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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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商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指引》、《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等法规规定,结合农商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收单机构,是指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农商行各级营业机构。 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特约商户包括实体特约商户及网络特约商户,实体特约商户是指通过实体经营场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是指基于公共网络信息系统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 第三条 收单机构开展收单业务应坚持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 农商行特约商户采取与中国银联银行卡信息中心进行联网运行的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商行,包括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行社”)。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六条 省联社负责全省农商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和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全省农商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制度,并指导、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省统一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网络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 (三)负责全省特约商户的入网、信息变更、退出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全省POS机具选型及供应商的选聘工作; (五)负责制定全省银行卡收单业务服务收费价目名录并发布实施; (六)负责全省特约商户的资金清算工作; (七)负责全省银行卡收单业务开展情况的统计、分析,并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 (八)指导全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培训工作; (九)负责全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负责辖内县级行社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和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辖内县级行社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细则等,并指导、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辖内县级行社特约商户的入网、信息变更、退出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辖内县级行社POS机具密钥灌装等工作; (四)组织指导辖内县级行社银行卡收单业务服务收费价格制定和执行工作; (五)负责辖内县级行社银行卡收单业务开展情况的统计、分析,并按规定报送省联社及其他有关部门; (六)指导辖内县级行社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培训工作; (七)负责辖内县级行社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县级行社负责本单位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经营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细则等,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银行卡收单业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银行卡收单业务营销推广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特约商户考察、签约、入网审核、业务培训、回访、退出等工作; (五)负责辖内POS机具程序下载安装工作; (六)负责省联社授权范围内银行卡收单业务服务收费价格的制定及报备等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POS机具的采购、布放、巡检、撤机等工作; (八)负责本单位银行卡收单业务发展情况的统计、分析,并按规定报送所属办事处(市联社)及其他有关部门; (九)负责本单位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的培训工作; (十)负责本单位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 (十一)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特约商户管理 第一节 准入条件 第九条 申请成为农商行特约商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二)在收单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有固定营业场所,且具备稳定、安全、整洁的银行卡受理设备安装、使用条件; (四)有能正确、熟练地掌握受理银行卡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从业人员; (五)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六)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七)收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收单机构应谨慎发展以下实体特约商户: (一)机票代售点、手机专卖店; (二)夜总会、卡拉OK、酒吧等各类娱乐场所; (三)中介、咨询类服务商户; (四)需要持卡人预付款的商户; (五)房地产、汽车销售类商户; (六)担保类、投资类等从事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代理理财类行业商户。 第十一条 收单机构应谨慎发展以下网络特约商户: (一)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医药类商户; (二)商户所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属国家特许销售商品,如烟草等; (三)虚拟物品类,包括:经营储值卡、礼品券、游戏点卡、网络虚拟产品等商户; (四)中介、咨询服务类商户; (五)预付费类商户; (六)投资或金融类,包括债券、股票、基金、外汇、期货、投资类保险等商户; (七)B2B贸易类商户,包括使用个人银行卡作为收款账户的商户。 第十二条 收单机构应禁止发展以下商户: (一)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不在我国境内的商户; (二)停业整顿、濒临破产或已破产的商户; (三)被其他收单机构拒绝签约或撤销的高风险商户; (四)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 (五)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商户; (六)已被列入各级政府部门或银行卡清算机构不良信息系统或禁止发展名单的商户。 第二节 审核签约 第十三条 申请成为农商行特约商户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的营业执照(非“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还应提供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结算账户凭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银行结算账户凭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社会团体的法人登记证书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银行结算账户凭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非“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还应提供税务登记证或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证明文件或经营期间完税证明材料)、银行结算账户凭证、经营者有效身份证件; (五)自然人(指开展助农取款或网络商品交易业务的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银行结算账户凭证; (六)收单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特约商户申请人,应当补充提供相关资料: (一)经营承租类客户需提供双方的经营租赁协议及双方有效身份证件; (二)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的商户需提供明确有效的商户经营网站地址、网站ICP备案证书、域名注册证书、特许商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成为中国银联规定的非标价格特约商户的,除需提供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超市提供食品卫生/经营/流通许可证; (二)加油站提供成品油零售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免企业所得税证明; (四)私立学校提供办学许可证及免企业所得税证明; (五)慈善机构提供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免企业所得税证明; (六)中国银联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拓展员应当对特约商户申请人进行实地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 (一)商户基本信息:商户名称、注册地址、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注册资本、商户性质等; (二)商户经营信息:营业用地性质、经营地段、经营区域、经营范围、营业时间、员工人数、营业额等; (三)商户收单经验信息、道德信用信息、履行协议能力; (四)商户的实际经营项目是否与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相符; (五)商户拟布放POS终端的环境条件(银台布置、电源插座、通讯线路等); (六)对商户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拍照,照片内容应包含商户营业地点门面、招牌、门牌号、经营商品及收银台摆放位置。 第十七条 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拓展员需对申请中国银联非标价格特约商户的信息,采用中国银联专用手机APP进行现场录入注册并提交评估申请。 现场注册的商户信息包括商户门头照、店内经营照片、营业证明文件、法人身份证等。商户信息的影像资料应清晰无遮挡、无涂改,GPS定位信息与商户经营地址相符。 第十八条 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拓展员应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调查,并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特约商户申请人,应填制《农商行特约商户入网申请表》,由特约商户拓展员将有关资料(包括电子资料和一式两份纸质资料)提交县级行社收单业务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县级行社收单业务管理部门应对特约商户申请入网有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核、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拓展员对申请人调查、审核意见的客观性、全面性; (二)申请人提供资料的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三)申请人是否符合特约商户的准入条件。 第二十条 县级行社收单业务管理部门对特约商户申请人进行审核评估后,对符合特约商户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应在入网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有关资料(包括纸质和电子资料)报所属办事处(市联社)复审。 第二十一条 办事处(市联社)收单业务管理部门对县级行社上报的有关资料复审通过后,应在入网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在中国银联商户信息注册公共服务系统录入商户有关信息,同时将有关资料(电子资料)报省联社终审。 第二十二条 省联社银行卡中心对办事处(市联社)通过中国银联商户信息注册公共服务系统上报的商户资料进行商户入网资格的终审。审核通过后,收单机构应与特约商户申请人签署《农商行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建立商户信息及商户终端信息,开展收单业务。 第三节 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收单机构应在受理场所明显位置张贴或标注银行卡受理标识,并要求特约商户受理相应品牌标识的银行卡。 第二十四条 收单机构应加强对特约商户业务开展及风险防范方面的培训。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的培训包括开业培训和日常培训。 新签约的特约商户开办业务前,收单机构必须对其业务开办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经考试合格的,方可开办业务。 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业务操作相关人员的日常培训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培训结束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办理业务。 第二十五条 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银行卡基本知识; (二)受理银行卡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三) POS机具的基本使用方法及常见的故障维护方法; (四)交易凭证的正确使用方法及相关保管规定; (五)正确识别银行卡,辨别伪造卡、欺诈卡的基本方法; (六)特定代码服务、没收卡程序的相关知识; (七)账务处理流程、交易查询及差错处理流程; (八)账户及交易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 (九)受理银行卡的违规行为及风险防范知识。 第二十六条 收单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对特约商户培训讲义、考试试卷、培训记录和总结等培训资料。 第二十七条 收单机构应加强特约商户POS机具操作用户及密码的管理。POS机具管理员、操作员及业务主管密码应定期或不定期修改,对新安装的POS机应要求特约商户立即修改操作员和业务主管初始密码。 第二十八条 收单机构向发卡机构支付的发卡行服务费、向银行卡清算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按国家规定的费率标准执行。 收单机构向特约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助农取款业务交易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的资金清算,于业务交易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由省联社统一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一条 收单机构应加强与特约商户的对账,特约商户可通过中国银联商户服务平台或收单机构柜面进行对账。 第三十二条 收单业务差错处理按照《农商行银行卡交易差错处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特约商户申请冻结或解冻的,应填制《农商行特约商户信息变更申请表》向收单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要上报所属办事处(市联社),由办事处(市联社)在中国银联商户信息注册公共服务系统中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特约商户的资料信息变更主要包括一般信息变更和重要信息变更。 (一)特约商户一般信息包括商户营业名称、营业地址、收单银行结算账户、商户手续费率、终端装机地址、终端电话接入号码、商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特约商户一般信息变更时,应填制《农商行特约商户信息变更申请表》向收单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收单机构收到特约商户的变更申请后须进行实地考察并审核相关内容,符合变更条件的,县级行社收单业务管理部门应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变更有关信息。同时,县级行社要将变更申请报送所属办事处(市联社),由办事处(市联社)在中国银联商户信息注册公共服务系统中进行信息变更处理。 (二)特约商户重要信息包括工商注册名称、主营业务、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特约商户重要信息变更按商户退出和商户新增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节 退出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终止收单业务合作,主要包括特约商户主动申请终止业务合作和收单机构强制取消特约商户收单资格等情形。 第三十六条 特约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单机构应强制取消特约商户收单资格: (一)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POS机具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的; (二)与不良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的; (三)将其他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本商户的POS机上刷卡,假冒本店交易与收单机构清算的; (四)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多压印单据或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的; (五)与欺诈分子合谋盗取银行卡内资金的; (六)受理过期卡、作废卡、止付卡、有明显痕迹的伪卡,不认真核对持卡人签名等因审卡不严而造成损失的; (七)未经收单机构许可,擅自将受理终端从收单机构登记的原始装机地址转移至另一地址的; (八)恶意套用特约商户MCC的; (九)多次无故拒绝受理入网银行卡的; (十)向持卡人收取额外交易手续费的; (十一)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收单机构查询查复业务的; (十二)未按规定保管客户交易单据的; (十三)违规改装POS机具的; (十四)连续六个月未发生任何交易的; (十五)被列入各级政府部门或银行卡清算机构不良信息系统或禁止发展名单的。 第三十七条 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终止收单业务合作时,特约商户要填制《农商行特约商户撤机/注销申请表》,经收单机构审核同意后,县级行社收单业务管理部门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注销商户信息及商户终端信息。同时,上报所属办事处(市联社)和省联社,在中国银联商户信息注册公共服务系统注销商户有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终止收单业务合作后,应及时收回受理终端和交易原始凭证等资料,进行账务清理,妥善处理后续事项。 第三十九条 县级行社要加强特约商户档案资料的管理,特约商户下列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 (一)农商行特约商户入网申请表; (二)农商行特约商户拓展调查表; (三)特约商户营业场所照片; (四)特约商户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农商行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 (六)特约商户培训和检查记录资料; (七)特约商户信息变更有关资料; (八)特约商户终止合作有关资料。 第四章 POS机具管理 第四十条 省联社根据全省农商行业务经营需要,按照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确定POS机具供应商的入围名单、POS机具型号和采购价格,并向全省农商行公布。 第四十一条 县级行社应在省联社确定的POS机具供应商、POS机具型号及采购价格范围内,根据本单位业务需要自行采购POS机具。 第四十二条 县级行社采购回的POS机具,要装载POS机具运行程序,并到所属办事处(市联社)灌装密钥后,再安装到特约商户营业场所。 第四十三条 县级行社要加强移动POS机具布放管理,原则上移动POS机具仅限布放于航空、餐饮、交通罚款、上门收费、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等难以通过固定收银台结算款项,确有使用需求的行业商户,并需屏蔽用户识别模块(SIM)卡跨地区(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漫游功能。 第四十四条 县级行社应建立健全特约商户POS机具巡检制度。每季度至少要对POS机具巡检1次,新布放的POS机具应在装机后一个月内完成首次巡检。POS机具巡检内容主要包括: (一)机具保管情况,包括机具是否与档案登记相符,是否有拆卸、改装、损坏等情况; (二)机具运行使用情况,是否能正常受理业务; (三)机具耗材使用及配备情况; (四)机具是否存在移机受理情况; (五)机具故障排除、程序升级等情况; (六)受理标识、受理手册、宣传手册等张贴摆放情况; (七)解答商户疑问,收集商户意见和建议等。 第四十五条 县级行社要做好POS机具维保、升级、故障排除等工作,确保POS机具正常运行。 POS机具因故障需要返回供应商维修的,应清除设备里的密钥及商户信息。 第四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POS机具,应当进行报废处理: (一)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且无法修复的; (二)结构陈旧,无法通过改造和修复达到使用目的的; (三)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失去其本来功能的。 第四十七条 POS机具清查、盘点、报废按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报废的POS机具原则上交由机具原供应商进行销毁处理。县级行社要与机具处置商签署协议,要求其出具承诺函,保证机具相关部件及信息不外流。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全省各级农商行要建立健全银行卡收单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流程和岗位,明确分工和相关职责,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四十九条 县级行社应综合考虑特约商户的区域和行业特征、经营规模、财务和资信状况等因素,对实体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分别进行风险评级,并按其风险评级结果采取不同的风险管理措施。 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应当对其开通的受理卡种和交易类型进行限制,并采取强化交易监测、设置交易限额、延迟结算、增加检查频率、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金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五十条 收单机构不得为从事资金借贷、理财服务等投融资经营活动的特约商户开通信用卡受理功能。对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约商户,应审慎开通信用卡受理功能,并通过限制单笔和日累计交易金额、加强交易监测、增加现场检查频率等措施强化风险控制。 第五十一条 对风险较高的无卡、无密交易,以及预授权、消费撤销、退货等交易类型,县级行社要加强交易监测、设置交易限额、增加检查频率等措施强化风险管控。 原则上只开通商业零售业的联机退货功能,宾馆、酒店可开通预授权类交易,其他行业的商户需开通联机退货或预授权类功能的,收单机构应要求其存放一定额度的备付金。 第五十二条 县级行社可按POS机具价值一定比例(不低于70%)的金额向特约商户收取押金,用于POS机具遗失、部件损坏等的赔偿。县级行社员工出具担保证明的可免收POS机具押金。 特约商户申请撤机时,经检查确认POS机具正常无损后,收取的押金应退还特约商户;POS机具因特约商户原因造成遗失或部件损坏的,商户应当照价赔偿,赔偿金额可从商户押金中扣减,无押金或押金不足的部分,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索赔或由担保人赔偿。 第五十三条 县级行社要加强对特约商户的回访,通过与特约商户负责人、财务和收银员等相关人员的沟通、交流,综合了解特约商户的经营状况和业务受理情况,帮助特约商户解决在业务受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高特约商户的业务受理质量,防范业务风险。 第五十四条 收单机构及其特约商户不得非法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卡片验证码、卡片有效期、个人标识码等敏感信息,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法机构存储银行卡敏感信息。 第五十五条 收单机构发现特约商户发生疑似银行卡套现、洗钱、欺诈、移机、留存或泄漏持卡人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的,应对特约商户采取延迟资金结算(延迟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个自然日)、暂停银行卡交易或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等措施;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五十六条 全省各级农商行要审慎开展与外包服务机构的业务合作。严禁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工作交由外包服务机构办理。 因业务发展需要,除上述事项外的收单业务工作需要与外包服务机构合作的,由省联社按照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外包服务机构入围名单,并向全省农商行公布。 第五十七条 县级行社应当每年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应不定期对所辖县级行社银行卡收单业务进行专项检查。省联社每年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检查覆盖面不得低于50%;办事处(市联社)每年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全年检查覆盖面必须达到100%。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联社责令限期改正,并且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制约责任人、监督检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制度的; (二)特约商户入网资料不完整的; (三)新入网的特约商户未经培训就开办业务的; (四)未按规定对特约商户进行回访的; (五)未按规定对特约商户POS机具进行巡检的; (六)未按规定对银行卡收单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制约责任人、监督检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与禁止发展的商户开展收单业务合作的; (二)伪造或变造特约商户入网资料的; (三)未严格落实商户实名制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商户信息变更的; (五)未按规定采购POS机具的; (六)未按规定对POS机具进行维保、升级、清查、盘点及报废处理的; (七)未按规定与外包服务机构开展收单业务合作的; (八)未按规定管理特约商户档案资料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 (一)非法存储、窃取、泄露、买卖银行卡敏感信息的; (二)非法泄露、出售特约商户资料信息的; (三)非法泄露、出售POS机具密钥信息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县级行社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报所属办事处(市联社)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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