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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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授信准入管理 4 第三章 授信用途、期限、利率及相关费用 7 第四章 授信受理及审批 7 第五章 标准仓单质押登记 8 第六章 标准仓单融资业务操作流程 12 第七章 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的解除 21 第八章 标准仓单处置(质权实现方式) 22 第九章 风险监控与贷后管理 24 第十章 附则 25 附件(附件一至附件二十五) 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并规范全行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的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物权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期货交易所、XX和XX商品交易所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术语,若无特别说明,分别释义如下: 1.本办法所称“标准仓单”,是指符合交易所统一要求的,由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用于提取商品的,并经交易所注册生效的标准化提货凭证。 2.本办法所称“标准仓单融资业务”,是指以标准仓单质押为主要担保方式,我行基于一定质押率和质押价格向融资申请人发放授信用于满足其流动资金需求或用于其满足标准仓单实物交割资金需求的一种短期融资业务。 3.本办法所称“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交易所开具的代表标准仓单所有权的有效凭证,是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销的凭证,受法律保护。简单来说,就是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和有形载体。目前,标准仓单已全部为电子化标准仓单,也仅XX商品交易所仍存有和承认具有上述功能的持有凭证(在采用非特别通道方式下办理质押登记时用,在采用特别通道方式下办理质押登记时也已取消使用),存于XX商品交易所的该类持有凭证已不具有标准仓单所有权这一核心特性,而上海期货交易所已实现标准仓单的全部电子化管理,已不使用持有凭证。 4.本办法所称“交易所”,是指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作为国家期货商品集中交易场所的上海期货交易所、XX商品交易所和XX商品交易所(以下分别简称上期所、郑商所和大商所)。 本办法各条款所述“交易所”若无特别指明,均包含全部三家期货(商品)交易所。 5.本办法所称“特别通道”,即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是我行为办理郑商所、大商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而由总行向郑商所和大商所申请取得,以实现对质押标准仓单占有权,便于标准仓单处置和变现,且不具有期货交易自营和经纪功能的特别席位。 6.本办法所称“郑商所主办行”,是指经总行授权管理特别通道,与郑商所具体办理质押登记、质押解除、相关资金划拨和标准仓单处置的我行某一分行。担任郑商所主办行的该指定分行,总行将另行规定。 本办法所称“大商所主办行”,是指经总行授权管理特别通道,与大商所具体办理质押登记、质押解除、相关资金划拨和标准仓单处置的我行某一分行。担任大商所主办行的该指定分行,总行将另行规定。 7.本办法所称“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账户”,亦称“质权人标准仓单账户”,是指为办理上期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我行各相关业务经办行根据上期所规定,为参与标准仓单业务(提交或确认质押登记申请、提交或确认质押登记解除申请、查询标准仓单状态等)而必须在上期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申请开立,且不能进行标准仓单直接交易的标准仓单账户。 8.本办法所称“卖出期货合约方式”,是指授信到期前,经融资申请人和我行协商同意,通过期货公司在交易所内卖出与质押标准仓单相对应的期货合约,所得款项归还我行授信的一种标准仓单处置方式。 9.本办法所称“非卖出期货合约方式”,是指授信到期前,经融资申请人和我行协商同意,通过对质押标准仓单的协议转让、拍卖等非期货交易方式,将处置所得款项归还我行授信的标准仓单处置方式。 10.本办法所称“上期所相关融资申请人”,是指其申请的授信业务所涉质押标准仓单(融资申请人已有标准仓单)或拟质押标准仓单(自交易所交割所得、后质押于我行的标准仓单)为上期所注册、所涉期货交易在上期所进行的融资申请人。而对郑商所和大商所相关融资申请人的界定同之。 11.本办法所称“期货合约”,仅指商品期货合约,不包括金融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12.本办法所称“期货商品”,是指可以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商品品种。 13.本办法所称“交易日”,均指期货合约的交易日;最后交易日即期货合约停止买卖的最后截止日期。如果在该最后截至日前未能对期货合约进行平仓,则进入期货合约的交割期。 14.本办法所称“平仓”,是指期货交易者买入或卖出与其所持期货合约的品种、数量及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15.本办法所称“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各家交易所均对各相关期货商品的交割期间有明确的规定。 16.本办法所称“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17.本办法所称“交割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 18.本办法所称“标准仓单核定价格”,是指我行基于单笔出账前五个交易日的期货成交平均结算价,为拟质押标准仓单所核定的质押价格。 第三条 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的还款来源依赖于融资申请人的自有资金,或者是将质押标准仓单在交易所所内或者所外变卖所得资金。 第四条 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的授信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及保贴、进口开证、进出口押汇、保函等;但如果融资申请人申请的授信拟用于其进行标准仓单的实物交割,则授信使用方式仅于流动资金贷款。 第五条 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纳入我行对融资申请人的授信额度内统一管理,除本办法对受理、准入、业务办理权限等条件有特别规定的外,其他均适用我行抵质押类公司信贷业务有关评级、调查、审批和贷后管理等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各级经办行办理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应遵循防范风险、规范操作、专业管理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七条 总行对分行开办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实行资格准入管理。 各分行应当根据区域市场环境、期货商品特点、企业融资需求、标准仓单融资业务专业机构和人员配置等实际情况向总行申请开办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经总行公司产品开发部审批同意取得开办资格后,方能开办标准仓单融资业务。 第二章 授信准入管理 第八条 对标准仓单的准入规定 (一)我行可接受的标准仓单,可以是融资申请人将商品按规定入库后由指定交割仓库签发所得,也可以是融资申请人自交易所交割所得。 (二)我行不接受下列标准仓单: 1.交易所停牌商品品种的标准仓单; 2.上市但没有交易的商品品种的标准仓单; 3.与融资申请人生产、经营、贸易活动无关的标准仓单。 (三)质押率、质押价格、单笔授信金额 1.按照不同产品特性和产品价格波动等情况,标准仓单质押率一般不得超过70%。 2.标准仓单的质押价格以出账前五个交易日相关商品期货合约的平均结算价为依据进行核定。 3.单笔授信金额的核定参数为标准仓单的质押率、标准仓单数量、质押价格。计算公式为:单笔授信金额≤质押率X标准仓单数量X质押价格。 第九条 对期货商品的准入规定 1.只要具有符合上述第八条规定的标准仓单,期货商品也属于交易所上市品种,总行原则上对分行不再限定准入商品的种类。 2.总行公司产品开发部在核定分行业务准入资格时,可根据该分行的实际情况,限定其办理上期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所对应的期货商品种类。 第十条 对融资申请人的准入规定 (一)融资申请人除应符合我行抵质押类公司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信用等级要求 根据各家交易所标准仓单不同管理模式对我行授信风险控制影响程度的不同,分别设定以下不同的客户信用等级要求; 对于上期所相关融资申请人,要求主体评级在AA-(含)以上; 对于郑商所相关融资申请人,要求主体评级在A+(含)以上; 对于大商所相关融资申请人,要求主体评级在A+(含)以上。 2.融资申请人资本实力要求 (1)鉴于上期所标准仓单管理模式对我行控制质押标准仓单处置风险的难度相对较大,现特对上期所相关融资申请人设定以下财务指标要求: 对生产型企业来说,企业净资产不得少于3000万;对贸易型企业来说,企业净资产不得少于1000万,年销售收入不得少于2亿。 (2)对郑商所和大商所相关融资申请人的财务指标要求,执行我行抵质押类公司信贷业务的有关规定。 (3)对于不符合我行对上期所相关融资申请人财务指标要求的融资申请人,若符合我行对郑商所和大商所相关融资申请人的财务指标要求,仍不影响其向我行申请办理郑商所和大商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 3.风险敞口控制 申请办理各交易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的融资申请人在我行的授信敞口限额均不得大于其上年度经审计后的企业净资产额。 4.成立时间在3年(含)以上,从事期货交易时间在2年(含)以上,没有发生过较大的交易失误;融资申请人与期货公司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5.从事与标准仓单商品品种相关联的生产、加工和贸易活动。 6.申请授信用于融资申请人正常经营活动资金周转或用于标准仓单实物交割,交割所得的标准仓单进入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7.我行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融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行不得受理其授信申请: 1.违法、违规从事股票、期货交易的; 2.从事与其生产和经营业务范围不相符的期货品种交易的; 3.提出申请时在我行或其他商业银行仍存在不良征信记录的; 4.超出生产、经营能力进行标准仓单交易的; 5.严重亏损的; 6.可能挪用信贷资金用于关联企业的。 (三)融资申请人地域限制 分行办理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准入客户限定于该分行授权区域,按公司信贷业务基本授权适用区域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期货公司的准入规定和额度控制 (一)我行接受的期货公司须是依照《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合法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期货公司;且须是交易所会员,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期货业务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通过了中国证监会的年检。 除上述条件外,期货公司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成立时间原则上为3年以上; 2.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原则上为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 3.上年度期货成交量、成交金额的排名原则上均应在各有关交易所统计的前20名之内;对于办理上期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的,对期货公司的排名要求仅限于在上期所统计的排名,郑商所和大商所同之; 4.最近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应付账款(客户交易保证金)总量原则上为人民币50000万元以上; 5.应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55号)中规定的期货公司有关监管指标标准; 6.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7.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8.愿意向我行提供行情咨询服务,能协助我行进行信贷资金和标准仓单的封闭操作以及对标准仓单的处置。 (二)对期货公司的额度核定 1.分行在开办业务前,除取得开办资格外,还需要向总行信贷审批中心申报期货公司间接额度,申报材料应包括分行信贷审批部门初审意见,其他要求参照《XX银行贸易融资业务间接融资客户管理办法(试行)》 (深发银[2006]19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于符合上述第(一)款要求的期货公司,应由期货公司所在地分行作为间接额度申报和额度控制的主办行,向总行信贷审批中心报批; 本办法所述期货公司所在地是指期货公司总部所在地,即法人注册地;非指期货公司各分公司、办事机构、营业部等所属机构的所在地。 3.期货公司额度申报和额度控制的主办行应做好额度管理台账,其他分行办理业务需使用期货公司间接额度时,应事先向期货公司额度控制主办行提出申请,并由主办行做好相应的统计工作。 (三)取得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开办资格的分行,若其所在地的期货公司均无法达到上述准入条件,分行认为确有必要的,可根据业务开展实际需要择优选择当地一家期货公司上报总行信贷审批中心申报间接额度。 对于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硬性指标要求)且不在我行任一分行所在地的期货公司,取得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开办资格的分行,可根据业务开展需要与其开展业务合作,但办理业务前仍需按规定上报总行信贷审批中心申报间接额度。 (四)期货公司间接额度核定后,由总行与期货公司签署《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合作协议》(附件一),各业务具体经办行办理业务前无须再与期货公司签署协议。 第三章 授信用途、期限、利率及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融资用途 1.融资申请人以已有标准仓单做质押向我行申请授信,我行发放授信用于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融资申请人通过期货市场购买生产经营所需商品,需要进行标准仓单交割时,我行发放授信用于其进行标准仓单实物交割,同时交割所得标准仓单质押给我行。 第十三条 资金用途不得违反我行信贷政策要求,严禁对融资申请人进行期货交易保证金融资,严禁融资申请人挪用信贷资金,违反国家规定从事股票交易、期货交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其他非主业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单笔标准仓单融资的期限最长为半年(含半年),不得展期,且不得超过标准仓单有效期或所载商品品种的保质期。 第十五条 标准仓单融资利率原则上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按照我行对不同授信使用方式的现有利率规定,合理确定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各相关授信使用方式所对应的融资利率。 第十六条 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办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质押登记、质押解除、交割、转让等相关手续费、仓储费、增值税费及仓单处置费等费用均由融资申请人承担。 第四章 授信受理及审批 第十七条 经办行受理申请,应向融资申请人明确授信条件、期限、费率、操作流程、还款方式、质押登记、质押解除、质物置换、违约处理等事项。 第十八条 经办行应要求融资申请人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并要求融资申请人协助对其开展尽职调查和确认工作。经办行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将是否受理等信息及时反馈申请人。 第十九条 各级信贷审批部门按本级信贷审批权限(总行抵质押类公司信贷业务基本授权权限)对标准仓单融资业务进行审批,审批意见应当明确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的具体用途。 第五章 标准仓单质押登记 第二十条 经审批同意,经办行须及时与融资申请人签订相应的授信合同和质押担保合同,办妥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标准仓单以电子化形式存在,根据我国物权法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办理上期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须登陆上期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妥质押登记手续;办理郑商所和大商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均须通过我行申请的特别通道办理质押登记。 第二十二条 质押登记流程 (一)办理上期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的质押登记流程 1.开展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的经办行在初次办理业务时,应首先办理标准仓单质权人账户开立手续。 经办行可通过指定交割仓库或直接进入上期所的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开立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账户(即质权人账户),并通过交割仓库或交易所创建仓单系统用户,取得交易所发放的标准仓单业务卡、初始密码和加密器。 经办行取得质权人账户后,即可利用该账户持续开展业务。 2.融资申请人向我行提交《标准仓单出质申请书》(附件二),通过上期所的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质押登记申请; 3.指定交割仓库审核质押登记申请; 4.我行确认质押登记申请。可自行通过上期所的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确认提交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也可到指定交割仓库确认提交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 5.质押登记完成。指定交割仓库对已质押标准仓单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相应标准仓单不得进行交割、转让、提货、挂失等任何操作。 6.注意事项 以分行名义对外签订质押担保合同的,应由分行统一办理质权人账户开立及有关质押登记的相应手续;以支行名义对外签订质押担保合同的,应以支行名义办理质权人账户开立手续,由分行办理有关质押登记手续。无论是否以分行名义对外签订质押担保合同,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的登陆密码和加密器均应由分行安排业务管理部门相关岗位人员分别独立保管,相关岗位人员应当承担相关的保管责任。 (二)办理郑商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的质押登记流程 1.由总行以总行名义向郑商所提交开立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特别通道)的申请,与郑商所签订《标准仓单质押登记及质权行使协议》(郑商所提供格式文本),并指定一分行作为该特别通道的具体管理行(以下简称“郑商所主办行”),经郑商所批准后取得特别通道(该特别通道开立在该分行名下)(建议删除)。我行所有分行办理郑商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时,办理质押登记、质押解除等均需要通过该郑商所主办行办理。 2.按照郑商所现有规定,办理质押登记由银行一方办理即可。 (1)我行需向郑商所提交如下资料: ①出质人(融资申请人)委托我行办理质押登记的《办理质押登记授权委托书》(附件三),该授权委托书须在办理质押登记前要求融资申请人提供; ②出质人与具体经办行已签署的质押担保合同(复印件),该质押担保合同应包含质押清单; ③经郑商所主办行签章的《标准仓单质押登记业务申请表》(附件四); ④由郑商所主办行和期货公司共同签署的《XX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表》(一式三份,该登记表须要求出质人事先签章)(附件五)(该表最终由郑商所签章)。 (2)根据郑商所规定,《标准仓单质押登记业务申请表》(附件四)签章处需要加盖的公章应与郑商所主办行在郑商所预留的印鉴一致,该申请表所要求的“负责人”签字亦只能为郑商所主办行负责人签字,且须与郑商所主办行在郑商所预留印鉴上显示的有权签字人字样保持一致,而不能为业务具体经办行(非郑商所主办行)相关人员的签字。 《XX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表》(附件五)签章处需要加盖的公章应与郑商所主办行在郑商所预留的印鉴一致,而“质权人经办人”签字处则无须与郑商所主办行在郑商所预留印鉴上显示的有权签字人字样保持一致。 (3)郑商所主办行在郑商所预留的印鉴发生变化(包括预留签章、有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等情形)时,应及时向郑商所提出变更申请,更换成新的预留印鉴。 3.由郑商所主办行在《标准仓单质押登记业务申请表》、《XX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表》、《XX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解除登记表》(附件六)、《XX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解除及转让登记表》(附件七)等所有相关质押登记和解除的申请表(多份)上事先签章,在分类编号后上报至总行,总行将其作为重要权利凭证,根据实际情况分配至各相关其他分行(办理郑商所业务的其他非郑商所主办行),各相关其他分行须严格按照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总行将定期进行检查。 4.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具体经办行在办理质押登记前,需向郑商所主办行提出申请,并同时告知其有关出质人的相关信息(出质人营业执照所载信息),由郑商所主办行利用其掌握的密钥和加密器(进入特别通道使用)为出质人生成专用交易编码; (2)具体经办行收到出质人专用交易编码后,应完成《标准仓单质押登记业务申请表》、《XX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表》(一式三份)的填写,并注意“质权人”栏应填写郑商所主办行名称。同时准备好出质人预先出具的《办理质押登记授权委托书》 (3)具体经办行与期货公司一起去郑商所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登记; (4)上述相关资料经郑商所审核同意后,郑商所在《XX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表》上签字并加盖业务专用章,至此标准仓单质押登记开始生效。与此同时,郑商所将对质押标准仓单做技术处理,即将标准仓单由期货公司会员名下转移登记到郑商所主办行所开立的特别通道下,并对相应标准仓单予以冻结,质押登记手续完成; (5)质押登记完成后,具体经办行应保管好《XX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表》一式三份中的一份,另外两份由郑商所和期货公司分别持有; (6)具体经办行按规定及时办理出账手续。 (三)办理大商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的质押登记流程 1.由总行以总行名义向大商所提交开立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特别通道)的申请,与大商所签订《标准仓单质押登记及质权行使协议》(大商所提供格式文本),并指定一分行作为该特别通道的具体管理行(以下简称“大商所主办行”)。我行所有分行办理大商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时,办理质押登记、质押解除等均需要通过该大商所主办行办理。 2.按照大商所现有规定,办理质押登记由银行一方办理即可。 (1)我行需向大商所提交如下资料: ①出质人(融资申请人)委托我行办理质押登记的《办理质押登记授权委托书》(附件二)(复印件即可),该授权委托书须在办理质押登记前要求融资申请人提供; ②出质人与具体经办行已签署的质押担保合同(复印件),该质押担保合同应包含质押清单; ③由大商所主办行和期货公司共同签署的《XX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申请表》(该登记表须要求出质人事先签章)(附件八)(该表最终由大商所签章)。 (2)根据大商所规定,《XX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申请表》需要以大商所主办行名义签章;所以具体经办行应按照上述要求向大商所主办行提交资料,同时提交《XX银行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登记通知书》(附件九)(由具体经办行填制并发送大商所主办行)等。 3.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具体经办行填写《XX银行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登记通知书》(附件九),加盖具体经办行公章;连同出质人委托具体经办行办理质押登记的《办理质押登记授权委托书》(附件二)(复印件)、经融资申请人(出质人)签章的《XX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申请表》(附件八)(原件)(具体经办行留存相应复印件,归档)、出质人与具体经办行已签署的质押担保合同(复印件)、融资申请人(出质人)营业执照(副本即可,以备大商所主办行在特别通道项下开立专用交易编码使用)一起,采用特快专递方式发至大商所主办行; 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经办行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向大商所主办行提交上述资料; (2)大商所主办行收到上述资料后,及时与期货公司完成《XX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申请表》(附件八)相关要素的填制工作并签章;与此同时,大商所主办行需要为出质人(融资申请人)针对单笔融资业务在特别通道下开立专用交易编码,以供标准仓单转移至特别通道使用; (3)大商所主办行与期货公司一起去大商所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登记; (4)上述相关资料经大商所审核同意后,大商所在《XX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申请表》(附件八)上签字并加盖业务专用章,至此标准仓单质押登记开始生效。与此同时,大商所将对质押标准仓单做技术处理,即将标准仓单由期货公司会员名下转移登记到我行特别通道的专用交易编码下,并对相应标准仓单予以冻结,质押登记手续完成; (5)质押登记完成后,大商所主办行持有并保管好《XX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申请表》(附件八)一式四联中的两份,另外两份由大商所和期货公司分别持有; (6)完成标准仓单质押登记后,大商所主办行填写《XX银行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确认书》(附件十)并加盖公章,连同其所持有的《XX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表申请表》一式四份中的两份,采用特快专递方式发至具体经办行; (7)具体经办行收到大商所主办行发送的上述资料后,其中的一份《XX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表申请表》交予出质人(融资申请人),其余资料应作为信贷材料归档;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出账手续。 4.大商所主办行应建立台账,记录每一笔经由其办理的质押登记业务,记录要素包括业务具体经办行、所涉融资申请人名称、授信品种、质押合同编号、收到业务经办行相关材料的日期、办妥质押登记日期、所涉期货公司名称、融资申请人在特别通道下的专用交易编码等。 第二十三条 在具体办理标准仓单融资业务时,无论融资申请人(出质人)是以已有标准仓单做质押,还是以通过我行信贷资金进行标准仓单交割所得的标准仓单做质押,均需要按照上述质押登记流程办妥质押登记,确保质押登记合法有效、质物处置安全可行。 第二十四条 经办行应确保在单笔授信出账前与融资申请人签妥相应的授信合同和质押担保合同,并应在质押担保合同中增加如下约定: (一)当质押标准仓单项下的期货商品市值(以交易所公布的当日成交结算价为准)下跌幅度达到质押生效时质押标准仓单核定价格的5%时,出质人(融资申请人)应在接到质权人(主债权人)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T+3),补充相应的保证金或提供新的标准仓单(或定期存单或我行认可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或提前偿还部分授信。否则,质权人有权根据约定处置标准仓单,并将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偿还主债权人(质权人)的授信本息。 出质人确认,质权人有权单方认定某一交易日质押标准仓单的期货商品市值与质押生效时质押标准仓单核定价格之间的比例、下跌幅度等,出质人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并承诺按照质权人的通知要求,及时补足保证金或提供新的标准仓单(或定期存单或我行认可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或提前偿还部分授信。 (二)当出质人(融资申请人)需以处置标准仓单所得价款归还主债权人授信本息时: 1.主债权人有权将标准仓单进行转让,出质人(融资申请人)须无条件予以配合,转让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主债权人的授信本息; 2.主债权人有权委托期货公司在交易所卖出质押标准仓单,有权指定期货公司将处置所得款项划入出质人(融资申请人)在主债权人开立的账户,直接偿还授信或进入保证金账户形成质押并最终到期还款。 第六章 标准仓单融资业务操作流程 第二十五条 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包括: (一)融资申请人以已有标准仓单做质押的授信业务 融资申请人以已有标准仓单做质押的授信业务,即融资申请人以其拥有处分权的标准仓单提供质押担保,我行发放授信用于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周转的一种短期授信业务。该授信还款来源包括: (1)融资申请人自有资金; (2)授信到期前融资申请人提供的足额保证金; (3)授信到期前融资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足值标准仓单、定期存单和我行认可的银行承兑汇票(须依法办妥质押手续); (4)授信到期前融资申请人请求并经我行同意对质押标准仓单进行处置所得的资金。 (二)融资申请人以拟交割所得标准仓单做质押的授信业务 融资申请人以拟交割所得标准仓单做质押的授信业务,即融资申请人从交易所购入期货合约后,我行在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向融资申请人发放信贷资金,由期货公司协助我行进行资金的封闭操作,即我行将资金划入融资申请人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并要求融资申请人及时出具转账凭证,将款项转入期货公司在交易所的指定账户,用于标准仓单实物交割,并及时办妥以我行为质权人的质押登记。此后,转为上述第(一)种业务所涉操作流程。 该类业务授信方式仅限于贷款,还款来源限于上述第(一)款所指(1)(2)(3),不包括第(4)种还款来源。 第二十六条 为融资申请人办理以拟交割所得标准仓单做质押的授信业务,不得同意融资申请人在授信到期前提出处置标准仓单的请求,仅能以其自有资金归还授信,或者提供新的担保置换或赎回质押标准仓单。 第二十七条 经办行办理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只要该业务在总行与期货公司所签署的《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合作协议》(附件一)的有效期内,且该业务也是协议规定的期货公司可以办理的业务范围,则经办行即可与该期货公司办理业务。 经办行办理单笔业务前,均需要融资申请人出具一份愿意受我行与期货公司《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合作协议》约束的《承诺书》(附件十一),以使《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合作协议》对融资申请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上期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操作流程 (一)融资申请人以已有标准仓单做质押的授信业务操作流程 1.签署合同 我行与融资申请人签署《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相应的单笔授信合同、《质押担保合同》、《委托变卖协议》(附件十二)、《折价协议书》(附件十三)、《标准仓单处置委托书(适用于违约情形下)》(附件十四)和终审意见要求的其他合同。 2.质押登记 (1)融资申请人向我行提交《标准仓单出质申请书》,自行通过上期所的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质押登记申请。 (2)经办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确认提交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并打印出标准仓单质押登记页面,加盖部门公章或业务用章作为质押依据存档。 (3)办理质押登记的具体流程详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3.核价出账 (1)出账前,经办行价格管理岗位人员应对质押标准仓单的质押价格进行核定。 (2)出账前除应当提供我行一般贷款、承兑汇票以及其他授信使用方式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①单笔出账时,融资申请人在交易所核定的客户编码(投资者编码); ②单笔出账时,融资申请人同意提供质押担保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签名式样》(如章程要求); ③如果已质押标准仓单为从交易所交割所得,融资申请人还需提供相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允许出账后10个工作日内补齐); ④标准仓单质押登记页面打印件(仅上期所存在); ⑤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4.换单赎单 融资申请人在授信期限内如需置换或者赎取标准仓单,必须以自有资金偿还我行授信本息,或者补充足额保证金、提供新的足值标准仓单(或定期存单或我行认可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然后方可向我行申请解除相关标准仓单的质押登记。上述质物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办妥质押登记。 经办行将标准仓单解除质押清单存档,登记台账,记录保证金和新的足值标准仓单(或定期存单或我行认可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入账情况、提货数量、提货价值、出库时间、库存价值等要素。 5.融资到期,融资申请人以自有资金归还我行授信。 6.融资申请人若以“授信到期前融资申请人请求并经我行同意对质押标准仓单进行处置所得的资金”作为还款来源归还我行授信,则: (1)以卖出期货合约方式处置标准仓单,然后以处置所得资金归还我行授信的情形 ①融资申请人向我行提出以卖出期货合约方式处置标准仓单的请求,提交《标准仓单处置委托书(适用于授信期间协议处置情形)》(附件十五); ②建立期货卖盘合约头寸。首先,应确保该卖盘合约头寸的实物交割日早于我行授信到期日;其次,确保期货卖盘合约头寸与质押标准仓单数量相对应;再者,该头寸期货合约不能进行平仓,必须到期进行实物交割;最后,融资申请人须按规定交纳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另外,卖盘合约头寸的成交价不得低于质押生效时所确定的标准仓单质押价格的90%。融资申请人在下单设立卖方合约头寸时,必须采用限价指令方式设定。融资申请人设立卖方合约头寸后向我行出具《标准仓单实物交割申请书》(附件十六),并与期货公司一起向我行出具《持仓证明》(附件十七)。 ③解除标准仓单质押登记,处置标准仓单 经办行相关操作人员在期货卖盘合约头寸进入实际交割月的最后交易日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解除质押登记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审核解除质押登记申请,然后融资申请人(出质人)使用其登陆密码和加密器进入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确认解除质押登记申请,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完结。然后,期货公司将已解除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用于对应卖盘合约的实际交割。 ⑤交割所得资金用于还款 在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日内,期货公司负责将融资申请人持有的已解除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在交易所内进行交割,期货公司将交割所得款项划入融资申请人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我行从该账户中扣划款项直接偿还授信,或将该账户中款项转入保证金账户形成质押并到期还款。 (2)以非卖出期货合约方式处置标准仓单,然后以处置所得资金归还我行授信的情形 目前,在上期所以非卖出期货合约方式处置标准仓单,主要指协议转让方式,不包括拍卖等方式。上期所规定的协议转让,包括买卖双方自行结算的标准仓单转让和由期货公司参与并由交易所进行结算的标准仓单转让两种情形。 若采用“由期货公司参与并由交易所进行结算”的标准仓单转让方式,则流程如下: ①融资申请人向我行提出以标准仓单转让方式处置标准仓单的请求,提交《标准仓单处置委托书(适用于授信期间协议处置情形)》(附件十五); ②解除标准仓单质押登记 经办行相关操作人员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解除质押登记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审核解除质押登记申请,然后融资申请人(出质人)使用其登陆密码和加密器进入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确认解除质押登记申请,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完结。 ③融资申请人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转让申请。转让申请须包含商品品种、买方投资者客户编码和名称、融资申请人所属会员、转让价、相应标准仓单等信息; ④标准仓单买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确认转让申请,并将货款存入其所属会员的专用资金帐户; ⑤指定交割仓库审核转让申请,并通知买卖双方和交易所交割部; ⑥交易所交割部打印标准仓单所外转让结算单,提交交易所结算部; ⑦交易所结算部收付货款。交易所结算部向买方会员收取货款后,支付给融资申请人所属会员,并收取手续费,然后将标准仓单所外转让结算单回单交还给交易所交割部;融资申请人所属会员收到货款后及时支付给融资申请人(根据与我行约定,将款项直接划付至我行可控账户);与此同时,交易所交割部收到回单后,释放标准仓单,对应标准仓单转到买方的标准仓单账户; ⑧期货公司将转让所得款项划入融资申请人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我行从该账户中扣划款项直接偿还授信,或将该账户中款项转入保证金账户形成质押并到期还款。 若采用“不经交易所结算而由买卖双方自行结算”的标准仓单转让方式,则: ①融资申请人向我行提出以标准仓单转让方式处置标准仓单的请求,提交《标准仓单处置委托书(适用于授信期间协议处置情形)》(附件十五); ②解除标准仓单质押登记 经办行相关操作人员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解除质押登记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审核解除质押登记申请,然后融资申请人(出质人)使用其登陆密码和加密器进入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确认解除质押登记申请,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完结; ③融资申请人(卖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转让申请,并输入品种、指定交割仓库、买方客户编码和名称、相应标准仓单等相关信息; ④标准仓单买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确认转让申请; ⑤指定交割仓库审核转让申请; ⑥买方和卖方进行货款的结算和交付; ⑦融资申请人(卖方)释放标准仓单,对应标准仓单转到买方的标准仓单账户。 (二)融资申请人以拟交割所得标准仓单做质押的授信业务操作流程 1.签署合同 我行与融资申请人签署《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相应的单笔授信合同、《质押担保合同》、《委托变卖协议》(附件十二)、《折价协议书》(附件十三)、《标准仓单处置委托书(适用于违约情形下)》(附件十四)和终审意见要求的其他合同。 2.出账审查 融资申请人从交易所购入的期货合约在进入交割日前,经办行对融资申请人的单笔授信额度出账进行审查,在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向融资申请人发放信贷资金用于与期货合约相对应的标准仓单交割。买入仓单模式的出账除应当提供我行一般授信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1)首笔出账时,融资申请人-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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