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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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本行推行统一授信管理,高效、稳健地办理各项授信业务,切实防范信用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三条 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法人客户或单一集团客户统一确定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敞口授信风险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行对客户的统一授信,是授信主体、授信形式、授信币种和授信对象的统一:授信主体统一,即本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 授信形式统一,即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的贷款、贸易融资(如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票据贴现、透支、保理等业务和表外的承兑、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保函等业务进行一揽子综合授信。 授信币种统一,即无论本币授信业务还是外币授信业务,都统一折成人民币表示的授信风险总量并置于同一授信限额之下。 授信对象统一,即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本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第二章 授信额度的种类及基本要素 第五条 授信额度是本行为客户确定并进行统一控制的各类授信的限额。授信额度包括低风险授信额度与敞口授信额度。 (一) 低风险授信额度:指本行为客户办理低风险授信业务所需的授信额度。 低风险授信业务是指具备全额风险抵补措施进行担保的授信业务。全额风险抵补措施包括:以存单、国债、保证金、金梅花理财产品提供的全额质押、以本行认可的金融机构提供的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全额政策性信用保险以及能够全额风险抵补的其它措施。 低风险授信业务的具体种类根据本办法附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敞口授信额度:指本行为客户提供的授信额度中扣除低风险授信额度后的授信额度。 敞口授信额度-授信额度-低风险授信额度 第六条 敞口授信额度根据额度的性质可分为基本授信额度与专项授信额度。 (一) 基本授信额度:指本行在客户最高授信限额的基础上,考虑客户与本行历史合作情况及客户的实际经营需求等因素后,给予单一法人客户或单一集团客户核定的并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严格加以控制的综合敞口授信额度。最高授信限额是由本行在综合考虑客户的承贷能力和预测其未来每个经营周期对资金的需求的基础上确定的最高理论授信额度基本授信额度为可循环使用的授信额度,该额度项下授信业务可以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循环使用。 基本授信额度为非项目性额度,授信额度项下授信业务不得用于项目性用途。 (二) 专项授信额度:包括各类项目性专项授信额度,以及客户因临时性或特殊情况、在已确定的基本授信额度无法覆盖的情况下,针对专项用途申请增加的流动资金性质的非项目性授信额度。 项目性专项授信额度指用于项目用途的专项的授信额度,项目用途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修建或购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商业地产等。 专项授信额度不可循环使用。专项授信额度项下授信业务在到期收回后,不得在该授信额度项下循环发放。 第七条 在敞口授信额度内,本行可以为优质客户核定公开授信额度,即允许本行优质客户在一定期限、一定条件下使用本行授信额度的公开承诺。本行给予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应根据本行相关标准收取费用。 第八条 授信额度的基本要素包括:额度金额、授信额度使用条件、授信额度有效期限。 授信额度使用条件必须包括利率浮动水平下限或费率下限、担保方式等要素。 第九条 基本授信额度和非项目性专项授信额度均可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或客户的业务需要,设置不同业务品种的分项授信额度。 分项授信额度是按业务品种设定的可使用额度,大口径包括非贸易融资额度、商业承兑汇票额度、贸易融资额度。能够且需要细化的,应进一步根据业务品种细化额度。 第十条 基本授信额度和非项目性专项授信额度的授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项目性专项授信额度的授信期限根据项目贷款的实际借款期限确定。 授信额度到期后,授信额度自动终止,原授信额度项下业务不得继续办理。 第十一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条件。 在核定客户授信额度的同时,需要确定必要的授信额度使用条件,以保证授信额度在风险控制作用上的延续性、有效性。授信额度使用条件分为财务与非财务条件两种: (一) 财务条件。 确定授信额度时,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对某些重要财务指标进行限定,在实际办理授信额度项下授信业务时,这些财务指标的即时值必须满足限定条件,否则不得办理授信。 财务条件包括盈利、周转、杠杆等财务指标或具体的财务报表科目。 (二) 非财务条件。 确定授信额度时,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或宏观环境的变化趋势设定某些非财务条件,在实际授信时,这些条件同样必须得到满足,否则不得办理授信。 非财务条件包括开户要求、结算要求、限制关联交易等。 第三章 授信额度的核定 第十二条 客户在申请办理各类敞口授信业务前,本行必须先为其核定授信额度。对于存在不良贷款或被本行认定为需退出或应淘汰的客户,客户的授信额度为向下浮动额度,即高于授信额度的授信必须压缩,在授信余额压缩至授信额度以内时授信额度即始终与客户的授信余额保持一致,且其归还或被压缩的授信不得继续办理。 第十三条 企业法人客户基本授信额度核定的一般原则。 企业法人基本授信额度的核定须考虑以下因素: (一) 通过承贷能力法与趋势法计算的客户最高授信限额(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外贸企业主要以趋势法测算最高授信限额; (二) 客户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行业状况、所处的外部经济金融环境、自然因素的变化趋势; (三) 客户对未来一资金的合理需求; (四) 本行信用评级记录及客户在他行的信用记录; (五) 授信的担保状况。 本行在综合以上因素后,在最高授信限额内确定客户在本行的基本授信额度。 第十四条 新建企业法人客户基本授信额度核定的原则。 对于新成立的客户(指成立未满1或从事主要经营活动未满 1的客户),综合考虑其资本状况、财务状况、资金用途、还款来源、担保状况等因素后,在不超过其有形净资产的范围内确定客户的基本授信额度。 第十五条 集团客户基本授信额度核定的原则。 (一) 对集团客户母公司在本行有授信业务的,本行采取向其集团公司整体授信的方式,核定该集团客户整体的基本授信额度,同时在该授信额度范围内,分别核定集团内各独立法人成员的授信额度。 集团内各独立法人单位在本行各分支机构的基本授信额度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集团公司的整体基本授信额度。 (二) 集团母公司在本行没有授信业务的,本行分别核定集团内各独立法人单位的基本授信额度,对其内部各独立法人单位的授信额度之和即为该集团客户在本行的基本授信额度。 第十六条 事业法人客户基本授信额度核定的原则。 (一) 对已实施企业化改制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编报财务报表的事业法人客户,可以按企业法人客户的原则核定其基本授信额度。 (二) 对未实施企业化改制的事业单位,以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客户的基本状况、贷款用途、担保状况等因素进行分析,其中重点须在对偿债资金来源进行定量计算之前,先定性分析该项偿债资金用途是否受限制、可否用于偿还本行债务、来源是否可靠等。 事业法人客户偿债资金来源可分为三类:事业收入、财政专项拨款和度经营结余。本行要结合客户前三实际收入状况与支出状况,根据不同的偿债资金来源,合理预测未来可用于偿债的资金总额,再确定客户的基本授信额度。 第十七条 项目性专项授信额度核定的原则。 项目性专项授信额度的核定须按照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确定项目的总投资,并对项目的自筹资金、财务安排、工程进度、还款来源、还款周期及担保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项目的专项授信额度。 第十八条 非项目性专项授信额度核定的原则。 非项目性专项授信额度的核定须对客户的基本状况进行审核,在确认客户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等要素符合本行授信客户的条件后,根据客户提供的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确认临时性授信资金用 途、还款来源,担保状况,并综合确定非项目性专项授信额度。 第十九条 公开授信额度的确定原则。 (一)客户须满足的条件: 1、 信用等级经本行认定为AA级以上(含AA级); 2、 客户所处行业符合本行信贷投向和国家产业政策; 3、 已发放授信业务的风险分类等级为正常类; 4、 信用良好,在本行不欠息,无不良还贷记录;其他对外债务 (包括或有债务)处于正常状况,无明显会引起法律纠纷的债务; 5、 与本行有良好的合作前景,或向其公开授信可为本行带来可观的效益; 6、 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可靠的商业信誉,经营规模和资本实力在同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 7、 其他必要条件。 (二) 公开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客户的基本授信额度或专项授信额度。 (三) 在授信期限内,授信客户预计产生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应足以偿还授信额度项下的授信业务,具体金额按审定程序确定。(四)根据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客户的实际需要,公开授信可以是各项授信业务的综合额度,也可以是某单项授信业务的额度。 第二十条 本行对单一客户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 的10%,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 第四章 授信额度的审批流程 第二十一条 本行授信额度的审批实行审贷分离的原则。 授信额度申请部门或机构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业务需求提出授信额度的调查意见,授信额度的审查部门根据客户的实际风险状况,参考授信需求的模型测算值,综合评价,独立提出授信额度的审查意见报授信额度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客户申请基本授信额度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 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和重要诉讼情况等;担保人的最新一期验资报告。对于存量客户,以上信息没有发生变动的,可以不用重复提供; (二) 借款人前三审计报告及申请日前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 担保人前两审计报告及申请日前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 抵押物权利凭证、质物权利凭证及评估报告; (五) 下一度的经营计划或购销合同; (六) 其他本行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客户申请非项目性专项授信额度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 借款人、担保人上审计报告及申请日前一期的财务报 表; (二) 抵押物权利凭证、质物权利凭证及评估报告; (三) 非项目性专项授信额度对应的采购合同及还款来源对应的销售合同; (四) 其他本行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客户申请项目性专项授信额度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 项目的立项批复; (二) 项目可研报告; (三) 借款人前三审计报告及申请日前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 担保人前两审计报告及申请日前一期的财务报表; (五) 抵押物权利凭证、质物权利凭证及评估报告; (六) 其他本行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客户申请公开授信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 借款人的公开授信申请; (二) 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和重要诉讼情况等; (三) 借款人前三审计报告及申请日前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 担保人前两审计报告及申请日前一期的财务报表; (五) 抵押物权利凭证、质物权利凭证及评估报告; (六) 其他本行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基本授信额度与非项目性专项授信额度的审批流程。 (一)客户调查及资料收集。 1、经营单位取得信贷从业资格的客户经理(以下简称“客户经理”)收到客户的授信申请,或客户在本行的原有授信到期后,应及时收集客户的相关信息,对客户的基本状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授信基本用途、还款来源以及拟采取的担保措施进行实地调查与核实,了解客户的实际资金需求,并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收集相关客户资料。客户经理还须检查客户是否具有本行有效的度信用 等级或即期信用等级,没有等级的应先进行信用等级的评估与报批。 客户经理须将客户财务报表进行重构后,通过模型计算最高客户的授信限额,考虑客户对授信额度的需求,同时对客户的整体风险状况与还款能力进行分析后,提出授信额度的调查意见,并将所有授信资料及相关授信文本报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2、对于总行管控客户,由总行公司业务部承担授信额度的客户调查、限额计算、额度申请等上述客户调查及资料收集工作,相关资料直接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 (二)审查部门审查。 1、分行及中心支行的授信额度审查。 经营单位所在分行及中心支行风险管理部收到经营单位上报的客户授信额度资料后,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 授信额度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信贷政策、法规以及本行信贷投放政策和业务发展方向; (2) 客户的授信额度资料及经营单位提交的授信额度文本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不齐全的,则退回经营单位补充资料;《授信额度申报审批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相关重要信息与资料、报表是否一致; (3) 查验客户基本情况,审查客户经理对客户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的分析与评价是否合理、准确; (4) 查验客户经理对最高授信限额的计算是否准确,相关财务数据的调整是否合理、是否有依据,结合客户对授信额度的需求,判断客户经理的调查意见是否合理; (5) 验证客户是否具备还款能力,授信额度的还款来源是否充足与可靠; (6) 审查授信额度的担保措施,包括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担保能力、抵质押物的合法性、真实性、足值性、可变现性等; (7) 审查调查意见。逐条审查调查岗意见是否完整、恰当,授信额度使用条件设定是否合理、有效。 分行审查部门审查结束后,提出对授信额度及相关授信额度使用条件的审查意见,报分行有权审批人审批或经分管风险管理部的分行行领导签署后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 中心支行审查部门审查结束后,提出对授信额度及相关授信额度使用条件的审查意见,经内部报告程序后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 2、总行的授信额度审查。 (1)总行信贷管理部受理后,先交总行信贷审批中心,由主审人员根据专业审批的技术与经验,评估授信客户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担保状况,分析其还款能力,审查的重点为: ① 授信额度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信贷政策、法规以及本行信贷投放政策和业务发展方向; ② 查验客户基本情况,审查客户经理对客户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的分析与评价是否合理、准确; ③ 验证客户是否具备还款能力,授信额度的还款来源是否充足与可靠; ④ 审查授信额度的担保措施,包括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担保能力、抵质押物的合法性、真实性、足值性、可变现性等; ⑤ 审查调查意见与分行或中心支行的审查意见。逐条审查以上意见是否完整、恰当,授信额度使用条件设定是否合理、有效。 审查后针对客户的实际状况风险,向总行信贷管理部提出授信额度及使用条件的建议。 (2)总行信贷管理部授信额度审查人员在收到总行信贷审批中心的授信额度建议后,其审核的重点是: ① 客户的授信额度资料及经营单位提交的授信额度文本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不齐全的,则退回经营单位补充资料;《授信额度申报审批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相关重要信息与资料、报表是否一致; ② 查验客户经理对最高授信限额的计算是否准确,相关财务数据的调整是否合理、是否有依据,结合客户对授信额度的需求,判断客户经理的调查意见是否合理; ③ 验证客户是否具备还款能力,授信额度的还款来源是否充足与可靠。 在综合审查经营单位、分行风险管理部、总行信贷审批中心调查和审查意见或建议的基础上,参考最高授信限额的计算结果,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提交总行信贷管理部额度核定小组审议。(3)总行信贷管理部额度核定小组根据前述各单位或部门的初步意见以及本部门审查人员的审查意见,综合评价客户的总体状 况,提出客户授信额度的最终审查意见,并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三)授信额度的审批。 1、分行授信额度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审批。 经分行风险管理部审查完毕后: (1) 对于在本分行授信额度审批权限内的授信额度,报分行行长或分行行长转授权的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 (2) 对于超分行授信额度审批权限的授信额度,报总行信贷管理部。 2、总行权限范围内的审批。 (1) 对于在总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授权权限范围内的授信额度,由总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进行审批。 (2) 对于在总行信贷审批委员会授权权限范围内的授信额度,由总行信贷审批委员会进行审批。(四)授信额度的系统记载。 额度审批通过后,由总行信贷管理部或分行风险管理部根据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意见,在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中设定客户相应的授信额度信息,明确限定授信额度的类别、授信金额、授信期限、利率浮动下限或费率下限、担保方式以及授信额度使用条件,并向经营机构开具《授信额度审批通知单》。 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权限内授信额度的详细审批流程,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批后实行。 (五)公开授信额度的执行。公开授信额度审批后,经营单位应逐项落实公开授信额度的使用条件,经经营单位风险管理部审查确认后方可与客户签订公开授信协议,风险管理部还应根据公开授信额度的审批意见及本行合同管理要求审查公开授信协议及相关担保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备性。 第二十七条 项目性专项授信额度的审批流程。 经营单位按项目贷款审批流程申报项目贷款,项目贷款经评审审批通过的,项目性专项授信额度同时生成,由总行信贷管理部或分行风险管理部根据审批意见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授信额度的相关设置并开具《授信额度审批单》。 第二十八条 公开授信额度的审批及授信要素的调整流程。 公开授信额度须由客户向本行提出申请,审批流程执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审批流程。 公开授信额度各授信要素的调整须按原审批流程重新报批。 第五章 授信额度项下授信业务的审批流程 第二十九条 基本授信额度及非项目性授信额度确定后,各种具体授信仍按总行颁发的流程进行申报,决策人根据授权进行审批,各级分析评价人员、审批人员应着重审查授信额度使用条件是否满足,未满足的不得同意授信业务,同时还可以根据客户的即时状况,追加提出授信条件。对于授信额度使用条件未包括的重要风险要素,分析评价人员、审批人员也应根据尽职要求做必要的分析与评估。 第三十条 公开授信额度项下的授信业务审批流程由公开授信额度的审批人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特别授权由经营单位自行审批或报批。 第六章 统一授信的管理第三十一条 授信客户的管理。 (一) 凡是与本行建立了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法人客户都必须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二) 客户在申请办理各类敞口授信业务前,本行必须先为其核定授信额度。客户的授信额度核定后,各分支机构不得突破授信额度为其办理敞口授信业务。 (三) 同一客户的授信额度及授信额度项下的授信业务只能在主办分支机构申请与办理,主办分支机构未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调整前,其他分支机构不得受理该客户的授信额度申请。 (四) 分支机构不得受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公司客户的授信额度申请。 第三十二条 本行的授信额度执行严格的期限管理,各分支机构应关注客户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并合理安排授信额度的调查、额度申请等相关工作的时间进度,注意授信额度有效期之间的衔接,同时应保证授信额度调查工作的质量。 项目性的专项额度每审核一次,审核前客户经理应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实地调查,重点报告项目的投资进展情况、工程进展情况、资金筹措及使用情况、投产及产品销售与盈利状况、还款来源状况等,并与项目贷款评估时本行所做的相关预测进行对比,重要指标存在差异的还应说明出现差异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对是否需要调整授信额度及如何调整提出意见。 除项目性的专项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再审批专项授信额度。 第三十三条 授信额度占用的计算规则。 (一) 授信客户在办理额度项下业务(发生类型为“借新还旧”的除外)的敞口授信业务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即开始占用授信额度,分支机构同时受理的敞口授信之和不得大于客户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业务发生类型为“借新还旧”的敞口授信,申请时信贷管理系统在该客户敞口授信额度的2倍内自动生成即时额度,该业务必须在当日办理完毕,该客户的当日日结敞口授信余额仍控制在敞口授信额度以内。 (二) 客户申请的贸易融资、外汇贷款等外币业务,敞口部分按申请之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占用基本授信额度或专项授信额度。 (三) 分支机构在办理低风险业务或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同时,该客户的低风险授信额度视为等额增加,纳入本行对客户的授信额度计算范畴,业务到期后则相应调减。同时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占用承兑人的授信额度。 第三十四条 公开授信额度的管理。 (一) 公开授信额度经审定后,本行可以和客户签订《公开额度授信合作协议》,明确授信额度、品种和担保条件,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分支机构在协议规定条件下提供信贷服务,同时客户按约定在本行办理结算、存款等业务。 (二) 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在授信期间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分支机构要及时评估由此可能引发的信贷风险,确有风险的,应通过发送《取消公开额度授信通知书》取消原公开授信额度。 1、 领导班子成员涉嫌重大贪污、受贿或违法经营案件。 2、 发生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3、 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或财务困难。 4、 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的。 5、 未经本行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的。 6、 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的。 7、 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监督和检查的。 8、 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等情况,可能影响到本行债权安全的。 9、 客户出现不良还贷记录或其他违约行为。 10、 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本行债权的。 11、有可能影响本行债权安全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 授信额度的日常监测与控制。 (一) 本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敞口授信额之和不得超过其授信额度。如存量敞口授信余额已超过授信额度,分支机构必须对超额部分予以压缩。 (二) 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授信额度的使用条件,包括对某些授信后要求的落实。对于未满足授信额度使用条件的授信业务,不得受理与报批。 (三) 对于提供虚假报表及其他虚假信息的客户,一经查实,要取消其授信额度,授信业务只收不贷。 (四) 分支机构在测算最高授信限额之前,应对客户的财务报表进行重构,报表重构工作应遵循客观、合理、有据的原则,报表重构的书面说明与依据应连同授信额度申请一并报相应的额度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五) 分支机构必须定期监测客户的经营、财务、负债水平、对外担保等情况,对客户出现的不利于本行债权的事项,应及时向各级职能部门汇报,并提出调低客户授信额度或加强授信额度使用条件的建议,同时应重新评估客户的信用评级及存量授信的风险分类等级是否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六) 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部门应督促经营部门做好授信额度的执行与管理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 授信额度的调整。 (一)根据客户经营、财务状况出现的不利变化,授信额度管理部门应调减客户的授信额度或加强授信额度使用条件,保证授信额度的合理性。客户的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 客户对其他银行融资大幅增加。 2、 在定量计算最高授信限额时,依据的报表数据有虚假成份。 3、 客户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亏损、诉讼行为。 4、 客户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分立、转制、合并、终止、承包、合资等),可能影响本行债权安全。 5、 客户出现不良还款记录。 6、 其他应向下调整最高授信限额的情况。 (二)授信额度的调整包括额度的向下调整、授信业务分项额度的调剂、集团内额度的调剂、授信额度使用条件的变更等。 1、 授信额度的向下调整。 对于符合授信额度向下调整情形的业务,分支机构可以发起额度调整的申请,也可以由总行相关部门发起申请,直接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批。 基本授信额度与专项授信额度均可向下进行调整。 2、 授信额度项下分项额度的调剂。 风险系数 保证 抵押 质押 信用 非贸易融资额度 1.1 1 1 1.3 流动资金贷款 1.1 1 1 1.3 银行承兑汇票 1.1 1 1 1.3 融资保函 1.1 1 1 1.3 履约、投标、预付款、质量保函 1 0.9 0.9 1.2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 1.1 贸易融资额度 0.9 0.8 0.8 1 打包贷款 0.9 0.8 0.8 1 开立信用证 0.9 0.8 0.8 1 国外保函 0.9 0.8 0.8 1 进口押汇 0.9 0.8 0.8 1 托收项下押汇(未保险) 0.9 0.8 0.8 1 出口商业发票贴现 (未保险) 0.9 0.8 0.8 1 分项额度的调剂原则: (1)风险系数高的额度可以直接用于办理风险系数低的授信业务品种,经营单位无需再报批。(2)风险系数低的额度不得直接用于办理风险系数高的授信业务品种,应按额度的原审批流程报批。 (3) 保证人发生更换的,经营单位应根据原额度的审批层次报总行信贷管理部或分行风险管理部审批。 (4) 基本授信额度与专项授信额度之间不得进行调剂。 3、 集团内额度的调剂。 集团内构成公司之间额度的调剂,由额度调入客户所在的分支机构发起,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批。 4、 授信额度使用条件的变更。 增加授信额度使用条件的,可以由分支机构发起申请,也可以由总行相关部门发起申请,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批;减少授信额度使用条件或变更授信额度使用条件的,由分支机构发起申请,按原授信额度的审批流程报批。 授信额度的调整经审批后,由总行信贷管理部通知分支机构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作相应调整。 5、 总行授权分行审批授信额度的,在其权限内,分行可以自行审批授信额度或调整授信额度。 第三十七条 为客户核定的授信额度是本行的重要商业机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 第三十八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将不定期组织对全行授信额度工作的检查,对于超越授信额度办理授信业务及未满足或未执行授信额度使用条件的行为,均视为越权或未尽职行为,将按相关规定启动尽职调查及问责程序。 第七章 总行相关部门职责 第三十九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为全行统一授信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研究、优化授信额度的核定方法;组织授信额度的测评工作;完成对授信额度的审查或审批工作;组织对全行授信额度工作的检查;根据客户变化及时调整其授信额度;提出对信贷管理系统中统一授信管理功能的优化需求;与其他部门保持授信额度信息的沟通。 第四十条 总行审计稽核部对公开授信业务中的贷款、承兑、贴现等授信业务进行及时的监督,负责审核分支机构办理上述业务的手续、利率执行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存在越权等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信贷管理系统是全行统一授信管理的信息技术平台,提供授信额度的申请、审批、控制、查询功能,保证内部管理信息的充分共享,向管理人员及时提供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客户的风险状况,确保统一授信管理的及时性与有效性。总行信息技术部根据总行信贷管理部提出的对统一授信管理的优化需求,提供技术支持,完善系统功能。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对各类授信工作人员在授信额度的申请、审批、执行、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以下违规、越权及其他未尽职行为,总行可依照《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尽职调查与问责: (一) 突破授信额度为客户办理授信业务的; (二) 越权审批授信额度的;(三)与客户相互勾结,提供虚假情况,或故意采用虚假数据测算授信限额的; (四) 分析评价人员或决策人员未核实授信额度使用条件,致使授信额度使用条件未满足的授信被审批通过的; (五) 对于客户已发生或能够预计将要发生的重大风险情况,相关授信工作人员未按程序及时调整客户授信额度的; (六) 公开授信客户出现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所列情况,相关授信工作人员未及时评估风险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客户公开授信额度的; (七) 其他违规行为。 《银行统一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另行制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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