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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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从严防范和控制内部风险,及时、妥善处理各类事故和突发事件,消除风险隐患,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本行健康、有序、稳健地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标准及报告要求 (一)业务差错类(不包括ATM当日已查明原因的机具性长款和XBK差错)(牵头责任部门:运营管理部) 1.业务差错金额在1000元以内(含); 报告路径:当事机构→分(支)行行长(部室、中心负责人)。 2.业务差错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 报告路径:当事机构→分(支)行行长(部室、中心负责人)→总行运营管理部、合规管理部负责人→总行主管行长。 3.差错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 报告路径:当事机构→分(支)行行长(部室、中心负责人)→总行运营管理部、合规管理部、安全保卫部、办公室负责人→总行主管行长→总行行长。 4.差错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 报告路径:当事机构→分(支)行行长(部室、中心负责人)→总行运营管理部、合规管理部、安全保卫部、办公室负责人→总行主管行长→总行行长→董事长。 5.发生银行重要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传票、业务章戳、联行密押、专夹保管的单证、抵质押物资料等严重损毁或遗失事件,因审查不严或受理了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汇票、支票、存单等)可能引起经济纠纷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和其他重大业务差错事故。 报告路径:当事机构→分(支)行行长(部室、中心负责人)→总行运营管理部、合规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安全保卫部、办公室负责人→总行主管行长→总行行长→董事长。 6.运营管理部通过事后对账发现相关总账账户出现资金损失后,第一时间向部门领导汇报,同时,电话通知当事机构,并由当事机构按以下路径报告: (1)若是系统原因,经信息技术部及时查明原因后,由信息技术部按本制度第一条“(一)业务差错类”规定的路径进行报告。 (2)若是账务处理差错,经账务处理机构查明原因后,由账务处理机构按本制度第一条“(一)业务差错类”规定的路径进行报告。 (二)授信业务重大事件类(牵头责任部门:风险管理部) 本行授信对象或担保人出现重大情况变化可能导致本行债权悬空或资产损失。 1.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 报告路径:当事机构→分(支)行行长(部室、中心负责人)→总行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负责人。 2.额度在5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内的: 报告路径:当事机构→分(支)行行长(部室、中心负责人)→总行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负责人→总行主管行长。 3.额度在100万元以上(含)的: 报告路径:当事机构→分(支)行行长(部室、中心负责人)→总行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负责人→总行主管行长→总行行长→董事长。 (三)市场风险事件类(牵头责任部门:风险管理部) 1.出现超过本行内部设定的市场风险限额的严重亏损; 2.国内、国际金融市场发生引起市场较大波动并将对本行市场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产生影响的重大事件; 3.发生交易业务中的违法或违约行为; 4.业务经营单位经营策略发生重大转变; 5.发生的其他重大意外情况。 报告路径:当事机构→分(支)行行长(部室、中心负责人)→总行风险管理部→总行主管行长→总行行长→董事长。 市场风险事件具体报告流程及市场风险其他须报告事项按照《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银发〔2010〕169号)执行。 (四)操作风险事件类(牵头责任部门:风险管理部) 1.发生造成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断业务1小时(含)以上,在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断业务3小时(含)以上,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2.发生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 3.发生人员严重违规事件; 4.其他涉及损失金额可能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的操作风险事件以及银监会规定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报告路径:当事机构→分(支)行行长(部室、中心负责人)→总行风险管理部→总行主管行长→总行行长→董事长。 操作风险事件具体报告流程及操作风险其他须报告事项按照《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操作规程》(银发〔2010〕227号)执行。发生上述第2类事件,须同时向总行安全保卫部报告;凡发生上述第3类事件,须同时向总行纪检监察室报告。 (五)流动性风险事件类(牵头责任部门:财务企划部) 本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重大流动性风险事件发生: 1.本机构或机构所在地区发生挤兑事件; 2.本行重要融资渠道即将受限或失灵; 3.外部市场流动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4.因非信贷投放因素,超额准备金率连续5天低于1%,且存款持续下降; 5.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率明显上升,连续数日超出其正常提前支取率2倍以上; 6.短期内存款异常大幅下降; 7.存款大户集中清户或连续异常资金转移,导致出现较大支付缺口; 8.超额准备金严重不足,已不能进行正常的资金清算; 9.其他可能对本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产生影响的重大事件。 报告路径:当事机构→分(支)行行长(部室、中心负责人)→总行财务企划部、风险管理部、金融同业部→总行主管行领导→总行行长→董事长。 (六)洗钱风险事件类(牵头责任部门:合规管理部) 1.内部员工参与重大洗钱事件; 2.本行客户发生重大洗钱风险事件; 3.发生其他重大洗钱风险事件。 报告路径:当事机构→分(支)行行长(部室、中心负责人)→总行合规管理部→总行主管行长→总行行长→董事长 (七)违规经营事件类(牵头责任部门:合规管理部) 1.被监管部门采取暂停部分业务、停业整顿、接管、托管、重组、撤销等监管措施。 2.分(支)行、部(室、中心)违法违规经营,已经或可能导致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事件。; 报告路径:当事机构→分(支)行行长(部室、中心负责人)→总行合规管理部→总行主管行长→总行行长→董事长 (八)票据事件类(牵头责任部门:金融同业部) 1.授权分、支行办理票据业务出现逾期超过10日(不含邮程)。 报告路径:当事机构→分(支)行行长→总行金融同业部、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负责人。 2.发现伪造或变造票据,审查人员应当场扣留并移交当事经营机构安保部门,堵住假汇票的情况应于当日书面通知总行金融同业部、风险管理部、运营管理部。 报告路径:当事机构→分(支)行行长(部室、中心负责人)→总行金融同业部、风险管理部、运营管理部负责人。 票据事件类重大事项的范围、等级界定、报告路径、时限、内容等要求按照金融市场条线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规定执行。 Ø 投资重大事件类(牵头责任部门:风险管理部) 本行投资资产已经或可能发生重大投资损失,以及可能导致投资损失的事件。 报告路径:当事机构(金融市场部、金融同业部、投资银行部、资产管理部等相关部门)→总行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总行主管行长→总行行长→董事长。 投资重大事件类重大事项的范围、等级界定、报告路径、时限、内容等要求按照金融市场条线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理财业务类(牵头责任部门:资产管理部) 本行发行理财产品受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息传递风险、操作风险或其他不可抗力风险的影响,导致产品投资人本金或收益不能按期足额支付; 报告路径:当事机构→总行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总行主管行长→总行行长→董事长。 (十一)贵金属业务类(牵头责任部门:零售业务部) 贵金属业务重大事项的范围、等级界定、报告路径、时限、内容等要求一律按照《银行贵金属业务重大事项报告及应急处置管理细则》(银发〔〕250号)执行。 (十二)计划财务类(牵头责任部门:财务企划部) 计划财务类突发事件的类别、分级与界定、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处置流程等要求一律按照《银行财务企划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十三)科技风险事件类(牵头责任部门:信息技术部) 1.发生信息系统突发事件时,由值班人员向应急执行小组联系人报告,初步断定事件级别后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报告路径:当事机构→当事机构信息科技联系人→总行信息技术部服务台→应急执行小组联系人→总行信息技术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应急领导小组→董事长。 2.发现信息安全隐患或信息系统漏洞时,应由当事机构向信息技术部服务台报告。 报告路径:当事机构→当事机构信息科技联系人→总行信息技术部服务台→总行信息技术部数据中心→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人 3.组织信息系统应急演练,演练前应报告,演练结束后应报送演练总结。 报告路径:应急演练组织机构→总行信息技术部、风险管理部→总行主管行长→总行行长→董事长。 4.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变更管理前以及投产、变更管理实施后,应按照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相关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报告。 报告路径:分(支)行(总行部室、中心)→总行信息技术部→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总行主管行长→总行行长→董事长。 5.数据中心机房设立、场所变更前后以及因灾难事件启动灾难恢复或将灾备中心回切至生产中心后,实施数据中心整体服务外包以及涉及影响业务、管理和客户敏感数据信息安全的外包前。 报告路径:总行信息技术部→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总行主管行长→总行行长→董事长。 6.运营管理部通过对支付系统运行的监测,发现支付系统运行异常后,第一时间向部门领导汇报,同时,电话通知信息技术部。由信息技术部按照«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操作规程»(银发〔2010〕227号)执行。并由运营管理部按本制度第一条“(一)业务差错类”规定的路径进行报告。 (十四)声誉事件类(牵头责任部门:办公室) 1.一般负面舆情:指反映银行业机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声誉事件,被有关媒体报道或网站传播等,可能会对该银行业机构的经营发展产生不良影响的事件。 凡发生符合一般负面舆情条件的事件,最先获取信息的各职能部室或分、支行(部)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接触事件1小时以内)向总行声誉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和总行声誉风险管理办公室报告。报告分为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具体报告流程和要求按照《银行重大声誉事件处置预案》(银发〔2010〕113号)执行。总行办公室在事发12小时内向当地银监部门报告。 报告路径:当事机构→总行办公室、风险管理部→总行主管行长→总行行长→董事长。 2.重大负面舆情:指反映银行业机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声誉事件,被中央、地方主流媒体报道或在国内主流网站(如新浪、搜狐、腾讯、凤凰、新华、人民网等)、论坛(如天涯等)、新媒体首发或转载、被舆论广泛关注的(具体指新闻跟帖2000条以上、主要社区跟帖5页、BBS论坛访问量5万以上、微博微信转发500次以上,满足上述任意一项),可能引起单家机构重大损失或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引发全行业声誉危机的事件。 凡发生符合重大负面舆情条件的事件,最先获取信息的各职能部室或分、支行(部)应当在事发当时即向总行声誉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和总行声誉风险管理办公室报告。报告分为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具体报告流程和要求按照《银行重大声誉事件处置预案》(银发〔2010〕113号)执行。总行办公室在事发1小时内向当地银监部门报告。 报告路径为:当事机构→总行对应业务管理部门、总行办公室、风险管理部→总行主管行长→总行行长→董事长。 所有风险类事件,一旦有引发声誉风险发生的可能或发现已有媒体开始介入均应增加向总行办公室报送的环节。 (十五)安全稳定事件类(牵头责任部门:安全保卫部) 1.发生被盗、被抢、被骗事件以及火灾或不可抗力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影响本行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应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立即进行报告;出现严重影响正常营业事件,应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立即进行报告,相关领导接到报告后半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 (1)发生被盗、被抢、被骗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先报“110”: 报告路径:当事机构→分(支)行行长(部室、中心负责人)→总行风险管理部、安全保卫部、办公室负责人→总行主管行长→总行行长→董事长。 (2)营业或办公场所发生重大火灾、水灾或渗透事件,火灾应在第一时间先报“119”,然后再按以下报告路径报告: 报告路径:当事机构→分(支)行行长(部室、中心负责人)→总行办公室、总行风险管理部、安全保卫部、后勤服务部、信息技术部、运营管理部负责人→总行主管行长→总行行长→董事长。 2.发生影响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事件 报告路径:当事机构→分(支)行行长(部室、中心负责人)→总行相关职能部室负责人(按工作类别具体明确分工见下)→总行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及主管相关工作的行领导→总行行长→董事长。 (1) 凡涉及到“法轮功”邪教组织及各种敌对势力渗透本行进行非法和破坏活动事项的,归口总行安全保卫部负责; (2) 凡涉及到总行部室(中心)、各分支机构领导班子和骨干闹不团结事项的,归口总行党群工作部负责; (3)凡涉及到偷、抢、骗、火等危害生命及财产安全事项的,归口总行安全保卫部负责; (4)凡涉及到员工涉诉、违法违纪、商业贿赂事项以及赌博、吸毒、在社会上打架斗殴、寻衅闹事等事项的,归口总行纪检监察室负责; (5)凡涉及到违反计划生育事项的,归口总行党群工作部负责; (6)凡涉及到员工和两退员工物质利益及待遇事项的,归口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 (7)凡涉及到新闻媒体曝光和舆论导向事项的,归口总行办公室负责; (8)凡涉及到本行员工和两退员工非法静坐、游行示威、堵塞交通、群体上访事项的,由总行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安全保卫部、办公室以及与事件发生相关的部室共同负责,配合政府和公安部门做好劝导、疏散工作; (9)凡涉及到优服投诉事项的,归口总行客户服务部负责。 (十六)临时停业类(牵头责任部门:机构发展部) 凡营业网点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网点无法正常营业或因网点装修、维修等需停业的,分(支)行须第一时间按以下报告路径报告,并采取对外公告等方式向客户进行告示。 1.停业半天以内(含):当事机构→分(支)行行长→总行安全保卫部、运营管理部、信息技术部、机构发展部、办公室负责人→总行主管行长 2.停业一天以上(含):当事机构→分(支)行行长→总行安全保卫部、运营管理部、信息技术部、机构发展部、办公室负责人→总行主管行长→总行行长 需停止营业在三天(含)以上的,总行机构发展部或分行应负责向当地银行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备。 (十七)外出报告类 高级管理人员离开负责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含休息日、节假日),应事先将外出地点、外出时间、外出原因、授权情况等进行报告并保持联络畅通: 报告路径: 1.各分(支)行行长→总行行长及董事长 2.总行各部(室、中心)主要负责人→总行主管行领导、总行行长及董事长 3.董事会办公室及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计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长 4.监事会办公室主任→监事长、董事长 5.总行行长助理、工会主席、纪委书记、总行副行长→总行行长、董事长 6.董事会秘书、监事长、总行行长→董事长。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方式 (一)凡发生须报告的业务差错事件、授信业务重大事件、市场风险事件、操作风险事件、流动性风险事件、洗钱风险事件、违规经营事件、票据业务事件、投资重大事件、理财业务类事件、贵金属业务类事件、计划财务类事件、科技风险事件、重大声誉事件、安全稳定事件、临时停业事件,各单位当事人必须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立即用电话将事件基本情况按照报告路径进行口头简要汇报,并在事件发生一小时内填写《银行重大(重要风险)事项报告单》进行报告。 (二)所有须内部报告的重大事项(外出报告类除外)及须向银监局和人民银行报告的重大事项,除按相应报告路径进行报告外,各单位当事人还必须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用电话向总行合规管理部进行报备。在采用传真、邮件、签报管理等方式正式报送时,须抄送总行合规管理部进行报备。 (三)凡符合重大业务风险条件的事项,各当事机构应按照《银行重大业务风险报告制度》(银董〔〕7号)规定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董事会风险控制及关联交易委员会办公室。 (四)分行及由分行管辖的支行发生须报告的重大事项,由分行按照要求统一向总行报告。总行直属支行发生须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支行按照要求向总行报告。 (五)各单位因公出差人员,按照本行差旅费管理办法,填写《出差申请审批单》,经审批同意后方能外出;以上人员工作时间离开单位须告知本单位相关人员。 (六)各单位负责人因私外出,需提前填写《银行外出报告单》按报告路径报审同意后方能外出,同时将审批同意的《银行外出报告单》交总行办公室备案。如个人因私出境已通过总行纪检监察室报审同意的,只需填写《银行外出报告单》并将审批通过的《银行因私出境人员审批表》复印件作为附件交总行办公室备案即可。 第三条 重大事项对外报告标准及要求 (一)按照中国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银监发〔2011〕84号)、湖南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风险事项报告的通知》(湘银监城〔〕7号)要求,发生以下事项须按要求向当地银监局报告: 1.报告标准和责任部门: (1)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事件 ① 金融挤兑事件。(运营管理部) ② 150人以上聚众上访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及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安全保卫部) ③ 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可能影响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事件。(机构发展部) ④ 盗窃、出卖、泄露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事件。(风险管理部) (2)严重影响正常经营和提供正常金融服务事件 ①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正常营业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安全保卫部) ②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出现故障,导致两个(含)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营业网点无法正常开展业务1小时(含)以上的事件,或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营业网点无法正常开展业务3小时(含)以上的事件。(风险管理部) ③ 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省级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银监局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城市商业银行总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重伤、失踪、非正常死亡等不能正常履职的事件。造成银行业金融机构3人以上(含)重伤、失踪、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安全保卫部) (3)严重损害银行和客户利益事件 ① 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纪检监察室) ② 重要数据损毁、丢失、泄露,或者重要账册、重要空白凭证损毁、丢失可能导致重大损失事件。(运营管理部) ③ 抢劫银行业金融机构、运钞车或者盗窃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安全保卫部) (4)银行案件(纪检监察室) 案件风险事件: ①银行业机构员工非正常原因无故离岗或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 ②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发生异常。 ③收到重大案件举报线索。 ④媒体披露或在社会某一范围内传播的案件线索。 ⑤大额授信企业负责人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 ⑥银行业机构员工可能涉及案件但尚未确认的情况。 ⑦其他由于认为侵害可能导致银行或客户资金(资产)风险或损失的情况。 案件:指银行业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银行业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5)负面舆情(总行办公室) ①一般负面舆情。 ②重大负面舆情。 (6)其他风险事件 ①银行高管和业务人员严重违规。(纪检监察室) ②对银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和管理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重要事件。(财务企划部) ③客户重大投诉。(客户服务部) ④风险敞口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客户信用违约事件。(风险管理部) ⑤信息系统宕机事故。(信息技术部) (7)其他需要作为重大突发事件对待的事件。 (8)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涉及敏感人物的事件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2.报告形式与要求 凡发生银监部门规定需要报告的事项,各当事机构应严格按照内部报告时限和路径迅速向总行牵头责任部门报告,牵头责任部门整理事件发生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交董事长或行长签批后在规定时限内交由总行办公室统一向湖南银监局报告(传真:8:00—18:00:0731-82830800,18:00—次日8:00:0731-82830900;邮箱:bgs-msk@)。内部报送中:银行案件由总行纪检监察室确认和处置、总行管理信息部负责报告。 提交报告内容要素应齐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发机构名称、时间、地点、事发原因等情况及联系人;重大突发事件后续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趋势、事件影响程度和范围、可能造成的损失、已经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及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情况。涉密内容按照保密要求报告。 3.报告时限要求。报告时限要求请详见附件三。遇到紧急突发事件时,各当事机构应立即通过电话将事件基本情况进行口头汇报,随后再报送书面报告。 (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银发〔〕29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长银发〔〕129号)要求,以下重大事项须按照要求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 1.报告标准和责任部门 (1)以下事项须在事项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报告: ① 金融挤兑事件;(运营管理部) ② 聚众上访、围攻或冲击银行业金融机构及营业场所等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安全保卫部) ③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安全保卫部) ④ 抢劫银行业金融机构、运钞车或盗窃银行业金融机构导致重大损失的事件;(安全保卫部) ⑤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逃匿、失踪、非正常死亡以及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等不能正常履职,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的事件;(安全保卫部) ⑥重要账册、重要空白凭证、印章丢失或被伪造、被盗用,已经或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事件;(运营管理部) ⑦其他对金融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总行办公室) (2)以下事项须在事项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 ① 被监管部门采取暂停部分业务、停业整顿、接管、托管、重组、撤销等监管措施;(合规管理部) 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已经或可能导致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事件;(合规管理部) ③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发生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纪检监察室) ④ 发生重大涉诉、重大投资损失、发行的金融产品出现重大违约等,已经或可能导致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事件;(资产保全部(涉诉)、风险管理部(投资损失)、资产管理部(金融产品)) ⑤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总额度10亿元以上的企业(集团)出现风险,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风险管理部) ⑥在媒体(含网络等其他方式)出现负面舆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总行办公室) ⑦其他对金融稳定有重大影响的事件。(总行办公室) 2.报告形式与要求 凡发生人民银行规定需要报告的事项,各当事机构应严格按照内部报告时限和路径迅速向总行牵头责任部门报告,牵头责任部门整理事件发生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交董事长或行长签批后在规定时限内交由总行办公室统一向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金融稳定处报告(联系人:常皓、胡丕吉、联系电话:0731-84301924、传真:0731-84301574;“湖南省金融信息基础服务平台”邮箱: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金融稳定处/金融稳定处/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PBCHN@PBCHN)。 提交报告内容要素应齐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件概况、简要经过、原因背景、后果影响、发展趋势、处置情况及下一步措施等。涉密内容按照保密要求报告。 3. 报告时限要求。报告时限要求请详见附件四。遇到紧急突发事件时,各当事机构应立即通过电话将事件基本情况进行口头汇报,随后再报送书面报告。 (三)异地分(支)行发生涉及须向当地监管部门等外部单位报告的重大事项,须按照内部报告流程向总行报备后方可对外报告。 第四条 事项处理 (一)除外出报告事项和10000元(含)以下业务差错外,各单位凡发生重大事项,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二)总行各职能部室接到重大事项的报告,应按照职责分工提出处理意见供行领导进行决策,根据行领导的批示意见组织分(支)行、部室对事故进行有效处置。 (三)重大事项处理完毕,《银行重大(重要风险)事项报告单》由报告单位留存。 (四)重大事项实行“零报告”制度。如无重大事项发生,各分、支行(部)、总行各部(室、中心)及各牵头责任部门须在每半年后5个工作日内向总行办公室提交书面确认报告。 第五条 按照本行推行无纸化办公要求,各分、支行(部)、总行各部(室、中心)报告重大事项时请通过OA系统公文管理中的“签报管理”模块,以电子审批流的方式进行报告。上报格式采用《银行重大(重要风险)事项报告单》格式(详见附件一),将表格粘贴在新建签报文件的“正文”当中即可。对于紧急重大事项,报告单位应以口头、传真、内部邮件形式先行报告。 第六条 奖惩措施 各分、支行(部),总行各部(室、中心)未严格遵照本制度规定执行,迟报、漏报或瞒报或处理不及时导致事态恶化的,将严格实行问责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并视情节从严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规定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民事、刑事责任;同时通过内部控制综合评价纳入各分、支行综合管理考核和部室绩效考核。 第七条 本行经营管理层向董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按董事会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行中层副职以上人员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按《银行中层副职以上人员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银行重大(重要风险)事项报告单 2.银行外出报告单 3.内部报告的重大(重要风险)事项内容 4.向湖南银监局报送的重要风险事项内容 5.向人行中心支行报送的重大事项内容 附件一 银行重大(重要风险)事项报告单 报告单位(盖章) 报告时间 重大事项类型 报告人姓名 职务/岗位 事项内容(可另附情况说明): 报告单位意见: 支行(部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总行各职能部室意见: 部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管行领导批示: 年 月 日 行长批示: 年 月 日 董事长批示: 年 月 日 附件二 银行外出报告单 报 告 人 外出时间 外出地点 外出原因 授权情况: 行长批示: 董事长批示: -30- 附件三 内部报告的重大(重要风险)事项内容 事项类别 牵头责任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 时限要求 业务差错类(不包括ATM当日已查明原因的机具性长款和XBK差错) 运营管理部 合规管理部、安全保卫部、办公室、风险管理部、信息技术部 一、 所有须内部报告的重大事项(外出报告类除外)及须向银监局和人民银行报告的重大事项,除按相应报告路径进行报告外,各单位当事人还必须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用电话向总行合规管理部进行报备。在采用传真、邮件、OA系统等方式正式报送时,须抄送总行合规管理部进行报备; 二、凡符合重大业务风险条件的事项,各当事机构应按照《银行重大业务风险报告制度》(银董〔〕7号)规定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风险控制及关联交易委员会办公室。 一、所有须内部报告的重大事项(外出报告类除外)及须向银监局和人民银行报告的重大事项,除按相应报告路径进行报告外,各单位当事人还必须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用电话向总行合规管理部进行报备。在采用传真、邮件、OA系统等方式正式报送时,须抄送总行合规管理部进行报备; 二、凡符合重大业务风险条件的事项,各当事机构应按照《银行重大业务风险报告制度》(银董〔〕7号)规定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风险控制及关联交易委员会办公室。 授信业务重大事件类 风险管理部 合规管理部 市场风险事件类 风险管理部 操作风险事件类 风险管理部 安全保卫部、纪检监察室 流动性风险事件类 财务企划部 风险管理部、金融同业部 洗钱风险事件类 合规管理部 违规经营事件类 合规管理部 票据事件类 金融同业部 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运营管理部 投资重大事件类 风险管理部 金融市场部、金融同业部、投资银行部、资产管理部、合规管理部 理财业务类 资产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贵金属业务类 零售业务部 计划财务类 财务企划部 科技风险事件类 信息技术部 风险管理部、运营管理部、合规管理部、安全保卫部、办公室 声誉事件类 总行办公室 风险管理部、总行对应业务管理部门 安全稳定事件类 安全保卫部 风险管理部、办公室、后勤服务部、信息技术部、运营管理部、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室、人力资源部、客户服务部 临时停业类 机构发展部 安全保卫部、运营管理部、信息技术部、办公室 外出报告类 个人因私出境报总行纪检监察室审批。《银行外出报告单》、《银行因私出境人员审批表》复印件交总行办公室备案 重大事项“零报告”制度 如无重大事项发生,各分、支行(部)、总行各部(室、中心)及各牵头责任部门须在每半年后5个工作日内向总行办公室提交书面确认报告 附件四 向湖南银监局报送的重要风险事项内容 报告类型 具体事项 牵头责任 部门 行内报告 时限要求 银监局报告 时限要求 1、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事件 (1)金融挤兑事件。 运营管理部 事发1小时内报告 事发4小时内, 接报2小时内 (2)150人以上聚众上访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及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安全保卫部 (3)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可能影响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事件。 机构发展部 (4)盗窃、出卖、泄露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事件。 风险管理部 2、严重影响正常经营和提供正常金融服务事件 (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正常营业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安全保卫部 事发1小时内报告 事发4小时内, 接报2小时内 (2)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出现故障,导致两个(含)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营业网点无法正常开展业务1小时(含)以上的事件,或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营业网点无法正常开展业务3小时(含)以上的事件。 风险管理部 (3)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省级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银监局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城市商业银行总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重伤、失踪、非正常死亡等不能正常履职的事件。造成银行业金融机构3人以上(含)重伤、失踪、非正常死亡的事件。 安全保卫部 3、严重损害银行和客户利益事件 (1)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纪检监察室 事发1小时内报告 事发4小时内, 接报2小时内 (2)重要数据损毁、丢失、泄露,或者重要账册、重要空白凭证损毁、丢失可能导致重大损失事件。 运营管理部 (3)抢劫银行业金融机构、运钞车或者盗窃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安全保卫部 4、银行案件 1、案件风险事件: (1)银行业机构员工非正常原因无故离岗或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 (2) 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发生异常; (3) 收到重大案件举报线索; (4) 媒体披露或在社会某一范围内传播的案件线索; (5) 大额授信企业负责人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 (6) 银行业机构员工可能涉及案件但尚未确认的情况。 (7) 其他由于认为侵害可能导致银行或客户资金(资产)风险或损失的情况。 纪检监察室确认和处置, 管理信息部负责报告 事件发生6小时内或案件确认后6小时内分别报告 案件风险发生24小时内或案件确认后24小时内分别报告 2、案件:指银行业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银行业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5、负面舆情 (1)一般负面舆情:反映银行业机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声誉事件,被有关媒体报道或网站传播等,可能会对该银行业机构的经营发展产生不良影响的事件。 总行办公室 事发1小时内报告 事发12小时内 报告 5、负面舆情 (2)重大负面舆情:反映银行业机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声誉事件,被中央、地方主流媒体报道或在国内主流网站(如新浪、搜狐、腾讯、凤凰、新华、人民网等)、论坛(如天涯等)、新媒体首发或转载、被舆论广泛关注的(具体指新闻跟帖2000条以上、主要社区跟帖5页、BBS论坛访问量5万以上、微博微信转发500次以上,满足上述任意一项),可能引起单家机构重大损失或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引发全行业声誉危机的事件。 总行办公室 事发即报告 事发1小时内 报告 6、其他风险事件 (1)银行高管和业务人员严重违规 纪检监察室 事发6小时内报告 事发24小时内 报告 (2)对银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和管理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重要事件 财务企划部 (3)客户重大投诉 客户服务部 (4)风险敞口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客户信用违约事件 风险管理部 事发6小时内报告 事发48小时内 报告 (5)信息系统宕机事故 信息技术部 事发即报告 事发60分钟之内报告,并在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提交正式书面报告 附件五 向人行中心支行报送的重大事项内容 类别 具体事项 牵头责任部门 行内报告时限要求 人民银行报告时限要求 第一类 (1)金融挤兑事件。 运营管理部 事项发生之时起1小时内报告 事项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报告 (2)聚众上访、围攻或冲击银行业金融机构及营业场所等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安全保卫部 (3)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 安全保卫部 (4)抢劫银行业金融机构、运钞车或盗窃银行业金融机构导致重大损失的事件。 安全保卫部 (5)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逃匿、失踪、非正常死亡以及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等不能正常履职,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的事件。 安全保卫部 (6)重要账册、重要空白凭证、印章丢失或被伪造、被盗用,已-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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