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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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 目 录修改与审批记录3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职责与分工5第三章业务基本原则5第四章银团贷款成员及其职责7第五章银团贷款发起与筹组9第六章银团贷款协议12第七章银团贷款管理13第八章银团贷款收费15第九章银团贷款的转让15第十章附则16附件:16附件1.银团贷款委托书17附件2.银团贷款委托书复函20附件3.银团贷款邀请函21附件4.保密承诺函24附件5.贷款承诺函28附件6.信息备忘录29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分散和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本行银团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同时发挥金融整合功能和同业合作
2、功能,更好地为大型企业和重点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有关信贷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银团贷款业务包括直接银团贷款业务和结构化银团贷款业务。(一) 直接银团贷款,是指本行与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二) 结构化银团贷款,是指依据银团参加行的实际情况及要求,以直接银团贷款为基础,通过分层和逐级增信的办法,将银团贷款分为若干层级,每一层级贷款对应不同的贷款期限和执行利率。
3、结构化银团贷款是一种多结构、多层级的银团贷款,体现了利率的期限结构和担保增信的价值,可以满足不同贷款主体的不同需求。第三条 本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属各分行、支行、公司业务部拓展部(以下简称“经办行”)办理的银团贷款业务。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第五条 董事会、行长、授信审批委员会、主管行长负责银团贷款授信的审议、审批。第六条 投资银行部负责牵头成立银团贷款工作小组,对银团贷款资料进行分析,就银团贷款结构设计提出相应组团意见;负责督促经办行做好贷后管
4、理工作。第七条 信贷审批部负责权限内授信业务的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由本行牵头筹组的银团贷款项目应提前介入,就银团贷款结构设计、担保情况、项目风险提出专业意见,负责与授信审查审批有关的指导工作。第八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银团贷款的出账工作;负责对经办行贷后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对风险事项进行风险预警,督促经办行采取防范、控制、化解措施。第九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银团贷款业务中有关法律文件的草拟、审查和修改以及银团贷款业务中有关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咨询工作;负责本部门管理的不良贷款的清收和管理。第十条 经办行负责贷款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等尽职调查、审查及按程序上报,并负责贷款的发
5、放、检查、贷后管理、收回等工作。第三章 业务基本原则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办理:(一) 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过本行资本净额10%的;(二)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本行资本净额15的;(三) 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本行鼓励对符合本行行业授信政策、具有全国性及区域性特点的重点项目以本行牵头方式筹组银团贷款;(四) 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第十二条 本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 遵守我国金融监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二) 遵守本行的授信管理政策及贷款制度规定;(三) 符合银团贷
6、款业务的操作要求;(四) 符合风险和收益相匹配的原则,注意分析综合成本和综合收益;(五) 注意防范银团贷款业务涉及的各类风险,采取完善的防范手段。第十三条 本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一) 银团贷款借款人须符合本行的信贷政策要求,符合本行的客户准入标准,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所属行业发展前景向好,行业内竞争优势突出;(二) 银团贷款用于项目融资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项目市场前景良好;(三) 银团贷款的借款人须经本行及本行认可的评级机构信用评级,并达到相应的级别要求;(四) 本行认为其它应具备的条件。第十四条 为密切客户关系,提高综合收益,本行应力争担
7、任银团贷款的牵头行和代理行。第四章 银团贷款成员及其职责第十五条 银团贷款成员,是指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以下简称“银团成员”)。银团成员按照在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可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对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可以指定担保代理行。 银团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本行作为牵头行的主要职责:(一) 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 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 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
8、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 组织银团会议,组织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协议;(六) 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七) 银团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 由本行担任银团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第十七条 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一) 全额包销,是指牵头行承诺按所提出的贷款条件组织银团,若银团无法组成,则由牵头行以同样的贷款条件向借款人提供全部贷款。(二) 部分包销,是指牵头行承诺自己提供部分贷款,另一部分
9、依“尽最大努力原则”在市场上筹集。(三) 尽最大努力推销,是指牵头行承诺按已同意的贷款条件尽其最大努力在市场上组建银团贷款。如果银团组建失败,牵头行不负责提供贷款。本行原则上不采用全额包销和部分包销方式。若需要采用全额包销或部分包销方式,经办行须在银团设计结束之前获得本行有权人审批同意。第十八条 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职责对银团贷款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成员协商确定。第十九条 本行作为代理行的主要职责:(一) 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
10、授信业务;(二) 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及保证人的日常管理工作;(三) 制定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建立并登记专户资金变动情况台帐;(四) 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五) 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及时转到银团成员指定的账户;(六) 负责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成员通报相关情况;(七) 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特别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代理
11、行应在获得借款人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以专项报告形式通知各银团成员; (八) 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代理行应及时组织银团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九) 组织召开银团贷款管理的银团会议,沟通银团成员之间的信息,协调银团贷款成员之间的关系;(十) 接受银团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第二十条 银团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第二十一条 本行作为参加行时的主要职责:(一) 参加银团会议,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二) 在贷款存续期间应了解掌握借款人的日常经营与
12、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代理行。第二十二条 银团副牵头行,是指在贷款金额较大的银团贷款中,在牵头行之外设立的一个或多个协助牵头行工作的银行,其主要职责与牵头行一致。第二十三条 银团担保代理行,是指在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中,负责落实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其抵、质押物转让等管理工作的银行。第五章 银团贷款发起与筹组第二十四条 对于本行牵头的银团贷款,主要包括业务营销及前期调查阶段、银团项目准入及客户准入阶段、授信审查审批阶段、银团贷款筹组阶段、协议签订及贷款发放阶段、贷后管理阶段等六个阶段。第二十五条 本行作为牵头行的发起和筹组:(一) 银团贷款可由借款人提出,也可由本行
13、发起。经办行与借款人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由借款人出具载明这些条件的银团贷款委托书(附件1.);(二) 在接到借款人的书面牵头委托书后,经办行按照授信工作相关规定、要求,对借款人、贷款项目、担保人(抵、质押物)进行贷前尽职调查;(三) 由投资银行部牵头,联合信贷审批部、公司业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部、经办行等相关部门组成银团贷款工作小组,在经办行的贷前调查基础上与借款人进行前期谈判,商谈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并据此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内容主要包括: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项目的概
14、况及市场分析、项目的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担保人/担保物介绍、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项目的准入审批手续及有权环保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文件等。为提高信息备忘录等银团资料的独立性、公正性,本行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技术专家负责评审编写有关信息及资料、出具意见书。信息备忘录应经借款人及担保人审阅,并签署“对信息备忘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四) 投资银行部就银团贷款结构设计提出相应组团意见上报信贷审批部审批。第二十六条 审查审批。信贷审批部负责权限内银团贷款授信业务的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二十七条 组团并签订协议:(
15、一) 对审批同意的贷款项目,经办行与借款人协商,向潜在参加银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附件3.),并随附贷款条件清单、保密承诺函(附件4.)、贷款承诺函(附件5.)等文件;在收到其保密承诺函复函后,向其发送信息备忘录(附件6.)。银团贷款邀请函是本行作为牵头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的要约邀请,是本行代表借款人、按照列示的主要贷款条件,邀请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加银团贷款的有效法律文件。(二) 被邀请行应在贷款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向本行做出书面回复;(三) 本行银团贷款工作小组根据有关金融机构同意参加银团贷款的承诺意见及承诺额,确定参加银团贷款成员名单,确定副牵头行、参加行和代理行,并合理确定各
16、银团成员的贷款份额。在超额认购或认购不足的情况下,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或与借款人协商后重新确定各银团成员行的承贷份额;(四) 银团贷款工作小组负责组织银团贷款会议,与银团贷款其他成员共同商定各自承担的贷款额度,牵头组织银团贷款参加行进行协议谈判并落实其他相关事宜;(五) 银团贷款工作小组将相关协议文本报法律事务部审核,确保其具备保障本行相关权益的效力后,由经办行与项目参与各方签署。第二十八条 本行作为参加行参与其他银行安排的银团贷款时,可按以上规定并参照本行一般授信业务报批流程办理。第二十九条 本行作为银团贷款的代理行,应严格根据银团贷款协议要求,如约完成相关工作。本行参团时有重要条件、重大事项
17、或条款发生变更的,或本行作为牵头行时,组团的最终谈判结果有重要要素与本行有权审批人审批意见不一致的,须重新报批,征得有权人同意。按照有权人最终通过的贷款方案,在落实相关条件并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查程序和手续后,签订银团贷款协议。第六章 银团贷款协议第三十条 银团贷款协议是银团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共同签订的,主要约定银团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银团贷款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二) 定义及解释;(三) 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组合、贷款展期条件、
18、提前还款约定等;(四) 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五) 提款先决条件;(六) 费用条款;(七) 税务条款;(八) 财务约束条款;(九) 非财务承诺,包括资产处置限制、业务变更和信息披露等条款;(十) 违约事件及处理;(十一) 适用法律;(十二) 其他附属文件。第三十一条 银团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可在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也可另行签订银团内部协议(或称为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等)。银团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银团成员内部分工,权利与义务,银团贷款额度的分配,银团贷款额度的转让;银团会议的议事规则;银团成员的退出和银团解散;违约行为及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法律法规要求银团成员有必要
19、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 银团贷款相关协议须经本行法律事务部审核后方可使用。第七章 银团贷款管理第三十三条 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借款人须在代理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和贷款账户,贷款的支付和本息的偿还统一通过代理行相关账户办理。第三十四条 贷款发放时,各成员行应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将款项划到借款人在代理行的专门账户。本息回收时,由借款人按照协议约定归还代理行,代理行即时按比例划付到各成员行。贷款的发放和本息的回收代理行均不作垫款。第三十五条 经办行应严格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及时足额向代理行划付贷款款项,并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催收本息和相关费用。
20、第三十六条 经办行应按照本行授信管理的有关规定,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对贷款的使用、借款人及担保人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银团贷款可能出现的问题。第三十七条 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通常由牵头行或代理行负责定期召开银团会议,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银团成员共同提议召开。银团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协商银团贷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银团会议一般按照各成员承贷金额的比例享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原则上需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表决权通过才能生效。具体表决机制可在银团内部协议中约定。第三十八条 银团会议商议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修改银团贷款协议、调整贷款额度、变更担保、变动利率、终止银团贷款、通报企业并购和重大关联交易、认
21、定借款人违约事项、贷款重组和调整代理行等。第三十九条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应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根据银团贷款协议的约定,提前通知本行(本行作为代理行时),本行在征得银团成员同意后,根据银团贷款协议所列的相关贷款余额的到期次序,按后到期先还的原则偿还最后到期的贷款本息。 第四十条 对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本行可按提前还款的时间和金额收取一定的违约金。具体收取比例可在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的,可以向代理行申请展期,并提交担保人(如有)同意借款人延期还款并愿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有效文件,或提供银团会议认可的新的担保方式,经
22、银团会议审议批准后,在借款人清偿所欠贷款利息后,与各成员行签订展期协议。第四十二条 银团贷款出现风险时,本行(本行作为代理行时)应负责及时召开银团会议,成立银行债权委员会,对贷款进行清收、保全、重组和处置。必要时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三条 本行作为代理行时,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下列违约行为,并经指正不改的,应负责召开银团会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一) 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二) 未能履行和遵守贷款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三) 未能按贷款协议约定支付利息和本金;(四) 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五) 其他按贷款协议约定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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