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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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不良信贷资产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提高我行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行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和我行有关授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不良信贷资产指表内、外信贷业务形成的,以五级分类方法认定的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垫款)。 第二章 不良信贷资产管理职责 第三条 各部门管理职责 业务经营单位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的跟踪管理和清收盘活,对移交资产保全部门的不良贷款负有配合清收责任。 公司金融业务部、个人金融业务部、小企业信贷部负责预警贷款的日常管理,指导、督促、协助业务经营单位做好预警贷款的跟踪管理。 授信评审部负责不良贷款的分类、认定。 资产保全部负责指导、协助业务经营单位做好清收盘活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工作、抵债资产的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我行不良信贷资产管理的政策及管理办法,负责对全行不良信贷资产汇总、分析、监测,负责全行不良信贷资产清收工作的督导、考核,牵头负责对不良贷款进行尽职评价和责任认定。 第三章 逾期贷款的管理 第四条 业务经营单位在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实施贷后跟踪管理,按规定动态关注,做到一户一策、全面覆盖。严格执行我行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和信贷资产风险预警处置管理等要求进行贷后管理。 第五条 对预计可能形成风险的贷款及非全额保证金表外业务到期前一个月,应将到期预计风险状况书面上报至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同时督促借款人制定周密完善、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并重新评估第二还款来源的有效性;须关注借款人的资产状况,防止借款人将有效资产转移。 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协助制定切实可行的催收方案,对逾期贷款管理进行指导,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条 一旦出现逾期,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贷款逾期成因及情况,召开专题会议协同业务经营单位制定逾期贷款清收计划,采取措施,为集中清收做好充分准备。 第四章 不良信贷资产的集中清收 第七条 移交条件: 1、被划入不良类,且已经过责任认定的信贷资产。 2、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则将该不良授信客户的管理权移交资产保全部。 3、其他总行认为确有必要移交资产保全部的。 第八条 不良信贷资产移交原则 (一)整户移交原则。不良信贷资产必须以单一客户为移交对象进行移交。移交至资产保全部门管理的客户,其在我行所有授信资产及以物抵债资产,应整户移交至资产保全部门。 (二)限时移交原则。不良信贷资产档案移交手续须于责任认定结果批复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只移交档案,不进行账务划转原则。 第九条 不良信贷资产移交流程 不良信贷资产移交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审批、移交和注销(或返交)五个环节。 (一)申请。贷款所在业务经营单位对于符合移交标准的,填列《银行不良信贷资产集中清收管理移交表》(以下简称《移交表》)报风险管理部门。 (二)审查。风险管理部门按照移交标准,进行认真审查认定,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成立尽职评价及责任认定工作组,实施尽职评价,出具《信贷业务工作尽职评价报告》和《责任认定通知书》。最终在《移交表》签署是否同意接收的意见报主管行长。 (三)审批。不良信贷资产移交及责任认定意见由主管行长批准。 (四)移交。经批准移交的不良信贷资产,由业务经营单位移交至资产保全管理部门管理。 (五)注销(或返交)。清收完毕的不良信贷资产,账务管理单位及时注销贷款本息;以物抵债的不良信贷资产,账务管理单位及时注销贷款本息,转登待处理抵债资产台账,资产保全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工作,直至资产变现;盘活或贷款情况好转被重新纳入正常类贷款的,资产保全管理部门逐笔填列《银行不良信贷资产清收管理返交表》,并提交反映贷款现状的书面材料,报不良信贷资产分类认定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经研究同意,主管领导批准后,贷款返交指定业务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条 不良信贷资产的移交和接收 (一)业务经营单位在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尽职评价及责任认定后,根据确定的移交名单,以户为单位逐笔整理授信业务档案及资料,并保证其安全性及完整性,装订成册后移交资产保全部门。 (二)资产保全部门指定专人审阅和接收上述档案和资料,并保证所接收档案和资料在接收后的安全性及完整性;在此之前的档案缺失责任,由原责任人承担。对符合移交标准的客户,自业务经营单位将完整授信档案移交给资产保全部门之日起,资产保全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通知。 (三)不良客户的管理责任自移交之日起转移到资产保全部门;在资产保全部门审阅有关移交材料但尚未出具接收通知之前,有关管理责任仍由原业务经营单位承担。 (四)不良客户移交后,资产保全人员需要原业务经营单位和相关人员协助了解客户移交前的有关情况,原业务经营单位和相关人员有配合的义务。 (五)不良客户移交资产保全部门管理后,如果资产质量转为正常类授信的客户,应由资产保全部门参照以上移交程序,在授信资产转为正常类后30日内,反向移交原业务经营单位进行管理,并报备风险管理部门。 第五章 不良信贷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对不良信贷资产应按户逐笔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并指定专人对台账进行维护。 台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不良信贷资产客户名称; (二) 发生不良时的贷款余额、借款期限、贷款状态; (三) 本期清收盘活金额、累计清收盘活金额; (四) 管理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五) 清收盘活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业务经营单位、资产保全部门应对所管理的不良信贷资产指定专门的清收责任人,清收责任人应按照相关贷款业务品种的贷后管理要求加强管理。 第十三条 清收责任人负责不良信贷资产诉讼时效的日常管理。不良信贷资产诉讼时效到期前30日,应完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措施包括: (一)向借款人、保证人发送《逾期贷款(垫款)催收通知书》,取得对方或其授权人签章的回执; (二)以公证等形式向借款人、保证人发送《逾期贷款(垫款)催收通知书》,若对方拒绝签收,经办人员应保存好有关公证书或其他凭证记录,同时应采取公证送达催收形式中断诉讼时效; (三)借款人下落不明,我行应在国家级或本省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刊登债权主张公告,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借款人失踪或死亡; (四)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支付令、或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到期后,仍应积极向借款人催收,以维护我行债权。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按照我行《信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不良信贷资产档案进行集中管理,对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安全性、保密性、有效性负责,及时更新不良信贷资产档案资料,确保我行债权。 档案材料应包括:借款借据、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催收通知书等。 第十六条 支行负责人、客户经理、清收责任人等相关人员发生变动应办理不良信贷资产档案移交手续,由相关人员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并且记录在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台账内。 第十七条 在不良信贷资产的管理过程中,应按照不良信贷资产形成时间、占用形态,分类建立管理台账,并及时进行更新,保证不良信贷资产数据准确,以强化对不良信贷资产的跟踪管理,并及时与风险管理部进行对账。 第六章 清收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不良信贷资产的清收管理以银行资产损失最小化为目标,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力求实效。 第十九条 清收处置不良信贷资产主要采取现金清收、贷款重组、追加信贷投入、法律手段追索、以物抵债、风险代理等措施和方法。 (一)现金清收。是不良信贷资产处置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方式。主要有账户扣收、正常催收、协议清收、诉讼清收。 (二)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原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三)贷款重组。是指在借款人发生及预见其可能发生财务困难或借款人、保证人发生资产重组,致使其不能按时偿还我行贷款的情况下,我行为维护债权和减少损失,在切实加强风险防范的前提下,与借款人达成修改贷款偿还条件的协议,对借款人、保证人、担保方式、还款期限、适用利率、还款方式等要素进行调整。贷款重组可以对上述单个要素进行调整,也可同时对多个要素进行调整。重组贷款在6个月的观察期内继续视同不良信贷资产进行管理。 (四)追加信贷投入。是指对那些通过追加新的信贷投入而使客户的生产经营或项目建设转为正常,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和还本付息能力,盘活和处理不良信贷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通过信贷资金注入,解决借款人因资金不足造成的经营困境,使其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增加赢利,提高经济效益和现金流量,最终盘活并全部收回原有不良信贷本金和欠息。 (五)法律手段追索。是指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通过采取仲裁、依法起诉、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还债、申请强制执行等。 (六)以物抵债。是指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七)风险代理是指我行在先不预支付代理费,费用先由代理人预先垫付,待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的一种代理行为。 第二十条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各类不良信贷资产,由资产保全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核销。 第七章 监测和分析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不良信贷资产管理例会制度。 风险管理部门、信贷业务主管部门、资产保全部门应定期组织召开不良信贷资产管理、清收进展分析会,督促、指导业务经营单位清收不良信贷资产,将清收进展情况及下步清收措施向管理层进行报告。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不良信贷资产分析监测制度。 总行资产保全部门、信贷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向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报送不良信贷资产月报表及分析报告。 各报送单位要以真实情况反映本行不良信贷资产状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行不良信贷资产的总体情况; (二)与上一季度相比的变化情况; (三)本行为清收、盘活不良信贷资产所采取的各种方法和措施; (四)逐户说明各不良信贷客户的最新状况、清收进展情况及准备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应深入分析不良信贷资产的成因和变化趋势,分析本行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预测下一季度不良信贷资产的变化趋势,整理形成全行不良信贷资产管理报告,最终报送我行管理层审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1: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返交表 附件2:银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移交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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