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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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xx总发〔xx〕3号附件1,xx年1月7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本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财务管理应当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自我约束机制,规范财务行为,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行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以货币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四条 本行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于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按初始交易日的汇率折算;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以公允价值确认日的即期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汇兑损益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 本行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六条 本行按以下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对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登记入账并列于财务报表: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第七条 本行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采用历史成本,当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时,应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八条 本行按规定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包括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和中期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第九条 本行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本行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条 本行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一条 本行提供的会计信息要求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本行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二条 本行提供的会计信息要求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三条 本行提供的会计信息要求具有可比性。同一本行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本行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四条 本行要求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五条 本行提供的会计信息要求反映与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六条 本行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要求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七条 本行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须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三章 资产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本行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本行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本行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由本行拥有或者控制,是指本行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本行所控制。预期会给本行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本行的潜力。 第一节 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第十九条 金融资产是指本行的下列资产: (一)现金。 (二)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 (三)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四)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五)将来须用或可用本行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本行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六)将来须用或可用本行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本行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其中,本行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本行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剩余权益的合同。 本行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应收款项、存(拆)放款项、各类贷款、债权投资、股权投资以及衍生金融资产等。 第二十条 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二十一条 金融资产的分类应由资产业务发生部门进行初始认定,并在必要时由其对资产分类进行重新评估。 第二十二条 本行将以下金融资产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类金融资产: (一)交易类金融资产。 如果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以公允价值出售或回购,或金融资产是采用短期获利模式进行管理的金融工具投资组合的一部分,则将其归入此类别。 衍生金融资产也属于此类别。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以不同基础计量金融资产所导致的相关损益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2、本行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者两者兼有的组合,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3、对嵌入混合金融工具的一项或多项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可以分拆,并且会大幅改变混合金融工具产生的现金流量。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活跃市场,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场: (一)市场内交易的对象具有同质性。 (二)可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三)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 第二十三条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第二十四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本行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第二十五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一)贷款和应收款项。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二十六条 当本行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获得收取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 当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者该金融资产已转移时,金融资产应当终止确认,从本行的相关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第二十七条 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本行应根据以下原则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二)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三)除上述情况外,本行应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第二十九条 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的方法。 实际利率是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计期限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适用的利率。 本行在计算实际利率时,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回购和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对未来现金流量做出预计,但不应考虑未来信用损失。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中支付或收取的手续费等交易成本以及溢折价,计算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或期限难以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对于应按实际利率法计算摊余成本、利息收支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由于本行实施条件尚不成熟,除债券类投资金融资产外,本行按名义利率(合同约定利率)确认上述金融工具持有期间的利息收支。 第三十条 摊余成本是指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以下调整后的结果: (一)扣除偿还的本金。 (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三)扣除该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或无法收回的金额。 第三十一条 本行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时,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如果转移前后该项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本行的风险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则表明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 本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如果本行放弃了对该项金融资产的控制,则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如果本行未放弃对该项金融资产的控制,则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金融资产,并确认相应负债。 第二节 现金及存放款项 第三十二条 存放款项是指本行在中央银行、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提取及缴存现金的款项,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等,包括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和存放同业款项。存放款项,应按实际存放的金额入账。 第三十三条 本行应加强对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在满足正常业务需要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减少库存现金的占用。对现金资产管理要求: (一)认真办理日常的现金收付,保证现金核算的真实、准确,做到账款、账账相符。 (二)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调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各类现金资产的安全。 (三)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降低现金库存,压缩低收益率的现金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十四条 现金应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入帐。 当业务处理发生现金错款、自助设备错款、事故错款、突发事件现金损失以及其他原因导致现金溢余或短缺时,应分别情况处理。属于记账差错的,应及时更正;对无法查明原因的长款,经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入;因柜台人员失职等造成的短款,应由责任人赔偿;对于无法查明原因并且确系无法追回的短款,经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行应加强对准备金存款的管理,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按时计算、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为保证结算等现金清算业务,全行备付率应控制在规定比例内,保持合理的备付水平。 第三节 应收款项 第三十六条 本行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等项目。 第三十七条 应收利息是指本行发放贷款及购买债券等,按照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取的利息以及其他应收取的利息。应收利息应按贷款本金、购买债券面值等和适用利率计算并确认的金额入账。 第三十八条 应收利息和应收股利的会计处理参见贷款和投资部分的相关规定。其他应收款应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入帐。 第四节 贵金属 第三十九条 贵金属是指本行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持有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 第四十条 本行为上市交易而持有的贵金属,应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期末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并将其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一条 除上述目的之外而持有的贵金属,应比照存货进行核算。 第五节 贷款 第四十二条 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提供的,要求其按约定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资金。具体包括客户贷款、垫款、透支、贸易融资等。 第四十三条 本行发放的各类贷款应按照发放贷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本行各类贷款在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利息收入,根据合同利率计算确认。 第四十四条 要建立健全贷款的发放、管理和监督等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应分别核算。 自营贷款是指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自担,并收取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本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发放委托贷款不得代垫资金,并收取手续费。 第四十五条 当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将拥有的自营贷款所有权上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让渡给对方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贷款。当本行保留了自营贷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或继续对该项贷款拥有控制权时,不应对该项贷款进行终止确认。 第六节 票据贴现 第四十六条 票据贴现是指本行对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以票据为抵押,向持有人发放的贷款。本行的票据贴现包括接受持有已经承兑且尚未到期商业汇票的客户的贴现和其他金融机构向本行的买断式转贴现。贴现的票据种类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十七条 票据贴现和买断式转贴现按照贴入票据面值入帐,贴现票据到期价值与支付给贴现申请人款项之间的差额,作为贴现利息收入一次性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八条 本行将贴现票据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如果这些贴现票据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均被完全转让时予以终止确认;如果终止确认的条件不能满足,则该交易被确认为有抵押的借款,反映在贴现负债中。 第七节 拆放款项 第四十九条 拆放款项是指因合理运用资金而在金融机构之间借出的资金头寸,包括拆放同业款项、拆放金融性公司款项。 第五十条 拆放款项应按实际拆出金额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第八节 存放及拆借系统内款项 第五十一条 存放及拆借系统内款项是指本行在办理资金结算、清算以及资金划拨等发生的各类内部上下级行之间存放和拆借的款项。 第五十二条 存放及拆借系统内款项应按照业务发生时的实际金额进行确认。月末,应按照本行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利率确认系统内利息收支。 第五十三条 期末,全行存放及拆借系统内款项数额一致。 第九节 买入返售资产 第五十四条 买入返售资产,是指按规定进行证券、票据、贷款回购业务而融出的资金。包括买入返售票据、买入返售证券、买入返售信贷资产。 第五十五条 买入返售资产按业务发生当时实际支付的款项入帐,取得买入返售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该项资产的实际成本入帐。买入与返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在到期时一次性进入当期损益。 第十节 股权投资 第五十六条 本行的股权性投资主要指购入或取得的长期持有的权益性投资和为近期进行交易持有的权益性投资。 第五十七条 当本行进行以下股权投资时,应按照长期持有的股权投资进行核算。 (一)对子公司投资。 (二)对联营企业投资。 (三)对合营企业投资。 (四)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第五十八条 除上述情况外,本行持有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应按照金融资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第五十九条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本行作为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帐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应按照企业合并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第六十条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 (四)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确定。 (五)对于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债务重组核算办法确定。 第六十一条 本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可以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 第六十二条 当本行的长期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时,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一)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第六十三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本行在实际收到被投资单位的股利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本行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第六十四条 当本行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 第六十五条 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本行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当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时,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本行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本行应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六十六条 本行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金融资产核算规则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六十七条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节 债券投资 第六十八条 债券投资是指本行持有的各类债权性有价证券。按照持有目的可以划分为:交易类债券、持有至到期债券、贷款和应收款项类债券以及可供出售类债券。 (一)交易类债券投资是指本行为近期回购或出售等交易获利目的而持有的债券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就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也视同交易类债券投资。 (二)持有至到期类债券投资是指本行明确计划并有能力持有至到期,具有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期限并且可在公开交易市场上标价交易的债券资产。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类债券投资是指具有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期限但没有公开活跃市场的债券资产。 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可以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类债券投资: 1、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债券投资。 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 3、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债券投资。 4、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债券投资。 (四)可供出售类债券投资是指初始确认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不属于以上三类的其他债券资产。 第六十九条 各类债券投资帐户实行分类管理。在初始确认时将某债券投资划分为交易类债券投资或贷款和应收款项类债券投资的,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债券投资;其他类债券投资也不能重分类为交易类债券投资或贷款和应收款项类债券投资。 第七十条 根据债券资产的类别采用不同的初始确认和计量方法: (一)交易类债券投资按照买入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可供出售类、持有至到期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类债券投资,按照买入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含交易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持有至到期类、贷款和应收款项类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未到期债券利息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未到期的债券利息应作为应计利息单独核算。 第七十一条 债券投资的后续计量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交易类债券投资和可供出售类债券投资初始确认后,应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交易类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持有期间按票面金额和实际利率确认的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类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资本公积。 (二)持有至到期类及贷款和应收款项类债券投资应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这两类投资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作为对当期确认的投资收益额的调整。持有期间实现的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二条 本行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债券投资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债券投资,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债券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二)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三)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本行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1、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2、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3、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5、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第七十三条 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类债券投资,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类债券投资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四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本行应当将该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类债券投资,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类债券投资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五条 对按照规定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以前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债券投资,本行应当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改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债券投资类型,分别计入当期损益和所有者权益。 第七十六条 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或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计量,或持有期限已超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使债券投资不再适合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时,本行可以将该债券投资改按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该成本或摊余成本为重分类日该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 与该金融资产相关、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该金融资产有固定到期日的,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也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该金融资产没有固定到期日的,仍应保留在所有者权益中,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七条 当债券资产因到期或处置而终止确认时,应将实际取得价款与债券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可供出售类债券投资前期已在资本公积中确认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节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第七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提供金融商品服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 第七十九条 本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十条 取得固定资产时,按取得时的成本计价。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帐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为长期应付款的入帐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四)企业合并、债务重组中取得的固定资产应当分别按照企业合并、债务重组等相关财务制度确定。 (五)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其成本为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如受赠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确定。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确定;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 (八)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计价。 (九)抵债资产转自用的固定资产,应将抵债资产账面净值,即抵债资产账面原值扣减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作为自用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 第八十一条 本行房屋及建筑物、运输工具、经营及其他设备等固定资产一般均应计提折旧,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二)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计价的土地。 第八十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月计提。月末,对固定资产逐项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八十三条 本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 固定资产折旧率按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折旧年限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月折旧率 本行除固定资产装修净残值率为5%外,其它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均为3%。 第八十四条 本行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年限如下: 分 类 折旧年限 房屋及建筑物 20年 机器、机械设备 10年 运输设备 5年 电子设备 3年 电器及器具等 5 年 第八十五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行,并且流入本行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 (二)该固定资产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在对固定资产发生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时,本行应将该固定资产的原价、已累计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转销,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发生的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在后续支出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帐面价值不超过其可收回金额的范围内,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 若后续支出属固定资产重要组成部分,则后续支出单独计价并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后续的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若后续支出属固定资产非重要组成部分,则后续支出与固定资产一并计价,重新测算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除上述以外的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后续支出,应当作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包括:报废、对外捐赠、融资租出、盘亏、出售等,固定资产减少必须按规定权限,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 第八十七条 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 (一)主要结构和部件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或修复费用过大不经济的。 (二)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改造利用价值的。 (三)事故及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 (四)改、扩建需要必须拆除的。 第八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末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写出书面报告,及时处理。本行应对固定资产实行实物和价值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预算计划制度及信息报告制度,在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上应实行一物一卡,在价值管理上应建立固定资产分类明细帐簿。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八十九条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计价。 第九十条 采用出包工程方式的,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价。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确定工程成本。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 第九十一条 采用自营方式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施工费等计价。 第九十二条 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九十三条 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认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一)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全部完成。 (二)该项建造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三)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与设计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地方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也不足以影响其正常使-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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