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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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完善我行同业客户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提高授信质量,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根据我行授信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管理部、各分行上报总行受理审批的境内法人同业客户授信业务。境外法人同业客户授信管理,暂按总行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3.定义 3.1本办法所称同业客户包括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在中国大陆注册的法人外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投资银行、基金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境内法人金融机构。 3.2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通过综合评价我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同业客户经营管理和风险情况,为同业客户提供授信。授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同业借款、债券回购、信贷资产回购、外币货币市场基金买卖、外汇即远期买卖、本外币即远期买卖、结售汇即远期业务、黄金交易、白银交易以及包括远期、期货、互换、期权在内的衍生产品、票据转贴现业务、担保、备用证、股票质押贷款及以我行可接受的境内法人银行或经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出具的保函足额担保的国际贸易融资等业务。 3.3本办法所称同业客户授信工作指同业授信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在授信前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决策、授信额度管理与占用以及授信后管理等五个环节中所做的工作。 3.4本办法所称同业客户授信工作尽职指我行同业授信工作机构和同业授信工作人员履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要求。 3.5同业客户授信工作根据授信业务申请方式分为主动授信与申请授信。主动授信指我行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对与我行具有长期合作关系,实力雄厚的优质金融机构,主动办理内部授信送审及审批业务。申请授信指我行根据同业客户的业务需求,办理同业客户授信。 4.职责与权限 各组织机构按照我行规定的各自职责与权限开展同业客户授信业务并实施监督管理。 5.政策 同业客户授信应遵循“统一授信、区别授信、合理核定、适时调整”的原则。 统一授信。对同业客户各种形式的信用业务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实行风险总控。 区别授信。根据客户不同资产规模、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业务结构以及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综合授信额度。 合理核定。经办机构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实际需要、还款能力、信贷政策以及我行资产负债结构、授信审批条件等情况,确定授信额度及适用品种等。 适时调整。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客户经营状况、资信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6.规范要求 6.1同业授信额度根据性质分为基本授信额度和特别授信额度。基本授信额度有效期一般为一年,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特别授信额度及期限实行单报单批,额度不得循环使用。对于特别紧急的同业业务,如果交易对手之前在我行没有授信,在批准业务的同时自动获得与业务匹配的同业授信额度,该额度仅限一次性使用,但应纳入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6.2我行一般仅对同业客户法人核定授信额度,同业客户总分支机构及其关联、附属机构的各项信用业务均纳入授信额度统一管理。 6.3同业授信工作人员应符合我行对相关岗位的任职要求,遵循客观、公正、诚信原则,独立履行职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令[2004]第3号文)及我行规定应规避的事项,实行回避。 6.4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不予授信: 信用记录不佳的同业客户;连续三年亏损的同业客户;资不抵债的同业客户。 6.5主动授信到期为自动续授信。主动授信客户主体通常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可根据业务需求、客户资产规模、资信状况、市场环境等综合因素,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后更新主动授信客户名单。 6.6主动授信由总行管理,授信调查由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授信审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后报行长行使一票否决权。 6.7申请授信客户主体为除主动授信类客户以外的金融机构。申请授信主要由分行发起并负责授信调查,经分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后,填写《银行同业授信申请表》(见记录一),连同授信调查报告报总行投资银行部审核。总行投资银行部根据上报材料出具初步审查报告及意见,并填写《银行同业授信申请表》后,连同分行上报材料一并报总行授信审批部审查,最后由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后报行长行使一票否决权。 总行部门与境内法人金融机构开展的国际业务、资金业务等业务涉及本办法所称同业客户授信的,如分行没有发起授信申请,可由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向总行投资银行部提出授信额度申请,由后者安排授信调查、审查等事宜。 6.8同业授信限额的核定。 6.8.1银行类机构客户同业授信限额的核定。填写《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等级评审表》(记录二),在信用等级评审的基础上,参照《银行银行类机构客户同业授信限额参考值测算方法》(记录三)测算的授信限额加以确定。 6.8.2非银行同业客户的同业授信限额参照《银行非银行同业经营评价表》(记录四)的内容、授信前调查尽职要求以及实际业务需要合理确定。 6.9授信前调查尽职要求。 6.9.1授信前调查应采取现场或非现场调查的方式进行,对同业客户基本情况、财务状况、非财务因素、授信用途等有关情况进行全面事前调查与综合分析评价。 6.9.2授信前调查实行双人经办,由授信前调查主办人员(以下简称“主办人员”)和授信前调查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人员”)负责实施,保证授信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6.9.3授信前调查应遵循合理、高效原则,根据授信调查对象性质不同,授信前调查应收集的基本资料分别如下: 6.9.3.1主动授信类金融机构。 (1)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原则上须取得最近一季度财务报表; (3)其他相关公开信息。 6.9.3.2申请授信类金融机构。 (1)营业执照和年检证明;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金融机构许可证; (4)税务登记证(国地税); (5)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6)验资报告; (7)公司章程;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9)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及附注)及授信调查前一季度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两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 (10)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上述材料需为与原件核对无误,且加盖同业客户公章的复印件。 6.9.4经办人员应根据具体业务办理要求收集相关资料,也可根据我行相关管理规定、业务性质以及客户类型增加授信资料。 6.9.5授信前调查机构主、协办人员应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验证,对授信申请人调查内容如下: 6.9.5.1客户基本情况:包括股东情况、公司治理结构、高层管理人员情况、经营范围、网点分布、所处区域经济环境、历史遗留问题等。 6.9.5.2客户关联企业情况: (1)关联企业成员范围及变化情况;(2)客户关联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3)客户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关系变化情况;(4)客户与关联企业关联交易情况;(5)客户与我行关联情况。 6.9.5.3客户资信状况:包括财务报表真实性、权威评级机构评级、在其他银行授信与履约情况、与我行合作历史及履约记录等。 6.9.5.4近期可能影响授信对象资信的重要事项,包括: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重大收购、出售资产或吸收合并事项;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高级管理层变动;客户财务收支能力、资产质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客户在其他同业违约情况;客户高管受国家监管部门重大处罚情况;权威评级机构评级下降;外部政策、监管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等。 6.9.5.5客户财务状况及风险特征,应根据金融机构种类的不同,侧重关注其不同方面。 6.9.5.5.1对银行类同业客户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 资产规模、资本充足情况、盈利能力、利润结构、业务增长情况、资产质量、存贷比、拨备覆盖率、集中度分析(行业、区域、客户)、以及具备的业务资格(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外汇交易中心成员、结售汇市场做市商、银行间外币买卖市场做市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国家财政部年度国债承销包销团成员、代理债券结算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券承销团成员)等; 此外,对城市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的调查除上述指标外,还应关注:历史遗留问题、内部组织架构设置、在当地银行及全国同类机构中的排名、当地政府支持力度、当地经济金融状况以及主要客户群体等相关信息。 6.9.5.5.2对证券类同业客户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 净资本、监管部门的券商分类、业务范围(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风险控制指标状况及风险控制方案、风险准备计提(包括自营业务、经纪业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前三年承销保荐业务情况、自营投资结构情况、资产管理业务、具备的业务资格(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外汇交易中心成员、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等)、综合类券商自营业务开办情况等。 6.9.5.5.3对保险公司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 监管部门对其风险程度的分类(A、B、C或D类)、保费收入、保费运用及管理情况、认可资产负债率、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应收保费率、两年综合成本率、产品创新能力、融资风险率、市场占有率、具备的业务资格(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外汇交易中心成员、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等)等情况。此外,还应区别财险公司与寿险公司不同的风险考核指标与标准。 6.9.5.5.4对信托公司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 注册资本金、已发行信托计划数量、种类及受托资产规模、已清算信托计划加权平均收益率的行业排名、具备的业务资格(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外汇交易中心成员、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等)、是否具有创新业务开办资格以及业务创新能力、信托业务收入占比、信托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对外担保余额、信托赔付准备金、是否出现违规操作信托资金的行为等。 6.9.5.5.5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 (1)财务公司。 注册资本金、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业务增长速度、具备的业务资格(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即远期外汇交易中心成员等)、银行间市场业绩表现(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上信用拆借交易量、回购交易量、现券交易量排名等),全国财务公司中的排名; (2)背靠的企业集团。 资产规模、资本金、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行业状况、行业地位、经营现状和发展前景、集团下属主要成员单位情况、集团内上下游公司企业协作能力、集团内部资金融通的操作水准,集团对财务公司的支持程度等; 6.9.5.5.6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 注册资本金、主要出资人资金实力及行业分布、融资途径、专业人员配置、租赁业务行业分布、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客户关联度、集团客户关联度、业务资格(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等)等。 6.9.5.5.7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 主要股东经营业务、资产规模、投资管理人员履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外汇业务资格、已发行基金数量、规模及运作业绩、管理费与资产规模占比、业务资格(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等)等。 6.9.6经办人员应通过多种渠道,如外部征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权威网站等获取客户相关资料,验证前述取得的资料和信息,如以往处罚情况、重大事项公开信息等。 6.9.7经办人员应在尽职调查基础上对客户资质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填制《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等级评审表》或《银行非银行同业经营评价表》。依据分析评价结果,论证与客户建立授信关系的有利因素和主要风险点,以及控制风险的重要措施,初步确定授信金额、期限、适用业务品种等,形成授信调查报告。经办机构主、协办人员分别在授信调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6.9.8同业客户授信前调查机构应按照《银行同业授信申请资料清单》(见记录五)上报授信材料。 6.10同业授信审查尽职要求。 6.10.1授信审查指在授信前调查的基础上,审查人员通过审阅相关送审资料,对申请人基本信息、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授信用途,以及客户与我行历史往来和合作情况、综合效益情况、授信方案安排等事项进行分析,并对授信合理性、可行性、政策合法合规性和利弊因素等内容进行尽职分析和判断,提出审查意见,为授信审批决策提供依据的行为。 6.10.2授信审查必须遵循“独立、客观、公正、效率”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授信项目真实情况、风险状况及综合效益。 6.10.3授信审查应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实施授信。 6.10.4授信审查人员应根据不同客户类型的风险特征,在授信前调查的基础上,审查相关送审资料,有针对性地提出审查意见。 6.10.5授信审查过程中,发现送审程序严重不规范和基本资料不全的,可以予以退回;发现送审材料存在事实不清、资料不齐或材料存在疑点的,应要求授信前调查机构补充、完善或做出解释。 6.10.6授信审查人员审查内容包括: (1)客户基本情况。包括股东情况、公司治理结构合理性、高层管理人员资历、所处区域经济环境等非财务因素。 (2)客户与我行合作历史、履约记录及综合收益等。 (3)客户财务状况。认真评估授信对象近两年财务报表,分析可能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有关因素,应根据金融机构种类有针对性地分析重点问题。 (4)是否满足监管部门设置的各项监管指标标准。 (5)近期发生的重大事项对客户经营造成的影响。 (6)授信产品种类是否合法合规,授信对象是否具有有关业务资格,是否符合我行业务发展方向等。 (7)不同类型同业客户授信审查重点应根据客户类型有所区别。 (8)其他需审查的情况。 6.10.7在上述审查基础上,授信审查人员根据我行与授信对象实际需求,结合近期市场变化情况及我行阶段性同业发展规划,对授信额度、期限及业务品种等提出审查意见。 6.10.8授信审查中发现经办机构可能存在越权违规、弄虚作假、有意隐瞒重大事项等行为或审查严重失职的,授信审批部门应及时将材料退回上报部门或分支行进行核实。 6.11授信审查委员会决策尽职要求。 6.11.1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是根据审查机构提出的授信金额、期限、业务品种及风险控制对策的审查意见以及自身综合判断做出决定的行为。 6.11.2经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项目,报行长行使一票否决权。 6.12授信额度管理与占用尽职要求。 6.12.1授信额度管理指总行投资银行部根据授信审批批示的授信额度、期限、适用范围等要素对授信额度进行切块、核算、监控及审核等工作。 6.12.2同业客户授信额度由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统一管理,包括授信额度切块与调配、额度日常使用情况监控等工作。如授信审批结果为“有条件授信”,同业授信额度管理部门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原则,在未落实授信条件前不得进行额度的切块与分配。 6.12.3管理部、各分行应结合同业业务经营需求、市场状况等情况,向总行投资银行部申请使用同业授信额度。按照业务品种、使用机构等要素填制《银行同业授信额度使用申请表》(见记录六)。总行投资银行部审批通过后及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6.12.4授信额度占用指额度使用机构严格按照《授信审批通知书》相关要求,在总行投资银行部切块的可用额度内,进行授信业务的办理、风险敞口的核算以及授信额度的占用等工作。 6.12.5额度使用机构应严格按照我行相关规定根据不同业务属性核算同业客户信用业务风险敞口,并占用授信额度。 同业客户信用业务风险敞口核算规则按照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6.12.6额度使用机构应建立授信额度内单笔业务台账制度,登记《银行同业授信额度登记与使用台账》(见记录七),实时监控额度余额及单笔业务回收情况,确保在总行投资银行部切块额度内开办授信业务。 如因业务发展需要出现可用授信额度不足时,分行应向总行投资银行部另行申请切块额度,并必须在获取总行投资银行部另行切块额度的情况下才能继续办理信用业务。 6.13授信后管理尽职要求。 6.13.1同业客户授信后尽职管理指我行对客户实施授信后,授信后管理机构通过对授信对象经营变化及市场上各种可能影响同业客户履约能力的因素进行动态追踪、监测、反馈和分析,及时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行为。授信后尽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授信后检查、风险分类、风险预警、到期催收和档案管理等内容。 我行授信后尽职管理的目标是: (1)对各种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动态监测、实时预警、事前控制,主动、及时、及早发现并防范授信风险; (2)对授信客户情况进行跟踪和反馈,搜集客户需求信息,推动深入营销和服务增值,维护和发展我行优质目标客户; (3)发现我行授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完善授信管理基础工作,提高我行授信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6.13.2授信后检查区分主动授信和申请授信,由不同单位实施。主动授信由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实施,申请授信由授信申请机构负责实施,主要负责对同业授信对象进行授信后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授信对象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融资能力、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履行情况等全面风险状况;负责对其办理的具体业务品种的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分析。授信后检查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 6.13.3授信后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授信对象存在潜在风险或发生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大事件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本级机构的风险管理部门与总行投资银行部、总行授信审批部报告。 6.13.4总行投资银行部根据市场或客户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提出对授信对象进行专项授信后检查要求,由授信申请机构进行实地授信后检查并提交专项检查报告。必要时,总行投资银行部还应会同授信申请机构进行实地检查。 6.13.5授信使用机构应根据我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发生的同业信用业务进行准确分类,对出现影响资产风险状况的因素时,应适时提出风险分类调整,真实反映风险状况。 6.13.6参与同业客户授信工作的各级机构、各岗位人员均应通过各种渠道获取拟授信或已授信客户风险信息,并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双线报告,使风险信息在全行或一定区域范围内共享。 6.13.7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授信后检查各相关部门应立即向全行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额度控制、追加抵质押担保等有效措施保全我行信用资产: (1)同业客户外部评级下降; (2)同业客户遭遇破产、清算; (3)对外投资出现巨额亏损、经营利润大幅下滑等; (4)重要业务资格被取消; (5)宏观政策、监管要求等变化对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其他可能影响授信对象偿付能力的重大事件。 6.13.8在额度有效期内,授信使用机构应继续加强与客户的联系,做好授信后客户维护工作: (1)及时了解和搜集客户对我行授信业务及授信品种的意见,以及对其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需求信息,开展深入营销,扩大与同业客户合作领域; (2)适时推介我行最新金融产品,深入挖掘同业客户合作价值,提高我行集中授信的综合效益。 6.13.9在业务即将到期时,授信使用机构应及时与授信对象联系,确保对方按约定履行职责。出现逾期的,授信使用机构应查明逾期原因、确定催收方案,并及时向总行投资银行部与总行风险管理部汇报。 6.13.10授信后档案管理。 对授信后尽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件和检查报告、风险分类意见、风险预警处置情况、到期催收等具有查考价值和史料价值的资料,各授信后管理机构均应按照我行授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建档、立卷和保管,保证档案材料的完整性。 6.13.11授信后工作交接。 授信后检查经办人员工作岗位变动时,上一经办人员在将经办项目移交给下一经办人员时应将检查痕迹记录、检查书面报告、存在的问题及处置情况一并移交,同时必须在所在机构负责人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人员对其负责的授信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形成书面交接材料,由原责任人、接手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责任移交后,接手责任人对接手后的授信后管理负责,不得推诿责任。 对其他没有档案记录或没有形成书面材料,而经办人员认为需要说明的情况,应进行书面说明,形成书面交接材料后由双方签字确认。 6.14罚则。 授信工作人员在授信工作过程中具有以下情节的,视情节和后果按我行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1)进行虚假记载、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存在重大疏漏的; (2)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 (3)未按要求进行尽职审查的; (4)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 (5)未取得授信额度或未按照授信审批意见使用授信的; (6)授信对象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未及时跟踪调查的; (7)未根据授信对象或市场变化及时发布风险预警的; (8)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 (9)其他。 7.检查监督 总行投资银行部将不定期对全行的同业客户授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就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8.依据文件(无) 9.附录 9.1本办法由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9.2本实施办法下发之日起施行。 9.3本办法为三级制度。 10.记录 记录一:银行同业授信申请表 记录二: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等级评审表 记录三:银行银行类机构客户同业授信限额参考值测算方法 记录四:银行非银行同业经营评价表 记录五:银行同业授信申请资料清单 记录六:银行同业授信额度使用申请表 记录七:银行同业授信额度登记与使用台账 记录八:同业授信流程图 16-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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