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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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服务协议(适用于企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存款人):_ 营业执照注册号 : _经济类别 : _(参照机构信用代码申请表填表说明)是否有上级机构: 是(若勾选“是”需填写以下信息) 否名称:_登记注册号类别及号码:_机构信用代码:_ 组织机构代码:_ 机构类别(若勾选第1项,请同时填写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补充信息表):1.消极非金融机构 2.其他非金融机构税收居民身份(若勾选第2或第3项,请同时填写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补充信息表):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2.仅为非居民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乙方(开户银行):xxxx村镇
2、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重要提示: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各条款,关注您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向开户银行咨询或拨打客服热线:95371。 授 权 委 托 书(有委托事宜时填写)关 系 人姓 名性 别年 龄工作单位现任职务委 托 人受委托人兹委托 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单位在贵行办理下列事项:_对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及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单位均予以承认。无转委托。授权办理时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网上银行操作员开通时需填写)本单位操作网上银行的用户设置如下:姓名: 身份证: 角色:交易发起人 授权
3、审批人网银登录名: 预留手机号码: 预留信息: 姓名: 身份证: 角色:交易发起人 授权审批人网银登录名: 预留手机号码: 预留信息: 姓名: 身份证: 角色:交易发起人 授权审批人网银登录名: 预留手机号码: 预留信息: 备注:(其他调整请在此处说明)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身份证件号码: 预留印章(开通网银时需加盖并验印): 代理人签名: 身份证件号码: 年 月 日人民币银行单位结算账户补充信息表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存款人机构类别 消极非金融机构(如勾选此项,请同时填写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 其他非金融机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 仅为非居民 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
4、收居民机构名称(英文)机构地址(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乡镇)机构地址(中文)(境外地址不填此项) (国家) (省) (市) (乡镇)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如果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控制人姓名(英文或拼音)姓: 名:出生日期现居地址(中文)(境外地址不填此项) (国家) (省) (市) (乡镇)现居地址(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乡镇)出生地(中文)(境外地址不填此项) (国家) (省) (市) (乡镇)出生地
5、(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乡镇)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如果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客户尽职调查(需上门尽职调查时填写)注册地址存在 不存在经营地址存在 不存在法定代表人信息与开户申请书上填写的信息是否相符 相符 不符 不符之处:开户意愿 真实意愿 非真实意愿(勾选此项需拒绝开户)调查结论(拒绝开户的请另外填写客户身份识别表并专夹保管)调查意见: 处置结果:一般关注 持续关注 重点关注 拒绝开户 其他调查人签字: 为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证银行结算账户的
6、合法、合规使用,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协议。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议由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含支票业务服务协议)、单位客户服务对账协议、电子银行单位客户服务协议、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机构信用代
7、码申请信息、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和银行账户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书等子协议构成。甲、乙双方均承诺共同遵守本账户服务协议书,即同意遵守各子协议,按照各子协议、信息表等约定内容执行。第二条 甲方开立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以及根据业务办理需要而与乙方订立其他相关协议的,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监管规定及乙方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含支票业务服务协议)第一节 定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约定,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第三条 账户资金收付活动指甲方通过账户
8、收入资金或者支付资金的活动。不包括有权机关扣划资金、银行结算账户结息、银行扣收管理费等因账户管理本身形成的资金收付。第四条 停止支付是指银行停止账户的资金支付功能,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资金支付除外。第五条 中止账户业务是指银行停止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收付功能,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资金支付除外。第六条 终止服务是指撤销账户。第二节 账户开立第七条 甲方自主选择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和乙方要求提交业务申请并出具相应的证明
9、文件。甲方承诺所提交的申请信息真实,证明文件真实、合法、有效。因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者甲方提供的证明文件不真实、不合法或已失效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甲方开户时提交的信息不真实或者证明文件不真实、不合法或已失效的,甲方应当配合乙方更正或者补充,乙方有权在核实前视情况暂停非柜面业务、停止支付、中止银行账户业务或者终止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八条 甲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发生上述行为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以电信网络
10、诈骗共同犯罪论处。第九条 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单位及其他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账户的,乙方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相关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甲方如有以下情形应立即停止开户业务,请求乙方工作人员帮助或拨打110报警:(一)自称是“公安、检察、法院、海关、医保、社保”等执法人员,要求将资金转移至“安全账户”或验资的; (二)自称是“家
11、人、朋友、领导、老师、熟人、恋人”等各类关系人,要求进行存钱、汇款或转账的;(三)自称可以办理“退货、退税、退票、发放补贴、中奖兑换、积分兑换、提高信用卡额度、刷信誉返利、低息高额贷款”等各类“获利”行为,要求进行存钱、汇款或转账的;(四)使用“举报信、PS照片、黑社会报复”等各类“恐吓”手段,要求进行存钱、汇款或转账的; (五)其他类似情形。第十一条 乙方承诺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开户证明文件,除用于开户审查外,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乙方在完成审查核准后,应及时向甲方退回证明文件原件。第十二条 甲方应以实名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应根据国家法定管理机关登记的名称开户,但甲方依法可以使用简称的
12、除外。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的字号开户;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其名称为“个体户”字样和经营者姓名。第十三条 甲方承诺并保证其在向乙方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同时,并未在其他银行开有基本存款账户。若甲方违反承诺的,乙方将立即终止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十四条 乙方为甲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向人民银行进行备案并将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存款人密码交付甲方,甲方应妥善保管。第十五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第三节 账户有效期限第十六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应在开户证明文件有效期限内使用,甲方需延期的,应在有效期限内更换新的开户证明文件后向乙方申
13、请,并由乙方重新审核开户证明文件,符合条件的继续予以使用。对于甲方不配合乙方更新开户证明文件而导致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第十七条 无论账户是否设置有效期,均不影响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账户在特定情况下采取停止支付、中止账户业务、终止服务措施。第四节 账户记载形式第十八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以以下形式记载:电子记录;其他形式: 。第十九条 各种记载形式在资金收付活动中体现的名称以及交易记录应当保持一致。第五节 账户信息查询第二十条 乙方依法为甲方账户信息保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甲方不慎遗忘账号、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14、,可凭单位公章或预留银行签章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乙方查询。甲方不慎遗忘存款人密码的,可凭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向乙方申请重置,授权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第二十二条 甲方向乙方查询其他账户信息的,应当出具公函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查询。第六节 账户年检和账户信息变更事项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年检和开户资料更新工作。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通讯地址等要素应于开户申请书中详细列明。甲方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
15、人、经营地址、主要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明文件种类或者编号、有效期等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第二十四条 甲方在开立银行账户时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在临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到期前向乙方重新出具居民身份证。甲方的其他开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银行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十五条 乙方发现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经营地址、主要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明文件种类或者编号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到银行办理变更手续。甲方出具的依法设立的身份证明文件列明有效期的,乙方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甲方重新出具更新有效期后依法设立
16、的身份证明文件。第二十六条 乙方将对甲方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乙方为甲方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第二十七条 甲方自银行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仍未办理变更或年检手续的,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停止支付。甲方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在临时身份证有效期到期后30日内仍未向银行出具居民身份证,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停止支付。第二十八条 乙方停止支付后30日内,甲方仍未到银行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将中止账户业务。第二十九条 乙方对甲方的通知或函件,依甲方最后所通知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为准,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通知到甲方的,视同已通知。第七节 账
17、务核对第三十条 乙方按季与甲方核对账户,甲方应当配合。甲方超过反馈时间未反馈或者反馈核对结果不一致的,乙方应当查明原因,并有权在核对一致前停止支付。第八节 预留银行签章第三十一条 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预留签章。甲方的预留签章为甲方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甲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第三十二条 甲方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甲方预留银行签章,应按乙方要求填制印鉴卡,甲方填制后提交的印鉴卡应符合乙方付款审核要求。甲
18、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自开立之日即可启用。 第三十四条 甲方应加强对预留签章的管理。甲方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乙方出具书面申请、营业执照、登报的遗失证明、司法证明以及乙方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第三十五条 乙方受理变更后,如提示付款的支付结算凭证为签章变更后签发,且加盖签章为变更前的签章,应拒绝受理。甲方在签章变更前签发的支付结算凭证,在支付结算凭证有效期内,乙方仍将对外付款。 第三十六条 乙方受理挂失后,如提示付款的支付结算凭证为挂失后签发,且加盖甲方丧失之预留签章,应拒绝受理。对甲方
19、在签章挂失前签发的支付结算凭证,在支付结算凭证有效期内,乙方仍将对外付款。在乙方未受理挂失前,已经付款的,如支付结算凭证上签章真实,则乙方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约定银行存款账户使用的身份验方式为预留签章之外,不再约定其他身份验证方式。还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一并作为身份验证方式,支付密码器的购买、使用,以及支付密码核验要求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第九节 账户使用第三十八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支付指令,及时、准确地办理甲方账户的资金收付业务。第三十九条 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合法使用在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
20、,不得利用开立银行账户逃避银行债务,不得违法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开立银行账户套取现金。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使用银行账户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第四十条 乙方承诺在甲方银行结算账户续存期间,对甲方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咨询服务;准确、及时地办理甲方的资金收付业务,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资金延迟入账的,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和延迟天数向甲方赔偿;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介绍、推荐新的支付结算产品和服务方式;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良好的支付结算环境。第四十一条 甲方在开户满三个月后有权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账户使用情况变化向乙方申请调整支付限额,乙方核实后
21、应及时予以调整,申请调整协议甲乙双方需另行签订。第四十二条 甲方需要使用支票,必须具有良好的信用,且应确保账户余额充足。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信用程度和账户资金情况决定是否向甲方出售支票。如乙方同意甲方签发支票,甲方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第四十三条 甲方因违规签发的支票(含余额不足、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发生退票,而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行政处罚和/或乙方的结算限制、支票凭证的限售或停售,相关违规信息将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第四十四条 甲方发生签发违规支票行为时,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配合乙方开展后续调查核实工作,并在7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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