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预付款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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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xx年06月01日 目 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3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组织职责 5 第三章 业务准入 5 第四章 额度管理 6 第五章 业务的受理、调查及审查审批 7 第六章 业务实施 9 第七章 贷后管理 11 第八章 违规处理 13 第九章 附则 14 附件: 14 附件1.《总对总合作协议》 15 附件2.《三方合作协议》 21 附件3.《银行预付款融资业务出账审核表》 33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预付款融资业务的管理,维护本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本行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买方是指基础合同中约定的商品采购方,也即本办法中的借款申请人。卖方是指基础合同中约定的商品供应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付款融资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特指厂家控货模式,是指买方从本行取得融资,用于向卖方支付货款,买方需要提货时,应向本行缴纳相应提货保证金或归还相应贷款本金,卖方根据本行的发货通知发货。如融资到期买方未补足保证金或未归还贷款本金提货,由卖方按照本行认可的责任方式承担相应责任的授信业务。 第四条 按照业务参与方的不同,预付款融资可分为:“厂商银”、“厂厂银”和“商商银”等业务模式。 第五条 本行认可的卖方责任有以下几种: (一) 卖方承担相应付款责任:卖方对本行未指令发货部分承担相应付款或退款责任; (二) 卖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卖方对买方在本行的预付款融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融资到期买方未补足保证金或清偿融资本息,由卖方直接代为清偿; (三) 卖方承担回购责任:卖方对发货后买方未销售部分货物承担回购责任; (四) 卖方承担调剂销售责任:卖方对发货后买方未销售部分货物给予调剂销售。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经办行(可经办信贷业务的分支机构,含分行、支行、市场拓展部、营销中心,下同)对预付款融资业务的操作。 第一章 组织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董事长、行长、授信审批委员会、主管行长负责权限内本业务的审议、审批。 第八条 负责本业务的制定、解释与修改;负责本业务授信的审查、权限内审批,并出具专业性审查意见,超权限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负责本业务出账前的专业审核。 第九条 信贷审批部结合的专业审查意见,对包含本业务的综合授信业务进行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条 负责权限内本业务授信及实施的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结合出账前的专业审核意见,办理本业务授信后的实施出账审核。 第十二条 负责本业务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本业务有关协议的法律审查。 第十四条 经办行负责本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上报及具体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务准入 第十五条 本业务中买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基本证照齐全,特殊行业需相应资质证书; (二) 管理层稳定,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该行业的行业经验; (三) 无不良银行信用记录,商业信用记录良好; (四) 不存在价格不合理的关联交易和虚假交易; (五) 主营业务突出,申请融资的用途与主营业务一致; (六) 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六条 本业务中卖方应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一) 信用等级评定符合本行授信管理的要求(全国500强、上市公司、地级市区域以上龙头企业可不受信用等级限制); (二)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处行业前景良好; (三) 国内优质大中型企业; (四) 与买方签订至少1年的长期商品购销合同,同时具备较强的供货履约能力; (五) 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稳定,管理规范,资信状况良好; (六) 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七条 基础交易合同中的商品应为大宗、易变现、价格波动不大、市场销售情况良好的商品。 第三章 额度管理 第十八条 本业务的授信额度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第十九条 本业务授信额度的核定与管理: (一) 预付款融资额度可分为对买方的授信额度和对卖方的合作额度。对买方的授信额度是授予买方的最高授信限额,对卖方的合作额度是本行核定的卖方承担连带保证、相应付款或退款等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 本业务的合作额度可由经办行向总行申请核定,也可由总行直接核定,并与卖方签署《总对总合作协议》(附件1.),约定最高合作额度。在该额度内,由经办行对协议中的买方申请核定具体授信额度; (三) 以下情况无需核定本业务合作额度: 1. 本业务合作范围仅限于卖方指定的特定少数买方,或双方交易的季节性、阶段性特征明显,业务不具有可复制性和全面推广意义; 2. 由经办行从买方端发起授信,本行尚未与卖方达成全面合作协议。 (四) 本业务项下授信额度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买方上年销售量、本年购货目标计划是否合理; 2. 买方可用于提货周转的流动资金; 3. 上游卖方销售政策; 4. 买方在他行的短期授信及担保情况。 (五) 单笔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同时须参考商品正常的存储时限,确保融资期限内所控货物的质量品质不会发生变化。 第四章 业务的受理、调查及审查审批 第二十条 客户向本行提交授信额度申请时,除按本行一般授信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 交易资料:可证实贸易背景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如购销合同(订单)、 增值税发票、收发货凭证等; (二) 本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一条 经办行受理客户申请后,应进行尽职调查,撰写授信调查报告,调查报 告应符合一般授信业务调查报告的要求,还应重点分析以下内容: (一) 所购商品分析,包括价格走势、供销情况、变现能力等; (二) 企业经营分析,主要对采购及销售环节进行分析: 1. 列明主要上下游客户及合作情况分析,包括对购销方式、结算方式、结算工具、交易规则、回款周期等进行分析; 2. 进行经营周期分析,包括订购、进货、存储、生产、发货、运输、销售回款等进行描述与分析,判断申请人正常经营周期。 (三) 三方协议方案描述与风险控制措施; (四) 本业务应对卖方的资信条件及履约能力进行评价,证明其有能力按约定时间发货和有能力承担约定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贷前调查完成后,提交有权审批人进行授信审查审批,出具《授信审查审批意见表》,明确卖方、额度、融资方式、卖方责任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于合作额度,无论是经办行发起申请核定还是总行直接核定,应在信贷系统中与买方的授信额度进行勾连控制。 第二十四条 对本业务资金用途的监管要求: (一) 出款品种为贷款的,贷款流向仅限于基础交易合同的卖方,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其他资本性支出; (二) 出款品种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应要求买方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收款人应为基础交易合同中的卖方。 第五章 业务实施 第二十五条 出账前,经办行应按本行合同管理制度要求,结合本业务批复方案签订相关合同。合同签订要求如下: (一) 与买方签订相应主合同; (二) 与卖方和买方签订《三方合作协议书》(附件2.)。三方合作协议应约定以下内容: 1. 卖方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2. 卖方发货条件及时间:卖方须按本行的书面发货通知进行发货,发货时间应在本行发出《发货通知单》(附件2-2.)后10日内。全部发货期可根据基础商务合同约定的发货期来约定,一般应在卖方收到预付款三个月以内,最长不得超过本笔业务到期日的前一个月; 3. 预付款项的送达与签收; 4. 卖方与本行的对账方式和对账频率。 第二十六条 出账前,应完成的审核程序及内容包括:主合同的签订、三方协议的签订、审批意见中其它条件的落实。申请出账时,经办行应提交《预付款融资业务出账审核表》(附件3.)。出账前审核重点包括: (一) 三方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是否与授信审批意见一致; (二) 买方与卖方的《购销合同》品种是否在审批意见范围内,合同约定付款方式是否与本行审批意见的出款品种一致。 第二十七条 预付款的支付与收款确认: (一) 预付款的支付。 收款人须为基础交易合同的卖方。融资款项支付要求如下: 1.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票据原件的送达原则上由本行正式员工双人送达。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支付的则直接支付到基础交易合同的卖方; 2. 汇款支付:汇款时按基础交易合同约定的卖方、开户行及账号,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同时将借款合同、借据、汇款凭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专人送至卖方。 以上两种支付方式的相关函件选择EMS快递送达的,还应在三方合作协议中特别约定EMS邮寄送达方式及EMS邮件接收人,收款人须配合本行查询对账等工作。邮寄时,经办行负责人应指定邮寄经办人,并将相关复印件传真给收款人。 (二) 收款确认。 1. 专人送达付款函件:卖方收到付款函件并确认后,立即向本行出具预收款收款确认函件; 2. EMS快递送达:卖方须在签收当日将预收款收款确认函件传真给本行,原件在签收5个工作日内EMS快递送达本行,同时本行应要求快递公司将EMS快递签收回执送至本行。 预收款收款确认函件应加盖三方合作协议中约定的签收印章。收到预收款收款确认函件后,经办行须对相关内容及签章进行核对。 本行留存上述支付凭证、款项支付通知书复印件,留存收款人出具的预收款收款确认函件的原件。 第二十八条 对回款的监管要求:经办行应要求买方在本行开立承兑保证金账户(出款品种为银行承兑汇票)或贷款账户(出款品种为贷款),用于提货保证金的打入或归还融资。 第二十九条 授信额度释放。适用在总交易合同项下分次预付款情况,提货保证金进入承兑保证金账户(或归还融资)后,对应敞口授信额度视同释放,在总体交易合同内和本行授信敞口额度内,可循环使用。掌握标准: (一) 银行承兑汇票:年度累计票面金额≦交易合同总金额,同时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余额≦本行敞口授信额度; (二) 贷款:年度累计金额≦交易合同总金额,同时贷款余额≦本行授信额度。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提货管理。 (一) 补充保证金。本行向卖方支付预付款后,买方需要提货时,须向本行补充相应的保证金或偿还相应的贷款本金。 1. 出款品种为银行承兑汇票。每次提货的最高金额为:每次对应存入的保证金金额; 2. 出款品种为贷款。每次提货的最高金额为:每次对应偿还的贷款本金金额。 (二) 发货指令。买方向本行补充保证金后,经办行应填制《发货通知单》(附件2-2.),签署预留印鉴章,复印留存后,原件传递至卖方; (三) 《发货通知单》(附件2-2.)的传递方式: 1. 经办行专人送达,并取得送达回执; 2. 选择EMS快递送达的,应在三方合作协议中特别约定EMS邮寄送达方式及EMS邮件接收人。邮寄时,本行须将《发货通知单》(附件2-2.)复印件传真给收款人。 第三十一条 对账管理。 (一) 对账内容:已付预付款时间、金额、已发货时间、货物名称、数量、金额,剩余未发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等; (二) 对账方式,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 1. 专人上门对账,由本行派双人到卖方对账,核对无误后,由卖方在对账单上加盖印章; 2. 电子邮件对账,由本行向卖方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卖方在收到电子邮件后2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卖方认可核对无误。 (三) 对账频率:融资业务未结清之前(已存入足额保证金的,视同已结清),至少每月定期对账一次,对账时间为每月10日以前。经办行还可视业务具体情况与卖方不定期对账。 以上内容应在三方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或贷款的到期催收 (一) 银行承兑汇票或贷款到期前30天,买方应当及时将足额的票款存入其在本行开立的承兑保证金账户内或将足额的还款资金存入其在本行开立的还款保证金账户内,如银行承兑汇票或贷款到期前30天本行出具的《发货通知单》(附件2-2.)总金额不足银行承兑汇票票面总金额或受托支付给卖方的现金总额,经办行应立即通知买卖双方做好银行承兑汇票承付或贷款还款的资金准备并留存通知记录; (二) 如银行承兑汇票或贷款到期前20天本行出具的《发货通知单》(附件2-2.)总金额仍不足银行承兑汇票总金额或受托支付给卖方的现金总额时,经办行应立即向卖方出具书面《付款通知书》(附件2-3.),要求卖方按照《三方合作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业务的贷后管理按《银行贷后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但对出现下列情况的,应立即上报,视情况采取暂停、中止直至取消买方(或卖方)在本行的剩余授信额度(或合作额度)等措施,已实施的到期不再续作,额度的重新启用须经本业务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 (一) 卖方出现违规操作、违约及其它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本行发货指令发货、不配合本行的收款确认和对账工作等现象; (二) 买方出现违约、严重的经营失误、财务状况恶化等风险预警信号,可能导致严重危害本行信贷资产安全; (三) 买方提货时间出现异常,发生预付款后三个月内提货不到70%、融资到期前1个月未全部提货(但提货时间与买方正常经营周期相匹配或在基础交易合同约定时间之内的可适当放宽,但最迟须在融资到期前1个月内全部提货。); (四) 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出现违反三方协议中相关规定行为的; (五) 买卖双方存在虚假交易、串通欺诈、套取本行信贷资金行为的; (六) 本行认为出现危害本行资产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经办行在办理本业务时,经总行审查资料不全、手续不合规、越权办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银行信贷业务督导管理办法》、《银行员工违禁违规违纪处理与处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办理本业务造成风险、形成不良的,按照《银行信贷管理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总对总合作协议》 2.《三方合作协议》 3.《银行预付款融资业务出账审核表》 附件1.《总对总合作协议》 公司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总对总合作协议 甲方: 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长期、稳定、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进一步拓展和提升甲乙双方的合作范围和层次,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以共同发展和长期合作为目标,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甲方视乙方为重要的长期合作伙伴,选择乙方为金融业务的主办银行之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并统筹安排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乙方将甲方作为最重要客户之一,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乙方的服务资源,优先为甲方提供全方位、便捷优惠的金融服务,全力支持其发展。 第三条 本协议是指导甲乙双方合作的框架性文件。本协议下涉及的具体业务,均须另行签订业务合同,并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符合双方的业务审批条件和办理程序的前提下进行。本协议约定事项与业务合同不一致的,以业务合同为准;业务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事项适用本协议。 第二章 业务合作领域 第四条 合作业务 根据甲方的经营资金需求及其推荐的上游供应商、下游经销商的经营情况,乙方向甲方提供总额 亿元人民币的意向性综合合作额度,合作额度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具体额度分配情况如下: 1、在本额度内乙方将为甲方提供 亿元的合作额度,额度使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国内保理、商业汇票、信用证、预付款融资、银行保函等多种业务服务。 乙方给予甲方的实际合作额度以甲方所在地的乙方分支机构经授信程序审批确定的额度为准,具体合作业务以乙方及其分支机构与甲方签署的相关业务合同为准。 2、 在本额度内乙方将为甲方推荐的上游供应商提供 亿元的合作额度,基于上游供应商在甲方存在应收账款,额度使用形式主要为国内有追索权的明保理。 乙方给予甲方推荐的上游供应商的实际合作额度以甲方所在地的乙方分支机构经授信程序审批确定的额度为准,具体合作业务以乙方及其分支机构与甲方签署的相关业务合同为准。 3、 在本额度内乙方将为甲方推荐的下游销售商提供 亿元的合作额度,基于下游销售商须向甲方预付采购款项,额度使用形式主要为卖方控货模式下预付款融资业务。 卖方控货模式下预付款融资业务是指甲方推荐的经销商从乙方取得融资,用于向甲方支付货款,需要提货时甲方推荐的经销商向乙方缴纳相应提货保证金,甲方根据乙方的发货通知发货。如融资到期,甲方推荐的经销商未补足保证金或全额提货,由甲方按照乙方认可的责任方式承担相应责任的授信业务。 乙方认可的责任方式包括: (1)连带保证责任; (2)差额付款责任; 若甲方和其推荐的经销商全部或部分终止贸易合同,或甲方实际未发货,或甲方实际发货的价值少于贸易合同的约定,或甲方推荐的经销商因未补足保证金或到期未提完货物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付款通知书》后按通知书要求,在授信用款到期日前将乙方全部或部分授信合同项下未发货部分的款项直接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3)调剂销售责任; (4)回购责任。 上述责任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自愿承担 责任。 乙方给予甲方推荐的下游销售商的实际合作额度以甲方所在地的乙方分支机构经授信程序审批确定的额度为准,具体合作业务以乙方及其分支机构与甲方签署的相关业务合同为准。 第五条 结算业务 乙方将为甲方及其推荐经销商提供转帐、汇票、支票、本票、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六条 投资银行业务 财务顾问服务:乙方将充分利用在信息、知识、人才、产品、渠道等方面的综合优势,为甲方及其推荐经销商提供各项财务顾问(包括财务融资顾问、财务制度顾问、财务重组顾问、收购兼并顾问)与咨询(包括信息咨询、资信证明、资信调查等)服务。 第七条 电子银行服务 乙方将充分运用网银系统,为甲方及其推荐经销商提供一站式、高质量、个性化的资金管理服务,协助甲方及其推荐经销商在财务管理、流动资金安排、票据集中管理等领域优化流程、提升效率、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提升。 第八条 理财服务 乙方借助强大的资金管理能力和广泛的资金运用渠道,协同基金、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合作伙伴,为甲方提供权益类、固定收益类、衍生工具类等各项代理投资理财服务,为甲方及其推荐经销商度身定制资金运用配置方案,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获得稳健投资回报。 第九条 个人业务 乙方为甲方及其推荐经销商员工提供高水平和便捷的私人金融服务,包括个人理财、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银行卡等个人类产品。 第十条 其他服务 乙方将根据甲方发展业务的需要,积极向甲方推介各种现有和创新的金融产品,协助甲方实现更好更快发展。 第三章 服务与承诺 第十一条 甲方承诺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适当地履行如下义务: (一)将乙方作为金融业务往来的主办行之一,并在乙方经营机构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 (二)及时向乙方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资料,并对其提供的报表、文件、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积极与乙方在金融产品服务、资金融通、开发新项目等方面开展合作,优先在乙方办理各项金融业务,并协助乙方在内部以及其关联企业和下属公司开办并推广各项业务。 (四)对乙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按时支付各项利息和费用。 第十二条 乙方承诺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适当地履行义务: (一)按照约定的业务合作范围,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并对甲方就所提供服务的监督、质询、批评和投诉,给予高度重视和迅速妥善处理。 (二)积极开发新产品,努力满足甲方及其经销商、供应商提出的各项合理的金融业务需求。 (三)关心甲方的长远发展,对甲方的生产、销售、储备、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经济活动积极提供有关信息,并提出政策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加强交流与联络,建立相关的工作协调机制,包括定期沟通、业务研讨等,推动高层互访。 第十四条 保密 甲乙双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人透漏在合作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财务数据或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修改或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致使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不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要求,双方应及时协商,尽快修改有关条款。 第十六条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协议于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除非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协议,否则本协议持续有效。 (二)本协议终止后,不影响协议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各项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司 乙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附件2.《三方合作协议》 三方合作协议书 (适用于卖方控货模式) 甲方(卖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买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账号: 电话: 丙方(银行): 注册地址: 负责人: 电话: 第一条 为加强甲、乙、丙三方之间的互利合作关系,经三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供各方恪守履行。 第二条 本合同中下列术语代表如下: 1、购销合同:是指乙方拟从甲方购买商品的合同,每份购销合同相对应乙方从丙方取得的用以支付给甲方货款的融资(包括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和贷款)。 2、保证金:是指乙方办理具体融资时向丙方交付的一定比例的款项、后续向丙方申请提货而缴付的款项。保证金为丙方向乙方提供融资的质押担保,并以此来作为偿还丙方融资本息的主要来源。 3、发货通知单:是指由丙方向甲方开具的、甲方据此向乙方发货的通知单。 第三条 本协议所称的“三方合作”是指乙方根据与甲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向丙方申请相应金额的融资,专项用于向甲方预先支付货款。乙方需要提货时,需向丙方补充提货保证金,然后丙方根据乙方缴存保证金的金额,向甲方发送相应的《发货通知单》,甲方据此《发货通知单》向乙方发货。如此循环往复,直至保证金账户余额达到丙方提供的融资本息。如融资到期乙方未全部还款,甲方对乙方预先支付的货款与丙方出具的发货通知单总金额的差额部分以及由于该差额部分逾期产生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承担囗连带保证责任囗余额付款/退款责任囗回购责任囗调剂销售责任,并按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向丙方支付相关款项。 第四条 预付款支付约定 1、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 (1)丙方作为乙方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有权按照自身的授信要求决定给予乙方承兑的授信条件、额度、有效期限、保证金比例。 (2)丙方根据购销合同业务量及乙方的实际销售能力给予乙方承兑汇票授信敞口额度 万元。 (3)丙方给予乙方的承兑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额度的有效使用期内,乙方申请和使用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额度(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减去保证金部分)不得超过该最高承兑授信额度。 (4)在丙方给予乙方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授信额度内,乙方每次申请开立承兑汇票时,必须存入不低于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 %的保证金,同时就承兑的期限、金额签订承兑协议。 (5)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之前,乙方应将保证金悉数存在乙方在丙方所开立保证金账户中,保证金只进不出,直至承兑足额兑付。 (6)丙方以囗委派专人囗EMS特快专递邮寄形式将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发货通知单》(附件1-2)送至甲方。甲方收到丙方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应立即向丙方出具《银行承兑汇票/现金签收确认函》(附件1-1),并将该确认函交付丙方送票人员或以EMS特快专递邮寄至丙方指定收件人。 2、以贷款资金支付的 (1)丙方作为乙方申请贷款业务的主办银行,有权按照自身的授信要求决定给予乙方贷款的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 (2)丙方根据购销合同业务量及乙方的实际销售能力给予乙方贷款额度为 万元。 (3)丙方给予乙方的贷款额度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额度的有效使用期内,乙方申请和使用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该最高授信额度。 (4)在丙方给予乙方的贷款授信额度内,乙方每次申请发放贷款时,必须同时就贷款的期限、金额、利率等签订借款合同和相关法律文件。 (5)乙方在丙方开立还款保证金账户,并存入不低于贷款金额 %的还款保证金。 (6)在贷款到期之前,乙方应将还款资金悉数存在乙方在丙方所开立的还款保证金账户中,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乙方须在贷款到期前30日提前备足还款资金。 (7)丙方以囗委派专人囗EMS特快专递邮寄形式将借款合同、借据、转款凭证等资料复印件及《发货通知单》(附件1-2)送至甲方,甲方在此确认该笔现金收到后,应立即向丙方出具《银行承兑汇票/现金签收确认函》,并将该确认函交付丙方送票人员或以EMS特快专递邮寄至丙方指定收件人。 3、甲方在此确认被授权的EMS邮件有效收件人为 ,(身份证号 );丙方在此确认被授权的EMS邮件有效收件人为 ,(身份证号 )。 第五条 提货 1、乙方每次提取本协议项下的货物时,需先向乙方在丙方所开立承兑保证金账户或还款保证金账户中补充存入保证金,丙方审核无误后,于1个工作日内出具《发货通知单》。每次发货金额计算: (1)出款品种为银行承兑汇票的。乙方每次可提货的最高金额为:每次对应存入的保证金金额; (2)出款品种为贷款的。乙方每次可提货的最高金额为:每次对应偿还的贷款本金金额。 作为提货量依据的产品价格由甲、乙双方按购销合同约定的价格执行,丙方只核定《发货通知单》上的总金额。 2、《发货通知单》的传递:丙方以囗委派专人囗EMS特快专递邮寄形式向甲方发送《发货通知单》,并同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对丙方出具的《发货通知单》进行确认,出具《发货通知单(回执)》(附件1-2),并将该回执交付丙方送单人员或以EMS特快专递邮寄至丙方指定收件人。(有效收件人以本协议第四条第3款的约定为准。) 3、甲方确认上述单据无误后,向乙方发货。 第六条 对账 1、对账内容:已付预付款时间、金额、已发货时间、货物名称、数量、金额,剩余未发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等。 2、对账方式: □专人上门对账,由丙方派专人到甲方对账,核对无误后,由甲方在对账单上的签署印章。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的,视同甲方认可核对无误。 □电子邮件对账,由丙方向甲方发送电子邮件对账,甲方收到电子邮件后2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甲方认可核对无误。在此确认,双方的电子邮箱号码分别为:甲方: ,丙方: 。 3、对账频率:融资业务未结清之前(已存入足额保证金的,视同已结清),至少每月定期对账一次,对账时间为每月10日以前。甲、丙双方还可视业务具体情况不定期发起对账,双方应无条件配合。 乙方在此过程中需无条件配合。 第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或贷款的到期偿还和逾期处理 1、银行承兑汇票或贷款到期前30天,乙方应当及时将足额的应付票款存入乙方在丙方开立的承兑保证金账户内或将足额的还款资金存入乙方在丙方开立的还款保证金账户内,丙方有权直接从承兑保证金账户或还款保证金账户中扣收融资本息。如银行承兑或贷款到期前30天丙方出具的《发货通知单》总金额不足银行承兑汇票票面总金额或受托支付给甲方的现金总额,丙方将通知甲方、乙方做好银行承兑汇票应付票款的支付或贷款还款的资金准备。 2、如银行承兑汇票或贷款到期前20天丙方出具的《发货通知单》总金额仍不足银行承兑汇票票面总金额或受托支付给甲方的现金总额时,丙方有权向甲方出具书面《付款通知书》(附件1-3),要求甲方承担囗连带保证责任囗余额付款/退款责任囗回购责任囗调剂销售责任。 3、甲方承担的付款或回购责任为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所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总金额或现金总额扣除丙方出具的《发货通知单》总金额以后的余额部分承担连带的、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责任,甲方保证对丙方提出的上述付款或回购要求绝不以任何理由拒绝,并放弃一切抗辩的权利(回购价格须与乙方向甲方购买货物时的价格等同)。 甲方承担的调剂销售责任为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所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总金额或现金总额扣除丙方出具的《发货通知单》总金额以后的余额部分承担连带的、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责任,甲方保证对丙方提出的上述调剂销售要求绝不以任何理由拒绝,并在对应银行承兑汇票或贷款到期前 天内完成调剂销售工作(调剂销售产生的货款总额须与丙方向甲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中的付款金额相等)。 如果甲方未按照丙方的书面付款通知书要求按时支付到期款项,对银行承兑汇票形成垫款部分,按照垫款部分票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丙方支付利息;对逾期归还的贷款丙方按照乙、丙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逐日计收罚息、复利,直至甲方付清之日。 4、甲方保证丙方在向甲方索偿之前不必(1)先向乙方索偿;或(2)先向乙方采取任何法律行为,或(3)先对乙方提出破产申请。 5、丙方将《付款通知书》送达至乙方、或传真(或EMS邮寄)至甲方财务部门,即视同送达并签收。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丙方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视同同意。 6、甲方付款期限为银行承兑汇票或贷款到期日以前(含到期日),由甲方无条件将款项汇入丙方指定的账户。丙方也可直接扣收甲方或乙方在丙方开立的账户上的款项以偿还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或贷款本息。 第八条 声明和保证 三方在此声明和保证如下: 1、三方均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在的机构,有权以自身的名义、权利和权限从事本协议项下的业务经营活动并以自身的名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所需的有关文件和手续已充分齐备并合法有效。 2、甲方保证其所承担的责任是独立的,甲方和乙方之间的任何协议或者争议或任何条款的无效包括对应《购销合同》的任何争议都不影响甲方所承担的责任。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发生重大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者甲方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动,甲方应提前通知丙方。丙方可以根据当时的情况自由决定甲方提前还款或由甲方的继承人承担责任。甲方的重大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歇业、申请停业整顿、停产、转产、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甲方如果未履行通知义务,由此丙方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甲乙双方保证其双方在《购销合同》签订之前无任何未决争议或债权债务纠纷。 5、乙方保证在丙方开立结算账户、□承兑保证金账户、□还款保证金账户。 6、签署本协议是各方自愿的,是自身真实意思的表达。 7、各方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地履行本协议,并在履行本协议的同时给予他方必须的协助和配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本业务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丙方有权采取暂停、中止直至取消乙方在丙方的剩余授信额度等措施,已实施的到期不再续作。 1、甲方出现违规操作、违约及其它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按丙方发货指令发货、不配合丙方的收款确认和对账工作等现象; 2、乙方出现违约、经营失误、财务状况恶化等风险预警信号,可能导致危害丙方信贷资产安全; 3、乙方提货时间出现异常,发生预付款后三个月内提货不到70%、融资到期前1个月未全部提货(但提货时间与买方正常经营周期相匹配或在基础交易合同约定时间之内的可适当放宽,但最迟须在融资到期前1个月内全部提货。); 4、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出现违反本协议中相关约定行为的; 5、甲乙双方存在虚假交易、串通欺诈、套取丙方信贷资金行为的。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给守约方造成损失,应赔偿对方的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息、罚息、可以预见的可得利益及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十条 协议争议解决和协议解释 本协议项下的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均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本协议条款理解有争议的,按照协议文字、协议目的、诚实信用原则解释。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协议附件:下列文件为协议附件,是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银行承兑汇票/现金签收确认函(附件2-1); 2、发货通知单及回执(附件2-2); 3、付款通知书(附件2-3); 4、甲、乙、丙三方预留印鉴(附件2-4); 5、甲方、乙方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附件2-5); 6、其他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文件。 本协议一式三份,每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丙方:(公章)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1 银行承兑汇票/现金签收确认函 编号: 银行 分(支)行: 根据我公司与贵行及 公司(买方)签订的编号为 《三合作协议书》的约定,作为该协议项下的卖方,我公司已收到由买方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划付的采购款项。 □银行承兑汇票有关信息如下: 汇票号码 签发日期 到期日期 票面金额 □资金有关信息如下: 借款协议号码 借据编号 金额 借款起止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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