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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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和加强我行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行反洗钱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国家反洗钱法规政策和行内反洗钱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确保将洗钱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确保各项业务的稳健运行。 第三条 我行各分支行营业机构及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各项义务,建立健全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反洗钱非现场监督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四条 我行各级机构应依法协助配合监管机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反洗钱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反洗钱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工作人员对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调查及现场检查活动了解到的有关反洗钱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级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第二章 反洗钱工作机构 第七条 总行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承担我行反洗钱工作的最终责任。 第八条 总行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总行领导小组”),总行领导小组作为xx银行反洗钱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全面负责xx银行反洗钱工作。行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行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总行会计结算部、国际业务部、合规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安全保卫部、稽核审计部、信息技术部、公司业务部、个人金融部、电子银行部、资金部、中小企业部、投资银行部、资产管理部、纪检监察室、人力资源部、资产保全部、信用审批部负责人组成。其中总行会计结算部为全行反洗钱工作牵头部门。 第九条 总行成立反洗钱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总行工作小组”),总行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应指定1名(含)以上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作为总行工作小组人员,联系协调本部门反洗钱工作。 第十条 总行领导小组指定反洗钱工作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成立xx银行反洗钱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总行工作小组办公室”),作为反洗钱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总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调各级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十一条 总行领导小组每年初召开总结会议,分析上年度反洗钱工作,安排部署本年度反洗钱工作。 总行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小组成员部门负责人应当按照要求参加会议,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应当委托本部门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 总行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可决定召开临时会议,总行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也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总行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按年度向董事会、监事会汇报反洗钱工作,审议和批准反洗钱工作发展规划;反洗钱工作小组办公室按季度向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汇报反洗钱工作,提交反洗钱重大事项或敏感事项处理方案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各分行、直属支行(部)应设立反洗钱工作小组,由分支行负责人担任反洗钱工作组长,分支行各中层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工作小组成员。 各分行、直属支行(部)应指定管理分支行反洗钱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同时配备足够人员具体负责反洗钱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各分行、直属支行(部)反洗钱工作小组每年初召开总结会议,分析上年度分支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研究部署本年度分支行反洗钱工作。反洗钱工作会议由组长主持,工作组成员必须参加。 第十五条 各营业网点应指定管理本网点反洗钱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并必须在本营业网点配备足够工作人员从事反洗钱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总行工作小组办公室、各分支行、各营业网点应填报《反洗钱工作负责人员名单表》(见附件)并作专夹保管。反洗钱工作负责人员变动时,应及时更新名单表。 第三章 反洗钱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我行董事会是反洗钱工作的最高管理机构和审批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和批准反洗钱工作发展规划; (二)审议和批准反洗钱工作范围及相关安排; (三)审阅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 (四)审阅反洗钱工作相关报告; (五)审议和批准内部审计安排,确保审计范围涵盖所有的反洗钱工作; (六)审议和批准反洗钱重大事项或敏感事项处理方案。 第十八条 我行监事会是反洗钱工作的最高监督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阅反洗钱工作相关报告; (二)对反洗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反洗钱工作履职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总行领导小组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反洗钱工作发展规划和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统筹全行反洗钱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领导、协调全行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工作发展规划,确定反洗钱工作范围及相关安排,制定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管理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决定反洗钱工作组织体系的建设事宜; (三)对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全行性重大疑难问题,制定解决方案与对策; (四)审议总行工作小组办公室反洗钱年度工作报告,制定反洗钱工作决议; (五)制定反洗钱重大事项或敏感事项处理方案,提交董事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安排执行; (六)对全行反洗钱工作和其它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 总行工作小组及办公室作为反洗钱工作执行机构,在总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总行领导小组的决议并向总行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二)组织或牵头制定本行有关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操作手册等规范性文件; (三)就反洗钱工作计划等问题向总行领导小组提出建议; (四)牵头组织各级机构召开反洗钱工作会议; (五)负责全行反洗钱年度工作报告的拟定; (六)负责全行反洗钱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七)组织各级机构开展反洗钱上报、培训、宣传等工作; (八)组织各级机构参与反洗钱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关于反洗钱的学习与经验交流; (九)接收支行上报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进一步识别和判断其准确性,在必要情况下向总行领导小组汇报; (十)收集各级机构上报的重大事项或敏感事项,拟写处理方案,并具体执行; (十一)依法协助配合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十二)监督检查各级机构反洗钱工作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十三)处理反洗钱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总行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根据各自的部门职责负责相关反洗钱工作,主动配合、积极协助反洗钱牵头部门的工作,认真完成总行领导小组交办的反洗钱工作。 第二十二条 总行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应当遵照反洗钱有关制度和规定,按照监管要求和实际情况建立本条线反洗钱规定,明确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建立本条线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对分支行条线反洗钱工作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梳理和完善本条线业务制度和操作规范性文件,添加反洗钱要求确保反洗钱内控措施在本条线的顺利推进;对本部门反洗钱工作人员和本条线客户经理开展反洗钱培训。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反洗钱工作职责。人力资源部作为反洗钱工作的成员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各反洗钱成员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进行统一管理,确保在各部门职责中明确反洗钱要求,确保将反洗钱要求落实到各成员部门内部岗位职责中; (二)对反洗钱岗位人员配置、反洗钱队伍建设和培养提供支持; (三)反洗钱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合规管理部反洗钱工作职责。合规管理部作为反洗钱工作的成员部门,主要履行以下二道防线职责: (一)配合监管部门反洗钱现场检查等相关工作; (二)从法律合规的角度对全行反洗钱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手册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三)负责对反洗钱工作给予相关的法律意见指导; (四)配合总行工作小组对各反洗钱成员部门负责的条线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五)反洗钱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会计结算部反洗钱工作职责。会计结算部作为反洗钱工作的成员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传达并执行反洗钱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总行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二)配合总行工作小组制定人民币业务的反洗钱相关制度与文件,并对各级机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三)配合总行工作小组做好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的识别、报送工作; (四)配合总行工作小组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制度; (五)配合总行工作小组做好反洗钱系统人民币业务模块的建设、完善、升级工作; (六)反洗钱人民币业务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际业务部反洗钱工作职责。国际业务部作为反洗钱工作的成员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反洗钱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总行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二)配合总行工作小组制定国际业务管理的反洗钱相关制度与文件,及对各级机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三)配合总行工作小组做好国际业务大额和可疑交易的识别、报送工作; (四)配合总行工作小组落实国际业务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制度; (五)配合总行工作小组答复境外金融机构关于xx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咨询,协调与境外金融机构有关的反洗钱事宜; (六)配合总行工作小组对境外代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七)配合总行工作小组做好反洗钱系统国际业务模块的建设、完善、升级工作; (八)负责部门推出的新产品洗钱风险评估工作; (九)反洗钱国际业务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技术部反洗钱工作职责。信息技术部作为反洗钱工作的成员部门,负责反洗钱系统建设和运行保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反洗钱系统的建设、升级和日常维护工作; (二)负责反洗钱系统用户的新增、维护、删除等参数设置工作; (三)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协助反洗钱相关成员部门提取客户交易信息、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相关资料; (四)反洗钱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反洗钱工作职责。风险管理部作为反洗钱工作的成员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就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风险履行二道防线监督职责,督促各反洗钱成员部门防范洗钱风险; (二)协助反洗钱相关成员部门提取客户信息、客户历史交易信息等相关资料; (三)反洗钱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业务部反洗钱工作职责。公司业务部作为反洗钱工作的成员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落实客户经理所负责的对公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二)负责落实客户经理所负责的对公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三)负责落实客户经理所负责的对公客户重点可疑交易的认定工作; (四)负责部门推出的新产品洗钱风险评估工作; (五)反洗钱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个人金融部反洗钱工作职责。个人金融部作为反洗钱工作的成员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总行工作小组督促各分支行个人客户经理做好所负责的个人客户的身份识别工作; (二)负责做好传统POS商户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三)配合总行工作小组做好银行卡及ATM、POS等自助渠道交易的重点可疑交易的认定工作; (四)负责信用卡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五)负责部门推出的新产品洗钱风险评估工作; (六)协助反洗钱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电子银行部反洗钱工作职责。电子银行部作为反洗钱工作的成员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总行工作小组对客户电子渠道交易进行监控,并对其可疑性进行认定; (二)负责落实转账电话商户的身份识别、风险等级划分及相关可疑交易的认定工作; (三)负责部门推出的新产品洗钱风险评估工作; (四)反洗钱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资金部反洗钱工作职责。资金部作为反洗钱工作的成员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总行工作小组落实本部门业务涉及的同业存放业务客户的身份识别。其中已在交易所注册的客户,由于交易所对成为其会员的各金融机构进行了身份识别,可视同为由第三方进行的客户身份识别; (二)配合总行工作小组落实本部门业务涉及的同业存放业务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三)配合总行工作小组对本部门业务涉及的同业存放业务客户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四)负责部门推出的新产品洗钱风险评估工作; (五)反洗钱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资产管理部反洗钱工作职责。资产管理部作为反洗钱工作的成员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总行工作小组落实本部门业务涉及的同业存放业务客户的身份识别。其中已在交易所注册的客户,由于交易所对成为其会员的各金融机构进行了身份识别,可视同为由第三方进行的客户身份识别; (二)配合总行工作小组对本部门业务涉及的同业存放业务客户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三)负责部门推出的新产品洗钱风险评估工作; (四)反洗钱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中小企业部反洗钱工作职责,中小企业部作为反洗钱工作的成员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总行工作小组落实客户经理所负责的中小企业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二)配合总行工作小组落实客户经理所负责的中小企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三)配合总行工作小组落实客户经理所负责的中小企业客户重点可疑交易的认定工作; (四)负责部门推出的新产品洗钱风险评估工作; (五)反洗钱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投资银行部反洗钱工作职责,投资银行部作为反洗钱工作的成员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总行工作小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 (二)配合总行工作小组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三)配合总行工作小组开展客户重点可疑交易的认定工作; (四)负责部门推出的新产品洗钱风险评估工作; (五)反洗钱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资产保全部反洗钱工作职责,资产保全部作为反洗钱工作的成员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在办理抵债资产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核销等业务时,配合总行工作小组落实涉及客户的身份识别、风险等级划分及相关可疑交易的认定工作; (二)反洗钱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 信用审批部反洗钱工作职责,信用审批部作为反洗钱工作的成员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总行工作小组落实涉及客户的身份识别、风险等级划分及相关可疑交易的认定工作; (二)反洗钱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安全保卫部负责协助向公安部门报告经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鉴别认为涉嫌洗钱犯罪的人民币或外汇资金交易,并协助公安部门开展相关调查。 第三十九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对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各分行、直属支行(部)反洗钱工作职责。各分行、支行作为反洗钱工作的执行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反洗钱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总行反洗钱相关要求; (二)负责辖属营业网点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辖属营业网点大额和可疑交易的识别、报送工作; (四)负责辖属营业网点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工作; (五)负责重点可疑交易的认定工作; (六)反洗钱其他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营业网点反洗钱工作职责。各营业网点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一线执行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反洗钱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总行反洗钱相关要求; (二)对本营业网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三)负责大额和可疑交易的人工识别、补录及报送工作; (四)负责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工作; (五)负责重点可疑交易的认定和上报工作; (六)反洗钱其他工作。 第四十二条 稽核审计部反洗钱工作职责,作为反洗钱工作的成员部门,主要履行的职责是 根据国家有关反洗钱工作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对我行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各级机构和各业务条线的反洗钱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各反洗钱成员部门、岗位反洗钱工作履职情况,定期组织开展独立、客观的反洗钱审计活动,定期向董事会汇报。 第四章 反洗钱工作主要内容 第四十三条 xx银行总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各级机构在执行监管部门及总行制定的反洗钱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当地监管要求和实际需要拟定具体实施细则,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对于新的反洗钱监管要求,总行应在一个月内采取修订制度或者下发通知等方式更新相关内控要求;各分支行应按照当地监管要求和实际需要拟定具体实施细则落实监管要求。 第四十四条 各级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客户身份识别。 (一)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银行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二)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三)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四)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第四十五条 各级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四十七条 各级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作为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并以书面形式上报总行工作小组办公室,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八条 各级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总行工作小组办公室,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当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各级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恐怖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名单有关联的,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总行工作小组办公室,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当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 各级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安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冻结资产的决定,依法对相关资产采取冻结措施。发现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应当立即采取冻结措施,以书面形式上报总行工作小组办公室,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当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需要及时告知客户,说明采取冻结措施的依据和理由。对与采取冻结措施有关的工作信息应当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和透露,不得在采取冻结措施前通知资产的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不得擅自解除冻结措施。 第五十一条 各级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的规定,按时报送反洗钱年度监管报告和报表、反洗钱工作自评估报告和报表、反洗钱信息等反洗钱材料。针对自评估或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逐项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第五十二条 各级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的规定,对所有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进行不同等级的分类,对金融产品洗钱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风险分类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识别和监控措施。 第五十三条 各级机构应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总行报告检查情况及整改措施: (一)配合监管部门入场进行检查; (二)按要求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按要求提供、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第五十四条 各级机构及其反洗钱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相关规定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可疑客户交易活动涉及的客户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总行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五十五条 经调查的可疑客户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各分支行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经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第五十六条 各级机构应加强反洗钱工作保密管理,严格规定实施保密义务的事项范围以及履行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适用保密义务的时间范围以及反洗钱工作各环节的具体保密措施。 (一)实施保密义务的事项范围 反洗钱保密内容包括因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配合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监管信息、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情况以及涉嫌恐怖融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等信息资料。 (二)履行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 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和义务时获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可疑交易信息等反洗钱保密信息的人员应当保守秘密,同时,由于工作或者其他原因而获知反洗钱保密信息的人员也应当保守秘密,履行保密义务。一般包括以下人员: 1.在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客户经理、营业网点负责人等获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 2.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过程中,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负责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反洗钱岗位人员,以及获知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信息技术人员等。 3.在案件协查过程中,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协查人员、协查部门负责人等获知反洗钱协查保密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 4.其他应当履行反洗钱保密义务的人员。 (三)适用保密义务的时间范围 我行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应履行保密义务,离职后仍应遵守保密义务,非依法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四)反洗钱工作各环节保密措施 1.客户身份识别的保密措施包括:指定进行尽职调查的人员;限制客户资料查询权限;限制反洗钱监测系统的使用人群。 2.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保密措施包括:指定客户资料档案管理员;设立专门保管客户档案的库房;除在工作中必须接触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工作人员外,其他未经授权人员不得获取和使用上述资料;按照工作内容和性质划分工作人员接触客户资料的范围,分类限制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查询权限。 3.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的保密措施包括: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进行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告;信息报送人员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反洗钱监测系统用户名和密码,定期更换操作密码;严格划分对反洗钱监测系统的访问权限;通过纸质报送的重大可疑交易应由专人以密件方式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4.反洗钱协查采取的保密措施: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协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协查工作,确保其他非协查人员不能接触到协查信息;协查材料应专人以密件方式报送调查机构;建立协查台账,登记有关协查信息;协查工作纸质文档要专人、专夹保管。 第五十七条 反洗钱工作的交流与反馈。通过召开反洗钱工作会议、行内发文、办公网公告与通知、办公网邮件等各种形式,总行工作小组汇报全行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就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向总行相关部门、分支行通报监管部门关于反洗钱工作的文件精神,通报全行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安排与部署反洗钱工作。 第五十八条 反洗钱信息报送。各级机构应向总行工作小组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上报反洗钱信息,反映反洗钱工作创新,提示金融产品与服务、业务操作中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总结在反洗钱协助调查中发现的洗钱方法和手段等信息,促进反洗钱学习交流,提示洗钱风险,支持反洗钱工作发展。 第五十九条 反洗钱培训工作。 总行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全行的培训工作,业务条线培训、分支行培训由反洗钱成员部门和各分支行自行组织。反洗钱培训对象分为新进行员工、柜面操作人员、客户经理、总行部门及分支行负责人,培训层面分为全行培训、业务条线培训、分支行培训、部门培训。以上不同对象和层面的反洗钱培训每年必须培训一次。 反洗钱培训应结合各部门和各岗位风险分析建立反洗钱培训长效机制。会计结算部、个人金融部、公司业务部及电子银行部所涉及的条线业务洗钱风险较高,应增加条线反洗钱培训频率,每年不少于2次;各分支行应不定期开展反洗钱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柜面操作人员、客户经理每年参加反洗钱培训不少于2次;总行部门及分支行负责人每年参加反洗钱培训不少于1次。 反洗钱业务培训包括以下内容:反洗钱法律法规;反洗钱保密;我行反洗钱制度;我行金融产品制度和操作流程中的反洗钱要求;国际国内洗钱活动的特点、规律、发展趋势以及具体案例;金融业务发展及利用其洗钱的最新进展情况;反洗钱工作人员需要掌握的其他知识和技能等。 第六十条 反洗钱宣传工作。总行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监管部门工作安排,每年不定时地牵头组织各级机构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各级机构可结合本机构内部反洗钱工作的具体开展情况,在全行统一组织的宣传之外,进行形式多样的反洗钱宣传,宣传形式包括门户网站宣传、营业大厅宣传、“流动站”宣传等。 第六十一条 反洗钱工作检查。总行工作小组办公室每年至少一次对不少于3家分支行的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及行内反洗钱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反洗钱常规检查纳入会计制度执行检查内容中,各级机构应定期开展反洗钱工作自查,检查频率遵循其会计制度检查的要求。 第六十二条 反洗钱监督考核。一是一道防线监督考核。各业务部门在本条线建立反洗钱考核机制,在本条线考核要求中明确反洗钱内容,对各级机构本条线相关岗位人员反洗钱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二是二道防线监督考核。总行工作小组办公室收集各成员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业务制度反洗钱要求、产品洗钱风险评估、部门反洗钱自评估、检查考核等年度反洗钱工作资料,对各业务条线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由合规管理部审核后报行长办公室,由行长办公室纳入当年部门考核;三是三道防线监督考核。稽核审计部建立定期反洗钱审计机制,对我行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各级机构和各业务条线的反洗钱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各反洗钱成员部门、岗位反洗钱工作履职情况,定期组织开展独立、客观的反洗钱审计活动,定期向董事会汇报。 第六十三条 各级机构应妥善保管反洗钱监管报告、自评估报告、反洗钱协助调查、重新识别客户时填写的风险评定表、反洗钱宣传、培训、会议纪要等工作资料,年终统一单独归档保管。 第六十四条 各级机构发现内部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参与信用卡套现、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冒用或编造客户身份套取贷款等情况后,要结合反洗钱风险防范对操作风险或相关业务风险进行处置与管理。 第六十五条 充分发挥合规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稽核审计部门对业务条线的监督管理职能,要求相关部门在发现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时,应科学评估与洗钱风险的关联性,并协同反洗钱牵头部门制定管理措施。 第六十六条 各级机构反洗钱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敏感事项应及时向总行工作小组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反洗钱工作小组办公室拟写反洗钱重大事项或敏感事项处理方案上报反洗钱领导小组,同时提交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反洗钱重大事项和敏感事项包括辖内出现的新的洗钱方法与手段、发生的洗钱案件、因反洗钱工作违规被外部监管部门处罚的事实及整改措施等事项。 第五章 反洗钱工作奖惩 第六十七条 各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八)未按照规定开展反洗钱自查工作的; (九)未按照规定开展反洗钱培训与宣传工作的。 第六十八条 各级机构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五十九条相关行为之一的,或者参与伪造开户资料、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泄露可疑交易报告信息,协助进行洗钱活动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各级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反洗钱职责,及时发现洗钱犯罪线索,有效维护我行形象,贡献突出的,根据实际情况和总行规定予以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xx银行反洗钱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修改、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反洗钱工作负责人员名单表 附件 反洗钱工作负责人员名单表 机构(签章): 填报时间: 序号 部门/分支行/营业网点 反洗钱岗位 姓名 联系电话 1 反洗钱负责人员 2 反洗钱负责人员 3 反洗钱负责人员 4 反洗钱负责人员 5 反洗钱负责人员 6 反洗钱负责人员 ... ... - 26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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