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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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商业银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xx银[2000]1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本行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xx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试行意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本行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竞争上岗制度,低职高聘、高职低聘制度和试聘、待聘、解聘制度,逐步建立起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已经获得国家批准设置的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职称)的人员。 第四条 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考评、聘任、考核、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本行成立以行长为主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考核)委员会,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职称的取得包括大中专毕业生初定(确定)、评审和参加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定(确定)、评审和考试的具体条件、办法及程序按人事职改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职工按规定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事职改部门规定的报名基本条件和学历、资历要求; (二)能胜任现工作岗位,连续二年考核合格; (三)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银行内控制度行为;业务方面无重大差错事故发生; (四)达到本行对任职或上岗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 职工申报晋升中、高级职称者,应具备《xx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试行意见》规定的条件,其中,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独立完成本行一项重大工作(包括科研项目)、重大工程项目或在一个部门主持(分管)业务工作取得较好成绩。 第三章 聘任 第八条 本行按照“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原则,在人事职改部门审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内进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实行结构比例单向控制。定岗数量一经确定,原则上两年内不变。实行公开竞争上岗,优胜劣汰。允许低职高聘、高职低聘和试聘、待聘、解聘、续聘。 第九条 聘任程序:公布竞聘的岗位、条件等;专业技术人员提出应聘意向;群众测评;本行根据测评结果经综合平衡后,确定聘任对象,报人事职能部门审核后公布聘任结果:签定聘约,办理聘任有关手续。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评审或考试取得相应职称; (三)具有全面履行本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 连年考核合格以上,取得以下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通过竞争直接续聘原专业技术职务或低职高聘: (一)经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和被批准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二)市级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大; (三)前一任期内获得县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人员(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两位;三等奖首位); (四)前一任期内因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受县级及以上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低职高聘:(一)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1、完全胜任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者; 2、出色完成工作任务或超额完成业务指标,创造良好效益者; 3、服务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取得突出成绩的业务骨干。(二)符合人事职改部门确定的破格晋升条件。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高职低聘: 1、基本胜任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成绩一般或工作质量、效果尚可,聘期内发生事故直接造成损失者; 2、聘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二年评级为基本合格或有一年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四条 凡本行作为人才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从进行报到之日起,按原任职资格给予聘任。调入本行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考察期,期限为三个月。考察内容为履行其专业对口工作岗位职责的能力、知识、业绩、表现等。若考核合格,专业对口,符合相应条件,在职数允许的情况下,期满后经批准可按原任职资格给予聘任;在职数不允许的情况下,可暂不聘任,今后统一竞争上岗。 第十五条在一个聘期内将要退休(包括内退)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数允许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不参加竞争直接受聘上岗。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同级M任或续聘: (一)已脱离原技术岗位从事其他专业不对口工作的; (二)聘期内没有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 (三)在任职期间受到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触犯刑律的。 第四章 聘约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一经聘任,即须和本行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基础上签订聘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聘约内容包括岗位名称、聘任期限(一般为二年,聘任期满重新竞聘)、工作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变更聘约的条件、违反聘约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双方协商的其他条款。聘约手册由单位存档。 第十九条 聘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况须进行调整更改的,由双方商定,并报人事职改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 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聘约即予解除: (一)聘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以上不能工作的; (三)聘任期间经行批准脱产学习或进修一年以上的。但期间的工资待遇予以保留,待学习完成后续聘; (四)在聘期间因工作变动,脱离专业技术岗位的; (五)严重失职、读职,受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六)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受聘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影响履约。 (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十九条所列条件者; (二)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向本行提出提前解除聘约的要求。 (一)本行不履行聘约; (二)按国家规定考入院校(包括本行选送外出学习的)、应征入伍、录用或调任到国家机关工作; (三)经批准调出单位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辞聘。本行在接到辞聘报告一个月内予以审批,超过一个月未予批复视为同意辞聘。 第二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辞聘: (一)在重点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中担任技术负责人、技术骨干,项目或工程没有完成,需继续工作的; (二)掌握本行重要商业、技术秘密,或者其他重要的义务尚未交接清楚或尚未处理完毕,如提前解除聘约,将给本行带来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 在聘期内,如经评审或考试新取得的中、高级职称者,要待下届聘期参加竞聘,经考核符合第十二条条件后,方可办理聘任手续(在本任期内军队转业技术干部、机关分流人员和外地引进人才以及35岁以下副高、40岁以下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按人事职改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初定的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按原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章 任期考核 第二十六条对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是全面、真实地了解每个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的表现,确定其是否称职、能否续聘、晋升或高聘、低聘、解聘的重要管理手段。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两种。年度考核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对任期已满的进行任职期满考核。 第二十七条 考核内容:专业技术人员的德、能、勤、绩;聘约内明确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权利和义务履行情况;继续教育是否达到人事职改部门规定的要求等。 第二十八条 考核程序为: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书面总结,听取群众评议,拟定考核档次,经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将考核结果通知本人。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三十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参加竞争上岗或申报高一级职务;任期内考核结果为优秀,且符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优先推荐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不得推荐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予以解聘或低聘一级职务。 第六章 待遇 第三十一条 具有职称的人员不被聘任,不与工资挂钩。凡被聘任并经人事职改部门签具审核意见后,受聘人员从次月起按本行有关规定享受与其职务相应的工资待遇。低聘、解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执行原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从聘任的次月起执行新任岗位工资待遇。 第三十二条 在本行工资分配改革过程中,专业技术职务将作为一个重要因素予以考虑。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本行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间内退、留编外借、歇岗、自谋职业的,其待遇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由人事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试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实施过程中与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新颁发的政策法规不一致的,按新颁发的政策法规有关内容办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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