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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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个人信贷业务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贷业务(以下简称个贷业务)是指银行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的各类信贷业务。个贷业务按照贷款用途可分为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和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是指银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满足其以消费为目的的生活开支资金需求的信贷业务,简称消费类业务。消费类业务主要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自用车贷款、个人薪资保障贷款、房抵
2、贷以及仅含有消费用途的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等。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是指银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满足其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信贷业务,简称经营类业务。经营类业务主要包括个人助业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农户小额贷款、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含有生产经营用途的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等。第三条 个贷业务的基本流程:业务申请与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用信与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其中,调查、审查、审批、用信管理环节必须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第四条 个贷业务实行“一次调查、一次审查、一次审批”,评级、授信可与贷款申请一并调查审查审批。个贷业务原则上实行分散受理调查、集中审查审批(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除外)。
3、条件成熟的可实行集中调查、集中用信、集中贷后管理。第五条 个贷业务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在办理个贷业务时,与借款人有关联关系的银行员工应主动申请回避。关联方的界定范围、关联交易审查审批程序执行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第六条 个贷业务应按区域、产品、客户等维度实行风险限额管理。第二章客户准入第七条 申请消费类业务,申请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二)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所;(三)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180天(含)以上的逾期记录,能够说明合理原因的除
4、外;(四)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五)信贷业务实施前,在银行开立活期存款结算账户或银行卡账户;(六)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评级应达到规定标准;(七)贷款用途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八)未经有权行批准可采用信用方式用信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第八条 申请经营类业务,除应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申请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和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户小额贷款、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等按规定不需要提供的除外
5、);(三)有合理的生产经营计划,个人商业用房贷款除外。第九条 仅办理总行规定的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可以不受第七条第(三)、(四)项和第八条第(二)、(三)项限制。第十条 严禁对以下人员办理个贷业务: (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二)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对单位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关键管理人员;(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五)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第三章 贷款申请第十一条 借款人通过柜台、电话、信件、网上银行、电子邮件、自助设备等方式和渠道,向我行个贷业务经营
6、机构(个人客户部门、营业网点、个人信贷业务经营中心、理财中心、财富管理中心等,下同)提出个贷业务申请。借款人也可以通过经银行授权的房地产开发商、汽车经销商等机构提出个贷业务申请。第十二条 借款人首次申请办理个贷业务,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一)书面贷款申请;(二)有效身份证明;(三)有效收入证明或能够证明借款人收入和还款能力的相关材料;(四)贷款用途证明(如交易合同、首付款发票等)。借款人在业务申请时因交易尚未发生而无法提供贷款用途证明的,可暂提供用途声明。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除须提供用途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交易对象收款账户信息,贷款申请时因交易对象尚不确定无法提供的,待交易对象确定后,在申
7、请贷款资金支付时提供。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保留用途证明材料,定期(具体由一级分行确定,在合同中列明)向银行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五)按规定需评级的,提供评级需要的相关材料;(六)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仅办理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可不要求提供第(三)项要求的材料。借款人申请办理个人助业贷款业务,除上述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供营业执照,从事特种行业的需同时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四章 评级与授信第十三条 办理个贷业务原则上需要评级。经办人员应根据银行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信用等级测评(按规定可以免评级的除外)。第十四条
8、办理循环类个贷业务须对借款人进行授信。授信是指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收入、资产、信用记录等资信情况及提供担保情况,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向借款人提供的信用额度。循环类个贷业务是指借款人同银行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后,可在合同约定额度内多次用款的个贷业务,如个人综合授信、房抵贷等。第十五条 个贷业务授信期限原则上3年,最多不超过5年(总行批复同意的除外)。采取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消费类业务授信期限可放宽至30年。每隔三年须对借款人资信情况进行重新核定、核查,借款人资信状况恶化的应调减、冻结、终止授信额度,或收回贷款。第十六条 个贷业务授信额度应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担保情况,综合考虑借款人及配偶收入等资信情况核
9、定。授信额度为抵质押授信额度、保证授信额度、信用授信额度之和。抵质押率、保证担保额度和信用授信额度核定及计算等,由单项产品管理办法确定。办理个贷业务的单户最高贷款额度由单项产品管理办法确定。第十七条 核定授信额度或单笔贷款额度,应重点关注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对经营类业务,应关注经营项目的现金流及其稳定性。对消费类业务,各行应根据借款人月收入水平,执行不同的收入偿债控制比例,具体由一级分行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月收入的85%(含)。外部监管有其他规定的执行其规定。计算收入偿债比例时如借款人收入按家庭计算,则月债务支出也应按家庭计算。第十八条 对借款人在授信项下再次或多次申请用信的,仅需对以下内容进行
10、调查审查:(一)授信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二)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合规;(三)本笔用信增加后,借款人收入是否符合还款要求;(四)其他必要的信息。第五章 贷款受理与调查第十九条 经营机构受理岗根据借款人的信贷需求、基本条件,决定是否受理借款人申请。如不予受理,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如同意受理,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调查岗调查。第二十条 经营机构调查人员负责贷款调查,不得委托第三方代为调查,总行有明确规定或批复同意的情况除外。调查人员对调查材料以及CMS系统录入数据和上传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第二十一条 个贷业务主要调查:(一)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二)借款人(担
11、保人)身份是否真实;(三)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并按规定合理确定资金支付方式及支付额度;(四)借款人信用记录是否符合规定; (五)借款人是否具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包括家庭概况、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六)保证人担保能力是否充足;(七)合理评估抵质押物价值(制度规定可免评估的除外)。采用外部评估的,客户部门应对抵质押物的评估方式和评估价值审核确认;(八)对经营类业务(个人商用房贷款除外)应调查借款人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状况等;(九)个贷业务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对经营类业务的实地调查,调查人员应通过观察借款人的经营场
12、所、经营规模、地理位置、周边客户等了解申请人的经营能力、生产经营状况、经营项目有无行业风险及未来前景等,并对抵押物状况进行核实。仅办理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可不对第(四)至(九)项内容进行调查。对大额个贷业务(具体额度在符合单项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由一级分行确定)实行双人调查。第二十二条 个贷业务调查实行面谈制度。调查人员须与借款人(担保人)进行面谈,并做谈话记录,由双方当面签字确认,必要时可与其他相关人员面谈。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借款人须在我行营业场所申请开通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自助设备,并承诺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和个人信息,确认约定的银行卡卡号相符并通过密码验证的操作均
13、视为借款人本人或本人授权实施。第二十三条 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填写调查表或撰写调查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提示。调查结论认为可以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调查人员应对贷款方案(包括用信主体、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资金支付方式及支付额度、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下同)提出具体意见。调查结论认为明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可提出终止信贷程序的建议,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 调查环节应按规定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数据信息输入CMS,将审查审批环节需要的资料扫描上传至CMS(是否需要交由具有调查确认权的人员审核确认,由一级分行根据业务品种、额度和风险情况自行确定),提交审查岗或终止信贷程
14、序。第六章 贷款审查审批第二十五条 审查审批中心或有权审批行审查岗负责个贷业务的审查。审查环节对个贷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风险揭示的充分性承担责任。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资料的完备性。信贷业务资料是否齐备。(二)业务的合规性。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否符合基本条件,贷款方案是否符合银行信贷制度政策规定。(三)风险的可控性。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信用记录是否符合条件,有效收入、信用评定结果、抵质押物价值是否合理,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利率是否符合规定等。对于经营类业务,还应重点分析借款人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情况等。如调查环节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或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审查人员可要求调查环节补
15、充完善。第二十六条 根据审查情况,审查人员同意调查意见的,需提出明确的审查方案,不同意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需说明理由。第二十七条 对于需审议的个贷业务,审查人员须撰写审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借款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信用等级测评是否合理、信用记录是否符合要求。(二)借款人收入情况,主要包括:借款人职业背景、收入来源稳定性以及财产状况。对于经营类业务,还需对借款人经营状况、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等进行分析。(三)信贷风险评价及防范措施,主要包括:信贷政策风险评价、还款能力分析、风险防范措施(包括担保情况)等。(四)审查结论为同意的,应明确贷款方案。第二十八条 审查人员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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