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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银行小微企业增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 上传人:人****来
  • 文档编号:2743107
  • 上传时间: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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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 企业 信贷业务 管理办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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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行小微企业增信贷业务 管理办法(*年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用途 2 第三章 贷款要素 4 第四章 贷款担保 6 第五章 业务流程 10 第六章 附  则ﻩ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丰富小微金融服务品牌内涵,拓宽授信产品线,规范小微企业增信贷业务(以下简称“增信贷”)发展,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年版)》、《中国**银行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年版)》、《中国**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年版)》(见**发〔*〕27号,以下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等关于规定,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增信贷,是指我行向符合授信条件的存量房地产抵押贷款(含个人商务贷款、小企业贷款、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下同)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经营实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短期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为增强对借款人的约束力,借款人应依照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保证金,或至少追加一名符合我行准入条件的第三方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三条 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增信贷,纳入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管理范畴;借款人为小企业的增信贷,纳入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范畴。对于本办法未特别说明的事项,应依据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办增信贷业务的中国**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用途 第五条 贷款对象。借款申请人应同时符合如下要求: (一) 除本办法特殊明确的条件外,若借款申请人为自然人,应符合我行个人商务贷款对贷款对象的一般准入要求。若借款申请人为小企业,应符合我行小企业法人贷款对授信对象的一般准入要求。 (二) 若借款申请人为自然人,应为经营实体的实际监控人,对经营实体所有资产和收入有绝对监控权和支配权。其中,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主,申请人必须同时为经营实体营业执照持有人。 (三) 经营实体连续正常经营3年及以上,且最近2个年度营业利润(以我行调查确认的数据为准,下同)为正值。 (四) 经营实体、实际监控人或其配偶名下拥有自有房地产。 (五) 经营实体主业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在实际监控人监控的企业所有收入中占比高于80%。 (六) 经营实体或实际监控人在我行有至少连续6个月的经营性贷款(含小额贷款、个人商务贷款、小企业贷款)正常还款历史(无逾期记录),且上次贷款结清日至本次申请日期间不超过1年。若借款人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可不受还款历史的限制。 (七) 借款申请人必须同时为我行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存量未结清客户,且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申请人在我行已有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担保物为房地产,包括住房、商用房、工业厂房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已有贷款的抵押房地产仅限于经营实体实际监控人及其配偶名下,实际监控人及其配偶的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名下,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名下,控股股东或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股东及其配偶名下,经营实体名下,实际监控人、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及其直系亲确定际监控的其他企业名下房地产。 3.已有房地产抵押贷款属于额度类授信的,剩余额度存续期应长于增信贷贷款期限。已有贷款属于非额度类授信的,剩余贷款期限应长于增信贷贷款期限。原则上,贷款行应要求抵押人出具承诺函,承诺增信贷存续期间,存量抵押物不得办理解抵押。 (八) 依据有关企业征信报告(若有),企业近5年内无未结清不良信贷信息和未结清欠息信息。依据有关个人征信报告,实际监控人及其配偶、法定代表人及配偶(若有)的信用记录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均不得为禁入类(如有人工调整,以调整后的分类为准,下同)。 2. 原则上不得为次级类,对于因逾期月数归为次级类的客户,若每次逾期天数不超过3天,可审慎准入。 3. 近24个月任一次逾期天数不得超过30天。 (九) 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在我行业务系统能满足借款申请人经营实体常规交易、结算功能的前提下,经营实体自放款后原则上在我行营业收入归行率不低于我行授信在经营实体所有融资中的占比,且不得低于我行贷款金额的一定倍数(详细倍数要求见本办法第三章)。 第三章 贷款要素 第六条 授信业务种类。 增信贷采取单笔授信方式,即对借款人发放单笔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七条 贷款金额。单户(笔)贷款金额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 单户(笔)贷款金额≤300万元。 (二) 基于可处置资产净值的测算。单户(笔)贷款金额≤经营实体、实际监控人及其配偶可处置资产净值合计金额×20%。 (三) 基于存量贷款抵押物价值的测算。单户(笔)贷款金额≤借款人在我行存量房地产抵押贷款抵押物的原认定评估价值×适用抵押率-借款人在我行存量房地产抵押贷款授信金额。 适用抵押率划分等级如下表: 条件 抵押率指标 贷后我行结算量最低要求 在我行结算最低活跃年限 (年) 近3年在我行最低平均结算量 (万元) 0 0 100% 增信贷金额的5倍 2 300 120% 增信贷金额的8倍 3 500 150% 增信贷金额的10倍 注:1.抵押率为最终实际适用的最高抵押率。2.最低活跃年限与最低平均结算量2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方可归为当前抵押率等级,否则归为较低抵押率等级。3.最低活跃年限指年均在我行结算月数不低于6个月。4.结算量包括经营实体、实际监控人及其配偶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现金流入合计;出于避税或交易便利性等因素考虑,经营实体、实际监控人及其配偶账户间的资金往来不得重复计入;使用票据结算的,可纳入结算量测算;结算年限不满3年的,按实际结算年限平均计算。 (四) 基于现金流入的测算。单户(笔)贷款金额≤经营实体、实际监控人及其配偶在我行近一年账户现金流入合计金额×我行现金流入计算比例+经营实体、实际监控人及其配偶在他行近一年账户现金流入合计金额×他行现金流入计算比例。其中,他行现金流入计算比例≤我行现金流入计算比例×70%(抵押率超过100%时,为50%)。 现金流入计算比例划分如下表: 条件 现金流入指标 适用抵押率 在我行结算最低活跃年限(年) 近3年在我行最低平均结算量(万元) 我行现金流入 计算比例上限 他行现金流入 计算比例上限 抵押率≤100% 0 0 10% 7% 2 300 12% 8.4% 3 500 15% 10.5% 100%<抵押率≤120% 2 300 10% 5% 3 500 12% 6% 120%<抵押率≤150% 3 500 10% 5% (五) 若借款人为小企业法人,则借款人在我行所有授信业务子产品的授信金额(低风险产品除外)合计不得超过其在我行风险额度核定值,也不得超过其在我行办理的所有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子产品单户限额的最高值。若借款人为自然人,则借款人在我行所有个人商务贷款子产品的授信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其在我行所有个人商务贷款子产品单户限额的最高值。 (六) 借款人在我行所有信用方式授信(包括互惠贷、增信贷等)金额合计不得超过500万元,不得超过所有授信金额合计的50%。 第八条 贷款期限。增信贷采取单笔授信方式,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增信贷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存量额度存续期到期日或非额度项下贷款到期日。 第九条 贷款利率。增信贷实行风险定价和综合收益定价原则,依据有关总行授权书及利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还款方式。依照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 担保方式。增信贷可为信用贷款或保证贷款。 (一)若为信用贷款,为增强对借款人的约束力,借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前,依照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向我行支付保证金,为增信贷提供质押担保。 (二)若为保证贷款,借款人应提供至少一名符合本办法准入条件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 对于借款人为小企业的,均须依照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的规定追加借款企业实际监控人等有关人员作为保证人。 第十二条 保证金管理。 (一)若增信贷为信用贷款,则借款人必须在贷款行开立保证金账户。除本办法特殊说明的需进行保证金划转的情形外,保证金账户状态应保持为只收不付,不具备结算功能。 (二)借款人支付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增信贷贷款金额的5%。 (三)当借款人拖欠我行贷款本金超过30天时,贷款行应启动保证金代偿程序,从借款人保证金账户中扣划相应资金,用于偿还借款人在贷款行拖欠的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有关费用。若有剩余,应退还借款人。 第十三条 第三方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 单一第三方保证人仅能为单一增信贷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不得同时为多名增信贷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方保证人可包括以下三类:单位职工、自雇人士(小微企业主)、法人(含小企业及公司法人),且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若保证人为单位职工: 1.年龄在25周岁(含25周岁)至55周岁(含55周岁)之间,在一级分行所在辖区内拥有自有住房或商业用房,能够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原件,有常住户口,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保证人从事职业可包括: (1)*级及以上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职职工或员工。 (2)依照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工信部联企业〔*〕300号)标准核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优质上*公司(限主板上*,至少保持近三个年度营业利润均为正值)的在职中高层管理人员。 3.保证人应为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在现单位工作3年以上(含3年),工龄在5年以上(含5年)。 4.保证人及其配偶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担保意愿,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和不良社会记录,个人征信记录均符合我行对保证人的准入要求。 5.保证人家庭收入来源稳定,近期未发生重大家庭变故。 6.保证人家庭与个人借款人家庭(或借款企业实际监控人家庭)之间、保证人经营实体(若有)与个人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之间经济相互独立,无债权债务关系。 (二) 若保证人为自雇人士(小微企业主): 1. 保证人须符合我行个人商务贷款对授信对象的准入要求,且基于收入、现金流、可处置资产净值可核出授信额度基准值。 2. 保证人经营实体连续正常经营3年及以上,且最近2个年度营业利润为正值。 3. 保证人或配偶在一级分行所在辖区内拥有自有住房或商业用房。 4. 依据有关征信报告及实际调查,保证人、配偶、经营实体(若为法人)均不得在其他商业银行有未结清的联保贷款,且征信记录均符合我行对保证人的准入要求。 5. 保证人与借款人在家庭、经营实体之间均相互独立,无债权债务关系。 (三) 若保证人为法人: 1.保证企业须符合我行小企业法人贷款对授信对象的准入要求,且基于收入、现金流、可处置资产净值可核出风险额度测算值;或符合我行公司授信业务制度对授信对象的准入要求。 2.保证企业连续正常经营3年及以上,且最近2个年度营业利润为正值。 3.保证企业实际监控人(若为自然人)在一级分行所在辖区内拥有自有住房或商业用房。 4.依据有关征信报告及实际调查,企业不得在其他商业银行有未结清的联保贷款,保证企业及企业实际监控人的征信记录均符合我行对保证人的准入要求。 5.保证企业与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之间、实际监控人(如为自然人)家庭与借款人家庭(或借款企业实际监控人家庭)之间经营或经济相互独立,无债权债务关系。 6.应同时追加保证企业实际监控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若保证企业实际监控人与法定代表人非同一人,原则上还应同时追加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四)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接受其保证:到 1.保证人与借款人受同一实际监控人监控的。 2.保证人与借款人由同一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两者董事会/股东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同的。 3.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互相担保关系的。 4.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 第十四条 第三方保证人的担保额度上限。保证人担保额度上限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若保证人为单位职工,单户担保额度≤经审慎确定的保证人个人税前年工资收入的10倍-保证人已对外担保的债权总额(仅包括风险敞口部分)。税前年工资收入应由贷款行依据在职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工资账户流水等材料审慎确定。 (二) 若保证人为自雇人士(小微企业主),单户担保额度≤依照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核定的授信额度基准值-保证人及其配偶在我行已有授信总额。 (三) 若保证人为小企业法人,单户担保额度≤依照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核定的单户风险额度限额-保证人在我行已有授信总额。若保证企业属于公司授信客户范畴,依照公司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 若借款人提供多个第三方保证人,应依照保证人中在我行核定的担保额度最高者计算保证人担保额度,不得以多个保证人担保额度之和计算保证人额度。 (五) 借款人提供的第三方保证人担保额度应不得低于借款人最终贷款金额;若低于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行应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额度足以覆盖贷款金额的第三方保证人。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申请受理。 (一)受理人员在接到申请人贷款申请后,应确定申请人是否为我行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存量未结清客户,且符合增信贷准入要求。同时,应核实存量贷款是否存在客户恶意拖欠贷款本息、不协助配合我行贷后检查、处于额度冻结、预警信号未解除等异常情形,如存在则应拒绝贷款申请。 (二)若申请人申请保证贷款,则受理人员应要求客户提供保证人的有关资料文件资料。 1.保证人为单位职工的,应要求增信贷借款人提供保证人(含配偶)身份证明资料文件资料、保证人(含配偶)户口簿、保证人婚姻关系证明、保证人担保能力证明材料(包括保证人在职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保证人公积金缴存证明、保证人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保证人工资账户流水等工资性收入证明资料文件资料,及房产等资产证明资料文件资料;其中:上述工资性收入证明资料文件资料原则上应所有提供,以便进行交叉验证,无法所有提供的,应由客户经理在调查报告中予以合理说明)。 2.保证人为自雇人士(小微企业主)的,应参照个人商务贷款对借款申请人提交材料的规定,要求增信贷借款人提供保证人的有关材料。 3.保证人为法人的,应参照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或公司授信业务对借款申请人提交材料的规定,要求增信贷借款人提供保证人的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贷款调查。经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贷款行业务主管岗(一级支行为小企业主管岗,下同)复核确认后,应指定2名客户经理进行实地调查,原则上其中一人须为存量贷款的管户客户经理,若存量贷款为经营性贷款,则其中一人必须为存量贷款的管户客户经理。 因申请人为我行存量客户,客户经理在贷款调查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存量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本次贷款申请之日止的期间内,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关联企业、资信状况、经营情形、财务情形、存量贷款担保物(人)等有无发生重大变化,存量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与我行商定。 若申请人申请保证贷款,应对保证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了解保证人的家庭情形、生产经营情形、财务情形等信息,并对受理环节收集的材料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单独撰写保证人调查报告(单位职工类模版见附件1,其他类由一级分行小企业金融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参照小企业授信业务对借款人的一般调查报告修改后统一执行)。 (一)若保证人为单位职工,调查要点包括: 1. 保证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职业经历、受教育背景、品行、健康状况等。 2. 主要家庭成员基本情形、居住情形、婚姻状况、健康状况、收入支出等情形。客户经理须向保证人所在单位有关部门电话核实收入证明的真实性。 3. 家庭主要资产和负债情形。资产包括房产、交通工具、金融资产等;负债包括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银行借款,私人借款以及对外担保情形。 4. 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及提供担保的原因。 (二)若保证人为自雇人士或法人,授信调查应参照个人商务贷款、小企业法人贷款或公司授信业务对借款人的调查要求执行,还应关注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企业之间的关系、实际监控人家庭之间的关系,判断有无债权债务关系、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原因。 现场调查通常须取得以下影像资料文件资料:保证企业大门、企业主、企业经营场地或生产车间、重要生产工序、重要生产设备、存货(原材料、产成品)、调查人员现场调查的影像等。 第十七条 授信审查审批。增信贷业务采取审批授权及逐级审批的方式。审查审批权限及审批模式依照总行授权规定执行。 (一)对借款人的授信审查审批要点还应包括: 1.判断借款人作为存量客户,是否符合增信贷的准入条件。 2.判断借款人存量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本次贷款申请之日止的期间内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3.判断存量抵押物的*场价值是否处于下行阶段。 4.依据有关同业已授信情形,判断借款人资金需求是否与授信情形匹配,是否存在过度授信情形。 5.若为信用贷款,应确定合理的保证金支付比例下限。 (二)若保证人为单位职工,授信审查审批要点还应包括: 1.审核保证人基础资料文件资料,判断保证人是否符合我行准入条件、资信是否良好。 2.审核保证人的收入情形是否真实、稳定。 3.审核是否存在影响保证人担保能力的重大潜在风险。 4.判断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及互相担保关系等。 (三)若保证人为自雇人士或法人,授信审查审批应参照个人商务贷款、小企业法人贷款或公司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要点执行,还应判断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有无债权债务关系及互相担保关系、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原因是否合理。 第十八条 协议签订。 若为信用贷款,自然人借款人应与贷款行签署《个人商务借款及担保协议(适用于非额度项下个人商务贷款)》(见**发〔*〕538号);法人借款人应与贷款行签署《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协议》及《小企业一般质押协议》(见**发〔*〕2498号)。 若为保证贷款,自然人借款人、保证人应与贷款行签署《个人商务借款及担保协议(适用于非额度项下个人商务贷款)》;法人借款人应与贷款行签署《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协议》,保证人应与贷款行签署《小企业保证协议》(见**发〔*〕2498号)。对于审批通过的申请,管户客户经理还应及时联系保证人,告知审批结果,预约签约时间。对于法人保证人,签署保证协议前,应取得保证企业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担保决议。 总行将来对小企业授信业务标准格式文本进行修订或更新的,依照修订或更新版本执行。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贷款发放前,贷款行应重点贯彻以下贷款发放条件: (一) 若为信用贷款,核实借款人是否在我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并足额存入商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来源是否合法。 (二) 核实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担保措施是否贯彻。 增信贷原则上必须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进行贷款发放。 第二十条 贷后管理。除依照个人商务贷款、小企业法人贷款的有关要求开展贷后管理外,管户客户经理(或贷后检查岗)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确认借款人在我行存量房地产抵押贷款是否保持存续状态。增信贷存续期间,存量房地产抵押贷款属于额度类授信的,原则上不得提前注销额度;已有贷款属于非额度类授信的,原则上不得提前结清贷款;存量抵押物不得办理解抵押。 (二)关注存量抵押物的*场价值是否处于下行阶段。   (三)对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在我行的结算量进行跟踪,当低于我行结算量要求时,应及时提醒借款人,并可对借款人在我行下笔增信贷采取降低贷款金额、拒绝贷款等措施。  (四)应同时对保证人开展贷后检查。对保证人的贷后检查关注要点: 1. 自然人保证人、保证企业实际监控人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支出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对其担保能力是否造成重大影响。 2. 若保证人为自雇人士或法人,经营实体经营环境,经营、财务、投资情形是否正常。 3. 保证人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 4. 保证人在我行有贷款的,关注贷款本息按时归还情形,如贷款发生逾期或形成不良,应关注贷款逾期或形成不良贷款的原因,判断不良贷款是否在诉讼有效期内。 5. 保证人在其它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情形,民间融资情形,对外担保情形。 6. 保证人与借款人关系是否正常。 7. 影响保证人担保能力和担保意愿的其他情形。 在贷后检查中,若发现保证人担保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情形严重的,可要求借款人更换保证人或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或最大限度降低风险损失。 第二十一条 贷款回收。 若为保证贷款,贷款逾期后,管户客户经理应及时告知保证人,并视情形及时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若为信用贷款,当借款人拖欠我行贷款本金超过30天时,贷款行应启动保证金代偿程序。若信贷管理系统内无法实现从保证金账户划转资金用于还款的系统功能,贷款行前台经营机构应持质押协议、贷款逾期情形说明等向会计部门发起保证金扣划申请,人工实现保证金代偿还款。 第二十二条 贷款期限调整。增信贷业务不得进行贷款期限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说明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一级分行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拟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除本办法所附业务单式外,其他单式均依照小企业授信业务一般配套单式执行,其中授信调查报告中的额度测算部分可由一级分行小企业金融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三章进行相应调整后统一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保证人调查报告(适用于单位职工) 附件 保证人调查报告 (适用于单位职工) 保证人基本情形 姓名 性别 年龄 婚姻状况 户籍 教育程度 □本科及以上 □大专□高中 □初中及以下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单位电话 与借款人关系 信用报告等级 个人年工资收入 详尽说明分别依据在职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工资账户流水等材料确定的个人年工资收入。 保证人配偶基本情形 姓名 年龄 工作单位 职位 收入 信用报告等级 保证人负债及担保情形 贷款笔数      贷款金额 贷款余额 信用卡张数 信用卡额度 透支余额 逾期情形说明 对外担保笔数 对外担保金额 对外担保余额 对外担保对象说明及预计代偿可能性分析 家庭净收入情形    元/月 家庭支出 元/月 家庭净收入 万元/年 (其他家庭成员基本信息、社会关系、家庭收入支出信息等) 担保额度分析 个人年工资收入     对外担保余额 个人年工资收入*10-对外担保余额 建议担保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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