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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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xx银行(以下简称x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x银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x银行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制度、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制度组成。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制度由总行统一制定,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制度由总、分行制定。 第三条 信贷经营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坚持收益有效覆盖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x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行信贷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信贷业务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报备、信贷业务实施、贷后经营管理、不良信贷资产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经办人员和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指信贷部门包括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和其他从事信贷业务的相关部门。 第六条 x银行根据本制度的基本机理并结合县域和“三农”信贷业务特点,建立针对县域和“三农”信贷业务的政策制度体系,明确适应县域及“三农”信贷业务要求的组织、流程和管理内容。 第二章 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第七条 x银行设立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依据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全行风险管理战略和目标,研究审定并监督执行全行信用风险管理战略目标、风险限额、资产组合、政策制度、基本授权、产品创新等重大信用风险管理事项。 第八条 x银行设立市场营销委员会,研究审定并监督执行全行信贷业务的市场营销战略与策略,审定直接管理客户名单,决定对重要客户的营销方案。 第九条 x银行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作为各级行信贷业务决策的集体议事机构,评价和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风险,对有权审批人进行智力支持和权力制约。 第十条 x银行按照审贷分离原则,设立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产品营销、业务受理、贷前调查(评估)和贷后管理职责,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政策制度制定、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信贷风险监控等职责,资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各信贷部门之间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各级行可按规定依托信贷管理部门或单独设立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集中审查审批信贷业务。 信贷管理部门对不同币种、不同客户对象、不同种类的授信风险实行统一管理。 逐步建立信用风险垂直管理制度,完善信贷管理部门垂直和横向双线报告制度,逐步推行风险管理人员派驻制。 第十一条 x银行其它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为信贷经营管理提供支持和监督。计划财务部门负责经济资本配置管理、信贷资产规模管理、风险定价标准制定和绩效考核管理;人事管理部门与信贷部门、计划财务部门共同建立信贷经营管理激励约束机制;会计部门负责配合信贷部门做好信贷业务实施和账户监管工作,负责对信贷业务进行会计账务处理;投资银行部门与相关部门配合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工作;科技部门为信贷经营管理电子化提供技术和资源支持;法律与合规部门为信贷经营管理提供合规风险管理、法律支持和相关业务指导;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信贷经营管理进行再监督。 第三章 信贷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在x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客户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三条 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企业法人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应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登记证;其他组织应持有有权机关的核准登记文件;按规定持有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还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还应获得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 (三)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通过年检的贷款卡(按规定不需要持有贷款卡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除外),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或落实了x银行认可的还款计划; (五)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到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七)在x银行开立账户,自愿接受x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银团贷款可根据银团贷款协议在代理行统一开户,接受代理行统一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八)申请信用用途合法合规; (九)未经有权行批准可采用信用方式用信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第十四条 自然人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二)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所;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或落实了x银行认可的还款计划; (四)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 (五)信贷业务实施前,在x银行开立活期存款结算账户或银行卡账户; (六)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标准; (七)申请信用用途合法合规; (八)未经有权行批准可采用信用方式用信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申请个人经营类贷款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具有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批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按规定不需取得的除外),从事特种行业的,具备有权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三)有合理生产经营计划。 第十五条 严禁对下列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客户提供信用: (一)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经营的; (二)其主要产能已纳入国家淘汰类产业目录的; (三)未按国家规定取得项目批准文件、环保批准文件、土地批准文件或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的; (四)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或客户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第十六条 严禁对下列自然人提供信用: (一)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二)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第十七条 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第十八条 不得发放用于财政性支出的贷款。 第十九条 未经共同上级行批准,同一辖区内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对同一客户发放信用(低风险业务除外)。 未经共同上级行批准,各分支机构不得超越辖区提供异地信用。 第四章 信贷业务种类 第二十条 信贷业务按用信对象可以分为法人客户(含其他组织,下同)类信贷业务和自然人客户(个人客户)类信贷业务。 法人客户类信贷业务按业务品种可以分为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国际贸易融资、票据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 个人客户类信贷业务包括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其他个人消费贷款等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农户贷款等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个人综合授信业务;个人质押贷款业务;银行卡透支业务等。 第二十一条 信贷业务按期限可分为短期信贷业务、中期信贷业务和长期信贷业务。 短期信贷业务,是指用信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信贷业务。 中期信贷业务,是指用信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 年)的信贷业务。 长期信贷业务,是指用信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信贷业务。 第二十二条 信贷业务按是否提供担保可分为信用方式办理的信贷业务和担保方式办理的信贷业务。 严格掌握信用方式办理信贷业务的客户准入条件。 信贷业务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可采取两种以上组合担保方式。 第二十三条 贷款按是否承担贷款风险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开办委托贷款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十四条 新开发的信贷业务品种如需突破总行有关制度规定的,应报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信贷业务基本流程 第二十五条 信贷业务基本流程应遵循“审贷分离、权限制约、权责对称、清晰高效”的基本原则。所有信贷业务应按流程、按权限运作。 第二十六条 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是:客户申请与受理→信贷业务调查(评估)→信贷业务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信贷业务实施→信贷业务发生后管理→(不良信贷资产管理)→信用收回。 总行认定的低风险信贷业务、个人信贷业务、小企业信贷业务可以适当简化和合并业务流程。逐步推行个人信贷业务集中审查审批制度。 第二十七条 x银行实行信贷部门分离和岗位分离相结合的审贷分离方式。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可以实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时间要求紧迫、同业竞争激烈、正常业务程序无法满足客户需求的优质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可通过特事特办等方式适当简化业务流程。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客户分层经营管理制度,根据客户维护和风险管理需要由相应层级的分支机构直接管理。 第三十条 信贷业务营销、客户申请与受理。各级行根据全行业务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行信贷业务发展规划;根据客户及业务准入标准与条件,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和业务范围,积极向目标客户营销x银行信贷产品。建立上下级行、同级行、部门之间联合营销方式。 各级行客户部门负责受理信贷业务的申请,认定客户是否具备申请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的信贷业务。 第三十一条 信贷业务调查(含评估,下同)。信贷业务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等分析手段获取真实、全面、客观的客户及担保信息,提出信贷业务实施的可行性意见和建议,为信贷业务审查、审议、审批提供基本依据。 客户部门应根据信贷事项的复杂程度和难易程度配备具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调查人员或成立调查小组。 第三十二条 信贷业务审查。信贷业务审查以客户部门移交的基本资料为基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环保政策、x银行业务经营规划、风险战略以及信贷政策制度等,通过财务分析与非财务分析等手段,对信贷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复核和审查,充分揭示信贷业务风险,并提出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为信贷审议和审批提供依据。 第三十三条 信贷业务审议。通过贷审会集体评议的方式,全面、客观、准确评价信贷业务风险与收益,为有权审批人审批信贷业务提供智力支持和权力制约。 第三十四条 信贷业务审批。各级行有权审批人在书面授权范围内审批信贷业务,不得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审批应按规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减少程序或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 建立独立审批人制度,对审批人进行资格认证和分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信贷业务报备。信贷业务审批后实施前应按规定向上一级行信贷审查部门履行报备程序。报备否决的信贷业务,不得实施。 第三十六条 信贷业务实施。信贷业务审批后,客户部门应依据审批意见落实限制性条件,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落实必要的保险手续,办理权证类资料入库手续,核对印鉴,发放信用。在未落实全部限制性条款之前,不得向客户提供任何信用。 第三十七条 信贷业务发生后管理。信贷业务发生后应通过资金账户监管、贷后现场检查、抵质押物定期核保、对客户和信贷业务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及处置等手段,持续监控和管理信贷风险。 第三十八条 信贷业务到期处理。信贷业务到期前客户经理应按规定通知客户及时准备资金,按期足额偿还我行信用。根据合同约定或经x银行同意,客户可以提前偿还我行信用。 贷款到期时客户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但因客户生产经营周期与贷款期限不匹配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办理展期。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3年。 贷款逾期后应转入逾期贷款账户。或有资产到期不能履约的款项,转入相应的逾期贷款账户。 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还可以采取贷款重组或其他处理方式,具体办法由总行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建立不良信贷资产盘活、清收、处置和贷款核销等管理制度。资产风险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负责不良信贷资产的盘活、清收、处置和贷款核销等管理工作。 第六章 信贷管理基本内容 第四十条 授权管理。x银行建立统一的法人授权管理制度,按规定对机构、人员和岗位进行权限管理。授权人应当根据受权人的风险管理能力、资产质量、所处区域经济信用环境等因素,按地区、按行业、按客户、按产品进行信贷业务差别授权,合理确定授权权限。 受权人应在授权权限内办理信贷业务,严禁任何形式的越权行为。 第四十一条 客户评级。x银行建立统一的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制度,区别不同类别、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客户,设计包含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在内的综合打分卡,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法人客户(含其他经济组织)信用等级评定重点评价客户信用履约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及发展能力等;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重点评价个人信用记录、偿债能力、个人素质以及与银行的信用往来关系等。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x银行信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评定结果应作为x银行客户准入退出、信贷决策、风险定价、授权授信管理、制定差异化信贷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授信额度管理。客户授信额度是x银行根据客户信用等级、净资产、现金流量、拟提供的担保、客户用信需求和其他要素对客户核定的x银行愿意承担的最高风险限额。各类信用业务应纳入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各类信用业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客户最高授信额度。 x银行对集团客户核定集团整体授信额度,集团内成员企业的授信一并纳入集团整体授信额度内统一管理,防止对集团客户的多头授信、过度授信。 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对个人客户核定授信额度。 第四十三条 担保管理。信贷业务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担保的范围包括信贷业务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综合考虑保证人的发展前景、经营期内可用于代偿债务的现金流量、或有负债的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保证人的担保额度。严格控制关联企(事)业担保和企(事)业间相互担保和循环担保。 对抵质押物按规定进行评估,合理确定抵质押物价值。根据抵质押物价值稳定性和变现能力确定合理的抵质押率。严格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建立定期核保制度,保证人保证能力下降或抵质押物价值减少,不足以保障我行信贷债权的,应要求借款人偿还信用或补充有效担保。 第四十四条 定价管理。x银行应根据人民银行利率(费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弥补资金成本、操作成本、税负成本及风险溢价的基础上,结合同业定价水平和与客户的合作关系,合理确定信贷业务的利率和费率。 各级行应在对利率合理预期的基础上,根据利率风险管理需要选择浮动利率定价方式或固定利率定价方式。 贷款展期应重新定价,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后,展期后贷款利率按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执行,原则上要求贷款展期后利率浮动水平不低于展期前贷款利率浮动水平。 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合同约定计收罚息。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应按合同约定计收利息或违约金。 第四十五条 建立行业信贷政策目录,根据国家产行业政策、行业发展变化及时制定并调整行业准入、退出标准和风险管理政策。 第四十六条 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根据客户生产经营周期、预期现金流、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于短期贷款,可以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或一次还本、分期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对于中长期贷款,原则上应采用分期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 第四十七条 合同管理。按规定使用x银行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定要求的,也可按规定程序核准后,与客户签定非制式合同文本。合同应明确约定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四十八条 信贷档案管理。信贷档案是x银行提供、管理、收回信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客户及担保人的原始资料档案和信贷内部运作档案。各级行应建立集中统一的信贷档案库, 指定专人管理信贷档案,实行信贷档案借阅、查阅登记制度。 第四十九条 构建以风险暴露、违约率、违约损失率为核心参数的内部评级法体系,并依托内部评级法进行经济资本管理、信贷结构调整、客户评级与准入、信贷决策、授权授信、风险定价、准备金计提、风险预警和绩效考核。 第五十条 信贷组合管理。x银行运用信贷资产组合管理方法和模型,对信贷组合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度量和管理。制定不同期限、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产品、不同等级客户的信贷资产组合管理目标,及时监测和控制信贷组合风险。 第七章 信贷风险分类、监控、报告和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x银行实行统一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核心定义及标准,准确划分信贷资产形态级次,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同时为计提损失准备金、风险管理、绩效考核等提供依据。 x银行信贷资产按风险程度至少要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级次,后三类为不良贷款。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在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实行信贷资产风险形态的多级分类。 制定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的标准和流程,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严禁掩盖不良信贷资产。 第五十二条 信贷资产减值准备管理。根据会计准则和外部监管要求,采用单项和组合信贷资产减值测试模型测算信贷资产的公允价值,逐步根据信贷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余额的差额计提信贷资产减值准备金。 第五十三条 建立信贷在线监控制度。总行、一级分行和条件成熟的二级分行建立信贷在线监控组织体系,配备专职风险经理,负责对辖内信贷业务风险和违规风险进行实时的跟踪监控,及时识别、报告、反馈、并督促处置风险。 第五十四条 建立信贷风险分析与报告制度。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应至少每季度对辖区内信贷业务整体发展状况、风险状况以及重点客户的风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分析,根据需要及时调整业务发展政策和风险防范措施,并报告上级行信贷管理部门。 第五十五条 建立资产质量监测报告制度。严密监测资产质量的变化,分析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及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对策。 第五十六条 建立授信尽职评价制度。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岗位,负责组织对辖内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评价和报告。 第五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门对辖内分支机构的信贷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及贷后管理等信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建立信贷业务各环节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相应承担各自责任。 第五十九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信贷经营管理各环节违法违规以及未履行信贷工作尽职要求的经办责任人和主责任人视信贷资产损失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条 正常、关注类信贷资产认定为不良信贷资产时,审计部门应同时对不良信贷资产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实施、贷后管理各环节经办责任人和主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 第六十一条 对于信贷业务出现风险或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为难以合理预测的政策、市场、自然灾害等客观因素,信贷人员无主观故意,不存在道德风险,且严格按照信贷业务流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操作,并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经有权部门批准,可免除信贷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建立信贷管理绩效考核制度。按照业务数量、资产质量、办理业务过程的规范程度等对机构、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根据不同业务品种、不同区域的信贷风险程度差异和收益水平设定不同的风险控制标准,对损失率超出风险控制标准的机构、人员,相应调低绩效考核结果;对损失率在风险控制标准以内且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存在道德风险和违规行为的信贷人员,不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信贷管理电子化及应用 第六十三条 信贷管理电子化,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把信贷客户管理、信贷业务处理、信贷决策流程、贷后经营管理(包括信贷风险预警)、信贷数据统计分析等行为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形成覆盖信贷管理全过程的科学体系,是信贷管理的重要手段。 第六十四条 信贷管理系统(CMS)是x银行实现信贷管理电子化的主要载体,是x银行实施信贷业务处理及信贷风险管理的基础操作平台和数据共享平台。 第六十五条 信贷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信贷管理部门为信贷管理系统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信贷管理系统的应用管理;客户部门及其他涉及信贷业务的部门负责归口管理业务的数据录入组织与实施工作,保证数据录入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负责主管业务子系统或功能模块的培训、推广工作;会计部门按照行内数据交换的分工要求,负责做好信贷业务在综合业务处理系统的核算处理,保证信贷业务会计核算准确;科技部门负责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技术保障,负责做好日终、月终、年终处理工作,负责做好数据的备份、上报与交换工作。 第六十六条 信贷管理系统的信息管理。信贷管理系统记载的所有信息是信贷决策、检查和考核的基本依据。各级行信贷人员在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充分利用系统信息辅助决策。在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资产风险分类、信贷审批决策、贷后管理等信贷业务运作过程中使用信贷管理系统进行处理所产生的x银行内部信贷运作信息,与纸质资料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七条 信贷管理系统的人员管理。信贷管理系统必须按规定设定系统维护员和系统综合管理员。系统维护员由科技人员担任,负责版本升级、系统及设备维护等。系统综合管理员由信贷管理人员担任,负责系统机构人员管理、权限管理等工作。信贷管理系统用户需按规定进行注册与管理。 第六十八条 信贷管理系统的安全管理。信贷部门和科技部门要按规定操作,严守秘密,不得将数据结构、操作密码告知无关人员或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 第六十九条 信贷管理系统应与行内其他相关科技系统以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相关业务统计系统实现对接。 第九章 信贷人力资源管理 第七十条 对信贷部门按规定配备包括客户经理、产品经理和风险经理在内的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占全行员工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25%。 第七十一条 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各级行要加强对信贷人员的培训,通过集中培训、在岗培训、案例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信贷人员业务技能和道德素养。信贷人员原则上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 第七十二条 实行信贷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所有信贷从业人员要通过考试,获取上岗资格;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信贷工作。 第七十三条 实行信贷人员等级管理制度。对已取得上岗资格的信贷人员,按照工作能力和业绩进行考核评定,实行等级管理,不同等级授予不同的事权,享受不同的待遇或不同的工资系数。 第七十四条 实行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业务资格认定制度。对拟聘用的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在正式聘用前要报请上一级行信贷部门进行业务资格认定。 第七十五条 建立信贷重要岗位轮岗交流制度。在保证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资产风险管理部门人员整体稳定、不影响客户营销和风险控制的前提下,信贷重要岗位的人员每隔3-5年要在部门内部、跨部门、跨分支机构进行轮岗交流。 第七十六条 建立信贷回避制度。信贷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信贷业务,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优于其他同类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 关系人是指银行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x银行境内信贷业务,海外分行应结合实际和当地金融业监管部门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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