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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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 目 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3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5 第三章 业务基本原则 5 第四章 银团贷款成员及其职责 7 第五章 银团贷款发起与筹组 9 第六章 银团贷款协议 12 第七章 银团贷款管理 13 第八章 银团贷款收费 15 第九章 银团贷款的转让 15 第十章 附则 16 附件: 16 附件1.《银团贷款委托书》 17 附件2.《银团贷款委托书复函》 20 附件3.《银团贷款邀请函》 21 附件4.《保密承诺函》 24 附件5.《贷款承诺函》 28 附件6.《信息备忘录》 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分散和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本行银团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同时发挥金融整合功能和同业合作功能,更好地为大型企业和重点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有关信贷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银团贷款业务包括直接银团贷款业务和结构化银团贷款业务。 (一) 直接银团贷款,是指本行与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二) 结构化银团贷款,是指依据银团参加行的实际情况及要求,以直接银团贷款为基础,通过分层和逐级增信的办法,将银团贷款分为若干层级,每一层级贷款对应不同的贷款期限和执行利率。结构化银团贷款是一种多结构、多层级的银团贷款,体现了利率的期限结构和担保增信的价值,可以满足不同贷款主体的不同需求。 第三条 本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属各分行、支行、公司业务部拓展部(以下简称“经办行”)办理的银团贷款业务。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董事会、行长、授信审批委员会、主管行长负责银团贷款授信的审议、审批。 第六条 投资银行部负责牵头成立银团贷款工作小组,对银团贷款资料进行分析,就银团贷款结构设计提出相应组团意见;负责督促经办行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第七条 信贷审批部负责权限内授信业务的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由本行牵头筹组的银团贷款项目应提前介入,就银团贷款结构设计、担保情况、项目风险提出专业意见,负责与授信审查审批有关的指导工作。 第八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银团贷款的出账工作;负责对经办行贷后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对风险事项进行风险预警,督促经办行采取防范、控制、化解措施。 第九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银团贷款业务中有关法律文件的草拟、审查和修改以及银团贷款业务中有关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咨询工作;负责本部门管理的不良贷款的清收和管理。 第十条 经办行负责贷款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等尽职调查、审查及按程序上报,并负责贷款的发放、检查、贷后管理、收回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办理: (一) 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过本行资本净额10%的; (二)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本行资本净额15%的; (三) 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本行鼓励对符合本行行业授信政策、具有全国性及区域性特点的重点项目以本行牵头方式筹组银团贷款; (四) 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第十二条 本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遵守我国金融监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 遵守本行的授信管理政策及贷款制度规定; (三) 符合银团贷款业务的操作要求; (四) 符合风险和收益相匹配的原则,注意分析综合成本和综合收益; (五) 注意防范银团贷款业务涉及的各类风险,采取完善的防范手段。 第十三条 本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银团贷款借款人须符合本行的信贷政策要求,符合本行的客户准入标准,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所属行业发展前景向好,行业内竞争优势突出; (二) 银团贷款用于项目融资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项目市场前景良好; (三) 银团贷款的借款人须经本行及本行认可的评级机构信用评级,并达到相应的级别要求; (四) 本行认为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四条 为密切客户关系,提高综合收益,本行应力争担任银团贷款的牵头行和代理行。 第四章 银团贷款成员及其职责 第十五条 银团贷款成员,是指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以下简称“银团成员”)。 银团成员按照在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可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对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可以指定担保代理行。 银团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本行作为牵头行的主要职责: (一) 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 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三) 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四) 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五) 组织银团会议,组织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协议; (六) 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 (七) 银团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由本行担任银团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第十七条 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一) 全额包销,是指牵头行承诺按所提出的贷款条件组织银团,若银团无法组成,则由牵头行以同样的贷款条件向借款人提供全部贷款。 (二) 部分包销,是指牵头行承诺自己提供部分贷款,另一部分依“尽最大努力原则”在市场上筹集。 (三) 尽最大努力推销,是指牵头行承诺按已同意的贷款条件尽其最大努力在市场上组建银团贷款。如果银团组建失败,牵头行不负责提供贷款。 本行原则上不采用全额包销和部分包销方式。若需要采用全额包销或部分包销方式,经办行须在银团设计结束之前获得本行有权人审批同意。 第十八条 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职责对银团贷款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成员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本行作为代理行的主要职责: (一) 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 (二) 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及保证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 制定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建立并登记专户资金变动情况台帐; (四) 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五) 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及时转到银团成员指定的账户; (六) 负责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成员通报相关情况; (七) 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特别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代理行应在获得借款人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以专项报告形式通知各银团成员; (八) 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代理行应及时组织银团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九) 组织召开银团贷款管理的银团会议,沟通银团成员之间的信息,协调银团贷款成员之间的关系; (十) 接受银团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第二十条 银团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第二十一条 本行作为参加行时的主要职责: (一) 参加银团会议,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 (二) 在贷款存续期间应了解掌握借款人的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代理行。 第二十二条 银团副牵头行,是指在贷款金额较大的银团贷款中,在牵头行之外设立的一个或多个协助牵头行工作的银行,其主要职责与牵头行一致。 第二十三条 银团担保代理行,是指在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中,负责落实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其抵、质押物转让等管理工作的银行。 第五章 银团贷款发起与筹组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本行牵头的银团贷款,主要包括业务营销及前期调查阶段、银团项目准入及客户准入阶段、授信审查审批阶段、银团贷款筹组阶段、协议签订及贷款发放阶段、贷后管理阶段等六个阶段。 第二十五条 本行作为牵头行的发起和筹组: (一) 银团贷款可由借款人提出,也可由本行发起。经办行与借款人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由借款人出具载明这些条件的《银团贷款委托书》(附件1.); (二) 在接到借款人的书面牵头委托书后,经办行按照授信工作相关规定、要求,对借款人、贷款项目、担保人(抵、质押物)进行贷前尽职调查; (三) 由投资银行部牵头,联合信贷审批部、公司业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部、经办行等相关部门组成银团贷款工作小组,在经办行的贷前调查基础上与借款人进行前期谈判,商谈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并据此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内容主要包括: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项目的概况及市场分析、项目的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担保人/担保物介绍、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项目的准入审批手续及有权环保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文件等。 为提高信息备忘录等银团资料的独立性、公正性,本行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技术专家负责评审编写有关信息及资料、出具意见书。 信息备忘录应经借款人及担保人审阅,并签署“对信息备忘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 (四) 投资银行部就银团贷款结构设计提出相应组团意见上报信贷审批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审查审批。信贷审批部负责权限内银团贷款授信业务的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 组团并签订协议: (一) 对审批同意的贷款项目,经办行与借款人协商,向潜在参加银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附件3.),并随附《贷款条件清单》、《保密承诺函》(附件4.)、《贷款承诺函》(附件5.)等文件;在收到其《保密承诺函》复函后,向其发送《信息备忘录》(附件6.)。 银团贷款邀请函是本行作为牵头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的要约邀请,是本行代表借款人、按照列示的主要贷款条件,邀请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加银团贷款的有效法律文件。 (二) 被邀请行应在贷款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向本行做出书面回复; (三) 本行银团贷款工作小组根据有关金融机构同意参加银团贷款的承诺意见及承诺额,确定参加银团贷款成员名单,确定副牵头行、参加行和代理行,并合理确定各银团成员的贷款份额。在超额认购或认购不足的情况下,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或与借款人协商后重新确定各银团成员行的承贷份额; (四) 银团贷款工作小组负责组织银团贷款会议,与银团贷款其他成员共同商定各自承担的贷款额度,牵头组织银团贷款参加行进行协议谈判并落实其他相关事宜; (五) 银团贷款工作小组将相关协议文本报法律事务部审核,确保其具备保障本行相关权益的效力后,由经办行与项目参与各方签署。 第二十八条 本行作为参加行参与其他银行安排的银团贷款时,可按以上规定并参照本行一般授信业务报批流程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行作为银团贷款的代理行,应严格根据银团贷款协议要求,如约完成相关工作。 本行参团时有重要条件、重大事项或条款发生变更的,或本行作为牵头行时,组团的最终谈判结果有重要要素与本行有权审批人审批意见不一致的,须重新报批,征得有权人同意。按照有权人最终通过的贷款方案,在落实相关条件并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查程序和手续后,签订银团贷款协议。 第六章 银团贷款协议 第三十条 银团贷款协议是银团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共同签订的,主要约定银团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银团贷款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 定义及解释; (三) 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组合、贷款展期条件、提前还款约定等; (四) 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 (五) 提款先决条件; (六) 费用条款; (七) 税务条款; (八) 财务约束条款; (九) 非财务承诺,包括资产处置限制、业务变更和信息披露等条款; (十) 违约事件及处理; (十一) 适用法律; (十二) 其他附属文件。 第三十一条 银团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可在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也可另行签订《银团内部协议》(或称为《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等)。银团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银团成员内部分工,权利与义务,银团贷款额度的分配,银团贷款额度的转让;银团会议的议事规则;银团成员的退出和银团解散;违约行为及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法律法规要求银团成员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银团贷款相关协议须经本行法律事务部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七章 银团贷款管理 第三十三条 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借款人须在代理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和贷款账户,贷款的支付和本息的偿还统一通过代理行相关账户办理。 第三十四条 贷款发放时,各成员行应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将款项划到借款人在代理行的专门账户。本息回收时,由借款人按照协议约定归还代理行,代理行即时按比例划付到各成员行。贷款的发放和本息的回收代理行均不作垫款。 第三十五条 经办行应严格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及时足额向代理行划付贷款款项,并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催收本息和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经办行应按照本行授信管理的有关规定,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对贷款的使用、借款人及担保人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银团贷款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通常由牵头行或代理行负责定期召开银团会议,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银团成员共同提议召开。银团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协商银团贷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银团会议一般按照各成员承贷金额的比例享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原则上需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表决权通过才能生效。具体表决机制可在银团内部协议中约定。 第三十八条 银团会议商议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修改银团贷款协议、调整贷款额度、变更担保、变动利率、终止银团贷款、通报企业并购和重大关联交易、认定借款人违约事项、贷款重组和调整代理行等。 第三十九条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应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根据银团贷款协议的约定,提前通知本行(本行作为代理行时),本行在征得银团成员同意后,根据银团贷款协议所列的相关贷款余额的到期次序,按后到期先还的原则偿还最后到期的贷款本息。 第四十条 对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本行可按提前还款的时间和金额收取一定的违约金。具体收取比例可在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的,可以向代理行申请展期,并提交担保人(如有)同意借款人延期还款并愿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有效文件,或提供银团会议认可的新的担保方式,经银团会议审议批准后,在借款人清偿所欠贷款利息后,与各成员行签订展期协议。 第四十二条 银团贷款出现风险时,本行(本行作为代理行时)应负责及时召开银团会议,成立银行债权委员会,对贷款进行清收、保全、重组和处置。必要时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本行作为代理行时,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下列违约行为,并经指正不改的,应负责召开银团会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担保人: (一) 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 (二) 未能履行和遵守贷款协议所约定的义务; (三) 未能按贷款协议约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 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 (五) 其他按贷款协议约定的违约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行依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转让贷款的,应当提前通知借款人和代理行。如果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必须经借款人同意的,应事先征得借款人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行作为牵头行发放银团贷款后,经办行应定期向投资银行部报送银团贷款有关信息,由投资银行部向当地银行业协会报送信息。信息内容包括:银团贷款一级市场的包销量及持有量、二级市场的转让量,银团贷款的利率水平、费率水平、贷款期限、担保条件、借款人信用评级等。 第四十六条 银团贷款贷后管理按照本行《贷后管理办法》和《银团贷款协议》要求执行,贷款风险分类按照本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八章 银团贷款收费 第四十七条 本行银团贷款收费按照“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由银团成员和借款人协商确定,并在银团贷款协议或费用函中载明。 第四十八条 银团贷款的收费应遵循“谁借款、谁付费”的原则,由借款人支付。其费用种类和金额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不得在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 第四十九条 本行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中,接受借款人书面委托,为借款人提供财务顾问、贷款筹集、信用保证、法律咨询等融资服务,可收取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等相关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中间业务收入管理。 第五十条 银团贷款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诺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方式收取;代理费可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根据银团成员实际协商情况,也可以采取其他的收费方式,但须经有权审批人同意。 第五十一条 经办行应对银团贷款收取的费用建立台账,对银团贷款业务的收费进行统计,定期上报计财部、投资银行部。 第九章 银团贷款的转让 第五十二条 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可以转让贷款的,本行可以转让银团贷款份额。 第五十三条 依据银团贷款协议约定转让贷款的,应当提前通知借款人和代理行。如果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应当经借款人同意的,应事先征得借款人书面同意。 第五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银团贷款转让,按照本行《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经办行负责转让银团贷款本息及费用的结算、划付。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七条 其它涉及银团贷款业务而本办法未具体要求的,需遵照中国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和本行相关的授信、贷款及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银团贷款委托书》 2.《银团贷款委托书复函》 3.《银团贷款邀请函》 4.《保密承诺函》 5.《信息备忘录》 6.《贷款承诺函》 附件1.《银团贷款委托书》 关于:委托〔银行名称〕作为〔贷款安排描述〕 银团贷款牵头行的函 〔银行名称〕: 贵行〔〕年〔〕月〔〕日出具的就题述贷款事项(以下称“本贷款”)〔贷款建议书名称〕收悉。 本公司同意接受贵行提出的贷款条件(详见本函附件《〔贷款安排描述〕条件清单》),并在此委托贵行作为牵头行,组织总额为〔币种/金额〕的银团贷款。 如在本银团贷款组团期间内(即截至〔日期〕)各贷款人所承诺的贷款份额低于本贷款总额,请贵行就本贷款总额与各成员所承诺的贷款份额总额的差额予以承销,以确保我公司的融资计划得以妥善实施。 此表述在牵头行全额承销的情况下采用。 或, 如在本银团贷款组团期间内(即截至〔日期〕)各贷款人所承诺的贷款份额达到或高于〔金额/币种〕(以下称“基准承诺额”)但低于本贷款总额,请贵行就本贷款总额与各成员所承诺的贷款份额总额的差额予以承销;但是,如在本银团贷款组团期间内(即截至〔日期〕)各贷款人所承诺的贷款份额不足基准承诺额,则贵行有权宣布本贷款银团组团失败,且就此贵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此表述在牵头行余额承销的情况下采用。 或, 银团贷款组团期间,请贵行就本贷款总额中〔金额/币种〕的贷款额度(以下称“贵行承销额”)予以承销,对其他〔金额/币种〕的贷款额度(以下称“其他承销额”)贵行不承担承销责任。但是,如在本银团贷款组团期间内(即截至〔日期〕)贵行承销额或其他承销额任一方未能予以满足,则贵行有权宣布本贷款银团组团失败,且就此贵行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此表述在牵头行部分承销的情况下采用。 或, 请贵行尽善意努力安排本银团贷款,选择合适的银行(包括贵行在内)承担贷款;但是,如在本银团贷款组团期间内(即截至〔日期〕)各贷款人所承诺的贷款份额低于本贷款总额,则贵行有权宣布本贷款银团组团失败,且就此贵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司在此授权贵行,无需通知或征得本公司同意,贵行即可进行以下工作: (1) 选择银团的〔副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并决定其在贷款银团内部的分工。 (2) 制定贷款银团的筹组策略,安排贷款日程。 (3) 决定聘请律师和相关咨询机构。 (4) 根据本公司提供的资料,编制信息备忘录、准备及起草贷款合同等有关文件。 (5) 组织贷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的签字仪式。 (6) 采取一切贵行认为根据法律、国际融资管理和贵行贷款管理制度要求必要的行动和措施。 本公司承诺,自本委托书出具之日起至〔日期〕,本公司将不就本贷款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债务筹资。 本公司承诺,与本次银团贷款安排有关的咨询费、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参加费、杂费等一切费用皆由本公司承担。 请贵行在接到本函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附件: 1.《〔贷款安排描述〕条件清单》 2.与本委托书有关的其他附件 附件2.《银团贷款委托书复函》 关于:〔贷款安排描述〕银团贷款事宜 〔借款人名称〕: 贵公司〔日期〕出具的〔银团贷款委托书名称〕收悉。 我行十分荣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牵头行,为贵公司安排〔币种/金额〕(以下称“本贷款总额”)的银团贷款。 为妥善履行我行职责,我行在此郑重提请贵公司注意:本银团贷款的贷款条件将以贷款银团与贵公司将来就本银团贷款正式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为准;只有在就本银团贷款签署正式的银团贷款合同并且在贵公司满足了该合同项下的全部先决条件后,本银团贷款的各参加行才有义务履行贷款承诺、向贵公司提供本银团贷款项下的贷款款项。 〔牵头行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附件3.《银团贷款邀请函》 关于:〔借款人名称〕〔贷款安排描述〕银团贷款事宜 〔银行名称〕: 我行已接受〔借款人名称〕(以下称“借款人”)的委托,作为牵头行就〔贷款安排描述〕(以下称“本贷款”)组建〔币种/金额〕的银团贷款。 我行谨此代表借款人诚邀贵行参加本贷款银团。 本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如《贷款条件清单》所述(具体的贷款条件以贷款银团与借款人将来正式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为准),请贵行基于独立的判断和责任对有关资料进行研究、自行决定是否参与本贷款银团,并自行承担与此相关的全部责任。 另外,我行已根据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编制了《信息备忘录》,该《信息备忘录》将在贵行签署《保密承诺函》并送达我行后向贵行提供。 我行在此郑重声明:本函所有附件以及有关本贷款的所有资料应视作保密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未经我行和借款人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银行及任何人员不能以任何方式将部分或全部保密信息透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与本银团贷款无关的目的。 如贵行有意参加本银团贷款,请于×年×月×日×时〔(北京时间)以下称“组团截止日” 〕,以《贷款承诺函》的格式将贷款承诺送达我行如下地址。 地址:×市×区×街×号 邮编:×××× 收件人: ××× 我行在此提请贵行注意下述事项: (1)本贷款银团的各贷款人的地位、贷款承诺额及其费率条件如下表所示: 贷款人地位 贷款承诺额 费率 利率 u u u 本银团贷款最终分配的贷款份额将由我行与借款人协商后确定,我行有权对贵行承诺的贷款份额予以调减,如果贵行向我行出具了《贷款承诺函》即视为贵行同意我行根据本贷款银团的组团情况行使对贷款份额予以最终确定的权利。 (2)如贵行《贷款承诺函》送达本行的日期迟于组团截止日,或本行判断贵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对本函所附〔贷款条件清单名称〕的任何贷款条件进行了实质性变更,皆可能导致贵行的贷款承诺不被接受。 (3)本银团贷款建议由贵行〔主办行条件描述〕参加,并签署有关本银团贷款的相关法律文本。 (4)在有关本银团贷款的任何文件中,各贷款人将按照下述原则排序:按〔具体描述在本银团贷款中对贷款人的地位安排,如牵头行、代理行、安排行等〕;对处于同一地位的贷款人,按贷款承诺额排序;对处于同一地位且贷款承诺额相同的贷款人,按贷款人英文名称的字母顺序从a-z排序。 (5)本贷款银团组团的时间安排:〔〕。 (6)如截至组团截止日就本银团贷款所承诺的贷款份额未达到本贷款银团组团条件,则本行有权决定宣布组团失败,且就此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贵行为参加本贷款银团所支出的任何费用将由贵行自行承担。 如贵行无意参加本银团,请在〔日期〕前将全部保密资料及其全部副本、复制件完整退还给我行。4 该条款可根据牵头行组团要求进行调整 如贵行有任何疑问,请按下述方式联系: 联系人单位: 姓名: 职务: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牵头行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附件4.《保密承诺函》 保密承诺函 致:〔潜在的参加银行名称〕 鉴于: 1.我行已〔牵头行名称〕受〔借款人名称〕(以下称“借款人”)委托,就〔贷款安排描述〕(以下称“本贷款”)组织银团贷款。 2.为使贵行了解本贷款、并就是否参加本贷款银团作出决策,本行或借款人已向或将向贵行披露有关借款人、本贷款等相关事宜的保密信息(以下称“保密信息”)。 为妥善保护保密信息,请贵行按法律法规以及本函的要求履行对保密信息的保密责任: 第1条 定义 1.保密信息:是指贵行所获取的有关借款人〔或本项目〕的各种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借款人基本情况〔或本项目〕的基本情况、财务信息、产品信息、收入预测、担保人/担保物的基本情况、〔牵头行/联合牵头行/安排行/代理行(如有)〕基本情况、我行或有关咨询机构对本贷款安排〔或本项目〕所做出的分析等任何与本贷款安排〔或本项目〕有关的信息。任何信息如作为保密信息披露的,如以书面形式披露,应注明“保密”字样,如以口头或其他形式披露,应在披露前告知该等信息为保密信息,且在告知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该等信息为保密信息。但,下述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 (1)在我行或借款人向贵行披露前,贵行已合法持有的信息; (2)已进入公共领域或可从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 (3)在贵行接受保密信息后,非由于贵行的原因导致该信息为公众所知悉; (4)贵行自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合法获取的信息。 第2条 保密义务 1.贵行应承诺,保密信息仅用于〔〕。 2.贵行应对保密信息妥善保密,保护的程度应不低于贵行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和审慎程度。 3.仅贵行的下述人员可接触保密信息:〔〕。本款所列人员应与贵行承担与本保密承诺函同等的保密义务,且如该等人员发生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形,贵行应与该等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4.未经我行或借款人事先书面同意,贵行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保密信息,也不得在对本项目银团贷款审查目的之外使用保密资料。 5.未经我行或借款人事先书面同意,贵行不得对保密信息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进行复制。 6.未经我行或借款人事先书面同意,贵行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保密承诺函的存在或本保密承诺函的任何内容。 7.如基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或政府要求必须披露保密信息时,贵行应当事先尽快通知我行或借款人,并且,贵行应尽最大的努力防止或限制其他未被要求披露的保密信息因此而泄露。 第3条 保密信息的交回 1.一旦我行要求,贵行应立即交回所有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保密信息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保密信息的文件等保密信息的全部载体。 2.未经我行或借款人事先书面同意,贵行不得擅自处置记录或保存保密信息的任何载体。 第4条 赔偿责任 如贵行违反本保密承诺函项下的任何承诺,贵行应赔偿我行以及借款人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的赔偿、因此支出的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等)。 第5条 保密期限 贵行在本保密承诺函项下的保密期限应自贵行本承诺函上签署确认之日起至〔〕止。 第6条 适用法律 本保密承诺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如贵行同意本保密承诺函的各项内容并愿意承担保密责任,请贵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在本承诺函后附确认区域签字并加盖公章,本承诺函自贵行签字盖章之日起即对贵行发生效力。 〔牵头行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 我行已阅知上述内容并承诺承担本函所述各项保密责任。 承诺人:〔贷款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附件5.《贷款承诺函》 关于:〔借款人名称〕〔贷款安排描述〕银团贷款事宜 〔牵头行名称〕: 〔收件人部门/姓名〕 贵行关于题述贷款事项(以下称“本贷款”)〔银团贷款邀请函发函日期〕的〔银团贷款邀请函名称〕函件及各附件材料收悉。 我行非常荣幸参加由贵行作为牵头行所组织的贷款银团,为借款人提供贷款支持;我行接受本贷款条件清单所列的各项贷款条件,并就本贷款承诺〔币种/金额〕的贷款份额。 我行确认,我行决定参加本行贷款银团并出具本承诺函系基于本行对财务资料等相关材料及信息所进行的独立调查和评估,我行所作出的决定并不依赖于贵行。 我行知晓并同意,我行就本贷款的贷款份额最终取决于贵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协商确定,贵行有权根据本贷款银团的组团情况决定调减本行的贷款份额或决定宣布组团失败,且贵行无需就此向我承担任何责任。 我行在此郑重声明,只有在就本银团贷款签署正式的银团贷款合同并且在借款人满足了该合同项下的全部先决条件后,我行才有义务履行贷款承诺、向借款人提供本银团贷款项下的贷款款项。 〔贷款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附件6.《信息备忘录》 ★保密★ 〔借款人名称〕〔贷款安排描述〕银团贷款 信息备忘录 声明 〔牵头行名称〕受〔借款人名称〕(以下称“借款人”)委托作为牵头行,为借款人组织题述银团贷款,并准备以下内容的信息备忘录。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信息备忘录中的所有资料系我行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编制的。借款人已向我行承诺,在本信息备忘录中所包括的资料在实质上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由借款人所作的对未来的预测是合理的、公正的。我行并没有独立的对本信息备忘录中的资料和预测进行说明或评论,我行对本信息备忘录中所包括的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保证,本信息备忘录的发送并不意味其内容及测算在今后任何时间皆是准确的。 本信息备忘录仅是向所有愿意参加本贷款银团的金融机构发送的。任何金融机构在做出是否参加本贷款银团决定时,对借款人的性质、背景、信誉、财务状况和业务等应进行独立的调查和评估,并仅以该等独立调查和评估作为信贷决策的依据。 本信息备忘录的发送并不意味着我行作为牵头行向任何金融机构做出任何推荐或承诺,本信息备忘录中内容仅供参考。 在未征得我行或借款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本信息备忘录中的任何内容均为绝对机密,不得全部或部分复制或用于其他目的。 摘要 本节内容为牵头行及银团律师根据需要就《信息备忘录》的内容等予以归纳。 §1 本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 本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请参见《贷款条件清单》(具体的贷款条件以贷款银团与借款人将来正式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为准)。 §2 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 借款人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设立时间/投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单位/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及其简介等〕。 借款人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副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品种等〕。 借款人的组织机构及管理层的设置,借款人员工的素质及构成等。 借款人股东单位介绍:〔名称/组织形式/设立时间/投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单位/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及其简介等〕 §3 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注:在本部分中,牵头行应根据借款人提供的前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财务状况变动表),列明上述财务报表中的主要情况,如,货币资金、应收帐款、存货、流动资产合计、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原值及净值、在建工程、无形及递延资产、总资产、短期借款、预收帐款、应付帐款、流动负债合计、长期负债合计、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等,另外,应将有关财务比率,如流动比率、存货周转率、销售利润率、资本金利润率、资产负债率等列表说明。〕 §4 本项目的概况及市场分析 本节内容通常用于项目融资。 一、本项目的概况 1.本项目建设的背景及其必要性:〔〕。 2.本项目的地理位置及具体坐落位置:〔〕。 3.本项目总规模:〔〕。 4.本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 5.本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 6.本项目的立项及批复情况:〔〕。 7.本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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