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金融机构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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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银行代金融机构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x银行代金融机构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操作,防范承兑风险,提高经营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x银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金融机构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客户向x银行推荐其自身的企业客户(以下简称“企业”),由x银行经办行为该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以下简称“代办银承业务”)。金融机构客户对企业应付票据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人即出票人为企业,承兑人为x银行。x银行经办行是
2、指经办该项业务的x银行支行或网点。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客户是指x银行接受其推荐,为其客户办理银承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各类银行、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办理代办银承业务的,应由总行批准。第四条 与金融机构客户办理代办银承业务的原则包括:(一)双方平等协商,互惠互利。(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实行授信管理,各级行应在核定的承兑总量内办理,并纳入金融机构客户统一授信管理。x银行为金融机构客户推荐的企业办理非100%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占用该金融机构客户在x银行的授信额度。第二章 合作关系的确定第五条 x银行代办银承业务应与金融
3、机构客户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并由二级分行或二级分行授权的经办行与金融机构客户签署业务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金融机构客户在我行评级为AAA级或以上的,合作协议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协议到期需续签或延期的,应按本办法要求重新审批。第六条 与x银行合作开办代办银承业务的金融机构客户,应与我行保持较为密切的合作关系,已在x银行开立资金往来结算账户,且管理规范、经营良好、支付能力强。第七条 与财务公司建立代办银承业务合作关系,应实行名单制管理。拟纳入合作名单的财务公司由一级分行机构业务部起草签报,会签信贷管理部后,报分管副行长和行长审批。审批后5日内,由分行机构业务部向总行(机构业务部)备案。每
4、家财务公司纳入名单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应重新审批。重新审批未通过而合作协议尚未到期的,应与客户协商解除合作关系,协商未果的,可继续执行协议,但到期后不得续签或延期,同时应密切关注财务公司财务状况,做好风险管理。纳入名单的财务公司,按本办法要求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第八条 拟纳入合作名单的财务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所属企业集团为总行或一级分行管理客户;(二)所属企业集团在我行评级为AA或以上;(三)所属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核心子公司)为我行鼓励类、支持类客户。第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申请人即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财务公司推荐的企业限于其
5、集团成员单位。(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能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各项管理规定,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三)在金融机构客户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与金融机构客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四)与收款人有合法、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第十条 金融机构客户与x银行签署业务合作协议,应向当地x银行经办行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原件,经办行客户部门经审核后留存原件或复印件,就有关情况组织调查,具体包括:(一)经年检的金融许可证(留存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留存复印件)。(三)交纳非100%保证金的客户,需提供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交纳100%保证
6、金的客户可不提供上述财务报告。(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签字样本,对授权委托人和经办人的授权书(留存原件)。(五)需有权部门(如董事会、股东会)同意的,应提交有权部门(如董事会、股东会)同意的决议(留存复印件)。第十一条 x银行经办行调查同意开办代办银承业务后,报二级分行机构业务部门。由二级分行机构业务部门(包括单独设置的机构业务部门或承担相应职责的客户部门)起草签报,会签本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法律事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报经分管行领导审批同意后,与金融机构客户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确立业务合作关系,并报一级分行备案。第十二条 办理非100%保证金代办银承业务,金融机构客户应选
7、择以下方式之一在我行开立账户:(一)金融机构客户在我行经办行开立保证金账户。该方式下,金融机构客户交纳的保证金与需代办额度之间的差额,应占用金融机构客户在x银行的授信额度。(二)金融机构客户将在我行经办行的同业存款账户分设为A、B户,其中A账户为正常的同业存款账户,B账户为代办业务保证金结算账户。该方式下,金融机构客户需代办的额度,应全额占用其在x银行的授信额度。该种方式仅适用于评级为AA级及以上的银行和信用社客户。(三)评级在AAA级以上(含AAA级),且经一级分行审批同意全额免收保证金的金融机构客户,可不在x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而只需保证其在x银行开立的同业存款账户余额在兑付时足以用于扣除
8、代办票款,并就代办额度全额占用其在x银行的授信额度。第十三条 保证金比例按以下要求执行:(一)对于评级在A级以下(不含A级)及未评级或未授信的金融机构客户,必须缴纳100%保证金。(二)对于评级在A级和AA级之间(不含AA级)的金融机构客户,最低执行50%的保证金,并由金融机构客户书面承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三)对于评级在AA级和AAA级之间(不含AAA级)的金融机构客户,可执行最低30%的保证金,并由金融机构客户书面承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四)对于评级为AAA级以上(含AAA级)的金融机构客户可执行最低20%的保证金,并由金融机构客户书面承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五)最近三年内发生过垫款的,必
9、须执行100%的保证金比例。第十四条 向AA级以上(不含AA级)的金融机构客户开办代办银承业务,经一级分行审批同意的,可执行最低10%的保证金;向AAA级以上(含AAA级)的金融机构开办代办银承业务,经一级分行审批同意的,可全额免除保证金。减免保证金的操作程序为:由二级分行发起减免保证金的申请,报一级分行机构业务部门;一级分行机构业务部门起草签报,会签信贷管理部门、法律事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报分管行领导审批同意后,对金融机构客户减免保证金。突破上述条件减免保证金的,统一报总行,由总行机构业务部起草签报,会签信贷管理部、法律事务部、风险管理部,报分管行领导审批。第三章 单笔业务操作流程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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