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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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xx总发xx3号附件1,xx年1月7日印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本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财务管理应当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自我约束机制,规范财务行为,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本行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以货币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第四
2、条 本行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于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按初始交易日的汇率折算;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以公允价值确认日的即期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汇兑损益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五条 本行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第六条 本行按以下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对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
3、素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登记入账并列于财务报表:(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
4、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第七条 本行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采用历史成本,当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时,应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第八条 本行按规定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
5、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包括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和中期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第九条 本行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本行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条 本行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第十一条 本行提供的会计信息要求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本行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
6、评价或者预测。第十二条 本行提供的会计信息要求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第十三条 本行提供的会计信息要求具有可比性。同一本行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本行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四条 本行要求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第十五条 本行提供的会计信息要求反映与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第十六条 本行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
7、计量和报告要求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第十七条 本行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须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三章 资产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本行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本行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本行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由本行拥有或者控制,是指本行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本行所控制。预期会给本行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本行的潜力。第一节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第十九条 金
8、融资产是指本行的下列资产:(一)现金。(二)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三)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四)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五)将来须用或可用本行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本行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六)将来须用或可用本行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本行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其中,本行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本行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剩余权益的合同
9、。本行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应收款项、存(拆)放款项、各类贷款、债权投资、股权投资以及衍生金融资产等。第二十条 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二)持有至到期投资。(三)贷款和应收款项。(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第二十一条 金融资产的分类应由资产业务发生部门进行初始认定,并在必要时由其对资产分类进行重新评估。第二十二条 本行将以下金融资产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类金融资产:(一)交易类金融资产。如果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以公允价值出售
10、或回购,或金融资产是采用短期获利模式进行管理的金融工具投资组合的一部分,则将其归入此类别。衍生金融资产也属于此类别。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以不同基础计量金融资产所导致的相关损益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2、本行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
11、者两者兼有的组合,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3、对嵌入混合金融工具的一项或多项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可以分拆,并且会大幅改变混合金融工具产生的现金流量。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活跃市场,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场:(一)市场内交易的对象具有同质性。(二)可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三)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第二十三条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第二十四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本行有明确意图
12、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第二十五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一)贷款和应收款项。(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第二十六条 当本行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获得收取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当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者该金融资产已转移时,金融资产应当终止确认,从本行的相关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第二十七条 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
13、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第二十八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本行应根据以下原则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一)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二)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三)除上述情况外,本行应按
14、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第二十九条 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的方法。 实际利率是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计期限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适用的利率。 本行在计算实际利率时,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回购和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对未来现金流量做出预计,但不应考虑未来信用损失。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中支付或收取的手续费等交易成本以及溢折价,计算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或期限难以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15、对于应按实际利率法计算摊余成本、利息收支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由于本行实施条件尚不成熟,除债券类投资金融资产外,本行按名义利率(合同约定利率)确认上述金融工具持有期间的利息收支。第三十条 摊余成本是指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以下调整后的结果: (一)扣除偿还的本金。(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三)扣除该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或无法收回的金额。 第三十一条 本行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时,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如果转移前后该项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本行的风险发生了实质性
16、的改变,则表明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本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如果本行放弃了对该项金融资产的控制,则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如果本行未放弃对该项金融资产的控制,则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金融资产,并确认相应负债。 第二节 现金及存放款项第三十二条 存放款项是指本行在中央银行、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提取及缴存现金的款项,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等,包括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和存放同业款项。存放款项,应按实际存放的金额入账。第三十三条 本行应加强对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在满足正常业务
17、需要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减少库存现金的占用。对现金资产管理要求:(一)认真办理日常的现金收付,保证现金核算的真实、准确,做到账款、账账相符。(二)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调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各类现金资产的安全。(三)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降低现金库存,压缩低收益率的现金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三十四条 现金应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入帐。当业务处理发生现金错款、自助设备错款、事故错款、突发事件现金损失以及其他原因导致现金溢余或短缺时,应分别情况处理。属于记账差错的,应及时更正;对无法查明原因的长款,经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入;因柜台人员失职等造成的短款,应由责任人赔偿;
18、对于无法查明原因并且确系无法追回的短款,经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支出。第三十五条 本行应加强对准备金存款的管理,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按时计算、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为保证结算等现金清算业务,全行备付率应控制在规定比例内,保持合理的备付水平。第三节 应收款项第三十六条 本行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等项目。 第三十七条 应收利息是指本行发放贷款及购买债券等,按照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取的利息以及其他应收取的利息。应收利息应按贷款本金、购买债券面值等和适用利率计算并确认的金额入账。第三十八条 应收利息和应收股利的会计处理参见贷款和投资部分的相关规定。其他应收款应按实际发生的金额
19、入帐。第四节 贵金属第三十九条 贵金属是指本行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持有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第四十条 本行为上市交易而持有的贵金属,应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期末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并将其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四十一条 除上述目的之外而持有的贵金属,应比照存货进行核算。 第五节 贷款第四十二条 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提供的,要求其按约定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资金。具体包括客户贷款、垫款、透支、贸易融资等。 第四十三条 本行发放的各类贷款应按照发放贷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本行各类贷款在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利息收入,根据合同利率计算确认。 第四十四条
20、要建立健全贷款的发放、管理和监督等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应分别核算。 自营贷款是指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自担,并收取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本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发放委托贷款不得代垫资金,并收取手续费。 第四十五条 当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将拥有的自营贷款所有权上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让渡给对方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贷款。当本行保留了自营贷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或继续对该项贷款拥有控制权
21、时,不应对该项贷款进行终止确认。第六节 票据贴现第四十六条 票据贴现是指本行对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以票据为抵押,向持有人发放的贷款。本行的票据贴现包括接受持有已经承兑且尚未到期商业汇票的客户的贴现和其他金融机构向本行的买断式转贴现。贴现的票据种类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十七条 票据贴现和买断式转贴现按照贴入票据面值入帐,贴现票据到期价值与支付给贴现申请人款项之间的差额,作为贴现利息收入一次性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四十八条 本行将贴现票据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如果这些贴现票据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均被完全转让时予以终止确认;如果终止确认的条件不能满足,则该交易被确认为有抵押的借款
22、,反映在贴现负债中。第七节 拆放款项第四十九条 拆放款项是指因合理运用资金而在金融机构之间借出的资金头寸,包括拆放同业款项、拆放金融性公司款项。第五十条 拆放款项应按实际拆出金额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第八节 存放及拆借系统内款项第五十一条 存放及拆借系统内款项是指本行在办理资金结算、清算以及资金划拨等发生的各类内部上下级行之间存放和拆借的款项。第五十二条 存放及拆借系统内款项应按照业务发生时的实际金额进行确认。月末,应按照本行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利率确认系统内利息收支。第五十三条 期末,全行存放及拆借系统内款项数额一致。第九节 买入返售资产第五十四条 买入返售资产,是指按规定进行证
23、券、票据、贷款回购业务而融出的资金。包括买入返售票据、买入返售证券、买入返售信贷资产。 第五十五条 买入返售资产按业务发生当时实际支付的款项入帐,取得买入返售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该项资产的实际成本入帐。买入与返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在到期时一次性进入当期损益。第十节 股权投资第五十六条 本行的股权性投资主要指购入或取得的长期持有的权益性投资和为近期进行交易持有的权益性投资。第五十七条 当本行进行以下股权投资时,应按照长期持有的股权投资进行核算。(一)对子公司投资。 (二)对联营企业投资。 (三)对合营企业投资。(四)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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