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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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范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年第 4 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限用于个人定期存单质押授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条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定期本、外币储蓄存单(含一本通、一卡通内定期存款)(以下简称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做质押,向银行申请短期本外币授信(含流动资金贷款),并按期偿还本息的一种业务。 第四条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必须纳入我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五条 用于质押的个人定期存款为:银行辖内各级分支机构开具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含一本通、一卡通内定期存款),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存储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第六条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系低风险业务,各分支机构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关于调整授信业务审批权限等事项的通知》(银发〔2012〕191 号)等相关办法和本操作规程开展此项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七条 贷款对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申请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 第八条 贷款用途。借款人可将贷款用于购买汽车、大额耐用消费品或用于家居装修、度假旅游、教育助学等消费需求,以及用于其它正当经营的资金需求。 第九条 贷款条件。申请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需提交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文件; (二) 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 持有银行开具的未到期的个人定期本外币储蓄存单,定期一本通存折; (四) 出质人为第三人的,还应出示出质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并保留面签的影像记录; (五) 持外币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须持本人名下存单; (六) 经办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质押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个人存单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人民币 1000 元;各分支机构应根据客户的实际用途,合理测算需求,确定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质押对应一笔贷款,则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如确需以到期日在贷款期限之前的存单质押的,须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已办理自动转存的存单进行质押(转存后的存单到期日须晚于质押贷款到期日)、同意将转存后的存单继续作为原贷款抵押物等内容。 第十二条 质押率同币种质押贷款,质押率按不超过 95% 执行;错币种质押贷款,质押率按不超过 85%执行,错币种质押贷款时,如能通过远期交易锁定汇率风险,经贸易金融部审核同意后,可适当提高质押率,但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 95%。具体见下表: 贷款币种 质押率 质押物币种 人民币 美元 、 欧元 、 港币 人民币 95 % 85 % 美元、欧元、港币 85 % 95 % 选择上表以外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质押贷款的质押物或贷款币种时,必须经贸易金融部审核同意。 第四章 贷款的审批出账 第十三条 为防止因存单不符合相关规定导致授信无法实施,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流程为先验存单、后审查审批及出帐放款。具体程序如下: (一)贷款资料申请审核 1.借款人申请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时,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申请表; (2) 出示借款人、出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并提供其复印件; (3) 银行开具的有效个人定期储蓄存单(或一本通、一卡通)原件; (4) 借款人贷款用途的证明文件; (5) 经办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或资料。 2.经办行在收到贷款申请后,由经办机构客户经理直接受理,并通过经办行的柜面人员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具体包括: (1) 定期储蓄存单是否由银行本辖内机构网点开具; (2) 存单面额是否大于贷款金额; (3) 出质人姓名与存单所有权人是否一致(重点审核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出质人身份证原件是否真实有效,有必要可要求借款人出示户口本原件核对身份证);(4)对于存单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开立存款证明或被依法冻结的定期储蓄存单(折)不得作为质押物; (5) 对于出质人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定期存单不得作为质押物; (6) 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应覆盖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二) 贷款审批 客户经理对借款人的借款资料申请审核无误后,按我行现行低风险业务审批流程与权限对贷款进行审批。 (三) 贷款出账 1.贷款批准后,客户经理应出具《质押存单止付通知书》(一式三联,加盖营销部门公章,客户经理及负责人签章)办理存单确认和止付手续。如经办行不是质押存款所在行(以下简称 “存款行”),经办行客户经理应持公函或介绍信(注明两名经办人员身份信息)、“质押存单止付通知书”一式三联(加盖营销部门公章,客户经理及负责人签章)、经办人(双人)有效身份证件递送存款行办理存单止付手续。 存款行在存单止付通知书上加盖公章和经办人名章并将回执联交经办行客户经理。经办行须在存单背面填写我行名称并注明“质押”字样。 对于以一本通、一卡通等介质上定期存款做质押贷款的,可只办理定期存款的冻结止付手续,无需另行开立定期存单,但须以“质押存单止付通知书”回执联作为一级档案入库。 2.经办行须根据总行现行重要凭证、有价证券和授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将存单原件、“质押存单止付通知书”及“授信文件移交清单”等资料移交至押品保管员。押品保管员在核对存单原件、“质押存单止付通知书”等档案资料,确认无误后,将存单原件、“质押存单止付通知书”入现金库保管保管、登陆系统录入押品信息并提交信息并出具存单执管收据。 3.经办行与借款人、出质人签定《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和《存单质押授信补充授权书》,并填制借款借据并签字确认。 4.经办行放款审核人员审查借款资料的完整性,并遵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贷款的发放。 贷款发放前,若经办行认为有必要,借款人、出质人和经办行应到公证机关办理赋予《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的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手续。 第十四条 借款人、出质人应向经办行出具承诺函(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并出具)或在合同中约定: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办行有权直接将存单解除止付并扣收贷款本息;质押存单在贷款未全部清偿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挂失,不得提前支取。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五条 贷款到期前 15 日,经办行须向借款人递送还款通知函,提示借款人做好还款资金准备。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可用现金、在银行的存款、其他行汇款及质押存单偿还贷款本息。 (一) 借款人申请以自有资金还款 借款人申请以现金、支票及其他自有资金还款的,借款人应持借据、合同、身份证件到经办行办理还款手续。经办行在收妥贷款本息后,按《授信档案管理办法》办理质押存单的出库。 对存款行与经办行为同一行的,经办行凭“质押存单解除止付通知书”直接将质押存单解除止付后交还出质人。如经办行不是存款行,经办行客户经理应持公函或介绍信(注明两名经办人员身份信息)、“质押存单解除止付通知书”一式三联(加盖营销部门公章,客户经理及负责人签章)、经办人(双人)有效身份证件一并递交存款行,将质押存单解除止付后交还出质人。 (二) 借款人主动申请以质押存单还款 借款人主动申请以质押存单还款的,经办行按《授信业务处理操作手册》中临时出库流程,办理质押存单或“质押存单止付通知书”回执联的临时出库手续。 1.如经办行与存款行为同一行,经办行出具“质押存单解除止付通知书”(一式三联,加盖营销部门公章,客户经理及负责人签章),并按通知要求对存单解除止付。客户经理须与借款人一同对定期存单申请兑取,确保兑取后资金划至指定存款账户(即贷款偿还账户),并采取无缝操作模式在“零售业务系统”扣清贷款本息,并出具“授信偿还/结清通知书”。 客户经理将新开立的存单(如有)及“授信偿还/结清通知书” 交至押品保管员。押品保管员在核对原质押存单担保的授信确已结清后,根据《授信档案管理办法》办理原质押存单的正式出库手续。 如质押存单未到期应按提前支取处理,抵偿后剩余部分,应按原存款利率和存期换开新定期存单;如质押存单与贷款同日到期,可按定期支出处理,抵偿后剩余部分,应按支取当日挂牌利率和存期换开新定期存单。 2.如经办行不是存款行,经办行客户经理应持公函或介绍信(注明两名经办人员身份信息)、“质押存单解除止付通知书” 一式三联(加盖营销部门公章,客户经理及负责人签章)、经办人(双人)有效身份证件一并递交存款行。存款行按通知要求对存单解除止付。经办行客户经理须与借款人一同在存款行对定期存单申请兑取,确保兑取后资金划至指定存款账户(即贷款偿还账户),并采取无缝操作模式在“零售业务系统”扣清贷款本息,最后出具“授信偿还/结清通知书”。 经办行客户经理将新开立的存单(如有)及“授信偿还/结清通知书”交至经办行押品保管员。押品保管员在核对原质押存单担保的授信确已结清后,根据《授信档案管理办法》办理原质押存单的正式出库手续。 如质押存单未到期应按提前支取处理,扣划后剩余部分,应按原存款利率和存期换开新定期存单;如质押存单与贷款同日到期,可按定期支出处理,抵偿后剩余部分,应按支取当日挂牌利率和存期换开新定期存单。(三)贷款逾期,我行以质押存单还款 贷款到期前 15 日,经办行在向借款人递送还款通知函后,借款人明确无还款资金来源或还款资金资金来源有困难的,我行可向其发送贷款还款催收函。贷款到期后,经我行催收后贷款人仍无法归还贷款的,经办行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中有关逾期贷款计息规定计收利息。 贷款逾期后,经办行应按我行贷后管理相关要求积极催收;经催收无效,经办行须通知借款人我行将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以质押存单归还本息、罚息及各项费用。如借款人配合扣划质押存单资金归还贷款的,经办行可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大点执行。如借款人不配合的,经办行可按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的约定,通过内部操作直接兑取质押存单用来抵偿贷款本息。 对于扣划资金不足偿还贷款本息部分由经办行继续向借款人追偿,由此造成存款利息损失和汇兑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四) 使用外币存单抵偿到期贷款,且未提前进行远期交易锁定汇率的,应按还款日银行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五) 以存本取息个人定期存单方式质押的,在贷款期限内,质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但停止取息。 第十六条 展期贷款的处理。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一般不得展期。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影响如期还贷的可给予展期。经办行办理展期应当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按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 每笔贷款只限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且不得超过存单有效期(如贷款展期后导致存单到期日早于贷款到期日的,存单到期时须办理本息自动转存,转存后到存单期日须晚于存单质押贷款到期日)。贷款展期的,需签订新的展期合同,展期贷款利息计算按展期合同约定贷款利率计算,展期前的贷款利息仍按原借贷双方签定的质押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 第六章 贷款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个人存单质押授信系低信用风险业务,其操作风险主要集中在存单验证和保管环节上,经办机构应切实做好相关工作,防范操作风险的发生。因保管不善造成存单、“质押存单止付通知书”等授信档案资料丢失、损坏或由因操作风险导致授信逾期的,将按《银行不良贷款追究管理办法》、《银行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给予当事人处罚。 第十八条 用于质押的定期存单在质押期间丢失、毁损的,经办行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并与出质人共同向存款存款行申请挂失、补办。补办的存单仍应继续作为质物。 对于补办的存单编号与原存单不一致的情况,为保证新存单与质押合同的对应,经办行应在原质押合同上做补办登记,并由借款人及出质人签章确认。 第十九条 质押存单的挂失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用口头或函电形式,但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第二十条 申请挂失时,除出质人应按规定提交的申请资料外,经办行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质押合同副本。 第二十一条 挂失生效,原定期存单所载的金额及利息应继续作为出质资产。 第二十二条 质押期间,未经经办行行同意,存款行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 第二十三条 经办行要加强对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贷款收回。 第二十四条 质押存续期间如出质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继受原出质人在原质押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办理存款的继承过户手续。在此情况下,应先由原质权人(经办行)与该继承人就质押存单重新签订质押合同,再由经办行与该继承人办理存款合法过户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贷款期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借款人提前偿还质押贷款的,经办行应当及时将质押的定期存单退还出质人,并及时到存单存款行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按贷款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后,出质人凭存单保管收据取回质押存单。若出质人将存单保管收据丢失,由出质人、借款人共同出具书面证明,并凭合法身份证明到经办行取回质押存单。 第二十七条 经办行要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考核制度,对不良贷款按规定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和核销。 第二十八条 银行有关经办行对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包括支款、还本付息)须纳入银行信贷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均应包括争议解决条款,包括仲裁条款或诉讼条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公布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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