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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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个人信贷业务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贷业务(以下简称个贷业务)是指银行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的各类信贷业务。个贷业务按照贷款用途可分为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和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 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是指银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满足其以消费为目的的生活开支资金需求的信贷业务,简称消费类业务。消费类业务主要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自用车贷款、个人薪资保障贷款、房抵贷以及仅含有消费用途的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等。 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是指银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满足其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信贷业务,简称经营类业务。经营类业务主要包括个人助业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农户小额贷款、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含有生产经营用途的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等。 第三条 个贷业务的基本流程:业务申请与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用信与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其中,调查、审查、审批、用信管理环节必须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 第四条 个贷业务实行“一次调查、一次审查、一次审批”,评级、授信可与贷款申请一并调查审查审批。个贷业务原则上实行分散受理调查、集中审查审批(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除外)。条件成熟的可实行集中调查、集中用信、集中贷后管理。 第五条 个贷业务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在办理个贷业务时,与借款人有关联关系的银行员工应主动申请回避。关联方的界定范围、关联交易审查审批程序执行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 个贷业务应按区域、产品、客户等维度实行风险限额管理。 第二章客户准入 第七条 申请消费类业务,申请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二)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所; (三)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180天(含)以上的逾期记录,能够说明合理原因的除外; (四)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 (五)信贷业务实施前,在银行开立活期存款结算账户或银行卡账户; (六)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评级应达到规定标准; (七)贷款用途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 (八)未经有权行批准可采用信用方式用信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第八条 申请经营类业务,除应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申请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和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户小额贷款、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等按规定不需要提供的除外); (三)有合理的生产经营计划,个人商业用房贷款除外。 第九条 仅办理总行规定的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可以不受第七条第(三)、(四)项和第八条第(二)、(三)项限制。 第十条 严禁对以下人员办理个贷业务: (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 (二)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对单位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关键管理人员;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五)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十一条 借款人通过柜台、电话、信件、网上银行、电子邮件、自助设备等方式和渠道,向我行个贷业务经营机构(个人客户部门、营业网点、个人信贷业务经营中心、理财中心、财富管理中心等,下同)提出个贷业务申请。借款人也可以通过经银行授权的房地产开发商、汽车经销商等机构提出个贷业务申请。 第十二条 借款人首次申请办理个贷业务,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书面贷款申请; (二)有效身份证明; (三)有效收入证明或能够证明借款人收入和还款能力的相关材料; (四)贷款用途证明(如交易合同、首付款发票等)。借款人在业务申请时因交易尚未发生而无法提供贷款用途证明的,可暂提供用途声明。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除须提供用途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交易对象收款账户信息,贷款申请时因交易对象尚不确定无法提供的,待交易对象确定后,在申请贷款资金支付时提供。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保留用途证明材料,定期(具体由一级分行确定,在合同中列明)向银行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五)按规定需评级的,提供评级需要的相关材料; (六)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仅办理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可不要求提供第(三)项要求的材料。 借款人申请办理个人助业贷款业务,除上述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供营业执照,从事特种行业的需同时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评级与授信 第十三条 办理个贷业务原则上需要评级。经办人员应根据银行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信用等级测评(按规定可以免评级的除外)。 第十四条 办理循环类个贷业务须对借款人进行授信。授信是指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收入、资产、信用记录等资信情况及提供担保情况,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向借款人提供的信用额度。循环类个贷业务是指借款人同银行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后,可在合同约定额度内多次用款的个贷业务,如个人综合授信、房抵贷等。 第十五条 个贷业务授信期限原则上3年,最多不超过5年(总行批复同意的除外)。采取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消费类业务授信期限可放宽至30年。每隔三年须对借款人资信情况进行重新核定、核查,借款人资信状况恶化的应调减、冻结、终止授信额度,或收回贷款。 第十六条 个贷业务授信额度应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担保情况,综合考虑借款人及配偶收入等资信情况核定。授信额度为抵质押授信额度、保证授信额度、信用授信额度之和。抵质押率、保证担保额度和信用授信额度核定及计算等,由单项产品管理办法确定。办理个贷业务的单户最高贷款额度由单项产品管理办法确定。 第十七条 核定授信额度或单笔贷款额度,应重点关注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对经营类业务,应关注经营项目的现金流及其稳定性。 对消费类业务,各行应根据借款人月收入水平,执行不同的收入偿债控制比例,具体由一级分行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月收入的85%(含)。外部监管有其他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计算收入偿债比例时如借款人收入按家庭计算,则月债务支出也应按家庭计算。 第十八条 对借款人在授信项下再次或多次申请用信的,仅需对以下内容进行调查审查: (一)授信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二)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合规; (三)本笔用信增加后,借款人收入是否符合还款要求; (四)其他必要的信息。 第五章 贷款受理与调查 第十九条 经营机构受理岗根据借款人的信贷需求、基本条件,决定是否受理借款人申请。如不予受理,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如同意受理,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调查岗调查。 第二十条 经营机构调查人员负责贷款调查,不得委托第三方代为调查,总行有明确规定或批复同意的情况除外。调查人员对调查材料以及CMS系统录入数据和上传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个贷业务主要调查: (一)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二)借款人(担保人)身份是否真实; (三)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并按规定合理确定资金支付方式及支付额度; (四)借款人信用记录是否符合规定; (五)借款人是否具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包括家庭概况、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六)保证人担保能力是否充足; (七)合理评估抵质押物价值(制度规定可免评估的除外)。采用外部评估的,客户部门应对抵质押物的评估方式和评估价值审核确认; (八)对经营类业务(个人商用房贷款除外)应调查借款人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状况等; (九)个贷业务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对经营类业务的实地调查,调查人员应通过观察借款人的经营场所、经营规模、地理位置、周边客户等了解申请人的经营能力、生产经营状况、经营项目有无行业风险及未来前景等,并对抵押物状况进行核实。仅办理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可不对第(四)至(九)项内容进行调查。 对大额个贷业务(具体额度在符合单项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由一级分行确定)实行双人调查。 第二十二条 个贷业务调查实行面谈制度。调查人员须与借款人(担保人)进行面谈,并做谈话记录,由双方当面签字确认,必要时可与其他相关人员面谈。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借款人须在我行营业场所申请开通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自助设备,并承诺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和个人信息,确认约定的银行卡卡号相符并通过密码验证的操作均视为借款人本人或本人授权实施。 第二十三条 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填写调查表或撰写调查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提示。调查结论认为可以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调查人员应对贷款方案(包括用信主体、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资金支付方式及支付额度、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下同)提出具体意见。调查结论认为明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可提出终止信贷程序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调查环节应按规定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数据信息输入CMS,将审查审批环节需要的资料扫描上传至CMS(是否需要交由具有调查确认权的人员审核确认,由一级分行根据业务品种、额度和风险情况自行确定),提交审查岗或终止信贷程序。 第六章 贷款审查审批 第二十五条 审查审批中心或有权审批行审查岗负责个贷业务的审查。审查环节对个贷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风险揭示的充分性承担责任。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资料的完备性。信贷业务资料是否齐备。 (二)业务的合规性。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否符合基本条件,贷款方案是否符合银行信贷制度政策规定。 (三)风险的可控性。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信用记录是否符合条件,有效收入、信用评定结果、抵质押物价值是否合理,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利率是否符合规定等。对于经营类业务,还应重点分析借款人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情况等。 如调查环节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或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审查人员可要求调查环节补充完善。 第二十六条 根据审查情况,审查人员同意调查意见的,需提出明确的审查方案,不同意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需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对于需审议的个贷业务,审查人员须撰写审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借款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信用等级测评是否合理、信用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主要包括:借款人职业背景、收入来源稳定性以及财产状况。对于经营类业务,还需对借款人经营状况、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等进行分析。 (三)信贷风险评价及防范措施,主要包括:信贷政策风险评价、还款能力分析、风险防范措施(包括担保情况)等。 (四)审查结论为同意的,应明确贷款方案。 第二十八条 审查人员按规定将相关数据信息和审查意见及时输入CMS,并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 经营行有权审批人或上级行派驻的独立审批人按权限审批个贷业务,超权限的直接报(可不逐级审核转报)有权审批行审查审批中心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三十条 个贷业务原则上实行直接审批,一般个贷业务由独立审批人单签审批,大额个贷业务(具体额度在符合单项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由一级分行确定)由两个有权审批人双签审批,大额或风险较高的(具体标准在符合单项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由一级分行确定)个贷业务实行审议审批(合议审批或会议审批)。500万元以下个贷业务原则上不实行审议审批。农户小额贷款、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一律采取直接审批。对由独立审批人直接审批的个贷业务,可实行审查审批双岗合一(具体额度和业务品种由一级分行确定),调查后直接提交独立审批人审查审批,独立审批人同时承担审查、审批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调查、审查、审议结论等因素审批个贷业务。审批结论分为“同意”和“否决”两种。作出“否决”结论需表述理由。 第三十二条 有权审批人通过CMS向负责用信管理的机构下达贷款批复,明确贷款方案、风险管理措施、审批有效期等。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受理机构应及时告知借款人。 第七章 用信与支付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用信与支付管理的内容包括落实批复条件、合同签订、抵质押登记、放款审核、支付管理等。抵质押登记和放款审核环节应与受理调查环节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不得由受理人员和调查人员兼任。条件成熟的,可逐步实行个人信贷业务经营中心(简称个贷中心,下同)集中用信管理,设立专职的抵质押登记岗、放款审核岗、CMS放款岗等(个贷中心业务流程执行银行个贷集中经营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个贷业务资金支付分为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两种方式。 受托支付是指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采用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银行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自主支付是指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银行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经营行收到信贷业务批复文件后,批复中附有条件的,经营行客户经理按照信贷业务批复要求落实条件。 第三十七条 客户经理落实批复要求的各项条件后,按规定选用合同文本,根据批复内容填写合同要素。借款合同应明确资金支付方式,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应明确具体额度;采取受托支付方式,且借款人已确定交易对象及收款账户信息的,应在借款合同中填写相关支付信息(包括收款单位名称或姓名、收款账号、开户行,支付金额等,下同)。合同填写后按合同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客户经理与借款人、担保人当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并提交有权签字人签字。签订合同时,应审核借款人、担保人的身份真实性。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予以公示。 第三十八条 按规定采取受托支付的,如签订借款合同时借款人尚未明确交易对象,合同签订后暂不发放贷款,待交易对象确定时,由借款人填写《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授权委托书》,并向经办行递交相关交易证明。客户经理与放款审核岗审核同意后,完成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获得授信后单笔用款(非自助循环贷款)的资金支付。借款人获得授信后单笔用款时,应填写《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可以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用款的,应填写借款人放款账户;按规定及合同约定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用款的,借款人填写交易对象收款账户相关信息,并提交贷款用途证明材料,由经营行履行单笔用信审批后按规定完成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 借款人办理自助循环贷款的,自助贷款的办理须符合第三十五条自主支付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抵质押登记不得由调查人员单独办理。抵质押登记人员应亲自到有权登记机构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亲自办理质押凭证的止付手续,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可实现抵质押登记网上查询真伪的业务和地区,是否允许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由一级分行确定。办理他项权证和质物交接时需填制“交接清单”。抵质押物需办理保险的,按规定办理,并明确银行为第一受益人。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但先采取阶段性保证担保后转为抵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除外。 第四十一条 放款审核岗负责放款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放款条件是否全部满足。 (二)审核合同的规范性。 (三)审核担保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包括手续是否完备、阶段性担保是否在规定的额度内、他项权证是否办妥,保证金缴纳、止付手续、保险等是否按规定办理,已实现抵质押登记网上查询真伪的地区还应网上查询抵质押情况等。 (四)支付条件审核。 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应核实贷款用途及证明材料(如交易合同等)是否符合规定,审核借款人借款合同支付条款或《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授权委托书》或《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中相关支付信息,核对借款人交易对象姓名、收款账户及开户行等是否填写完整、是否与贷款用途证明材料一致,借款人是否按规定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等。 贷款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应审核贷款额度及用途是否符合资金自主支付的规定,借款人是否按规定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 放款审核岗审核后在《个人客户信贷业务放款审核表》上签署意见。 第四十二条 CMS放款岗从CMS系统打印借款凭证、放款通知单,提交有权人审核签字后,送交会计结算人员办理会计放款。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会计人员完成划款支付后,应将划款支付的相关凭证单据交CMS放款岗,由CMS放款岗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四十三条 个人信贷业务办理流程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一级分行可根据本行实际对受理、调查、审查、审批、抵质押登记、放款审核、支付管理等环节规定合理的办结时限。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个贷业务贷后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更新借款人信息、受理变更合同要素申请。 (二)回答借款人咨询,按月提取贷款结清名单并为借款人提供贷款结清的相关手续。 (三)监测贷款资金用途。对借款人采取受托支付的贷款,记录贷款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对借款人采取自主支付的贷款,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定期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核查频率与比例由一级分行自行确定。 (四)按照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贷后检查。 (五)日常管理,主要包括:CMS数据录入,收集、整理信贷档案,维护(电子)贷后管理子系统内容等。 (六)按照第四十九条规定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和处理。 (七)对合作机构与银行的业务合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和调整。 (八)抵质押以及保证担保管理。 (九)贷款到期处理和信用收回。 第四十五条 客户经理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在CMS中录入个贷业务检查信息,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风险预警信号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关于个贷业务贷后检查的频次规定:对采取分期还款方式个贷业务,实行逾期催收,不要求固定的贷后检查频次;已进入诉讼程序的不良个人贷款,在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条件下,不要求固定的贷后检查频率;对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由一级分行根据需要确定检查频率,重点关注抵质押物情况;对其他个贷业务,以经营行为单位、近三年新增贷款不良率超过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单项产品管理办法或一级分行确定)的个贷业务产品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 个贷业务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 (二)借款人的资产、职业、收入、家庭、健康状况等是否有较大变化; (三)借款人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 (四)担保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是否发生变化,抵质押物的价值是否减少,抵质押权是否受到侵害,抵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五)经营类业务还应检查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状况是否有较大变化,借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债务人的合作关系是否正常等。 各行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四十六条 二级分行(含)及以上个人客户部门对辖内个贷业务负有监督、指导职责,主要包括: (一)参与组织实施对下级行个贷业务的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个贷业务合规性、抵质押权证真实性、抵质押价值的充足性等; (二)定期分析辖内个贷业务发展状况,撰写分析报告,根据下级行经营管理水平和不同个贷业务品种的风险特征,向本级行分管行长及有关部门提出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建议; (三)对本级行直接审批的单笔大额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或多笔由于共同原因形成的不良资产,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不良信贷资产催收方案,并协助组织实施; (四)对合作机构与银行的合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和调整。 第四十七条 信贷管理部门风险经理负责个贷业务风险监控。其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CMS进行每日预警(城市分行设立个贷中心并集中进行贷后监测的,可由个贷中心风险经理承担),发现风险隐患或风险预警信号,按规定及时报告,同时督促客户经理限期处理; (二)对重大风险隐患或风险预警信号进行现场核查; (三)定期(至少每半年)向上级行有关部门、本级行行长和副行长、本级信贷审查审批中心报告所辖行个贷业务风险状况。 第四十八条 严格个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各级行要按照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真实、动态地揭示贷款质量和潜在风险。贷后管理中发现分类制度规定的风险信号时,应及时对分类形态进行人工干预。 第四十九条 到期处理和信用收回。 (一)对采用一次性还本方式的非自助个贷业务,经营行或个贷中心贷后管理岗要在每笔信贷业务到期前,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发送《贷款到期通知书》等方式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及时办理还款手续; (二)个贷业务原则上不得展期,确需展期的,按新发放贷款审批权限和流程办理; (三)发生合同约定事项导致信贷业务提前到期的,报经营行行长或副行长(个贷中心负责日常贷后管理的报个贷中心负责人,网点负责日常贷后管理的业务报网点负责人)同意后,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信贷业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办理相关还款手续。办理自助可循环个贷业务的借款人,可在银行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根据合同约定自助办理放款还款; (四)个贷业务不得办理借新还旧,产品设计中包含再融资安排的业务除外; (五)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后,经营机构客户经理应及时凭结清全部本息的还款凭证办理抵押权证出库手续,并出具一份登记机关认可的注销抵押登记证明,交给抵质押人签收登记或陪同抵质押人办理抵质押注销手续; (六)对逾期60(含)天以内的贷款进行短信、电话或催收函催收,逾期60-90天(含)以内的应通过约见借款人、实地催收等方式进行催收,对逾期90天以上的和按规定划为可疑类的贷款,原则上采用法律手段清收; (七)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满足特定条件的,可以协议重组。 第五十条 各级行要按规定建立集中统一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由县级支行或上级行负责对个贷业务纸质和电子档案实行集中管理,设立个贷中心的行,可由个贷中心集中管理辖内个贷业务档案。 第五十一条 建立对个贷经营机构、业务管理部门以及从业人员考核机制,具体考核办法由各一级分行确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农户小额贷款、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灾区自建房贷款等个贷业务,根据具体业务品种的特点和本办法规定,制定单项产品管理办法。个人银行卡透支业务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境内经营机构。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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