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直接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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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银行直接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直接融资业务管理,防范直接融资业务风险,确保贵州银行直接融资业务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直接融资业务,是指由贵州银行推荐资金需求方(客户或项目)直接对接资金供给方(同业合作机构)的一种融资模式和经营行为,不包括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等总行投资银行部管理的标准化重点直接融资产品。 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各机构。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等同贷款管理原则。直接融资业务的受理、调查、审查、审批、授信及投后管理,不得低于我行贷款管理相关要求,严密防范风险。 (二)收益覆盖风险原则。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坚持对客户(项目)好中选优,确保收益覆盖风险,强化公私联动营销,实现综合效益最大化。 (三)属地机构营销原则。坚持属地行营销管理原则,原则上不允许跨地州市营销异地直接融资业务。 (四)总行审查审批原则。直接融资业务一律报总行审查审批。 第二章 融资条件 第四条 主体条件 贵州银行推荐的直接融资主体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 (二)在我行开立或承诺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有效的贷款卡; (四)股权关系清晰,组织架构健全,财务制度规范,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五)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新设项目法人控股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原则上未列入银监会政府融资平台名单(省级平台除外); (七)贵州银行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项目条件 贵州银行推荐的直接融资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还款来源明确,融资期内项目自身现金流及借款人其他合法收入能够保证按时、足额归还融资本息; (二)在产或新建项目未列入国家产业目录限制类及淘汰类项目; (三)项目立项、规划、土地、环保、安全等取得国家有权部门审批; (四)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并购项目资本金不低于50%。项目资本金应同比例或先于直接融资到位; (五)贵州银行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六条 受理 直接融资业务受理经办机构为支行(含直属支行)。经办机构应比照授信相关规定要求客户提交以下资料: (一)融资申请书; (二)融资申请人的相关资料; (三)融资项目的相关材料; (四)融资担保的相关材料; (五)贵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办机构对融资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核,满足条件的才能予以受理。 第七条 调查 经办机构受理直接融资申请后,应对融资申请人的资金实力、经营状况、管理水平、营运能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项目合法合规性、还款来源等开展调查,形成调查报告等完整的申报资料(申报材料的组织,参照执行总行《关于印发﹤贵州银行公司类授信业务审批申报材料管理规定﹥的通知》(黔银规章【2013】131号有关规定),并制定联动营销方案(见附件1)。 第八条 联合推动及审查 经办机构上报直接融资业务后,由总行授信评审部与总行客户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共同组建联合推动小组,完善风险控制方案及联动营销方案,完成申报材料审查工作。 第九条 审批 直接融资业务经联合推动小组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条 用信条件落实审核 总行批复同意授信后,经办机构及总行行业金融部应将授信批复、客户提款申请、客户及担保人基础资料、尽职调查报告等资料提交总行公司银行部,同时将用信条件落实情况证明材料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核。 第十一条 移送金融市场部 《贵州银行直接融资业务资金联系单》(见附件2)经总行有关部门会签联动营销意见后,与客户(项目)相关资料一并移送总行金融市场部。 第十二条 项目推荐 总行金融市场部接交资料后,向同业合作机构推荐客户(项目),并在取得总行风险管理部出具的预审意见后,对接同业商定具体交易时间。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及放款 (一)我行推荐的客户(项目)与同业合作机构达成合作意向后,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协调客户与同业合作机构签订相关合同。 (二)经办机构应与客户签订直接融资资金监管协议。 (三)直接融资业务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面签,以及抵(质)押物登记权证的领取,应有风险管理人员参与。面签人员对借款人或担保人在合同上签章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权证领取人员对抵(质)押权证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四)总行金融市场部在取得总行风险管理部出具的直接融资业务用信条件落实审核意见后安排放款,并向总行风险管理部和公司银行部提供客户名称、项目名称、业务品种、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放款日期、到期日期等放款信息。 第四章 投后管理 第十四条 专户管理 直接融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经办机构在贷款发放前,应要求客户开立日常结算账户和直接融资结算专户。日常结算账户可用于各类资金往来结算。直接融资结算专户只能用于直接融资资金的放款、支用、还本付息资金归集等往来结算。 第十五条 投后检查 直接融资投后检查比照我行授信后管理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资金用途审核 直接融资资金用途应与申报方案、申报用途、合同约定、人大决议(如有)相一致。单笔资金支用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或单户每月资金累计支用人民币3000万元(含)以上的,经办机构应将《贵州银行直接融资资金支用用途审核表》(见附件3)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总行风险管理部比照贷款资金用款规定进行用途合规性审核。 第十七条 资金支用监管 (一)严格执行融资资金支用分级授权审批制度,支用融资资金必须以客户部门提供的《贵州银行客户融资(含直融)资金支用分级授权审批表》(见附件4)为依据,禁止任何人员未经客户部门有权人签章以任何形式擅自划转融资资金。每日单户资金累计支用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下的,由管户客户经理签字审批;人民币50万元(不含)-500万元(含)的,增加客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人民币500万元(不含)-2000万元(含)的,增加分管行长签署意见;人民币2000万元(不含)以上的,增加行长签署意见。 (二)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前,经办机构应向总行风险管理部和公司银行部上报《贵州银行客户融资(含直融)资金支用台账》(见附件5)。 第十八条 贷款对账 经办机构每3个月至少与客户进行一次融资本金余额对账并取得对账单回执(《贵州银行直接融资业务对账单》见附件6)。 第十九条 到期通知 经办机构至少应提前6个月向客户发出《贷款到期通知书》,要求客户落实还款资金。到期前3个月还款资金应到位50%以上,到期前15日还款资金应全部到位。 第五章 总行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直接融资业务涉及的总行部门及其相关工作职责如下: (一)公司银行部负责直接融资业务的总牵头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制度制定和修订、客户推荐、业务指导、项目推动、大客户营销及方案制定、台账汇总登记等。 (二)行业金融部负责本部门管辖客户相关工作。 (三)授信评审部(含行业评审部门)负责直接融资业务的授信评审。 (四)金融市场部负责向同业合作机构推荐客户(项目)、拟定合同文本、对接融资资金、分配合作收益、向同业合作机构提供合同要求的相关资料等。 (五)法律合规部负责非制式合同文本的审查。 (六)风险管理部负责用信条件落实审核和融资资金使用审核。 (七)计划财务部负责直接融资业务核算办法的制定和内部收益分配。 (八)会计结算部负责直接融资业务的结算。 (九)机构业务部负责维护和开发与直接融资客户(项目)相关的机构业务。 (十)零售银行部负责维护和开发与直接融资客户(项目)相关的零售金融业务。 (十一)投资银行部负责维护和开发与直接融资客户(项目)相关的投资银行业务。 (十二)交易融资部负责维护和开发与直接融资客户(项目)相关的交易融资业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州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 9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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