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账户投资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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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投资债权型特定目的 载体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以银行账户持有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的投资业务管理,根据监管要求和我行风险偏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行以银行账户持有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资产的投资业务(以下简称“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是指我行将自有资金直接投资于特定目的载体,特定目的载体向客户提供债权融资,用于其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周转、并购重组及其他合法用途,投资到期时,融资客户以其项目运营、综合经营、收益权等产生的合法收入或其他融资安排偿付本金、支付收益的业务。 本办法不适用于以票据、有价证券、金融债等标准化金融资产和以同业业务形成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特定目的载体的投资业务,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中,除投资特定金融机构作为保本义务人的保本型特定目的载体的情形外,我行直接承担特定目的载体的投资风险,实质承担融资客户的信用风险。 第四条办理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统一风险偏好。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纳入全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执行全行统一的风险偏好。 (二) 自营代理隔离。针对同一融资客户、同一业务背景,不得同时办理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和代理投资业务;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与代理投资业务不得相互承接。 (三) 优选基础资产。银行账户投资于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应优选基础资产清晰、可辨识,信息透明且满足我行信用风险管理要求的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原则上仅投资于单一特定目的载体对应客户单笔融资需求的业务,不得办理基础资产不确定、包含多类型基础资产、期限错配、单一特定目的载体对应多笔融资的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总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金融市场部)办理的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总行金融市场部职责: (一)负责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的投资审批;(二)负责同业投资业务相关系统建设,配合推进其他业务系统中信用风险审批、授信管理等相关功能完善; (三) 负责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办理和对应账务处理; (四) 协助开展特定目的载体及合作机构的管理; (五) 负责本部门办理的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的投资风险监测; (六) 负责本部门办理的投资业务所形成的档案资料资料收集、整理。 第七条总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门职责: (一) 负责制定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基本制度规定; (二) 牵头推动相关业务系统建设、完善操作管理; (三) 牵头负责合作机构管理; (四) 牵头存续期业务监测分析; (五) 牵头组织完善作业监督、档案管理。 一级(直属)分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门: (一) 牵头负责本行推荐办理的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的存续期业务监测分析、监督管理; (二) 牵头负责本行推荐办理业务的作业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应由本部门承担的前提条件核准工作,负责投资前档案监督工作。 (三) 牵头负责投资完成后档案监督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公司金融、投资银行、专项融资等营销部门职责: (一) 负责融资客户的市场营销和客户关系维护; (二) 开展业务尽职调查; (三) 推荐投资; (四) 落实业务办理前提条件、风险缓释措施; (五) 落实融资客户、融资业务存续期日常管理; (六) 负责业务档案资料收集、整理。 第九条各级行授信审批部门职责: (一) 负责融资客户的授信核定; (二) 负责融资业务的审查审批、押品价值评估、项目评估; (三) 负责应由本部门承担的前提条件核准工作。 第十条各级行法律事务部门根据《法律审查办法》规定负责对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进行法律审查。 第十一条各级行运行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特定目的载体投资的核算处理、资金清算等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行办公室负责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的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 业务的产品控制管理。第十四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的经济资本管理政策,负责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的流动性管理。 第十五条总行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制订特定目的载体投资的会计政策、拨备管理制度。 第三章 业务办理条件及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条件。我行银行账户投资的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特定目的载体管理人依法设立,具有发起设立、 管理对应特定目的载体的资格,内部管理完善,无不良记录。我行有准入规定或名单的,按准入规定及名单执行。 (二) 特定目的载体设立依法合规,基础资产清晰可辨识,满足我行逐户、逐笔信用风险审查的基本条件。 (三) 特定目的载体接受投资、对外提供融资、本息收取及向投资人兑付、信息披露的安排规范清晰,相应操作管理风险可控,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制及对应合同协议中未发现不利于我行投资利益的安排。 (四) 特定目的载体本身有套期保值需求的,套期保值 安排须经我行投资审批同意,并与我行开展相关交易。第十七条融资客户、融资业务条件。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涉及的具体融资客户、融资业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符合我行行业信贷政策、区域信贷政策的规定。 (二) 融资客户符合实质风险可比的同类信贷业务的准入条件。 (三) 融资项目、资金用途、还款来源、融资方式、融资期限等均符合实质风险可比的同类信贷业务的办理条件;对应信贷业务中有客户自有(自筹)资金比例要求或贷款比例上限的,还须符合前述比例要求。 (四) 有权审批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投资期限。投资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期限应与融资资金用途、还款安排匹配。期限不匹配、且不能落实阶段性还款安排的,我行不得投资。 第十九条业务推荐范围。除总行利润中心外,一级(直属)分行推荐投资的业务,融资客户均应在业务推荐行业务辖区之内,或有业务辖区覆盖融资客户所在地的我行分支机构合作办理业务。 业务辖区、客户所在地的判断按我行跨区域信贷业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授信及限额管理。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按实质风险可比的同类信贷业务,核定、占用融资客户相应分项授信额度,不再占用特定目的载体管理人的授信额度。 实质风险可比的信贷业务,有行业、区域等维度的限额管理要求的,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应一并纳入相应限额管理。 第二十一条授权管理。融资业务的信用风险审批、授信核定或调整,按信用风险授权、转授权规定执行;投资审批按相应投资业务授权、转授权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同时办理投资、信贷两类自营业务的要求。针对同一融资客户、同一业务背景,拟同时、或先后办理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和信贷业务的,须在审批书中明确,两类业务的金额、期限、审批时效等均须合并计算。 原审批书虽未作明确,但符合融资审批条件且审批时效仍在有效期内的,经办行可自行选择办理信贷业务或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无需再履行信用风险审查审批程序;不符合融资审批条件或超出审批时效的,应向有权审批行申请变更融资条件或重新履行信用风险审查审批程序。 先行办理的信贷业务、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已 纳入潜在风险范围、已违约,或已出现其他明显风险迹象的,不得接续办理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信贷业务。 第二十三条系统管理。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纳 入GCMS系统进行信用风险审查审批,并统一进行授信控制。 第四章 业务办理流程 第二十四条业务办理流程。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须进行信用风险审批和投资审批,经投资前作业监督,方可进行投资。 融资客户有通过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融入资金的需求的,应严格按照实质风险可比的同类信贷业务进行信用风险审批。 按信贷管理要求审批通过的业务,方可推荐总行金融市场部进行投资审批。 完成信用风险审批和投资审批的业务,由一级(直属)分行进行投资前作业监督后,方可投出资金。 第二十五条尽职调查。办理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融资业务发起行营销部门根据实质风险可比的信贷业务办理要求进行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时,已能够确定投资结构安排的,可将尽职调查、投资结构安排的调查一并在调查报告中体现。 第二十六条授信核定与信用风险审批。有权审批行授信审批部门负责对单笔融资业务进行信用风险审查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授信核定及单笔业务信用风险审批,应重点关注、判断客户及债项信用风险,具体岗位职责按信贷业务流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押品价值评估、项目评估的,按押品评估、项目评估的规定执行。 须相应核增、调整授信的,按授信管理的规定执行。 须集体审议的,按照集体审议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推荐投资。信用风险审批通过且仍在审批时效内的业务,可推荐总行金融市场部进行投资。推荐业务所涉及的融资客户应已核有相应授信额度,或同步申请授信调整。业务推荐行应向总行金融市场部说明投资结构安排建议和意向,并附以下资料一并报送总行金融市场部: (一) 信用风险审批书; (二) 总行金融市场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投资审批。总行金融市场部在单笔投资授权金额内,进行投资审批。 投资审批应重点关注投资结构安排的合理性、审慎性,合理确定投资价格,并判断所涉协议、合同主要业务条款设置能否有效保护我行权益。 第二十九条前提条件与管理要求设置。信用风险审批、投资审批中,均可设置必要的前提条件和管理要求。 前提条件还可进一步区分资金投出前应达到的前提条件、资金使用时应满足的条件。 信用风险审批和投资审批中提出的、投资投出前应达到的前提条件,业务推荐行应在投资前作业监督落实。审批中设置了资金使用时应满足的条件的,可在投资投出后、融资客户使用资金前予以落实。 第三十条合同协议签署。信用风险审批和投资审批时设定的前提条件和管理要求,需在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约定。须进行法律审查的,按我行法律审查、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投资前作业监督。总行金融市场部拟投出资金前,业务推荐行应完成投资前作业监督。 投资前作业监督包括前提条件核准和投资前档案监督,职责分工及工作要求如下: (一) 业务发起行负责落实前提条件,整理档案资料,一并提交前提条件核准和投资前档案监督。 (二) 业务发起行所在的一级(直属)分行负责对前提条件落实情况进行核准,对其他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投资前档案监督。 (三) 前提条件核准与投资前档案监督由同一岗位人员负责的,应一并完成核准、监督;由不同岗位人员负责的,核准人员出具核准意见后,档案监督人员方可结合核准意见完成投资前作业监督。 (四) 总行投资资金分次投出,或虽一次投出、但分次拨付融资客户使用的,应按资金分次投出或分次拨付使用的进度逐笔进行作业监督。第三十二条投资办理及产品控制。总行金融市场部投出资金,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产品控制工作要求履行产品控制工作职责。 第三十三条收益返还。除利润中心直营或直接发起的业务以外,总行金融市场部完成投资后,按约定向业务推荐行返还中间业务收入、投资收益。涉及利润中心直营或直接发起的业务,由相关产品部门自行协商收益分配。 第五章 业务存续期管理要求 第三十四条账户托管。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涉及的合作机构(如有)和融资客户,应与我行签订托管协议和《账户监管协议》,在我行开立融资资金使用账户和收益偿还账户,委托我行对账户进行监督管理。 融资业务发起行根据协议约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融资客户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三十五条分期还款。投资期限超过一年的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应根据整体融资方案确定合理的融资期限和还款方式。 融资业务用于项目的,项目建设期、宽限期结束后,应按计划分期还款,严格根据融资客户分期还款安排收回我行投资的本金、兑付我行投资收益。不得集中在项目融资到期前一次性偿还,融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在项目技术建成后每年至少应支付两次本息。 第三十六条档案管理。融资业务发起行应保留完整的业 务档案资料,及时整理,进行放款后档案监督,并进行归档。具体要求如下: (一) 融资业务调查、信用风险审查审批、作业监督以及存续期管理阶段形成的档案资料,由融资业务发起行参照信贷档案管理要求收集整理。审查审批、作业监督阶段形成的档案资料,需要归档的,有权审批行和监督核准行应及时提供融资业务发起行,具体参照信贷业务申请审批、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总行金融市场部投资阶段形成的档案资料,由总行金融市场部自行整理归档。 (三) 投资完成后一月内,总行金融市场部应提供一套完整的、投资阶段形成的档案资料,交融资业务发起行整体归档。可提供原件的,应尽可能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影印件、扫描件,并注明金融市场部是否保留了原件。 (四) 业务推荐行推荐投资时呈报的材料,需要返还的, 总行金融市场部应随投资阶段形成的档案资料一并返还融资业务发起行。 (五) 投资前可取得的档案资料,提交投资前作业监督时须完整加载至GCMS及相关系统;投资后方可取得的档案资料,应比照信贷业务放款后档案监督的工作内容要求,在投资完成后次月内扫描加载至GCMS及相关系统中。 (六) 融资业务发起行应参照信贷业务办理后档案监督要求,对全部业务档案资料进行监督,并整理归档。 (七) 融资业务发起行办公室综合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法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做好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存续期管理。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的存续期管理,按照信用与代理投资业务存续期管理相关规定,确定存续期管理的责任机构,履行存续期管理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但确须办理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的,报总行审批或特别授权后办理。 第三十九条特定目的载体以股权融资、过桥融资、夹层融资等投资银行业务形成基础资产的,业务办理条件可按投资银行相关业务政策制度掌握,其他管理要求、业务办理流程应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四十条涉及关联交易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管理要求。-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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