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微企业“政府采购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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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银行小微企业“政府采购贷”业务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第三章 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四章 业务流程第五章 贷后管理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促进xxxx银行(以下简称xx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发展,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客户的融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xx银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业务定义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政府采购贷”业务,是指xx银行以政府采购供应商小微企业为借款人,基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与借款人签订的政府采
2、购合同办理的,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第三条 业务释义(一)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其中,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xx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与xx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二)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向符合相关条件的
3、供应商,按照相关采购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三)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地方政府依法设置的,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集中采购事项的机构;(四)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行使集中采购机构同等职能的,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获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五)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六)本办法所称付款人,是指地方财政机构或依法授权的其下属职能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作为最
4、终付款人;(七)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八)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依法纳入的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九)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借款人因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获得的要求付款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第四条 融资模式政府采购融资模式包括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与采购合同融资模式。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是指借款人已按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货、工程施工或提供服务等主要义务并已形成债权,以相应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的业务模式。该模式适用于应收账款金额能够明确确认且应收
5、账款不存在瑕疵的政府采购行为。采购合同融资模式是指借款人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即将在履约后形成债权,并以未来应收账款作质押的业务模式。该模式适用于政府采购合同明确了合同法规定的基本要素并符合商业惯例和行业规范,且供货、工程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期限和付款期限距贷款申请日均在1年(含)以内的政府采购行为。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第五条 贷款对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客户的划分标准和管理范围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小企业客户分类标准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建总函201335号)执行。第六条 政府采购条件政府采购的相关当事人应满足以下条件:(一)采购人为地市级(含)以上、副省级市及省会城
6、市区级、经济百强县或公共财政收入30亿元(含)以上县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例外情况由一级分行负责核准,例外核准底线为公共财政收入10亿元(含)以上县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二)地方政府应具有较强的财政实力和合理的负债水平,地方政府债务率政府债务率=(年末一类债务余额/当年政府综合财力)100%;地方政府综合财力=地方公共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地方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专项转移支付;各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原则上不得超过100%;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债务率可放宽到150%,除此
7、以外的其他中心城市行所在地市级政府债务率可放宽到120%。(三)政府采购资金纳入同级或以上政府财政预算。付款人已获得相应授权支配政府采购资金代表采购人支付采购价款,付款能力有充分保证,资信良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债务拖欠行为。(四)付款人愿意与xx银行合作,能够按照采购合同的结算期限约定,支付采购款项到xx银行指定的回款专户。(五)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与政府合作2年(含)以上,合作情况良好,例外情况由一级分行核准,例外核准底线为与政府合作1年(含)以上。第七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二)有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从事符合法律、法规的
8、生产、经营活动,近两年无环保违法记录;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xx银行信贷政策; (四)在xx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五)企业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近3年在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六)企业主及其配偶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近2年内逾期或欠息在30天(含)以内的次数不超过6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30天以上的信用记录。对于个人非恶意不良信用记录的,由一级分行负责例外核准;(七)企业主及其配偶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对于借款人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由实际控制人提供保证。第八条 借款人准入条件借款人需全
9、部满足以下准入条件:(一)企业已获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并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企业不得采用分包或转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明确了合同法规定的基本要素并符合商业惯例和行业规范,政府采购履约期限和付款期限距贷款申请日均在1年(含)以内。(二)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下,企业已按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货、工程施工或提供服务等主要义务并且无任何违约行为,并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三)采购合同融资模式下,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与政府成功合作2年(含)以上,且近2年政府采购供应量、工程量或服务量均不低于100万元(含);例外情况由一级分行负责核准,例外核准底线为企业成立且实
10、际经营2年(含)以上,且企业主有当地户籍或在当地有房产(指居住用房及商铺,配偶双方任意一方名下均可,且未为第三方借款提供抵押,第三方借款是指本人或配偶借款以外的其他借款)。(四)企业向政府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质量稳定,与政府合作历史中未产生纠纷,与上、下游客户未发生重大债权、债务纠纷,近三年未被政府采购部门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五)企业在xx银行信用等级为11级及以上,或数据驱动申请评分卡分值在250分(含)以上。例外情况由一级分行负责核准,例外核准底线为企业在xx银行信用等级为12级。第九条 应收账款条件应收账款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货物销售或工程xx、服务背景,且
11、非寄售、试用、行纪、代销或分包、转包等交易,交易的结算方式为赊销;(二)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下,借款人已按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货、工程施工或提供服务等主要义务且无任何违约行为,并能够提供应收账款的相关证明材料。采购合同融资模式下,借款人能够提供未来应收账款的相关证明材料;(三)应收账款债权依法可以出质及转让,借款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存在合同纠纷,双方债权不存在相互抵销,且借款人未对其拟出质的应收账款向其他任何第三人转让或设定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并保证应收账款无权属争议;(四)应收账款要求以人民币计价标示并支付;(五)应收账款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第十条 贷款用途信贷资金仅用于借款人在政府采购履约
12、过程中的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流动资金周转,不得用于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第三章 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根据小微企业经营状况、近年采购中标及履约情况、资金需求特点、用款周期等情况合理确定单户贷款额度。(一)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下,贷款金额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于政府采购部门向xx银行推荐客户并承诺付款的,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2.贷款本金最高不超过确认应收账款金额(须扣除相应的预付款、质保金、其他已付款)的80%;对于政府采购部门为地级市(不含省会城市、计划
13、单列市和一级分行所在地城市)的,最高不超过75%;对于政府采购部门为区、县级的,最高不超过70%。(二)采购合同融资模式下,贷款金额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上一年度销售收入的30%;3.贷款本金不超过借款人与政府签订采购合同金额(须扣除相应的预付款、质保金、其他已付款)的50%,对于地市级(含)以上的,最高不超过70%。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采购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限合理确定,单笔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采购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付款日后30天。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根据
14、借款人、付款人情况及业务模式,对贷款利率实行差别化管理。第十四条 计息方式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第十五条 还款方式根据企业资金周转情况,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结合采购合同约定付款进度进行分次还款方式。第四章 业务流程第十六条 签订合作协议经办机构对符合要求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付款人等进行营销,对于能够与经办机构或上级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合作协议的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同意向xx银行推荐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中标的小微企业;(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能够配合xx银行对借款人进行贷后管理,将借款人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情况及时告知xx银行
15、;(三)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能够配合xx银行对借款人现在及未来的应收账款进行管理,提供应收账款确认、应收账款余额查询;(四)付款人同意将借款人在xx银行开立的回款专用账户作为借款人在采购合同项下的指定收款账户;(五)付款人同意xx银行对质押的应收账款行使质权时将相应款项划入指定账户。第十七条 客户筛选及营销通过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付款人推荐或客户主动申请,由经办机构进行客户筛选,对符合“政府采购贷”业务条件的客户进行集中营销及产品推荐。第十八条 业务受理客户经理受理小微企业“政府采购贷”业务申请并收集客户资料。业务申请资料包括:(一)企业资料: 1.xxxx银行小
16、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申请书或xxxx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申请书;2.经年审合格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的新版营业执照;3.公司章程或合伙经营协议(个体工商户除外);4.企业有权机构(根据公司章程确定)同意借款的决议书(原件);5.对于按一般授信业务流程办理的客户,应按照一般授信业务流程要求提供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新一期财务报表等相应材料;6.与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的交易资料:(1)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下,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以及发票、货运单据(如有)、入库单(如有)、验收单(如有)及其他证明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材
17、料。如发票不能当时提供,应在出具发票后及时提供。(2)采购合同融资模式下,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等材料。(二)企业主资料1.身份证;2.婚姻证明材料,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及其配偶的身份证。第十九条 客户调查评价授信人员应对借款人经营管理情况、与政府合作情况、采购项目中标及履约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重点调查以下内容:(一)参与政府采购的历史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完成情况、交易纠纷情况等。(二)中标通知及采购合同的真实、合法、有效性。1.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应与借款人一致。2.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人应与借款人一致。3.政府采购网网站中标公告(如有
18、)中的中标人应与借款人一致,评价授信人员应查询并打印留存中标公告。4.采购合同的相关信息应与中标通知书保持一致,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应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并在借款人营业执照规定范围内且具有合理性,交易金额应与借款人经营规模相匹配。5.采购合同需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对重要条款应有明确约定,如采购数量、采购规格、质量标准、合同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日期、交货时间等,并符合商业惯例和行业规范,印章清晰。合同中不含有禁止或限制转让或质押应收账款债权的条款。(三)应收账款债权的真实、合法、有效性。1.登录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查询拟出质应收账款的质押或转让情况,确保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相互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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