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产品方案(修订版)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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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由战略管理部编制)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 产品方案(2013修订版) 产品类型: 改进型产品 产品牵头责任部门: 环球交易服务部 产品经理/联系方式: 曾令琤 2032 蒋燕 3378 产品开发团队成员: 环球交易服务部:曾令琤 信贷审查部:戴婉姝 风险管理部:马文博 法律合规部:何平、杨帆 总行单证中心:郑小梅 方案提交人/联系方式: 傅志成 方案提交确认人原则上为产品牵头责任部门负责人 : 杨悦 《产品方案》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战略管理部填写) 目 录 1. 产品推出的背景与必要性分析 - 6 - 2. 产品说明 - 8 - 2.1 产品概述 - 8 - 2.2 产品/业务结构与主要条款 - 8 - 2.2.1 产品结构 - 8 - 2.2.2 融资金额 - 10 - 2.2.3 融资期限 - 10 - 2.2.4 融资出账方式 - 10 - 2.3 产品额度与期限 - 11 - 2.3.1 产品总额度 - 11 - 2.3.2 顾客额度的管理 - 11 - 2.3.3 融资期限 - 11 - 2.4 目标客户/市场与准入标准 - 11 - 2.4.1 申请人应符合的条件 - 11 - 2.4.2 出口贸易应符合的条件 - 12 - 2.5 合作同业准入标准与审核原则 - 13 - 2.5.1 合作机构介绍 - 13 - 2.6 产品定价 - 13 - 2.7 产品业务数据 - 13 - 2.8 产品及交易涉及内外部审批流程与依据 - 14 - 3. 业务流程 - 14 - 3.1 产品业务操作流程说明 - 14 - 3.2 贷前调查与额度申请 - 14 - 3.2.1 申请额度需要提供的材料 - 14 - 3.2.2 贷前调查 - 15 - 3.3 额度的管理 - 15 - 3.3.1 额度的设定 - 15 - 3.3.2 额度的调整 - 16 - 3.3.3 额度的终止 - 17 - 3.4 合同的签订 - 17 - 3.5 单笔业务受理及放款流程 - 18 - 3.5.1 单笔业务受理流程图 - 18 - 3.5.2 单笔业务受理需要提供的资料 - 19 - 3.6 出账前审核 - 20 - 3.6.1 出口情况核查 - 20 - 3.6.2 投保情况核查 - 21 - 3.6.3 收汇寄单核查 - 23 - 3.7 应收账款转让 - 23 - 3.8 日常管理 - 24 - 3.9 还款操作 - 25 - 3.10 报损与索赔(短险项下) - 26 - 3.11 应收账款反转让 - 27 - 3.12 中小企业综合保险项下融资业务指引 - 28 - 3.12.1 业务优势 - 28 - 3.12.2 注意事项 - 28 - 3.13 境外联保模式项下融资业务指引 - 30 - 3.13.1 贸易背景及业务流程 - 30 - 3.13.2 承保模式及注意事项 - 31 - 3.13.3 其他要求及注意事项 - 32 - 3.14 深加工结转融资业务指引 - 33 - 3.15 展期与逾期 - 35 - 3.16 不良资产处理流程与部门职责 - 36 - 4. 技术与运营支持 - 36 - 4.1 会计核算方案 - 36 - 4.2 系统支持方案 - 36 - 4.3 其他所需运营支持 - 36 - 5. 合规/法律审核 - 36 - 5.1 监管规定及依据 - 36 - 5.2 合规性/法律审查 - 36 - 6. 对银行及客户的重要风险识别和缓释措施 - 36 - 7. 应急处理预案 - 39 - 8. 市场营销方案 - 39 - 8.1 市场情况概述 - 39 - 8.1.1 同业竞争与市场份额 - 40 - 8.1.2 同类产品比较 - 40 - 8.2 产品营销推广计划和营销策略 - 42 - 8.3 产品销售渠道及销售流程 - 43 - 8.4 产品销售/业务办理人员的资格要求、评估与管理流程 - 43 - 8.5 产品的培训安排与要求 - 43 - 9. 产品管理与报告 - 43 - 9.1 业务管理部门、产品经理及职责 - 43 - 9.2 产品监控与报告需求、格式、频率、路径等 - 45 - 9.3 产品组合监控方案(描述产品投资/资产组合的监控方案,包括产品组合回顾的职责、流程、频率、要求等) - 45 - 9.4 产品回顾的触发情况 - 45 - 9.5 年审计划 - 45 - 10. 附件 - 45 - 产品基本情况一览表 贸易融资产品基本情况一览表 填报单位:环球交易服务部 填报日期:2012 年 月 日 产品结构 产品名称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以下简称出口信保融资) 业务模式该产品为我行自主研发、代销、合作开发或其他(需说明) 其他:效仿同业做法 产品结构与主要条款的简要描述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是指出口商(即申请人)在信保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将赔款权益转让给我行后,我行给予申请人一定金额的出口贸易融资,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信保公司根据赔款转让协议的规定,将按照保险单规定理赔后的赔款直接支付给我行的业务。 本产品项下按是否对申请人保留融资追索权可分为出口信保押汇和出口信保应收账款买断业务;按申请人投保的险种可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和中小企业综合保险项下融资业务;按是投保主体的不同,分为企业保单和银行保单项下融资业务。 产品分类 贸易融资类 目标客户对象 国际贸易项下以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和赊销(O/A)为付款方式,向信保公司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 客户准入标准 一、申请办理出口信保融资的出口商需要具备的条件: (1)是具有出口经营权的法人企业(或符合当地外管局关于出口资格的规定); (2)无骗、逃、套汇、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和记录; (3)持续、规范经营出口业务一年以上; (4)短险项下融资企业年出口量原则上应在500万美元以上;中小企业综合险项下融资的企业年出口量原则上不少于300万美元; (5)出口履约、收汇记录良好,与国外买方有较稳定的业务往来关系,贸易合作无未决纠纷; (6)具备较完善的出口应收账款管理制度,财务状况合理,现金流量正常; (7)在我行的信用等级为7级以上(含),存量客户风险分类为正常级; (8)我行对公授信的相关目标市场和风险准入条件。 二、申请出口信保融资业务的出口贸易,应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贸易背景真实; (2)应收账款未设任何形式的担保,无权利瑕疵; (3)申请人与国外买方原则上应不存在投资、参股或其他关联关系(信保公司了解关联关系后特别批复认可并接受承保的除外); (4)不属于以往在我行办理出口信保融资后因不符合操作规程而被停止融资的业务(除非经查证有合理的理由,并可在以后的操作中能规避类似风险); (5)拟叙做本业务的买方项下出口融资和全部结算业务必须通过我行办理; 产品额度 5亿美元。出口信保融资业务纳入综合统一授信管理范畴,占用客户在我行的普通业务额度。 产品期限 出口信保融资涵盖的出口业务信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根据实际情况,我行可开展信保公司承保的信用期限在180天以上、360天以内的出口业务。具体的融资期限为贸易合同载明的付款期限再加上合理的宽限期。如出口业务信用期限超过180天的,有权审批人应作为特例审批并统计特例审批数量。(特例审批不影响审批权限) 抵质押方式 信保公司承保的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 产品特点 出口信保融资是国际贸易应收账款类融资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收账款由信保公司承担坏账担保责任,能够降低银行的融资风险。目前该产品在国内合作的保险公司为*****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是一家拥有国家主权级信用等级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故银监会批复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该产品的风险权重为0%,开展此类信贷业务可为我行节约资本金。 总结 出口信保融资产品能够满足大、中、小型企业的不同需求,2011年该产品在全国的规模达到了286.6亿美元,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能有效提高我行国际结算规模、利息收入和中间业务收入,对带动其他业务发展也有着重要作用。同时,该产品能够规避系统性金融风险,提高我行风险控制水平。本方案将从产品介绍、收益分析、操作流程、风控措施、市场营销推广等多个维度对出口信保融资产品进行管理和分析。 1. 产品推出的背景与必要性分析 根据联合国贸发中心的统计数据,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的比例逐渐下降,发达国家甚至降至10%以下;信用交易在全球盛行,赊销贸易已占全球贸易总额的70%左右,某些行业和地区的赊销比例高达90%以上。赊销贸易方式是对买方最为有利、最具有吸引力的贸易方式,但贸易方式的改变在向出口商提供扩大国际市场机遇的同时,也加大了出口商的收汇风险。这不但引起了对应收账款的风险保障需求,随之而来的更有融资需求,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恰好能满足出口商这两方面的需求。下面将从三个方面简述发展出口信保融资产品的必要性: 一是该产品具有相当的市场需求,能够满足大、中、小型企业的不同需求。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该产品能够帮助它们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门槛,还能够通过提前结汇规避汇率风险。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信保公司为了降低中小企业的投保成本推出了中小企业综合保险,该产品在降低融资总成本的同时,还简化了业务操作,对中小企业具有十分的吸引力。 大中型企业可以通过买断型出口信保融资美化财务报表,对应收账款的管理服务也是企业提高管理水平的必然需求。另一方面该产品还能帮助企业积极拓展新兴市场,在风险转嫁和资金支持的前提下提高企业战略发展和利润增值的空间,实现银企双赢。 二是该产品尚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回首2011年,中国的出口贸易、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和出口信保融资合作规模都保持着快速增长态势。其中出口贸易较同期增长了20%,达到18986.0亿美元;出口信用保险实现承保金额2162.4亿美元,占同期我国一般贸易出口总额的23.6%,占同期我国出口总额的比重上升到11.4%,超过国际平均水平;同期信保融资合作金额为286.6亿美元,占承保金额的13%。我行在2011年与信保公司的合作规模为9148.4万美元,仅占比0.3%,在所有合作银行中排名第21,仍有很大的业务发展和上升空间。在信保融资合作规模的前十名中,股份制同业有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南京银行。 三是该产品能有效提高我行国际结算规模、利息收入和中间业务收入,对带动其他业务发展也有着重要作用,并有助于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和稳定性。叙做本产品要求申请人将买方项下的出口融资和全部结算业务通过我行办理,有助于增加我行的国际结算规模和利息收入。由于为客户提供了应收账款管理服务,我行可以向客户收取信保融资管理费,对于应收账款买断业务,这部分的中间业务收入将会更大。特别地,叙做本产品前要求申请人、信保公司及我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可自动续转。这将有效地保障申请人至少在一年以内其国际结算及相关业务在我行办理,有助于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和稳定性。同时,我行能够有针对性地对大、中、小型企业进行产品营销,与信保公司共享客户资源,成为开拓客户和抢占市场的重要渠道。 四是该产品可以有效提升应收账款的质量评级,对提高我行风险控制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出口信保融资具有良好的安全性,可以规避系统性金融风险。据中信保的统计显示,保单项下的贸易融资多年以来坏账率都维持在0.4%左右,远低于银行的平均坏账水平。在总结前期合作经验的基础上,国内各家银行纷纷将出口信保融资列入低风险业务品种进行推广。还有一些银行同业则是基于自身风险控制需要投保的,与是否为客户提供贸易融资无法律关系。 银监会规定“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保险公司提供政策性信用保险的贷款的风险权重为0%”。即在计算基本充足率时,由于出口信保融资有主权级保险公司承保,风险较低,可以不计算在风险资产的范围内。 总之,出口信保融资产品有着多样化的市场需求和巨大的发展空间,发展该产品有利于我行提高收益和风险控制水平。同时,该产品作为国际贸易应收账款贸易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我行的产品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2. 产品说明 2.1 产品概述 出口信保融资是指申请人在信保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将赔款权益转让给我行后,我行给予申请人一定金额的出口贸易融资,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信保公司根据《赔款转让协议》的规定,将按照保险单规定理赔后的赔款直接支付给我行的业务。出口信保融资产品按是否对申请人保留融资追索权,可分为出口信保押汇和出口信保应收账款买断;对应申请人投保的不同品种或模式,可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和中小企业综合保险项下融资。 2.2 产品/业务结构与主要条款 2.2.1 产品结构 出口信保融资产品按是否对申请人保留融资追索权,可分为出口信保押汇和出口信保应收账款买断: (1)出口信保押汇是指境内申请人在出口货物并办理了出口信保后,将保险权益转让给我行,我行按发票面值的一定比例向申请人提供资金融通。 (2)出口信保应收账款买断是指境内申请人在出口货物并办理了出口信用保险后,将出口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权和保险权益一并转让给我行,我行在保单承保范围内,按发票面值的一定比例提供的对申请人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买入业务。 出口信保融资涵盖的业务范围包括信保公司承保的以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和赊销(O/A)为付款方式的业务。在符合本方案3.4准入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可以在信用证(L/C)、承兑交单(D/A)和赊销(O/A)付款方式项下申请办理出口信保应收账款买断业务。 另外,对应申请人投保的不同险种,可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和中小企业综合保险项下融资: (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以下简称短险)项下融资业务对应的险种包括综合保险、统保保险、信用证保险、特定买方保险四个险种。根据信保公司规定:综合保险承保申请人所有以非信用证和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统保保险是承保申请人所有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信用证保险是承保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特定买方保险是承保申请人对一个或几个特定买方以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 在短险项下,我行可受理由境内公司作为申请人,委托/通过境外关联公司销售,且出口收汇至境外公司的贸易模式的融资业务,操作指引详见3.13。 (2)中小企业综合保险项下融资业务是指满足特定条件的出口商作为投保人向信保公司投保中小企业综合保险,并通过与我行签订排他性的三方赔款转让协议将保单项下的赔款权益转让给我行,我行根据出口商实际货物出口情况为其提供的贸易融资业务。 出口信保融资按投保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企业保单和银行保单项下融资。其中,企业保单项下融资即我行传统的信保融资业务,是申请人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向信保公司投保后我行给予一定金额的融资。银行保单项下融资是指我行作为被保险人向信保公司投保,并为客户办理的融资业务。 银行保单项下融资业务的准入条件、融资金额、期限、出账方式、额度管理及贷后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与企业保单融资业务基本相同,但在合同签订、出账前审核等操作层面与企业保单融资业务不同。本方案暂不涉及银行保单的操作细则及产品指引,详情请留意后续文件。 2.2.2 融资金额 在出口信保融资额度内单笔融资金额不得超过以下三项中的最低者: (1)申请人申报金额(发票金额 原则上要求发票金额与报关单金额基本一致,若有差额请业务经营单位调查说明原因,并由分行贸易融资部判断原因的合理性,建议差额不要超过5%。 )乘以最低赔偿比例,赔偿比例具体应参照《保单明细表》(附件1)和《信用限额审批单》(附件2)。 一般情况下《保单明细表》中约定的买方破产、无力偿付债务,拖欠风险,买方拒绝接受货物风险及政治风险所致损失的赔偿比例为90%(前期赔偿比例一般为90%、80%、90%,2013年新版综合险保单将拒收风险赔付比例的上限提高至90%),故一般情况下融资金额不超过申报金额(发票金额)的90%。 同时,应参照《信用限额审批单》,如赔偿比例有所降低,则融资比例应酌情降低,最高不得超过最低的赔偿比例。 出账前,信保公司出具的《承保情况通知书》上会显示对应买方的最新限额及赔偿比例信息。 (2)短险项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情况通知书》(下称《承保情况通知书》,附件14)中该开证行/买方的信用限额余额乘以最低赔偿比例之乘积;中小企业综合险项下我行信用限额台账上针对特定开证行/买方的信用限额余额乘以最低赔偿比例之乘积。 (3)授信方案中对融资比例的具体要求。 2.2.3 融资期限 出口信保融资涵盖的出口业务信用期限(贸易中的信用期限,非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即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210天)。根据实际情况,我行可开展信保公司承保的信用期限在180天以上、360天以内的出口业务。单笔出口信保融资期限根据贸易合同、发票载明的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并估计合理的在途时间确定,详见本方案2.3.3融资期限中的具体规定。 2.2.4 融资出账方式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出口信保融资敞口额度内向我行申请以表内和表外两种方式出款。表内融资方式是指美元或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方式;表外融资方式可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开立国内信用证等方式,但应在授信批复中获得明确同意。关于表外出账的操作指引详见(《关于出口信保押汇业务增设表外出账方式的通知》**银发【2012】334号)。 2.3 产品额度与期限 2.3.1 产品总额度 本产品方案推出初期设定为5亿美元。初期阶段信贷额度小,暂不针对每个品种设定子产品额度。 2.3.2 顾客额度的管理 该产品项下的买断与非买断业务都占用客户的普通业务额度,纳入综合统一授信管理范畴。对顾客额度的审核应充分考虑出口企业的行业特性和市场情况。审核内容以企业的履约能力、收汇情况、收汇资金监管的有效性、信保公司承保条件为主。额度的设定、调整和终止详见本方案3.3额度的管理中的具体规定。 2.3.3 融资期限 单笔出口信保融资期限根据贸易合同、发票载明的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并估计合理的在途时间确定。根据付款方式的不同融资期限确定方式如下: (1)信用证(L/C)付款方式下,信用期限为申请人将信用证项下单据提交议付行或通知行之日起至开证行应付款之日止。融资期限为信用期限加上合理的宽限期,最长不超过应付款日后30天。 (2)付款交单(D/P)付款方式下,信用期限为货物出口之日起至买方应付款日止。在贸易合同中一般不会约定具体的信用期限天数,所以需要估算货物在途时间。融资期限为在途时间加上合理的宽限期,最长不超过预计货物到港后10天。 (3)承兑交单(D/A)和赊销(O/A)付款方式下,信用期限为货物出口之日起至买方应付款日止,一般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融资期限为信用期限加上合理的宽限期,最长不超过应付款日后30天。 2.4 目标客户/市场与准入标准 2.4.1 申请人应符合的条件 2.4.1.1 申请办理出口信保押汇的出口商需要具备的条件: (1) 是具有出口经营权的法人企业(或符合当地外管局关于出口资格的规定); (2) 无骗、逃、套汇、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和记录; (3) 持续、规范经营出口业务一年以上; (4) 短险项下融资企业年出口量原则上应在500万美元以上;投保中小企业综合险的企业年出口量原则上不少于300万美元; (5) 出口履约、收汇记录良好,与国外买方有较稳定的业务往来关系,贸易合作无未决纠纷; (6) 具备较完善的出口应收账款管理制度,财务状况合理,现金流量正常; (7) 在我行的信用等级为7级以上(含),存量客户风险分类为正常级; (8) 我行对公授信的相关目标市场和风险准入条件。 2.4.1.2 申请办理出口信保应收账款买断业务,除了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 (1) 应是我行重点支持的客户; (2) 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3) 进出口规模在当地排名靠前,上年出口量在1000万美元以上; (4) 我行对公授信的相关目标市场和风险准入条件。 2.4.2 出口贸易应符合的条件 申请出口信保融资业务的出口贸易,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贸易背景真实; (2) 应收账款未设任何形式的担保,无权利瑕疵; (3) 申请人与国外买方应不存在投资、参股或其他关联关系(信保公司了解关联关系后特别批复认可并接受承保的除外); (4) 不属于以往在我行办理出口信保融资后因不符合操作规程而被停止融资的业务(除非经查证有合理的理由,并可在以后的操作中能规避类似风险); (5) 拟叙做本业务的买方项下出口融资和全部结算业务必须通过我行办理; (6) 我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2.5 合作同业准入标准与审核原则 本产品方案所指信保公司目前仅指*****保险公司。如需新增业务合作机构,申请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已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资格; 2、 已经与我行签署合作协议; 3、 信用保险条款、赔款转让协议等业务相关文件已通过法律与合规部门的审核。 2.5.1 合作机构介绍 当前合作机构中信保是中国国家财政部全资拥有的,国内出口信用保险的唯一承办机构。在2011年承保规模超过两千亿美元,是全球第一大官方信用保险机构。 中信保的风险承担能力有商业性和政策性的双重保障,既有13家全球最大的在保险人集团承保支持,又有中国政府设立的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保底。成立之初获得国家40亿元的风险基金,在2011年5月又获得汇金公司200亿人民币的注资。享有国际认可的高信用等级,2008年获标准普尔评定的“中国国家主权级”信用评级。 2.6 产品定价 出口信保融资可以使用人民币或外币进行,利率按总行相关收费标准执行。利息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发放时贴现计收;或按季、按月收息;或利随本清。 本业务可以根据需要加收出口信保融资手续费,计费基础一般为应收账款发票金额。出口信保押汇业务原则上应收取不低于2‰的手续费,出口信保应收账款买断业务原则上应收取不低于3‰的手续费,手续费对外公示比例为0.1%-2%。 本业务中,如客户提交的单据超过10张且复杂程度较高的,可按15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张单据收取复杂单据审核手续费,或按照实际业务金额的0.1%-0.5%比例收取。 以上收费标准如遇总行调整,按照我行对外公示的最新标准执行。 2.7 产品业务数据 根据单证系统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3年8月31日,业务发生额约6030万美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13%。 根据CMS信贷管理系统显示,截至2013年8月31日我行出口信保融资业务余额约1.59亿元,较年初增长236%。截至2013年8月底,我行出口信保融资业务不良贷款率为零。 截至2013年9月30日信保融资手续费收入约687万人民币。 2.8 产品及交易涉及内外部审批流程与依据 该产品按照我行现有综合授信审批流程进行操作,并纳入客户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3. 业务流程 3.1 产品业务操作流程说明 3.2 贷前调查与额度申请 3.2.1 申请额度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除向业务经营单位提供信贷业务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 (1) 经信保公司盖章确认的保险单(包括:《保险单明细表》、《条款》、《国家(地区)分类表》、《信用限额审批单》、《批单》(如有)及其它相关单证),并确认申请人是否为信保公司承保的被保险人或者共同被保险人。分行核正本,留存保单复印件。 (2) 中小企业综合保险项下,申请人须提供信保公司出具的按规定缴纳年度保险费的证明,验看原件,复印留底。 (3) 如客户尚未完成正式投保手续,以上资料可在首笔出账前审核时补充提供。 3.2.2 贷前调查 业务经营单位按照我行相应授信品种的要求办理贷前调查,建议在调查报告中列明申请额度的金额、买方名称、买方概况(包括成立时间、雇员人数、注册/实付资本、主营业务、付款情况、财务状况、关联关系等)、进出口双方历史交易情况和收付款记录、出货和回款的历史记录、回款路径(申请人是否通过境外关联公司签订合同或回款)等因素。如有疑问,应及时与信保公司沟通。 贸易融资部应审核《保单明细表》中约定的赔偿比例,原则上要求申请人投保“买方破产、无力偿付债务和拖欠”、“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政治风险”三种风险,一般情况下对应的赔偿比例为90%。对投资级别(含)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可以不选择“政治风险”,对于投资级别以下的国家和地区必须三种风险都同时选择。如信保公司不承保“买方拒绝接受货物”的风险,我行不得受理此类融资业务(深加工结转业务除外,详见本方案3.14深加工结转融资业务指引)。 建议业务经营单位在申请授信阶段即开始核对申请人在合同、商业发票等贸易单据上的买方名称、地址与《信用限额审批单》上的信息是否一致。若不一致的须提前与客户沟通,并取得信保公司的书面确认。以免在出账前才发现不一致,影响融资效率。同时,请提前向申请人了解货款是否直接由限额买方汇入申请人账户,能否满足我行对回款监控的要求,详见本方案3.9还款操作。 业务经营单位须在授信报告中写明申请的最高融资比例,支付方式和对应的融资期限(说明宽限期)等内容。出口信保应收账款买断业务、深加工结转、境内外联保等特殊模式分行需在授信报告中说明,并在授信批复中明确。 3.3 额度的管理 3.3.1 额度的设定 (1)额度的设定分为循环额度和单笔额度:循环额度在额度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单笔额度单次核定,一次使用。额度的管理包括叙作本业务的总额度和总额度项下每一买方的额度管理: (2)申请人出口信保融资额度不得超过在《保单明细表》等保险单据上列明的最高赔偿限额减信保公司已赔付金额之差。如对超出保单赔付金额部分进行融资,需要求客户落实其他的有效担保。 如在同一保单项下申请人在多家银行融资,融资额度不得超过在我行融资的一个或几个买方项下的限额乘以相应的赔偿比例之和;同时,我行应及时与信保公司了解申请人在它行的赔付情况,确定最高赔偿限额与信保公司已赔付金额之差。两者从低确定出口信保融资额度。 (3)出口信保融资额度内对应的每一买方融资额度不应超过《信用限额审批单》上列明的信用限额乘以相应的赔偿比例。具体比例应以《保单明细表》为准,并按照不同风险种类的赔偿比例从低的原则,如果《信用限额审批单》特别条件一项中有批注特殊赔偿比例的,应按此特殊赔偿比例为准。出账前,应通过检查台账和《承保情况通知书》中的买方剩余额度来控制融资金额。 3.3.2 额度的调整 (1) 如买方信用状况发生异动或买方项下任意一笔出口业务发生风险,信保公司将出具《信用限额降低/撤销通知书》其他形式的书面通知,表明对应买方信用限额的变更。在收到《信用限额撤销通知书》后,业务经营单位须立即终止该买方项下剩余额度的使用;在收到《信用限额降低通知书》后,业务经营单位应及时调整该买方项下的最高融资金额。 (2) 发生赔款后,信保公司将出具《批单》,降低最高赔偿限额。业务经营单位收到信保公司或申请人提交的保险项下《批单》或其他形式的书面通知,表明对应保单项下最高赔偿限额变更的,应按照新的最高赔偿限额调整总额度。 (3) 转让范围为特定地区全部买方或特定买方的情况下,同一保单项下如增加融资买方,业务经营单位应收取新增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正本,与信保公司及申请人签署三方《赔款转让补充协议》(适用于增加地区和买家,附件4),办理新增买方的代理索赔/索赔权转让手续后,方可进行新增买方项下的放款操作。 (4) 其他涉及赔款、索赔权转让条件变更的,我行可与信保公司及申请人签署三方《赔款转让终止协议》(附件5)或《赔款转让变更协议》(附件6)后,按照本方案3.4的要求重新办理转让签约等手续。 3.3.3 额度的终止 除额度到期自然终止外,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我行应立即终止该申请人的额度使用并收回融资本金和利息: (1) 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严重影响其的履约能力,使其不能按期、按质、按量交货的; (2) 申请人发生本业务项下逾期; (3) 在授信期间不同买方频繁出险; (4) 申请人在我行办理本业务后,不能通过正常收汇归还融资的情况超过2次(除非经查证有合理的理由,并可在以后的操作中能规避类似风险); (5) 其他申请人发生本业务相关协议约定的违约情况; (6) 其他使我行承受较大风险的事项。 若申请人申请终止在我行的出口信保融资业务,无论应收账款是否到期,客户应偿还我行贷款后方可签订《赔款转让终止协议》。 3.4 合同的签订 (1)在出口信保押汇业务项下:我行、申请人及信保公司三方应共同签订《赔款转让协议》(附件3-1),在协议第一条中选择赔款转让范围;在第三条中注明赔款直接全额支付到我行指定账户;在出口信保应收账款买断业务项下:我行、申请人及信保公司三方应共同签订《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在协议第一条中选择应收账款转让的买方范围。两种协议的使用范围不得交叉。 (2)在出口信保押汇业务项下申请人须向我行提供其签字盖章后的《委托代理协议书》(一式两份,“债务人信息”及“委托人信息”要填写完整)、《Collection Trust Deed》、《出口信用保险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和《Export Credit Insurance Payment Receipt and Subrogation Form》(见附件3-1)交我行留存,留存一套四种空白单据; (3)在出口信保应收账款买断业务项下,我行以自己的名义向信保公司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索赔申请书。 在出口信保押汇业务项下,为了避免因申请人怠于行使索赔权致使我行利益收到损害,我行必须在签订《赔款转让协议》时选择“申请人向我行转让索赔权”或“申请人委托我行索赔”两种索赔形式中的一种。业务经营单位应优先选择“申请人向我行转让索赔权”形式: a) 申请人向我行转让索赔权,由我行索赔——应要求申请人签订《信保融资项下出险索偿权转让书》(附件8)。我行将《索赔权转让通知书》(一式三份,内容须与《信保融资项下出险索偿权转让书》一致,见附件3-1)并附上第二项四种单据的复印件,书面通知信保公司后,索赔权转让才对信保公司发生效力; b) 申请人委托我行索赔——应要求申请人签订《信保融资项下出险索偿授权书》(附件9)。并预留空白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索赔申请书》(以下简称《索赔申请书》,附件10)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可能损失通知书》(以下简称《可能损失通知书》,附件11)等保险公司在提赔时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盖章后留存在我行。 (4)办妥上述文件并经分行贸易融资部审核后,我行与申请人签订《出口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合同》(按该合同内容要求,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应另行签订《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或符合总行法律合规部要求的其他文件;办理应出口信保应收账款买断业务的,还应与我行签订《出口信保应收账款买断业务合同》(附件12),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5)签订融资合同后业务经营单位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的登记手续,并打印登记成功页面交分行信贷管理部出账前审核。 3.5 单笔业务受理及放款流程 3.5.1 单笔业务受理流程图 3.5.2 单笔业务受理需要提供的资料 (1) 《**银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额度支用申请表》(附件18)、《信保融资呈批表》(附件19)、《借款借据》(适用于非买断业务)或《预付款支用转账凭证》(适用于买断业务)(附件20); (2) 与该笔应收账款相关的正本合同和出口全套单据,一般包括:出口贸易合同(买方订单)、商业发票、海运提单或其他货运单据(分行核正本,留存复印件)、报关单、质检报告、原产地证明、装箱单、保险单(如有)等。如销售合同中对提交单据有规定的,应提交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 分行贸易融资部应通过海关监管凭证核实贸易背景真实性,包括正本报关单或其他海关监管凭证(如《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拷屏出口关单信息),若尚未能提供经海关验讫盖章报关单原件的,分行贸易融资部应根据业务实际情况与客户确定后补报关单的时限,并要求客户出具承诺函,若超过承诺时间仍不能提供报关单原件的,分行贸易融资部应核查原因,警惕贸易背景非真实。取得报关单后须在原件上加盖“已融资”印章,并对照报关单编号等信息,避免客户重复融资。 (3) 对运输单据的要求:申请人应提供货物发送至限额买方的运输单据(可接受复印件,形式包括提单、空运单、提货单、收货单等),证明申请人已履行发货义务。若运输单据显示货发第三方,申请人须向我行提供买方指示其货发第三方的书面证明; (4) 经信保公司核准并出具的《承保情况通知书》或信保公司出具的能充分证明投保生效的其他文件; (5) 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3.6 出账前审核 3.6.1 出口情况核查 在放款前业务经营单位和分行贸易融资部应审核申请人备货、生产情况及履约能力,贸易背景真实性及合同履行情况,应收账款应没有任何瑕疵,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3.6.1.1 商业合同 (1) 商业合同必须要素齐全、表面真实合法;不存在对出口商和我行融资不利的合同条款; (2) 若合同上无限额买方签字或盖章,建议要求申请人提供买方发送合同的邮件等文件存档,以了解获取合同的途径,确认贸易背景。 (3)合同条款(包括交货方式、结算方式、质量条款、检验条款、纠纷的解决方式等)应规定明确,不明确或不合理的地方应要求出口商更改,以防日后出现纠纷影响信保公司的赔付; (4)在中间商代理采购模式下,必须仔细审查合同,明确买卖关系和代理关系的区别。若向信保公司申请中间商的信用限额,应审核合同中没有类似“如果国外买方未付款给我司,我司不承担最终付款责任”的条款,以免付款责任虚置;若存在中间商声称代理国外买方采购的情况,应要求其出示国外买方的授权书。在确认委托授权关系真实有效后(详见本方案表4中回款主体控制中的要求),应向信保公司申请国外买方的信用限额; (4)进出口合同中无债权抵消条款,留意出口报关单中贸易方式不得为来料加工方式; (5)须留意合同中不得有禁止或限制债权转让条款。 3.6.1.2 商业合同履约 (1)申请人出口收汇和履约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未发生产品质量纠纷; (2)申请人已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约、报关交付出运,并在货物出运前确认买方已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相关进口证明(若有); (3)申请人符合出口合同中质量条款的规定,包括取得检验证书或其他类似证明;如出口合同中对质量条款没有明确规定,建议要求申请人提供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如经合同双方确认的样品、买方的书面质量认可等),避免保险责任无效; (4)落实若合同价格条款要求由出口商投保货物运输保险或其他相关保险的(CIF、CIP),申请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对出口商品投保,并提交相应的货物运输保险单(如原件由出口商自寄,则出口商须在提交的副本上签章予以证实,并注明“与原件无异”字样)。 3.6.2 投保情况核查 在放款前业务经营单位和分行贸易融资部应审核申请人是否已完成全部投保手续,有关交易是否已获信保公司承保,申请人是否已经履行保单义务。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3.6.2.1 确认申请人已如实向信保公司申报出运 赊销和托收项下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出口报关单等-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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