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直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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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贵州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直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业务受理5第三章查询查复9第四章审批及放款10第五章贴现资金管理13第六章档案管理13第七章票据保管与托收14第八章特殊情况的处理14第九章附则1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汇票直贴(以下简称票据直贴)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贵州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办理的票据直贴业务,包括国有与股份制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地方性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地方性商业银行承兑行范围实行名单制管理),城市及农
2、村信用社承兑的商业汇票贴现暂不受理。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票据直贴,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为取得资金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贵州银行的票据行为。第四条 我行票据直贴业务应以合法、真实的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第五条 我行不受理在质押期间的商业汇票,不受理汇票号码是已公布的非法获取或公示催告的商业汇票。第六条 我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仅授权至总行辖属分行和有条件的直属支行,被授权单位在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超过权限的,应上报总行票据业务部审批。新开设的分行,经总行票据业务部进行相关人员资质认定、业务培训后,授权票据贴现业务的办理。第七条 分行与总行直属支行(以下均简称分
3、行)办理票据直贴业务应遵循“统分结合、集中化、专业化”原则。第八条 分行业务部门(支行/市场部)进行业务发起,分行票据中心、计划财务部、会计结算部等共同完成票据贴现业务流程。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1)分行业务部门负责营销拓展票据直贴业务;对票据贴现申请人的资格,真实交易背景、贴现资金流向的合规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商业汇票进行“要式性”审查,出具票据贴现业务受理意见。(2)分行票据中心负责对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真伪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票据直贴业务交易背景的跟单资料进行“要式性”审查,出具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意见;负责在分行集中办理各业务部门提交的票据直贴业务,负责按照总行要求办理分行直贴票据的系
4、统内转卖和申请辖区内再贴现业务。(3)分行计划财务部负责票据贴现资金头寸调拨。(4)分行会计结算部负责贴现凭证验审,配合客户经理进行票据查询查复,负责票据直贴以及转贴现卖断业务的账务处理,负责实物票据管理和到期托收。第九条 分行若开展票据直贴业务必须设立分行票据中心或工作室并配备专职人员管理。分行票据中心的岗位设置为:票据初审岗、复审岗、转贴岗(可兼)与档案管理岗(可兼),具体操作按本暂行办法执行。第十条 总行对分行贴现规模、利率和转贴现卖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与指导:(一)总行单列贴现贷款规模,由票据业务部集中统一管理。对不占用月末规模的贴现票据和单张票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票据贴现业务报备总
5、行票据业务部。单张票面金额100万元以下的票据贴现业务,报总行票据业务部审批,分行办理前,应向总行票据业务部提出申请,待总行票据业务部批准后方可办理。(二)总行票据业务部按日公布我行票据贴现转卖利率与贴现指导利率,并实行国有与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地方性商业银行商业汇票贴现和转贴现利率差别定价。(三)总行对分行办理的票据直贴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分行根据总行票据业务部公布的系统内转贴日,按照当日系统内转卖价格办理系统内转贴现卖出业务。分行每月票据贴现余额除单张金额100万以下小额贴现票据或人民银行同意办理再贴现的贴现票据外要求基本清零。第十一条 票据贴现业务的期限与利息计算:(一)贴现的期限自汇票贴现之
6、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二)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贴现利息计算(法定休假日顺延)。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计算原则上应另加三天划款日期。(三)计算公式:实付贴现金额=汇票票面金额贴现利息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利率/30第十二条 其他有下列情形的汇票不得办理贴现。1、出票人(或后手)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或其他禁止转让背书的字样;2、出票人(或后手)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的;3、背书时附有条件、不全额转让、分别背书转让给二人以上或贴现申请人的前手记载过“委托收款”的;4、超过付款提示期的;5、贴现申请人与商业汇票付款人为同一人;6、明知恶意
7、取得或明知有抗辩事由的;7、有伪造、变造事项的;8、非直接参与产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签发的汇票;9、汇票已经人民法院公示催告的;第二章 业务受理第十三条 贴现申请人向分行业务部门提出贴现申请,业务部门客户经理负责对贴现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实质性审查。第十四条 贴现申请人在我行办理贴现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原则上为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对大型企业等优质票据业务客户,确因其内部管理要求,短期内难以开立存款账户的,经分行票据中心和会计结算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开立临时账户作为贴现资金的过渡账户,临时账户需以贴现申请人名义开立。办理时企业应向我行提交营业执
8、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和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在贴现协议上还需注明贴现申请人收款账号,不得直接将款项划入非贴现申请人账户。1、贴现临时存款账户开立。业务部门向会计结算部提交经业务部门及分行票据中心负责人签字的内部业务联系单,注明贴现申请人全称、开户原因等要素,会计结算部经办人员审核并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在“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下开立贴现资金专户,户名为贴现申请人全称,贴现时记账人员应对贴现凭证上的印鉴进行核验。2、贴现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贴现款项划入贴现专户后原则上应于当日一次性全额划入贴现申请人指定他行存款账户,该指定存款账户户名必须与贴现申请人户名一
9、致,不得直接将款项划入非贴现申请人账户。(二)贴现申请人与直接交易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并向我行提交相应跟单资料复印件。第十五条 经审查符合我行贴现条件的贴现申请人,业务部门客户经理依据贴现申请人的业务类型、期限、票面情况及分行票据中心的指导价格向客户做出贴现业务报价。第十六条 业务部门客户经理需提前向分行票据中心提交票据贴现预报表(附件1),分行票据中心将各业务部门提交的预报表汇总后提前一天报总行票据业务部,申请确认贴现额度。第十七条 贴现申请人接受贴现业务报价,业务部门客户经理在确认贴现额度后,通知贴现申请人提交贴现业务所需跟单资料:(一)合法取得的已背书的商业汇票原件
10、及正反面复印件;(二)贴现凭证(第一联需加盖贴现申请人预留我行的印鉴);(三)与商业汇票相对应的交易合同,或足以证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跟单资料;(四)与商业汇票及交易合同配套的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应税发票等足以证实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背景的跟单资料;(五) 商业汇票贴现协议(附加2)(需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六)其它我行所需资料。第十八条 初次办理直贴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2、经年检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4、人民银行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非基本账户,还应提供一般账户申请表); 5
11、、贷款卡复印件及登录密码;6、法人授权经办人办理业务授权书(或法人办理业务授权书);7、贴现审请人银行预留印章复印件(加盖网点业务公章)。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第十九条 业务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办理以下手续:(一)业务部门客户经理对拟贴现商业汇票进行查询查复,具体要求见第三章内容。(二)业务部门客户经理对拟贴现商业汇票原件进行要式性审查。(三)业务部门客户经理对拟贴现业务的相关跟单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实质性审查应包括:1、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交易前手是否具有真实交易关系;2、贴现申请人所提供的交易背景材料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3、贴现申请人于贴现日在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中查询状态
12、是否正常。(四)审核无误后,业务部门客户经理在贴现申请人所提供的交易背景材料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核”的字样,并签名确认。 (五)客户经理根据企业授权书授权查询企业在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中查询状态是否正常。 (六) 会计结算部门柜面人员对贴现申请人所提供的贴现凭证验印,并由营业经理在贴现凭证上签章确认(七)业务部门客户经理填写票据贴现业务审批书(附件3)以及审批书内所含票据贴现业务审批表(附表3-1) 、票据贴现业务明细表(附表3-2)与贴现凭证,由业务部门经办客户经理及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连同审核后的商业汇票原件及相关跟单资料提交分行票据中心审批。第三章 查询查复第二十条 所有到我行办理
13、票据贴现业务的商业汇票必须由我行进行查询,在收到有效查复后方可办理贴现。第二十一条 查询方式根据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我行票据直贴业务查询方式可以采取:实地查询、大额支付系统查询等方式,具体要求如下:(一)实地查询由本行正式员工双人完成实地查询,查询时应持加盖我行结算专用章的查询(复)书及银行承兑汇票原件,至承兑行营业部门柜台办理查询,承兑行核对无误后在查询(复)书上加盖结算专用章和经办人名章。实地查询过程中,银行承兑汇票不得交给承兑行查询经办人以外的第三人,我行查询人员不得离开柜台,应目视查复过程完成。(二)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按照标准格式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对拟贴现银行承兑汇
14、票进行查询、查复。第二十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查询要求1、除查询(复)书中规定的票面要素查询外,还应查询以下内容:“是否你行签发,有无挂失、止付、冻结、他查,是否机打票据”。2、对于有他查的票据,我行原则上不接受超过3次的他查票据贴现。第二十三条 办理查询手续的经办人员必须在贴现审批书上签名确认。第二十四条 对查询回复有他查、二查的票据,应向末次查询行发查询书,确认该行是否已办理贴现或向承兑行传真查询以核实真伪,切实防范“克隆票据”。第四章 审批及放款第二十五条 业务部门受理企业贴现申请,对票据贴现业务进行审查后,将经有相关责任人签字的贴现审批书、商业汇票原件及相关跟单资料报送分行票据中心。第二十
15、六条 分行票据中心初审岗审批(一)审查票据贴现业务是否符合我行额度管理要求;(二)审查票据贴现定价是否符合我行相应的分类价格指导;(三)贴现申请人资格审查1、贴现申请人符合我行贴现要求;2、是否已提交贴现申请人在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中查询状态正常的跟单资料。(四)票面审查1、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是否为伪造、变造票据;2、商业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完整、合规;3、出票人、承兑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4、商业汇票期限是否在六个月(含)以内;5、商业汇票票面不可更改事项包括出票日、到期日、出票金额、收款人是否均无涂改;6、商业汇票票面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7、商业汇票背书是否连续、完整,被背书书写是否合
16、规,背书章、骑缝章是否清晰,粘单是否完整; 8、商业汇票是否记载“不得转让”、“不得质押”、“不得背书”、“委托收款”等字样。(五)贴现跟单资料审查1、贴现凭证的内容齐全、规范、准确,验印手续按要求办理;2、业务部门审批手续完备; 3、查询(复)书符合规定;4、与商业汇票相对应的交易合同,或足以证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跟单资料复印件合规有效;5、与商业汇票及交易合同配套的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应税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单据的复印件合规有效;6、贴现利息、实付金额等计算准确。第二十七条 分行票据中心初审岗人员审查无误后在票据贴现审批书上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名确认,并将票据贴现审批书、商业汇票原件
17、、贴现跟单资料移交复审岗复审。第二十八条 分行票据中心复审岗人员复审。(一)按照初审岗审核的要求进行独立的复审。(二)审查无误后在票据贴现审批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确认,报分行票据中心负责人审批。第二十九条 分行票据中心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审批,超权限的报有权签字人审批。第三十条 分行票据中心将已审批的贴现审批书,商业汇票原件和有权签字人签章的贴现凭证送交分行会计结算部门进行账务处理与放款。第三十一条 分行会计结算部门将已贴现商业汇票原件入库保管,并办理入库手续。第三十二条 贴现放款当日我行与贴现申请人签订贴现协议。第五章 贴现资金管理第三十三条 贴现资金的用途应合理合法,且符合我行的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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