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年审制实施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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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年审制实施办法(试行) xx总发〔xx〕103号,xx年6月7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实体经济金融服务,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缓解小微企业“先还后贷”资金筹措压力,有效抑制民间高利借贷行为,遵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创新小企业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和《xx银监分局办公室关于推进年审制还贷方式创新工作的通知》精神和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年审制是指本行对纳入名单管理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客户,在其授信期限内,通过年度贷款风险审查,合格客户的流动资金贷款在逐笔到期时,无须筹措资金“先还后贷”,无须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即可延长贷款期限,实现还贷与续借无缝对接的一种新颖的流动资金贷款创新管理制度。 第三条 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年审制采用“工厂化”模式规范运作(下称“年审工厂”),即按照“择优选择客户、分层流水作业、存量增量兼顾、便民实惠高效”的原则,采用“名单入库,优化流程、分层作业、批量处理、IT支撑、预警管理”等“标准化工序”,完善并建立相应管理体系和机制,提高效率,简化手续,规范运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开办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各级分支机构(或部门,下称各行)。 “年审工厂”管理模式可广泛适用于小微企业在本行“不同贷款产品、不同贷款期限、不同贷款金额、不同贷款笔数、不同担保方式”的全部存量贷款和新增贷款。 第五条 总行设立“年审工厂”工作组,其工作职能由总行贷审会全权负责行使。各行设立“年审工厂”工作小组,其工作职能由各行贷审小组全权负责行使。 第二章 名单入库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名单入库”(又称“选材入库”)是指基于本行对客户贷款风险的充分认知,按照年审制工作要求和“年审工厂”运作程序,采取贷前选择年审制目标客户群体,并对这一特定客户群体进行授信、用信及贷款风险等方面的审查,并据此实施合格客户的筛选、准入与退出的一种动态管理方式。 第七条 年审制目标客户(下称名单客户)筛选以“客户申请和机构推荐”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资格认定,符合准入条件的小微客户可以纳入名单库,并按“年审工厂”模式实施管理和业务操作。 第八条 资格审定权限。 (一)按照本行对辖属机构的信贷业务授信授权权限,各行权限内客户的资格审定由各行“年审工厂”工作小组负责实施,具体工作程序按信贷管理系统设定的流程进行。完成审定后,各行需将名单客户清单上报总行授信部门备案。 (二)超过各行授信授权权限的,经各行初审通过后,需提交总行“年审工厂”工作组最终审定,具体工作程序按信贷管理系统设定的流程进行。 第九条 名单客户准入条件 (一)客户所在地已经设立本行分支机构,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划分标准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划型标准规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zz]300号); (二)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符合本行授信指引目标主体相关规定; (三)财务状况健全,原则上资产负债比率不高于75%;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实际生产经营在1年以上; (五)借款企业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主要负责人(或经营者)无不良嗜好,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六)还款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充分; (七)原则上本行内部信用评级在BBB级及以上; (八)企业负责人具有“唯一银行”或“主办银行”理念,愿意将xx银行作为其长期合作的伙伴银行; (九)本行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年审制名单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退出名单库,取消其名单客户资格。 (一)企业发展壮大,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型,已经超出小型或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 (二)借款人、担保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以及生产经营或财务状况等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75%并且高于80%(含)的; (四)《营业执照》经营年限到期,没有办妥期限延长手续的; (五)借款人、担保人征信系统出现不良信用记录,主要负责人(或经营者、经营团队)出现不良行为记录的; (六)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的; (七)在本行信用评级降至BBB级以下的; (八)客户自己申请退出名单库的; (九)本行认为可以取消资格的其它因素。 原则上名单客户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其资格永久有效。实施退出时,其最终审批权限由各行“年审工厂”工作小组行使,并按信贷管理系统设定的流程完成审批、办理退出操作。 第十一条 名单入库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4月份开始至5月底前结束。 (一)客户申请(或推荐)加入名单库的,管户客户经理须向有权审定工作(小)组提交《年审制客户申请(推荐)书》(附件1)。 (二)名单客户资格审定后,工作(小)组应及时将合格客户认定结果反馈(或报备)给经办行(或总行授信部)。由总行及经办行分别建立《年审制名单客户清册》,实施统一管理。 (三)对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的小微客户,符合本办法名单客户准入条件的,各行可以随时认定、报备或向总行推荐和申报名单客户资格。 (四)对取得本行实施贷款年审制管理的各类贷款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微型贷”、“年审贷”和“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的存量及新增客户,采取自动并入名单客户的方式,实行其贷款(或产品内贷款)的年审。 第十二条 名单客户资格审定时,主要审理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名单客户准入条件; (二)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条名单客户退出管理情形; (三)是否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和服务)是否具有良好的市场; (四)企业负责人是否具有“唯一银行”或“主办银行”理念,愿意将其他信贷业务均交由本行办理,愿意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且主要结算通过本行进出,方便本行为其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方便本行全面监控客户的运营状况,更好地预防和化解贷款风险。目前尚未具备或暂时无法做到的,企业负责人是否已就此作出了口头或书面的承诺; (五)若延期还款,借款人(担保人)还款(代偿)意愿是否明确坚定,其还款资金来源情况是否合法足额,总体贷款风险是否符合本行信贷风险管理要求,并在容忍度之内; (六)本行认为需要审理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客户纳入名单库管理后,管户客户经理须向名单客户发送《年审制名单客户通知书》(附件2),通知客户知晓。 第十四条 名单客户收到本行《年审制名单客户通知书》后,可以选择立即办理使用新合同文本的相关手续,也可以选择在原有贷款到期后办理新手续。 新手续办理时,部分合同文本和资料须严格使用年审制专用格式。具体包括:《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年审制借款合同》(附件3)、《年审制一次性保证合同》(附件4)、《年审制最高额抵押合同》(附件5)、《年审制最高额质押合同》(附件6)和担保人《董事会(股东会)同意担保决议书》(附件7)。 第三章 年审操作管理 第十五条 年审操作管理主要包括“组织申报、办理年审、结果通知、延期操作和贷后管理”等主要程序,按照“年审工厂”的运作管理模式,又称“材料上线、作业检验、出厂通知、成品销售和售后管理”等环节。 第十六条 组织与申报(“材料上线”) (一)年审时间。贷款年审组织与申报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的4月底前和10月底前展开,由各行信贷风险管理科(部)发起。各有权审定工作(小)组应在每年的5月底前和11月底前完成相关审核、审批工作(日常非集中审理期间,新增客户的年审可视具体情况实时安排)。 其中,每年4月底前主要对“名单客户”中的存量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客户和审定期内“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产品客户进行年审;每年10月底前主要对实施贷款年审制管理的各类贷款产品客户进行年审。 (二)组织分工。各行业务经办部门是贷款年审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辖内名单客户的资料准备、贷前调查、贷后管理、以及年审初审工作。各行信贷风险管理科(部)是辖内贷款年审工作的组织申报部门,负责辖内年审工作的组织协调、风险审查和审核申报等工作,必要时共同参与业务经办部门实地调查和核实工作。 (三)年审通道及权限 1、各行权限内(与名单客户资格审定权限一致)年审工作须由管户客户经理、业务科长和信贷风险管理科(部)负责人共同签批同意后,向所在行“年审工厂”工作小组申报; 2、超各行权限的,须由管户客户经理、业务科长和信贷风险管理科(部)负责人和各行负责人共同签批同意后,向总行授信管理部门申报; 3、总行授信管理部门接到各行提交的客户年审资料后,须签署审核意见,在审核通过后,报总行“年审工厂”工作组审批。 第十七条 年审资料准备 (一)新客户要求。新建立信贷关系客户,参加贷款年审的,管户客户经理须向有权审定工作(小)组提交下列资料: 1、名单客户资格审定结果资料; 2、客户经理贷前调查报告; 3、客户经理、各级部门(或个人)授信审批结果; 4、签订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年审制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文本资料; 5、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老客户要求。已经与我行建立信贷业务关系,参加贷款年审的,管户客户经理须向有权审定工作(小)组提交下列资料: 1、原贷款《授信结果通知书》和名单客户资格审定结果资料; 2、管户客户经理近期实地调查报告和贷后检查报告; 3、客户经理、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年审审核意见; 4、已使用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年审制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文本资料; 5、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办理年审(“作业检验”) (一)贷款年审制工作(小)组接到完备的审理材料后,原则上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集中安排贷款年审工作。 (二)贷款年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照本办法第九条,是否还符合名单客户准入条件; 2、对照本办法第十条,是否存在退出管理情形; 3、客户是否还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和服务)是否还具有良好的市场; 4、企业主要结算是否通过本行进出; 5、若延期还款,借款人(担保人)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其还款资金来源情况是否合法足额,总体贷款风险是否符合本行信贷风险管理要求,并在容忍度之内; 6、本行认为需要审理的其他内容。 (三)对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审理对象,不予通过年审,实施“一票否决”: 1、审理日止,在本行尚有应偿未偿贷款本息,或贷款期间出现过3次以上欠息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本行对其进行日常信贷检查、监督或不配合本行开展年审制工作的; 3、因任何原因被列入人民银行、其他监管机构或征信机构黑名单的; 4、法院等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或扣划客户资产的; 5、其他影响本行贷款资金安全的重大情况。 第十九条 结果通知(“出厂通知”) 年审结束后,有权审定工作(小)组应明确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认定结论,并及时下发《名单客户年审结果汇总表》(附件8)通知各行及经办客户经理。 通过年审的合格客户,可以在贷款到期时办理延期手续。未通过贷款年审的借款人,不得办理贷款延期手续,应由经办客户经理及时联络并通知借款人如期清偿原有借款本息。 第二十条 延期操作(“成品销售”) (一)延期操作。名单客户年审通过后,管户客户经理应会同信贷风险管理科(部)人员,在名单客户原有贷款到期日前15天内完成对该企业的实地复查,形成复查报告。填制《小微企业名单客户贷款延期报批表》(附件9),连同复查报告、年审结论等资料,通过信贷风险管理系统和纸质文件提交原贷款审查、审批人(岗)逐级签批。最终审批意见应载明:同意延长的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等主要事项。 (三)签批同意后,管户客户经理按审批意见,填制《金额、期限和利率调整通知书(客户联)》(附件10),并取得回执。 (四)取得回执后,管户客户经理在信贷系统中发送实时交易并打印《金额、期限和利率调整通知书(柜面联)》(附件10)。 (五)管户客户经理将《金额、期限和利率调整通知书(柜面联)》(附件10)盖章后,连同《小微企业名单客户贷款延期报批表》及客户回执原件(客户经理仅留存复印件备查),陪同客户一起去柜面办理延期还款手续。 (六)柜面人员接到客户经理提交的《金额、期限和利率调整通知书(柜面联)》后,应当认真核对《小微企业名单客户贷款延期报批表》相关内容和意见,确认一致后,在业务系统中为客户办理延期还款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贷后管理(“售后管理”) (一)管理重点。名单客户贷后管理应当遵循本行流动资金贷款贷后管理有关规定,并注重加强贷款用途检查,注重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贷款风险监测,注重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的变化,及时掌握各种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并按本行有关要求及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 (二)预警管理。为有效防范年审制贷款的信用风险,当客户出现下列预警信号时,管户客户经理应当立即采取有效预警措施释放或控制风险。必要时可以中止授信并催收贷款。 1、出现法院等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或扣划客户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存款)的情况; 2、人民银行、其他监管机构或征信机构征信报告中每季度出现新的不良记录信息; 3、因开出空头支票等任何原因被列入人民银行、其他监管机构或征信机构黑名单; 4、企业拒不提供季度、年度财务报表,或超过约定时间一个月以上未提供报表; 5、发生企业主死亡、失踪、被拘捕等事件。 (三)预警决策 1、客户经理应在发现风险事项或接到信贷风险管理科(部)预警调查通知后,立即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结论上报。 2、信贷风险管理科(部)管理人员对预警事项进行审核,各行负责人根据管户客户经理的调查结论和风险管理人员的审查意见做出是否中止授信的决策,由管户客户经理执行相应操作。 (四)贷款催收。出现逾期后,管户客户经理应加紧进行贷款催收。逾期5天内向借款人及保证人发送逾期通知书,并进行电话催收;在电话催收后5天内,客户经理须到企业现场催收,采取多种措施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数据统计。每季度首月5日前,由各行信贷风险管理科(部)负责统计本机构上季度年审贷款客户变动情况,内容包括:新增年审制客户数量、名单、贷款总额、上季延期数额、不良贷款余额等数据和信息,分别报送总行公司部、授信部和风管部。 第四章 激励与问责 第二十三条 考核激励 为促进和鼓励各行积极参与小微企业还款方式创新工作,总行将不定期对小微企业贷款年审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对业绩突出的各级机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不积极、措施不到位的给予批评。各行也可制订出台辖内奖励措施,加大考核奖励力度。 第二十四条 尽职问责 (一)各行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市场变化情况,勤勉尽职,在加快推进工作创新的同时,强化风险意识,增强风控措施。 (二)总行将制订《xx银行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年审制专项审计制度》(另行下发),对应发现而未发现的不尽职行为开展调查、审计和问责。并可对符合免责规定的相关人员免除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1.《年审制客户申请(推荐)书》 2.《年审制名单客户通知书》 3.《年审制借款合同》 4.《年审制一次性保证合同》 5.《年审制最高额抵押合同》 6.《年审制最高额质押合同》 7.《董事会(股东会)同意担保决议书》 8.《名单客户年审结果汇总表》 9.《小微企业名单客户贷款延期报批表》 10.《金额、期限和利率调整通知书》 附件1: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审制客户申请(推荐)书 年 月 日 借款人名称 从事行业 企业性质 企业类型 成立日期 执照期限 拟年审流动资金授信 我行总授信 担保类型 信用评级 担保人(物) 征信情况 经营者素质 贷款年审客户确认意见: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客户经理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业务科及管理科意见: 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分支行负责人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注:附实地调查报告,上述内容未填写完整前,不得提交。 附件2: 小微企业“年审制”名单客户 通 知 书 公司: 贵公司已列入我行名单库,人民币(大写) 万元的流动资金授信可以申请参加我行年审。年审通过的企业将会收到我行发出的《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年审制金额、期限和利率调整通知书》,贵公司回执同意的,贷款到期(含逐笔到期)时,贵公司无需重新签订《借款合同》,贷款期限将自动延长。 若贵公司没有收到我行发出的《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年审制金额、期限和利率调整通知书》,则应按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偿还贷款本息。 特此通知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xx版】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年审制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贷款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鉴于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金额大写) 。 第二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特别约定:在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前,甲方通过乙方年审,乙方向甲方发送的《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年审制金额、期限和利率调整通知书》,甲方回执同意的,借款期限调整为《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年审制金额、期限和利率调整通知书》所载借款期限起止日(即自调整前借款发放日起至调整后借款期限截止日);如乙方未向甲方发送《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年审制金额、期限和利率调整通知书》,甲方的借款需在上述借款期限届满时偿还。 乙方发放贷款的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下同)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贷款转存凭证所载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不一致的,以各贷款转存凭证所载起止日为准。 特别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年审,乙方向甲方发送的《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年审制金额、期限和利率调整通知书》,甲方回执同意的,借款期限根据《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年审制金额、期限和利率调整通知书》相应变更;上述贷款转存凭证所载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与《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年审制金额、期限和利率调整通知书》所载借款期限起止日不一致的,以《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年审制金额、期限和利率调整通知书》所载起止日为准。 第三条 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 甲方应将借款用于流动资金,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具体用途: 。 第四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起息日基准利率 (选填“上浮”或“下浮”) %。 特别约定: 甲方通过乙方年审,乙方向甲方发送《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年审制金额、期限和利率调整通知书》,甲方回执同意的,则借款期限调整为《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年审制金额、期限和利率调整通知书》所载借款期限起止日(即自调整前借款发放日起至调整后借款期限截止日),贷款利率自调整前借款到期日的次日起开始调整适用,贷款利率按开始调整适用时与调整后借款期限相符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原浮动比例和浮动方式上浮或下浮。 (二)罚息利率 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的罚息利率按照以下约定确定: 1、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贷款利率按照本合同约定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2、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贷款利率按照本合同约定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3、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三)本条中的起息日是指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的贷款转存到本合同第六条所约定的贷款发放帐户(以下简称“贷款发放帐户”)之日。 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贷款时,基准利率是指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此后,贷款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贷款发放帐户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五)结息 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 种方式结息: (1)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2)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3)其他方式 。 第五条 借款的发放与支付 (一)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甲方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3、甲方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开立用于提款、还款的帐户; 4、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6、甲方的重要财务指标持续符合乙方要求; 7、单笔支付(支用)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甲方应在借款发放前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 (1)单笔支付(支用)金额超过 万元人民币。 (2) ; (3) ; 上述任一情形下,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包括: (1) ; (2) ; (3)乙方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8、单笔支付(支用)金额不符合本款第7项所列任一情形的,甲方应在借款发放前向乙方提供与拟发放借款相对应的使用计划以及乙方要求的其他资料。 9、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 (2) ; (3)乙方提出的其他要求。 10、其他条件: 。 (二)用款计划 用款计划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用款计划如下: (1) 年 月 日 金额 ; (2) 年 月 日 金额 ; (3) 年 月 日 金额 ; (4) 年 月 日 金额 ; (5) 年 月 日 金额 。 2、用款计划如下: (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间 金额 ; (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间 金额 ; (3)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间 金额 ; (4)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间 金额 ; (5)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间 金额 。 3、按资金实际需求,随时申请用款。 4、 。 (三)乙方受托支付 1、只要单笔支付符合本条第一款第7项所列情形,甲方必须委托乙方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甲方交易对手。甲方不得将上述借款资金自行支付给交易对手。 2、在乙方受托支付模式下,乙方将借款资金转存至贷款发放帐户,然后将借款资金由贷款发放帐户直接支付至甲方交易对手的帐户。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帐、支用)处分借款资金。 3、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对支付金额、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方式及经办帐户进行形式性审查。乙方完成对上述支付要素的形式性审查认为符合乙方要求后,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甲方交易对手。 4、乙方对上述支付要素的形式性审查并不意味着乙方对交易的真实性及合法合规性进行确认,也不意味着乙方介入甲方与其交易对手或第三方的纠纷或需要承担甲方的责任和义务。乙方因受托支付行为所遭受的一切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5、在乙方受托支付模式下,如果由于甲方提供信息错误等原因导致借款资金未能成功支付至甲方交易对手帐户,应按以下约定处理: 。 6、非因乙方过错导致的借款资金支付失败、错误、延误等风险、责任及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乙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四)甲方自主支付 甲方自主支付时,甲方提交的支付凭证必须记载付款用途,否则乙方有权予以拒付。 (五)借款资金进入贷款发放帐户后发生的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等风险、责任及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乙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 帐户使用与监管 (一)贷款发放帐户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发放帐户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且第一次贷款发放之前,甲方应在乙方开立专门的贷款发放帐户,该帐户专门用于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的发放和支付,其帐户(帐号: )。 2、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其他帐户(帐号: )。 (二)资金回笼帐户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在乙方开立资金回笼帐户或将已在乙方开立的现有帐户(帐号: )作为资金回笼帐户。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帐、支用)处分资金回笼帐户内的资金。 (三)乙方有权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以下帐户进行监控: 1、帐号: ; 2、帐号: ; 3、帐号: 。 乙方的监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 2、 ; 3、 。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帐、支用)处分上述任一帐户内的资金。 第七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 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二)付息 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三)还本计划 还本计划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还本计划如下: (1) 年 月 日 金额 ; (2) 年 月 日 金额 ; (3) 年 月 日 金额 ; (4) 年 月 日 金额 ; (5) 年 月 日 金额 。 2、其他约定: 。 (四)还款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乙方开立的帐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自行转款还贷(乙方也有权从该帐户上划款还贷),或者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其他帐户上转款用于还贷。 (五)提前还款 甲方提前还本时,须提前 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甲方提前还本应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本的,有权向甲方收取补偿金,补偿金金额按以下第 种标准确定: 1、补偿金金额=提前还本额×提前还款月数× ‰,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甲方分次还款的,如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应按还款计划相反顺序还款。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特别约定:通过乙方年审后,提前还款结余部分的借款按《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年审制金额、期限和利率调整通知书》中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六)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的调整 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前,甲方通过乙方年审的,乙方向甲方发送的《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年审制金额、期限和利率调整通知书》,甲方回执同意的,可按照《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年审制金额、期限和利率调整通知书》的内容变更金额、期限和利率。甲方未通过乙方年审的,本合同项下借款不允许办理贷款展期。 第八条 担保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方式为: 。 1、由 、 、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为 。 2、由 、 、 (抵押人)提供 (抵押物)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 。 3、由 、 、 (出质人)提供 (质物/出质权利)的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为 。 (二)经办行与担保人应就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的保险、登记等手续。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2、有权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有权拒绝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索取贿赂,对于上述行为或者乙方违反国家有关信贷利率、服务收费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款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2、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生产经营状况资料等各种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财务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的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有效,不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 3、甲方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或其他危及乙方债权情形的,或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4、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挤占、挪用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应配合并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支付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利用关联交易,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不得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帐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 5、甲方如利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进行生产制造、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6、在未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7、甲方如为集团客户,应向乙方及时报告甲方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1)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2)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3)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4)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8、甲方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应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但乙方的书面同意,并不影响日后乙方认为上述行为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时行使本合同所约定救济措施的权利; 9、甲方应协调并配合乙方对贷款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和运营情况的检查、监督。 10、在乙方受托支付模式下,乙方将借款资金转存至贷款发放帐户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帐、支用)处分借款资金。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有权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有权对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甲方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有权根据甲方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二)通过乙方年审后,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延长借-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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