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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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满足客户需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市商业银行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xx市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信贷产品管理办法组成。 第三条 本制度是我行信贷营销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订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信贷营销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xx市商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授信业务的总称,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二章 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第六条 实行信贷业务分级授权管理制度。按照统一法人体制,董事会对行长授权经营,行长对分管行长、部门负责人和贷款经营行行长实行分级转授权。 行长的转授权按照贷款经营行的信贷营销规模、管理水平和内控执行力实行差别弹性授权。 各级受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 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信贷调查、风险审查、信贷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由不同业务部门、不同岗位承担。按照流程银行和审贷分离的管理要求,设立信贷营销岗位、风险审查岗位和信贷合规管理岗位,各岗位要制定基本职责,明确具体工作内容和操作流程,根据各岗位的工作量和内控要求合理配置人员。 第八条 贷款经营单位客户经理负责信贷业务的营销、受理、调查、评估,以及批准的信贷业务的经办与后续管理。 第九条 信贷风险审查由风险审查岗位人员独立开展。风险审查人员负责信贷业务的整体风险审查,对信贷业务逐笔提出审查意见,提交有权审批人决策。 第十条 信贷管理部、合规管理部、内部审计部共同行使信贷业务合规监管职能,根据工作计划和总行领导安排,负责信贷业务的日常监管和信贷工作的尽职评价。必要时,信贷管理部、合规管理部、内部审计部可以联合开展信贷监管检查。 第十一条 实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制度。信贷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是总行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第十二条 贷审会实行审议牵头人制度,牵头人由总行行长在会前从参会委员中指派。贷审会实行记名投票表决制。 第三章 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拥有境内有效居住证明的境外自然人。 第十四条 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无不良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行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在xx市商业银行开立存款结算账户,自愿接受xx市商业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授信必须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 (五)除自然人外的客户,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七)除信用信贷方式外,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八)申请项目贷款的,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 (九)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符合票据法相关规定。 各贷款经营行不得违背和降低上述基本条件提供信用。 第四章 信贷业务种类 第十五条 贷款是指xx市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申请,对其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第十六条 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信誉发放的贷款。发放信用贷款需符合我行规定的条件。 企业法人客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发放信用贷款: 1.授信总额不超过客户所有者权益; 2.现金净流量或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大于零; 3.无不良信用记录; 事业法人客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发放信用贷款: 1.现金净流量大于零(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之和大于零); 2.无不良信用记录; 3.具有行业垄断优势或行业资质优良。 个人信用贷款 我行个人信用贷款的目标客户是优质高端的自然人客户,申请个人信用贷款的客户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2.收入来源稳定,有充足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社会公德操守、家庭和睦、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xx市商业银行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保证能力和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抵押物变现能力合理确定抵押比例。 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和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商业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我行的票据行为,是我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承兑,是指我行应承兑申请人的要求,对其签发的汇票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和我行的相关条件,承诺在该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纸票承兑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担保。是指我行根据合约关系一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合约关系另一方(受益人)担保合约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的履行,所作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 第二十条 其他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品种。 新信贷业务品种由总行开发,按业务准入规定报业务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信贷业务操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办理信贷业务必须严格按权限、按程序运作。 第二十二条 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贷款收回、效益评价。 第二十三条 信贷产品定价。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政策和本行的利率管理办法,按照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载明。银行承兑、担保等或有资产业务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信贷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 贴息贷款,根据利息补贴方法,按规定计收利息。 提前归还贷款,应当按实际借款的期限计收利息;如合同另有约定,还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客户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合同管理。按规定使用总行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 申请人对信贷合同有特定要求的,经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审定后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信贷业务发生后的检查。信贷业务发生后,贷款经营行管户客户经理要按我行贷后管理规定对客户执行信贷合同、经营状况等方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形成贷后检查报告,送贷款经营行客户经理主管或经营行负责人审定。 第二十六条 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客户应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担保贷款申请展期,还应出具贷款担保人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贷款展期不得低于原贷款条件。 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或有资产业务到期不能履约的款项,银行从发生业务垫款次日起转入相应的逾期贷款(或垫款)科目。 第二十七条 建立信贷风险预警制度。贷款经营行要对客户财务和非财务等因素包括管理人员、银企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财务状况等进行监控,当可能危及信贷安全时,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和有权审批人报告,在信贷事实风险形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信贷违约处理。客户未按借款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贷款经办行要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采取计收罚息、停止提供新信用、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信用、依法起诉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客户维护。充分发挥我行信贷业务“方便、快捷、灵活”的优势,根据客户的经营需要,为客户提供理财、结算、信息咨询、代理保险、保函等其他多方面服务,巩固、稳定优良客户;建立主动退出机制,限制、淘汰劣质客户。 第三十条 信贷档案。信贷档案是本行提供、管理、收回信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信贷业务以客户为单位建立信贷档案,包括客户基本档案资料和信贷业务运行档案资料。 客户基本档案资料包括客户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担保文件、分析报告、评估报告、信函等。 信贷业务运行档案资料主要包括信贷调查报告、审查意见、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资料和信贷合同、贷后管理、贷款收回等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对信贷档案要指定专人管理,岗位变动要进行移交。实行信贷档案借阅、查阅登记制度。 第七章 信贷资产风险监管 第三十一条 实行和完善信贷资产质量监管制度。对信贷风险资产进行分类、认定、登记、债权保全和清偿、核销及监测。 第三十二条 信贷监测实行期限分类法和风险分类法。 (一)按期限分类,信贷分为正常信贷、逾期信贷、呆滞信贷和呆账信贷,其中,逾期信贷、呆滞信贷和呆账信贷为不良信贷。 (二)按风险分类,信贷分为正常信贷、关注信贷、次级信贷、可疑信贷和损失信贷,其中,次级信贷、可疑信贷和损失信贷为不良信贷。 第三十三条 实行不良信贷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严格标准,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新发生的不良信贷要坚持逐笔(户)审查、明确责任、分级审批、规范运作的原则,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认定。 对不良信贷实行直接监管和重点监管,严格责任考核。 第三十四条 债权保全和清偿。防范、抵制和纠正客户逃废银行债权、侵蚀信贷资金和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其他不利于偿还债权本息的行为。对恶意逃废银行债权的客户,实行内部“黑名单”制,与同业共同开展联合制裁行动。 第三十五条 以资抵债资产管理。按照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时变现、正确核算、确保xx市商业银行利益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做好以资抵债资产的接收、估价、保管、处置和核算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呆账(损失类)信贷核销。按规定提取各类信贷业务损失准备,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呆账(损失类)信贷。 第三十七条 实行不良信贷清收管理制度。成立不良资产集中管理部门,负责接收贷款经营行经过责任认定后的不良资产清收和管理。 第八章 信贷管理特别规定 第三十八条 信贷业务授权和转授权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按经营行的管理能力,对不同客户、不同信用品种分别授权或转授权。 第三十九条 对集团授信客户或单一客户因业务经营需要确需在我行两个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经总行批准,按照有利于风险控制的原则,由总行确定一个机构为客户在我行的信贷主办行,负责该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 第四十条 除上一条款规定的客户条件外,未经总行批准,同一辖区内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对同一客户发放贷款,如有政策性贷款或其他情况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借款客户业务主办机构,对未确定为主办机构的,贷款结清后原则上应不再受理客户申请。。 未经总行批准,各经营行不得超越辖区提供异地信用。 第四十一条 开办委托贷款只收取手续费,我行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信贷风险。 第四十二条 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其他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 关系人是指本行董事、监事、参与授信过程的各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上述关系人向我行申请信用时,利害关系人应主动回避。 第四十三条 支行副行级(总行中层副职)以上信贷管理人员按我行规定实行离任审计制度,信贷人员实行定期岗位交流和强制休假制度。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xx市商业银行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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