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直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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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贵州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直贴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业务受理 5 第三章 查询查复 9 第四章 审批及放款 10 第五章 贴现资金管理 13 第六章 档案管理 13 第七章 票据保管与托收 14 第八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14 第九章 附则 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汇票直贴(以下简称票据直贴)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贵州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办理的票据直贴业务,包括国有与股份制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地方性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地方性商业银行承兑行范围实行名单制管理),城市及农村信用社承兑的商业汇票贴现暂不受理。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票据直贴,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为取得资金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贵州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四条 我行票据直贴业务应以合法、真实的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 第五条 我行不受理在质押期间的商业汇票,不受理汇票号码是已公布的非法获取或公示催告的商业汇票。 第六条 我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仅授权至总行辖属分行和有条件的直属支行,被授权单位在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超过权限的,应上报总行票据业务部审批。新开设的分行,经总行票据业务部进行相关人员资质认定、业务培训后,授权票据贴现业务的办理。 第七条 分行与总行直属支行(以下均简称分行)办理票据直贴业务应遵循“统分结合、集中化、专业化”原则。 第八条 分行业务部门(支行/市场部)进行业务发起,分行票据中心、计划财务部、会计结算部等共同完成票据贴现业务流程。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1)分行业务部门负责营销拓展票据直贴业务;对票据贴现申请人的资格,真实交易背景、贴现资金流向的合规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商业汇票进行“要式性”审查,出具票据贴现业务受理意见。 (2)分行票据中心负责对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真伪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票据直贴业务交易背景的跟单资料进行“要式性”审查,出具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意见;负责在分行集中办理各业务部门提交的票据直贴业务,负责按照总行要求办理分行直贴票据的系统内转卖和申请辖区内再贴现业务。 (3)分行计划财务部负责票据贴现资金头寸调拨。 (4)分行会计结算部负责贴现凭证验审,配合客户经理进行票据查询查复,负责票据直贴以及转贴现卖断业务的账务处理,负责实物票据管理和到期托收。 第九条 分行若开展票据直贴业务必须设立分行票据中心或工作室并配备专职人员管理。分行票据中心的岗位设置为:票据初审岗、复审岗、转贴岗(可兼)与档案管理岗(可兼),具体操作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总行对分行贴现规模、利率和转贴现卖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与指导: (一)总行单列贴现贷款规模,由票据业务部集中统一管理。对不占用月末规模的贴现票据和单张票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票据贴现业务报备总行票据业务部。单张票面金额100万元以下的票据贴现业务,报总行票据业务部审批,分行办理前,应向总行票据业务部提出申请,待总行票据业务部批准后方可办理。 (二)总行票据业务部按日公布我行票据贴现转卖利率与贴现指导利率,并实行国有与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地方性商业银行商业汇票贴现和转贴现利率差别定价。 (三)总行对分行办理的票据直贴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分行根据总行票据业务部公布的系统内转贴日,按照当日系统内转卖价格办理系统内转贴现卖出业务。分行每月票据贴现余额除单张金额100万以下小额贴现票据或人民银行同意办理再贴现的贴现票据外要求基本清零。 第十一条 票据贴现业务的期限与利息计算: (一)贴现的期限自汇票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二)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贴现利息计算(法定休假日顺延)。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计算原则上应另加三天划款日期。 (三)计算公式: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利率/30 第十二条 其他有下列情形的汇票不得办理贴现。 1、出票人(或后手)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或其他禁止转让背书的字样; 2、出票人(或后手)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的; 3、背书时附有条件、不全额转让、分别背书转让给二人以上或贴现申请人的前手记载过“委托收款”的; 4、超过付款提示期的; 5、贴现申请人与商业汇票付款人为同一人; 6、明知恶意取得或明知有抗辩事由的; 7、有伪造、变造事项的; 8、非直接参与产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签发的汇票; 9、汇票已经人民法院公示催告的; 第二章 业务受理 第十三条 贴现申请人向分行业务部门提出贴现申请,业务部门客户经理负责对贴现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实质性审查。 第十四条 贴现申请人在我行办理贴现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原则上为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对大型企业等优质票据业务客户,确因其内部管理要求,短期内难以开立存款账户的,经分行票据中心和会计结算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开立临时账户作为贴现资金的过渡账户,临时账户需以贴现申请人名义开立。办理时企业应向我行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和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在贴现协议上还需注明贴现申请人收款账号,不得直接将款项划入非贴现申请人账户。 1、贴现临时存款账户开立。业务部门向会计结算部提交经业务部门及分行票据中心负责人签字的内部业务联系单,注明贴现申请人全称、开户原因等要素,会计结算部经办人员审核并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在“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下开立贴现资金专户,户名为贴现申请人全称,贴现时记账人员应对贴现凭证上的印鉴进行核验。 2、贴现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贴现款项划入贴现专户后原则上应于当日一次性全额划入贴现申请人指定他行存款账户,该指定存款账户户名必须与贴现申请人户名一致,不得直接将款项划入非贴现申请人账户。 (二)贴现申请人与直接交易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并向我行提交相应跟单资料复印件。 第十五条 经审查符合我行贴现条件的贴现申请人,业务部门客户经理依据贴现申请人的业务类型、期限、票面情况及分行票据中心的指导价格向客户做出贴现业务报价。 第十六条 业务部门客户经理需提前向分行票据中心提交《票据贴现预报表》(附件1),分行票据中心将各业务部门提交的预报表汇总后提前一天报总行票据业务部,申请确认贴现额度。 第十七条 贴现申请人接受贴现业务报价,业务部门客户经理在确认贴现额度后,通知贴现申请人提交贴现业务所需跟单资料: (一)合法取得的已背书的商业汇票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二)贴现凭证(第一联需加盖贴现申请人预留我行的印鉴); (三)与商业汇票相对应的交易合同,或足以证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跟单资料; (四)与商业汇票及交易合同配套的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应税发票等足以证实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背景的跟单资料; (五) 商业汇票贴现协议(附加2)(需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六)其它我行所需资料。 第十八条 初次办理直贴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年检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 4、人民银行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非基本账户,还应提供一般账户申请表); 5、贷款卡复印件及登录密码; 6、法人授权经办人办理业务授权书(或法人办理业务授权书); 7、贴现审请人银行预留印章复印件(加盖网点业务公章)。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九条 业务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办理以下手续: (一)业务部门客户经理对拟贴现商业汇票进行查询查复,具体要求见第三章内容。 (二)业务部门客户经理对拟贴现商业汇票原件进行要式性审查。 (三)业务部门客户经理对拟贴现业务的相关跟单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实质性审查应包括: 1、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交易前手是否具有真实交易关系; 2、贴现申请人所提供的交易背景材料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 3、贴现申请人于贴现日在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中查询状态是否正常。 (四)审核无误后,业务部门客户经理在贴现申请人所提供的交易背景材料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核”的字样,并签名确认。 (五)客户经理根据企业授权书授权查询企业在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中查询状态是否正常。 (六) 会计结算部门柜面人员对贴现申请人所提供的贴现凭证验印,并由营业经理在贴现凭证上签章确认 (七)业务部门客户经理填写《票据贴现业务审批书》(附件3)以及审批书内所含《票据贴现业务审批表》(附表3-1) 、《票据贴现业务明细表》(附表3-2)与贴现凭证,由业务部门经办客户经理及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连同审核后的商业汇票原件及相关跟单资料提交分行票据中心审批。 第三章 查询查复 第二十条 所有到我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商业汇票必须由我行进行查询,在收到有效查复后方可办理贴现。 第二十一条 查询方式 根据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我行票据直贴业务查询方式可以采取:实地查询、大额支付系统查询等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一)实地查询 由本行正式员工双人完成实地查询,查询时应持加盖我行结算专用章的查询(复)书及银行承兑汇票原件,至承兑行营业部门柜台办理查询,承兑行核对无误后在查询(复)书上加盖结算专用章和经办人名章。实地查询过程中,银行承兑汇票不得交给承兑行查询经办人以外的第三人,我行查询人员不得离开柜台,应目视查复过程完成。 (二)大额支付系统查询 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按照标准格式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对拟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查询、查复。 第二十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查询要求 1、除查询(复)书中规定的票面要素查询外,还应查询以下内容:“是否你行签发,有无挂失、止付、冻结、他查,是否机打票据”。 2、对于有他查的票据,我行原则上不接受超过3次的他查票据贴现。 第二十三条 办理查询手续的经办人员必须在贴现审批书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四条 对查询回复有他查、二查的票据,应向末次查询行发查询书,确认该行是否已办理贴现或向承兑行传真查询以核实真伪,切实防范“克隆票据”。 第四章 审批及放款 第二十五条 业务部门受理企业贴现申请,对票据贴现业务进行审查后,将经有相关责任人签字的贴现审批书、商业汇票原件及相关跟单资料报送分行票据中心。 第二十六条 分行票据中心初审岗审批 (一)审查票据贴现业务是否符合我行额度管理要求; (二)审查票据贴现定价是否符合我行相应的分类价格指导; (三)贴现申请人资格审查 1、贴现申请人符合我行贴现要求; 2、是否已提交贴现申请人在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中查询状态正常的跟单资料。 (四)票面审查 1、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是否为伪造、变造票据; 2、商业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完整、合规; 3、出票人、承兑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4、商业汇票期限是否在六个月(含)以内; 5、商业汇票票面不可更改事项包括出票日、到期日、出票金额、收款人是否均无涂改; 6、商业汇票票面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7、商业汇票背书是否连续、完整,被背书书写是否合规,背书章、骑缝章是否清晰,粘单是否完整; 8、商业汇票是否记载“不得转让”、“不得质押”、“不得背书”、“委托收款”等字样。 (五)贴现跟单资料审查 1、贴现凭证的内容齐全、规范、准确,验印手续按要求办理; 2、业务部门审批手续完备; 3、查询(复)书符合规定; 4、与商业汇票相对应的交易合同,或足以证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跟单资料复印件合规有效; 5、与商业汇票及交易合同配套的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应税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单据的复印件合规有效; 6、贴现利息、实付金额等计算准确。 第二十七条 分行票据中心初审岗人员审查无误后在票据贴现审批书上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名确认,并将票据贴现审批书、商业汇票原件、贴现跟单资料移交复审岗复审。 第二十八条 分行票据中心复审岗人员复审。 (一)按照初审岗审核的要求进行独立的复审。 (二)审查无误后在票据贴现审批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确认,报分行票据中心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 分行票据中心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审批,超权限的报有权签字人审批。 第三十条 分行票据中心将已审批的贴现审批书,商业汇票原件和有权签字人签章的贴现凭证送交分行会计结算部门进行账务处理与放款。 第三十一条 分行会计结算部门将已贴现商业汇票原件入库保管,并办理入库手续。 第三十二条 贴现放款当日我行与贴现申请人签订贴现协议。 第五章 贴现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贴现资金的用途应合理合法,且符合我行的规定: (一) 贴现资金不得直接划入出票人账户或前一手背书人账户; (二) 严格执行银监会、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规范操作,杜绝用我行贴现资金作为承兑保证金; (三) 贴现资金不能直接流入股市及期货市场。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票据直贴业务的档案由分行票据票据中心负责管理。票据直贴业务档案包括: (一)商业汇票正反面复印件; (二)查询(复)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商业汇票相对应的交易合同,或足以证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跟单资料复印件; (四)与商业汇票及交易合同配套的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应税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单据的复印件; (五)已加盖转讫章的贴现凭证复印件; (六)我行与贴现申请人签署的贴现协议; (七)经最终审批人签字审批的《票据贴现业务审批书》; (八)其他与票据直贴业务相关的需保存归档的资料。 第七章 票据保管与托收 第三十五条 票据实物保管 (一)分行会计结算部门为已贴现票据的保管部门,并实行双人管库制度。 (二)已贴现票据需要出库的,须经分行票据中心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出库。 (三)分行会计结算部门不定期检查库存票据账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委托收款 分行会计结算部负责未转卖直贴票据的到期催收与委托收款。 第八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退票的处理 1、会计部门收到承兑人退回的票据及退票理由书、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之时,应登记相应委托收款台账,并于当日通知票据中心; 2、票据中心对退票情况应按照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的原则,提出解决方案报特殊资产经营部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逾期的处理 1、如果在规定的提示付款期内(票据到期后10日)没有收到票款,会计人员应尽快向承兑人发出催收公函并登记,同时票据中心经办人员在票据到期后第11天填制情况说明,向有关部门报告; 2、预计催收公函已送达承兑人,经联系证实承兑人延付理由成立,会计人员则应与承兑人协商解决,票据中心也积极通过经办客户经理与贴现申请人联系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据《票据法》第70条及《支付结算办法》第46条的规定行使追索权或经特殊资产经营部审批同意后列入逾期贷款处理。如属无理压票则应形成专题材料向承兑人的上级投诉,必要时向人民银行反映解决。采用上述方法仍不能解决的,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票据业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根据我行《票据业务风险事件处理办法》(另文下发)规定进行处理,票据业务突发事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事件: (一)发现伪造、变造票据的突发事件; (二)票据实物被遗失、损毁的突发事件; (三)承兑行恶意拖延的突发事件; (四)已贴现(质押)票据被恶意挂失止付的突发事件。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管理办法文件作废。 附件1:《票据贴现业务预报表》 附件2:《商业汇票贴现协议》 附件3:《票据贴现业务审批书》 附件3-1《票据贴现业务审批表》 附表3-2《票据贴现业务明细表》 - 28 - 附件2: 商业汇票贴现协议 (适用于单笔或额度内的银行承兑汇票 和/或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汇票贴现协议 贴现申请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结算账户账号: 贴现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鉴于: 甲方因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而合法持有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汇票”),并向乙方申请汇票贴现,乙方同意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甲方办理汇票贴现。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汇票贴现有关事宜商定如下条款,承诺信守: 第1条 本协议中的贴现额度(每次贴现所占用的额度以汇票票面金额为准)是指(请在□中划“√”,下同): 0 1.1编号为 的《综合授信合同》(以下简称“《综合授信合同》”)中,乙方授予 的用于贴现业务的额度; 01.2 甲方在下列约定的额度和使用期间内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贴现额度: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甲方可以使用额度的有效期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申请贴现的汇票累计票面余额在额度有效期间内的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该额度,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受理;上述额度为可循环使用额度,在额度有效期内及额度限额以内,对于已被完全清偿的额度,经乙方审核同意,甲方可以再次申请使用;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违约的,乙方有权随时取消甲方尚未使用的额度;额度有效期届满时,未使用的额度自动取消。同时,甲方必须在上述额度有效期间内申请使用额度,每笔额度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间的截止日。若额度有效期间调整,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 01.3 不定额贴现额度,在额度有效期内,甲方可随时申请贴现。 甲方可以使用额度的有效期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违约的,乙方有权随时取消甲方的不定额额度。甲方必须在上述额度有效期间内申请使用额度,每笔额度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间的截止日。若额度有效期间调整,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 01.4 甲方向乙方单次申请的贴现业务,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小写 。该业务为一次性,不可周转使用。 第2条 贴现条件 2.1 本协议项下申请贴现的每张汇票均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汇票的基础交易关系真实合法; (2)汇票上的签章和记载事项齐全、真实、合法、有效,并且清楚、明确;汇票背书连续、真实、合法,且没有记载禁止或限制贴现行为或乙方权利的“不得转让”、“不得背书”、“不得质押”或类似字样; (3)汇票已经被具有承兑资格和能力的承兑人合法有效地无条件承兑; (4)汇票尚未到期,并且贴现日与汇票到期日之间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5)汇票未涉及公示催告程序、保全措施或其他诉讼/仲裁程序; (6)汇票上不存在对乙方行使票据权利、进行转贴现或再贴现构成禁止、限制或不利影响的情形。 2.2 甲方在此承诺并保证其在本协议项下向乙方提出的贴现申请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甲方是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其向乙方申请本协议项下的汇票贴现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其章程的规定,也不违反任何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或合同; (2)甲方与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甲方已经基于该等交易而从其前手处合法取得汇票; (3)甲方为汇票的合法且正当的持票人,并有权作为贴现申请人向乙方申请汇票贴现; (4)甲方汇票贴现所得资金的用途正当合法; (5)甲方根据第3.3款的要求提交的所有贴现申请材料以及相关的陈述和说明都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和完整的。 第3条 贴现申请 3.1 甲方申请叙做本协议项下贴现业务,应当逐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交具体业务文件,该等具体业务文件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在具体业务项下合同关系的文件(无论其名称如何),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担保文件、乙方或其指定的经办机构出具的业务凭证等。 3.2 甲方应在汇票上作成合法有效的背书(若甲方未作记载则视为授权乙方随时代为记载),并将汇票交付给乙方。 3.3 甲方应在交付汇票时或之前,向乙方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甲方与其前手之间的交易合同复印件,乙方有权要求核验原件; (2)甲方与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如有关的交易合同项下依照中国法令规定不存在或不必开具增值税发票,则应提交符合中国法令规定和乙方业务要求的其他交易凭证复印件),乙方有权要求核验原件; (3)乙方依法合理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4条 贴现利率和贴现款 4.1 本协议项下,双方每次办理贴现手续时,所适用的贴现利率由双方商定并记载于贴现凭证,该凭证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本协议项下的贴现款金额=汇票票面金额—贴现利息金额 贴现利息金额=汇票票面金额×贴现利率×贴现期限 日利率=年利率÷360天 贴现期限是指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之间的实际天数,承兑人不在乙方所在城市的,贴现期限应为上述实际天数再加三天;如汇票到期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银行营业日,顺延天数计入贴现期限。 贴现日是指贴现款付至甲方账户之日。实际贴现日与约定贴现日不一致时,以实际付至甲方账户之日为准。 4.2 若贴现利息由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支付,则该方应与乙方提前订立相关合同/协议或出具乙方认可的承诺,并及时支付应付贴现利息,乙方收到足额贴现利息后将票面金额足额支付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如不存在上述第三方付息安排或付息方未能按上述安排及时履行,则贴现利息由甲方支付,乙方将从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 4.3 乙方对于甲方的申请,有权根据本协议以及乙方届时实施的有关业务管理制度和信贷审查要求,并结合具体业务的情况,对甲方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贴现。经审查认为可以按本协议的规定办理贴现的,应按本协议约定办理贴现手续,将贴现款支付至甲方的结算账户(账号已列于本协议首部),双方无须就每笔业务另签贴现协议。 4.4 为避免疑问,本协议双方确认:乙方对汇票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汇票的表面真实性和形式要件审查,但是:即使在汇票或贴现申请不符合(包括表面上的和事实上的不符合)本协议第2条的规定的情况下,乙方仍同意办理贴现或已支付了贴现款,也不表明乙方放弃了在其后对该汇票或相关当事人提出异议或抗辩的权利;乙方仍保留基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其他条款的规定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有权因甲方提交的汇票或贴现申请不符合本协议第2条的约定而要求甲方承担补充、修正、赔偿等法律责任,并有权依法向其他相关当事人主张权利。 第5条 账户 5.1 甲方已在贵州银行开立结算账户,该账户用于甲方接受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贴现款以及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各种应付款项,以及办理其他结算。 5.2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在甲方根据本协议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义务向乙方支付任何应付款项时,乙方有权自行直接从甲方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无须获得甲方的同意也无须事先给予通知,但乙方应在扣划后通知甲方。扣收不足时甲方仍应清偿。 第6条 甲方的责任 6.1 汇票贴现后乙方即有权根据票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票据项下的权利,如果已贴现的商业汇票遭拒付,甲方将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承担支付责任。 6.2 若乙方收到商业汇票项下款项的时间超过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逾期罚息,逾期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六个月期贷款利率上浮 %的罚息利率计收。 6.3 汇票贴现后在汇票到期日前,若汇票涉及公示催告或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或发生承兑人解散、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整顿、重整、和解等情况,或乙方发现汇票不符合本协议第2条的规定,或甲方存在恶意欺诈等违约情形,或在汇票到期时遭拒绝付款,乙方对甲方行使票据追索权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下列金额及费用: (1)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票面金额; (2)汇票票面金额自贴现期限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的逾期罚息; (3) 乙方为行使追索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4) 乙方因此而遭受的其它经济损失。 第7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7.1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由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8条 其他条款 8.1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应按本协议的规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足以补偿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时,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的全部损失。 8.2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所赋予乙方的权利,并不排斥或替代乙方根据法律法规所享有的权利;同时,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所设定的甲方的义务或责任,并不减少/免除或替代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8.3 在本协议项下,乙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任何权利,并不构成对该等权利的放弃;任何权利的单独或部分行使,并不排除该权利的进一步的行使或以其他方式的行使,也不排除对该等权利中的其他部分或对该等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的行使。 8.4 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本协议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8.5 本协议各条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对条款的内容和解释并不产生影响或限制。 8.6 甲方提交并经乙方确认的各份《商业汇票贴现申请表》自动构成本协议的附件,该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协议主文与之不一致时应以附件为准。 8.7 甲方与乙方在此作出如下特别约定: 8.8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共同签署后方为有效。 8.9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和乙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在 签订 。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粘贴身份证复印件、查询查复书处 票据贴现审批表 签名 查询情况 电查人员 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无挂失止付、无冻结,详见查询查复书。 实查人员 承兑行柜面查询,无挂失止付、无冻结,详见查询查复书。 核 查 情 况 贷款卡登陆 真实有效,无不良信息 客户 经理 符合贴现条件,票据真实合格,背书连续,已核对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原件,资料齐全,凭证填写正确,同意贴现,票面金额合计 万元, ___________贴现利率 ‰。 业务部门负责人 符合贴现条件,票据真实合格,背书连续,资料齐全真实,凭证填写正确,同意贴现。 票据中心初审 符合贴现条件,票据真实,要素完备,贴现利息及实付贴现金额计算准确,共计 张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 万元。 票据中心复审 符合贴现条件,票据真实,要素完备,贴现利息及实付贴现金额计算准确,共计 张银行承兑汇票,已收妥。 审 批 票据中心负责人 同意贴现 分行主管行长 同意贴现-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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