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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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本行推行统一授信管理,高效、稳健地办理各项授信业务,切实防范信用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三条 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法人客户或单一集团客户统一确定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敞口授信风险
2、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行对客户的统一授信,是授信主体、授信形式、授信币种和授信对象的统一:授信主体统一,即本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 授信形式统一,即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的贷款、贸易融资(如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票据贴现、透支、保理等业务和表外的承兑、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保函等业务进行一揽子综合授信。 授信币种统一,即无论本币授信业务还是外币授信业务,都统一折成人民币表示的授信风险总量并置于同一授信限额之下。 授信对象统一,即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本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第二章 授信额度的种类及基本要
3、素 第五条 授信额度是本行为客户确定并进行统一控制的各类授信的限额。授信额度包括低风险授信额度与敞口授信额度。 (一) 低风险授信额度:指本行为客户办理低风险授信业务所需的授信额度。 低风险授信业务是指具备全额风险抵补措施进行担保的授信业务。全额风险抵补措施包括:以存单、国债、保证金、金梅花理财产品提供的全额质押、以本行认可的金融机构提供的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全额政策性信用保险以及能够全额风险抵补的其它措施。 低风险授信业务的具体种类根据本办法附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敞口授信额度:指本行为客户提供的授信额度中扣除低风险授信额度后的授信额度。 敞口授信额度
4、-授信额度-低风险授信额度 第六条 敞口授信额度根据额度的性质可分为基本授信额度与专项授信额度。 (一) 基本授信额度:指本行在客户最高授信限额的基础上,考虑客户与本行历史合作情况及客户的实际经营需求等因素后,给予单一法人客户或单一集团客户核定的并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严格加以控制的综合敞口授信额度。最高授信限额是由本行在综合考虑客户的承贷能力和预测其未来每个经营周期对资金的需求的基础上确定的最高理论授信额度基本授信额度为可循环使用的授信额度,该额度项下授信业务可以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循环使用。 基本授信额度为非项目性额度,授信额度项下授信业务不得用于项目性用途。 (二)
5、专项授信额度:包括各类项目性专项授信额度,以及客户因临时性或特殊情况、在已确定的基本授信额度无法覆盖的情况下,针对专项用途申请增加的流动资金性质的非项目性授信额度。 项目性专项授信额度指用于项目用途的专项的授信额度,项目用途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修建或购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商业地产等。 专项授信额度不可循环使用。专项授信额度项下授信业务在到期收回后,不得在该授信额度项下循环发放。 第七条 在敞口授信额度内,本行可以为优质客户核定公开授信额度,即允许本行优质客户在一定期限、一定条件下使用本行授信额度的公开承诺。本行给予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应根据本行相关标准收取费用。 第八条 授信额度的
6、基本要素包括:额度金额、授信额度使用条件、授信额度有效期限。 授信额度使用条件必须包括利率浮动水平下限或费率下限、担保方式等要素。 第九条 基本授信额度和非项目性专项授信额度均可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或客户的业务需要,设置不同业务品种的分项授信额度。 分项授信额度是按业务品种设定的可使用额度,大口径包括非贸易融资额度、商业承兑汇票额度、贸易融资额度。能够且需要细化的,应进一步根据业务品种细化额度。 第十条 基本授信额度和非项目性专项授信额度的授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项目性专项授信额度的授信期限根据项目贷款的实际借款期限确定。 授信额度到期后,授信额度自动终止,原授信额度项下业务不得继续办理。 第十
7、一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条件。 在核定客户授信额度的同时,需要确定必要的授信额度使用条件,以保证授信额度在风险控制作用上的延续性、有效性。授信额度使用条件分为财务与非财务条件两种: (一) 财务条件。 确定授信额度时,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对某些重要财务指标进行限定,在实际办理授信额度项下授信业务时,这些财务指标的即时值必须满足限定条件,否则不得办理授信。 财务条件包括盈利、周转、杠杆等财务指标或具体的财务报表科目。 (二) 非财务条件。 确定授信额度时,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或宏观环境的变化趋势设定某些非财务条件,在实际授信时,这些条件同样必须得到满足,否则不得办理授信。 非财务条件包括开户要求、结算要
8、求、限制关联交易等。 第三章 授信额度的核定 第十二条 客户在申请办理各类敞口授信业务前,本行必须先为其核定授信额度。对于存在不良贷款或被本行认定为需退出或应淘汰的客户,客户的授信额度为向下浮动额度,即高于授信额度的授信必须压缩,在授信余额压缩至授信额度以内时授信额度即始终与客户的授信余额保持一致,且其归还或被压缩的授信不得继续办理。 第十三条 企业法人客户基本授信额度核定的一般原则。 企业法人基本授信额度的核定须考虑以下因素: (一) 通过承贷能力法与趋势法计算的客户最高授信限额(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外贸企业主要以趋势法测算最高授信限额; (二) 客户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行业状
9、况、所处的外部经济金融环境、自然因素的变化趋势; (三) 客户对未来一资金的合理需求; (四) 本行信用评级记录及客户在他行的信用记录; (五) 授信的担保状况。 本行在综合以上因素后,在最高授信限额内确定客户在本行的基本授信额度。 第十四条 新建企业法人客户基本授信额度核定的原则。 对于新成立的客户(指成立未满1或从事主要经营活动未满 1的客户),综合考虑其资本状况、财务状况、资金用途、还款来源、担保状况等因素后,在不超过其有形净资产的范围内确定客户的基本授信额度。 第十五条 集团客户基本授信额度核定的原则。 (一) 对集团客户母公司在本行有授信业务的,本行采取向其集团公司整体授信的方式,核
10、定该集团客户整体的基本授信额度,同时在该授信额度范围内,分别核定集团内各独立法人成员的授信额度。 集团内各独立法人单位在本行各分支机构的基本授信额度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集团公司的整体基本授信额度。 (二) 集团母公司在本行没有授信业务的,本行分别核定集团内各独立法人单位的基本授信额度,对其内部各独立法人单位的授信额度之和即为该集团客户在本行的基本授信额度。 第十六条 事业法人客户基本授信额度核定的原则。 (一) 对已实施企业化改制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编报财务报表的事业法人客户,可以按企业法人客户的原则核定其基本授信额度。 (二) 对未实施企业化改制的事业单位,以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客户
11、的基本状况、贷款用途、担保状况等因素进行分析,其中重点须在对偿债资金来源进行定量计算之前,先定性分析该项偿债资金用途是否受限制、可否用于偿还本行债务、来源是否可靠等。 事业法人客户偿债资金来源可分为三类:事业收入、财政专项拨款和度经营结余。本行要结合客户前三实际收入状况与支出状况,根据不同的偿债资金来源,合理预测未来可用于偿债的资金总额,再确定客户的基本授信额度。 第十七条 项目性专项授信额度核定的原则。 项目性专项授信额度的核定须按照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确定项目的总投资,并对项目的自筹资金、财务安排、工程进度、还款来源、还款周期及担保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项目的专项授信额度。 第十八条
12、 非项目性专项授信额度核定的原则。 非项目性专项授信额度的核定须对客户的基本状况进行审核,在确认客户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等要素符合本行授信客户的条件后,根据客户提供的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确认临时性授信资金用途、还款来源,担保状况,并综合确定非项目性专项授信额度。 第十九条 公开授信额度的确定原则。 (一)客户须满足的条件: 1、 信用等级经本行认定为AA级以上(含AA级); 2、 客户所处行业符合本行信贷投向和国家产业政策; 3、 已发放授信业务的风险分类等级为正常类; 4、 信用良好,在本行不欠息,无不良还贷记录;其他对外债务(包括或有债务)处于正常状况,无明显会引起法律纠纷的债务; 5、 与
13、本行有良好的合作前景,或向其公开授信可为本行带来可观的效益; 6、 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可靠的商业信誉,经营规模和资本实力在同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 7、 其他必要条件。 (二) 公开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客户的基本授信额度或专项授信额度。 (三) 在授信期限内,授信客户预计产生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应足以偿还授信额度项下的授信业务,具体金额按审定程序确定。(四)根据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客户的实际需要,公开授信可以是各项授信业务的综合额度,也可以是某单项授信业务的额度。 第二十条 本行对单一客户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 第四章 授信额度的
14、审批流程 第二十一条 本行授信额度的审批实行审贷分离的原则。 授信额度申请部门或机构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业务需求提出授信额度的调查意见,授信额度的审查部门根据客户的实际风险状况,参考授信需求的模型测算值,综合评价,独立提出授信额度的审查意见报授信额度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客户申请基本授信额度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 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和重要诉讼情况等;担保人的最新一期验资报告。对于存量客户,以上信息没有发生变动的,可以不用重复提供; (二) 借款人前三审计报告及申请日前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 担
15、保人前两审计报告及申请日前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 抵押物权利凭证、质物权利凭证及评估报告; (五) 下一度的经营计划或购销合同; (六) 其他本行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客户申请非项目性专项授信额度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 借款人、担保人上审计报告及申请日前一期的财务报表; (二) 抵押物权利凭证、质物权利凭证及评估报告; (三) 非项目性专项授信额度对应的采购合同及还款来源对应的销售合同; (四) 其他本行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客户申请项目性专项授信额度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 项目的立项批复; (二) 项目可研报告; (三) 借款人前三审计报告及申请日前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 担
16、保人前两审计报告及申请日前一期的财务报表; (五) 抵押物权利凭证、质物权利凭证及评估报告; (六) 其他本行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客户申请公开授信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 借款人的公开授信申请; (二) 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和重要诉讼情况等; (三) 借款人前三审计报告及申请日前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 担保人前两审计报告及申请日前一期的财务报表; (五) 抵押物权利凭证、质物权利凭证及评估报告; (六) 其他本行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基本授信额度与非项目性专项授信额度的审批流程。 (一)客户调查及资料收集。
17、 1、经营单位取得信贷从业资格的客户经理(以下简称“客户经理”)收到客户的授信申请,或客户在本行的原有授信到期后,应及时收集客户的相关信息,对客户的基本状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授信基本用途、还款来源以及拟采取的担保措施进行实地调查与核实,了解客户的实际资金需求,并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收集相关客户资料。客户经理还须检查客户是否具有本行有效的度信用等级或即期信用等级,没有等级的应先进行信用等级的评估与报批。 客户经理须将客户财务报表进行重构后,通过模型计算最高客户的授信限额,考虑客户对授信额度的需求,同时对客户的整体风险状况与还款能力进行分析后,提出授信额度的调查意见,并将所有授信资料及相关授信文
18、本报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2、对于总行管控客户,由总行公司业务部承担授信额度的客户调查、限额计算、额度申请等上述客户调查及资料收集工作,相关资料直接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 (二)审查部门审查。 1、分行及中心支行的授信额度审查。 经营单位所在分行及中心支行风险管理部收到经营单位上报的客户授信额度资料后,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 授信额度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信贷政策、法规以及本行信贷投放政策和业务发展方向; (2) 客户的授信额度资料及经营单位提交的授信额度文本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不齐全的,则退回经营单位补充资料;授信额度申报审批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相关重要信息与资料、报表是否一致; (3) 查
19、验客户基本情况,审查客户经理对客户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的分析与评价是否合理、准确; (4) 查验客户经理对最高授信限额的计算是否准确,相关财务数据的调整是否合理、是否有依据,结合客户对授信额度的需求,判断客户经理的调查意见是否合理; (5) 验证客户是否具备还款能力,授信额度的还款来源是否充足与可靠; (6) 审查授信额度的担保措施,包括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担保能力、抵质押物的合法性、真实性、足值性、可变现性等; (7) 审查调查意见。逐条审查调查岗意见是否完整、恰当,授信额度使用条件设定是否合理、有效。 分行审查部门审查结束后,提出对授信额度及相关授信额度使用条件的审查意见,报分行有权审批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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