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企对账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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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银企对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银行和单位客户资金安全,防范柜台操作风险,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企对账,是指我行与单位客户对其在我行开立的账户在一定期限内发生的业务进行帐务核对。单位客户是指在我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金融同业机构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企对账系统是我行依托互联网建设的银企对账操作和管理的应用系统。系统支持电子对账,实现对账单集中生成、集中发送、客户自助接收和回签、自动统计与分析等银企对账全过程的无纸化处理,同时提供纸质对帐的账单打印、回执登记和查询功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本外币单位存款账户、贷款账户、保证金账户、表内外应收利息账户和同业存款账户的对账。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分行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总行会计结算部是银企对账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解释银企对账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银企对账系统的管理、优化、维护;组织新型银企对账服务的推广; (三)负责研究确定对账规则,组织推动分支机构开展银企对账工作。 (四)可不对账的问题账户的名单管理; (五)负责全行银企对账工作的督导检查、统计分析和绩效考核。 (六)研究解决银企对账发现的操作风险问题。 第七条 分行、管理行会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辖内营业机构开展银企对账工作; (二)负责辖内银企对账工作的督导检查、统计分析和绩效考核; (三)跟踪、督促、指导辖内营业机构不符账单的处理,发现操作风险及时向本行领导和总行报告。 (四)收集、整理、分析辖内营业机构银企对账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总行反馈。 第八条 各级营业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银企对账的客户签约和客户信息维护; (二)推广新型银企对账服务,辅导客户开展银企对账; (三)负责纸质对账单的打印、分发、回收、核对、登记和保管工作; (四)负责账单回执的催收,督促客户及时配合实施银企对账; (五)协同客户处理账务差错,调节未达账项; (六)负责不符账单的跟踪处理,发现操作风险及时向本行领导和上级行报告; (七)问题账户和高风险账户的报告。 第九条 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和各级营业机构应设置银企对账专岗,指定专人具体负责银企对账工作。营业机构记账岗位必须与对账岗位分离,对账人员与记账人员、客户经理、上门服务人员严格分离,不得混岗操作。 第三章 对账规则 第十条 对账规则是针对特定范围内的对账账户,设定对账方式、对账周期、对账类型、账单回复类型和期限、账单保存期限等对账要素的规则。对账规则由总行根据账户交易状况及其客户的重要程度、风险状况研究确定,并在银企对账系统中设置。不同的对账范围,可以设定不同的对账规则,既定的对账规则可以根据管理的需要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对账范围 设定对账规则,应首先确定对账范围。对账范围根据银企对账管理的需要,选择账户类型、科目属性、账户性质、客户类别、开户机构,结合帐户交易状况及其客户重要程度、风险状况分别或共同确定。 第十二条 账户类型 可以选择以下账户类型的部分或全部,确定对账范围: (一)存款账户: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协议存款账户、协定存款账户,不含银行卡账户; (二)贷款账户:自营贷款账户、贸易融资账户、贴现账户,不含非应计类贷款账户; (三)保证金账户; (四)应收利息账户:表内应收利息账户、表外应收利息账户; (五)同业存款账户:同业存放账户、同业拆放账户、同业清算账户。 第十三条 客户类别 可以选择以下客户类别的部分或全部,确定对账范围:金融同业机构、企业、机关和预算单位、非预算事业单位、军警、社团和宗教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独立核算附属机构、外地常设机构、基层行政单位、本地建安单位、单位+内设机构、单位+资金性质、信托财产、境外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十四条 账户属性 可以根据科目属性和账户性质,确定对账范围。 因业务发展或科目调整,新增科目下账户可以纳入对账范围。 第十五条 帐户重要程度 可以根据账户重要程度,确定对账范围。帐户重要程度根据账户在一定时期内日均余额和时点余额以及其它指标,按一定的标准划分。划分标准可根据对账管理的需要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帐户风险状况 可以根据帐户风险状况,确定对账范围。 (一)中风险账户是指系统自动预警的异动帐户,包括: 1、短期内频繁收付的大额存款、整收零付或零收整付且金 额大致相当的账户; 2、长期未发生业务突然发生大额资金收付的账户; 3、连续两个对账周期对账失败的账户; (二)高风险账户是指出现特殊异常情况或有理由认为涉及案件风险的可疑账户,包括: 1、监管部门要求即时对账的账户; 2、账户所有者与无业务往来者之间划转大额款项的账户; 3、未经银行营销主动开立并立即收付大额款项的存款账户; 4、对账过程中出现可疑情况的账户; 5、其它有迹象表明值得密切关注的账户等。 第十七条 账户交易状况 可以根据账户交易状况,确定对账范围。账户交易状况根据账户一定时期内帐务发生笔数、单笔最大发生额和累计发生额,按一定标准划分。划分标准可根据对账管理的需要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对账方式 可根据账户的对账方式,确定对账范围。对账方式包括电子对账和纸质对账。 电子对账是指我行通过银企对账系统向客户提供电子账单进行账务核对并可由客户自助回签的对账方式。实行电子对账应由客户申请,并签订电子对账协议。 纸质对账是指以纸质对账单为载体与客户进行帐务核对的对账方式。纸质对账单由营业机构从银企对账系统打印并向客户分发,或由客户自助打印,客户对账后填写对账回执,营业机构予以回收、审核和登记。 未签约电子对账的账户,系统自动设置为纸质对账;签约电子对账的账户,可不实施纸质对账。 第十九条 对账周期 对账周期包括随时对账、按日对账、按月对账、按季对账、半年对账和年度对账。按日对账只适用于电子对账方式。 (一)根据对账管理的需要,对选定的对账范围,设定对账周期。 (二)重要账户、风险度较高的账户和交易量大或频繁的账户应缩短对账周期,必要时实施随时对账。 (三)原则上所有账户无论余额大小、交易多少,每半年应至少实施对账一次。 第二十条 账单日 根据对账周期确定帐户应对账帐务的截止日期,即账单日。账单日跨行结算帐务截止于当日跨行支付系统日切时刻,行内结算帐务截止于当日营业终了。 第二十一条 对账类型 银企对账单类型包括余额账单和明细账单。以账单日的余额账单为依据进行的对账,称为余额对账;以账单日所在月份的明细账单为依据进行的对账,称为明细对账。原则上,随时对账、按日对账实行明细对账;半年对账和年度对账实行余额对账;按月对账和按季对账可以实行明细对账,也可以实行余额对账。 第二十二条 账单回复 根据对账管理的需要,可以确定账单回复类型,包括回复和对账不符时回复(对账相符则不回复)两类。余额对账应要求客户回复;明细对账可以要求客户对账不符时回复;随时对账按具体需要确定账单回复类型。电子对账以电子回签的形式回复;纸质对账以纸质回执的形式回复。 根据不同的对账周期确定不同的账单回复期限。电子对账形式下,随时对账和按日对账的账单回复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按月对账和按季对账的账单回复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半年对账和年度对账的账单回复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纸质对账回复期限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账单保存 所有对账单由银企对账系统自动生成,应在系统中保存一定期限。保存期限按对账周期确定,按日对账5天;按月对账60天;按季对账180天,随时对账、半年对账和年度对账1年。 第四章 电子对账流程 第二十四条 电子对账签约 申请电子对账服务,客户经办人应填制一式三联《xx银行银企电子对账服务申请表》(附件1),出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客户根据需要指定对账账户和对账人员,签署《xx银行公司客户电子对账服务协议》(附件2)。 营业机构对账专管员受理后应审查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正确,客户签章是否真实完整,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审查无误后录入系统,系统自动生成客户用户编号,打印凭证连同申请表客户联退回客户经办人。 企业网上银行专业版客户可以在网上银行自助签约。 第二十五条 对账单生成、发送和回签 对账范围内的电子对账签约账户,银企对账系统于每一账单日日终自动生成电子对账单,次日系统即自动发送至客户。在回复期限内,客户登陆银企对账系统或网上银行客户端自行对账,据实回签。 第二十六条 不符账单处理 客户回签后,系统自动进行分类处理。对于不符账单(含待核查账单)系统自动分发至开户行。营业机构对账专管员应定期不定期登录系统,查询对账不符账户并签署处理意见。 对不符账单,应于当日查明原因,必要时联系客户核对,当日不能查明原因或发现可疑账务的应及时报告派驻营业部经理。派驻营业部经理应立即组织核查,必要时应组织上门对账,仍未查明原因或发现可疑账务的,应及时报告上级行会计主管部门,并在营业部经理工作日志中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错账处理 (一)属于开户行错账的,应经营业部经理审核确认后制作记账凭证,及时调整账务。超权限的,应及时将差错情况上报总行申请账务调整。 (二)不属于开户行错账的,开户行应及时联系客户,并协助查明错账原因。 第二十八条 未回复账单的催收 对未对账帐户,营业机构应组织柜员定期不定期登录银企对账系统查询,根据其对账状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进行催收,并登记催收情况。 第五章 纸质对账流程 第二十九条 纸质对账签约 客户开立帐户、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时,确定不使用电子对账的,应明确填写纸质对账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纸质对账单的送达方式(如邮寄地址、客户自助打印、柜台领取)和对账印鉴(即在对账回执上加盖的印章,如预留印鉴、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三十条 对账单分发 对账单按银企对账系统设定的对账规则,在账单日日终自动生成。次日起,即可登录电子回单系统(链接银企对账系统)打印。 客户自助打印的,由客户对账人员前来开户行,凭电子回单系统IC卡登录系统,按系统提示打印对账单,打印成功视同送达。 邮寄和柜台领取的,由营业机构对账专管员登录系统,按系统提示打印对账单,邮寄给客户并保存邮寄回单,或通知客户领取,领取时应办理交接签收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账回执审核 客户对账后,送回或寄回对账回执。营业机构对账专管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账回执的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审核对账回执是否为对账单回执联原件; (二)审查对账回执的要素是否填写齐全、清晰; (三)通过电子验印系统核验对账回执上加盖的印章是否与客户约定的对账印鉴相符,未约定对账印鉴的,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 (四)对账结果是否明确对账相符或对账不符。 第三十二条 对账结果登记 回复期限已过,约定自助打印对账单的客户尚未来行打印的,系统自动登记。但以下情形,营业机构对账专管员应登录银企对账系统-纸质对账登记界面,登记纸质对账结果和未对账原因。 (一)收回对账回执,经审核为有效回执的; (二)收回对账回执,经审核为无效回执的; (三)约定邮寄送达,但收到退信的; (四)回复期限已过,约定柜台领取对账单的客户尚未前来柜台领取的; 第三十三条 无效回执处理 对账回执经审核为无效的,对账专管员应联系客户重新填写,并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重新审核。 第三十四条 不符账单处理 经审核发现不符账单的,营业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账回执的催收 对未对账账户,营业机构应组织柜员定期不定期登录银企对账系统查询,根据其未对账原因,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进行催收,并登记催收情况。收回回执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一至三十四条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账资料的保管 对账专管员应定期不定期整理对账回执,并专夹保管,按年装订归档。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账户,在其存续期间,营业机构应免费实施银企对账。但已核销但保留追索权的贷款和相应利息账户及其关联存款账户,因借款人破产等原因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开户行应向总行会计结算部提交账户信息,经总行风险管理部认定为问题账户,可免于对账。 第三十八条 财政、税务等政府机关对相关账户(如财政零余额账户等)的对账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开展对账。委托存款和委托贷款的对账,开户行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账单格式全行统一。纸质对账单以三等分A4纸为一页,账单内容超过一页的,系统连续打印,并连续编排页码,每页均打印我行标识。对账单可重复打印。 打印的对账单均有二维码标识其唯一性。客户自助打印的对账单右上角打印“xx银行银企对账专用章”,营业机构无需另行盖章。客户打印的对账单如申请加盖开户行业务公章的,开户行应登录银企对账系统核实后予以加盖。 第四十条 纸质对账资料的收发应执行交接签收制度,当面签字确认。客户自行到营业机构柜台领取对账单的,营业机构要确认客户经办人的真实身份,无误后,由经办人签字后领取。 第四十一条 对对账不符账单,营业机构应积极联系客户进一步对账。营业机构与客户互动处理不符账单的情况,将强制接受客户的满意度评价。 第四十二条 对账账户销户后仍有账单未回复的,视同对账成功。签约电子对账的账户销户的,电子对账同时自动解约。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自身账户管理和风险管理的需要提出本机构额外的对账规则,报总行审核确定。经审核设定的对账规则下的对账工作由该机构组织实施,对账结果由该机构使用。 第四十四条 营业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甄别高风险账户,经认定的高风险账户应及时在银企对账系统登记。 第四十五条 各级机构应对对账信息保密。银企对账系统生成的电子账单及电子回复信息,由信息技术部门定期进行备份存档,电子档案信息保存5年。对账回执、客户未领取的对账单、退回的对账单等纸质对账资料保存期限为5年。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六条 各级行会计管理部门应按《xx银行会计结算督导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银企对账工作的督导检查。 第四十七条 各级行对账专管员应经常性地登录银企对账系统开展非现场检查,查看预警账单、未对账账单和不符账单信息,跟踪督促处理对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 各级行应对银企对账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第四十九条 对于违反银企对账制度规定,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未履行职责产生较大风险、造成资金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总行将依据《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问责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条 本办法由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4-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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