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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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管理 2 第三章 营业环境和设备管理 4 第四章 账户的分类 4 第五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5 第六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18 第七章 临时存款账户的展期 23 第八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久悬 23 第九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年检 25 第十章 开户许可证的补(换)发及存款人密码管理 27 第十一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检查 29 第十二章 资料保管 29 第十三章 账户管理系统应急处置 30 第十四章 附 则 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范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依据《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办法及规程适用于本行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本行为存款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时应遵守本操作规程。 第四条 总、分会计结算部对辖区银行结算账户实行集中审批模式并实施管理。监督和检查各支行对相关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规范和完善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 第五条 各分支行应指定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根据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自查,支行分管行长每季度对本支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抽查量不少于10%,并在《会计重要事项检查登记簿》留有记录。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六条 各分支行均应按照规定设置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岗位,制定岗位职责,建立健全结算账户业务会计主管复核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防止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一手清”。 本行按照规定在账户管理系统中设置一、二、三级操作员和高级业务主管,负责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等操作和管理工作。 在设置操作员时,一、二级操作员可以由一人兼任,三级操作员和高级业务主管也可以由一人兼任,但一、二级操作员与三级操作员或高级业务主管不得由一人兼任。对于不再使用的操作员,应及时进行删除;对于一定时期内不使用的操作员,应及时办理停用。 第七条 各分支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向人民银行进行备案,同时填制账户管理人员备案表,并指定一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人员作为银行结算账户联络员(以下简称账户联络员),持(佩带)人民银行统一制作的账户联络员胸卡,到人民银行报送银行结算账户资料、办理相关业务,账户联络员不得随意变更。 本行要定期组织账户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以提高账户管理人员素质,提升服务质量。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变更岗位时,应严格办理交接登记手续,并将新变更人员的基本情况提前5个工作日报人民银行备案;账户联络员变更时,除及时将情况报人民银行备案外,还应申请更换账户联络员胸卡。 第八条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检查和监控账户管理系统安全运行状况,发现故障或安全隐患立即报告支行分管行长,重大问题应报告会计结算部并及时处置。 2、严格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规程进行操作,定期修改操作员密码并妥善保管,按规定权限进行业务处理。 3、严格保密制度,不得对外泄漏客户的任何信息,不得私自拷贝或带走任何配置参数或业务数据。 4、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提供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资料,拒绝办理查询、冻结、扣划等业务。 5、定期对账户管理系统贮存的各种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各类统计分析结果,为支付结算日常监督管理提供依据,为货币政策、金融稳定政策提供服务。 6、定期对本机构的账户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情况进行检查。 7、认真学习账户管理的法律法规,积极参加账户管理培训和考试,提高自身素质。 8、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反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三章 营业环境和设备管理 第九条 各分支行应在营业场所公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工作流程、提交资料的内容以及填写各种申请书的范本。 第十条 各分支行应配置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专用计算机及其他办公设备,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向主管领导报告,及时进行维修或调配。 第四章 账户的分类 第十一条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因借款而开立的账户,办理借款转存、支付及归还借款的款项转入,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可按规定支取少量现金。 第十四条 单位存款按存款种类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第五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十五条 客户提出申请 客户填写一式四联《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开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提交资料 1、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他人代办开户的,还需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书和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具有法律效力,是指经公证机关公证、加盖单位公章、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等行为。 3、其他资料: 开立基本账户需提交的资料: (1)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并查验其副本的年检情况;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承包双方签订的建筑承包协议(需附当地建委、计委、规划局的批件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基本存款账户撤销重开的,如在其他行开有一般户、专用户等的,还应提供已开立账户清单;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开户业务处理: (1)存款人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存款人在本营业机构已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3)存款人已在申请开户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4)存款人有其他久悬银行结算账户; (5)存款人为临时机构; (6)存款人申请重新开户,原基本存款账户的销户原因是“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 (7)银行机构代码无效; (8)账号在同一银行机构重复。 (9)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过期、应年检未年检或者已被其他单位使用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需提交的资料: (1)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开立基本账户应提交的资料; (3)另附下列证明文件: 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公函; 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申请开立账户时,出具基本账户存款人同意其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证明; 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复印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开户业务处理: (1)存款人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但账户状态为已撤销或久悬的; (2)存款人有其他久悬银行结算账户; (3)银行机构代码无效; (4)账号在同一营业机构重复; (5)存款人已在申请开户的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开立临时账户须提交的资料: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还应出具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名称可以为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但临时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临时存款账户名称一致。此时,还需提供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项目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授权该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该授权书中应注明:项目部名称、项目部负责人姓名,以及项目部因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承担等内容。同时,除填写《开户申请书》外,还需填写《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还应出具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5)如果企业破产清算,可持法院通知开立临时账户; (6)企业增资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增资许可证明,持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在银行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的使用和撤销比照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开户业务处理: (1)存款人在申请开户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银行机构代码无效; (3)账号在同一营业机构重复。 存款人申请开立非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开户业务处理: (1)存款人在申请开户地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银行机构代码无效; (3)账号在同一营业机构重复; (4)存款人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但账户状态为已撤销或久悬的; (5)存款人有其他久悬银行结算账户的。 开立专用账户须提交的资料: (1)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开立基本账户应提交的资料; (3)另附下列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开立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除遵照前款规定外,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6]71号)的有关要求,填写“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并提供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以及单位授权其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授权书中应载明:单位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姓名,以及内设机构(部门)因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授权单位承担等内容。 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申请开立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其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资金性质为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同业存放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基金、业务支出资金和党、团、工会经费及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且存款人有支取现金需要的,开户单位应填写“专用存款账户现金支取业务审批单”提交开户银行。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双方签署的资金存入协议;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异地开立专用账户,应出具隶属单位证明。 本地建筑施工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相关的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存款人资金管理有特殊需要的,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但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全国性的企业集团所属机构众多,且所属机构不具备独立开户主体资格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或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在异地以总公司名称或法人单位名称加所属机构名称开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时,按规定需提供总公司或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总公司或法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 4、存款人申请开立备案类专用存款账户,符合条件的,开户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备,无须报送纸质资料,开户申请资料自行存档。 存款人申请开立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其他特殊专用存款账户以及开立名称完全不一致专用存款账户的业务处理程序,开户银行比照本规程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处理程序办理。 按规定可以支取现金且单位有支取现金需要的账户,开户银行还应将开户单位填写的“专用存款账户现金支取业务审批单”提交人民银行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支取现金。 非预算单位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开户业务处理: (1)存款人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状态为已撤销或久悬的; (2)存款人有其他久悬银行结算账户; (3)银行机构代码无效; (4)账号在同一营业机构重复; (5)存款人的类别是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团级(含)以上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预算单位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开户业务处理: (1)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无效; (2)存款人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存款人有其他久悬银行结算账户; (4)存款人的类别不是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团级(含)以上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5)银行机构代码无效; (6)账号在同一营业机构重复。 存款人申请开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其他特殊专用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开户业务处理: (1)存款人已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2)银行机构代码无效; (3)账号在同一营业机构重复。 名称完全不一致专用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开户业务处理: (1)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无效; (2)存款人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存款人有其他久悬银行结算账户; (4)存款人的类别不是团级(含)以上军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团级(含)以上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5)银行机构代码无效; (6)账号在同一营业机构重复。 5、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新系统个人印鉴户全部转为存折户没有印鉴,客户凭预留密码办理相关业务) 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需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有效证件包括: (1)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2)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4)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除以上法定有效证件外,开户银行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户口薄、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代理他人开立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要求代理人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代理个人开户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示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资料审核 开户银行对存款人提交的开户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料是否真实、合规;有效证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开户申请书要素填写是否齐全、准确;存款人签章是否规范;审查客户的居民身份证件原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是否真实有效,同时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客户的居民身份证进行核查,并打印核查结果;对核查结果不一致的,可要求存款人提供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证明)。 经审核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开户银行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不予开户的原因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及经办人签章后,与开户证明文件一并退还存款人。 符合开户条件的,开户银行在申请书上填写: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机构代码、账号、账户有效日期(仅限于贷记卡、准贷记卡)、开户日期,开户银行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开户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及经办人员签章。 开户银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的要求,简化个人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即:客户通过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办理第一笔转账支付业务时,在相关凭证上的签章即为确认将该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备案制,开户银行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采取单笔和批量两种方式向人民银行备案。 单笔备案是指开户银行操作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符合开户条件的单个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录入账户管理系统。符合条件的,账户管理系统提示审核通过,产生业务流水号,提示“备案成功”。 有下列情况的,不能进行开户业务处理:(1)银行机构代码无效;(2)账号在同一营业机构重复。 批量备案是指开户银行操作员按照辖属关系,将多个符合开户条件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按照规定的格式形成数据文件,由人民银行或者开户银行将数据文件导入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信息,应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批量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存款人名称;住址、邮编、电话;存款人身份类别及编号;发证机关所在地区代码;开户银行机构代码;账号;账户类型;账户有效日期(仅限个人信用卡账户);开户日期;销户日期;信息类型。其中存款人名称、开户银行代码、账号、账户类型、开户日期、存款人身份类别、身份证件编号、发证机关所在地区代码及信息类型不能为空。 变更信贷信息的,还须出具分支行信贷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信息维护 对审核资料无误,符合变更账户信息条件的,柜员应及时为客户办理账户信息维护。 行内系统信息维护后,登录人行账户管理系统,在“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画面录入变更信息。 第六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十九条 存款人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下简称“销户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开户银行,核准类的银行结算账户还应交回开户许可证正本。开户许可证正本遗失的,按照《规范账户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应在报刊媒体上进行遗失公告,宣布该开户许可证作废,并出具遗失证明和已进行遗失公告的证明。 客户需提供的其他资料:预留印鉴;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因注册验资失败而撤销原验资户的,具体执行《验资、增资业务操作规程》;提供法人身份证件,授权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出具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转账支票、进账单、电汇凭证等转账依据。 第二十条 开户银行收到存款人的销户申请后,应对存款人销户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1、销户申请资料是否真实。 2、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规定。 3、销户申请书要素的填写是否齐全、准确、完整,存款人签章是否规范。 4、审核该账户是否有未清偿的贷款;是否有未达账项;检查是否有未抵用票据款项和托收未达款项。 5、存款人提交的申请证明文件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清晰;复印件上是否加盖开户单位公章;申请书要素的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存款人签章是否规范。 6、审查相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件原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是否真实有效,同时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查,并打印核查结果。 (1)对核查结果不一致的,可要求存款人提供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证明)。 (2)对于身份证件号码不存在、身份证件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或反馈照片不相符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对相关居民身份证的真实性进一步核实。 1)要求客户出示居民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有效证件。经佐证,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的,银行机构应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并继续办理相关业务。对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还必须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进行鉴别。如经鉴别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银行机构应继续办理相关业务。 2)为客户出具联网核查结果证明,由客户持该证明到被核查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核实。公安机关应予以受理并于受理核实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反馈申请人。如经核实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公安机关应及时为相关个人更新相关公民身份信息,客户可持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实并填写的回执到银行机构申请办理业务。 7、办理基本存款账户销户时,应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该单位注销,应先撤销其他结算账户,最后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并交回开户许可证正本,由支行送交人行办理销户;如果该单位属于变更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支行销户后将开户许可证副本交客户,由客户在新开户时同时办理销户。 8、审核转账凭证的各要素,收付款人名称必须一致。 9、柜员打印未回收空白凭证清单一式两联,并由客户加盖公章确认。缴回的凭证在系统中做重要单证作废,并将收回的凭证剪角或加盖“作废”戳记,专人保管待日后集中上缴总行销毁。 备案类账户的撤销,不符合条件的,签署原因并加盖业务公章和个人签章后退回;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销户并加盖业务公章和个人签章后,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销户处理,同时于销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销户。 核准类账户的撤销,开户银行将符合条件的销户申请书,签署同意销户并加盖业务公章和个人签章后,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销户处理,同时于销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连同开户许可证正、副本或开户许可证遗失证明提交当地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对审查不符合销户条件的,在撤销申请书空白处上签署不予撤销的原因,并加盖账户专用章及经办人签章后,连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许可证遗失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并退还开户银行;符合撤销条件的,人民银行收回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许可证遗失证明,将销户审核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销户,并在销户申请书空白处签署意见一联留存,两联交开户银行。 注册验资、增资临时存款账户的撤销,具体执行《银行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属于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的,符合变更条件的,开户银行于2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进行报备,资料自行存档。 属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符合变更条件的,开户银行处理程序除仿照基本账户开立执行外,应收回原开户许可证正、副本交回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将颁发新的开户许可证。 存款人遗失开户许可证正本的,按照《规范账户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应在报刊媒体上进行遗失公告,宣布该开户许可证作废,并出具遗失证明和已进行遗失公告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账户结清 在对公活期结息及销户交易中办理。结计利息,打印利息清单。结息业务可冲正,做完销户后不能进行冲正处理。 1、资金转出 账户结清后只可以再办理一笔业务,将账户余额转出。客户预留印鉴片、销户申请书第四联及打印未回收白凭证清单做借方凭证附件。 2、账户销户 在对公活期结息及销户交易中进行销户。销户必须经有权人授权复核。做完销户后不能进行冲正处理。 3、信息录入 备案类账户销户后,登录人行账户管理系统,在“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画面录入销户信息。核准类账户销户后,需报人民银行进行销户。 第七章 临时存款账户的展期 第二十三条 存款人临时存款账户到期需要申请展期的,向开户银行提交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需要展期相关证明文件,并填写“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以下简称展期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四条 开户银行对存款人提交的展期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资料是否真实;展期申请书要素的填写是否齐全、准确;存款人签章是否规范。 经审查不符合展期条件的,开户银行在展期申请书上签署不予展期的原因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及经办人签章后,连同存款人提交的展期申请复印资料一并退还存款人。 符合展期条件的,开户银行在展期申请书上填写批准展期时间并签署同意展期意见,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签章,将存款人提交的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及展期申请资料报送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正本遗失的,遵照本规程第十九条执行。 第八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久悬 第二十五条 根据《规范账户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一年以上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清偿银行贷款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可作为久悬银行账户纳入账户管理系统。 存款人有久悬银行结算账户的,将不能开立或变更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十六条 开户银行对需要设置为久悬的银行结算账户,应填写“久悬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填列的内容包括开户银行机构代码和银行结算账户名称、账号,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还应填写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及相关责任人签字。开户银行依据“久悬银行结算账户审批单”,在账户管理系统中调取相应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核对一致的,设置久悬标识。同时,开户银行在其综合业务系统中将久悬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不动户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开户银行由于误操作,对不应作久悬处理的银行结算账户设置为久悬标识的,应填写“注销久悬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报当地人民银行进行注销久悬标识。 第二十八条 长期不动户的管理 对于一年以上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可由支行转入长期不动户管理,以清理不合规账户为主。 第九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年检 第二十九条 开户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度的3月1日起至当年的10月31日止,为账户年检期,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三十条 存款人应按照账户年检的要求,向开户银行提交下列年检资料: 1、基本存款账户提供的资料: (1)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 (2)企业、非法人企业提供通过上一年度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由于税务部门对税务登记证不在进行年检,开户银行能保证其税务登记证在有效期内时也可不作必要项)、机构代码证和法人或单位负责人及代理人身份证;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交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文件(中央预算单位应提交财政驻河北省专员办理处批文)。 2、专用存款账户提供的资料: 已年检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文件、法人或单位负责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核准类的还应提供开户许可证正本)。 3、临时存款账户提供的资料: (1)临时机构的提交驻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的提供已年检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和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提交已年检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和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的批文。 4、一般存款账户提供的资料: 已年检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所应出具的有关证明。 核准类账户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的,应先进行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之后办理账户年检。 第三十一条 开户银行对存款人提供的资料应重点审查: 1、证明文件是否真实且在有效期内; 2、证明文件要素与账户管理系统相应要素是否发生变更; 3、临时存款账户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 所有年检资料复印件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印章归入相应账户档案内备查。 第三十二条 开户银行对年检的银行结算账户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1、对不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 2、对提交的证明文件超过有效期的,要求存款人及时进行更新。 3、对单位信息发生变更的,按照本操作规程相关的规定进行操作。 4、对符合年检条件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加注年检标识。 对通过年检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应在其开户许可证上加盖账户年检专用章,印章由总行按统一规格自行刻制。 第十章 开户许可证的补(换)发及存款人密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存款人遗失或毁损开户许可证的,存款人可申请补(换)发开户许可证,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并连同下列证明文件一并提交开户行: 1、遗失开户许可证正本的,按照《规范账户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应在报刊媒体上进行遗失公告,宣布该开户许可证作废。补证时应出具遗失证明和已进行遗失公告的证明,遗失证明中应注明因开户许可证遗失而引起的经济、法律责任由存款人承担的内容。 2、毁损开户许可证的,应提供被损毁的开户许可证正本原件。 第三十四条 开户银行对存款人提交的补(换)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证明文件是否真实、规范;申请书要素的填写是否齐全、准确;存款人签章是否规范;申请补(换)发的开户许可证是否被久悬或已过期。 符合规定的,开户银行签署意见,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签章后,提交人民银行。 第三十五条 人民银行收到补(换)证申请,审核后不符合规定,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及经办人签章后,退回开户银行;符合规定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补打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交开户银行。 第三十六条 存款人密码是在核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由账户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是存款人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所在地或注册地人民银行查询其所有已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并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的核验密码,存款人可以进行密码修改或重置。 存款人因管理需要修改密码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供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原查询密码、新查询密码,开户银行将存款人提供的密码修改信息与账户管理系统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核对一致的,修改并打印新密码后交付存款人。 存款人遗失密码时,通过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重置密码。申请重置密码时,应提交重置密码申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原件和复印件,重置密码申请包括存款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名称、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等要素。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对一致的,重置并打印新密码后交存款人开户银行。 第十一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各分支行要高度重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分管行长每季应对本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在《会计重要事项检查登记簿》纪录。完善工作制度,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工作质量。 第三十八条 分支行违反本规程的,由总行会计结算部按照《办法》的规定予以每季度绩效考核中扣除相应的分值。 第十二章 资料保管 第三十九条 分支行应按明细科目(账号顺序)建立账户管理资料册,账户管理资料册按账户性质分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保管,排序存放,永久保管。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支行在销户时,将该账户的开户资料抽出,与销户资料一并单独存放。对已销户的账户管理资料按年装订成册,装订时按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验资账户顺序分类按账号排序装订,加盖管理人员名章,并登记《会计档案管理登记簿》。 管理人员调动时,应造具清册与接交人员逐一办理交接。 相关资料保管年限:《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银行账户管理协议》、《变更印鉴申请书》账户销户后10年;《睡眠户处理情况登记簿》永久;《开销户登记簿》永久。 第十三章 账户管理系统应急处置 账户管理系统发生突发事件时,各分支行应采用手工方式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接人民银行通知,由于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发生灾难事件造成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数据丢失,在账户管理系统恢复正常后,开户银行通知开户人交回原开户许可证,并提交开户资料,填写开户申请书,重新申报结算账户。 1、核准类账户 开户银行认真审核开户资料,符合开户条件的,在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库录入开户信息,并将开户资料报人民银行进行核准。符合条件的,人民银行核准后下发开户许可证。 2、备案类账户 开户银行认真审核开户资料,将开户信息录入账户管理系统重新备案。 灾难事件发生期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要求采用手工方式办理。 3、核准类账户 开户银行认真审核开户资料,符合开立条件的,将开户资料上报人民银行进行核准。 符合开立条件的,人民银行采用手工核准的形式给开户人出具银行结算账户核准通知书。 待账户管理系统恢复正常后,开户银行需将开户信息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并上报,人民银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核准,并收回开户核准通知书,下发开户许可证。 4、备案类账户 开户银行认真审核开户资料,符合开立条件的,告知开户人,并专夹保存开户资料,待账户管理系统恢复正常后,将开户信息录入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32-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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