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人客户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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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银行法人客户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法人客户贷款行为,保证信贷资产安全,提高贷款使用整体效益,根据《公司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贷款是指我行向法人客户(含其他经济组织) 提供的按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本外币货币资金的行为,但不包括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是对贷款管理的基本规定,对具体的贷款业务品种还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我行法人客户贷款管理分为贷款受理与调查、贷款审查与审批、贷款出账、贷后管理等四大环节。 第五条 我行法人客户贷款坚持依法合规、审贷分离、分级审批以及尽职问责的管理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我行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我行有关规定。 审贷分离是指我行贷款必须坚持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与贷后管理相分离的原则。 分级审批是指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权限内审批贷款,超权限的逐级上报有权部门审批。 尽职问责是指我行对不尽职的授信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章 贷款种类 第六条 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13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5 年以下(含 5 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 5 年以上的贷款。 第七条 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二)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应以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项目建设、运营期为基础,综合我行信贷资金供给能力、项目建设需要和还款能力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贷款期限包括提款期、宽限期和还款期。提款期是从合同签订生效日起,到合同规定的最后一笔贷款本金的提取日止;宽限期是从贷款合同签订生效日起, 到合同规定的第一笔贷款本金归还日止;还款期是从合同规定的第一笔贷款本金归还日起,到贷款本金和利息全部还清日止。 流动资金贷款只规定还款期;而固定资产贷款可设置宽限期,但宽限期不得超过建设期结束后一年。 第九条 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 贷款合同应明确还款日期,借款人必须按照还款日期还款。借款人如需就还 款期作调整,必须在约定的还款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须经双方达成书面协议方为有效。 还款方式分为还款期结束前一次性归还和还款期内分次还款。 我行贷款尽量采用分次还款的方式;但中长期贷款必须采用分次还款的方式,根据借款人或项目生产经营状况和现金流测算确定还款日期,并在贷款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贷款展期:贷款到期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必须在到期前规定时间内向我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担保贷款展期的,应当取得担保人的同意并按《x银行授信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 3 年。 第十一条 贷款定价 贷款利率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计息方式,浮动周期可为一个月、三个月、半年或一年。对短期贷款,在具体办理贷款业务时,应根据利率走势选择对我行有利的计息方式,在预期市场利率上升的情况下,一般采取浮动利率,反之,则采取固定利率。对中长期贷款,原则上采取浮动利率。 贷款利率水平一般应与授信业务的风险成正比,风险越大,定价越高,以保证授信业务收益可覆盖授信业务的所有成本。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和方式时,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内,根据收益最大化原则,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一)贷款的风险程度; (二)银行的资金筹集成本; (三)贷款期限长短; (四)国家金融政策的有关规定及利率的波动性; (五)同业竞争; (六)客户对我行的综合贡献度等。第十二条 贷款利息的计收 (一)各分支机构与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我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和交付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二)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 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三)对逾期贷款和违反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按照规定计收罚息;对拖欠利息的按规定计收复利。 (四)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擅自对贷款实施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贷款的申请 我行各级信贷经营单位是受理法人客户贷款申请的具体部门。营销人员应根据我行信贷政策展开营销工作,客户标准不得低于我行要求的最低标准。各级营销人员在营销贷款时,应要求客户向我行信贷经营单位直接申请,同时要求客户按我行要求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和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贷款申请人及担保人合法存续、申请贷款和提供担保的文件; (二)我行认可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如未经审计,应予以说明)的或财政部门核准的前三年度或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以及申请贷款授信前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 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项目贷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有权部门批准文件; (五)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四条 受理贷款申请 各级信贷经营单位接到客户贷款申请后,根据我行信贷政策、有关贷款管理规定,结合贷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对客户进行初步筛选。 (一)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客户,可以接受其申请: 1.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国家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并办理了年 检手续; 2.持有有效的贷款卡(证); 3.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其核心管理人员有较高的素质; 4.生产经营合法合规,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授信用途合法合规; 6.信用状况良好; 7.申请固定资产贷款授信的,所建项目已经获得国家有权部门批准;项目的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我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客户,不得受理其申请: 1.贷款所支持的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未获得上级法人单位同意借款的授权的。 3.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三)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客户,不得受理其新增授信: 1.已被监管当局或我行列入贷款预警名单、或已知被其他银行列入贷款预警 名单。 2.在我行或他行有欠息、逾期等违约行为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4.总行有关信贷政策中限制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客户,信贷经营单位应根据我行授信调查和具体业务品种的管理规定进行调查。 (一)信贷经营单位进行调查时,必须实行双人(至少)调查,并明确主辅办客户经理。客户经理应根据我行授信调查和具体业务品种的管理规定采取直接调查(低风险业务除外),并辅以间接调查的方式开展调查并收集相关资料,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调查申请人和保证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申请人和保证人的合法身份、内部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关系,经营管理情况,信用记录,申请人和保证人所处行业的情况,有权决策机构的决议程序和决议内容、公司治理结构等。 2.调查申请人、保证人在他行及我行已有授信额度及使用情况。 3.调查申请人和保证人提供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并分析其财务状况。 4.调查申请人的真实贷款用途和固定资产项目情况。 5.对设定抵(质)押担保的,实地调查抵(质)押物。 (二)信贷经营单位根据调查情况,完成以下工作: 1.信用等级评定。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评级结果内部掌握,不对 外公布。 2. 确定担保方式。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特点、资金周转情况、经济实力和项目本身的抗风险能力来综合确定担保方式。如果借款人财务状况优良、经济实力雄厚、未来发展前景广阔,综合抗风险能力强,可酌情放宽担保条件,直至免除担保;反之,则应在担保条件上从严要求。如果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保证贷款的偿还,可同时采用多种担保方式。 3. 确定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应原则上根据以下 5 个因素中的最小一项决定: (1)借款人申请的贷款额; (2)借款人偿还能力; (3)根据本行统一授信制度能够给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 (4)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不超过按照流动资金测算的管理规定测算的限额; (5)本行与客户建立或保持良好关系所需的授信额。 4.确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根据“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和本行有关要求, 合理确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受托支付限额。 5.撰写报告。调查小组对调查分析的各方面内容进行全面总结,要按规定 格式撰写贷款调查报告,对中长期项目贷款要按规定对贷款项目可行性进行评估。报告必须对未来面临的风险及化解能力进行综合评价,提出防范风险的措施及对授信方案的明确意见。 6.负责人签署意见。经营部门负责人对调查小组准备授信业务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查,并签署明确的意见。 (三)完成上述工作后,信贷经营单位将全部调查资料按规定程序移交授信审查部门进行贷款授信审查。 第十六条 贷款审查审批 授信审查部门应独立审查并独立出具审查意见,不受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干扰。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强令、授意或暗示授信审查人员做出不客观的审查结论。 (一)授信审查人员应根据我行授信审查和具体授信品种的管理规定对经营部门送审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逻辑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在审阅经营部门提供的调查资料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可能影响授信安全的因素,有效识别各类风险。必要时,审查人员可会同调查人员对授信业务进行实地调查。 (二)审查人员要根据经营部门提供的资料和调查报告结合对授信客户财务报表、非财务因素、信用等级、授信用途、授信项目可行性、担保方式等分析评价的结果,形成书面的审查报告并出具独立的审查意见。审查报告应详细注明客户的经营、管理、财务、行业、环境和担保等状况,内容应真实、简洁、明晰; 在严密的逻辑论证基础上,提出明确的预测观点;充分进行风险提示并提出风险化解措施;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 (三)各单位审批授信业务应在总行的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权限审批授信业务。授信审批应依据总行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授信审批过程中,授信工作人员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决策意见,不得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 经有权审批部门审批通过的授信,信贷经营单位应及时通知授信申请人并落实贷款条件,办理贷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 (一)对有权审批部门有条件同意的贷款授信,信贷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出账条件。对调整授信方案的,可向原审批人申请复议。 (二)对条件已经落实的贷款授信,信贷经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借款人签订格式法律合同,并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增加补充条款(包括贷款资金支付方式与受托支付限额、财务控制指标、账户管理要求、违约责任及救济措施等),切实保障银行权益;需签署非格式合同的,按照我行法律性文件审查要求办理。 (三)授信合同、协议签订必须遵循客户印章双人分级面签、银行印章专人办理、先客户后银行的原则。 1. 合同、协议的签订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双人与客户面签,确保签章、签字真实、有效。 2. 面签人员必须对合同进行逐项审查,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等进行确认。 3.银行方印章加盖必须在出账前审核人员审核完全部出账资料且符合要求, 并报有权人签批后方能进行。 第十八条 合同、协议签订后,借款人以抵(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定办理法定抵(质)押登记及质物、权利凭证的转移、交付等手续,必要时应办理保险、公证。 贷款发放后变更担保条件的,按审批流程报原贷款最终审批人审批。第十九条 贷款的出账前审核 贷款发放必须经出账前审核,未经审核会计部门不得进行账务处理。出账前审核不得由经营部门办理。 (一)出账前审核人员根据我行出账前审核和具体授信品种的管理规定对出账业务进行出账前审核,出账前审核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出账授信业务是否经有权审批人审批,是否在批准的授信额度及有效期之内,客户最新情况、担保情况有无重大变动及是否经相关人员确认等进行审核。 2.有条件批复的,条件是否落实,条件未落实的一律不得办理出账。 3. 对合同、协议文本、借款凭证等进行审核,主、从合同、借款凭证的使用、填写是否正确、规范、完整,使用非统一格式文本或条款变更的,必须经法律事务人员审核同意; 4. 借款人及担保人必要的法律文件(如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董事会决议等)是否完备、有效; 5. 核实担保手续是否完备,抵质押权利凭证、重要文件是否办理入库保管手续; 6. 审核授信业务对应的相关商贸合同,有关资料是否齐全、贸易背景是否真实; 7. 贷款提款条件是否具备,是否按合同约定开立账户,合同约定为受托支付的,是否提交符合约定的受托支付凭证、资料; 8.应审核的其它事项。 (二)经出账前审核人员审核,符合出账要求的,出账前审核人员应出具审核意见,并明确客户名称、业务种类、金额、利费率、利率浮动和计息方式、担保方式、内容、有无监管要求及是否同意出账等内容。 第二十条 贷款资金支付 (一)经出账前审核同意并经有权人签批后,会计结算部门方能根据出账通知书进行账务处理,划转贷款资金到借款人贷款账户。 (二)在贷款发放后,经营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根据经出账前审核后的受托支付资料,直接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授信经营部门应按照我行信贷资金支付管理要求加强借款人自主支付部分资金监控。要求借款人每次提出支付申请时汇总报告上期贷款资金实际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三)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行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贷后检查 贷款发放后,经营单位应按照本行贷后管理及具体业务品种的管理规定做好贷后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信贷资金的管理、贷后检查、风险分类和风险预警、不良贷款管理、贷款基础管理等。贷后检查的重点是监督贷款的具体用途和流向, 了解借款人、保证人的生产经营和抵质押物状况,确保贷款本息能及时、安全回收。 贷后检查必须实行双线检查,由经营部门和负责贷后检查的授信管理部门共同实施。客户经理是贷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经营单位对客户的贷后检查实行双人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贷后检查主要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经营部门按贷后管理要求的期限或频率进行的常规性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由总、分行贷后管理部门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及管理需要进行的各种临时或专项检查。分行每年至少对辖内所有授信客户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第二十三条 贷后检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按照《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后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 风险分类与预警 各分行应根据我行法人客户贷款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检查情况,对贷款进行准确分类,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同时根据我行授信资产风险分类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不同风险分类的授信资产采取不同的风险管理措施。 各分行应根据我行授信业务风险预警的有关规定开展授信业务的风险预警工作,建立授信业务退出机制。通过检查、监控发现风险的早期预警信号,尽早识别风险类型、程度、原因及发展变化趋势,有针对性地提出并落实风险防范、控制和化解措施。 第二十五条 总、分行授信管理部门负责监测全行、辖内的信贷资产质量, 根据行业、地区、客户和产品等风险预警信息,提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措施并组织经营单位落实,对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贷款到期处理 (一)贷款到期前,业务经营部门根据客户实际情况提出贷款到期处理意见, 包括制定退出计划,提前收贷、续贷、借新还旧、展期、重组等,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二)业务经营部门应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向客户提示还款。 (三)贷款出现逾期,业务经营部门应在十五日内和在贷款逾期期间,每季度向受信人、担保人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取得借款人、担保人盖章确认的催收回执。借款人、担保人不予盖章确认的,应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寄送, 将邮寄回执、发票复印件等留存归档。 (四)业务经营部门应及时通知会计人员从受信人或保证人存款帐户上及时扣收贷款本息,与会计部门沟通了解本金、利息的实际归还情况,并对借款人或保证人账户实行监控,直至贷款本息全部收回为止。 第二十七条 贷款利息的管理 (一)贷款尚未到期,尚未欠息的客户,如客户帐户资金不足以归还当期利息的,会计结算部门应在结息日前及时通知经营部门,经营部门要及时提示客户准备资金归还利息;结息日次日,对有欠息企业发出催收通知书,敦促企业偿还利息,对贷款已经到期企业,利息催收与本金催收同时进行。 (二)应按照合同、协议的约定,对违约客户计收罚息。 (三)停、减、缓、免贷款利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和总行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不良贷款的管理 (一)对风险分类已经列为次级(含)以下的不良贷款,应指定专人管理或按我行有关规定移交资产保全部门进行管理。 (二)不良贷款在移交之前,由授信业务经营部门负责清收管理工作及其他贷后管理工作。 (三)不良贷款按规定移交给资产保全部门后,原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应按照资产保全部门的管理要求,予以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九条 信贷基础管理 (一)授信业务发生后,各经办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将检查报告、财务报表等相关贷后管理资料通过文档上传、手工录入和机器扫描等方式及时录入到信贷管理系统中,并做好贷款台帐、报表统计等工作。 (二)各分行要按照《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贷后管理过程中收集和形成的资料整理归档,做好授信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于外币贷款的管理,除适用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条款外,必须同时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方面的监管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表外授信业务,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x银行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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