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预付款融资(第三方控货)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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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融资(第三方控货)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xx年 07月01日 目 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3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组织职责 4 第三章 业务准入 5 第四章 额度管理 6 第五章 业务的受理、调查及审查审批 7 第六章 出账与款项支付 8 第七章 到货与入库管理 8 第八章 价值管理 14 第九章 动态管理 14 第十章 保险及档案管理 14 第十一章 违规处理 16 第十二章 附则 16 附件: 14 附件1.《预付款融资业务出账审核表》 15 附件2.《押品出库审核表》 16 附件3.《押品变更通知书》 17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预付款融资(第三方控货)的管理,维护本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本行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付款融资(第三方控货)(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贸易买方从本行取得融资,用于支付货款,上游厂商按照购销合同以及三方合作协议的约定发货,到货后转为现货抵/质押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 本业务项下的货物监管方为第三方监管企业,监管方的准入及额度按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 组织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长、行长、授信审批委员会、主管行长负责权限内本业务的审议、审批。 第五条 负责本业务授信的审查、权限内审批,并出具专业性审查意见,超权限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负责本业务出账前的专业审核。 第六条 信贷审批部结合的专业审查意见,对包含本业务的综合授信业务进行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七条 负责权限内本业务授信及实施的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八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结合出账前的专业审核意见,办理权限内本业务授信实施的审查、审批。 第九条 负责本业务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本业务有关协议的法律审查。 第十一条 经办行负责本业务的调查、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上报及具体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务准入 第十二条 本业务中的客户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基本证照齐全,特殊行业需相应资质证书; (二) 管理层稳定,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该行业的行业经验; (三) 无不良银行信用记录,商业信用记录良好; (四) 不存在价格不合理的关联交易和虚假交易; (五) 主营业务突出,申请融资的用途与主营业务一致; (六) 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本业务中上游厂商(卖方)应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一) 信用等级评定符合本行授信管理的要求(全国500强、上市公司、地级市区域以上龙头企业可不受信用等级限制); (二)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处行业前景良好; (三) 国内优质大中型企业; (四) 与买方签订至少1年的长期商品购销合同,同时具备较强的供货履约能力; (五) 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稳定,管理规范,资信状况良好; (六) 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 基础交易合同中的商品应为大宗、易变现、价格波动不大、便于保管和储存、市场销售情况良好的商品。可纳入押品范围的商品主要有:钢材(含不锈钢)、有色金属(含铝、铜、锌、镍等常用金属)、符合国标的原精矿、化工产品(乙烯、合成材料、基本化学原料、精细化工染料、化学纤维、橡胶、轮胎、涂料、塑料等)、粮食(小麦、玉米、大豆等)、纸品(纸浆、成品纸)、燃料油(原油、成品油)、铁矿石、汽车、煤炭(焦炭)、家用电器等。 第三章 额度管理 第十五条 本业务的授信额度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第十六条 本业务授信额度的核定与管理: (一) 预付款融资额度可分为对买方的授信额度和对卖方的合作额度。对买方的授信额度是授予买方的最高授信限额,对卖方的合作额度是本行核定的卖方承担连带保证、相应付款或退款、回购、调剂销售等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 以下情况无需核定本业务合作额度: 1. 本业务合作范围仅限于卖方指定的特定少数买方,或双方交易的季节性、阶段性特征明显,业务不具有可复制性和全面推广意义; 2. 由经办行从买方端发起授信,本行尚未与卖方达成全面合作协议。 (三) 本业务项下授信额度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买方上年销售量、本年购货目标计划是否合理; 2. 买方可用于提货周转的流动资金; 3. 上游卖方销售政策; 4. 买方在他行的短期授信及担保情况。 (四) 单笔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同时须参考商品正常的存储时限,确保融资期限内抵质押物的质量品质不会发生变化。 第四章 业务的受理、调查及审查审批 第十七条 客户向本行提交授信额度申请时,除按本行一般授信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 交易资料:可证实贸易背景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如购销合同(订单)、 增值税发票、收发货凭证等; (二) 本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八条 经办行受理客户申请后,应进行尽职调查,撰写授信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符合一般授信业务调查报告的要求,还应重点分析以下内容: (一) 所购商品分析,包括价格走势、供销情况、变现能力等; (二) 企业经营分析,主要对采购及销售环节进行分析: 1. 主要上下游客户及合作情况分析,包括对购销方式、结算方式、结算工具、交易规则、回款周期等进行分析; 2. 进行经营周期分析,包括订购、进货、存储、生产、发货、运输、销售回款等进行描述与分析,判断申请人正常经营周期。 (三) 监管方案描述与风险控制措施; (四) 本业务应对卖方的资信条件及履约能力进行评价,证明其有能力按约定时间发货和有能力承担约定的相关责任,并对交易流程包括生产、发货、运输、验货入库、销售回款等进行描述分析。 第十九条 贷前调查完成后,提交有权审批人进行授信审查审批。 第二十条 出账前,经办行应落实授信条件,结合本业务授信方案签订相关合同。合同签订要求如下: (一) 与买方签订相应主合同; (二) 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三) 与监管公司、抵押人/出质人签订委托监管合同; (四) 与卖方和买方签订相关协议。协议应约定以下内容: 1. 卖方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2. 卖方发货条件及时间:卖方须按本行的书面发货通知进行发货,发货时间应在本行发出《发货通知单》后10日内。全部发货期可根据基础商务合同约定的发货期来约定,一般应在卖方收到预付款三个月以内,最长不得超过本笔业务到期日的前一个月; 3. 收货人及收货地址:预付款转动产融资模式下的收货人应为本行,收货地址应为本行指定仓库; 4. 预付款项的送达与签收。 第二十一条 出账前,应完成的审核程序及内容包括:主合同的签订、相关协议的签订、审批意见中其它条件的落实。申请出账时,经办行应提交《预付款融资业务出账审核表》(附件1.)。出账前审核重点包括: (一) 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是否与授信审批意见一致; (二) 买方与卖方的《购销合同》品种是否在审批意见范围内,合同约定付款方式是否与本行审批意见的出账品种一致。 第二十二条 预付款的支付与收款确认: (一) 预付款的支付。 收款人须为基础交易合同的卖方。融资款项支付要求如下: 1.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票据原件的送达原则上由本行正式员工双人送达。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支付的则直接支付到基础交易合同的卖方; 2. 汇款支付:汇款时按基础交易合同约定的卖方、开户行及账号,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同时将借款合同、借据、汇款凭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专人送至卖方。 以上两种支付方式的相关函件选择EMS快递送达的,还应在三方合作协议中特别约定EMS邮寄送达方式及EMS邮件接收人,收款人须配合本行查询对账等工作。邮寄时,经办行负责人应指定邮寄经办人,并将相关复印件传真给收款人。 (二) 收款确认。 1. 专人送达付款函件:卖方收到付款函件并确认后,立即向本行出具预收款收款确认函件; 2. EMS快递送达:卖方须在签收当日将预收款收款确认函件传真给本行,原件在签收5个工作日内EMS快递送达本行,同时本行应要求快递公司将EMS快递签收回执送至本行。 预收款收款确认函件应加盖三方合作协议中约定的签收印章。收到预收款收款确认函件后,经办行须对相关内容及签章进行核对。 本行留存上述支付凭证、款项支付通知书复印件,留存收款人出具的预收款收款确认函件的原件。 第五章 到货与入库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到货管理。到货后,监管公司应对入库货物进行清点,确定货物的品种、数量,办妥入库手续,协助本行收集货物权属、品质的资料,按本行要求交付《押品清单》并协助本行办理核库手续。 第二十四条 押品权属审核内容与方法。押品应为抵押人/出质人合法所有的商品,抵押人/出质人应提供货物权属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据、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通过货权资料及单证审查并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交易习惯、货物监管、动态跟踪等情况对押品权属进行辨别和确认,避免货权出现法律瑕疵。 第二十五条 品质检验与管理。为防止押品出现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超过保质期的风险,经办行应对押品实施品质管理,采取定期巡检与抽检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品质检验。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质检单位。 第二十六条 押品在仓库内应独立存放,并悬挂、粘贴本行所要求的抵/质押标识。 第六章 价值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价值管理包括核价、盯市、监管下限和跌价补偿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核价原则与方法。核价是对抵/质押物价格的审核,应综合考虑成本价、现货市场价、变现费用等因素。 第二十九条 盯市管理。盯市是指对押品(包括已入库监管和未发货物两部分)价格进行持续跟踪。对跌幅过大可能导致抵/质押率不足的,应立即通知经办行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条 监管下限管理。本行对抵/质押动产实施监管下限管理。监管下限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出账敞口和核定的抵质押率计算出来的最低监管物价值,监管公司按照监管下限对押品进行监控管理(监管下限=敞口÷抵/质押率)。 第三十一条 跌价补偿。跌价补偿是指押品跌价导致押品价值跌破监管下限时,抵/质押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相应价值的押品或保证金。当押品价格下跌,导致押品价值跌破约定的监管下限,借款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跌价补偿。跌价补偿时应补充押品或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应补保证金≥敞口金额-(现货数量×现核定价格×抵/质押率),应补货物数量≥敞口余额/(抵/质押率×现核定价格)- 现有押品数量。 第七章 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业务的动态管理是指监管项目启动后的持续动态监管,具体包括巡库、核库、赎(换)货、台账及对账管理等日常工作内容。 第三十三条 本业务的动态管理的组织实施由经办行负责,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核库。核库是指本行对押品进行现场核实的行为,重点核实押品的权属、品质、数量、价值、留存形态及监管场地是否符合本行监管要求。 第三十五条 巡库。巡库是指本行对监管公司及押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的行为,重点检查仓储监管条件、监管公司内部管理规范性,押品权属、质量和数量。 第三十六条 赎货管理。赎货是指授信期内借款人通过补充保证金、归还贷款等方式冲减授信敞口,提取或解除相应价值押品的行为。押品价值高于监管下限的,对超出的部分,抵质押人可以直接向监管公司申请提货,无需本行同意。否则遵循“存钱提货”的原则,进行审核,具体流程为: (一) 经办行对抵/质押人的提货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押品出库审核表》(附件2)。 (二) 出库审核完成后,经办行签发《押品变更通知书》(附件3)并通知监管公司,监管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并核实无误后,准予提货,提货之后将《押品变更通知书回执》交与本行。可以传真方式通知,原件按监管合同约定及时交换。提货后重新确定新的监管下限,由经办行通知监管公司执行。 第三十七条 换货管理。换货是指抵/质押人提供本行认可的新押品,解除或提取同等金额押品的行为。换货须遵循“先入库后出库”和“价值对等”原则,入库后押品总值不得低于监管下限。 第三十八条 对账管理。经办行与监管公司应对监管的押品按借款人分别建立相应的账簿,并定期进行核对。 第八章 保险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押品监管期间,借款人应按以下条件办理押品保险。 (一) 承保保险公司原则上须为本行指定的保险公司。保险第一受益人须为本行,或以本行作为被保险人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若保险第一受益人未规定为本行,必须签署本行认可的保险赔款转让协议将保险权益转让给本行。保险单和赔款转让协议原件交由本行保管。 (二) 保单上应明确“非经第一受益人(本行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本行作为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单不得更改”条款。 (三) 投保的险种为企业财产综合险、必要时附加盗抢险以及本行认为的其他险种。对黑色金属类(生铁,钢材、铁合金、废钢)、矿石类(铁矿石、铝矿、锌矿、锰矿、铜矿、镍矿、铅矿、铬矿)、合金、型材类(铜、铝、铅、锌、镍、锡)押品,可由授信审批意见明确是否购买保险。 第四十条 业务档案管理。 (一) 业务档案是指本业务的综合管理信息资料及业务管理各环节产生的监管资料。包括管理控制台账、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部门会议纪要、《押品清单》、《核/巡库报告》、《价格核定及调整通知书》、《押品监管下限通知书》、《收到商业汇票/款项确认函》、《发货通知》、《动产融资业务库存对账表》等。 (二) 客户业务档案由经办行统一进行归集、保管,定期移交到信贷档案管理部门。 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 经办行在办理本业务时,经总行审查资料不全、手续不合规、越权办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银行信贷业务督导管理办法》、《银行员工违禁违规违纪处理与处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办理本业务造成风险、形成不良的,按照《银行信贷管理责任追究办法》、《银行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预付款融资业务出账审核表》 2.《押品出库审核表》 3.《押品变更通知书》 附件1 预付款融资业务出账审核表 申请日期: 授信企业名称 客户编号 授信额度 已使用额度 本次占用额度 剩余可用额度 本次申请出账金额 出账品种 支行会计部门(需要收取保证金时填写): □ 已收取保证金,账号: 金额: □ 已收取手续费,金额: □ 抵、质押物权证、保单已入库,入库编号: □ 其他请说明 经办人: 营业部主任或会计主管: 支行营业部(会计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支行/部门意见: □业务贸易背景资料有效 □授信合同已签订 □已办理抵质押物入库 □抵 /质押率符合批复要求 □已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已按要求购买保险 □已收集抵/质押物权属和品质相关资料 □已提供《核价审核表》,或执行上次核准价 □其它批复要求: 已落实 在批复项下,已落实相关出账条件,现申请办理融资出账。 经办人: 复核人: 支行主管行长: 年 月 日 意见: □监管协议已签订,非标准格式监管协议经法律部门审核 □已完成核库,并提供核库报告(首笔出账) □非首笔出账,无需核库 □在库监管的抵质押物足值、权属清晰、品质合格 □已出具动产抵质押物清单 □动产融资模式下或预付款转动产融资到货后已按我行要求实施监管 □预付款转动产融资模式下已落实监管条件 □前期赎、换货记录正常 □其他: 经审核,该笔出账囗不符合 囗符合 出账条件,囗不同意 囗同意 申请出账。 经办人: 复核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2 押品出库审核表 编号: 授信申请人/抵质押人: 授信额度 敞口余额 抵/质押率 监管下限 客户提货申请内容 客户提货事由 □赎货 □换货 客户申请提货品名 规格/型号 数量/单位 核准价格 金额 支行会计部门:(赎货时填写) □ 已收取保证金,账号: 金额: □ 已归还贷款,金额: 会计: 营业部主任或会计主管: 支行营业部(会计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新入库情况:(换货时填写) 新入库货品名 规格/型号 数量/单位 核准价格 金额 支行/部门意见: 鉴于 公司已经: □ 交存保证金 万元(大写) □ 偿还贷款 万元(大写) □ 新入库货物 万元(大写),已完成核库程序,并已办妥抵质押手续 同意 公司提货申请,提货金额为 ,此次提货后,监管下限变更为 经办人: 复核人: 支行主管行长: 年 月 日 附件3 押品变更通知书 编号: 致 (监管人): 鉴于: 1、根据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银行”)与抵押人/出质人 以及贵公司共同签订的编号为 号的《动产监管合同》; 2、根据银行与抵押人/出质人签订的编号为 号的□《动产抵押合同》 □《动产质押合同》(在选择项内打“√”)。 现经抵押人/出质人申请、银行审核同意,决定对《押品清单》作如下修订。请贵公司根据本通知书及上述合同的规定,对新入库货物办理验收入库及对出库货物办理出库手续,贵公司办理无误后在本通知书上加盖专用印鉴予以确认,并将本通知书正本提交给银行。 此次押品变更的类型为(以打√为准,打×为不适用,数量均以清单列明的为准): □增加押品 □解除抵/质押 □押品置换 表一:新入库抵/质押物清单 序号 押品名称 型号/规格 品牌/产地 凭证号 数(重)量 单价 价值 合计 以上表一所列新入库的动产已抵/质押给银行,存储地点及仓库与原《押品清单》相同。 表二:解除抵/质押、可出库货物清单 序号 押品名称 型号/规格 品牌/产地 凭证号 数(重)量 单价 价值 合计 变更后的押品明细以监管人出具的本通知书回执中列明的为准。双方已知晓并确认上述事项。 申请人(预留印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印签): (抵押人/出质人) (抵押权人/质权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1 押品变更通知书回执 编号: 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贵行与抵押人/出质人共同签发的 号《押品变更通知书》已经收悉。根据编号为 的《动产监管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已办理完毕以上编号的《押品变更通知书》中指定货物的□入库 □出库手续,本次变更后最新押品清单如下: 序号 押品名称 型号/规格 品牌/产地 凭证号 数(重)量 单价 金额 合计 监管人: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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