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商用车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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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个人商用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个人商用车贷款业务,加强贷款业务管理,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商用车贷款是指我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一手车车辆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商用车包括城市出租车、城市公交线路车、客运车、货运车及工程机械(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不含特种车(消防车、救护车、危险货物专用车等)。 第四条 以质押或房屋抵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用于购买营运车辆的,参照我行《xx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2016年,1.0版)》的规定办理,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五条 各分行应指定专业机构具体经办个人商用车贷款业务,经营机构如开办工程机械车辆贷款业务需经总行核准。 第二章 合作机构的准入 开办个人商用车贷款须优选合作机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经销商、生产厂商、运输公司。 第六条 准入合作的商用车经销商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涵盖汽车销售的企业法人。 (二)企业成立一年(含)以上(3S、4S店除外),实收资本金200万元(含)以上,上年度销售额2000万元(含)以上,财务状况及信誉状况良好。 (三)对于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实收资本金在500万元(含)以上,上年度销售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 (四)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书面授权;能向借款人提供正式购车发票。 (五)有固定展厅,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匹配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总经理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销售车辆能够安装GPS定位系统。 (八)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工程机械经销商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国知名品牌的总经销商或一级经销商,并获得生产厂商的经销许可。 (二)实收资本金1000万元(含)以上,上年度销售额1亿元(含)以上。 (三)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如直接与商用车生产厂商合作,生产厂商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实收资本金在3000万元(含)以上,上年度销售额在3亿元(含)以上。 (三)有较为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 (四)我行信用等级评定在A级(含)以上,财务状况及信誉状况良好。 (五)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借款人挂靠(托管)的运输公司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道路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客运或货运经营资格。 (三)实收资本金200万元(含)以上,上年度营业额2000万元(含)以上。 (四)企业成立一年(含)以上,财务及信誉状况良好。 (五)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和总经理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在办理个人商用车贷款业务前,对于符合上述规定的合作机构,由分行有权审批机构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审批,核定其担保额度。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特殊情况可报总行有权审批机构进行准入。 第三章 贷款对象 第十一条 贷款对象为在中国境内年满18-55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二条 借款人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非本地户口的申请人应在当地有稳定工作及固定住所,且居住满一年以上; 香港、澳门、台湾和外籍借款人须在中国大陆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在申请地有固定住所并需提供一名本地联系人。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三)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收入还贷比不超过50%。 借款人所购车辆未来可能产生的月均营运收入可作为借款人收入来源之一,但该预期收入占借款人全部收入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四)原则上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在当地有房产; (五)已支付所购车辆首付款。 (六)借款人单户(含配偶)在我行的个人商用车贷款不超过3笔(已结清贷款除外)。 (七)具有所购车辆的购车合同、车辆保险合同(放款前提供)以及借款人经营运输资格证明材料。 (八)除城市出租车外,购买其他客运及货运汽车的借款人,须具有城际客运经营权或运输经营权。对于车辆挂靠或托管在运输公司的,应提供运输公司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股东或董事会决议,承诺书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明确挂靠车辆的所有权属于借款人。 2.同意将挂靠车辆抵押给我行。 3.贷款存续期内,借款人及运输公司应确保贷款车辆的保险充足有效并按时续保,且指定我行为第一顺序受偿人。 (九)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 (十)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十一)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要素 第十三条 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车辆售价的70%,其中工程机械贷款不得超过所购车辆价格的60%。车辆价格以购车发票的裸车价格为准(货运车含拖车配套使用的货厢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保险费、改装费、附加购置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且不得展期。其中,货运车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我行规定执行。贷款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采取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方式偿还贷款本息,也可采用分期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采用分期还款方式。 第十七条 个人商用车贷款应由借款人自行办理还款,原则上不得由运输公司代为统一还款。如因管理需要,需由运输公司代为统一还款的,运输公司须与借款人签订代还款协议,明确有关责任和义务,应征得我行同意并将代还款协议交我行留存。严禁由商用车生产厂商或经销商代借款人还款(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 第五章 贷款受理与调查 第十八条 借款人向我行提出商用车贷款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个人收入证明(如个人纳税证明、工资薪金证明、其他营运收入证明、在我行或他行近6个月内金融资产证明:含存款、国债、基金)。 对于将未来车辆营运收入计入还款来源的,应出具由车辆挂靠或托管的运输公司、物流公司等单位按照目前运费价格、车辆吨位(或核定载客人数)、预期营运里程等测算的相关收入证明。 (三)资产证明、借款人或挂靠公司等合作经营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 (四)首付款的银行存款证明或经销商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购车合同、保险合同(放款前提供)、营运承包合同以及运输公司承诺书。 (六)以所购车辆抵押的,应提供已抵押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保险合同(放款前提供)。如所购车辆有共有人的,须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声明。 以营运权质押的,须提供车辆营运权证。 以专业担保公司或经销商(厂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须提供担保合同或保证人出具的承诺书。 以保险公司提供履约保证保险的,须提供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及我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 (七)当地有权管理部门发放的营运许可证或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在我行的个人结算账户证明。 (九)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经营机构负责贷款的调查。执行双人调查和面谈面签制度。客户经理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调查要点包括: (一)合作机构的基本情况 1.已建立合作关系的,重点调查合作机构推荐的借款人在我行贷款质量情况;新建立合作关系的,重点调查其资质情况。 2.合作机构及其高管人员信誉状况。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相对稳定,是否存在重大纠纷或案件,以及即将到期的贷款或其他债务等情况;是否存在负面信息;是否存在其他影响其正常经营的情况。 3.经营状况。汽车生产厂商或经销商近期销售情况是否稳定,借款人所购车辆是否属于生产厂商减产或停产产品,销售价格是否高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或是否存在持续下降趋势;运输公司近期营运业务量是否充足,营运价格是否高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 4.担保情况。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及担保限额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担保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是否存在超能力担保情况;保证金是否按比例足额存入我行。 5.良好的信誉。具有较强的催收、清收和代理诉讼能力。 (二)借款人相关情况 1.通过面谈了解借款人申请是否自愿,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符合规定。 2.借款人的收入来源是否稳定,是否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收入还贷比是否符合规定。 3.借款人具有相关从业经验,有一定的基本合作客户和个人资产。 4.通过查询人行征信系统及其他第三方渠道,判断借款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 5.核验借款人首付款的真实性。 6.借款人以车辆进行抵押的,须对车辆进行双人现场核实,审验车辆合格证是否真实、有效。 7.借款人提供的挂靠或托管协议,运输公司承诺书、担保协议等相关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8.贷款申请额度、期限、成数、利率与还款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章 贷款审查审批 第二十条 个人商用车贷款审查审批工作按照零售信贷业务审查审批流程和权限执行。审查审批要点包括: (一)合作机构是否符合准入条件,并按规定进行准入。 (二)借款人的申请资料是否完整、齐全,资料信息是否合理、一致,有无骗贷嫌疑。 (三)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资信状况是否良好,还款来源是否足额可信。 (四)首付款是否符合规定比例。 (五)贷款金额、成数、利率、期限、还款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商用车贷款审批通过后,客户经理根据审批意见,通知客户办理购买保险、车辆上牌、抵押登记等手续。 第七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二条 个人商用车贷款须提供担保,担保方式限于“车辆抵押+营运权质押+运输公司保证(如有)”或“车辆抵押+经销商(厂商)保证+运输公司保证(如有)”或“车辆抵押+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或“车辆抵押+保险公司履约保证保险”。 第二十三条 以“车辆抵押+营运权质押”担保的,营运车辆限于城市出租车和城际客运车。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当地有专门负责出租车或城际客运车营运权过户、质押登记和管理的政府机构。 (二)出租车或城际客运车营运权有明确的流通价值,可测算和评估,能够通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转让和过户。 (三)出租车或城际客运车营运权剩余期限至少长于贷款期限1年。 第二十四条 以“车辆抵押+经销商(厂商)保证”担保的,保证合同应明确以下事项: (一)保证金。保证人须在我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按约定存入保证金,保证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同业平均水平。 汽车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保证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担保贷款余额的5%,且不低于100万元。 工程机械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保证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担保贷款余额的10%,且不低于200万元。 (二)借款人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保证人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时全额归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如保证金不足,保证人应在次月补齐。因扣划保证金形成的保证人和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我行无关。 (三)垫资续保。如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未能如期续保,保证人同意垫付借款人续保费用。 第二十五条 以“车辆抵押+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担保的,保证合同应明确以下事项: (一)保证金。保证人须在我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约定存入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担保贷款余额的10%。 (二)全额归还贷款本息。一旦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保证人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时全额归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如保证金不足,保证人应在次月补齐。因扣划保证金形成的保证人和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我行无关。 (三)垫资续保。如借款人贷款期间未能如期续保,同意垫付借款人续保费用。 第二十六条 以“车辆抵押+保险公司履约保证保险”担保的,保险公司的选取及开办行名单须经总行零贷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对于购买除城市出租车外的其他客运及货运汽车的借款人,除提供上述担保外还须由符合条件的车辆挂靠或托管的运输公司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二十八条 我行应与抵押人一同到车辆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取得车辆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对于无法办理车辆抵押登记的工程机械,我行应与借款人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第八章 贷款发放 第二十九条 在贷款发放前,经营机构应落实抵押车辆的保险事宜。 借款人须在贷款期限内投保交强险、车辆盗抢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险、第三者责任险、自燃险等相关险种。以上商业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应为我行。保险单正本(交强险除外)由我行保管。贷款期间不得退保、减保,具体内容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保险期限可采取贷款到期日前一次性投保或分期投保。若分期投保,经营机构须在车辆保险到期前1个月短信提示、到期前1周电话提醒客户办理续保手续,贷款期间内保险不得中断,并在借款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此外还须在保单中增加补充条款:贷款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赔付金额须先征得我行同意并确认后方可赔付车辆所有人。如我行认为借款人存在未来期间内还款能力不足或抵押物损毁严重的,应先将赔付款项用于提前归还贷款。 第三十条 贷款发放前,经营机构须对车辆进行双人现场核实,审验车辆合格证是否真实、有效。 第三十一条 个人商用车贷款原则上采取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放款的操作模式,如有特殊需要,需上报总行有权人/机构审批。 第三十二条 个人商用车贷款在放款中心进行集中放款操作。放款审核人员对贷款资料审核通过后进行放款操作,贷款划入汽车生产厂商或其经销商指定账户。 第九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营机构按照我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相关规定落实贷后管理工作。日常贷后管理要点包括: (一)负责合作机构的关系维护工作。定期走访合作机构,了解其经营资质、信用、经济实力和管理状况等方面是否发生异常变化,是否有重大经济纠纷案件、资金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影响正常经营的问题。 (二)不定期抽查借款人还款资金的缴存来源,防止汽车经销商或运输公司未经我行同意代借款人还款。 (三)按月核查保证金缴存情况、账户资金使用情况。 (四)对逐年投保的,经营机构须及时落实续保情况。 第三十四条 经营机构应认真做好贷后检查工作,贷后检查频率为: (一)发现贷款逾期的,应立即进行贷后检查;对存量逾期或欠息的贷款,检查间隔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二)对单笔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上的贷款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 (三)当前贷款状态为正常但曾有逾期记录的,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 (四)对其他正常类贷款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每季度按差异化标准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存量贷款笔数的20%。 第三十五条 经营机构应及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对贷后检查情况进行登记,如发现重大风险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六条 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办理贷款结清手续,注销抵押登记。 第三十七条 经营机构应按照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妥善管理档案。对于经批准同意采取先放款后办妥抵押的贷款,应督促并协助借款人及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权证归档管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及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零售信贷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解释、修订。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原《xx银行个人商用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xx银发【2015】159号)同时废止。 - 14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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