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docx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本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承销业务的开展,规范本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承销业务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则、指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机构为交易商协会,具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一)短期融资券(
2、英文缩写“CP”),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二)超短期融资券(英文缩写“SCP”),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三)中期票据(英文缩写“MT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英文缩写“SMECN”),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
3、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五)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英文缩写“PP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的,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债务融资工具。(六)资产支持票据(英文缩写“AB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七)项目收益票据(英文缩写“PR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是指本行作为承销商
4、,依照协议推荐、协助发行人注册并发行销售债务融资工具的行为。本行作为主承销商、联合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参与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其职责分工、业务组织、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及内控合规管理按本办法执行。债务工具融资业务其他相关事宜仍按银行债务工具融资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14186号)执行。第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类型,按照承销商职责可划分为主承销业务和分销业务两种:(一)主承销业务,是指本行作为主承销商(指担任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下同)推荐发行人就拟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进行注册,并承销、获取承销报酬的行为。(二)分销业务,是指本行作为除主承销商以外的承销团其他成员(
5、指担任分销商,下同),向具备资格的投资者销售债务融资工具,获取销售佣金的行为。第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的承销方式,可分为全额包销、余额包销和代销三种承销方式。(一)全额包销,是指主承销商须在承销协议所规定的发行期开始之前,按承销协议规定价格全额认购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方式。(二)余额包销,是指主承销商须在承销协议所规定的发行期结束后,按发行价认购未售出的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方式。(三)代销,是指主承销商在承销协议所规定的发行期结束后,可以将未售出的债务融资工具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第二章 业务组织与职责分工第六条 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负责我行负有包销责任的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审批。第七
6、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是全行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管理部门,总行金融市场条线相关部门、总行公司业务部、总行风险管理部、总行合规管理部、总行运营管理部、总行财务企划部、分(支)行等机构共同参与。第八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职责:负责制定本行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制度;负责指导和协助分(支)行开展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营销工作;负责向交易商协会报送注册材料和沟通工作;负责本行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发行和销售工作;与同业签署承销团协议,牵头组建承销团;负责推动全行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培训工作;负责配合风险管理部参与本行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风险管理工作;负责对本条线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组织自查和检
7、查。第九条 总行金融市场条线相关部门职责:当承销方式为包销时,负责代表本行运用行内资金参与债务融资工具的申购并配合投资银行部做好债务融资工具承销的相关工作。总行金融市场部可根据投资需求、交易机会以及分(支)行业务拓展需要,自主参与其他机构组建的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第十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职责:负责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备选客户的遴选工作;负责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集团客户性质的认定工作。第十一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负责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当发生应急事件时负责牵头组织总行相关部门及分(支)开展应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 总行合规管理部职责:负责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协议文本的法律审查;负责指
8、导、监督业务部室、分(支)行开展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合规检查。第十三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职责: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划付发行款、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费等,并按照相关会计核算制度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第十四条 总行财务企划部职责:负责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的财务审核及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本行各分(支)行职责:负责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客户开发、项目营销工作;负责根据总行投资银行部的指导安排和项目选择标准等有关要求,推荐合适的企业客户作为债务融资工具的备选发行人,并积极对备选企业客户开展项目评议、尽职调查、报审文件制作、后续管理等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第三章 业务营销与项目准入第十六条
9、总行投资银行部可根据宏观经济、市场环境、指导政策等具体情况,以行内发文、通知等形式发布、更新债务融资工具业务的营销指引和客户准入条件。债务融资工具的备选发行人至少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金融企业法人;(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体系;(三)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四)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债务融资工具偿付资金来源明确;(五)经营业务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及有关部门指导意见的要求;(六)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商协会的其他要求。第十七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营销工作中,本行任何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超出自身能力或采取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银行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承销 业务 管理办法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人****来】。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人****来】,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