支机构取得贷款;(六) 关系人回避原则,从事个人贷款的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贷款业务,应申请回避;(七) 严格控制信用贷款规模原则,积极推广担保贷款,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第十条 贷款分类。(一) 按贷款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其中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
5、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二) 按贷款担保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其中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1. 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2. 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3. 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第四章 贷款对
6、象及条件第十一条 贷款对象。本行个人贷款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十二条 贷款条件。本行个人贷款客户除了应满足贷款用途合规、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 年龄满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二) 借款人有固定的居住场所;(三) 借款人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或稳定的收入,第一还款来源充足,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四) 在本行已开立账户,自愿接受本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五) 按银行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核定,信用等级为BBB级(含)以上;(六) 有本行认可的保证担保人、抵(质)押物并办理
7、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信用贷款除外);(七) 本行对借款人的其他要求。第十三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一) 不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对象或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二) 存在重大经济纠纷;(三) 贷款用途不符合国家及本行规定;(四) 担保条件不符合本行要求;(五) 在本行上次贷款期间未履行承诺或本行规定的各项义务,或者有其他严重问题,不符合本行贷款条件;(六) 有不良商业信用记录或在金融机构有不良信用记录。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用途及还款方式第十四条 贷款额度。本行个人贷款按担保方式不同界定贷款额度,其中贷款担保方式为房地产抵押的,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
8、元;贷款担保方式为定期存款质押的,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其他担保方式的,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具体额度按照相关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中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及展期。(一) 贷款期限,按照贷款品种在各操作规程中规定执行,且最长不得超过30年(含30年),具体期限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二) 展期期限: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及本行相关定价指导意见执行。第十七条 贷款用途:借款人在本行申请贷款应具有
9、合法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一) 购买房屋;(二) 购买汽车;(三) 住房装修;(四) 大额综合消费等。第十八条 贷款用途的特别规定:对于借款人贷款用于购房或购车的,贷款资金必须采用本行受托支付方式真接支付给卖房方或卖车方。第十九条 贷款还款方式,本行个人贷款还款方式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 按月还息、到期还本,指借款人每月须偿还利息,在贷款到期日一次还清贷款本金。计算公式:月还款利息=贷款本金贷款月利率;(二)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三) 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在贷款期内借款人将贷款本金平均分摊在每个月归还,计算公式为:(四) 到期一次还本付
10、息(利随本清)又称期末清偿法,指借款人需在贷款到期日还清贷款本息,利随本清。计算公式:到期应还利息=贷款本金贷款天利率贷款本金实际占用天数(五) 递增/减还款法,即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按照一定比例递增/减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方式还款。计算公式:月还款本息=约定偿还的贷款本金+贷款本金贷款月利率。第六章 贷款的担保第一节 担保方式第二十条 本行个人贷款除信用贷款是以借款人的信誉为依据而发放的贷款外,其他贷款均需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第二十一条 本行个人贷款担保形式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一)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本行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形式;(二) 连带责任保
11、证是指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三) 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不转移对特定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该财产作为本行债权的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本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四) 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本行占有或依法登记,作为本行债权的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本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第二节 保证第二十二条 本行接受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包含一般连带责任保证和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应与本行签订相关保证担保合同,并应向本行出具书面的自愿承担连
12、带责任的承诺。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证人为具有代偿能力的法人、其它组织和公民,且应符合本行的相关要求,经济组织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包含但不限于:(一)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二) 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三) 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须满足以下条件,包含但不限于:(一)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生产经营正常,具备代偿债务能力,且按银行小企业贷款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核定,信用等级为BBB级(含)以上;(二) 具有中华人
13、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按银行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核定,信用等级评定BBB级(含)以上;(三) 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第二十五条 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下列关联关系时,本行审慎接受其保证担保。(一) 保证人与借款人间存在各种关联关系的;(二) 保证人与借款人为 一家庭成员(包括但不限于夫妻、父子等);(三) 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第二十六条 本行不接受下列单位的担保:(一) 国家各级政府机关和部门;(二)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
14、提供担保);(四) 本行禁止作为保证人的其它单位。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须提交资料,包含但不限于:(一) 年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经工商门查询调档的有效证明文件(如有必要时);事业法人需提供经年检有效的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自然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二) 自愿承担连带责任承诺;(三)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有代理人的还应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四) 最近三个年度及最近至少一期完整的财务报告或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以来各年度及最近至少一期完整的财务报告或报表;(五) 保证人有权机构批准同意对外提供担保的证明文件(依照企业
15、章程担保行为不需批准的除外);(六) 本行要求的其它资料。第二十八条 担保事项经本行有权审批人批准后,经办行负责与保证人签订保证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具体以各贷款业务品种的贷款合同为准):(一) 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二) 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 保证的方式(须明确为连带责任保证);(四) 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包括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五) 保证期间为贷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第二十九条 保证及保证合同的其他相关规定:(一) 保证合同的内容应以本行定制的格式为准,未经总行相关部门法律审查并书面批准不得增删、补充或变更;(二
16、) 在办理最高额保证信贷业务时,要严格控制信贷业务起止时间和最高债权余额;(三) 对一笔信贷业务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如物的担保由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应涵盖抵押、质押权实现后仍不能受偿的全部债权及费用;如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包括主债权全部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四) 保证合同签订后,本行或借款人对信贷业务合同的任何变更(包括展期等)均应事先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或重新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保证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五) 保证合同签订后,如遇保证人发生重组、兼并、分立等情况时,应要求保证人和相关各方提供涉及改制的全部文件和出具承诺函
17、,明确经本行认可的改制后保证责任的承继人,改制后及时收集新保证人的资料并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如保证人或相关各方拒不提供改制文件或拒不出具承诺函,或者改制后新保证人拒不按本行要求提供担保资料或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应立即要求借款人清偿债务或提供符合要求的新担保。否则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本行权益;(六) 保证合同签订后,如遇保证人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要求借款人清偿债务或提供符合要求的新担保,在保证期间内,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收贷,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和企业破产清算机构申报债权。(七) 借款人在主合同履行期间违反主合同约定,可能给本行债权造成损失的
18、,本行应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提前解除合同,要求借款人赔偿损失,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三节 抵押第三十条 本行接受的抵押担保方式包含一般抵押和最高额抵押。抵押人应与本行签订相关抵押担保合同。第三十一条 抵押人须提供资料,包含但不限于:(一) 年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事业法人需提供经年检有效的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自然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二)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有代理人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三) 抵押物权属证明及抵押物清单;以共有财产抵押的,须提供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抵押人有权机构同意抵押的证明
19、文件(依照企业章程抵押行为不需批准的除外);(四) 购买财产保险的需提供保险凭证、租赁情况,购买合同或协议,购买凭证等证明文件;(五) 本行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三十二条 下列财产可以设定抵押:(一)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三)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三十三条 本行禁止接受下列财产设定抵押:(一) 土地所有权;(二)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三)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
20、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 国家所有的市政设施;(五)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六)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被限制的财产;(七) 七、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八) 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九) 国家机关的财产;(十) 违法违章建筑;(十一)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三十四条 抵押物价值评估:(一) 抵押物原则上应经本行认可的有权部门或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二) 经办行要对评估报告所依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结论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修正意见;(三) 经办行可根据评估报告和修正意
21、见同抵押人协商确定抵押物价值;(四) 最终确定的抵押物价值不得高于有权部门或机构的评估价值。第三十五条 抵借比率:(一) 抵借比率是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与抵押物认定价值的比率;经办行要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经营情况、业务情况、风险程度、抵押物性质、抵押物变现能力及价格变动趋势等因素同借款人和抵押人协商确定抵借比率;(二) 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三) 以交通运输工具、通用机器设备和工具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50%;(四) 以在建工程及所占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50%;(五) 汽车贷款的抵借比率按银行个人汽车及工程机械贷
22、款操作规程执行;(六) 其他未定抵押率按相应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执行。第三十六条 抵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具体以各贷款业务品种的贷款合同为准):(一)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二) 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评估价值、抵押率、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等;(四) 抵押担保的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第三十七条 抵押合同的内容应以本行定制的格式合同为准,未经总行相关部门法律审查并书面批准不得增删、补充或变更。第三十八条 办理最高额抵押业务时,经办行要严格控制抵押起止时间和最高债权余额
23、。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借款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第三十九条 抵押物登记:(一) 抵押合同签订后,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二) 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三) 以房地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四)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登记部门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 以林木抵押的,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六)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门;(七) 以其他财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第四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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