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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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村镇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积极稳妥地拓展优良的个人经营贷款市场,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经营贷款是我行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解决中短期经营资金需求的贷款。 第三条 个人经营贷款应遵循“资产有效、贷款适度、信誉良好、方式合理、责任明确”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xxx村镇银行的有关信贷规章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村镇银行辖内的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贷款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 贷款对象 个人经营贷款适用对象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业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个人股东,工程或项目类企业的承包人、挂靠人,以及其他自然人等。 工程项目类企业的承包模式,是指业主与具有丰富施工管理经验的承包商或联合体签订施工项目总承包管理协议,由施工方承包、管理方负责整个项目的施工组织与管理的发包模式;工程项目类企业的挂靠模式(挂靠企业担保),是指被挂靠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挂靠协议允许他人(挂靠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 第六条 贷款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借款人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 (三)借款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地必须与贷款经办机构在相同县域范围内; (四)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且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和犯罪记录,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当前无逾期; (六)借款人原则上应具备经营合法性证明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市场经营摊位证、农业用地使用证、挂靠协议、承包合同及生产、经营、销售许可等; (七)贷款资金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公司应出具同意以借款人名义向我行借款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八)借款人为有限责任公司非主要股东(仅指股权比例低于20%)或无股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且贷款资金用于公司经营的,需追加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股份比例不低于20%的个人股东作为共同还款人,且对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九)提供经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十)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存款账户; (十一)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贷款用途 (一)本贷款必须有明确的用途,即只能用于借款人经营主体经营活动中正常的资金需要,审慎叙做初次创业或以往经营业绩不佳、个人资产有限的借款申请; (二) 条嫩构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贷款不得用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三)贷款禁止向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以及相关为其配套生产的企业投放; (四)禁止通过本贷款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等; (五)办理本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合理的贷款用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并按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大型商圈、产业集群中等具有相同业态的经营户作为个人经营性贷款对象的,可以集中申报准入,整个项目实行批量化管理,可适当简化对单笔贷款的资料要求。 第三章 贷款的基本要素 第九条 币种、额度 本贷款币种为人民币。贷款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实际用途需要资金总额的70%。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家庭和所控制企业资产规模、正常生产经营投资活动所需资金的合理范围、现金流情况、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担保方式等方面综合确定。 第十条 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用途、还款能力和担保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个人经营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60周岁,对于身体健康、有稳定收入的,年龄加贷款年限可放宽至65周岁; 第十一条 利率 贷款利率按我行有关利率政策和我行个人经营性贷款产品定价水平执行。贷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调整方式由借贷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采取固定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发生变化,则按合同约定方式调整。 第十三条 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选择按月(季)结息到期还本或一次性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按月等额本息、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其他还款方式需向总行申请,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个人经营贷款应注重借款人生产经营第一还款来源,其他担保仅为降低风险的有效手段,避免以担保为依据弱化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分析和要求,防止贷款风险。 第十五条 贷款担保方式主要包括房产抵押、质押、保证,我行可以根据借款人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担保方式的组合。 第十六条 抵押 抵押物必须是经我行认可的、能够进行抵押登记的房地产。 (一)抵押物必须是个人(包括借款人本人和第三人)及公司名下的产权清晰、易于变现的住房、商业用房、厂房等。各经办机构必须对楼龄、房产地理位置、房屋类型以及我行认可的中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贷款人资信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贷款抵押率,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普通住宅抵押的,抵押率不超过70%。原则上若面积小于75平米,需提供第二套住房证明,若仅有一套住房且面积小于75平米,则禁止受理;以别墅、公寓做抵押的,抵押率不超过60%; 2、以商业用房抵押的,抵押率不超过60%; 3、以办公用房抵押的,抵押率不超过60%; 4、以自建住房抵押的,自建住房应处于统一规划的小区,有较好的配套设施且易于处置,产权清晰,抵押率不超过60%; 5、以厂房、土地抵押的,仅接收土地证、房产证齐全的厂房,优先选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评估价值的60%。 (二) 严禁接受农业用房、宅基地房屋、面临拆迁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屋。 (三)不接受无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不接受在建工程、简易厂房等抵押物; (四)原则上不接受以未成年子女作为所有人或共有人的房屋抵押的,除追加我行准入的担保公司进行保证担保; (五)抵押房产已经出租的,应有租赁事实在先的证明文件,并取得承租人出具的在我行实现抵押权时放弃行使租赁权的书面承诺,即承租人同意放弃同等价位下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六)以第三方个人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须第三方所有权人出具书面的、合法有效的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原则上该抵押房产需为抵押人非唯一住房,如果抵押房产为抵押人唯一住房,需提供其他住所的证明文件并签署共同居住承诺书。 (七)抵押人的行为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第十七条 质押 质押物必须是经我行认可的、能够进行质押权利设定的质押物,并按我行相关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保证 保证人是我行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一)专业担保公司担保 担保公司的准入、管理、担保额度、审批流程按照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法人保证担保 1、法人企业应具有担保资质,对外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净资产。对于企业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且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原则上对外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2倍。 2、对于以专业市场法人机构提供保证担保,并批量开展业务的,需有权部门审批准入,并明确相关担保要求后方可办理。 3、私营企业的主要合伙人或主要自然人股东以自然人名义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不接受其投资的经营实体作为唯一的法人保证担保,仅可作为补充担保。 (三)自然人保证担保 单一自然人保证担保仅针对个人流动资金贷款,保证人必须信誉状况良好。若贷款资金用于我行认定的小型有限公司经营的,需追加小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夫妇(一般为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或主要股东夫妇作为第二保证人,追偿无限责任。 (四)互保是自然人之间的相互保证。互保成员需为从业经历三年以上、个人资产总额相近、业务经营规模相当,且在所在区域内有固定住所、自身经营良好的自然人。互保成员不得为关系人(关系人具体指:配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主要收入来源于同一企业的股东关系、交叉持股关系或控股关系;其他关联关系,导致财产收入来源相同或经营风险无法分散的)。 (五)联保授信业务具体可参照相关贷款产品管理办法执行。 借款人和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性质、名称、婚姻状况等变化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修正文本和保证合同修正文本。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足额担保和签订保证合同。 有关个人经营贷款中担保的未尽事宜请参照我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贷款的流程 第十九条 贷款的申请与受理 经办行是个人经营贷款的申请与受理部门,借款人申请个人经营贷款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经办行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对于有共同申请人的,应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贷前调查 经办行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针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通过面谈、电话核实、家访、查询相关系统等多种方式进行贷前调查,按照个人贷款客户信息核查的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贷款审查 审查人员应对调查人员提供材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贷款审批 有权审批人应按照相关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不得超权限审批。对未获批准的贷款申请,应及时告知借款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章 授信执行 第二十三条 签订合同 对审批通过的个人贷款申请,经办行应根据贷款审批意见和要求,落实贷款发放条件。经办行应通知借款人、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及其它有关当事人在约定的时间与银行签订有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同时按规定手续或程序办理相关登记。借款人签署的所有本行文件,信贷人员必须在场,确保是客户本人当面签署。如涉及担保人、共有人或者配偶的,也必须当面签署。 第二十四条 提款申请 借款人提款前,需向经办行提交提款申请及有关贷款用途证明文件及证明资料。 经办行收到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后,应当根据个人贷款放款要求,对放款资料的齐全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与支付。 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贷款发放条件落实后,经办行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借据,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通过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计收罚息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与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授权贷款人可在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贷款偿还。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改变还款方式,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可在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办行对客户的贷后管理是指贷款发放后至合同终止期间对有关事宜的管理,包括档案管理、贷款回收、贷款展期、贷款重组、贷款结清、催收保全、合同变更、贷后检查,以及为确保贷款资产安全的一切管理内容,包括异常情况监控、违约处理等。 第二十九条 个人经营贷款贷后管理参照《xxx村镇银行贷款贷后管理办法》、《xxx村镇银行贷款档案管理办法》、《风险预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参照《xxx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xxx村镇银行个人经营贷款操作规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xxx村镇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0-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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