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企业家菁英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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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企业家菁英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企业家菁英贷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管理制度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家菁英贷业务(以下简称“菁英贷 业务”),是指本行向知名企业家发放的,用于补充其经营实体中小微型企业流动资金周转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三条 相关单位职责。 (一)总行小企业金融部: 1. 负责菁英贷业务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工作; 2. 负责菁英贷业务的推动、营销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二)总行授信审批部: 1. 负责授权范围内菁英贷业务的审查审批工作; 2. 参与菁英贷业务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总行风险管理部: 1. 负责菁英贷业务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审核、认定工作; 2. 参与菁英贷业务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 (四) 总行法律合规部: 负责菁英贷业务相关文本的法律审查工作。 (五) 各经办机构: 本行各分支机构负责菁英贷业务的受理、贷前调查、授权范围内审批、放款及授信后管理等职责。 第三章 授信条件第四条 授信条件。 借款人申请菁英贷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借款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 借款人应年满3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三) 原则上借款人年龄与授信期限之和不超过65周岁; (四) 借款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 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六) 借款人须为本行二类集团及以上客户的实际控制人; (七) 借款人如为本行二类集团客户的实际控制人,须满 足以下条件: 1. 借款人控制的集团客户中至少有一家成员客户与本行授信业务合作3年(含)以上,且合作关系良好; 2. 原则上借款人及在本行有授信额度的集团客户成员近 24 个月内无逾期记录; 3. 集团客户在本行的总体有效的授信额度在2000万元 (含)以上; 4. 集团客户的主营业务非本行重点监测及限制性行业。 (八)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不良信用记录的认定。 个人不良信用记录认定标准按照《关于调整个人信用状况 认定标准的通知》(宁银发[2012]76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授信要素第六条 授信额度。 菁英贷业务授信额度根据借款人在本行有授信额度的集团 客户成员的经营情况、与本行合作情况而定,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经营实体所属集团在本行授信总额度的5%,且最高不得超过 1000万元。 第七条 授信期限。 (一)菁英贷业务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授信额度须 按年调整,如额度有变化须签订《银行企业家菁英贷业务授信额度调整通知书》。(二)授信项下单笔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起贷日 应在授信有效期限之内;单笔贷款到期后一律收回,不得展期。 第八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人及其经营企业对本行的综合贡献度, 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九条 授信用途。 融资仅限于支持借款人经营实体中小微型企业的流动资金 周转,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及股票、期货投资。 第十条 办理方式。 菁英贷业务采用信用方式办理。 第十一条 支付方式。 菁英贷业务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 菁英贷业务可采取以下还款方式:按月付息一次还本、按月付息分次还本、等额本息法、等额本金法。 第五章 业务办理流程第十三条 业务受理。 借款人申请授信时,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 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 借款人个人征信授权书; (三) 信贷业务申请表; (四) 本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四条 贷前调查。 经办机构贷前调查重点为借款人所属集团与本行的合作情况及贷款的实际用途。 (一)借款人调查。 经办机构对借款人的调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 1. 借款人本身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借款人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二) 经营情况调查。 经办机构对借款人所属集团客户的调查重点为:其经营的 集团客户与本行合作情况,包括授信额度、担保方式、综合贡献度等。 (三) 贷款用途调查。 经办机构须对贷款的实际用途进行重点调查,特别是贷款资金用于支持的小微型企业的经营能力、资信状况、管理层水平、财务状况、与授信额度的匹配度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审查审批。 (一) 本行有权审批部门应按照《银行信贷管理办 法》、《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做好审查审批工作; (二) 借款人所属集团为一类集团客户的,首次额度申请 可直接申报审批,待申报集团年度授信额度时,此项额度须纳入集团客户额度申报审批;(三)借款人所属集团为二类集团客户的,此业务额度须先纳入其中一家成员客户的年度额度申报审批。 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 业务审批通过后,经办机构应与借款人签订相关合同。 第十七条 授信项下单笔贷款程序。 (一) 贷款发放。 经办机构应按照本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相关要求及流程办理放款手续。 (二) 贷款支付。 1. 贷款发放后,经办机构应及时根据借款人提供的用途, 将贷款资金支付至交易对方账户,也可支付至授信业务用于支持的经营实体在本行开立的结算账户; 2. 如果贷款资金支付至借款人经营实体在本行开立的结算 账户,经办机构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收集与贸易合同对应的支付凭证。 (三)贷款归还。 1. 借款人可通过本行专业版网银或柜面办理授信项下单笔贷款的提前还款手续。 2. 授信合同项下任一单笔贷款发生逾期或产生欠息,自动 冻结该笔合同项下剩余授信额度,借款人只能进行该笔合同的贷款归还操作,不能进行贷款发放操作,直至归还全部欠息或结清逾期贷款。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菁英贷业务授信后,各经办机构应按照《银 行信贷管理办法》、《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 行)》、《银行小企业授信后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贷后跟踪检查和管理,重点监督集团客户与本行的合作情况、信贷资金流向。对于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经办机构应及时预警、采取措施,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第十九条 如出现以下不利情况,本行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一) 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本行信贷资金; (二) 借款人出现不良还款记录或其它违约行为; (三) 借款人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或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及其它法律纠纷; (四) 借款人经营的集团客户成员在本行授信业务到期后,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五) 借款人经营的集团客户发生违规经营、被起诉、欠息、逃废债、提供虚假资料等重大事项; (六) 借款人经营的集团客户因经营不善发生连锁反应,多个下属企业在贷款到期后不按时足额偿还本行本息; (七) 借款人经营的集团客户发生兼并、收购、分立、破 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变革并危及本行债权安全; (八) 本行认为对还款存在不利影响的其它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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