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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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贷档案是指本行在办理客户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信贷客户关系,并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银行与客户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是保全银行信贷资产的重要法律依据,是银行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由客户基本资料、相关契约凭证和银行内部的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 本行信贷业务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电子档案是指存储于计算机等电子设备中的各类扫描件、录音、录像、图片或文档资料等。 第四条 各级行信贷相关部门应配合风险资产监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照集中统一的原则对信贷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其中,信贷相关部门包括分支行信贷经营部门、会计运营部门、风险与授信管理部门等。 第五条 各级行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授信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组卷、移交、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外借、销毁等规定,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损毁散失,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信贷档案涉及国家、银行和客户秘密的,管理人员、监督人员、借阅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均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六条 各级行风险资产监控管理中心应安排必需的档案专用库房和档案柜。库房应当坚固,并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和防护手段,落实管理责任,防止失窃、失密现象发生。各级行综合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信贷档案管理库房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开办公司或个人授信业务的各级机构的各项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部门职责和岗位分工 第八条 部门职责 (一)信贷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收集、获取和形成的信贷档案的整理、立卷、扫描、加载和移交工作,并对移交前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性等负责。 (二)风险资产监控管理中心负责档案交接之后至授信业务终结前的整理、上架排放、日常管理及授信业务终结后的移交工作,并对档案入库后至授信业务终结前保管、调(借)阅、安全保密等负责。 第九条 岗位分工 (一)客户经理是客户信贷档案收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信贷资料的收集及放款前、贷后资料的收集、整理,并根据流程需要将信贷档案资料提交其他岗位,授信业务发放后授信业务发放后 填写《信贷档案移交清单》(附件1)交风险资产监控管理中心,对信贷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负责。 (二)授信审查岗是信贷业务审查流程中档案资料审核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信贷业务审批前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表面真实性进行监督。 (三)放款审查岗是信贷业务发放流程中档案资料审查、整理的主要责任人,对放款环节中产生的档案资料的表面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四)风险管理岗是资产风险分类中档案资料收集和整理的主要责任人,对该部分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五) 监测分析岗是授信业务监测档案资料收集和整理的主要责任人,对该部分档案资料完整性、表面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六)资产保全岗是资产保全流程中档案资料收集和整理的主要责任人,对该部分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七)信贷档案管理人员承担档案的排放和保管职责,编写档案卷内文件页码,页号填写位置为单面书写文件在右上角(空白面不编码),双面书写文件,奇数页在右上角,偶数页在左上角,根据客户经理提交的《信贷档案移交清单》对信贷档案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签收归档,对移交后档案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保密性负责。 第三章 档案分类和管理模式 第十条 信贷档案分为信贷业务类档案和权证类档案。 (一)信贷业务类档案又分为基础资料档案、放款资料档案、贷后管理资料档案(含资产保全资料)三类。 1.基础资料包含授信申请人和担保人的基本资料以及授信调查、审查、审批所需资料。 2.放款资料包含放款阶段的相关资料,包括授信批复、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担保条件落实资料、提款申请书、授信用途证明等资料。 3.贷后管理资料包含贷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贷后检查报告、风险分类工作底稿,及日常贷后管理中收集的相关资料。如果资产进入了保全阶段,还包括债务催收和收回、债权重组、诉讼、处置抵押物等资产保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二)权证类档案是指能够证明本行享有抵(质)押权及抵(质)押物价值的资料。主要包括: 1.质押物,如本外币存单、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公司股票、政府和公司债券、提货单、仓单等; 2.已办理抵(质)押登记的他项权证或有关证明文件; 3.抵(质)押物所有权、使用权证或证明文件; 4.抵(质)押物保险单及保费付费凭证复印件(如有); 5.其他证明本行抵(质)押权的资料。 6.本行授信业务制度要求提供的其他担保材料。 第十一条 本行信贷业务档案采取分类归档、专人负责、按时移交、定期检查、分段管理的管理模式。 (一)分类归档 本行根据信贷业务档案的不同类别,采取不同的归档方式和管理要求。 信贷业务类档案统一由各风险资产监控中心进行保管。采用现场放款的信贷业务资料于放款当日移交中心保管;采用影像放款的信贷业务资料于三十日内移交中心保管,放款审查岗应当对移交的信贷档案再次审查,确保放款当时的资料与移交的档案资料一致。 信贷权证类档案归档方式分为两种:(1)采用现场放款的,应由中心档案管理岗人员和客户经理双人封包,并交档案管理岗人员入库保管;(2)采用影像放款的,由客户经理和所在行会计人员双人封包后,由会计人员入库保管。 兰州地区的权证类档案全部由兰州中心保管,采取影像放款的权证类档案在放款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移交;白银、平凉分行采取现场放款的权证类档案由本中心保管,采用影像放款的经营机构,权证类档案由该经营机构的会计部门保管。其他中心的权证类档案原则上应由各中心保管,如不具备权证类档案保管条件的,可由各中心所在会计部门保管。权证类档案按照《x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试行)》或本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其他类别的档案将各自立卷并存放于档案室,按照本行档案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二)专人负责 各区域风险资产监控管理中心应设立信贷档案管理岗人员,专职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管理,且要求人员应相对稳定。 信贷相关部门应指定本部门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内信贷档案(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中介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准入资料)整理、立卷、扫描、加载和移交等管理工作。 (三)按时移交 信贷业务流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须按要求及时更新,按时移交。每次档案交接时,移交人员应将信贷档案资料按规定整理(立卷)完整,由移交人、接收人当面查验,并在《信贷档案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 (四)定期检查 各级行信贷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应接受上级行的指导和监督。各区域风险资产监控管理中心负责人应定期对本中心的信贷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各级行风险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本区域信贷档案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间隔期为每半年至少一次,并书面记录检查结果。 (五)分段管理 信贷档案由信贷经营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客户经理对经营类信贷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在信贷业务放款执行完毕后,信贷档案移交风险资产监控管理中心管理,同时客户经理应及时补充移交贷后管理的相关资料,并对贷后管理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风险资产监控管理中心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对信贷档案移交后的安全性、完整性、保密性负责。信贷业务结清后,结清档案统一移交综合档案管理部门管理,对资料后期的安全性、完整性、保密性负责。 第四章 归档范围和要求 第十二条 为方便档案的管理与调阅,本行信贷业务档案资料按以下范围进行归档: (一)基础资料档案包括客户基本资料和授信申请审批资料: 1.申请人和担保人(如有)的基本资料 (1)公司类客户提交以下资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经年检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复印件;经年检合格的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从事特殊行业的,还应有经年检合格的《特种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有经年检合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和经年检合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卡复印件;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授权证明书或授权公证书;最新的公司章程(需有单位盖章和自然人股东签字);预留印鉴样本(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和公司公章样本);董事、股东的签字、印章样本(如有);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的复印件;企业最近三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有关审计报告(如有);企业转制、改组等重大行为的相关资料;具备对外贸易经营权的证明文件,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政府管理部门批准事项的文件复印件等。 (2)个人类客户提交以下资料 借款人、配偶、共同债务人、抵押人及配偶、保证人、实际控制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必须附加盖户口专用章的首页);婚姻状况证明;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有);公司章程(如有);贷款卡复印件(如有);经营特种行业的主管机关批文复印件(如有)。 2.授信申请审批档案资料: (1)公司类客户所需授信申请审批资料 客户授信申请书;调查报告;客户企业征信系统信用报告、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及留存授权书;项目立项建议书及批复文件(如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如有);项目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如有);项目核准的批复文件(如有);环保、土地、规划等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文件(如有);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及自有资金到位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有);项目建设进度表、资金使用计划(如有);授信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 (2)个人类客户所需授信申请审批资料 近一年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纳税证明(如有)、本年度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前1年度财务报表(如有)、企业银行流水或所经营企业利润证明资料及借款申请人应分配比例的证明资料(如有)、租赁性收入证明资料(如有);借款人/配偶资产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至少近六个月银行流水、存单、分红证明、车辆证明、房产证明、基金、国债、股票、租金收入证明等金融资产、非金融资产和其他可以证明还款能力的资料。 (二)放贷资料档案: 1.审批类资料包括授信批复,放款审查审批表,低风险业务审批表,信贷资金支付审批表,x银行贷款利率浮动审批表(如有)。 2.借贷类资料包括业务申请书,申请人有权决策机构同意办理业务的决议、各类主合同,发放凭证。 3.担保类资料包括担保人有权决策机构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担保类从合同,核保书或影像核保资料,保证金入账凭证(如有),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抵(质)押品登记证明或他项权证复印件,抵(质)押物评估报告。 4.信贷资金用途证明材料包括贸易合同、施工合同、采购定单、发票、代理协议、提单、仓单、招标书、中标通知书等真实交易证明,用款计划(仅限自主支付)等。 (三)贷后管理资料档案1.授信业务用途检查报告、贷后常规检查报告、业务到期提示函、逾期贷款(垫款)、欠息(费) 催收通知书;风险预警通知书(如有);业务结清凭证;结清通知书等抵(质)押品出库相关凭证(如有)等。 对于贷后管理过程中收集的客户最新的基础资料、财务报表、销售合同、银行流水等管理类资料以及其他单笔业务相关要件类材料,应按上述分类标准纳入相应的类别中进行管理。 2.资产保全类档案范围 (1)涉及诉讼(仲裁)信贷业务的保全类档案:业务经办行提起诉讼(仲裁)请示;审批行的批复;贷款诉讼(仲裁)过程中形成各种法律文书等相关资料等。 (2)不良信贷资产的保全类档案:不良贷款移交清单;不良贷款成因分析及处置建议报告;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的材料等。 (3)资产保全过程中形成的电话追索音频资料、信函追索资料、现场追索视频资料等。 (4)其他必要资料。 第十四条 信贷档案归档要求 (一)真实性要求。档案资料原则上要求为正本、原件的,不得另行编写与修改。对于无法收集原件而只能收集复印件的档案资料,要求主办客户经理和协办客户经理双人核对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双人签字确认。 (二)完整性要求。上述授信业务档案归档范围是信贷档案管理包括的基本内容。对于各业务品种要求的特殊资料,应按相关制度规定的内容收集归档。档案资料要求内容完整,要素齐全。对于因单笔业务特殊性而无法/免于收集的相关资料,应附上相关说明文件。 (三)一致性要求。各中心档案管理岗应每月抽取信贷系统中业务发放数据并与所保管信贷档案核对;各中心主任应每季核对权证档案实物是否与登记簿相符。 第十五条 为方便客户经理进行业务的贷后管理及客户关系维护,各级前台营销单位可在每次移交归档前留存所有信贷档案复印件或电子档案。 第十六条 各级前台营销单位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留存档案的整理、归档及管理规范,对信贷档案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保密性负责。 第五章 整理和归档 第十七条 档案移交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移交。 第十八条 纸质档案的整理、归档规则 (一)纸质档案移交、接收 移交过程中,移交双方应根据档案移交人提交的《信贷档案移交清单》核对移交档案的数量和每份文件的页数,并核查每份文件资料的构成要素,包括名称、内容、签章、日期等,审核无误后方可签字确认,并登记《信贷档案登记簿》(附件2)归档,办理交接。 (二)档案立卷、整理 1.公司信贷业务类档案按照单个客户建立,分册装订立卷,文件按《信贷档案移交清单》依次排序,并在清单中对应标记: 信贷档案立卷按照信贷档案分类进行分册,申请人及担保人的基本资料以及授信调查、审查、审批所需资料为卷册一;授信批复、主、从合同等法律文件、担保条件落实证明资料、提款申请书、授信用途证明等资料为卷册二,每次放款资料装订为一本;贷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以及资产保全过程中所形成的资料为卷册三。 个人信贷档案按短期、中期和长期个人贷款分类保管。短期贷款为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中期贷款包括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含三年)的贷款,长期贷款为三年以上的贷款。同类期限的多个客户可以放入同一档案盒中保管。 2.权证类档案在授信业务放款前,客户经理填写《重要权证封包登记表》、由客户经理留存权证复印件后,与资产监控管理中心相关人员或会计主管部门人员双人入库或入保险柜保管。 (三)归档 信贷档案管理人员收到移交的档案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和排放工作,包括编制存放位置、著录档案盒及档案编码、完成排放等流程。 对于新增客户,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应著录档案盒及编制档案编码,整理后排放在该客户所属经营机构区域。 对于存量客户,档案管理人员应将收到的档案资料进行著录后,按要求放入已有的相应档案盒中。 1.档案编码规则 公司类信贷档案编码规则为:分支机构/部门编号(6位)+年度(4位)+卷册编号(1位)+客户序列编号(3位)+档案盒序列号(1位)。(附件3:分支机构/部门编号) 基础资料档案卷册编号为“1” 放款资料档案卷册编号为“2” 贷后管理资料档案卷册编号为“3” 客户序列编号起始号为001,档案盒序列号起始号为1,之后依次逐一递增不得跳号。 如: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2014年度,名为XXX的企业(客户序列号为001)的基础资料第一盒档案编号为:040001201410011;放款资料第二盒档案编号为:040001201420012;贷后管理资料第一盒档案编号为:040001201430011; 个人类信贷档案编码规则为:年度(4位)+期限编号(1位)+档案序号(4位)。 短期个人贷款期限编号为“1” 中期个人贷款期限编号为“2” 长期个人贷款期限编号为“3” 档案序号起始号为0001,之后依次逐一递增,不得跳号。 如:本机构2014年度第一盒短期个人贷款的编号为 :201410001,第三盒中期个人贷款的编号为201420003,第八盒长期个人贷款的编号为201430008 2.著录档案盒(附件4:档案盒样式) 客户信贷档案分册装入档案盒后,须注明以下信息:放贷机构名称;客户名称;信贷档案立卷年度; 客户序列编号。 3.卷册目录索引(附件5:档案索引) 卷册一目录索引:含借款人、担保人基础资料,授信审查、审批所需资料; 卷册二目录索引:该授信年度项下,企业分次支用授信业务档案合并成册 ; 卷册三目录索引:贷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以及资产保全过程中所形成的资料 ; (四)排放上架 公司类信贷档案资料与个人类信贷档案资料分架保管。 公司类信贷档案资料按客户所属经营机构分区排放,对于同一客户的多笔业务档案装订后应按每笔业务档案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集中排放。同时,档案管理人员应逐一将档案位置信息对应的编码填入该客户在《信贷档案登记簿》相应表格中,便于后续管理、查找和资料补充。 (五)结清后档案的转移 1.结清后业务类档案以及失效的其它档案,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凭会计部门的信贷业务结清凭证《贷款还款凭证》及《结清通知书》,将已结清业务或失去时效的相关档案文件从执行区抽出,登记索引、等相关信息,台账后,整卷由风险资产监控管理中心移交综合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对于长期的个人贷款,在业务发放满5年后,办理好交接手续整盒移交给综合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2.结清后“权证类”档案应由客户经理填写《x银行权证/质物出库审批表》(附件10),经主管领导审核,报风险资产监控管理中心业务核准岗签批。信贷档案管理人员或会计部门人员见经审批的《x银行权证/质物出库审批表》做好登记,移交权证实物。 3.保存于电子区的结清类电子档案由原存放区转移至归档区。 第十九条 电子档案的整理规则 (一)电子档案的整理和移交应与对应的纸质档案同时进行。 (二)根据业务流程和归档范围,应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分类整理: (三)电子档案对应授信业务档案成册,即一个客户的电子档案在电子计算机内对应一个文件夹,在此文件夹中的多笔合同需再对应多个分文件夹。文件夹以客户名称命名,文件夹与纸质档案整理方式一致,进行文件归集。各文件夹内含《授信业务电子文档文件目录》(附件6),记录各类别下的电子文件,并将《授信业务电子文档文件目录》中该文件序号的阿拉伯数字列在该文件名的最前面;文件夹中文件一律以名称排列图标。 第六章 保管和调阅 第二十条 信贷档案的保管 (一)各分支机构原则上均应设立专门的信贷档案室,保证信贷档案的安全。无条件设立的,应设立专门的档案柜存放信贷档案。 (二)信贷档案管理人员要对信贷档案妥善保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违章借出档案或透露档案内容。 (三)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应对归档资料排放位置相关信息建立《信贷档案电子台账》(附件7),将档案位置信息和档案内容进行对应,以确保档案信息的有序管理和相应统计、检索功能的实现。 (四)授信业务重要权证的保管,如抵(质)押物凭证,包括他项权利证明书、存单、有价证券以及其他产权或收益凭证、财产保险单等,要求将原件移交入库或入保险柜保管,在信贷档案中保存权证复印件。对特殊的文档资料,如声像、磁盘等存储介质需以授信客户为单位加以保管,如另夹保管的,需在相应的信贷档案资料目录中注明。 第二十一条 信贷档案保管期限 (一)纸质档案保管期限:与本行有信贷关系的客户档案永久保管;结清全部信贷业务的客户,从该客户与本行的最后一笔信贷业务结清后次年的1月1日起,保管五年。 (二)电子档案保管期限同纸质档案。 (三)信贷档案保管及销毁清册为永久保管。 第二十二条 信贷档案的调阅和外借 “调阅”是指利用人员在信贷档案管理部门现场利用档案。调阅客户信贷档案必须严格履行调阅手续,档案部门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严格掌握调阅范围。 “外借”是指利用人员将档案借出档案部门。 (一)信贷档案调阅和外借的权限: 1.客户经理原则上只能调阅本机构管理的客户。 2.各区域风险管理部门和风险资产监控管理中心根据信贷管理的需要,可调阅或外借管理行所有信贷档案。 3.各级行资产保全岗根据资产保全需要,可调阅并复印本级行或下辖分支机构相应档案。 4.各级营销单位根据开展专项检查、内外部检查或内外部审计等需要,经行领导同意,可调阅相应档案。 (二)各级行要严格执行信贷档案调阅登记制度,档案调阅人员应填写《信贷业务档案调(借)阅单》(附件8),并登记《信贷业务档案调(借)阅记录台账》(附件9)。业务经办单位人员前往风险资产监控管理中心调阅档案,须经业务经办单位负责人、风险资产监控管理中心信贷档案管理岗和业务核准岗签字同意。其他相关人员调阅电子档案,须经调阅人所在部门负责人、风险资产监控管理中心信贷档案管理岗和业务核准岗签字同意。 (三)信贷档案原则上只能现场调阅,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出借的,需经调阅人所在部门负责人、风险资产监控管理中心信贷档案管理岗和业务核准岗签字批准才能外借。外借档案必须填写《信贷业务档案调(借)阅单》,登记外借人姓名、外借日期、外借档案内容、外借原因及归还日期等,留存备份复印件由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凭单出借。外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天。权证类档案,一律不得外借,业务结清后,应按照操作规程相关规定办理出库手续并归还客户。 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人员需要调阅档案时,必须持有本人有效证件和单位公函,经档案保管机构行领导审批同意,并由接待部门人员陪同,方可调阅。调阅人对所需的档案可以复印,但不得将原件抽走。 (四)信贷档案资料借用人或查阅人在借用或查阅期间,应保证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归还出借的信贷档案时,档案管理员应对照出借前留存的备份或复印件逐一清点归档,在确认归还的信贷档案资料真实、完整无误后,按规定登记确认。 第二十三条 信贷档案的安全保密 (一)各级档案管理人员要保证档案的安全与保密,加强道德风险防范措施。 (二)档案中的法律性要件,一律实行单份文件加盖骑缝印章标记,防止人为的抽页及换页等故意行为。 (三)信贷档案调阅必须在档案部门阅档室或阅档区进行,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应进行陪同。要严格执行《信贷业务档案调(借)阅单》上申请的利用方式及利用范围,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内容及改变利用方式。 (四)档案管理人员对退回的档案应进行严格检查,一经发现人为问题,应及时追查,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五)利用者对借出的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确保文件及档案的安全及保密。 (六)经办人员在利用档案时,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摘录和抄写文件内容。不得随意对卷内文件进行勾画、涂改、抽页、拍照,一经发现将视情节程度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贷档案的清退和销毁 (一)对已结清债权债务关系的信贷档案,其中应退还给客户的资料(含规定的抵质押物权证),经风险资产监控管理中心业务核准岗签批后,客户经理与档案保管人员双人办理退还手续,由客户经理退回客户。 (二)档案保管期满后,由综合档案保管部门管理员统计出已到保管期限需要销毁的档案,编制信贷档案销毁清册,向本机构领导提出销毁意见。各机构分管负责人在信贷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档案销毁工作必须要有会计部门人员、前台营销部门人员和各机构分管负责人共同参加。销毁人认真按照销毁清册上所列内容清点核对后,进行销毁(以粉碎或安全燃烧方式),销毁后,销毁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销毁情况报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信贷档案管理工作应纳入各级经办机构的规范操作考核范围,对未按本规定履行档案管理职责,造成档案损失、泄密的有关人员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贷档案管理各流程经管人员应按照信贷档案管理要求进行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上级行风险管理部门及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下级行的信贷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对档案管理混乱的部门,要责令其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工作需求,需更换档案管理员时,应由各机构负责人组织办理信贷档案的交接工作。因交换手续不全致使档案资料损毁、散失的,要查明情况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应建立档案管理处罚机制,对下列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纪律处分、领导问责和其他处理等: (一)业务经办人员未按规定的归档范围及时收集、整理、移交信贷档案; (二)在档案移交过程中,移交双方未填写《信贷档案移交清单》; (三)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对移交的档案资料未按规定及时登记、归档和排放; (四)毁损、遗失、擅自销毁信贷档案造成档案不全的; (五)涂改、拆取、伪造信贷档案; (六)违反信贷档案管理规定,擅自对外公开信贷档案和相关资料; (七)因信贷档案流失,造成贷款风险和损失的,在移交前,属业务经办人员责任,在移交后,属信贷档案管理人员责任,并视具体情节和造成的风险、损失给予相应处罚。 (八)其他违反本行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x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信贷档案移交清单 2.信贷档案登记簿 3.机构、部门编号 4.授信业务档案盒样式 5.档案索引 6.授信业务电子文档文件目录 7.信贷档案电子台账 8.信贷业务档案调(借)阅单 9. 信贷业务档案调阅台账 10.x银行权证/质物出库审批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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