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业务风险预警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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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风险预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全行信贷资产质量情况,建立预警信号的快速上报通道,加快风险资产的识别、化解与处置,不断优化信贷资产质量,促进全行信贷业务稳健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风险预警是指通过对我行用信客户开展授信后管理、内外部专项检查或存量授用信评审等方式,对尚未到期信贷业务的风险征兆及时反映,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防范、控制和化解信用风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包含表内及表外占用我行信用敞口的非金融机构客户的业务。金融机构客户业务风险预警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行信贷业务风险预警管理的原则。 (一)分层分级。信贷业务风险预警管理采取分支行和总行分层管理机制。分支行以日常性管理、操作性管理为重点;总行以全局管理、指导化解为重点。按预警信号形成现实风险的可能性、最终形成损失规模等有效区分风险预警的级别,并采取有区别的管理机制。 (二)注重实质。信贷业务风险预警以形成信贷资产风险、形成损失的风险征兆为判断依据,不以该信贷业务的风险分类调整情况为标准。 (三)动态调整。要及时根据信贷业务风险预警信号变化情况,调整预警种类和管理模式,或调入、调出全行预警名单。 第二章 预警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客户经理职责。 客户经理是信贷风险预警发现与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客户经理应通过现场检查、贷后管理系统预警数据、相关媒体报道、审计报告以及其他渠道,对贷款期限内用信客户出现的经营、财务、管理、投资、担保、股东等方面的异常情况及时启动各级预警流程。 第六条 各分支行领导班子职责。 各分支行行长是所在分支行信贷风险预警管理的总负责人。各分支行领导班子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的信贷风险预警管理工作,判断、监督、检查客户经理是否按规定进行预警上报和处置。 第七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全行信贷风险预警机制的完善,负责相关预警制度的制定; (二)负责全行信贷业务风险预警客户的准入与退出审核; (三)负责对全行信贷业务风险预警客户进行动态信息跟踪管理,并建立台账; (四)负责对特定预警级别的信贷业务风险预警客户风险化解重组方案进行审查; (五)负责全行信贷业务风险预警工作的考核。 第三章 风险预警分级管理体系 第八条 信贷业务风险预警根据风险信号的确定性和影响程度,具体划分为:轻度风险预警(黄色预警)、中高度风险预警(红色预警)、实质性不良贷款预警(黑色预警)。 (一)轻度风险预警(黄色预警):是指存在若干风险特征信号,但对借款人及信贷资产安全性的影响很小或还不确定。 (二)中高度风险预警(红色预警):是指存在若干风险特征,且已对借款人经营情况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形成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贷款的正常收回。 (三)实质性不良贷款预警(黑色预警):是指信贷资产已存在实质性风险和损失,符合五级分类次级及以下标准,但风险分类仍显示为正常或关注。 第九条 不同预警级别划分的预警指标体系见附件1。 第十条 信贷业务风险预警流程分为分支行预警流程和总行预警流程。其中轻度风险预警(黄色预警)走分支行预警流程,中高度风险预警(红色预警)、实质性不良贷款预警(黑色预警)走总行预警流程。在分支行预警流程中,客户经理可根据预警信息的轻重缓急程度选择自己处理结束或上报分支行分管副行长(助理)审核。分支行分管副行长(助理)负责对客户经理上报的预警判断是否上报总行预警流程。 (一)分支行预警流程:客户经理自己处理结束或上报——分管副行长(助理)审核(决定启动分支行流程)——报备分支行行长——进行分支行排查和跟踪,确定风险征兆对信贷资产是否存在不利影响。 (二)总行预警流程:客户经理上报——分管副行长(助理)审核(决定启动总行流程)——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同时报备分支行行长——制定处置和化解方案——上报总行化解方案请示——落实化解方案。 分支行行长、分管副行长(助理)应按月在信贷管理系统中查询预警报表,了解、掌握本单位信贷风险预警产生和处理情况。 第四章 风险预警信息的发现与报告 第十一条 风险预警信号的发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渠道: (一)授信后检查。 (二)业务管理和监控。包括审查审批、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贷款移交等。 (三)研究分析。包括对外部宏观环境进行分析,发现关于行业、地区等系统性风险等。 (四)外部渠道。通过关注网络、电视、报纸、专题研究报告、其他新闻媒体等。 (五)风险预警系统。对信贷信息管理平台贷后管理中预先设定的定量预警指标进行自动识别。包括财务指标、逾期信息、展期信息等。 第十二条 客户经理应在发现预警信号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启动预警流程,通过信贷信息管理平台上报分支行分管副行长(助理)。(在该流程尚未启用前,填写风险预警报告(附件2)通过OA系统上报,下同) 第十三条 分支行分管副行长(助理)在收到客户经理上报预警信息后,应及时核实确认风险预警情况,对预警级别进行分类。如属于黄色预警级别,应及时组织制定风险排查措施和方案,并列入分支行重点关注客户;如属于红色或黑色预警级别,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风险预警报告通过信贷信息管理平台及时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并组织实施必要的风险弥补措施,以及后续制定风险化解方案。重要预警情况应及时报告支行行长。 第十四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内审部、法律合规部在日常检查、审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预警信号,应在发现之日的1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或OA系统抄告总行风险管理部。总行风险管理部对各种渠道发现的风险预警信息,按预警级别下发预警信息通知书(附件3),要求分支行启动预警流程,按要求上报风险预警报告。 第十五条 3000万元以上大额贷款的重大风险预警,总行风险管理部应在收到分支行风险预警报告的3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分管行领导进行汇报。 第十六条 信用风险问责过程中,遇信贷资产调查、审查和审批人发生变更,及时上报风险预警仅作为履职职责之一,不作为信贷资产接收人免除责任的充分条件,免责认定应按照问责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风险预警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信贷业务风险预警实行台账制管理,其中总行风险预警台账由风险管理部集中建立并管理(信贷信息管理平台预警流程启用前,各分支行自行建立黄色风险预警台账,并于每月1日报备总行风险管理部预警管理岗)。 第十八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对上报总行的红色、黑色预警客户统一实行名单制管理。其中红色预警客户进入总行预警名单,黑色预警客户直接按照不良贷款处置化解的流程和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总行预警名单的进入。风险管理部在收到分支行上报的风险预警报告后,对风险事实、风险程度、第一还款和第二还款来源变化情况、补救措施等进行评估,并列入预警名单。 第二十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对列入总行预警名单内的客户实行资产情况动态跟踪管理。分支行分管客户经理是预警客户跟踪进度上报的第一责任人,根据下列时间要求通过OA系统上报风险预警信贷资产情况跟踪报备表(附件4)。 (一)若与上报预警信号时相比,风险未发生重要变化或处置进程处于暂时停滞状态的,分管客户经理须至少于每月1日上报上月处置进度(节假日顺延); (二)若发生主要事件或取得明显进程的,包括资产查封、起诉、拍卖、处置、主要关系人重大事件、收回贷款本息或分支行认为需要上报的,分管客户经理至少应于上述情况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上报最新进展情况; (三)3000万元以上大额风险预警信贷资产每月1日、15日上报处置进度(节假日顺延); (四)重要突发事件随时上报进程; (五)风险预警等级发生变化后1个工作日内须上报相关情况至总行。 如分支行未按上述时间要求及时上报风险预警信贷资产动态情况的,由此对风险处置产生不利影响的,在信用风险问责过程中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总行预警名单的退出。分支行根据日常预警信息跟踪情况,对影响企业正常归还贷款不利因素已经解除的,可填写解除预警报告,通过OA系统提交风险管理部预警管理岗人员审核。风险管理部在收到解除预警请示的10个工作日内对风险预警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出具同意解除预警通知书,审核不同意的,继续列入总行预警名单管理。 第二十二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及时对总行预警名单进行整理,对符合实质性不良贷款条件(黑色预警)的客户;以及五级不良、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含)以上、表外信贷资产垫款30天(含)以上、按揭贷款12个月内累计跨月逾期3期以上的信贷资产客户;进入诉讼程序的信贷资产客户应及时移出总行预警名单,执行不良贷款化解处置流程。 第二十三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预警增减情况不定期将总行预警名单发送各分支行并抄送至授信审批部、后台作业中心、法律合规部。 第二十四条 预警客户的授信、用信管理。 (一)分支行应对列入黄色风险预警台账的客户进行有效的监管,但鉴于黄色风险预警属于不利影响尚未确定,客户授用信仍按正常授用信审批流程管理。分支行应审慎把握黄色预警客户的授用信业务,并将信贷投向标签调整为“审慎支持”。 (二)上报总行预警流程的红色预警、黑色预警客户,信贷投向标签应及时调整至“审慎支持”及以下。 (三)总行预警名单内客户的授信业务、授用信变更业务必须由分支行在OA系统内以请示文件流程上报总行,根据预警级别批转风险管理部(红色预警)或法律合规部(黑色预警)后,由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报信贷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统一下达简复单。 (四)总行预警名单内客户的用信权限由总行用信审批人根据总行批复意见审批同意后方可用信。 (五)如信贷资产因保证人或抵押物产生预警信号等原因上报总行风险预警的,则该类客户的变更保证人或抵押物的授用信业务可按总行三人审议小组或审贷会的正常授信流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授信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预警信息,由风险管理部对风险预警情况进行分级: (一)对符合黄色预警条件的客户,按正常授信流程办理。 (二)对符合红色预警条件的客户,由分支行启动红色预警流程,列入总行预警名单进行管理,并执行预警名单内客户授用信流程。 (三)对符合黑色预警条件的客户,移交给总行法律合规部,执行不良贷款风险化解处置流程。该类客户的用信、授信、变更等由分支行以请示文件流程上报总行,批转法律合规部后,由法律合规部出具审查意见,报信贷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统一下达简复单。 第六章 风险预警的化解处置 第二十六条 分支行对出现的风险预警应积极协商,通过风险转移、风险补偿等方式制定可行的化解方案。化解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压缩周转、贷款平移、抵押置换保证、增加余值抵押、增加(或变更)担保人等对我行风险减少的有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 总行预警名单内的风险化解方案,分支行应在OA系统内以请示文件流程上报总行,根据预警级别批转风险管理部(红色预警)或法律合规部(黑色预警)后,由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报信贷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统一下达简复单。 第二十八条 风险化解方案因本着降低风险为目的,原则上用信金额不得大于原风险金额,风险化解方案中必须要反映原借款人、担保人的财产线索和被占用、出租和抵押的现状;以及风险化解方案和采用法律手段清收的利弊分析,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为整体把握风险化解方案的成本和收益,风险化解方案必须列明贷款利率、表外用信的保证金比例等事项。 第三十条 总行预警名单内信贷资产经重组后,若借款主体不变,且主要风险因素未消除的,仍旧列入总行预警名单管理;若借款主体变更的,则原则上视为解除预警。新主体触发红色或黑色预警条件时,需重新启动上报总行预警流程。 第三十一条 分支行应对重组信贷资产建立跟踪机制,对重组贷款出现欠息或未履行重组承诺条件的,应及时了解原因,并上报总行预警流程。总行风险管理部应建立风险预警重组台账,并定期对重组信贷资产动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第七章 风险预警管理的考核 第三十二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每年对全行信贷业务风险预警管理质量进行考核,并列入分支行内控评价考核体系指标。 第三十三条 风险预警事项未按本办法规定上报的,客户经理、分管行长(助理)和行长在信用风险责任追究过程中应承担相应责任;重大风险预警事项未按本办法规定上报导致大额信贷资金损失的,还应移交党群监察部进行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未按预警期限规定上报风险预警的、未按规定对风险预警实施日常管理的,均纳入分支行年度信贷基础管理考核扣分。对违规次数较多的责任人和分支行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不同预警级别的预警指标体系 2、风险预警报告(OA系统使用) 3、预警信息通知书 4、不良(风险预警)贷款催收进展情况跟踪表 5、解除预警报告 6、同意解除预警通知书-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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