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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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1.目的为完善我行同业客户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提高授信质量,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根据我行授信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管理部、各分行上报总行受理审批的境内法人同业客户授信业务。境外法人同业客户授信管理,暂按总行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3.定义3.1本办法所称同业客户包括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在中国大陆注册的法人外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投资银行、基金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境内法人金融机构。3.2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通过综合评价我行风险承
2、受能力以及同业客户经营管理和风险情况,为同业客户提供授信。授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同业借款、债券回购、信贷资产回购、外币货币市场基金买卖、外汇即远期买卖、本外币即远期买卖、结售汇即远期业务、黄金交易、白银交易以及包括远期、期货、互换、期权在内的衍生产品、票据转贴现业务、担保、备用证、股票质押贷款及以我行可接受的境内法人银行或经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出具的保函足额担保的国际贸易融资等业务。3.3本办法所称同业客户授信工作指同业授信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在授信前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决策、授信额度管理与占用以及授信后管理等五个环节中所做的工作。3.4本办法所称同业客户授信工作尽职指我行同
3、业授信工作机构和同业授信工作人员履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要求。3.5同业客户授信工作根据授信业务申请方式分为主动授信与申请授信。主动授信指我行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对与我行具有长期合作关系,实力雄厚的优质金融机构,主动办理内部授信送审及审批业务。申请授信指我行根据同业客户的业务需求,办理同业客户授信。4.职责与权限各组织机构按照我行规定的各自职责与权限开展同业客户授信业务并实施监督管理。5.政策同业客户授信应遵循“统一授信、区别授信、合理核定、适时调整”的原则。统一授信。对同业客户各种形式的信用业务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实行风险总控。区别授信。根据客户不同资产规模、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业务结构
4、以及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综合授信额度。合理核定。经办机构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实际需要、还款能力、信贷政策以及我行资产负债结构、授信审批条件等情况,确定授信额度及适用品种等。适时调整。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客户经营状况、资信情况进行适时调整。6.规范要求6.1同业授信额度根据性质分为基本授信额度和特别授信额度。基本授信额度有效期一般为一年,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特别授信额度及期限实行单报单批,额度不得循环使用。对于特别紧急的同业业务,如果交易对手之前在我行没有授信,在批准业务的同时自动获得与业务匹配的同业授信额度,该额度仅限一次性使用,但应纳入统一授信额度管理。6.2我行一般
5、仅对同业客户法人核定授信额度,同业客户总分支机构及其关联、附属机构的各项信用业务均纳入授信额度统一管理。6.3同业授信工作人员应符合我行对相关岗位的任职要求,遵循客观、公正、诚信原则,独立履行职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令2004第3号文)及我行规定应规避的事项,实行回避。6.4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不予授信:信用记录不佳的同业客户;连续三年亏损的同业客户;资不抵债的同业客户。6.5主动授信到期为自动续授信。主动授信客户主体通常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可根据业务需求、客户资产规模、资信状况、市场环境等综合
6、因素,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后更新主动授信客户名单。6.6主动授信由总行管理,授信调查由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授信审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后报行长行使一票否决权。6.7申请授信客户主体为除主动授信类客户以外的金融机构。申请授信主要由分行发起并负责授信调查,经分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后,填写银行同业授信申请表(见记录一),连同授信调查报告报总行投资银行部审核。总行投资银行部根据上报材料出具初步审查报告及意见,并填写银行同业授信申请表后,连同分行上报材料一并报总行授信审批部审查,最后由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后报行长行使一票否决权。总行部门与境内法人金融机构开展的国际业务、资金业
7、务等业务涉及本办法所称同业客户授信的,如分行没有发起授信申请,可由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向总行投资银行部提出授信额度申请,由后者安排授信调查、审查等事宜。6.8同业授信限额的核定。6.8.1银行类机构客户同业授信限额的核定。填写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等级评审表(记录二),在信用等级评审的基础上,参照银行银行类机构客户同业授信限额参考值测算方法(记录三)测算的授信限额加以确定。6.8.2非银行同业客户的同业授信限额参照银行非银行同业经营评价表(记录四)的内容、授信前调查尽职要求以及实际业务需要合理确定。6.9授信前调查尽职要求。6.9.1授信前调查应采取现场或非现场调查的方式进行,对同业客户基本情况、财务状
8、况、非财务因素、授信用途等有关情况进行全面事前调查与综合分析评价。6.9.2授信前调查实行双人经办,由授信前调查主办人员(以下简称“主办人员”)和授信前调查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人员”)负责实施,保证授信材料真实、合法、有效。6.9.3授信前调查应遵循合理、高效原则,根据授信调查对象性质不同,授信前调查应收集的基本资料分别如下:6.9.3.1主动授信类金融机构。(1)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原则上须取得最近一季度财务报表;(3)其他相关公开信息。6.9.3.2申请授信类金融机构。(1)营业执照和年检证明;(2)组织机构代码证;(3)金融机构许可证;(4)税务登记证(国地税);(5)基
9、本户开户许可证;(6)验资报告;(7)公司章程;(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9)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及附注)及授信调查前一季度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两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10)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上述材料需为与原件核对无误,且加盖同业客户公章的复印件。6.9.4经办人员应根据具体业务办理要求收集相关资料,也可根据我行相关管理规定、业务性质以及客户类型增加授信资料。6.9.5授信前调查机构主、协办人员应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验证,对授信申请人调查内容如下:6.9.5.1客户基本情况:包括股东情况、公司治理结构、高层管理人员情况、经营范围、网点分布
10、、所处区域经济环境、历史遗留问题等。6.9.5.2客户关联企业情况:(1)关联企业成员范围及变化情况;(2)客户关联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3)客户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关系变化情况;(4)客户与关联企业关联交易情况;(5)客户与我行关联情况。6.9.5.3客户资信状况:包括财务报表真实性、权威评级机构评级、在其他银行授信与履约情况、与我行合作历史及履约记录等。6.9.5.4近期可能影响授信对象资信的重要事项,包括: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重大收购、出售资产或吸收合并事项;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高级管理层变动;客户财务收支能力、资产质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客户在其他同业违约情况;客
11、户高管受国家监管部门重大处罚情况;权威评级机构评级下降;外部政策、监管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等。6.9.5.5客户财务状况及风险特征,应根据金融机构种类的不同,侧重关注其不同方面。6.9.5.5.1对银行类同业客户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资产规模、资本充足情况、盈利能力、利润结构、业务增长情况、资产质量、存贷比、拨备覆盖率、集中度分析(行业、区域、客户)、以及具备的业务资格(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外汇交易中心成员、结售汇市场做市商、银行间外币买卖市场做市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国家财政部年度国债承销包销团成员、代理债券结算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
12、行金融债券承销团成员)等;此外,对城市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的调查除上述指标外,还应关注:历史遗留问题、内部组织架构设置、在当地银行及全国同类机构中的排名、当地政府支持力度、当地经济金融状况以及主要客户群体等相关信息。6.9.5.5.2对证券类同业客户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净资本、监管部门的券商分类、业务范围(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风险控制指标状况及风险控制方案、风险准备计提(包括自营业务、经纪业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前三年承销保荐业务情况、自营投资结构情况、资产管理业务、具备的业务资格(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
13、员、外汇交易中心成员、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等)、综合类券商自营业务开办情况等。6.9.5.5.3对保险公司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监管部门对其风险程度的分类(A、B、C或D类)、保费收入、保费运用及管理情况、认可资产负债率、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应收保费率、两年综合成本率、产品创新能力、融资风险率、市场占有率、具备的业务资格(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外汇交易中心成员、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等)等情况。此外,还应区别财险公司与寿险公司不同的风险考核指标与标准。6.9.5.5.4对信托公司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注册资本金、已发行信托计划数量、种类及受托
14、资产规模、已清算信托计划加权平均收益率的行业排名、具备的业务资格(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外汇交易中心成员、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等)、是否具有创新业务开办资格以及业务创新能力、信托业务收入占比、信托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对外担保余额、信托赔付准备金、是否出现违规操作信托资金的行为等。6.9.5.5.5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1)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业务增长速度、具备的业务资格(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即远期外汇交易中心成员等)、银行间市场业绩表现(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上信用拆借交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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