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融IC卡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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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金融IC卡业务管理办法xx总发xx144号,xx年7月31日印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IC卡业务管理,防范金融IC卡业务风险,维护xx银行、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xx银行金融IC卡是面向个人客户签发的一种具有借记和电子现金功能或纯电子现金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开办金融IC卡业务的各分支机构。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 个金业务部职责(一)个金业务部为金融IC卡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金融IC卡业务的整体规划、组织及运作,并制定发展目标。(二)负
2、责金融IC卡业务的市场调研、客户分析,组织开展金融IC卡营销活动和业务宣传。(三)负责金融IC卡业务统计分析和上报等工作。 (四)负责拓展金融IC卡功能,完善产品服务。(五)负责根据相关规定制订金融IC卡业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六)负责金融IC卡的制卡工作。(七)负责与特约商户的业务协调。(八)负责金融IC卡业务的资金清算、对账、查询、查复、差错处理等工作。 (九)负责与金融IC卡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五条 会计结算部职责负责确定金融IC卡业务核算科目及核算方法。第六条 运营管理部职责负责全行金融IC卡凭证管理工作。第七条 科技部职责(一)负责金融IC卡业务系统的运
3、行保障、维护和管理。(二)负责金融IC卡新产品的系统开发。(三)负责金融IC卡制卡数据的生成工作。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职责(一)根据总行管理部门工作安排,开展相关工作。(二)负责辖内金融IC卡业务的日常指导、检查、监督。(三)负责拓展辖内金融IC卡目标客户。(四)负责辖内金融IC卡业务的发卡、经营和管理等具体事务。(五)根据总行管理部门制定的营销方案,组织开展金融IC卡营销活动和业务宣传。(六)负责辖内与金融IC卡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基本规定第九条 金融IC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复合IC卡(具有芯片和磁条)和普通IC卡(只有芯片);按功能不同分为金融IC借记卡和金融IC电子现金卡。金融IC
4、借记卡是一种具有借记、电子现金和小额支付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卡片具有借记应用功能和电子现金应用功能。金融IC电子现金卡无借记功能,是一种具有圈存和消费功能的集成电路型银行卡。第十条 金融IC卡卡号为16位,第16位为卡BIN号,第7位为地区代码, 第815位为凭证号,第16位为校验位。第十一条 金融IC卡有效期最长为十年,过期即失效,但金融IC卡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第十二条 金融IC卡只可单卡使用,不允许开立附属卡,也不允许开立配套活期存折。第十三条 金融IC借记卡借记账户按磁条借记卡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执行。第四章 发卡管理第十四条 金融IC卡的发卡对象为中国境内的自然人,
5、包括中国公民、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办理金融IC卡应按照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金融IC卡采用预制卡模式发卡。第十六条 客户申领金融IC卡时,须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第十七条 发卡行应要求申领人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身份证件须经身份核查系统核查通过。第十八条 代发工资等批量发卡的,按实名制规定、身份核查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发卡。第五章 账户管理第十九条 金融IC借记卡账户包括借记账户及电子现金账户。金融IC电子现金卡只包含电子现金账户。第二十条 金融IC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和金融IC电子现金卡最高余额不得超过人民银行
6、规定的最高限额。第六章 签约和使用第二十一条 金融IC借记卡借记账户可办理约定转存、自动理财和代收代付等签约业务。金融IC借记卡借记账户办理上述签约业务需遵守相关业务规定。第二十二条 金融IC借记卡借记账户可在辖内营业网点、自助设备办理查询、存款、取款、转账、圈存、圈提等业务,金融IC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可在辖内营业网点、自助设备办理查询、圈存、圈提等业务。第二十三条 金融IC借记卡的借记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均可在带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进行消费等交易。跨行交易须符合银联业务相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金融IC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和金融IC电子现金卡不提供支取现金和转账等支付结算功能。第二十五条 金融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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